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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队伍工作报告篇一
xx,男,本科学历,1993年12月应征入伍,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消防大队大队长。
xx经常实实在在说的一句话就是:这是我作为一名人民子弟兵和党员应该做的。作为一名部队基层干部,他所拥有的只是一份在别人看来不起眼的事业和责任,在工作中他曾遇到过千难万苦,然而他却从未动摇过他对自己所钟爱的事业的追求。
xx始终坚持消防安全工作是头等大事来抓,经常性召开全队的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坚持贯彻执行支队的各项文件精神,做到了消防安全工作无漏洞,使消防安全工作深入到大队每个人的心里。
在xx的主持下,不定期的对管理区消防队的《消防安全工作应急预案》进行补充和完善,不但明确了各岗位人员和责任和工作任务,而且还详细提出了出现火灾事故的一系列处理办法,使消防安全工作得到了制度上的保障。
20xx年7月下旬,乌拉盖管理区出现了多年未遇的强降雨,部分房屋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并严重危害到了百姓的人身安全。
为解决被水困在民房内的群众,xx带领广大队员奋不顾身的冲在了第一线。灾情就是命令,他在接到命令后积极安排部署救援所需车辆、器材、人员等各项工作。做好参战官兵战前动员后,主动请缨,带领六名消防官兵迅速奔赴抗险救灾工作中。虽然水势很猛,但他仍热情高涨,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带领消防官兵用了接近2小时的时间救出了当时已经是危房的百姓8名,等他和队员回到队里的时候已经是凌晨2点了。
面对突如其来的灾情,面对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必须挺身而出,连续奋战,积极投身于抗洪救灾的第一线。不为别的,只因为他是人民的子弟兵,哪里有灾情,哪里就有他们消防兵出现,他一贯的作风是“视驻地为故乡、视人民为父母”,每次抢险救火都把百姓的受灾程度降到了最低。
xx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忘我无私,他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他身先士卒,经常早严以律己,牺牲了星期天、节假日。虽然他在抗灾救灾中做了大量工作,但他知道,他的工作与党组织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他将以此为动力,再接再厉,像雷锋同志那样,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为了管理区美好的明天,他愿做一头任劳任怨的老黄牛,继续耕耘在这片土地上。他将继续视驻地为故乡,视群众如父母,一如继往,再创佳绩,把他的全部精力,奉献给他所钟爱的消防事业。
消防队伍工作报告篇二
在被誉为“金娃娃”的甘肃金昌,有这样一支队伍,它见证了祖国镍工业事业的波澜壮大,它为保障甘肃工业强省“排头兵”金川集团的安全生产负重前行五十八载。它就是——金川集团公司保安部消防大队(以下简称消防大队),它同时还肩负着甘肃省非煤矿山抢险救援中心、甘肃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金川基地、国家矿山救援中心金川基地的“三项桂冠”。
“跟我上”,声声唱响忠诚无畏
2012年9月2日,金川集团三矿区井下1400段9层岔口处一辆矿运卡车着火,14名矿工被困井下。接警后迅速赶往火场的消防大队在第一时间展开救援,千米井下,浓烟肆孽,起火巷道内能见度不足一米,着火卡车前半部分已被大火烧毁,左侧油箱周围已发生燃烧,若油箱被燃烧导致爆炸,那么在该巷道区域的所有人员都会被剥夺生命的全力,后果不堪设想!面对凶险,现场指挥员果断采取措施。
“跟我上”。数名消防员在大队长的带领下快速穿过烟雾,面对已经接近爆炸临界点的起火车辆,面对生与死的层层考验,他们的心里只有简简单单的那三个字。火情和危险被及时控制住,被困的14名矿工也全部引导疏散到安全地点。短短处置的20分钟,却让每一名亲眼目睹冲进火场消防队员背影的矿工们释然数年,现场人员无一伤亡!
