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劳动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赔偿篇一
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和合同及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由此可见,合同管理对公司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事务,那么公司合同管理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小编整理了合同管理的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1.签订合同首先要明确的两个基本原则:
(1)如果不是即时结清的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签订书面合同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二是作为证据,纠纷发生后,可向司法机关提供,用以证实自己主张的凭证。
(2)对合同的各个条款要做到明确、详细。
依据不同的签约人要着重审查如下材料:
(1)由对方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约的情况
②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与合同上的签约人有出入;
③签约人的身份证等有关身份材料的审查;
④对方营业场所以及是否正常经营等。
(2)由对方特定的业务员签约的情况
①业务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②业务员与委托单位的关系;
③业务员与委托单位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
⑤委托单位是否有企业营业执照,签约时是否还存在。
总之在签约之前务必要对对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具体认真的核实。采用的方式可以是电话询问、写信、发函、上门考察,以及到有关部门查询等。在经过一番调查的基础上,较为具体地掌握对方的情况,这是签订合同的第一步。
3.合同主要内容的审查。
一般来说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主要包括以下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报酬(付款期限、付款方式);⑥履行期限、地点、方式;⑦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违约金计算方式);⑧解决争议的方法;(法院、仲裁委员会)。
1.关于合同管理机构
根据公司的管理体制规定,合同管理机构有的在业务开发部门,有的在财务部门,有的在工程部门,有的在质量管理部门,但不管是由何部门管理,都要明确职责和权限。
2.关于合同管理程序,方法与过程的控制
(1)合同签订前的评审:
首先涉及由哪个部门或哪几个部门负责评审及评审的内容和范围等要明晰。评审内容也要作明确的规定,一般应涉及对客户资信评估,递交项目建议书方面的.项目报价,自我评审与控制,对客户相关要求的评审,合同风险评估。
(2)合同起草与签订
谁负责合同起草与签订,谁负责审核与批准。
(3)合同的变更管理
应明确一般变更的评审人与重大变更的评审人。
(4)合同履行的跟踪
要明确合同跟踪合同履行的一个或几个部门,定期对合同的整体实施情况进行监控。
(5)合同收尾阶段管理
对已经完成的重点项目,应明确由哪个部门提供合同总体运行报告,对成本和风险控制作出有参考价值的总结。
3.关于合同管理责任
为保证制度的有效运行,应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
4.关于合同信息管理与备案归档
明确合同文本管理部门及对合同文本使用、借用的权限及程序。
劳动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赔偿篇二
孙律师:可以员工不愿续签劳动合同为由辞退不违法,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于律师:如果不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第二次合同到期必须签定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则可以在合同到期后即可以要求员工离开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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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劳动合同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赔偿篇三
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和合同及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由此可见,合同管理对公司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事务,那么公司合同管理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小编整理了合同管理的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1.签订合同首先要明确的两个基本原则:
(1)如果不是即时结清的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签订书面合同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二是作为证据,纠纷发生后,可向司法机关提供,用以证实自己主张的凭证。
(2)对合同的各个条款要做到明确、详细。
依据不同的签约人要着重审查如下材料:
(1)由对方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约的情况
②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与合同上的签约人有出入;
③签约人的身份证等有关身份材料的审查;
④对方营业场所以及是否正常经营等。
(2)由对方特定的业务员签约的情况
①业务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②业务员与委托单位的关系;
③业务员与委托单位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
⑤委托单位是否有企业营业执照,签约时是否还存在。
总之在签约之前务必要对对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具体认真的核实。采用的方式可以是电话询问、写信、发函、上门考察,以及到有关部门查询等。在经过一番调查的基础上,较为具体地掌握对方的情况,这是签订合同的第一步。
3.合同主要内容的审查。
