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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论文大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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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论文大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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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论文大全(17篇)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论文篇一

1、门诊:处方、清单、收据、社保卡复印件。

2、门诊特殊病:处方、清单、收据、社保卡复印件。

1、异地就医报销人员要求:

(1)长期在外地居住人员在参加城乡医疗保险同时必须做异地就医登记。

(3)短期在外地突发急症的需个人写情况说明(包括时间、地点、原因、证明人的电话和地址、加盖村委会公章)。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论文篇二

根据《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2017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开始办理。

参保对象。

(1)具有本县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

(2)由本县公安机关签发《居住证》的非本县户籍人员;

参保缴费时间。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限为2016年10月20日至2016年12月20日。

个人缴费标准。

参保登记。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户)为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地村(居)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非本县户籍人员持《居住证》、身份证到居住地村(居)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必须同时参保。

本县中小学生及托幼机构儿童以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到所在地的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缴费方式。

(1)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由村委会统一代收代缴。

(2)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费。

(3)本县中小学生及托幼机构儿童参保缴费,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代收代缴。其中,已随家庭参保缴费的不再重复参保缴费。

(4)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只办理参保登记,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政府批准的享受参保补助的其他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费后,再到相关职能部门申领财政补助。

待遇享受时间。

(1)城乡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自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参保缴费期截止后,年度中途参保的居民(不包括新生儿),需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到账之日起满90日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出生9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就医结算。

参保居民凭社会保障卡(暂未领取社保卡的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可在全市范围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参保居民只承担个人负担部分,其余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转外地就医的,需按规定事先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地址和联系电话。

地址:盐山县北环路人社局一楼西大厅。

电话:6227103。

盐山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地址:盐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电话:609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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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论文篇三

昨日,记者从市医保中心获悉,因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个制度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开始较晚。考虑到部分居民未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迫切要求延长参保缴费时间。经研究决定,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截止时间延迟至2月28日。

市医保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2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截止时间延迟至2月28日,逾期不能补缴,请未参保缴费的居民、学生抓紧时间到户籍所在社区和学校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统称大中专学生),国家、省和我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度个人筹资标准为150元。大中专学生在学校参保缴费个人筹资标准为90元。

年度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附: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论文篇四

为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日前,秦皇岛市制定出台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明确从1月1日起,秦皇岛市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办法》对基金筹集、参保登记、参保缴费、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服务与就医管理、医疗费用结算、基金管理及违规责任等八个方面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从201月1日起,秦皇岛市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风险储备金制度,实行风险预警控制。

《办法》明确了参保人员范围,具体包括四类人员:具有秦皇岛市城乡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已取得居住证非秦皇岛市户籍的'居民;常年在秦皇岛市城乡就学的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入托的学龄前儿童;驻秦皇岛市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统称大学生)。同时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参保居民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进行参保登记,每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含大学生)于每年9月至10月由所在学校统一代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复转军人在复转后90日内办理参保。按照新政策,秦皇岛市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50元,缴费时间为今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

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面实行市级统筹后,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基金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包干费用、门诊慢性病费用、住院费用、购买大病保险费用及政策规定应由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参保居民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大学生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各项基金支出合并计算,每人每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表示,现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在报销项目、比例、医保用药目录上都有差别。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后,保障待遇实行“就高不就低”,会增加定点医药机构,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也将更加宽泛。城乡居民看病就医将更加方便。

据悉,今年6月份,秦皇岛市启动了社会保障卡“全民持卡”扩面采集工作,重点面向16周岁以下未参与信息采集的新农合人员,将社保卡发行范围扩大到全市居民,以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后参保人员持卡结算的需要。目前,已完成11000余名制卡人员的试点信息采集工作。届时,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将实现即时结算,让人民群众真正共享改革发展的红利,让老百姓有更多的获得感。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论文篇五

各区(县)人社局,市社保局: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已于近日截止,但统计至12月16日,潮南、龙湖、濠江等区的参保登记人数与参保人数相比仍存在较大缺口,全市扣款成功率仅为21.70%。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现将参保登记时间延至202月28日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层层落实,并及时做好参保工作进度的沟通;要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确保本辖区20城乡居民参保人数不低于度的参保人数,确保各项参保任务指标的圆满完成。

二、各区(县)人社局要加强对街道(镇)人社所参保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各人社所加快工作进度并认真对照20参保情况做好各村(居)参保人员的查漏补缺;同时,各区(县)人社局要加强与所在区(县)民政局和残联的沟通协调,确保困难居民的应保尽保。

