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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基本建设审批政策及流程篇一
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在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时,项目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要求,选择有资格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进行编制。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合并编制报批,经批准后,可直接进行初步设计。
基本建设项目报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计划(或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的报批和审批等环节。
1、项目建议书的报批。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生产性项目,须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后报计划部门审批;非生产性项目,按项目的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计划部门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由环保部门出具环评报告,并经咨询评估机构和专家评估论证后,报计划部门审批。
3、超预算规模项目的审批。设计单位必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建设总规模和建设方案范围内编制初步设计。凡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投资10%以内的,必须经原审批单位同意后才能报批;超过总投资10%以上的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4、初步设计的报批。初步设计编妥后,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报计划部门,经组织评审后计划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必须严格按初步设计批准的总概算和设计内容进行编制。严禁超概算编制施工图和投资预算。凡超概算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一律不准作为财务拨款的依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3年,未能在3年内按条件报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须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初步设计后,项目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征地、五通一平、施工合同签约和设备订购。未经批准,土地、规划、城建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 续。
5、投资计划(或开工报告)的报批。申请投资计划的新开工项目,必须具备初步设计已批准、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施工合同已经签约、五通一平已经完成等开工建设条件。确需安排开工的项目,只能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方可列人预备项目计划。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计划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计划所列的各项建设内容,按合同工期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6、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计划部门根据项目情况组织 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资决算、投资效 益、建设工期、档案资料移交使用等问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项 目才能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生产性项目和非生产性项目投资额 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都要按上述建设程序报批;投资额在500万元 以下的项目,可直接报批投资计划。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基本建设审批政策及流程篇二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计资〔1983〕869号),基本建设是指利用国家预算内基建资金、自筹资金。国内外基建贷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而平地起家的新建项目;
第二、为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效益)而增建分厂、主要生产车间、矿井、铁路干支线(包括复线)、码头泊位等改扩建项目;
第三,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全厂性还建的项目;第四,遭受各种灾害,毁坏严重,需要重建整个企。事业的恢复性项目;
第五,行政、企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等项目。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包括2亿元),或产权隶属关系为省属,或省参股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一律报省或由省审核后转报国家审批;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产权隶属关系为地市县属的基本建设项目,凡建设资金及其它建设、生产条件不能自求平衡的,均需报省或转报国家审批(省里已明确下放审批权限的除外)。
需要国家和省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五道审批手续,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招标方案)、初步设计、年度投资计划和开工报告,这五道手续均需要报本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或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核后转报国家计委审批。房屋建筑项目和一些小型的农业项目(不含水利)、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审批手续可适当简化,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道审批手续可合并为一道手续;此外,列入省重点、大中型项目中长期规划或年度前期工作计划、需要报省审批的基建项目可免予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计资[1984]1684号),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依据,应按规定的深度做到一定的准确性,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不得大于10%,否则需对项目重新进好决策。
(一)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对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项目建议书。
l、项目建议书的内容
(l)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引进技术和进口 设备的,还要说明国内外技术差距和概况以及进口的理由。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拟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还要说明
城市规划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引进国别、厂
商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利用外资项目要说明利用外资的可能性,以及偿还贷
款能力的大体测算。
(5)项目的进度安排。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2、报批项目建议书必备文件
(l)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文件。
请示文件必须对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总体布置
方案、总投资及建设资金来源等作出简要的说明。
省属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参股投资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计委联合上报项目建议书;地市项目由设区市计委报送项目建议书,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项目建议书文本,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可在报送项
目建议书的请示文件中论述,不需编报项目建议书。
(3)拟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必
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选址意见书。
(4)工业项目必须附内联或外商投资意向书或协议
书、环保部门初步意见和土地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部们、地区或企业负责组织
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和外部协作条件上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认为项目可行后,推荐最佳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
l、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1)总论
a、项目提出的背景(改扩建项目要说明企业现有概况),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
b、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
(2)根据经济预测、市场预测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
a、市场需求情况的预测。
b、国内、省内现有企业生产能力的估计。
c.销售预测、价格分析、产品竞争能力。
产品需要外销的,要进行国外需求情况的预测和进入国际市场前景的分析。
d、拟建项目的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的技术经
济比较和分析。
扩建、改建项目要说明对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
(3)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落实情况。
a、经过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资源储量、品位、成分以及开采、利用条件。
b、原料、辅助材料、燃料的种类、数量、来源和供
应可能。
c、所需公用设施的数量、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
(4)建厂条件和厂址选择方案。
a、建厂的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现状。
b、交通、运输及水、电、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c、厂址比较与选择意见。
(5)技术工艺、主要设备选型、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成套设备进口项目要有维修材料、辅料及配件供应的安排。引进技术、设备的,要说明来源国别、设备的国内外分交或与外商合作制造的设想。对有关部门协作配套件供应的要求。
(6)主要单项工程、公用辅助设瓜总体布置方案和土建工程量估算。
