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或法律交易中,合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每个条款,确保自己完全理解其中的义务和权益。以下范文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答辩状合同纠纷案篇一
第一、答辩人是按照父亲的遗嘱合法继承争议房屋。
答辩人之父在临终弥留之际立下口头遗嘱将争议房屋全部交由答辩人继承,其他子女不得继承。所以,争议房屋的继承权早已确认为答辩人所有。
第二、答辩人一直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且答辩人生活贫困,所以即使是通过法定继承,在分配遗产时对于答辩人也应当多分。
第三、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父母曾问其借款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原告提供的法院民事调解书只是体现原告同其前夫关于财产的处分,不能在双方协议中强加义务给第三人,所以调解书中关于欠款的描述没有法律效力。且照原告的说法,如果这笔欠款真的存在也是25年前的事情,距离法院调解书的下达也有17余年的时间,早已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所以,请求法院不予认定这笔莫须有的欠款。
综上所述,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以保障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答辩状合同纠纷案篇二
法定代表人:黄,联系电话:1x8。
委托代理人:万,xx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因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东光厂)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东光厂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东光厂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东光厂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东光厂与席泉林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东光厂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东光厂与席泉林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东光厂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东光厂只不过是东光县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河北省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东光厂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声明,保留向东光厂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使用的虽然是东光厂的产品,但是与席泉林签订的《买卖协议》,与东光厂无关,答辩人付款也是付给席泉林的,况且款项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写的欠条应由其个人承担,东光厂应承担其生产的产品售后服务的责任。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东光厂对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20xx年七月二十七日。
答辩状合同纠纷案篇三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被答辩人已经支付了所有货款,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终止,故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一)、被答辩人提交的x年12月7日的“退货单”并非是答辩人向被答辩人购买的货物清单,而是答辩人以退货方式与被答辩人合意折价后形成的还款单。从该份货单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上看:
2、该份货单与其他“送货单”相比有两点明显的区别,x年12月7日的货单底部收货欠款人处并没有答辩人签名,而其他的送货单均有答辩人的亲笔签名;且该份货单的标题处“送货单”被改成了“退货单”,该改动是由被答辩人完成的。
(二)、答辩人从x年始经营养虾生意,x年12月7日与被答辩人结算付款后,答辩人便结束了在台山市冲楼八家的生意,回了缙云老家,x年12月7日也是被答辩人听闻答辩人要休业回家后,才到答辩人处催讨货款。后答辩人便依照现实情况将剩余材料退货后还清了部分欠款,且剩余部分货款已由现金支付完全。
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合意形成的x年12月7日的货单并非是“送货单”,而是一份“退货单”,也是在x年12月7日的当日,答辩人已将所有的货款结清,故双方虽有过买卖合同关系,但该合同关系已在x年12月7日答辩人支付货款后因合同履行完毕而终结,故被答辩人诉称的答辩人尚欠货款22190元并非事实,请法庭予以驳回。
二、该案件诉讼时效已过,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x年12月7日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最后一次往来联系,x年12月7日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形成的“退货单”即为双方在口头结算后,答辩人以退货的方式抵消部分货款,从而可以证实,x年12月7日,双方已经对最后的货款金额进行了结算,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已过,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诉请。
综上,不管是实体上答辩人已经完全支付货款的事实,还是程序上该案件已过诉讼时效,本案都应依法予以驳回,故恳请法庭依法驳回诉请。
代理人:胡。
x年4月20日。
答辩状合同纠纷案篇四
答辩人:王xx,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区xx路xx小区xx幢xx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王xx告状我离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赞成离婚。
