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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夜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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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夜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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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重庆夜经济政策篇一

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可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发展,并享有场租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免费培训以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微型企业给予不超过注册资本金50%的补助资金;除享受国家和我市对中小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符合规定的企业,其所得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其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地方留存部分,以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等额为限,按规定实行补贴;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3 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以个体形式可申请最高15万元,以企业形式最高可申请不超过200万的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财政全额贴息。

对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数量达到20人以上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符合重点企业贴息条件的中小企业,按规定享受重点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重庆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毕业五年内在渝大学生创业,投资额15万元左右、符合国家政策的创业项目均可有机会获得2-5万元的项目资助金及相关的政策扶持。

重庆夜经济政策篇二

一老子“无为而治”的内涵

老子的“无为而治”是对生命智慧的理解,其主要内容是“为无为”和“无为而无不为”。老子说“治大国,若烹小鲜”即治理国家要像煎小鱼一样,要“无为”,不可“有为”。“道”的“无为”表现在它对天地万物顺任自然,任凭它们自然生长变化而不加占有、不加依恃、不加主宰,即“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自化也好,自正也好,自富也好,自朴也好,都以政府好静、无事、无欲为前提,只有政府不去乱插手市场、干预经济活动,才会有市场的繁荣;只有政府依法行政,少管闲事,才能使民众真正地享受地“安其居,乐其俗”;只有政府不专权独断,积极发扬民主,才会有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生活的局面。

二 行政管理中的职能部门应树立“无为而治”的理念

在任何一个机构中都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领导者的工作是宏观的、全局性的,主要是制定大政方针、谋划发展战略、把握发展方向,而非什么事都管。处理好“为”与“不为”的关系,有所为、有所不为,是领导者应具的领导艺术。只有善于在小事上“无为”,才能在大事上更好地“有为”。抓好大事则会事半功倍,专管小事则可能事倍功半。这就是道家“无为而治”给我们提供的“抓大放小”的领导策略。

“无为而治”的最终目的是得到大治和大发展。“无为”表明的是管理者不必事必躬亲。如果事必躬亲,管理者自身就会陷入细末琐事,就有可能忽略了“大政方针”的筹划和把握,从而员工的`创造性也极大地受到抑制。因此,“无为而治”的根本内容则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都得以“解放”各自不同的智慧能量。“无为而治”运用到行政管理中,要求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干部领导们要善于将“务实”与“务虚”结合起来,就成为一种融入高超智慧的管理艺术。

政府决策的稳定是取信于民和社会稳定的前提。道家历来重视政策的稳定,老子“无为而治”思想中就强调“治大国若烹小鲜”,不可乱翻乱动,否则,国家就会陷入一片混乱。科学的决策必须正确把握事物发展的趋势,把握群众的情绪和意志,善于从战略的高度作出决断,特别要注意决策的可行性分析,这样的决策才会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否则,只顾眼前利益,甚至急功近利,只能导致决策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初一十五不一样”、“上有政策、下游对策”正是这种决策行为的写照。所以,老子认为,管理者、决策者切不可盲动,应该“致虚极,守静笃”,镇静自若地处理好一切事务。当然决策的稳定性又是相对的,当事物的发展需要我们的决策要与时俱进的时候,就必须顺时而变,推动决策的升级。特别是在当前中国的社会转型期,政府决策一方面要通过各种政策和法律法规,保护政策的连续性和客观稳定性。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政策的稳定性和动态性、可变性的统一。同时,政府要根据社会的需要提供管理,审时度势、量力而行。时机不成熟之前不要强为。正如制度经济学所主张:政府的管制应是基于外部收益的存在,且提供管制的预期收益要大于实施成本时,才能做出管制行为。

三 分清“无为”与“有为”的界限

和谐社会有赖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少干预或不干预。“道”的“无为”表现在它对天地万物顺任自然,任凭它们自然生长变化而不加占有、不加依恃、不加主宰。但是,必须要明确的是,老子的“无为”并不是一个否定性的概念,不是不为,而是不强作妄为,不乱为。也就是说,当为之为还是要为的。当今很多行政领导干部把老子的“无为而治”另辟蹊径地理解,认为就是我在我的位置上是都不干,不求无功但求无过,我就是“无为”,遇到问题我也放任自流,让一切顺其自然,让结果来证明结果,我且得过且过地混日子。殊不知,这样的“无为”与老子的“无为”其实天差地远,老子的“无为而治”,并不是无政府主义或要求政府无所作为,而是反对违反事物本性的妄为。老子的无为并不是什么事情都不干,认为“无为”即什么都不干的看法是对老子“无为”思想的一种误解。老子“无为而治”的理念,目标指向是在“为”上。“无为”是方法论,是为了“无不为”,不能“无不为”的“无为”是没有丝毫价值的,真正的“无为”可以做到:无不为、无不治、天下莫能与之争、成其大、不为而成。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无为”精神就是要求行政管理不能越权执政,不能限制基本人权,对非基本人权的限制也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且程度适当,不能立自利之法、不公之法、无效益之法和违背自然生态规律之法。