(7)环境保护、城市规划、防震、防洪、防空、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防疫、消防等要求和采取的相应措施方案。
(8)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设想。
(9)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10)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a、主体工程和辅助配套工程所需的投资(利用外资项目或引进技术项目则包括用汇额度)。
b、生产流动资金的估算。
c、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国内外贷款(合经济性投资和企业债券)的偿还方式。
(11)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价。
(12)除公益性和外商投资项目外,其它项目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就资本金筹措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有关内容。
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要进行静态和动态的分析,不仅计算项目本身的微观财务效益,而且要衡量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宏观效益和分析对社会的影响。计算经济效益需根据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其中对投资回收期必须计算。进行经济效果分析的技术经济参数,由各主管部门和地区根据部门、地区的特点,自行拟定报计划部门备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依据,应按规定的深度做到一定的准确性,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不得大干10%。初步设计总概算与可研报告批复投资估算出入大于10%以上的,项目必须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能满足大型专用设备预订货的要求。
2、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必备文件
(l)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文件。请示文件必须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作简要的阐述,其中确定建设规模的依据、总体布置方案的倾向性意见、项目定址方案、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落实情况、总投资估算及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建设工期和实施
进度、项目业主或法人组建方案。
省属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文件;参股投资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计委联合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地市项目由设区市计委上报可行性报告,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大中型项目应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
(4)省级土地主管部门、环境主管部门、城市规划、防震、防洪、防空、文物保护、资源、劳动安全、卫生防疫、消防等部门的评价意见文件。
(5)有权单位出具的比较明确的资金承诺证明,银行贷款必须附有权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证明文件。
(6)工程招标方案。包括招投标方式(自行招投标或委托招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范围、招标内容、招标项目相应资金和资金来源已落实文件)。如属自行招标,还需附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7)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8)工业项目必须附内联或合资双方签订的合同、章
程。
(9)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必须附成果鉴定证书。
(三)初步设计的审批
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做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在必要而准确的设计基础资料上,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和投资控制数内,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能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通过对设计对象作出的基本技术规定,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它应能满足项目投资控制、招投标、材料设备定货、土地征
用和施工准备等要求。
1、初步设计内容
各类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内容不尽相同,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l)设计依据和设计的指导思想;
(2)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用量及来源;
(3)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
(4)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辅助设施和生活区的建设;
(5)占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情况;
(6)总体运输;
(7)外部协作配合条件;
(8)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抗震措施;
(9)生产组织、劳动定员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10)总概算。
承担项目设计单位的设计水平必须与项目大小和复杂程度相一致。按现行规定,工程设计单位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各行业对本行业设计单位的分级标准和允许承担的设计任务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低等级的设计单位不得越级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任务。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每项设计均要作方案比较,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设计必须有充分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要准确;设计所采用的各种数据和技术条件要正确可靠;设计所采用的设备、材料和所要求的施工条件要切合实际;设计文件的深度要符合建设和生产的要求。
初步设计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全厂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总概算等不得随意修改、变更。
2、报批初步设计必备文件
(l)主管部门报送要求审批初步设计请示文件;
(2)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提供的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
(3)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
(4)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四)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初经批准后,可根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上报申请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申请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必备文件:
1、设区市计委或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文件。
省属项目和参股投资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计划文件;地市项目由设区市计委上报申请计划文件。其中省直行政机关购、建房项目必须附有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审查意见文件。
2.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文件及红线图。
3、市县政府或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自筹资金年度计划安排建议。
4、有权承贷银行出具的年度贷款资金配置证明文件。
5、有权机关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它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
1、审批范围
需省审批开工的项目为:由本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立项的省属和地市属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
2.所需材料(附件)
(l)市计委或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2)项目法人设立的批复文件(即工商营业执照或各级政府批准文件)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批准文件(复印件);
(4)项目资本金落实文件及年度投资用款计划(复印件);
(5)规划部门“一书两证”(复印件);
(6)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能满足连续施工三个月以上施工图;
(7)施工招投标合同(复印件);
(8)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完成,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已订货,并已准备好连续施工三个月的材料用量;
(9)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
3、项目审批程序
(1)项目单位按开工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按项目隶属关系向所在设区市计委或省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开工报告;
(2)所在设区市计委或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将开工报告转报本划委员会。
国内投资房地产项目办理程序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房地产项目开发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转报本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时抄送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本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审批。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 13号文规定,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或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高档房地产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批。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的省属内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本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二)对由本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的,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步合并一步报批,按报送可研报告的要求报送文件及附件。
