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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篇一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组织:_______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
委托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委托依照《林西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实施办法(试行)》(林政发[20xx]104号)履行委托权限内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责和行政处罚权。
(一)对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整改;
(五)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的行为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
(六)临时委托的其他事项。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三)提供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所需要的法律文书;
(五)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组织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依法实施行政执法,配合委托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七)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参加各类专业学习和业务培训。
自20xx年x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委托机关:(印章受委托组织:(印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一份。
行政执法委托书篇二
(2009。
修正。
)
》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的规定,在绿园区城西镇、西新镇、合心镇、开发区的(。
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对象为城西镇、合心镇、西新镇、开发区的。
(
xx。
单位)。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行政区域内违反《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9。
修正。
)
第
44。
条规定的行为。
受委托执法机构进行农村环卫行政执法活动时,以绿园区市容环卫局的名义行使以下权限:
1.
(2009。
修正。
)
》第。
44。
2.
受理辖区内违反《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9。
修正。
)
》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3.
与区市容环卫局指定的科室(大队)共同组织开展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
凡被指定受委托执法的机构,由区市容环卫局与主管镇政府、开发区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并在绿园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后,方可开展委托执法工作。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区市容环卫局和受委托执法机构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长春市市容环卫局和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受委托执法机构接受委托后,行使委托限定的行政执法权限。
委托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经委托方重新审核,同意继续委托执法的,双方应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
区市容环卫局对受委托执法机构委托权限内的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不能正确行使委托权限的受委托执法机构,将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暂停或者终止委托。
受委托执法机构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行政执法权,或者将被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承担责任。
受委托执法机构应组织健全、职责分工明确,需配备执法车辆
1
辆,
4
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人员。执法人员需申领由省政府统一制发的《吉林省行政执法证》(各受委托单位确定执法人员名单后,报送至区市容环卫局法制科,区市容据法制科在法制平台上上报申领)。受委托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一经确定,在一年内不得随意变动,确因工作需要变动,应当报区市容环卫局备案。执法人员辞职或者调离受委托执法机构,其所持有的执法证件应立即交区市容环卫局注销。受委托执法机构因执法人员变动,无法满足委托执法条件的,区市容环卫局将取消其委托执法资格。
区市容环卫局负责定期组织受委托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培训以法制讲座、专家授课、专题辅导、现场办案教学、案件会诊、案例分析、自学等多种方式展开,切实增强安全生产业务知识学习效果,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能力。
受委托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应严格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做到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程序正确、处理有据、处罚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杜绝不文明执法,确保依法行政落实到位。
区市容环卫局定期对受委托执法机构的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其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者超越委托执法权限的,终止委托执法关系,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而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或者有收受贿赂、私分行政处罚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移送纪检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执法委托书篇三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广州市街镇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安全监管局)根据需要,可依法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限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使。
第三条。
区安全监管局可以将下列法定职权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使。
(一)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五)对适用一般程序处罚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六)对辖区内发生的。
3
人以下(不含。
3
人)重伤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第四条。
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和职业健康违法行为行使委托执法权限。
第五条。
2
名以上(含。
2
名)取得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案所需的装备。
第六条。
区安全监管局应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委托事项委托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委托书应载明:
(一)区安全监管局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委托执法的依据、权限、期限;
(四)区安全监管局的职责;
(五)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六)区安全监管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公章。
行政执法委托书签订后,区安全监管局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执法事项报区人民政府确认公告,并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区安全监管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委托执法行为。
区安全监管局对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委托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违法实施委托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安全监管局有权终止委托执法关系。
第八条。
区安全监管局对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区安全监管局对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违法实施委托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存在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向过错行为人追究责任。
第九条。
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区安全监管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第十条。
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使受委托的权限,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统一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执法文书。具体执法工作按照《广州市黄埔区街镇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细则》实施。
第十一条。
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实施委托执法行为中发现无权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报请区安全监管局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主动接受区安全监管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配合区安全监管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
3
个工作日内报区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十四条。
区安全监管局应当定期组织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同时应积极自主开展自身的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在每月。
25。
日前向区安全监管局报送当月委托执法行为统计表,不得虚报、瞒报或迟报。
第十六条。
区安全监管局应定期对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安全监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行政执法委托书篇四
为了加强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委托行政和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经依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委托的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监办)的受委托行政执法,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行政执法是指县安监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乡镇安监办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安监办应当依法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县安监局委托乡镇安监办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情况;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持有安全资质证书和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履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安全人员的安全任职资格、持证上岗以及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情况;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使用、配备安全防护装置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检查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状况及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安装和使用的情况,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定期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预防措施及组织落实情况;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的统计、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危及人员安全及健康的情况,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立即向委托人报告。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监管对象直接行使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危险物品的行政处罚权。实施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对个人处以