三、各区(县)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医保政策、受益典型、优质服务等方面的宣传,积极引导城乡居民自愿、主动参保。要特别提醒通过银行扣款的参保人应按150元/人的新标准预存足额金额,以确保扣款成功。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汕头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及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论文篇六

市内(市外就医需要提供入院通知单到社保局开具转诊介绍信(登记))。

(未在社保局办理转诊介绍信和非定点医疗机构降低报销比例)。

即时结算。

出院时与医院结清个人自费、自付部分费用,统筹支付部分由医院与社保局结算。

2.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住院。

非即时结算。

由参保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持医生签名和就诊医院盖章的介绍信、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社保卡或银行账号复印件到社保局办理费用报销。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论文篇七

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了城乡居民的基本利益,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具有本县户籍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及其子女、已办理居住证明的非本地户口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全县中小学生。按户籍所在镇(乡)以户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每户应参保人数以当地派出所户口簿所登记的人口数为准。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缴费未满6个月)的人员不得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19年人均筹资标准690元,其中个人缴纳210元,各级财政补助480元。

城乡五保户,低保家庭,特困残疾人,其他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孤儿等困难群体以及新生儿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

新生儿出生当年办理户口登记后,随着整户参保自动获取参保资格,不需缴纳医保费即可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费。

个人缴费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缴费后原则上不予退费,但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并且已缴费至2019年的参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经本人申请核实后,可以给予退费。

符合参保条件的复员军人、婚嫁迁入、归正人员、大学毕业生等中途参保人员可以在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年度内又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自动终止。

(一)镇(乡)卫生院起付线从300元调整为6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从90%调整为80%;县内县级医院起付线从600元调整为9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从80%调整为70%;县外市内医院起付线从1000元调整为13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从75%调整为50%;市外医院起付线从1000元调整为13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从60%为调整为40%。参保人员在平阳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就医之前未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或者异地安置手续的,在原先同等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下降5%的报销比例。县内医疗机构转至温医附二医就医的报销比例为55%。

(二)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标准。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标准为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12万元。

(三)“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器官移植后续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终末期肾病)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血友病的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重症情感精神障碍治疗”、“儿童孤独症”、“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等十种特殊门诊病种医疗待遇视同住院。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妇女,顺产或剖腹产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一按8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包干。患有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等高危因素的参保孕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的费用按住院政策报销。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乡卫生院)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40%;县级医院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20%,未从基层转诊的为15%;每人每年普通门诊最高支付800元。未实时刷卡的门诊费用原则上不予支付。

(六)住院(含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超过最高限额标准12万元以上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60%的比例给予报销,每年每个参保人员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

(七)儿童“两病”待遇:患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两类重大疾病中6个病种的0—14周岁参保儿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行单病种总额限价,在限价范围内按实际结算金额,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为70%,民政救助为20%。

(八)老年性白内障待遇:患老年性白内障的参保患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就可接受免费治疗。待遇标准为1800元/次(单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残疾人联合会和慈善机构分别支付10%。

我县城乡居民医保社会保障·市民卡在温州(含各县、市、区)已纳入异地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可以直接刷卡报销。新参保人员和合作医疗卡遗失人员请就近银行办理社会保障·市民卡。

在我县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原发放的合作医疗卡继续并轨使用。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论文篇八

(12021年年010月1122日)。

一、去年工作总结2020年是脱贫攻坚决胜之年,我局认真组织开展贫困人口参保工作,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户,××人全部参保,参保率100%。同时加强与医保等部门配合,全年贫困人口综合医保累计报销××万人次,支出××亿元,大幅减轻贫困群众就医负担,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二、今年工作开展情况一是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医疗保障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分类落实脱贫人口各项医疗保障待遇,立足实际优化调整资助参保和医保扶贫倾斜帮扶政策,实事求是确定待遇标准,确保政策平稳衔接、制度可持续。

2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三是及时与市医保局对接,将“两类人员”(脱贫人口与监测户)(新识别监测户共××户××人)的数据提供给医保部门;同时先后2次召开乡村振兴系统城乡医保参保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脱贫人口和监测户参保工作,要求各县区乡村振兴局加大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脱贫人口和监测户应保尽保。

三、存在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主要问题:根据《关于印发××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8号)精神,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目前,我市稳定脱贫人口(除低保和特困户)共××余人,由于以往个人缴费全部由政府资助,按照新的政策,每人320元的费用将由其本人承担,每家按3口人计算,需要缴纳费用960元,负担过重,有可能对参保率带来一定的影响。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两类人员”的参保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应保尽保。