(三)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具备的文件及附件
l、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2、省建设厅审查意见;
3、开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证;
4、开发企业资质证明;
5、国有资产的评估、确认手续;
6、土地管理部门意见;
7、银行贷款额度承诺函;
8、《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其它要求
1、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35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的通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o%及以上。
2、房地产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总建筑规模或总投资若超过原批准10%时,应按规定重新报批(报批时主要应附规划部11和省建设厅的审核意见等)。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自用部分(含回迁安置面积超过被拆除百积部分),应单独按自筹基建项目报批,列自筹基建投资计划,并照章办理有关手续。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基本建设审批政策及流程篇三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需由贵州省发改委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含限上技改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划分来进行上报和审批:
1、省属基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将项目分阶段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转报省发改委审批;
2、地县属基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将项目分阶段经地(州、市)、县级计划部门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发改委审批。
基本建设程序的主要阶段是: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设计工作阶段,建设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见贵州省基本建设程序框图)。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
项目建议书是要求建设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最初阶段的工作,是投资决策前对拟建的轮廓设想,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为了推荐一个拟今昔功能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论述它建设的必要性、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以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估计。
各部门、地区、企事业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经过调查、预测分析后,提出项目建议书。有些部门在提出项目建议书之前还增加了初步可研性研究工作,对拟进行建设的项目初步论证后,再行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按要求编制完成后,按照现行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可行性研究。醒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可进行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在技术是否磕膝盖内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应是经过资格审定的规划、身机和工程咨询等单位。通过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和多种方案比较,提出评价意见。凡可行性研究未被通过的项目,不得编制、保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下一步工作。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都要在可行性研究通过的基础上,选择经济效益最好的方案编制可行
性研究报告。由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最终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重要文件,要求它必须有相当的浓度和准确性。
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要求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项目提出的前景和依据;
(2).根据经济预测、市场预测确定建设规模、产品方案,提供必要的确定依据;
(3).技术工艺、主要设备选型、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
(4).资源、原材料、燃料供应、动力、运输、供水等协作配合条件;
(5).建设条件,确定选址方案、总平面布置方案、占地面积等;
(6).项目设计方案,主要单项工程、公用辅助设施、协作配套工程;
(7).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土地规划、防震、防洪、节能等要求和采取的相应措施方案;
(8).企业组织、劳动定员、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
(9).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10).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式;
(11).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2).建立建设项目法人制度。
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编制完成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有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通过,按照现行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进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如果在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地点、主要协作关系等方面确需变动以及突破控制数时,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依据。
三、设计工作阶段
设计是对拟建工程的实施在技术和经济上所进行的全面而详尽的安排,是基本建设计划的具体化,是把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引入建设的渠道,是整个工程的决定性环节,是组织施工的依据它直接关系着工程质量和将来的使用效果。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关设计等级资格的设计单位,按照所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要求进行设计,编编制设计文件。设计过程一般划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重大项目和技术复杂项目,可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要,啬技术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是设计的第一阶段,它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基础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和投资控制数内,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能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通过对设计对象作出的基本技术规定,编制项目的总概算。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如果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总投资估算10%以上或其他主要指标发生变更时,要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设计依据和设计的指导思想;
2、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用量及来源;
3、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
4、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辅助设施和生活区的建设;
5、占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情况;
6、总体运输;
7、外部协作配合条件;
8、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抗震措施;
9、生产组织、劳动定员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10、总概算。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按照现行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进行报批。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过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总概算等不得随意修改、变更。
四、建设准备阶段
项目在开工建设之前要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
2、完成施工用水、电、路、通讯等工程;
3、通过设备、材料公开招标投标订货;
4、准备必要的施工图纸;
5、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项目在报批新开工前,必须由审计机关对项目的有关内容进行开工前审计。审计机关主要是对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正当、落实,项目开工前的各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资金是否按有关规定存入银行专户等进行审计。新开工的项目还必须具备按施工顺序所需要的、至少有三个月以上的工程施工图纸,否则不能形式建设。
建设准备工作完成后,编制项目开工报告,按现行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五、建设实施阶段
1、新开工建设时间。建设项目经批准新开工建设,项目即进入了建设实施阶段。项目新开工时间,是指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无论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日期。不需要开槽的工程,以建筑物的正式打桩作为正式开工。铁道、公路、水库需要进行大量土、石方工程的,以开始进行土方、石方工程作为正式开工。
2、基本建设投资额。基本建设计划使用的投资额指标,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基本建设工作量,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基本建设规模的综合性指标。