“看我的”,字字凝聚拼搏精神
2018年,消防大队以正规化建设为新目标,紧密围绕矿山救护、危化救援和消防抢险业务工作为中心,坚持“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原则,充分发挥专业队伍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积极作用。
为保证各类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完成,消防大队在每年训练中结合国内外高层建筑火灾、危化品槽车、管道泄漏、井下事故现实案例,充分利用院内人防设施和场地,融入大、中队指挥员外地观摩、培训学习借鉴的优秀经验,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高空灭火救援、危化品槽车倾覆泄漏、管道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业务技能训练,为快速安全处置各类事故夯实了基础,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和广泛赞誉。
“看我的”。也是这场队伍建设变革后听到最多的话。训练场上,老带新成为传统,从政治学习看我的,从示范动作看我的,从体能强化看我的……,每一句“看我的”背后都有消防大队在提升专业素质、抢险救护能力所付出的艰辛和努力。
走进消防大队的荣誉室,满墙的奖状、琳琅满目的奖杯一一印证着这个先进集体的昨天、今天。走进这支队伍每一名消防员的内心,都有着一个个动人心弦的故事、华章。消防大队先后荣获集体三等功2次,1人被评为全国首届消防奖先进个人,多人被评为省、市、公司级先进个人,多人次在甘肃消防、应急救援比武中获得骄人成绩。
巍巍龙首,紫金花海。在“一带一路”号角吹响的同时,这支守护企业平安,守护镍都腾飞的专职消防队伍,将愈走愈远,面对危险生死时,他们永远留下的是并不孤独的逆行背影。
消防队伍工作报告篇三
小黄,男,1985年11月出生,汉族,云南芒市人,本科学历,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德宏州消防支队瑞丽大队工程师。入警以来,他始终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对党的事业赤胆忠心,开拓奋进、求实创新、敬业奉献、廉洁奉公,为边境地区的消防事业发展和部队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静以修身”,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小黄同志始终坚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并将全军和公安现役部队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提出的”三严三实”要求贯穿于监督执法工作中,他坚信:”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时刻践行”言教不如身教”的思想,在大队中他时时、处处、事事都起到表率作用,增强了个人凝聚力、战斗力和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他充分发挥自己在消防监督工作中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从日常消防安全检查、火灾事故处理、消防行政处罚、火灾档案编制、消防产品管理,重点单位消防管理工作着手,认真组织完成,并积极督促协调其他同志搞好消防建筑审核,消防宣传、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消防监督工作中,他也是时刻要求自己和其他同志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和有关法律文书,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认真督促直到复查合格。他时刻注重以身作则,主动承担各类专项档案的建档和大队日常工作事务,要求大队文员做到的,自己先做到;要求派出所文员完成的工作,自己先带头,树立榜样,激发了大家想干事、干实事的热情。他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面对办事的群众他热情服务,秉承一次性告知的原则,对办理消防事项掌握理解不清的群众,他不厌其烦,反复耐心讲解办理流程、需要提交的资料;对于文化水平低和少数民族群众,他还主动帮助群众填写相关表格,做好现场指导和跟踪服务工作。他说,群众是我们执法的对象,更是我们服务的基础,没有群众就没有我们,执法为民是我们做好消防监督工作的准绳。
十分注重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刻苦学习消防政策、法规,如饥似渴地钻研消防技术业务知识,自己不懂的,虚心向领导和同志们请教,经常搜集一些防火灭火理论文章,及时学习研究,总结工作经验,通过了消防监督岗位二级资格考试并获得了工程师资格,全面熟悉了重点单位管理、建审、工程验收、内勤、消防宣传培训、火调、日常消防监督、消防行政处罚、派出所消防中队建设等工作,迅速成为一名业务骨干。他还结合工作实践积极撰写调研论文,所撰写的文章《浅析公安(边防)派出所消防中队建设》等被总队金盾网录用。在工作实践中,他针对一些社会单位、企业、个体经营户和人员密集场所”重效益,轻安全”,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意识不强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抓管理、堵源头,除隐患、保安全”的工作思路,他和战友们一道,不厌其烦地深入辖区重点敏感区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各单位建设和完善”四个能力”建设,努力提高社会单位自主管理意识;尤其是针对部分单位和群众对消防安全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和消防设施及器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坚持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特别是夏季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开展以来,他每天在工作时间外深入了解当前防火监督工作的实情,认真查阅过去监督执法的档案资料,分析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积极研判火灾形势,及时总结在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有效地推动了夏季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顺利开展,保持了本地区火灾形势的平稳。良好的消防意识是安全的一大保障,为了达到”对上吃透政策,对下科学指导,中间要当好大队领导的参谋助手”的要求,他在认真学习消防监督执法方面的文件通知精神的基础上,自主加强对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的学习,使自身业务水平得到很大提升。他坚信”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只要一闲下来他就主动和其他防火监督干部及消防文员沟通交流,定期组织社区、农村消防网格化管理员开展交心谈心,及时分析、掌握各派出所和社区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建议,并付诸于工作中,取得了良好成效,有力地提升了辖区社会火灾防控能力,消防工作社会化基础更加巩固。
坚守底线 力做廉洁自律的模范
”固本清源,反腐倡廉”作为一名从事消防监督执法的人员,他始终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从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徇私谋利。工作、生活中他始终坚持团结、民主、实干的原则,凡事做到:原则要坚持,情感多沟通,工作多交流,个人私利要扼杀,集体利益要维护。一方面他始终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队的条令条例反腐倡廉工作有关的规定,严格遵守公安部、总队关于廉政勤政的有关要求,自觉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及总队”六个严禁”和”四个严禁”,时时处处抵御”酒、色、钱、权、利”的侵蚀。另一方面他把加强自身廉政建设作为严格公正执法的前提基础,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在实际工作中敢于顶住压力,勇于抗拒各种诱惑,无论是八小时内,还是八小时外,都能自我约束,从不参加不必要的社会交往,从不接受有可能影响工作的宴请、从不收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从未发生指定建筑消防工程、消防产品品牌、厂家和施工单位的行为,从不干预建设单位的招投标,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廉、做廉洁自律的表率,较好地保持了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筑牢自身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他经常讲,物质享受并不能给人带来更多的快乐,精神上的快乐才是长久的。他团结同志,乐于助人,淡泊名利,从不计较个人得失。没有一掷千金的炫耀,只有一副公道正派的傲骨;没有惊心动魄的壮举,只有长年累月的默默奉献。
在消防监督执法战线上,小黄同志只是一名普通的消防警官,他没有鲜花的拥抱和掌声的喝彩,却有着一颗积极向上的心;他胸前没有军功章,却有着无悔的选择。如果说奔走是一种财富,那么小黄同志就是最富有的人,他奔走于大街小巷,奔走于队内队外,奔走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任何地方。作为一名消防监督执法干部,他热爱自己的事业,牢记自己的职责,坚守自己的使命,坚持秉公执法,热情服务,以百倍的信心努力工作,默默无闻地奉献着,用智慧和汗水谱写出一曲曲青春最美的乐章。
消防队伍工作报告篇四
信息化建设如果离开了硬件与网络支持,无疑建设空中楼阁,大队党委高度重视硬件投入与网络建设,在这项工作上坚持高点定位的原则。近两年来,大队加大在这方面的资金投入力度,截止到目前为止,大队已增加电脑5台,并办理了光纤业务等,这些工作的开展,夯实了我大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基础。
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人是关键,它要求我们的消防队伍是即熟悉本职业务,又要具有现代科技知识,熟悉计算机的复合型人才。我大队领导高度重视对全体人员的计算机知识的培训,积极安排大队干部、文职轮流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各种微机业务培训,重点针对网络基础应用、文字处理等应用类培训,有的放矢,使各级领导干部掌握基本的电子政务应用技能,并安排专人负责信息录入工作。目前我大队全体干部与文职都取得了计算机初级证书,综合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
同时大队继续推进部队作风纪律建设,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强化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工作的日常调度,促进工作落实,树立良好的新时期公安消防形象;继续创建学习型队伍,加强政治思想和业务技能培训,全面提升干部队伍综合素质,做到每月至少集中学习一次。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通过开展业务技能培训、跟班培训和全员业务技能比武,评选业务标兵活动等形式,提升全体官兵的业务水平。
大队加大政务信息公开的力度,促使非涉密政务信息100%公开;维护和更新公开大队信息;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强化应用,强力推进网上作战实效,行政许可与处罚案件全部实行网上办理,全面推行“阳光执法”活动,促进依法行政。
消防队伍工作报告篇五
