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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手抄报文字内容-未成年人保护法手抄报文字简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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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手抄报文字内容-未成年人保护法手抄报文字简短
    小编:CZJ2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涉及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监护人及成年公民。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需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权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以确保他们健康、安全地成长。下面小编在这里为大家精心整理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手抄报文字内容-未成年人保护法手抄报文字简短,希望对同学们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未成年人保护法手抄报文字内容

什么是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目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未成年人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哪些人能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确认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以上人员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怎样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卫生部门和学校应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的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招收己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怎样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正是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学校和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受教育权,不得体罚、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或其他教育设施中活动。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未成年人已经接受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能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就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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