3、生产准备。生产准备是项目投产前的内容很多,其主要内容有:
(1)招收和培训人员。
(2)生产组织准备。
(3)生产技术准备。
(4)生产物资的准备。
六、竣工验收阶段
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过程的最后一环,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也是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
1、竣工验收的范围和标准。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所有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运转和试生产考核能够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都要及时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和使用,应达到下列标准:
(1)生产性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要求;
(2)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构成生产线,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产品;
(3)生产福利设施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2、申报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主要有:
(1)整理技术资料。
(2)绘制竣工图纸。
(3)编制竣工决算。
(4)审计部门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意见。
3、竣工验收的程序和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竣工和投产日期。
各建设项目视其重要程度,可对其中审批内容和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具体由省发改委确定。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基本建设审批政策及流程篇四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计资〔1983〕869号),基本建设是指利用国家预算内基建资金、自筹资金、国内外基建贷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而平地起家的新建项目;
第二,为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效益)而增建分厂、主要生产车间、矿井、铁路干支线(包括复线)、码头泊位等改扩建项目;第三,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全厂性迁建的项目;
第四,遭受各种灾害,毁坏严重,需要重建整个企、事业的恢复性项目;
第五,行政、企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等项目。
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包括2亿元),或产权隶属关系为省属,或省参股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一律报省或由省审核后转报国家审批;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产权隶属关系为地市县属的基本建设项目,凡建设资金及其它建设、生产条件不能自求平衡的,均需报省或转报国家审批(省里已明确下放审批权限的除外)。需要国家和省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五道审批手续,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招标方案)、初步设计、投资计划和开工报告,这五道手续均需要报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或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核后转报国家计委审批。房屋建筑项目和一些小型的农业项目(不含水利)、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审批手续可适当简化,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道审批手续可合并为一道手续;此外,列入省重点、大中型项目中长期规划或前期工作计划、需要报省审批的基建项目可免予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计资〔1984〕1684号),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依据,应按规定的深度做到一定的准确性,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不得大于10%,否则需对项目重新进行决策。
(一)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对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项目建议书。
1、项目建议书的内容
(1)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还要说明国内外技术差距和概况以及进口的理由。(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拟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还要说明城市规划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利用外资项目要说明利用外资的可能性,以及偿还贷款能力的大体测算。
(5)项目的进度安排。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2、报批项目建议书必备文件
(1)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文件。
请示文件必须对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总体布置方案、总投资及建设资金来源等作出简要的说明。
省属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参股投资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计委联合上报项目建议书;地市项目由设区市计委报送项目建议书,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项目建议书文本,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可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文件中论述,不需编报项目建议书。
(3)拟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选址意见书。
(4)工业项目必须附内联或外商投资意向书或协议书、环保部门初步意见和土地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部门、地区或企业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和外部协作条件上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认为项目可行后,推荐最佳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
1、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1)总论
a、项目提出的背景(改扩建项目要说明企业现有概况),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
b、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
(2)根据经济预测、市场预测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a、市场需求情况的预测。
b、国内、省内现有企业生产能力的估计。
c、销售预测、价格分析、产品竞争能力。
产品需要外销的,要进行国外需求情况的预测和进入国际市场前景的分析。d、拟建项目的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扩建、改建项目要说明对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3)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落实情况。
a、经过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资源储量、品位、成分以及开采、利用条件。
b、原料、辅助材料、燃料的种类、数量、来源和供应可能。c、所需公用设施的数量、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4)建厂条件和厂址选择方案。
a、建厂的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现状。
b、交通、运输及水、电、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c、厂址比较与选择意见。
(5)技术工艺、主要设备选型、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成套设备进口项目要有维修材料、辅料及配件供应的安排。引进技术、设备的,要说明来源国别、设备的国内外分交或与外商合作制造的设想。对有关部门协作配套件供应的要求。
(6)主要单项工程、公用辅助设施、总体布置方案和土建工程量估算。
(7)环境保护、城市规划、防震、防洪、防空、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防疫、消防等要求和采取的相应措施方案。(8)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设想。(9)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10)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a、主体工程和辅助配套工程所需的投资(利用外资项目或引进技术项目则包括用汇额度)。
b、生产流动资金的估算。
c、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国内外贷款(含经济性投资和企业债券)的偿还方式。
(11)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价。
(12)除公益性和外商投资项目外,其它项目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就资本金筹措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有关内容。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要进行静态和动态的分析,不仅计算项目本身的微观财务效益,而且要衡量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宏观效益和分析对社会的影响。计算经济效益需根据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其中对投资回收期必须计算。进行经济效果分析的技术经济参数,由各主管部门和地区根据部门、地区的特点,自行拟定报计划部门备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依据,应按规定的深度做到一定的准确性,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不得大于10%。初步设计总概算与可研报告批复投资估算出入大于10%以上的,项目必须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能满足大型专用设备预订货的要求。
2、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必备文件
(1)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文件。
请示文件必须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作简要的阐述,其中确定建设规模的依据、总体布置方案的倾向性意见、项目定址方案、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落实情况、总投资估算及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项目业主或法人组建方案。
