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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款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篇一
为了规范公司货款回收流程,便于应收账款及时回收,预防发生坏账,特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整个公司的货款回收。
3、定义
3.1未收款
当月到期的应收货款在次月5日前尚未收回从即日起至月底止将此货款列为”未收款”。
3.2催收款
“未收款”在次月5日前尚未收回众即日起到月底止将此应收货款列为”催收款”。
3.3准呆账
3.3.1客户已宣告破产或虽未正式宣告破产但已有明显的要破产的迹象。
3.3.2客户因其它债务而受到法院查封货款已无偿还的可能。
3.3.3支付货款的票据一再退票没有令人信服和理由且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者。
3.3.4催收款迄今未能收回且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者。
3.3.5催收款的回收明显有重大困难经批准依法处理者。
4、管理办法
4.1未收款的管理
4.1.1财务部应于每月5号前将未收款明细表交市场部业务员。
4.1.2业务员应将未收款之未能收回的原因及对策、收回该批货款的时间于3日内以书面表式提交市场经理,市场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是否向该客户提供销售。
4.1.3市场部经理每月应监督各业务员回收未收款。
4.1.4财务部根据业务员承诺的收回货款时间于每月底检查执行情况。
4.2催收款的管理
4.2.1市场部经理应将未收款转为催收款式之未收回款的原因及对策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分管副总转呈总经理批示。
4.2.2货款经列为催收款后副总经理应于30日内监督各相关业务员收回货款。
4.2.3货款经列为催收款后30日内货款尚未收回将暂停对该客户提供销售。
4.3准呆账的处理
4.3.1准呆账的回收仍以市场部为方办由屠务部协助必要时由法律顾问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4.3.2正式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由市场部相关人员同法律顾问前往处理。
4.3.3法律顾问以专案形式处理准呆账时由市场部协助往来会计确保法律顾问随时知会市场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予以跟进。
4.3.4财务部每月初对应收款进行检查将准呆账填写”坏账申请批复表”报请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为坏账的货款将对该相关业务员进行处罚。
4.4准呆账的检查
准呆账的报送法律部门处理后由销售会计报请董事会定期召集市场部、财务部、负责市场的副总等相关部门召开检查会,检查事件的前因后果,以作为前车之鉴,并评述有关人员是否失职。
销售货款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篇二
为了规范公司货款回收流程,便于应收账款及时回收,预防发生坏账,特制定本制度。
一、货款回收管理流程
(法律顾问审核合同范本) (销售公司和财务部备案)
(客户确认发货清单) (销售内勤分类存档)
(销售公司建立应收账款台账) (财务部每月出具催款明细表)
(业务员写出逾期货款报告) (附合同和货单的复印件)
(掌握客户的基本资料) (派业务精英配合收款)
(逾期一年以上的货款) (法律顾问配合催收)
(逾期18个月以上的货款) (催款组安排专人催收)
二、发货原则
保障货款安全,做好货款回收工作,必须从源头做起,必须坚持以下发货原则:
1、公司的定型产品,如变压器、电线电缆、电工圆铝杆等,以“先款后货,现款现货”为发货原则;个别“货到付款”的业务,1~3万元业务员要打出货款欠条,3万元以上应由本公司有担保能力者(如各公司总经理或年薪制工程师等)签字担保,10万元以上除办理欠款手续外,必须经董事长批准。
2、公司的不定型产品,如箱变、配电柜、支架等,必须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公司可以接受的付款方式。
3、客户订购的定型产品(公司无存货或存货不足),也要签订购销合同,落实定金和付款方式。
三、合同的签订
签订规范的产品购销合同,是保证货款安全,规避经营风险的重要措施:
1、公司要制作各种产品的购销合同范本,并经法律顾问审核;所有合同均应以公司的合同范本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签订。
2、合同拟好之后经销售经理审核签字,然后由财务部加盖公章。
3、尽量要求客户全款到账,如果对方提出付定金采购,定金不得少于总货款的30%。定金到账后,公司采购物料安排生产。
4、本公司无法主导合同范本的客户(如央企、上市公司等),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要报董事长批准。
四、回款跟踪
1、销售公司要建立应收账款台账,财务部每月1~3日出具《催款明细表》,销售内勤要注意在收款期限内,对业务员的回款工作进行提醒和督促,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
2、业务员对逾期未收回的货款,要书写情况汇报,连同以下材料呈交主管领导:
a.该笔货款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b.客户签字的发货清单复印件;
c.《客户详细资料登记表》。
3、主管领导接到报告,要落实责任人,制定应对措施,时刻关注货款的回收情况,避免因超时效或遗失证据而导致的坏帐。对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坏帐,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赔偿责任。
4、每签订一笔新合同,业务员要尽可能多的了解对方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详细资料,并填制《客户详细资料登记表》,以便在货款回收发生障碍时可有多种途径保护公司的债权。
5、如需集团公司总部发函给较严重的欠款单位,业务员要向总部填写申请(附相关证据),总部收到申请后立即着手办理,并直接将催款函寄给欠款单位。
6、每季度末,财务部要与较大客户进行应收货款函证,并负责《应收货款询证函》的发送、回收、保管、整理、归档工作。
五、逾期应收货款管理
1、业务员负责对自己经手的逾期货款回收,为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客户进行访问(电话或上门访问)。访问客户时,如发现客户有异常现象,应及时向业务经理报告并建议应采取的措施。如客户有其他财产可供作抵价时,征得客户同意立即协商抵价物价值,妥为处理避免更大损失发生。但不得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再次向该客户发货,否则相关损失由业务员负责全额赔偿。