答辩人赞成离婚,不是由于答辩人有婚外情,而是自原告去广州事变、定居后,两边感情越来越疏远,加之两边事变情形及经济前提产生了庞大转变,差距也越来越大,导致两边伉俪无法交换,感情淡薄,以是答辩人赞成离婚。
二、婚生子王xx由答辩人供养。
原被告于1991年生养一子王xx,为了儿子的康健生长,答辩人要求供养儿子。
详细来由有三点:
第二,原告恒久做买卖,基础无暇照顾儿子,原本就是依赖她的怙恃供养,此刻她怙恃已经年老,身材也不是太好,而儿子又徐徐长大,尤其在生理上更必要家长的眷注,答辩人可以给以孩子所必要的关爱和领略。
同时,原告固然此刻经济前提好,但经商赚和赔只在旦夕,经济并不不变,也更轻易失工作,而答辩人事变和收入均不变,不会大起大落,可以给孩子不变的、和平凡孩子一样的、正常的糊口空间,对孩子的'康健生长都有辅佐;早几年,为了给孩子更好的外部经济前提,把他送到广州,每年只见屡次面,每次晤面,孩子都舍不得答辩人分开。
现在,孩子长大了,更必要完备的亲情,这些都是他年老的外祖怙恃和繁忙的母亲无法给以的,不能为了外部经济前提,忽略孩子心田的康健生长。
团结以上三点来由,答辩人要求供养孩子李xx。
三、伉俪配合家产依法分割。
答辩人在举证时代提供了一些关于配合家产的证据。
同时原告此刻广州做买卖,但因为她的存心遮盖,答辩人无法查清她的家产状况,哀求人民法院在查清家产的环境下,对伉俪配合家产依法分割。
答辩人:
答辩状合同纠纷案篇五
针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买卖合同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被答辩人已经支付了所有货款,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终止,故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一)、被答辩人提交的xxxx年12月7日的“退货单”并非是答辩人向被答辩人购买的货物清单,而是答辩人以退货方式与被答辩人合意折价后形成的还款单。从该份货单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上看:
2、该份货单与其他“送货单”相比有两点明显的区别,xxxx年12月7日的货单底部收货欠款人处并没有答辩人签名,而其他的送货单均有答辩人的亲笔签名;且该份货单的标题处“送货单”被改成了“退货单”,该改动是由被答辩人完成的。
(二)、答辩人从xxxx年始经营养虾生意,xxxx年12月7日与被答辩人结算付款后,答辩人便结束了在台山市冲楼八家的生意,回了缙云老家,xxxx年12月7日也是被答辩人听闻答辩人要休业回家后,才到答辩人处催讨货款。后答辩人便依照现实情况将剩余材料退货后还清了部分欠款,且剩余部分货款已由现金支付完全。
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合意形成的xxxx年12月7日的货单并非是“送货单”,而是一份“退货单”,也是在xxxx年12月7日的当日,答辩人已将所有的货款结清,故双方虽有过买卖合同关系,但该合同关系已在xxxx年12月7日答辩人支付货款后因合同履行完毕而终结,故被答辩人诉称的答辩人尚欠货款22190元并非事实,请法庭予以驳回。
二、该案件诉讼时效已过,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xxxx年12月7日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最后一次往来联系,xxxx年12月7日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形成的“退货单”即为双方在口头结算后,答辩人以退货的方式抵消部分货款,从而可以证实,xxxx年12月7日,双方已经对最后的货款金额进行了结算,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已过,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诉请。
综上,不管是实体上答辩人已经完全支付货款的事实,还是程序上该案件已过诉讼时效,本案都应依法予以驳回,故恳请法庭依法驳回诉请。
代理人:胡**。
xxxx年4月20日。
答辩状合同纠纷案篇六
答辩人:邢廷义,男,1958年生,汉族,襄垣县安全生产监督局派驻煤矿安全检查员。
现住夏店镇太平村。
因襄垣县安监局诉我劳动争议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襄垣县安监局无知荒唐,拿法律当儿戏。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适用的是诉讼程序,襄垣县安监局在诉讼程序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答辩人在劳动仲裁中申请的请求主张:仲裁申请的请求主张与诉讼程序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程序。
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的县安监局,竟然连法律程序都弄不懂,竟冒天下之大不韪,请求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撤销被告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申诉请求,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史上前所未有。
简直是荒谬之极,无知透顶。
二、襄垣县安监局起诉缺乏法律依据,不是基层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原告襄垣县安监局因不服襄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襄劳仲裁裁字第8号仲裁决书的裁决内容,向答辩人起诉。
该劳动仲裁的裁决是因原告不履行法定的社会责任,拒不参加劳动仲裁,被裁决其一次性支付答辩人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10125元,一次性支付少发的工资50011元,在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全部付清;为答辩人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该裁决的内容为终局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效力。
对此,只有劳动者答辩人才能就此向人民法院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鉴此,襄垣县安监局依法只能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依法绝对不能就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内容向襄垣县人民法院起诉。