省属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文件;参股投资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计委联合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地市项目由设区市计委上报可行性报告,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2)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3)大中型项目应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4)省级土地主管部门、环境主管部门、城市规划、防震、防洪、防空、文物保护、资源、劳动安全、卫生防疫、消防等部门的评价意见文件。
(5)有权单位出具的比较明确的资金承诺证明,银行贷款必须附有权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证明文件。
(6)工程招标方案。包括招投标方式(自行招投标或委托招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范围、招标内容、招标项目相应资金和资金来源已落实文件)。如属自行招标,还需附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7)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8)工业项目必须附内联或合资双方签订的合同、章程。(9)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必须附成果鉴定证书。
(三)初步设计的审批
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做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在必要而准确的设计基础资料上,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和投资控制数内,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能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通过对设计对象作出的基本技术规定,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它应能满足项目投资控制、招投标、材料设备定货、土地征用和施工准备等要求。
1、初步设计内容
各类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内容不尽相同,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1)设计依据和设计的指导思想;
(2)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用量及来源;
(3)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
(4)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辅助设施和生活区的建设;(5)占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情况;(6)总体运输;
(7)外部协作配合条件;
(8)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抗震措施;
(9)生产组织、劳动定员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10)总概算。
承担项目设计单位的设计水平必须与项目大小和复杂程度相一致。按现行规定,工程设计单位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各行业对本行业设计单位的分级标准和允许承担的设计任务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低等级的设计单位不得越级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任务。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每项设计均要作方案比较,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设计必须有充分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要准确;设计所采用的各种数据和技术条件要正确可靠;设计所采用的设备、材料和所要求的施工条件要切合实际;设计文件的深度要符合建设和生产的要求。
初步设计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全厂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总概算等不得随意修改、变更。
2、报批初步设计必备文件
(1)主管部门报送要求审批初步设计请示文件;
(2)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提供的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3)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4)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四)投资计划安排
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初经批准后,可根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上报申请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申请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必备文件:
1、设区市计委或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文件。省属项目和参股投资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计划文件;地市项目由设区市计委上报申请计划文件。其中省直行政机关购、建房项目必须附有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审查意见文件。
2、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文件及红线图。
3、市县政府或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自筹资金计划安排建议。
4、有权承贷银行出具的贷款资金配置证明文件。
5、有权机关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它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
1、审批范围
需省审批开工的项目为:由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立项的省属和地市属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
2、所需材料(附件)
(1)市计委或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2)项目法人设立的批复文件(即工商营业执照或各级政府批准文件)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批准文件(复印件);(4)项目资本金落实文件及投资用款计划(复印件);(5)规划部门“一书两证”(复印件);
(6)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能满足连续施工三个月以上施工图;(7)施工招投标合同(复印件);
(8)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完成,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已订货,并已准备好连续施工三个月的材料用量;
(9)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
3、项目审批程序
(1)项目单位按开工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按项目隶属关系向所在设区市计委或省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开工报告;
(2)所在设区市计委或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将开工报告转报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基本建设审批政策及流程篇五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初稿)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水利部令第46号修订)、•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程序管理办法‣(豫水计„2005‟162号)及国家现行有关政策,一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遵循下列程序,即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法人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绩效评价和后评价等程序。现按照该程序进行详细说明。1 企业投资与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4 1.1 企业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核准制)4 1.2 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审批制)5 1.3 核准制与审批制的主要区别......................................5 2 规划..........................................................................................6 3 项目建议书..............................................................................6 3.1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上报..........................................7 3.2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7 4 可行性研究报告.....................................................................8 4.1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上报..................................8 4.2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11 4.3 组建项目法人............................................................12