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重点加强政策解读,通过镇村干部、驻村工作。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论文篇九

用人单位由按大病统筹模式变更统账结合模式、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两项无需再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对已经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的单位,因生产经营好转申请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在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后,即可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变更,自变更之月起职工及退休人员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单位及其职工因故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以及破产、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包括只有退休人员而无在职职工继续缴费等)的单位,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继续按规定报销,不建立个人账户。

2.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报销。

单位职工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并按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报销。单位职工连续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并且当年中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次年3月份(含)以前办理补缴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3.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

按照个人参保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一并按大病统筹模式(个人缴费8%)参加职工医保,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本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其中,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人员,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两个月内参加职工医保的,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向前补缴费的人员,一并参加职工医保并向前连续补缴五年及以上医疗保险费的两类个人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之月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无需待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

4.个人参保人员补缴补支付的中断缴费期由三个月延长至六个月。

个人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中断缴费不超过六个月,并且当年中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次年3月份(含)以前办理补缴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5.个人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及时补缴的视为连续缴费。

个人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未满六个月中断缴费,且在中断缴费起六个月内恢复缴费并及时足额补缴的,视为连续缴费。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6.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或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其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在办理退休时计算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退休后医保待遇的依据。

7.缴费年限不足可补缴。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应按规定缴纳当年度大额医疗救助费,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足规定年限的,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当年缴费标准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补足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对于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因缴费年限不足暂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的,也可以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自补足之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其中:单位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年限,按照办理补缴时单位参保缴费模式和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办理;个人参保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年限,按照办理补缴时个人参保规定的当年缴费基数办理。

8.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个人账户可一次性结清。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与个人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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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论文篇十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于外伤的报销有特殊的规定。有的地区所有外伤都不予报销,我所在的山东省东营市,对于外伤且无第三方赔付的给予报销。能否报销,请在参保时咨询所在参保地。

外伤报销一般都不能现场联网结算,都需要到参保所在地报销。出院时请携带:

1、住院发票;

2、诊断证明;

3、出院小结。

4、病历。

5、住院费用明细。

6、所在村、居委会开具的证明(一般为证明患者为外伤或自己不慎摔伤,无第三方赔付)。

7、身份确认单。

到参保单位报销。

外伤不同于其他住院报销,因此流程稍复杂,这也是防止不法分子套取社保资金,望广大居民谅解。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论文篇十一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xx大、xx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加强统筹协调与顶层设计,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从完善政策入手,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1。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要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2。立足基本、保障公平。要准确定位,科学设计,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3。因地制宜、有序推进。要结合实际,全面分析研判,周密制订实施方案,加强整合前后的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接续、有序过渡,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4。创新机制、提升效能。要坚持管办分开,落实政府责任,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和经办管理服务效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地要完善参保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过渡与衔接。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各省(区、市)要按照国家基本医保用药管理和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规定,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有增有减、有控有扩,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原则上由统筹地区管理机构负责定点机构的准入、退出和监管,省级管理机构负责制订定点机构的准入原则和管理办法,并重点加强对统筹区域外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强化基金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和参保人员就医结算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理顺医保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职能。充分利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资源,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规范经办流程,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完善经办机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培训和绩效考核。

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改进服务手段和管理办法,优化经办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经办服务模式,推进管办分开,引入竞争机制,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激发经办活力。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各地要围绕统一待遇政策、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和就医结算等重点,稳步推进市(地)级统筹。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根据统筹地区内各县(市、区)的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水平,加强基金的分级管理,充分调动县级政府、经办管理机构基金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省级统筹。

整合现有信息系统,支撑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运行和功能拓展。推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与定点机构信息系统、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与参与经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强化信息安全和患者信息隐私保护。

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形成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通过支持参保居民与基层医疗机构及全科医师开展签约服务、制定差别化的支付政策等措施,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新秩序。

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服务监管办法,充分运用协议管理,强化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促进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深化医改的一项重点任务,关系城乡居民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布局要求,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整合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省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整合过程中的问题。

各省(区、市)要于2019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健全工作推进和考核评价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统筹地区要于2019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综合医改试点省要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作为重点改革内容,加强与医改其他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快推进。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前后的衔接;财政部门要完善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基金监管工作;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参与经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的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管理部门要在经办资源和管理体制整合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医改办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跟踪评价、经验总结和推广工作。

