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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经营的通告篇一
一、依法取缔长塘镇每月古历逢六和逢九的逢场赶集。
二、严禁各类商贩在街道路面上摆摊设点、占道为市。
三、严禁机动车辆长时间停放在街道路面上,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到指定地点,做到摆放整齐。
四、户外悬挂横幅、广告或招牌,必须经镇城管部门许可同意。对已经破损或挂放不合理的招牌,必须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对未经镇城管部门同意悬挂的横幅、广告或招牌,必须在指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取缔和清理。对占道经营、危害交通安全的,依法扣押货物;对占道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对阻碍执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月十四日
占道经营的通告篇二
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规范城市环境秩序,为全市人民营造一个干净整洁、优美宜居的居住环境。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决定对违规占道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未经批准严禁在城市道路两侧、校园附近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设摊点、流动经营。
二、严禁沿街商铺倚门设摊、店外设摊、设棚等。
三、临街商户未经审批严禁占道促销,擅自设立拱门,严禁占道堆放物品、摆放桌椅。
四、严禁户外占道进行电、氧、气焊等加工作业,以及占道修理、洗车等作业。
五、严禁在道路两侧屠宰家禽、家畜和进行食物加工。
六、临街商户要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对于各类违规占道行为,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从严处罚。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来,举报违法违规占道行为,一经核实将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举报电话:0479—7538006 12319(请用固话拨打)。
八、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由二连浩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二连浩特市创城工作指挥部
年3月5日
占道经营的通告篇三
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规范城市环境秩序,为全市人民营造一个干净整洁、优美宜居的居住环境。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决定对违规占道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未经批准严禁在城市道路两侧、校园附近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设摊点、流动经营。
二、严禁沿街商铺倚门设摊、店外设摊、设棚等。
三、临街商户未经审批严禁占道促销,擅自设立拱门,严禁占道堆放物品、摆放桌椅。
四、严禁户外占道进行电、氧、气焊等加工作业,以及占道修理、洗车等作业。
五、严禁在道路两侧屠宰家禽、家畜和进行食物加工。
六、临街商户要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对于各类违规占道行为,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从严处罚。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来,举报违法违规占道行为,一经核实将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举报电话:0479—7538006 12319(请用固话拨打)。
八、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由二连浩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二连浩特市创城工作指挥部
20xx年3月5日
占道经营的通告篇四
为加快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提高城市品位,打造宜居城市环境,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参照《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等法规、政策规定,区政府决定对安康中心城区出店占道流动经营进行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的范围为中心城区新城办、老城办、江北办、建民办辖区范围内,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摊点和流动摊贩。
二、中心城区金州路、巴山路(东堤头至西堤头)、兴安路、解放路(安运司什字至兴安路什字)、南环路、香溪路、大桥路、育才路、瀛湖路、南环快速干道、香溪大道、东大街、西大街、安悦街、文昌路、滨江大道、江北大道(汉江一桥北桥头至中渡路口)、安康大道、进站路等19条一类道路禁止出店经营、占道经营、流动叫卖,禁止设置废旧回收站点。
三、中心城区黄沟路、中渡路、出站路、水电大街、2.7改线、江北大道(中渡路口至江北缫丝厂)、内环路、巴山西路、巴山东路(东堤头至高井路口)、果园路、鼓楼街、西外环路、东外环路、朝阳路、汉宁路、五星街、培新街等17条二类道路严禁出店经营、占道经营、流动叫卖。金属加工、汽车(摩托车)维修摊点等必须入场入室经营,符合行业管理规范,严禁占道摆放、作业。
四、中心城区一、二类道路以外路段为三类道路。三类道路按照划行归市原则和控制规模、规范有序、确保畅通的要求,经辖区办事处提出设置申请,区城管局审查批准后,可设置划线经营、限时定点的便民服务销售点,辖区办事处负责各便民服务点的环境卫生秩序管理工作。
五、沿街门店要认真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对在责任区内流动占道经营进行劝导、纠违;各门店必须在店内经营,不得在店外堆放和销售物(商)品、设立灯箱招牌和遮阳棚伞;从事餐饮的经营户不得出店设桌、摆放炉灶;车辆清洗、维修、装饰行业不得占道作业;加工、焊接及修理行业不得出店占道施工。
六、水果、蔬菜、小百货等摊点应进入指定市场经营,不得沿街流动叫卖。
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人行道设立机动车辆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保管站(点)。
八、城区现有临时销售点、摊点在禁设控制范围内的,限于20xx年3月11日前自行迁离,待销售服务点规划设置完成后,进入服务点统一经营,逾期不迁离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强制取缔。
九、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区城管局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年二月二十四日
占道经营的通告篇五
为进一步治理城市脏乱差,给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按照辉县市委、市政府“清洁辉县大行动”的统一安排,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辉县市城区占道经营规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自20xx年1月30日起取缔城区一切店外经营和违规占道经营,规范市容秩序,现通告如下:
一、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加工和展示商品。重点取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销售或生产加工制作铝塑门窗、铁艺护栏、灯箱牌匾等商品和从事维修、清洗车辆、汽车美容等违章行为。
二、街道两旁的餐饮店、烧烤店严禁出店摆设桌凳店外经营,无店铺的露天餐饮、烧烤摊点一律进入划定区域经营。无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及违章占道经营餐饮行为一律取缔。
三、严格规范厂家、商家的节假日促销行为,未经审批,严禁任何企业、单位、个人在任何路段、门前搭棚举办各类促销、展销活动。
四、市区主次干道严禁流动摊贩占道摆摊设点、经营商品和农副产品。各流动摊贩、商贩必须自觉进入城区各农贸市场经营。
五、所有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和划定的停车泊位有序停放,严禁非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随意停放,确保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畅通;所有工程车辆禁止在城区主要干道停放,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六、各商家、经营户要自觉遵守,积极支持、配合整治经营秩序工作,凡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请在规定时间自觉整改到位。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自觉整改到位的,市城管部门将组织有关执法单位,集中力量开展整治,依法清除(扣押)其相关物品,并予以罚款。
七、对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或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xx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1月28日
占道经营的通告篇六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环境秩序,深入推进美丽武清建设和全国文明城区创建,在全区上下营造“当好东道主,办好绿博会”的社会氛围,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区政府决定对城区非法占道经营进行集中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禁止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堆放物品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2.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特此通告。
武清区人民政府
占道经营的通告篇七
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规范城市环境秩序,为全市人民营造一个干净整洁、优美宜居的居住环境。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决定对违规占道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未经批准严禁在城市道路两侧、校园附近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设摊点、流动经营。
二、严禁沿街商铺倚门设摊、店外设摊、设棚等。
三、临街商户未经审批严禁占道促销,擅自设立拱门,严禁占道堆放物品、摆放桌椅。
四、严禁户外占道进行电、氧、气焊等加工作业,以及占道修理、洗车等作业。
五、严禁在道路两侧屠宰家禽、家畜和进行食物加工。
六、临街商户要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对于各类违规占道行为,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从严处罚。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来,举报违法违规占道行为,一经核实将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举报电话:0479—753800(请用固话拨打)。
八、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由二连浩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xx市创城工作指挥部
3月5日
占道经营的通告篇八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环境秩序,深入推进美丽武清建设和全国文明城区创建,在全区上下营造“当好东道主,办好绿博会”的社会氛围,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区政府决定对城区非法占道经营进行集中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禁止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堆放物品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2.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特此通告。
xx区人民政府
占道经营的通告篇九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违法案件通告
马国税稽告字〔20xx〕14号
马鞍山市丰泽汇物资有限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雨山区二村。
经对该单位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2月28日执行税法情况进行了检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八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88407.2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补缴增值税 88407.27 元。
我局已对该单位的税款追缴入库。
特此通告。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占道经营的通告篇十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民风习俗,经市政府研究, 决定在我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围墙外侧和历史建筑保护点50米以内;
(三)车站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围100米以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及其周围50米以内;
(七)山林、公园等重点防火区;
(八)酒店、宾馆、娱乐场所及其周围100米以内;
(九)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场所及其周围50米以内;
(十)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人身伤亡等事故的场所
二、以下区域除禁止燃放区外为限制燃放区:
(一)市区千帆西路、千帆东路、宁康东路、学子路、环城东路、隔河东路、清河北路、环城西路、城西路、西新路、汇丰路、宁康西路所形成的闭合区域;
(二)柳市镇、北白象镇、虹桥镇建成区。
三、限制燃放区可以在下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春节(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
(二)立春;
(三)元宵节。