/ 24 项目申请报告........................................................................12 6 初步设计报告........................................................................14 6.1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和上报........................................14 6.2 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权限............................................14 7 简易前期工作程序...............................................................14 8 施工图设计............................................................................16 9 施工准备................................................................................16 9.1 招标投标....................................................................16 9.2 质量监督手续............................................................17 9.3 其它............................................................................17 10 建设实施..............................................................................18 10.1 设计变更..................................................................18 10.2 检查与稽察..............................................................18 10.3 质量与安全生产......................................................18 11 项目资金的结算、决算和审计.........................................19 11.1 项目资金财务管理..................................................19 11.2 项目资金结算..........................................................21 11.3 项目资金决算..........................................................21 11.4 项目资金审计管理..................................................21 12 法人验收、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21 13 运行管理..............................................................................23 14 绩效评价及后评价等规定.................................................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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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绩效评价规定..........................................................23 14.2 后评价规定..............................................................24
/ 24 企业投资与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 1.1 企业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核准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豫政„2014‟50号)的通知等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
/ 24
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2 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审批制)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各级政府的预算内投资、各项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等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审批制。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需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
洛阳市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执行•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实施)。1.3 核准制与审批制的主要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核准制适用于企业不适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核准目录内项目;审批制适用于政府投资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2.审查程序不同。审批制项目一般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程序开展,但部分规划内项目可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核准制项目则按项目申请报告(此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有要求)开展。3.审查内容不同。审批制从管理和投资角度进行审查;核准制主要从公共管理角度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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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
规划有关编制、审核、批准及修订等政策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九条至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八条、第十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六条至第十九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等。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及实施,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流域(区域)专业规划等,即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要遵循“规划先行”。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的成果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是水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和建设的基本依据),在提交(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之前需完成该项。3 项目建议书
以批准的规划为基础,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视为项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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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并作为筹集建设资金,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和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依据。3.1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上报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执行•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规计[1996]608号)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sl617-2013)等规定。项目建议书上报时需提供以下附件:
1)依据的规划及规划审查批复文件。2)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文件。
3)投资需要银行贷款的,需提供银行贷款承诺文件。4)政府有关部门对水价、电价的意向性文件。5)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证明。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101号)。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见•水利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07‟10号)。7)建设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涉及其它市、部门等利益时,必须附具有关市和部门意见的文件。8)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3.2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
按照•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程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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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豫水计„2005‟162号)规定,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如下:
1、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由中央补助投资或由地方全额投资新建的大中型水库,其项目建议书,由水利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经技术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立项;
2、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经技术审查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流域机构复核,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机构复核意见,报省发改委审批立项;
3、省投资项目和省补助投资项目、由省补助投资或由市、县或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他投资修建的小型水库,其项目建议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经技术审查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省发改委审批立项;
4、市、县或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他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辖市发改委审批立项;
5、涉及省际水事矛盾的地方项目,项目建议书应报经流域机构审查、协调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6、涉及市际水事矛盾的地方项目,项目建议书应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协调后报省发改委审批。4 可行性研究报告
4.1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上报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618-2013)等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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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时需提供以下附件:有关附件:
1)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规定:“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与“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合并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具体审批流程权限见•河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豫水计„2011‟20号)。
2)取水许可申请。适用范围、有关权限见•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此时须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及其审查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
3)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具体审批流程权限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及•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2年本)‣(豫环文„2011‟250号)。
4)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适用范围、具体审批流程权限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水利部令第29 / 24
号修订)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适用范围、编制内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国土资源部
水利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号)。
6)选址意见书。前提是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进行选址和布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要求,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适用范围、编制内容见•水利部关于印发<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2‟474号)。8)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9)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10)征地及移民数量较大的大中型项目,应提交移民安置初步规划专题报告及地方政府和移民对安置方案
/ 24 的意见。
11)拟建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需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指导意见>和<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办安监„2013‟139号)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有关资质资格条件见•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型水利枢纽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办安监„2014‟53号)。
12)全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防洪评价报告,见•关于印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办建管[2004]109号)。
4.2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
按照•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程序管理办法‣(豫水计„2005‟162号)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同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
应注意的是,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未能在3年内按条件报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需重新编报项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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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3 组建项目法人
根据•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水利部令第25号修改)规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应完成项目法人组建,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组建项目法人应提交的资料、报请程序见水建管„2001‟74号文规定。5 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报送、有关附件、评估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等规定,“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即需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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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附件如下:
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4.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5.依据的规划及其审查批复文件。6.批准的水资源论证报告。
7.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规定:“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与“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合并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8.取水许可。
9.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备案)。
10.安全评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型水利枢纽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办安监„2014‟5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指导意见>和<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办安监„2013‟139号)
/ 24 初步设计报告
6.1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和上报
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13)等规定。6.2 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权限
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权限: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由水利部或水利部委托流域机构审批;中央补助地方项目、省投资项目、省补助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县或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7 财政投资评审
水利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容、依据、负责机构、结论、概(预)算评审、结算评审、决算评审等内容执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豫财办„2014‟46号)规定。8 简易前期工作程序
符合下列情况,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可适当简化: 在已有的堤防基础上实施的堤防加高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申请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在流域机构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类坝鉴定意见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复核意见的基础上,总投资2亿元(含2亿
/ 24
元)以上或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以下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水闸除险加固参照执行);
已经列入总体规划的大型灌区改造工程、节水示范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在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之前,在限额之内(3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可直接编制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
小型水利项目(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节水灌溉增效示范、牧区水利)前期工作一般分为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两个阶段(水上保持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程序另行规定),项目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实施方案经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
小型水利工程的简化建设管理程序见•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水办„2013‟46号)
其他国家计划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简化水利基本建设立项过程的项目。
/ 24 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其审查机构和专家按照•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河南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执业资格及审查专家资格的通知‣(豫水建„2012‟17号)。10 施工准备 10.1 招标投标
一般项目的招标投标方式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审批(核准)。招标投标工作按内容主要分为勘察(测)设计招标、施工招标、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监理招标等。
一般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遵照的招投标管理规定主要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5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总[2004]511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7部门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令第2号)。
其它专项规划内项目或特殊类型项目按照专项规划的 16 / 24
规定及特殊规定执行,如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的设备、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招标投标的执行程序主要参见水利部令第14号规定。10.2 质量监督手续