三、原告缺乏具体的诉讼请求,应驳回其起诉.依据《民诉法》第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主张驳回答辩人在仲裁程序的申请主张,驴头不对马尾,答辩人在仲裁程序中的请求主张对本案原告依法律规定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码事,仲裁归仲裁,诉讼归诉讼,难道答辩人在仲裁程序也能主张驳回原告的民事诉讼主张?随意到了何等地步!因此,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主张驳回劳动争议中的申请主张理不通,法不容。
即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答辩人:邢廷义。
委托代理人:冯耀斌。
二0xx年十一月三十日。
答辩状合同纠纷案篇七
原告:,女,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生于x年10月15日,住忠县xx镇xx村七组273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原告:,女,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生于x年11月17日,住忠县xx镇xx村七组173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男,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现住忠县xx镇xx村z组号,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丈夫位于忠县xx镇xx村组273号房屋一间(一楼一底)归上述二原告继承,房屋价值10万元。
2、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系再婚)于1x年开始同居生活,于20xx年6月4日登记结婚,离婚诉讼。婚后共同生育女儿(本案第二原告)。并于20xx年4月原告与其夫共同在忠县xx镇xx村组号修建房屋二间一楼一底,同时婚后原告夫妻二人还欠借款4万元。20xx年9月12日因病去世,去世后被告(系与前妻共同所生之子)即从外地赶回,不仅从原告家中拿走其个人的户口页,而且还强行前来住进原告与婚后共同修建的另一间房屋至今。在与前妻离婚后,被告一直随他亲生母亲生活,被告只是户口空挂在上述原告家户口簿上。被告在其母与其父离婚后一直随其母生活。原告与晏结婚后被告从未回家关心过其父,更未与其父共同生活一起生活过,并且第二原告才刚上小学一年级,尚未成年,原告因长期患病已失去劳动能力。去世后,被告要求回家分割原告与婚后共同修建的另一间一楼一底房屋,无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原告除享有自已一间房屋(一楼一底)外,还应与第二原告共同继承其另一间房屋的权利和偿还因借款4万元的义务。被告从与其母离婚后,从未随生活,加之原告xx年幼尚未成年,原告也无生活能力,夫夫去世后,家中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收入来源。因此被告依法不应享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作出公正裁决,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xx年十月八日。
附:本诉状副本1份。
答辩状合同纠纷案篇八
答辩人:兰某某,女,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某县竹阳镇xx路xxx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答辩人王某甲,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住四川省某县竹阳镇xx路xxx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李某某,(曾用名王文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某县竹阳镇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某县竹阳镇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答辩人兰某某、王某甲现针对原告李某某、王某某诉其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作出如下答辩:。
原告李某某、王某某的三项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二位原告没有尽到赡养其老父亲的责任。不享有继承份额。
一、事实依据:
1、原告李某某、王某某在起诉书中诉称,王某富系原告的父亲,系被告兰某某配偶,系被告王某甲父亲,xxxx年xx月xx日王某富与某翠花结婚,并生育两子,分别为原告李某某、王某某,19xx年王某富与某翠花离婚,后与被告兰某某结婚,直至王某富死亡,在王某富与被告兰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某县竹阳镇的'房屋,被继承人于x月xx日因病去世,这些都是属实的。但是,在王某富去世后,被告并没有将被继承人王某富留下的遗产据为已有,也没有侵犯了原告合法的继承权。而是合法占有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属于被告的合法财产(房屋)。相反,被告认为,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依法支持。
2、王某富从生病(内风湿等)到20x月xx日因病去世,王某富曾经长期生病(包括脚摔断了)多次在某县人民医院和某县骨科医院住院,有医院的病案资料为证。二位原告不但未去探望,甚至也不知道父亲为何住院,在哪里住院。更不要说是出钱为父亲治病。王某富为了治病和在外面买药(包括网上买药)四处借债。至今未还。有医院的发票和药店的收款收据及证人证言为凭。两位亲生儿子不孝顺,王某富多次生病住院治疗二位原告即李某某、王某某不但没有去看过、关心过、更不说出钱进行治疗的。即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王某富在过生日、过年或者生活特别困难的时候、而二位原告即李某某、王某某也没有关心过、从来就没有去看过、更不说买东西孝敬老人的。即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其中有一个原因就是在xxxx年xx月xx日的时候,王某富与王某某有一个断绝父子关系的字句。所以就不赡养老人。年x月xx日王某富因病去世,二位被告通过他人联系二位原告即原告的母亲告知王某富因病去世的信息。二位原告置之不理。连最后一面也不想见王某富。二位原告既不对被继承人王某富进行养老,也不送终。被告认为,二位原告不享有继承权,当然就不享有继承份额。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二位原告即李某某、王某某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2015年王某富因病去世,二位原告置之不理。因此被告认为,二位原告不享有继承权,当然就不享有继承份额。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查明本案事实真相,依法审理并作出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公正判决。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人;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李鹰律师。
