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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技术合同认定免税政策(五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4-05-13 19:06:42
最新技术合同认定免税政策(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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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技术合同认定免税政策篇一

1、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可以免税,全免增值税(营业税),技术转让合同还可免500万以内的所得税;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不能免税;如果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业务想免税,服务内容必须合并到技术开发合同中。

2、技术合同认定审核成功前,由于没有合同登记编号,开出发票的金额不能免税;审核成功并到税务局备案后再开发票可免税;

3、超出合同有效期限,开出发票的金额不能免税;因此,在签合同时,合同有效期限要比合同履行期限长一些,给开票留出时间;

4、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免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免税;

5、免税金额并不是认定技术合同中填写的金额,而是在技术合同认定后,按实际开票额免税。并且开票金额类型、开票时间都在一定的条件之内。

二、技术合同认定

1、技术合同认定由乙方(研发方或收款方)申报;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合同也需要申报,到区级审核即可,无需市级审核;

3、技术合同最后一页盖章,说明区级审过,可以做加计扣除;如下图:

三、技术合同填报实务

1、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的本质区别?

技术开发合同有新成果产生、技术转让合同有成果转让;是否有成果的产生与转让,是技术开发、转让合同与技术服务、咨询合同的本质区别。不在于技术含量的高低和合同金额的大小。

2、合同有效期限与合同履行期限说明 ① 合同有效期限:指合同的有效期,开发票的时间必须在合同有效期内才能免费;填写位置在合同首页,如下图所示: ② 合同履行期限:指乙方做项目研发、交付甲方进行验收需要的时间期限。如下图所示:

收后开票留出足够的时间。

3、技术开发合同的界定(怎么确定合同是研发合同)① 技术创新内容符合以下一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

② 填报时,一定要突出研发,关于研发所处的阶段,如小试、中试等字眼一定要写上;没有关于研发的详细描述,不能确定为研发合同。关于研发的详细描述主要体现在合同的第一、二项中,如下图所示:

4、验收时样品、样机的数量

验收时乙方提供的样品、样机的数量必须是1-2套,不能大于2;大于2界定为销售合同,不能免税。

5、能在主合同中说清楚的,不要见附件

研发细节尽量在主合同中说清楚,使审核人员可以很方便的确认;如果在附件中,附件一定要上传。

6、经费免税,报酬不免税

在研发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项中,填写的经费可以免税,报酬不能免税。如下图:

7、研发经费购置设备的归属

如果财产权归甲方,则这部分不能免税;归乙方则可以免税。

8、仲裁委员会的填写

全国所有仲裁委员会都不加“市”,如“上海仲裁委员会”,不是“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原因仲裁委员会是民间机构,不能加市,比如企业也是民间机构,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是“上海市**……”;政府机构必须加市,如“上海市民政局”。如下图:

9、条款增加

2003版技术合同,大项条款是固定的,如果需要添加,可以随时添加。

10、甲已双方签字

法人如果不能签字或签章,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必须有以公司名义的授权书。授权书以公司名义授权(盖公章)即可,无需法人签字。

技术合同认定免税政策篇二

技术合同认定及免税办理说明

一、技术合同认定说明

1、可以申请免税的技术合同类型: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合作和委托2种)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技术秘密、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和专利实施许可4种),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不能申请免税(6%的税点)。合同书写注意事项:

1)使用省科技厅的合同模版;

2)合同封面的内容如实具体填写,不填写“详见合同”,以便于审核; 3)合同有效期限:宜长不宜短,建议在质保期限之上延长半年,写实际日期; 4)知识产权的归属:双方共有、或者归属购买方;

5)合同签署齐全:包括法人签名、公司盖章和签署日期。非法人或组织负责人签名的合同,应提交其法人或组织负责人授权签定此合同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合同认定的资料提交要求: 1)2)3)4)5)合同文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 技术方案1份(盖公章);

费用清单1份(盖公章、财务章);

合同登记表(申报材料填完后在网上下载); 合同封底页。

2、6)涉及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合同,提交相关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的复印件。

二、技术合同认定流程及时限(从提交至审批下发约18个工作日)

三、免税办理

持认定后的合同到税局办理备案手续,开票时选择“零税率”。

技术合同认定免税政策篇三

关于技术合同认定及免税问题的说明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将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交易额。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委托开发所得的技术性交易收入经认定后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

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军品项目须先到江苏省军工学会注册登记),再持该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核通过的技术合同方可开具免税的技术交易专用发票。

二、免征营业税条件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下列各项属技术开发合同:

1、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2、技术改造项目;

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4、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5、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

6、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7、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8、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3、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二)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项目的营业额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民用工业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公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体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对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的行为,凡在开发合同中注明软件的所有权归委托方或开发方和委托方共同所有的,受托方从委托方所取得的技术开发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如在开发合同注明软件所有权归受托方或未约定所有权归属的,应视为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

三、办理程序及相关事宜

(一)、应遵循的原则

1、凡未经技术“认定”的技术合同,一律不免营业税及所得税;

