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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解读政府工作报告亮点(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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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解读政府工作报告亮点(汇总8篇)
    小编:雨中梧

报告在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报告,人们可以获取最新的信息,深入分析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行动。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解读政府工作报告亮点篇一

委员点评:邱立成委员认为,政府工作报告谈到物价,没有回避去年调控任务没完成的问题。今年提出调控物价要减税、扶持、让利、规范等多措并举,操作性较强,强调降低中间成本的部署也十分及时。

提高两个“比重” 改革“攻坚克难”

民意期待:“缩小贫富差距”“社会保障”分别位居新华网和人民网两会调查关注度“榜首”,公众期待改革向纵深推进。

报告回应:抓紧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同时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加强城乡低保和社会救助。

代表点评:朱丽萍代表认为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对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改革着墨较多,多策并举直指难题,收入分配“调高”“提低”“扩中”,社会保障“扩面”“提标”,这一系列安排显示政府有决心攻坚克难,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

投入给出“硬指标” 敢于作出新承诺

民意期待:教育、医疗、就业——“老三难”关乎千家万户,一直是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重点民生领域。

报告回应:坚持优先发展教育。中央财政已按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编制预算,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安排。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各级政府务必坚持就业优先战略,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代表点评:王荣华代表认为教育经费占gdp的4%,医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这些数字鼓舞人心!政府工作报告对民生问题给出了“硬指标”“硬杠杠”,是向老百姓作出的庄严承诺。民生大于天,不仅要加以保障,更要持续改善。

突出“监管能力” 把好“入口关”

民意期待: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引发热议,如何把好“入口关”,成为重大民生关切。

报告回应: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增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委员点评:冯幸耘委员认为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食品安全的部署虽然言简意赅,但直中要害。食品安全问题是个老大难,关键是要建立从源头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制度,协调联动,环环相扣,无缝衔接。

首次写入政府报告 强调避免短期行为

民意期待:去年多起重大校车事故让校车安全成为民生新热点。舆论普遍关注,如何建立投入和监管的长效体系,避免短期行为。

报告回应: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确保孩子们的人身安全。农村中小学布局要因地制宜,处理好提高教育质量和方便孩子们就近上学的关系。办好农村寄宿学校。

代表点评:张凤宝代表认为,报告为校车安全问题提出了系统性的解决方案,而教育经费支出增长则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支撑”,令人鼓舞。

强调推进“政务诚信” 构建社会征信系统

民意期待:3月5日是第50个“学雷锋日”。新时期应如何弘扬雷锋精神,如何加强道德诚信建设,值得每个人深思。

解读政府工作报告亮点篇二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有哪些亮点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专家解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亮点”,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在《政府采购法》实施2019年之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才姗姗来迟。这是政府采购界的一桩盛事。

。《条例》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在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面做出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规定。首先,重申采购项目的事前信息必须公开。其次,规定采购项目的过程信息必须公开,如采购人、中标人、评审专家的相关信息等。再次,采购项目的结果必须公开,这既包括中标结果即《条例》中所称的合同公开,也包括投诉处理的结果必须公开。有此四个“必须”,政府采购实际上就是全过程公开了。这是《条例》的最大亮点,值得为之鼓与呼!这也是针对我国政府采购中长期存在的“时间长、价格高、质量次、猫腻多”等问题祭出的关键一招,是财政信息公开的题中应有之义。可以预言,只要操作到位,信息公开对于规范我国政府采购实践将产生重大作用。

。这主要体现在《条例》中对于集中采购机构的新定义上。与此前不同,《条例》明确了有三类集中采购机构,第一类是原来的由财政部门指定的集中采购机构,如各地的政府采购中心,主要从事政府各部门共性、标配货品与服务的采购。第二类是部门的集中采购,主要适用于部门特定需要的货物或服务,相当于承认部门在一定条件下自主采购的合法性。第三类是根据需要,还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由一个采购主体到三个采购主体,其中的巨大意义相当于打破了政府采购中主要由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垄断地位,这对于政府采购中心也许不是好事,但对于整个政府采购却意义重大,因为众所周知,打破垄断意味着提高效率和减少腐朽。当然,多主体采购后的管理难度将有所增加,这是后面要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