答辩状合同纠纷案篇九
鹿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黄香珍,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0302621207362,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龙泉巷10弄9幢201室,联系电话0577-88500367。
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而且根据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所以可知,答辩人黄香珍与陈意泽之间的租赁协议是有效的,他们属于租赁合同关系。因此,答辩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不接受,现提出依法处理本案的主张:答辩人与被告陈意泽之间只存在店面租赁合同关系,因此不需要为被告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其次,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林永畴对答辩人黄香珍的起诉,望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证据和证据来源:
1.租赁协议书,证明答辩人与陈意泽之间是店面租赁合同关系。
2.被租赁的房屋照片,证明房屋的实际情况。
3.司法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书,用于证明被答辩人所提供的收据中的签字并非黄香珍所签。
此致
鹿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黄香珍。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附项:
(l)本答辩状副本x份。
(2)证物或书证xx(名称)x件。
次承租人对租赁物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法律未规定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不可能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4、房屋转租不是房屋租赁权的转让。租赁权转让是指承租人将租赁权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退出租赁关系,而租赁关系存在于受让人与出租人之间。而在房屋转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租赁关系存在于受让人与出租人之间。而在房屋转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仍然承担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租与租赁权转让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
第十四条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
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营业;
(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债务。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五十二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民通意见》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5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四十五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律师法》第十八条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违反规定将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方式、场所等项内容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新的经营者想要延用原执照上的字号名称,必须等原执照注销满一年后方可提起申请。想要盘店创业市民,一定要先到工商部门询问清楚,以免在交易中受骗。
/05zjnews/system//03/31/。
答辩状合同纠纷案篇十
依法作出回答(承认侵权事实或者驳辩)的书状。
作用:1.双方都披露案情真相,便于法院正确审理案件;。
2.答辩是一种应诉行为,保证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特点:1.使用对象的特定性,只为被告或被上诉人提出。
2.具很强的针对性和驳辩性。
民事答辩状的结构与写法:由首部、正文、尾文三部分组成。
首部:1.标题。
直写“民事答辩状”即可。
2.答辩人基本情况:
答辩人:姓名、性别、职务、住址。
若为单位,则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3.被答辩人基本情况:姓名、地址等。
正文:1.案由:写明“答辩人因原告提起某某经济纠纷诉讼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或写明“答辩人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某某的起诉状副本,现提出答辩如下:”
2.事实和理由:(1)根据确凿的事实说明答辩的合理性;。
(2)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说明答辩理由的正确性;。
(3)揭示对方不合法、不合事理、和逻辑混乱的地方。
3.答辩请求:
尾文: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落款。
署明“答辩人:”,并签名或盖章;写清具状年月日。
3.附件。
于“落款”后,写清附件名及份数,
如:答辩状副本几份,证据几份,其他材料几份等。
范文:
答辩人:广州a公司。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1.被答辩人不是合作合同的当事人。
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1,该合作合同书的三方当事人分别是广州市×村委会(甲方)、广州b公司(乙方)、广州a公司(丙方),该合作合同由始至终都没有出现过被答辩人这个人的名字,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只能由合同的当事方来享受和承担,第三人无权干涉,因此,被答辩人既然不是合同的当事方,何来有权要求解除该合作合同,更无权要求答辩人赔偿损失。