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宣传各地经验亮点,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

2019年1月3日。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论文篇十二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意见》要求,各省(区、市)要于2019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各统筹地区于2019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意见》明确提出,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意见》提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2019年与2019年,我国针对农村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分别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建立以来,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制度运行持续平稳,对于健全全民基本医保体系、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两项制度城乡分割的负面作用开始显现,存在着重复参保、重复投入、待遇不够等问题。在总结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运行情况以及地方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意见》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充分利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资源,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规范经办流程,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

通过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提升服务手段、改进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经办服务模式,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

目前,已经有8个省份以及部分其他省份的市、县建立了城乡统一的居民医保制度。总体来看,地方的探索为全国范围内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部分地区的整合取得了初步成效,扩大了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各地一般按照“先归口、后整合”的路径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按照“筹资就低不就高、待遇就高不就低、目录就宽不就窄”的原则统一政策,采取“一制多档、筹资与待遇相衔接”的方式逐步过渡,建立起统一城乡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整合经办管理资源,实行一体化经办服务。通过完善医保信息管理系统,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妥善处理特殊问题,做好制度衔接和实现平稳过渡。

总体来看,地方的探索为全国范围内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部分地区的整合取得了初步成效,扩大了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复参保、重复补贴、重复建设。

但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和系统推动,医保制度与医疗服务体系协同发展有待进一步加强,医保制度的筹资公平性有待进一步改进。

《意见》指出,要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形成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从政策入手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重点是要整合其筹资和待遇保障政策。在研究比对原有两项制度差异并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六统一”的政策整合要求。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这意味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不再受城乡身份的限制,参加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按照统一的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城乡居民能够更加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改善筹资分担结构。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逐步过渡。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妥善处理整合前后特殊保障政策的衔接,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各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制定统一的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统一城乡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健全考评机制,实行动态准入退出。对社会办医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

执行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强化内控管理、外部监督制度,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基金结余,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只是一方面,还需发挥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多项制度的合力,切实提高保障水平,进一步降低居民就医负担。

通过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制度政策“六统一”,整合经办管理资源,提升服务效能,城乡居民将获得更多实惠。

1、制度更加公平。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不再受城乡身份的限制,参加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按照统一的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城乡居民能够更加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2、保障待遇更加均衡。按照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的原则,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统一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和就医管理,同时适度提高保障待遇,城乡间、地区间居民医保待遇更加均衡。

3、服务更加规范。通过统一定点管理、整合医保基金、整合经办资源、提高统筹层次等措施,参保居民可以享受到城乡一体化的经办服务。同时,制度整合后,实行一体化的经办服务管理,消除了城乡制度分设、管理分割、资源分散等障碍,城乡居民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更加方便。

值得注意的是,因制度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在推进相关工作时,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制度顺畅衔接、平稳过渡,避免因个别特殊保障政策的调整而导致参保人员待遇的暂时性下降。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论文篇十三

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还称,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本次出台的新政策,针对的是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而非职工医保,即主要是适当提升无业人员及没有参加工作的人员的个人缴费比重。那么《意见》究竟是怎么样的?小编整理了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读,欢迎阅读!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有增有减、有控有扩,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

各省(区、市)要于2019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各统筹地区要于2019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论文篇十四

根据《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2017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开始办理。

参保对象。

(1)具有本县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

(2)由本县公安机关签发《居住证》的非本县户籍人员;

参保缴费时间。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限为2016年10月20日至2016年12月20日。

个人缴费标准。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

参保登记。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户)为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地村(居)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非本县户籍人员持《居住证》、身份证到居住地村(居)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必须同时参保。

本县中小学生及托幼机构儿童以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到所在地的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缴费方式。

(1)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由村委会统一代收代缴。

(2)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费。

(3)本县中小学生及托幼机构儿童参保缴费,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代收代缴。其中,已随家庭参保缴费的不再重复参保缴费。

(4)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只办理参保登记,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政府批准的享受参保补助的其他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费后,再到相关职能部门申领财政补助。

待遇享受时间。

(1)城乡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自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参保缴费期截止后,年度中途参保的居民(不包括新生儿),需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到账之日起满90日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出生9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就医结算。

参保居民凭社会保障卡(暂未领取社保卡的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可在全市范围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参保居民只承担个人负担部分,其余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转外地就医的,需按规定事先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地址和联系电话。

盐山县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地址:盐山县北环路人社局一楼西大厅。

电话:6227103。

盐山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地址:盐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电话:6092929。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论文篇十五