专职消防队是指在城市新区、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及经济较为发达的中心乡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按照质量建队的要求,建立的承担区域性火灾扑救任务的市办、县办专职的消防队。下文是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社会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山西省消防条例》授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公安现役消防队伍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
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应当坚持政府领导、分级建设、规范管理、统筹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专职消防队伍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国家级重点镇和历史文化名镇;
(四)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达到5万人以上的乡镇;
(五)其他需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地方。
第八条 下列单位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
(二)大型发电厂、大型煤矿、民用机场;
(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四)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五)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
除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场 (站)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产业布局,其建筑标准、装备器材、消防车辆、专职消防队员防护装备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执行特勤消防队建设标准。
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场 (站)建成后,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及更名,如需撤销、整合及更名的应报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分为专职消防队员和专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招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提出计划,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招录,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由单位自行配备或者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招录,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招录的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退役士兵和具有消防行业灭火救援技能等级的人员优先录用。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伍应当纳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日常执勤序列,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执行昼夜执勤、值班交接、请假销假等制度。
单位专职消防队员执勤期间应当集体就餐,伙食标准参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标准执行,费用由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
(三)负责本区域内的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工作;
(七)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日常养护,保持人员装备处于良好应急状态;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劳动合同的内容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合同期满后,对表现优秀、身体健康的业务技术骨干,经本人和用人单位协商,可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劳动合同:
(一)上岗前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二)因工作失职、泄露军事机密,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
(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五)招收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专职消防人员的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女性消防文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新招收的专职消防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培训结束后,组织培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参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专职消防人员获得国家统一认证的灭火救援职业技能等级资格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专职消防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管理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车辆管理规定执行,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足额保障。
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予以足额保障。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工资福利水平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等学历、同等工龄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的工资福利标准予以保障,确保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专职消防队员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
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的工资福利不低于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工龄一线生产职工享有的平均待遇。
对参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人员应当发放高危补助。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依法为专职消防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依法为专职消防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为专职消防队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由单位负担。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职消防人员职业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负担。
专职消防人员应当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休假、产假等。
第二十五条 对在灭火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专职消防队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专职消防人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评为烈士的,享受国家和省相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伍参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不得向事故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后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器材、装备等,经火灾发生地或者应急救援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在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及行人应当避让。交通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辆优先通行。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需要通行收费公路、桥梁的,免收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九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应当在不影响执勤和训练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开展其他职业技能培训,为队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具有消防职业技能等级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未履行本办法职责或未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政府或单位,由上级人民政府和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履行职责;建立后擅自撤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和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所在地政府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三)将消防车辆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事项的。
第三十二条 专职消防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3日起施行。
(一)政府专职消防队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辖区消防宣传培训、防火巡查和灭火救援;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负责本单位消防宣传培训、防火巡查和灭火救援。
(二)参加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交通事故等抢险救援工作,积极抢救被困人员,排除险情。
(三)接受辖区公安消防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地区、单位的灭火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