。《条例》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既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也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这实际上是将去年以来政府力推的政府购买服务纳入到了政府采购的范围,扩大了原政府采购法中对于“服务”的定义,是适应新形势的应时之举。《条例》也同时规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这些规定比较宽泛,但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毕竟不同于购买政府自己所需要的服务,在具体操作中还有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深认识。

针对长期以来,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两法并行、时有打架的现实情况,《条例》明确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没有什么本质上的突破,但总算是为两法打架给出了一个正式说法。

总之,笔者认为,此次《条例》将《政府采购法》运行十多年来各方对于政府采购的一些新认识融入其中,是将实践经验提升到法律规定的有益之举。《条例》体现了适度竞争、信息公开等现代政府治理理念,符合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能对今后一定时期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规范与指导。但同时也要看到,即使是这一部迟到了十二年的《条例》,仍然是对现实的承认多于预先的制度设计,其方向性、系统性、整体性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特别地,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实现从政府采购到公共采购这一“从走兽到飞禽的变化”,如何使所有使用公共资金的公共采购在任何一个部门、任何一个时点上都能依法进行,《条例》及政府采购法本身都还应当继续探索和提升,以逐渐成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解读政府工作报告亮点篇三

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通过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等方式,使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全程可追溯。

加强特定标识监管——保健食品的标签应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强化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关联主体的义务和责任——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的资质审查:检查:报告义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抽样检验义务和报告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义务。不履行义务的,要承担连带责任,还要受处罚。

特殊食品严格监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纳入特殊食品,严格监管。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为赔偿设置最低限额——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全面加大处罚力度——大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起点由过去的2019元提升到5万元,较严重的违法行为起点为10万元。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处罚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提供场所要受罚——明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而为其提供场所或其他条件的,要受到处罚并承担连带责任。

重拳整治虚假广告——发布食品虚假广告要受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承担连带责任。

剧毒:高毒农药有禁区——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解读政府工作报告亮点篇四

备受瞩目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正式颁发了。我国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欣喜地说,这不仅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年、执政54年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甚至还是国际共运史上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这是我们党制度反腐,制度建党的一件大事,是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开党内制度监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下文是关于20xx年最新党内监督条例五大亮点的解读,仅供参考!

亮点之一,首次正式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纪委作为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两个委员会之一,不能等同于同级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而是实施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有些人以前有模糊认识,一个原因是纪委的监督地位规定不清。按照监督条例规定,纪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专司党内监督的权力。从领导关系而言,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从职责划分而言,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在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乃至查处违纪犯罪案件上有相对独立性。

亮点之二,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权力的架构是个“金字塔”,对权力的监督则应呈“倒金字塔”。权力有多大,对其监督的力也应有多大。如同汽车一样,动力越大,制动功能就越要强大,否则必然出事。将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列为监督的重点,既是制约和预防,更是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

亮点之三,首次规定了党代表的监督权利和责任,从而为全面深入推行党代会常任制找到了最佳切入点。按照条例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监督权,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改变了过去要求党员和党代表履行义务多,而保障其行使权利少的状况,结束了各级党代表一会几天就终止其使命的历史,这对发展党内民主具有重大的意义。

亮点之四,将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并总结的监督办法和经验,上升为党内法规制度。条例第三章用10节的篇幅,分别对10项监督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巡视、询问和质询等,则成为制度监督的创新和亮点。比如巡视制度,既有利于解决“同体监督”软弱无力和“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又有利于克服少数“一把手”腐败过程中“事前基本没有监督,事中基本难于监督,事后基本不是监督”的弊端。又如,实行述职述廉制度,可经常使领导干部明白其权力的来源,起到警示、提醒作用。

亮点之五,以党的法规形式,确认舆论监督的地位和作用。党内监督条例中关于“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这对于整合监督资源,进一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意义重大。

党的xx大明确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并要求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以为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果断决策,将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列入了重要工作日程,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艰苦努力,条例最终诞生。

党内监督条例的诞生,也来自现实的需要。李永忠说,一方面是“一把手”腐败案件频发,另一方面又存在“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现象。现行体制下,一些地方和部门的纪检机关很难对同级党委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实施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在查处的众多腐败案件中,同级纪委检举揭发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和党委班子违纪违法的案例也十分少见。