一般来说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主要包括以下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报酬(付款期限、付款方式);⑥履行期限、地点、方式;⑦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违约金计算方式);⑧解决争议的方法;(法院、仲裁委员会)。
1.关于合同管理机构
根据公司的管理体制规定,合同管理机构有的在业务开发部门,有的在财务部门,有的在工程部门,有的在质量管理部门,但不管是由何部门管理,都要明确职责和权限。
2.关于合同管理程序,方法与过程的控制
(1)合同签订前的评审:
首先涉及由哪个部门或哪几个部门负责评审及评审的内容和范围等要明晰。评审内容也要作明确的规定,一般应涉及对客户资信评估,递交项目建议书方面的项目报价,自我评审与控制,对客户相关要求的评审,合同风险评估。
(2)合同起草与签订
谁负责合同起草与签订,谁负责审核与批准。
(3)合同的变更管理
应明确一般变更的评审人与重大变更的评审人。
(4)合同履行的跟踪
要明确合同跟踪合同履行的一个或几个部门,定期对合同的整体实施情况进行监控。
(5)合同收尾阶段管理
对已经完成的重点项目,应明确由哪个部门提供合同总体运行报告,对成本和风险控制作出有参考价值的总结。
3.关于合同管理责任
为保证制度的有效运行,应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
4.关于合同信息管理与备案归档
明确合同文本管理部门及对合同文本使用、借用的权限及程序。
劳动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赔偿篇四
我们的劳动合同都是有期限的,一般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时候,劳动者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但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就不续签了,此时需要补偿员工吗?请阅读下面的文字了解相关内容。
1、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2、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3、公司和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予以经济补偿的计算: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或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都是需要支付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有一个情况例外,那就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更多关于劳动合同续签的知识,请您上进行具体了解。
劳动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赔偿篇五
;一、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员工不愿意续签合同,是否需要员工申请离职?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效力的消灭有2种情形,一种是劳动合同的终止,一种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是因法定情形出现而使劳动合同的效力消灭,属于劳动关系的正常结束。
员工申请离职,即辞职,实际上是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情形的一种),这属于劳动关系的提前消灭。
由此可知,劳动合同期满,法律导向的后果是劳动合同终止,不是劳动合同解除。
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了,员工不愿意续签的,就需要员工申请离职,法律只是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so,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了,即使员工不愿意续签合同,他也有权不申请离职,我们不要对此表示大为愤慨。
二、员工申请离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很显然,除非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提出被迫离职的,法律才规定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所以说,题主让员工申请离职是对的。因为,员工申请离职的法律后果是单位不用给经济补偿金。
所以,当员工出现或这或那问题的时候(比如:本案例的员工不愿意续签合同),从降低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我们处理离职事宜,第一要选择的操作就是劝退,劝员工自己申请离职,这样,几乎是零风险。
三、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区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劳动合同期满时,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情况:劳动合同期满时,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种情况:劳动合同期满时,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怎么拟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
上面可知,合同到期了,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如果单位不能证明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或者单位不能证明其续签是在同意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下的,单位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说,如果单位什么都不操作,那么,单位可能没办法证明上述2点,就导致了单位需要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就是本案员工打的如意算盘。
故单位需要做什么呢?
单位需要证明: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而且,是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后面这一点是很多hr会不太注意的。姐看过不少单位的续签通知,大多是:“劳动合同将于什么时候到期,公司现在通知你续签劳动合同,请你于什么时间前回复是否同意续签,如果不回复的视为不同意续签”诸如此类的。
这里,姐想告诉你:这样的续签通知是不够完善的,你怎么样证明你维持或提高了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呢?
所以,你的续签通知中一定要表明这一点:“公司现在通知你:公司愿意在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与你续签劳动合同。”
五、怎么通知到员工?