2、销售公司全面负责所有逾期应收货款的回收工作,了解每笔逾期应收货款的基本情况,在指导、配合经办人清收的同时,向集团总部提出切实可行的清收建议。
六、责任追究
1、业务员因故离职时,必须对经手的应收货款进行交接,取得客户对应收货款的确认函,若交接不清擅自离职者,扣发未发的工资、提成和奖金,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者,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业务员接交时,办理人员遇有疑问或账目不清时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反映,有意代为隐瞒者与离职人员负同等责任。
3、业务员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催收货款,逾期1个月暂扣当事人工资10%,逾期3个月暂扣当事人工资30%,逾期6个月暂扣当事人工资50%;当业务员在1年内全额收回货款时,上述扣款全额退还,收回部分货款的酌情退还。
4、业务员截留、挪用、坐支货款者,按销售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者适用公司奖惩制度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5、逾期应收货款超过本人当年销售总额的30%时,暂不结算或酌情扣押部分提成和奖金;逾期1年以上的应收货款按坏账处理,相关人员承当经济责任。
6、坏帐按账面余额由业务经办人赔偿40%,主管经理赔偿15%,营销总监赔偿15%,公司承担30%。
七、其它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总部制定、修改、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销售货款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规范企业销售货款的回收管理工作,确保销售账款能及时收回,防止或减少企业呆账的发生和不良资产的形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销售货款的回收管理。
第3条 职责
1、销售部负责销售回款计划的制定与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
2、财务部负责应收账款的统计及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督促销售部门及时催收应收款。
第二章 结算
第4条 信息交流与反馈
1. 在日常销售业务中,对购销方通过银行汇入公司银行帐户的货款,销售部门应当日通知财务部。
2.财务部进行查询和确认后将结果当日反馈给销售部门。
第5条 收据管理事项
1.销售部门收到客户的预付款或应收款等款项(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要及时送交财务部出纳进行登记并开具收款收据。
2.出纳人员对收到票据要分清客户单位,确认印件是否齐全、清晰,单位名称是否相符,对不符支付和结算要求的票据要退回,对收到款项要及时送存银行或转付公司财务处,确保销售货款的安全。
第6条 收到的货款以汇到公司账户或出纳人员开具收款收据的日期为准,做为考核业务员的依据。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7条 销售部按照合同的要求,对有预付款的客户,应掌握和控制发货数量,以免造成应收款项与发货不符。
第8条 销售部对收到的销售货款,要按合同要求的结算方式,及时申请到财务部开具发票,并与购销单位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章 未收款的管理
第9条 当月到期的应收货款在次月5号前尚未收回,从即日起至月底止,将此货款列为未收款。
第10条 未收款处理程序
1.财务部应于每月10号前将未收款明细表交至销售部。
2.销售部将未收款明细表及时通知相应的销售业务员。
3.销售业务员将未收款未能按时收回的原因、对策及最终收回该批货款的时间于5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提交销售经理,销售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是否继续向该客户供货。
第11条 销售经理负责每月督促各销售业务员回收未收款。
第12条 财务部于每月月底检查销售业务员承诺收回货款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催收款的管理
第13条 未收款在次月5号前尚未收回,从即日起此应收账款列为催收款。
第14条 催收款的处理程序
1.销售经理应在未收款转为催收款后的3日内将其未能及时收回的原因及对策,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总经理批示。
2.货款经列为催收款后,销售经理就于5日内督促相关销售业务员收回货款。
第15条 货款列为催收款后的30日内,若货款仍未收回,企业将暂停对此客户供货。
第16条 货款列为催收款后的30日内,若货款仍未收回,对销售业务员按每日1‰的利息进行扣款。
第17条 货款列为催收款后的30-90日内,若货款仍未收回,对销售业务员按每日1.5‰的利息进行扣款。
第18条 货款列为催收款后的90天以外,若货款仍未收回,对销售业务员按每日2‰的利息进行扣款。
第六章 准呆账的管理
第19条 财务部应在下列情形出现时将货款列为准呆账。
1.客户已宣告破产,或虽未正式宣告破产但破产迹象明显。
2.客户因其他债务受到法院查封,货款已无偿还可能。
3.支付货款的票据一再退票而客户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并已供货一个月以上者。
4.催收款迄今未能收回,且已停止供货一个月以上者。
5.其他货款的收回明显存在重大困难,经批准依法处理者。
第20条 企业准呆账的回收以销售部为主力,由财务部协助。
第21条 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准呆账时,以法律顾问为主力,由销售部、财务部协助。
第22条 财务部每月月初对应收款进行检查,按照准呆账的实际情况填写《坏账申请批复表》报请财务部经理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23条 本制度由销售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24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签字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