四 政府要发挥行政主导作用,以“无为”实现“有为”

但是过去,我们的政府“无所不管”,一张大手,管天管地管空气,这就难免陷入行政管理的洼地中不能自拔,也不利于政府服务的更好发挥,同时还累得一身“病”。甚至某些政府部门出台的条条框框太多,这也不能干,那也不能说,甚至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传统的政府行政管理的无所不包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的市场经济,因此,要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把原来由政府承担的部分管理职能转移给社团、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对各类社会组织,政府要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将“无为而治”运用于管理工作,就是要求管理者要遵循自然规律,严格按规律办事;要善于因势利导,顺其自然,为当为之事,不为不当为之事。积极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育和健全各类社会组织,使其成为承担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具体组织者和运行者,成为政府职能转移的载体。改变以政府为唯一中心的“单中心”治理结构,建立政府与其他社会管理主体共同管理社会事务的“多中心”治理结构。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主要依靠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加强社会组织自律机制的建设,使之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实行政社分开,政府主动退出某一些领域,让位给社会组织,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从当今政府的功能定位来看,自然无为应是社会转型期公共政策的合理价值走向。如今,我国不论是政策的导向功能、调控功能,还是分配功能、约束功能,都在向着这个方向发展。改革只有顺应规律变化的这一大趋势,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当然,仅凭行政机关自觉、自律,不可能实现“无为”精神“无为而治”的实现,必须依赖健全的监督机制。

重庆夜经济政策篇三

重庆市的养老保险政策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重庆养老保险新政策”,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按照国家规定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此外,文件在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待遇领取、个人账户处理、丧葬补助金领取、制度内转移衔接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新政策自1月1日起开始执行,目前,重庆市级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制定该项政策的实施意见和操作规范,合川区也就该项政策的正式实施着手启动了前期筹备。

原来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青年人员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个档次。新政策将年缴费标准调整为12个档次,分别为年缴100元至1000元的10个档次和1500元、2019元的2个档次。参保人可按照原标准继续缴费,也可根据新标准重新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新政策将参保缴费的政府补贴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30元调整为实行梯次补贴。新的补贴标准分别为一档30元、二档40元、三档50元、四档60元、五档70元、六档80元、七档90元、八档100元、九档110元、十档120元、十一档130元、十二档140元。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越高,得到的政府补贴也就越多,多缴多补。

新政策规定对缴费年限超过2019年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时,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

新政策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政府补贴)可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的,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领保人员死亡后退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两项金额均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社会资助)和政府补贴资金。此外,新政策还将丧葬补助金的享受范围由原来的领取待遇人员扩大到所有参保人员。参保人缴费完全没有了后顾之忧。

参保人员户籍发生迁移的,可按规定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予转移。

重庆夜经济政策篇四

重庆市目前已经实行新高考政策,不区分文科和理科,实行选科模式,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每年4月、6月),取最好成绩计入总成绩。下面是相关政策详情,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3重庆高考政策有哪些,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不分文理科英语一年两考

全国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每科150分,由国家统一命题,考试不分文理科,考试时间在每年6月份。其中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每年4月、6月),取最好成绩计入总成绩。

两依据、一参考

从2021年开始,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将实行“两依据、一参考”的录取制度,即依据全国统考科目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高校考试招生制度。

水平测试

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由考生根据报考普通高校专业要求和自身特长,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这6科中自主选择确定,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并组织实施,考试时间在每年3月底至4月初。

1、取长补短

想要在高考中快速提高分数,首先就要先了解自己。拿出自己之前考试的卷子对比一下,各科成绩中哪一门的成绩是最差,最拉分的,哪一门是自己的强项,可以很轻松就能够应对的。计算一下自己每天在不同的科目上所花费的时间,大多数同学都是在自己学的好的科目上花的时间更多一些。这个习惯是首先要改的,因为决定高考成绩在短期内提升幅度的,不是你的强项科目,而是你的弱势科目。

可能有些同学会说,我检查之后发现自己基本没有什么强项,各科的成绩都不太好,这有没有什么方法能够快速提高自己的高考分数呢?也有。那就是锻炼自己的做题准确率,力争做到只要是会的内容就绝不在高考时丢分。

2、用心整理分析

高考前要学会整理,学会分析,学会总结知识点的吸收情况。要在最后的冲刺阶段做到头脑清晰。不要放松学习,高考前一段时间,是学生学习的低迷时期,在这一段时期里学生更不能放松学习,要知道你在努力的时候,别人可能付出了你双倍的努力,甚至不止,所以在这个关键时期,不管什么时候都不可以放松。

3、针对自身情况有效的进行高考前复习

4、注意分类整理学习资料

高三的资料特别多,像课本、作业、习题册、试卷,每科都有好多,特别是试卷,如果不好整理的话,当老师讲的时候,一时半会找不到,就可能错过一些重点。

建议给每一科都准备一个文件夹,所有试卷按顺序排好放在文件夹里,贴上了标签。用的时候,一下子就能找到,特别方便。还可以给每张试卷做标记,写上已掌握、有待掌握这样的字眼,后期复习的时候,就知道从哪入手了。别小看这种方法,长期坚持这样做,会给你节省很多学习时间,让你的高考快速提分不再是梦。