好了,拟了续签通知之后,还要通知到员工,怎么通知:
1、当面直接通知,一式两联,让员工在单位留存的那一联上签收。
当然,遇到本案这样的员工,可能是不愿意签收的了,我们要防这一点。
于是,我们可以找一个安静的房间,事前安装好摄像镜头,把全过程给录像下来。这样子,我们就要把续签通知的内容给员工读上一遍,完了让他签收,他说不签收,说我知道了。
好了,这些都足以证明单位已经通知员工在维持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下续签合同而且员工不愿意签订了,这就ok啦。
如果不能录像的,录音也是有效的。
只是录音录像一定要把握好细节,比如:时间、什么事情等等。
2、ems通知。
但不要以为只要ems就足以解决问题了,因为ems通知也需要质证。
万一你ems了,员工不住在那个地址呢?或者住在那个地址,但是快递员送上门的时候,他说这个人不在那里呢?这样,ems的回单一定是该地址无此人,退件。这样,质证的时候,员工否认收到了,你也没办法证明已经通知到员工了。
所以,如果要采用ems通知的,事前一定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好送达条款或者在员工入职的时候,让员工填写一个送达地址确认书,防止查无此人退件或拒收等情况。
六、是否需要主动发不续签通知书?
很显然,依这个员工的品性,单位是无论如何都不能要的了,因为他不老实,哪象我本家红字辈的那个帅哥红尘醉弥勒。
让这样的员工留下来,迟早是个祸害。
但我们还不能主动不要,因为主动不要需要支付补偿金。所以,我们先发一个续签通知书,员工收到之后,未如期来续签的,则我们合法终止,不要给补偿金。
如果员工如期来续签了(可能性比较小),那基于我们定下的原则,不要这个员工了,我们反悔,说不愿意续签了,给他发一个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这样,我们合法终止就好,顶多给2个月的补偿金。
所以,我们千万不要直接发到期不续签通知书,都知道员工不想续签了,我们还主动不续签,那也太傻不拉叽了。
七、如何做好事前防范?
前面谈的都是当这个事情发生了,事后如何去处理,如何去补救?
但如果你处理事情的思路总是想到如何补救,而不是去想到如何做好事前防范,那么,你就永远不会大步向前进。
只是,如何才能做好事前防范呢?
这里,姐又要忍不住show一show了,我们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增加这么2个条款:
1、甲方声明:在本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内,凡涉及劳动合同的续
订问题,甲方至少维持本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不变,如部门、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等。乙方表示已知悉甲方的声明。
2、乙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前45-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送达《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续订决定告知书》,就愿意终止该劳动合同或者续订该劳动合同作出选择。如乙方逾期未将《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续订决定告知书》送达甲方,或《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续订决定告知书》中的内容未按要求书写,以及《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续订决定告知书》不是乙方本人签名的,均视为乙方要求终止本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到期后,本劳动合同终止,甲方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上条款出自冼武杰律师设计的劳动合同文本,这是姐报名冼律师的微课得到的福利之一:n多的表格、合同、模板......)自从有了这么2个条款,老板再也不用担心我处理不好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不续签合同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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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律师:可以员工不愿续签劳动合同为由辞退不违法,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于律师:如果不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第二次合同到期必须签定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则可以在合同到期后即可以要求员工离开岗位。
如果您需要更专业的解答,请进入首页进行在线律师咨询,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相关知识——劳动合同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赔偿篇七
孙律师:可以员工不愿续签劳动合同为由辞退不违法,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于律师:如果不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第二次合同到期必须签定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则可以在合同到期后即可以要求员工离开岗位。
如果您需要更专业的解答,请进入首页进行在线律师咨询,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相关知识——劳动合同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赔偿篇八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虽然不同类型的合同有不同的特点,但该条规定了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一)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即全面履行原则,又称之为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项原则的意义在于指导和监督当事人保质、保量地、按时全面完成合同的义务,防止违约情况的发生,借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约全面履行原则是决定合同是否履行和是否违约的法律标准,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违约责任的尺度。
一般而言,按约定全面履行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一般应当亲自地履行合同,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标的适当。即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提供的工作成果、提供的劳动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惯例。三是履行方式和履行地点适当。应按合同所约定的数量、质量、品种等全面履行,不得部分履行,部分不履行,否则,即构成违约。
当事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约定之外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一项合同义务,虽然该义务当事人在合同中可能没有约定,但是,任何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时都必须遵守。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履行附随于主合同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