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报告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广东省政府工作报告解读篇一
委员点评:邱立成委员认为,政府工作报告谈到物价,没有回避去年调控任务没完成的问题。今年提出调控物价要减税、扶持、让利、规范等多措并举,操作性较强,强调降低中间成本的部署也十分及时。
提高两个“比重” 改革“攻坚克难”
民意期待:“缩小贫富差距”“社会保障”分别位居新华网和人民网两会调查关注度“榜首”,公众期待改革向纵深推进。
报告回应:抓紧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同时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加强城乡低保和社会救助。
代表点评:朱丽萍代表认为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对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改革着墨较多,多策并举直指难题,收入分配“调高”“提低”“扩中”,社会保障“扩面”“提标”,这一系列安排显示政府有决心攻坚克难,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
投入给出“硬指标” 敢于作出新承诺
民意期待:教育、医疗、就业——“老三难”关乎千家万户,一直是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重点民生领域。
报告回应:坚持优先发展教育。中央财政已按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编制预算,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安排。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各级政府务必坚持就业优先战略,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代表点评:王荣华代表认为教育经费占gdp的4%,医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这些数字鼓舞人心!政府工作报告对民生问题给出了“硬指标”“硬杠杠”,是向老百姓作出的庄严承诺。民生大于天,不仅要加以保障,更要持续改善。
突出“监管能力” 把好“入口关”
民意期待: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引发热议,如何把好“入口关”,成为重大民生关切。
报告回应: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增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委员点评:冯幸耘委员认为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食品安全的部署虽然言简意赅,但直中要害。食品安全问题是个老大难,关键是要建立从源头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制度,协调联动,环环相扣,无缝衔接。
民意期待:去年多起重大校车事故让校车安全成为民生新热点。舆论普遍关注,如何建立投入和监管的长效体系,避免短期行为。
报告回应: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确保孩子们的人身安全。农村中小学布局要因地制宜,处理好提高教育质量和方便孩子们就近上学的关系。办好农村寄宿学校。
代表点评:张凤宝代表认为,报告为校车安全问题提出了系统性的解决方案,而教育经费支出增长则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支撑”,令人鼓舞。
强调推进“政务诚信” 构建社会征信系统
民意期待:3月5日是第50个“学雷锋日”。新时期应如何弘扬雷锋精神,如何加强道德诚信建设,值得每个人深思。
广东省政府工作报告解读篇二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深入审议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报告起草组汇总后逐条研究,最终对报告进行了78处修改,为历年最多。”韩文秀介绍说。
他表示,这些修改涵盖了约80%的意见建议,有的一处综合吸收了多条意见,修改后报告篇幅增加了560多字。
这78处修改包括,补充了“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遏制热点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做好因病等致贫返贫群众帮扶”“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有效治理交通拥堵等‘城市病’”“坚决治理政务失信”等重要内容。
此外,还将“防止脱实向虚”改为“坚决防止脱实向虚”;将“加强对雾霾形成机理研究”改为“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解析和雾霾形成机理研究”等。
韩文秀认为,以上这些修改,使报告更好地反映了社会各方面关切,更好地体现了人民的心声心愿心念,有利于更好地凝聚共识、推动工作。
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大会高票通过《政府工作报告》。“尽管是本届人大最后一次投票,但赞成票比例不降反升,高达99%以上,着实出乎起草组意料之外。”韩文秀告诉记者。
广东省政府工作报告解读篇三
校车安全和pm2.5监测首次写入政府报告,房价回归仍然是主线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昨天上午开幕,温家宝总理作了政府工作报告。平实、稳重的报告中大有亮点。同时温家宝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不避民生难题,直面民意关切,报告对会前媒体等民意调查中的8大民生热点都有“回应”。
启动pm2.5监测 花大力解决入园难
1、搞活流通、降低成本
搞活流通、降低成本。严格执行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2、重点区域监测pm2.5
今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细颗粒物(pm2.5)等项目监测,2015年覆盖所有地级以上城市。
3、加强对农民工人文关怀
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和服务,着力解决农民工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子女入园上学、住房租购等方面的实际问题,逐步将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到农民工。
4、花大气力解决入园难
继续花大气力推动解决择校、入园等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5、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
重点扶持就业容量大的现代服务业、创新型科技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
6、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
今年年底前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7、全面推开8类大病保障
全面推开尿毒症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
8、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
加快建设城镇住房信息系统,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
9、健全完善新股发行制度
深化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完善新股发行制度和退市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
10、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
抓紧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房价回归是主线 保障房建管是重点
民意期待:各类两会民意调查显示,“房地产调控”位居关注度前列,人们关心2012年楼市政策是否或如何“微调”。
报告回应:严格执行并逐步完善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房价合理回归。继续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基本建成500万套,新开工700万套以上。抓紧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退出等制度。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
委员点评:张泓铭委员认为,关键是“严格执行”与“逐步完善”的统一。保障房建设除了“保量”,今年会更加重视分配、退出等制度建设。房产税已经试点一年,今年稳步推进正当其时。
食品价格重稳定 “中间成本”要降低
民意期待:物价“高位回稳”后走势如何,关注度高居新华网两会民意调查第二位。公众期待平衡好“稳增长”与“控物价”的关系。
报告回应:继续把控制食品价格过快上涨作为稳定物价的重点。多管齐下,切实把流通效率提上去、中间成本降下来。坚决治理交通运输领域乱收费乱罚款,纠正大型零售商业企业违规收费行为,严厉查处发布虚假信息、囤积居奇、操纵价格、恶意炒作等违法行为。
广东省政府工作报告解读篇四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是指广东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广东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法律网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19年的相关数据,经过整理,现发布2019年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1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1、标准: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
2、要求:住院期间。
4、备注:广东省统筹地区为地级以上市。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2款。
4、备注:广东省统筹地区为地级以上市。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要求: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且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符合规定的费用,才可报销。
1、标准:广东省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