50。
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实施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其中罚款的限额为对个人处以。
5
千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提请委托人或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对监管对象作出撤消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查封危险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参与、组织并监督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
受委托的安监办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县批准依法设立的安监办;
(二)应当具有。
2
名以上符合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证或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在编人员;
(三)具备办公场所及办案所需的设备、器材等;
县安监局以书面形式对受委托的乡镇安监办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委托。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构名称,委托行政职权的种类、适用范围、权限及相关义务、增加期限等内容。委托书应报县政府法制办和市安监局备案。
受委托的安监办必须取得县安监局制发的委托书,并在委托协议向社会公示后,方可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受委托的安监办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县安监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依照简易程序的处罚,受委托的安监办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在。
5
3
日内报县安监局备案。
受委托的安监办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使用县安监局统一印发的执法文书和统一刻制的执法专用公章。行政处罚的罚款或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统一使用正规的财政罚没款专用票据,并缴至国库。
行政执法委托书篇五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xx市市场与安全监管局委托xx市xx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行政职权,具体内容如下:
一、管辖范围:xx市xx镇行政区域。
二、委托权限: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监察。
三、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的责任。
2、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
(二)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1、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
2、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3、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四、委托期限: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限为三年。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xx市法制局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行政执法委托书篇六
为加强我县卫生行政执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经局领导研究决定,现将部分卫生法律、法规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委托盂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使卫生行政执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上述法律、法规如有修改和补充或转变执法主体,依据最新规定执行)。自______年6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3日止委托你所执行。
1、履行法律赋予的卫生行政监督职责。
2、对违反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1、监督执法工作必须由本所在册卫生监督员承担。
2、你所必须接受我局的监督,如有问题、差错事故须及时向我局汇报,每年底应将全年执法情况书面呈报我局。
3、你所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执法或再行委托。
4、委托权限仅在委托期内有效。
5、本委托书自______年6月______日起生效。
委托机关: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
被委托单位: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
文档为doc格式。
行政执法委托书篇七
法定代表人:
被委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为了进一步依法规范县(市、区)安监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机关与被委托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直接查处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指导企业及时整改隐患。
(二)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委托单位计划执法检查的要求,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三)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建设。
(四)行政处罚权。依据《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简易程序的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50元(不含本数)以下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五)提请查处权。被委托人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移交有权部门查处。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监站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保障安监站的机构与人员编制、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必要设施和工作经费,明确基层安监站工作职责,健全基层安监站工作规范,探索基层安监站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安监站能够圆满完成委托任务。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9.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期满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x年一月十日。
行政执法委托书篇八
被委托单位:xxx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我县卫生行政执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经局领导研究决定,现将部分卫生法律、法规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委托盂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使卫生行政执法权利。
一、委托项目及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上述法律、法规如有修改和补充或转变执法主体,依据最新规定执行)。自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xx月31日止委托你所执行。
二、委托权限:
1、履行法律赋予的卫生行政监督职责。
2、对违反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5万元以上罚款和移送案件应由卫生局审批)。
3、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审查。
三、有关要求:
1、监督执法工作必须由本所在册卫生监督员承担。
2、你所必须接受我局的监督,如有问题、差错事故须及时向我局汇报,每年底应将全年执法情况书面呈报我局。
3、你所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执法或再行委托。
4、委托权限仅在委托期内有效。
5、本委托书自20xx年6月1日起生效。
委托机关:盂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
被委托单位:盂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
盂县卫生局。
二零xx年五月三十日。
行政执法委托书篇九
被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强我县卫生行政执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经局领导研究决定,现将部分卫生法律、法规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委托盂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使卫生行政执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上述法律、法规如有修改和补充或转变执法主体,依据最新规定执行)。自______年6月1日至______年12月31日止委托你所执行。
1、履行法律赋予的卫生行政监督职责。
2、对违反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5万元以上罚款和移送案件应由卫生局审批)。
1、监督执法工作必须由本所在册卫生监督员承担。
2、你所必须接受我局的监督,如有问题、差错事故须及时向我局汇报,每年底应将全年执法情况书面呈报我局。
3、你所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执法或再行委托。
4、委托权限仅在委托期内有效。
5、本委托书自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生效。
行政执法委托书篇十
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乡镇船舶管理办法》、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重庆市綦江港航管理处委托綦江县赶水人民政府按照委托的执法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上安全行使行政执法权:
负责本街道行政区域内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直接查处水上安全违规违法行为。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重庆市綦江港航管理处的名义对水上安全违规违法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乡镇船舶管理办法》、《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安全违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水上安全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个人或生产经营单位有水上安全违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违规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重庆市綦江港航管理处报告。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对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管,纠正违章行为,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违章行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处罚金额在工作上500以上的必须报经委托单位审核后予以处罚,处罚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污得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托镇人民政府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委托单位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被委托单位后,委托单位应当承担被委托单位在履行委托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从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9月30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五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〇xx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