第一次正式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这是另一特点;监督条例首次规定了党代表的监督责任,从而为推行党代会常任制找到了好的切入点,对发展党内民主有重大的意义;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监督办法上升为制度,这是又一特点;专家指出,条例在监督条例中正式载明:“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这就以党的法规形式,正式确认舆论监督的地位和作用,其意义相当深远。

“监督条例的出台,看起来是党内法规建设的一小步,实质是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格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一大步。”李永忠认为,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常流于形式;缺乏以制度为保障的监督,易走过场。条例的出台将对中国反腐败进程产生深远影响。

专家认为,监督条例规定的10项监督制度,将形成一张严密的监督之网,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行使将得到更严格规范。比如,在述职述廉方面,各省、市、县的各级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向同级党委全会述职述廉已渐成制度。“慕马案”后,新一届沈阳市委大规模推行专项述廉,并取得良好效果,20xx年沈阳市已经把述廉作为一项长期的制度固定下来。

解读政府工作报告亮点篇五

一、以法律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1983年12月31日,国务院如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首次提出将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对其再次确定: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此次新环保法修订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改变了发展优先,兼顾环保的思维定势,给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从法理上画上了句号,为生态文明建设确定了法律基础。

二、首次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新法同时也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法条中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年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根据规划,2014年,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三、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出台针对性规定治理雾霾

谈到环境保护,公众最为关心的就是对雾霾的治理。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区域限批。环保是一个系统工程,又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由政府、公民、企业共同努力。以雾霾为代表的大气污染,还需要《大气污染法》等单项法来进行具体规范和防治。

四、加大违法排污处罚力度,按日计罚无上限

多年来,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环境违法成本低,也是新法着力解决的一个问题。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计罚”这一记重拳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而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违法成本。在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体系里,这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环保部门在决定罚款时,要考虑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违法所得等因素,来决定罚款数额。今后罚款数额会更有针对性,且会相应提高。具体的罚款额度将由专项法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意味着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设上限,可有效惩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于仍不纠正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行为的,将面临限产、停产,情节严重的提请政府停业、关闭。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五、可追究刑事责任

新环保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仅要没收违法者的非法所得,还要实施按日计罚,让污染者付出惨重的经济代价;对那些重犯、屡犯和有主观故意的违法者,要加倍甚至惩罚性处罚,并要追究企业法人和排污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两高”司法解释对入罪即刑拘门槛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有毒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物等,排放污染物的量也有明确的标准,如危险废物超过3吨,危险重金属超标3倍等,达到这些标准,就构成犯罪,可以被刑事拘留。

六、补办环评将成为历史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经法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都不得开工建设。否则,将被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其恢复原状。新环保法去除了以往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规定,只要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即使已建成也不能补办环评手续,将成为非法项目。这也意味着“先上车后补票”的时代将退出历史舞台。

七、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扩大诉讼主体范围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新法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此举对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是借鉴了国际惯例,国际上对诉讼主体的要求是由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作用来决定的。由于专业性比较强,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的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以及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或者说宗旨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专家表示,目前我国国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有300家左右。

八、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设立专章规定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其中有许多创新,如明确公众的环境权。虽然新法没有实体性公民环境权的规定,但是,程序性的公民环境权还是写进了法律,这也是原环保法没有的新内容。

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解读政府工作报告亮点篇六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红线范围包括: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等。

【解读】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体现了强烈的底线思维,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写进法律之中,这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一个重大亮点,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不但从法律制度上确保了生态保护红线在具体实践中的落地,也使得这条生态保护“高压线”变得更有威慑力。

红线就是底线,是最后一条防线,没有退路,也不允许逾越。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底线思维,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做到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权。生态保护红线,实质上就是生态环境保护底线、经济发展的环境承载底线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底线之一,如果突破了这道底线,不但我国生态环境的根基会瓦解,经济发展的基础会坍塌,国家安全也会受到威胁。

[意义]