__年是我国深化医药体制改革,实现三年目标的最后一年。上半年我县医保中心在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劳动保障局的精心指导下,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贯彻xxx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为目标,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任务,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转换,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和待遇水平,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1、参保扩面进展情况:截止6月底,全县共有参保单位3461家,参保人员124944人,缴费人数114776人,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304家、18797人,企业(依照企业缴费事业单位)3457家、64189人(基本医疗保险46861人,外来务工11362人,住院医疗保险5966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31790人,比__年净增3815人,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

2、医保基金收支情况:1到6月份共征缴医保基金万元,其中统筹基金万元,个人帐户万元,公务员补助基金万元,重大疾病救助金万元。累计支付医疗费万元。

3、医保基金结余情况:结余基金万元,其中:统筹基金结余万元,个帐结余万元,公务员补助金结余万元,重大疾病救助金结余万元。

4、截止6月份城镇居民参保21133人,已到位医疗保险资金万元,其中参保人员缴费3100元。上半年共有27146人次,7494位参保人员享受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医疗报销有效费用万元,医疗保险资金支付万元,其中住院和门诊大病报销有效费用万元,医疗保险资金支付万元,结报支付率为。

二、主要工作情况。

近年来,随着医保扩面工作的有效开展,企业门诊统筹制度的实施,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开展,医保就医规模不断扩大。医疗管理股克服人手少、工作量加大等困难,每月及时审核定点医疗机构上传费用,严格按照医保待遇规定进行费用审核,掌握支付范围和标准,对于零星报销审核做到初审、复审,严格把关。同时,为方便宁波异地参保人员的异地结算,中心顺利开展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截止6月底,我县受理异地定居于宁海的宁波医保参保人员零星报销445人次,共219人。总费用万元,基金支付万元。我县医保参保的异地定居人员共有389人次在宁波海曙医保中心结算,总费用万元,基金支付万元。

(三)加大“两定”机构费用稽核力度,对两定单位实行年度考核。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论文篇十六

本市户籍人员已参加异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以及未落实户口或无户籍人员,均不能参加东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二、参保手续办理。

2.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幼儿园办理参保登记。

三、缴费标准和时限。

1.缴费标准:

成年人:标准一:个人缴费850元/人/年,财政补助700元/人/年;

标准二:个人缴费260元/人/年,财政补助600元/人/年。

学生和不在校未成年人:个人缴费200元/人/年,财政补助600元/人/年。

山区村个人缴纳部分减免50元(由市财政负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三无”对象、特困残疾人和困难学生,其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负担。

2.缴费时限:城乡居民成年人: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为缴费期;在校学生和不在校未成年人:每年9月1日至9月25日为缴费期,逾期不再办理缴费参保手续。缴费档次不得中途调整。

四、报销政策。

标准一(850元缴费)。

标准二(260元缴费)。

住院报销。

一级医院。

85%。

80%。

二级医院。

80%。

70%。

三级医院。

75%。

65%。

最高支付限额。

18万元。

18万元。

普通门诊报销。

社区医疗机构。

45%(含中医中药)。

45%(含中医中药)。

二级(含)。

以上医院。

25%(中医中药40%)。

不报销(中医中药40%)。

最高支付限额。

2000元。

慢性病报销。

报销比例。

60%。

30%。

最高支付限额。

2000元。

2000元。

特殊门诊报销。

无起付标准,按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大病医疗保险。

报销比例。

备注:学生优惠政策:在校学生、不在校未成年人个人缴费200元,享受标准一(850元)政策待遇。

五、其他。

详细政策事宜以《东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东政发〔〕38号)和《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东政办发〔2013〕172号、东政办发〔〕149号、东政办发〔〕134号)文件为准。

东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论文篇十七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就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就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政策明确提出了“六统一”的要求:

一要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二要统一筹资政策。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逐步过渡。

三要统一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

四要统一医保目录。由各省(区、市)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制定统一的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五要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六要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理顺医保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职能。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经办服务模式,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

《意见》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省级统筹。加强基金的分级管理,充分调动县级政府、经办管理机构基金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整合现有信息系统,做好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强化信息安全和患者信息隐私保护。

系统推进按人头、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推动形成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促进合理诊疗、合理用药。

《意见》强调,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深化医改的一项重点任务,各省(区、市)要于2019年6月底前对制度整合作出规划和部署,各统筹地区要于2019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综合医改试点省要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作为重点改革内容,加强与医改其他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快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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