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经公安机关许可,可以在指定时间和地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窗户等地方燃放;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广大市民要树立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有关规定,并对违法燃放行为予以举报。
市公安局:110
市市政园林局:12319、61887717
乐成街道办事处:62886321
城东街道办事处:61887069
城南街道办事处:61886976
柳市镇政府:61721234
北白象镇政府:62991132
虹桥镇政府::62352121
占道经营的通告篇十一
为有效改善广水市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黄标车在应广两中心城区实施交通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
区域限行车辆“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ⅰ级及以上尾气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ⅲ级及以上尾气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暂不列入限行范围)。
二、限行区域:
应山城区:十里工业园区、开明路口、蒋林路口、滨河东路、应山大道红绿灯路口、南门转盘、大邦路口、三环路口北区、跑马场路口、八里岔路口,以上路口进入中心区域路段及中心城区全路段限行。
广水城区:芦兴大道路口、八一路口、药厂路口、红高梁路口、苹果山路口、税务宿舍路口、北立交桥路口、南湖路口、南道口路口,以上路口进入广水中心区域路段及广办中心区域全路段限行。
三、限行时间
全天24小时限行,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车辆,电子警察将抓拍,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特此通告
占道经营的通告篇十二
为改善新河上游水质,完善新河两岸交通网络,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和人居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上马建设新河环城南路至新丰村段配套整治工程。为确保工程按计划顺利实施,现就工程征地拆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拆迁范围:新河环城南路至新丰村段南起多年山桥,北止城南大道,途经新丰、塘边村。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设立的界桩为准。
二、工程建设用地及征地拆迁所设立的各种界桩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拔除、损毁或迁移。
三、征地拆迁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叠建、搭建任何建(构)筑物;不得新种植各种长年生作物。
四、征地拆迁范围内原有的建(构)筑物、各种长年生作物、坟墓等,所有权人应于20xx年8月20日前到所在村村委会办理有关补偿手续,并自行清理、搬迁或拆除。逾期不清理、搬迁或拆除的,将依法予以拆除。
五、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涉及的水利、通信、供电、供水、广播电视及交通等设施,有关单位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迁移。
六、按管辖范围,征地拆迁工作由池尾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落实。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寻衅滋事,违者将依法从严惩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8月1日
占道经营的通告篇十三
为保障各市场安全稳定运行,5月11日,由樊红平副主任带领相关人员组成消防安全检查小组,对中心各市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通过此次检查,发现如下安全隐患:
一、潺陵市场:
1、市场内消防通道堵塞严重;
2、灭火器配备不足,有部分药粉过期,需更换;
3、市场内无消防栓;
4、加强市场消防安全巡查力度,增强业主消防安全意识;
5、对工贸大楼及老阳光酒店的消防安全督查。(书面通知)
二、天洁市场:
1、灭火器药粉过期,需更换;
2、消防栓内器材残缺,需配齐;
3、市场内有私接电线现象。
三、大市场:
1、市场内囤积大量废品,存在安全隐患;
2、市场内无灭火器、无消防栓;
3、市场内有电线乱搭乱接现象。
四、农批市场:
1、市场内囤积大量易燃物品,乱摆乱放;
2、车辆占用消防通道;
3、市场内无灭火器、消防栓无水;
4、开发商没有将消防安全管理形成制度。
五、桥东市场:
1、灭火器药粉过期,需更换;
2、市场内无消防栓;
3、市场内有私接电线现象。
希望各所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意识,高度重视检查出的问题,拿出整改方案,及时处理,确保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安乡县市场服务中心
年5月11日
占道经营的通告篇十四
为规范中心菜市场周边区域市场秩序,解决该片区影响环境卫生、市容市貌、交通安全等市民反映强烈的问题,确保广大消费者购物安全和菜篮子工程健康发展,营造整洁、有序、优美的城市环境,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县文明办、建设、工商、交警、卫生等部门决定对中心菜市场周边区域的占道经营和车辆乱停乱放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中心菜市场内、鹤溪中路路段、市场路、小商品中弄等中心菜市场周边、沿街无证占道经营、乱搭乱建。在市场内原摊点经营户、市场周边经营户和无证摊主必须于20xx年9月24日上午8时前,进入市场内划定的经营区域从事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凡有非法占道经营等行为的,县建设、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执法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规占道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取缔。
二、严禁三座(含)以上机动车辆(包括三轮机动车)进入寨山桥头至商业桥头的鹤溪中路中心菜市场路段,严禁所有机动车驶入中心菜市场场内,允许驶入中心菜市场大门口的车辆要严格听从联合执法队的指挥和管理,严格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或停放,禁止车辆乱停乱放,如有违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三、县建设、工商、交警、卫生等职能部门将加大对乱搭乱建、占道经营、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车辆乱停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对于拒绝、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支持农贸市场综合治理工作。举报电话:中心菜市场综合整治办公室(办公地点:县中心菜市场管理办公室):5820xx5;县卫生局96301;县城管大队:5084044;县工商局:5085290;县交警队:5896191。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景宁畲族自治县工商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文明办
景宁畲族自治县卫生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建设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交警大队
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