一般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手续办理的程序、提交文件见•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豫水质监„2009‟14号),工作见•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水建„2014‟8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水建„2014‟7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实体质量巡回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水建„2014‟6号)。
专项规划内的工程项目还需按照专项管理的办法执行,如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仍需按•河南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豫水质监„2010‟20号)执行,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仍需按•河南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豫水质监„2010‟21号)执行。10.3 其它
开工需具备的条件见•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
水利工程开工前准备工作具体可见•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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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11 建设实施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5]128号)、水建管„2001‟74号及国发„2000‟20号规定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制度。11.1 设计变更
按初步设计批复内容及施工安排开展,有关设计变更执行•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2‟93号)等规定。11.2 检查与稽察
项目建设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会根据政府或上级通知要求,进行专项工作检查。
在重大建设项目建设中,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6号)、•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等规定,政府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对其建设、招标投标等内容适时实行稽察。11.3 质量与安全生产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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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令第36号)。
质量事故分类及事故报告、调查见•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
安全生产执行规定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2006]202号)。12 项目资金的结算、决算和审计 12.1 项目资金财务管理
在项目法人未批准成立之前,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下达到前期工作单位的,在项目法人成立后,应及时核实,完善手续进行财务划拨。
基本依据为•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财建„2003‟724号)•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政„2014‟1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水财„2013‟35号-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不同类型的水利建设项目执行的具体财务管理有其各自特点,初步统计有以下几类:
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依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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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63号),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依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504号),土地出让收益项目依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4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综„2014‟18号),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依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财建„2011‟178号)、•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56号)。
财农„2012‟54号-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
财综„2014‟8号-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4‟1号-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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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项目资金结算
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12.3 项目资金决算
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时限、内容、程序、要求可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可参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教程‣(安徽省淮河会计学会 编著)。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法定责任主体为项目法人,其送审和报批要以项目法人的名义进行;项目法人要求代建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要通过委托建设管理合同来明确,其送审和报批同样要以项目法人的名义进行;委托其他社会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要通过委托合同明确,其送审和报批同样要以项目法人的名义进行。12.4 项目资金审计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审计事项按照•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等执行。13 法人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
有关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组织、鉴定内容、结论核备(核定)等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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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执行。
外观质量评定的程序、组织、内容和结论核定按照•河南省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实施办法(试行)‣(豫水质监„2010‟14号)。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验收主要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规定。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适用于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2、3级堤防),其余项目验收参照。该规程详细介绍了各主要验收的程序、内容及成果。
其它验收项目有其专项验收规程:如小型水电站验收根据•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2012);移民安置验收根据•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2‟77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验收根据•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验收规程‣(sl304-2011);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还需按照•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水建„2011‟48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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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等规定;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按照•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电„2012‟329号)等规定。
档案验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及•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办„2008‟366号)等规定。
安全验收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指导意见>和<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办安监„2013‟139号),新建大型水利水电枢纽竣工验收前须进行安全验收。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3‟58号)要求,已取消。14 运行管理
竣工验收后,交接,由运行管理单位管理。15 绩效评价及后评价等规定 15.1 绩效评价规定
目前,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执行了有关绩效评价办法。有关政策见•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835号)、•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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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1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45号)。
一般规定见•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15.2 后评价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一般经过1~2年生产(运行)后进行。
按照•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0‟51号)、•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规程‣(sl489-2010)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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