4、备注: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2)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级至十级伤残,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第1款,第2款。
2、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1、标准:一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二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三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四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工伤职工已经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3、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7条。
4、备注:生活护理费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1、一般标准:
特殊标准:
(1)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以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并享受一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一般标准执行;伤残津贴按照一般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相应等级依照生活护理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0条、第31条。
4、备注:(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伤残津贴享受至本人死亡;(2)伤残津贴每年参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1、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经伤残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5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40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备注: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1、标准:
(2)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1、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9年的上年度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24565元*20倍=49130元。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3、备注:(1)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2)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广东省政府工作报告解读篇五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解读最新《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答:1999年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由省一级人大颁布的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发展,促进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网络的建立和健全,促使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得到初步解决。更为重要的是,它的颁布实施促进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有效缓解,据不完全统计,1995年至1999年上半年,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096件,而1999年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来访群众约75.236万人次,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7646件,其中刑事案件43630件,民事案件43437件,行政案件579件。受援人总数达11.7721万人。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国家保障社会贫、弱、残者平等地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制度,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事实充分表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维护公民的法律权利,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999年条例出台于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刚起步的时候,时至今日,有些条款已不适应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且与2019年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有冲突。为了保证法制统一性,适应形势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法律援助制度,省人大对1999年条例进行了修改。
答: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是衡量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的尺度。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参照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确实门槛太高,客观上使法律援助覆盖面太窄,不能将更多经济困难的老百姓纳入法律援助对象。1999年条例规定经济困难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主要是因为那时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刚刚起步,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还很薄弱,客观条件使然。经过十一年的发展,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已取得长足进步,有能力也有责任为更多的老百姓服务。特别是省委省政府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多次扩大法律援助对象和范围,同时在财政上给予了很大的支持。新条例将经济困难标准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的规定删除,规定了政府制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相关原则,以后政府制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将会更科学,让更多的困难群众成为法律援助对象。
答:新条例实施后,老百姓将更充分地享受法律援助权利,能获得更方便、高效、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新条例降底了门槛,扩大了法律援助对象和范围,更多的老百姓可以运用法律援助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是新条例规定了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的过程中享有的多项权利,有权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缓收、减收或者免收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仲裁费,受援人不会因交不起这些费用而立不了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勘验、评估、审计时,有权获得相关费用的减免缓收等。三是享受民政部门社会救济的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无须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凭相关证件可以便捷高效地获得法律援助。四是放宽了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使在我省工作的外省农民工可以在我省直接申请法律援助。五是通过规范法律援助人员的行为,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新条例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过程中,不得拖延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不得擅自终止或者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受援人也可以监督为其办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的行为。
答:新条例规定了公民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三个条件: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符合省人民政府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同时,为了保证政府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用于确有法律援助需求的弱势群体,结合司法和法律援助实践,新条例规定了六种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这些情形有的是不可诉的,有的是已用尽司法救济手段的,有的即使可诉但难以达到申请人诉求的。这是相当明确而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可以避免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和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随意性,实际上对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从而真正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