2.被答辩人也不具有特别授权。
从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看,虽然由答辩人开出的收款收据上有被答辩人的名字,但答辩人一直认为被答辩人是作为第三人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借广州市c公司的名义代广州b公司向答辩人履行付款义务,至于被答辩人与b与之间是何种关系,从被答辩人提出的'所有证据中,并没有证据表明被答辩人经过了特别授权能代表b公司向答辩人提起诉讼,其行为完全属于无权代理,被答辩人根本不具有原告的资格。
二、假若本案中出现了有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答辩人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答辩人已按合作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详见证据×),并支付了相关费用(详见证据×)。
答辩人也已在10月将广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签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集证字×号)交给了第三人被答辩人代为转交给b公司,并得到了被答辩人的确认(详见证据×),被答辩人也在起诉状中承认已亲自到广州市规划局查证确认,答辩人也有广州规划局出具的原件为证。
被答辩人又怎么会说是伪造的呢?究其原因,从被答辩人提交的数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出,城监部门从×月×日发出的第一次处罚通知到最后一次处罚通知,都明确指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过期,没有施工许可证。
而答辩人早在月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交给了第三人被答辩人和b公司,b公司作为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施工许可证(注:办理施工许可证不是答辩人受委托的范围)并进行施工,但根据城监部门的限期改正通知书记载,在20×月×日该工程才施工到二层楼面,到同年×月×日才四楼封顶,早就过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限定的期限了,b公司也不知基于何种原因,一直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
由此可以看出,b违反了合作合同中乙方责任的第2项:“……乙方应协助甲、丙方进行工作,并负责提供应由乙方提供的文件证明。
”b公司已违反合同约定,答辩人将会另案起诉b公司,要求追究因b公司的违约而造成答辩人的一切损失。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不具有原先的诉讼主体资格,答辩人也不存在违约的情况,被答辩人的诉讼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实属浪费司法资源,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答辩状合同纠纷案篇十一
答辩人:李某(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住址: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东三区17号楼5单元202室。
答辩人:李大(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住址: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村。
因李三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xx)昌民初字第0397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针对上诉人李三提起的上诉状,被上诉人李某、李大依法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之处,认定事实基本清楚,支持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
不存在上诉人所说的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
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李三之妻李三妻在李三的全权委托下,于4月7日到东小口镇白坊村村委会办理放弃对李父亲股份继承权的书面证明”的事实依法不能成立,并论述了认为不能成立的理由。
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并无不妥,理由如下:。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拜访村村委会《证明》(以下简称“村委会证明”)和李三之妻李三妻在20xx年4月7日出具的、在村委会存档备查的《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证明本身合法有效、真实反映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兄弟间对李父亲遗产的处理意见,是李三与妻子李三妻的真实意思表示。
村委会证明是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对事发当时情况的客观还原和证实。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承担服务和协调工作,与本案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其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据是客观的。
该村委会证明无论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都符合证据要求,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
其二,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由李某录制的李某与李三谈话录音及依据录音整理的文字资料。
该录音资料中4月14日左右的那份,李某问“咱们是不是那么说的,股份和钱你都不要,房归你?”李三答“对”;而且在4月19日左右的那份,李三还多次说过老爷子说过把钱和股份给你(李某),房给我(李三);4月10日左右的那份李某与李三有如下对话:“被(李某):什么都不要,你就要房。
钱也不要、股份也不要,是不是你这么应我的。
原(李三):跟你没关系。
被:我问你,你是不是这么应我的?