学习,不是一件漫无目的的事情。尤其对于高三的同学来说,大家在老师的引导下,或者通过自己的摸索,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学习计划。在这些计划的支持下,大家不仅能够掌握知识点,也在考试中尝到了甜头。

但是同学们,要有这样的意识,那便是在不同的学习阶段里,要及时进行调整。

比如说,在过去的阶段里,如果大家注重基础知识的掌握,那么在接下来的时间段中,同学们若想赢得高考,就需要掌握一些技巧性的东西,这样更有利于个人的成长。

掌握了知识点还不够,需要大家举一反三的运用,实现学习的迁移。同时,大家还需要调整自己的小目标,一步步去赢得高考的大目标,当大家的方向进行改进和调整了,想要实现成绩上的突破,将会变成大有可能的事情。

重庆夜经济政策篇五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重庆籍考生不能在外地借考,必须回重庆报考。

同样,外地考生在重庆读书的也不能在重庆借考,如符合重庆市2017年报名条件的,可在重庆市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2.外地重庆籍考生须回渝报考

在外地学习久居的重庆户籍考生,千万要注意重庆市当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回到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设置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报名时要准备好第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外地高中学习期间的档案、《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等材料以及规定缴纳的报名费等。报名时要仔细阅读报名要求,按规定完成信息采集、电子摄像和体检等报名程序。

3.重庆市外地户籍考生可有条件报考

我市普通高考报名要求考生有重庆市的3年户籍和3年学籍。

持有市外户籍但一直在重庆读书的中职毕业生,学籍满足了3年的要求,报考高职对口类不受户籍限制。符合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要求的考生可按规定进行申请,在通过资格审查后可报考普通高校。

4.在渝市外考生需回户籍地报考

对于不具备重庆市高考报名条件的外地户籍考生,请提早关注原籍地高考报名时间,并及时联系回原籍报考事项,以免错过报名机会。

重庆市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严厉打击高考移民,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

5.艺术考生也须高考报名

因为艺术类专业考试也是高考的一部分,因此,艺术类考生也必须参加高考报名。

我市2017年艺术类专业考试将于12月上旬开始,目前有部分考生正在校外参加艺术专业集中学习和培训。这部分考生和家长要及时与就读中学保持联系,按规定进行高考报名,否则将会影响艺术专业考试。

6.二代身份证必须有

所有考生在高考报名时都必须提供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考生应提前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如身份证遗失,要尽快申请补办,确因补办时间来不及的,可在完成补办手续后请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含姓名、身份证号、相片等信息),否则不能报考。

7.身份信息需真实准确

考生身份信息事关志愿填报、高校录取、大学学籍注册和就业,需要真实准确填写,一旦经高考报名确认,其身份信息不能随意更改。

曾经有考生因出生日期登记时间晚,身份证上的年龄只从身份证补办之日算起,与实际年龄差距过大,比如:上大学实际年龄为18岁,身份证上才10岁,进入大学后是不能完成学籍注册的,需要进行程序繁琐的更正。因此,对类似这种身份信息与实际不符的考生,请在高考报名前及时进行更改。

重庆夜经济政策篇六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重庆市房产税新政策,欢迎阅读。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7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4日起施行。

代市长、张国清

2017年1月13日

市政府决定将《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关于“征收对象”和“税率”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本决定自2017年1月14日起施行。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均价计算确定。

(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

(三)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六)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三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六条、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七条、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第八条、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第九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第十条、免税面积的计算。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第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当年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应税房产毁损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当年可酌情减征或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31日。

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六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七条、国土房管部门应在《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存量独栋商品住宅的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基础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身份证件号码、产权共有情况、联系电话,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楼盘)名称、楼栋号,合同交易价格、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等。

国土房管部门实时将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和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新购住房的合同签订时间、房产权属登记日期、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在重庆拥有住房情况等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及时建立“一户式”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档案。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提供的户口簿,确定应税住房的家庭人员。家庭人员以纳税人共同户籍记载的人员为准。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按照征收范围内纳税人及家庭人员拥有住房情况,确定扣除免税面积。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依据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提供的重庆市户籍,或者营业执照,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确定其是否为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应税住房的坐落地址、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申报期限等通过直接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纳税人。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主动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提供减免税要件和其他纳税资料,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事项。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征收档案信息比对,核实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进行税款征收,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源泉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个人住房房产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第二十九条、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在办税场所或者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欠税的纳税人进行定期公告,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可以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查阅、调取应税住房所有人与纳税相关的资料、凭证,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如实提供。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应税房产情况及其他个人隐私信息保密,除税收违法行为信息外,不得对外泄露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以国土房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欠税信息传递给国土房管部门,由国土房管部门对欠税的住房予以交易限制。交易限制待纳税人缴清欠税后解除。

第三十六条、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纳税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财政、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建设等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获取第三方的涉税信息资料,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方式,宣传个人住房房产税,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从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报送:国务院。

市人大常委会。

分送:市委各部门,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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