生态保护红线体现了经济社会建设的承载底线思维。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列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立法的角度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但有利于提升环境承载力,提升和发挥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也为子孙后代发展预留下更多的资源和空间,从根本上保证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保护红线体现了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安全底线思维。在国家安全涉及的诸多领域中,生态安全的地位至关重要,它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从根本上关系到国家、民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一旦生态环境出了大问题,生态安全得不到保障,人们的生存和发展也会受到威胁,严重时甚至会造成一个社会的瓦解和消失。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把生态保护红线确立下来,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生态安全,也为保障国家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措施]

呼伦贝尔人事考试信息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树立生态安全意识。广泛宣传,意识要牢固树立红线就是底线、红线就是高压线、红线就是生命线的意识,以守住底线,增强环境保护对社会建设的支撑力,对经济发展的优化力,对国家安全的保障力。

二是严格按照红线要求进行管理。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加大生态修复和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现有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及其生物多样性,尽快扭转生态系统退化、生态状况恶化的趋势,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牢固的生态环境基础。

呼伦贝尔人事考试信息

解读政府工作报告亮点篇七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深入审议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报告起草组汇总后逐条研究,最终对报告进行了78处修改,为历年最多。”韩文秀介绍说。

他表示,这些修改涵盖了约80%的意见建议,有的一处综合吸收了多条意见,修改后报告篇幅增加了560多字。

这78处修改包括,补充了“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遏制热点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做好因病等致贫返贫群众帮扶”“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有效治理交通拥堵等‘城市病’”“坚决治理政务失信”等重要内容。

此外,还将“防止脱实向虚”改为“坚决防止脱实向虚”;将“加强对雾霾形成机理研究”改为“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解析和雾霾形成机理研究”等。

韩文秀认为,以上这些修改,使报告更好地反映了社会各方面关切,更好地体现了人民的心声心愿心念,有利于更好地凝聚共识、推动工作。

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大会高票通过《政府工作报告》。“尽管是本届人大最后一次投票,但赞成票比例不降反升,高达99%以上,着实出乎起草组意料之外。”韩文秀告诉记者。

解读政府工作报告亮点篇八

校车安全和pm2.5监测首次写入政府报告,房价回归仍然是主线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昨天上午开幕,温家宝总理作了政府工作报告。平实、稳重的报告中大有亮点。同时温家宝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不避民生难题,直面民意关切,报告对会前媒体等民意调查中的8大民生热点都有“回应”。

启动pm2.5监测 花大力解决入园难

1、搞活流通、降低成本

搞活流通、降低成本。严格执行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2、重点区域监测pm2.5

今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细颗粒物(pm2.5)等项目监测,2015年覆盖所有地级以上城市。

3、加强对农民工人文关怀

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和服务,着力解决农民工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子女入园上学、住房租购等方面的实际问题,逐步将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到农民工。

4、花大气力解决入园难

继续花大气力推动解决择校、入园等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5、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

重点扶持就业容量大的现代服务业、创新型科技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

6、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

今年年底前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7、全面推开8类大病保障

全面推开尿毒症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

8、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

加快建设城镇住房信息系统,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

9、健全完善新股发行制度

深化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完善新股发行制度和退市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

10、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

抓紧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房价回归是主线 保障房建管是重点

民意期待:各类两会民意调查显示,“房地产调控”位居关注度前列,人们关心2012年楼市政策是否或如何“微调”。

报告回应:严格执行并逐步完善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房价合理回归。继续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基本建成500万套,新开工700万套以上。抓紧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退出等制度。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

委员点评:张泓铭委员认为,关键是“严格执行”与“逐步完善”的统一。保障房建设除了“保量”,今年会更加重视分配、退出等制度建设。房产税已经试点一年,今年稳步推进正当其时。

食品价格重稳定 “中间成本”要降低

民意期待:物价“高位回稳”后走势如何,关注度高居新华网两会民意调查第二位。公众期待平衡好“稳增长”与“控物价”的关系。

报告回应:继续把控制食品价格过快上涨作为稳定物价的重点。多管齐下,切实把流通效率提上去、中间成本降下来。坚决治理交通运输领域乱收费乱罚款,纠正大型零售商业企业违规收费行为,严厉查处发布虚假信息、囤积居奇、操纵价格、恶意炒作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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