被:你拍家门找我去了,这个,我应你。
原:我承认,这些事我都承认,我都承认”。
三份录音资料中上诉人反复强调起诉只是因为与大哥李大关系不好出口气。
从这些录音资料中能够反映出李父亲在去世前曾经对财产进行过分配,而且在李父亲去世后李三曾经表示过放弃对股权和钱的继承。
从上述两点看,李三妻出具的证明与村委会证明能够有效衔接,可以形成李三与李三妻放弃对股权继承的证据链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上述证据链条属于上诉人书面放弃继承,是有效的。
而且录音资料证明上诉人曾经口头表示放弃继承股权和钱,上诉人对此直至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被上诉人李某找其协商时仍予以承认。
处理遗产时,上诉人均未表示过任何异议。
依据上述最高法院意见第50条“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在遗产处理时隔近一年后,仅仅因为与大哥李大的不愉快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已处理的遗产,其行为于情于理于法无据。
况且,退一步讲答辩人认为李三妻代上诉人到村委会书写放弃股权继承书面证明,本身应属表见代理。
客观上讲李三妻与李三系夫妻,对外而言属一个经济共同体,作为答辩人及白坊村委会有理由认为李三妻已经取得李三的充分授权,这也是符合情理的、也符合农村及现实习惯的,众所周知夫或妻为任一行为不可能都取得另一方的书面授权,这不现实也不符合常理。
而且李三妻在此份书面证明中不仅签下自己的名字也签下李三的名字,这本身就能说明答辩人及白坊村委会相信李三妻有李三充分授权是善意的且是无过失的。
而实际情况是村委会已经依据此份证明做出股权变更手续,变更行为合法有效。
二、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行为,庭审过程合法。
无论从权利义务告知还是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及调解均不存在上诉人所述的程序违法问题。
理由如下:。
其一,针对上诉人第三条上诉理由第一款,答辩人认为证明不属证人证言,应属书证。
书证是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作为载体而存在的,并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证人证言则是指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陈述。
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书证是伴随着案件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其制作过程与有关案件事实相联系。
而书面证言是证人对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陈述的书面形式表述。
本案中,证明显然是书证。
对于书证自然不需要李三妻出庭作证。
其二,对于村委会证明亦属书证,原审法院不需通知该村派人出庭质证。
上诉人认为因未质证而否认证据效力于法无据。
其三,对于情况说明并非原审法院判决依据的证据,况且李某、李大签名只是表明该份书证由我方提交法庭。
不能因此而否认证据的效力。
三、针对上诉人上诉理由第二项,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妥,上诉人对股权和钱放弃继承是客观事实,人民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是法律事实。
人民法院之所以支持李三对钱的继承,是因为答辩人对上诉人放弃该部分财产继承负有举证责任且答辩人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但是对上诉人放弃股权继承,答辩人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支持答辩人的意见自然是依法做出的。
故,上诉理由认为原判决的理由与结果自相矛盾是荒唐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是公平合法的,上诉人的种种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故请贵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状合同纠纷案篇十二
答辩人:c,女,汉族,198x年x月1x日出生,系死者e之妻。
答辩人:d,男,汉族,200x年x月x日出生,系死者e之子。
因上诉人(一审原告)f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x)深罗法民x(劳)初字第194x号民事判书,提出上诉,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e系上诉人员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首先,e系上诉人员工,有国家机关依职权制定的公文书证作证。答辩人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e系上诉人员工,因此,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月10日作出的深劳社认字(市)[200x]第41235400x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e的死亡属工伤,单位为上诉人。上诉人对该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深圳市人民政府于1月26日作出的深府复决[201x]3x号《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203月2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x)深福法立裁字第1x号行政裁定书,因上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起诉讼,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述《行政裁定书》于2010年3月20日生效。因此,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在没有被依法撤销前,应作为认定e系上诉人员工的证据予以采纳。
其次,e系上诉人员工,与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e于9月底入职上诉人处,入职长途客车驾驶员,月工资为8000元,原告以现金形式于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e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的车子归上诉人公司管理,e接受过公司的上岗培训,持有上岗证。
二、e驾车行为系履行工作的行为,上诉人应承担其工伤待遇;其是否具有上诉人认可的驾驶员资格以及事故责任的认定,不是排除享受工伤待遇的法定事由,与本案没有关联。
首先,e此次驾车行为系工作行为,上诉人应承担其工伤待遇。e作为上诉人的员工,其驾驶车辆从事运输的行为系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并且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对e驾车发生的事故伤害行为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因此上诉人应当承担其工伤待遇。
其次,违法上诉人公司规定以及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是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事由,也不是排除其享受工伤待遇的法定事由。因此,上诉人提出的e违反上诉人公司规定以及东莞市第x人民法院(200x)东x法民x初字第83x号判决书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与本案无关。e驾驶公司车辆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因上诉人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其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应由公司承担。
三、一审法院参照深圳市20分工种工资指导价位酌定e工资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上诉人对e的工资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具体到本案,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e的实际工资标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参照深圳市年分工种工资指导价位中大巴驾驶员的月工资中位数,酌定e的工资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关于丧葬费和被抚养生活费问题,答辩人可以请求双重赔偿。
上诉人提出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年东中法民x终字第358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决中银保险公司赔偿答辩人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但是,商业保险赔偿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工伤赔偿则是基于劳动者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民事赔偿与工伤赔偿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不具有兼容性,答辩人可以请求双重赔偿的。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也不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x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abcd二零一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