2、交税在先,认定在后的技术合同,已交税部分不予退回;

3、校财务处在收到经省技术市场认定、地税局核准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清单”后,方可开出免税的技术交易专用发票。

4、免税的技术交易专用发票第2联(收执方付款凭证)由课题组复印 交校科技处备案。

(二)具体办理程序流程图如下:

由合同当事人草拟合同文本 修改 送科技处形式审查及规范技术开发、转让合同文本格式,1-2个工作日后 yes no 合同经校、院系审核并盖章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将合同原件二份、军品合同 复印件一份送科技处(一份原件留档,另一份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免税认定)民品合同 由科技处于当月25号送省技术 市场进行技术合同认定 由科技处于当月20号后送江苏省军工学会注册登记 由省技术市场将认定后的技术 合同及认定清单送主管税务部 门审核 次月5号前,由主管税务部门将审核后的认定清单返回省技术市场 再由科技处取回合同认定清单,并送交财务处留存,科技处将认定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此后,合同当事人便可到财务处开出带有合同认定编号的免税发票,后续经费到帐后,可由合同当事人带上合同认定编号直接开出认定额度内的免税发票

技术合同认定免税政策篇四

1、关于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规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营业税。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二)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认定登记的 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资料),以通常掌握该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

(二)磁盘、光盘等软件性技术载体、动植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以及样品、样机等产品技术和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事人进行必要试验和掌握、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第五十一条规定,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合同的交易总额和技术交易额进行审查,核定技术性收入。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载明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申请认定登记时不能确定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金额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减免税或提取奖酬金手续前予以补正。不予补正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规定,本规则第五十一条用语的含义是:

(一)合同交易总额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项目的总金额;

(二)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

(三)技术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后所获得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的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按财税字〔1997〕273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确定的免税营业额。通常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核定的技术性交易额,即从合同交易金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可计入技术交易额,具体数量按科学技术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十九条执行。

2、关于免税的审批程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规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予以取消。

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技术合同认定免税政策篇五

技术合同登记免税说明

★ 免税条件(详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技术开发合同

◇ 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等)

★ 国税免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项目负责老师根据免税条件在交回合同时即提出是否申请办理免税,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可以免税的技术合同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知识产权办会通知项目负责老师开具发票,并将相关材料于每月18日前提交财务部办理国税备案。

注:老师如申请办理合同免税,至少要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告知我办,以留出充足时间办理技术市场登记、核定收入以及国税局备案等事项。

◇ 提供文件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方案2份(具体要求参见“技术方案要求”)技术转让合同:发明证书复印件、授权专利说明书、缴纳年费

证明

◇ 国税局备案完成后,我办会通知老师来我部财务办公室取回发票以及入账分配。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技术市场的优惠政策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单独订立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所取得的收入不能免增值税)

◆ 享受优惠政策申请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应持有加盖“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书、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等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查申报,经审核单位和个人办理技术交易免征增值税备查申报合格后,可给予享受技术交易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待遇。

◆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开发目标

2.标的是当事人尚未掌握的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4.对改进型技术只要有实质性的提高(即形成新的技术成果)即可以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5.在基础性研究和应用研究基础上,有明确工业化、商业化的目标和前景的科研课题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6.软件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应当是明确的,所有权属于委托方或双方共有的,方可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若软件的所有权属于受托方,且

合同中明确委托方只有使用权的,不作为技术开发合同认定登记。

7.技术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

(1)项目名称

(2)标的技术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4)技术情报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技术成果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7)验收标准和方法

(8)报酬、价款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0)争议的解决

(11)名词术语的解释

★ 技术方案要求

◆ 非软件类

1.技术开发内容

※ 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尚待开发的技术成果,应描述出技术的内容、技术的构成等。

2.开发采用的技术方法、技术路线、研究进度

※ 应写出体现先进性的技术指标、技术功能参数、定性的描述划用量化指标列出;采用的技术核心内容。

※ 研发计划:结合研究开发内容,把研发过程中的几个主要阶段的工作概括的表示出,直至最后以什么形式交付研发成果。

3.创新性

在本技术领域应用达到的科技水平,即创新性。

4.注意问题

开发内容要详实,避免简单空洞。要把开发项目的内容、技术的组成、应用、所属技术领域达到的科技水平(先进性)实现的技术经济目标,开发的关键技术,采用的理论、原理、技术方法、手段、路线及交付的技术成果的方式(设计图纸、技术文档、资料、研究报告、技术方案、样品、样机等),总之内容要突出“新”先进性技术进步特征。

◆ 软件类

1.应有明确的功能需求调研及技术要求分析、技术架构的设计、程序编制、方案优化、成果测试与验收标准等内容

2.应有新的方案设计、新的技术集成、新的技术手段、新领域中的应用等技术创新内容的表述

◆ 撰写框架

1.开发内容

2.开发目标

3.开发原则

4.系统架构

5.功能详细描述

6.运行环境和配置

7.具体开发计划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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