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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的合规心得体会和规定篇一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的正当权益,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公司系统各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考勤
第三条 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30分至12时正,下午1时正至5时正,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由公司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落实专人负责考勤。考勤员须严格按照考勤要求及时、如实做好考勤登记。部门负责人负有考勤监督责任。
第六条 月度考勤时间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止。考勤员于每月26 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考勤汇总表及原始单据报送公司干部人事部。
第三章 请假
第七条 员工休假必须事先请假并经批准。除因急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情况员工不能自行请假可由同事或家属代请假之外,均应亲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自行离职的以旷工论处。
第八条 员工休假,部门经理助理及以下员工由部门经理批准;部门副经理及以上人员由主管领导批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出差须报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
第四章 休假
第一节 法定公休假
第九条 法定节假日为: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五)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六)青年节(5月4日)14 35周岁青年放假半天
第十条 公休假日为:每星期六、星期日。
第十一条 法定公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二条 妇女节(3月8日)、青年节(5月4日),可分别组织妇女和青年(35周岁以下)参加纪念活动。如不组织活动,则分别给妇女、青年员工放假半天。对参加活动或照常工作的员工,均不支付加班工资。如妇女节、青年节适逢法定公休日,则不补假。
第二节 年休假
第十三条 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休假。新进公司的大中专毕业生连续工龄满1年,从次年起按规定享受年休假。
第十四条 年休假标准:
连续工龄
满1年
不满5年
满5年
不满15年
满15年
不满25年
满25年以上
年休假天数
5
9
13
18
第十五条 员工有年休假待遇在5天以上(不含5天)者,至少有一次休假必须连续5天以上(含5天)。
第十六条 员工享受年休假,原则上在当年使用,确因工作关系无法休假可顺延至次年第一季度,逾期不休假作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在不妨碍工作情况下,自行安排员工休假日期。
第十八条 年休假仅限员工本人使用。
第十九条 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节 事假
第二十条 员工因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可申请事假。有调休假或年休假者,须在调休假和年休假用完后请事假。
第二十一 条 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第四节 婚假
第二十二条 员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方不早于22周岁,女方不早于20周岁,可享受婚假。
第二十三条 婚假标准:
(一)员工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包括再婚)可享受3天婚假。
(二)员工晚婚,即男方满25周岁初次结婚,女方满23周岁初次结婚,可再增加婚假7天。
第二十四条 婚假应当在登记结婚当年或次年一次休完,逾期不休或少休的,假期自动取消。
第二十五条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五节 丧假
第二十六条 丧假标准:
(一)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丧假。
(二)员工的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2天丧假。
(三)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给予1天丧假。
第二十七条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六节 探亲假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与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的亲属)、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的,可享受探亲假。
第二十九条 员工享受探亲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须经领导按权责核准,报公司干部人事部审核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探亲假标准:
(一)员工探望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二)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
(三)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
第三十一条 员工已离婚或配偶已死亡,尚未再婚的,视作未婚员工。员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再婚,而且身边无子女者,如有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按未婚员工待遇享受探亲假。
第三十二条 员工探亲假中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员工探亲给予路程假,但最多不超过2天。
第三十三条 员工探亲假期间患病,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第三十四条 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三个月以上,不再享受一年一次的探亲假。
第三十五条 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
第三十六条 探亲假期间公司支付假期工资(按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为基数计算)。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第七节 病假
第三十七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给予病假。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期是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公司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员工在公司(包括公司各系统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医疗期,标准为: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
第三十九条 员工连续病假6个月,公司支付病假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的,公司支付疾病救济费。(按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为基数计算)。标准为:
患病6个月以内
(病假工资)
患病6个月以上
(疾病救济费)
连续工龄
不满
2年
满2年不满
4年
满4年不满
6年
满6年不满
8年
满8年及以上
不满
1年
满1年不满
3年
满3年及其以上
本人工资
60%
70%
80%
90%
100%
40%
50%
60%
第四十条 员工病假工资或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员工个人缴纳的四金)的80%。
第八节 生育假期
第四十一条 生育假期标准:
(一)产前假:妊娠7个月以上,给予每天休息一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部门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
(二)产假:顺产,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难产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三)哺乳假:女员工生育后,在婴儿一周岁内,给予每天1小时授乳时间。若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由本人申请,部门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
第四十二条 已婚女员工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周岁的为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已婚男员工的配偶符合晚育条件,该员工可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和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第四十三条 产假期间按《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产或流产员工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不足部分由公司发放。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原工资的80%。
第九节 节育手术假期
第四十四条 女员工施行节育措施种类及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3个月、6个月、12个月内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当年内,每月经期休息1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二)单纯输卵管节扎休息30天。
(三)皮下埋植休息5天,术后半年内每月随访一次,每次休息1天。取皮下埋植休息3天。
(四)输卵管药物粘堵休息30天。
(五)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诊断性刮宫休息5天。
(六)人工流产:第一次因放环、节扎、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者,凡小于孕13周,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者,休息14天;行钳刮术者,休息21天;凡大于或等于孕13周者,均休息30天。
第四十五条 男员工施行节育措施,输精管节扎休息7天。
第四十六条 节育手术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节 工伤假
第四十七条 员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由本人并所在部门报公司干部人事部,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诊断为职业病日起30天内,由公司干部人事部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认定后,给予工伤假。
第四十八条 医疗待遇:
(一)工伤医疗费用除按照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二)工伤员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公司按照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工伤员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辅助器具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四十九条 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一)工伤员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公司按其原待遇按月支付薪酬福利。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二)工伤停工留薪期原则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者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公司负责。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第十一节 公假
第五十条 员工按照国家法令,因短期服役、义务劳工及参加其他社会活动等,凭证明文件申请公假,经领导按权责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一条 公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中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员工的报酬。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年休假自****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四条 公司原先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与本制度如有抵触,以本制度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干部人事部。
一、公休假(依据文件:江苏省人事局[91]21号)
1、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7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2、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的,当年假期可与下一年的假期合并使用,但隔年作废。
3、当年已享受探亲假的人员,不再安排休假。
4、一次事假超过7天的,超过的天数应抵算当年的休假时间;当年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不再安排休假。
5、当年疗养(含休养)的时间达到第1条规定的休假时间的(奖励性休假除外),不再安排休假;没有达到的,可以补足。
6、受党内严惩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当年不安排休假。
7、从外单位新调入的人员和当年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当年不安排休假。
8、公休假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探亲假(依据文件:国务院国发[1998]36号)
1、凡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工作人员,其配偶在外地的(除本市区、县),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居住在外地(除本市区、县)父母的,每年给予20天探亲假,如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休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居住在外地(除本市区、县)父母的每四年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探亲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但不包括往返路程所需时间,往返路程时间根据实际需要(也可根据车、船票)确定。
5、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或父母时,其假期应在规定的探亲期内享受,不得提前或移后合并使用。
6、见习生和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上述人员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起开始享受。
7、不论其父母或实际居住在何处,只要与父亲与母亲户口在一地,即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待遇;实际与父亲或母亲团聚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探亲假时间的,也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8、只要女职工利用产假与父母团聚20天以上,其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便不再享受。对于回家的往返路费可按规定办理。
9、原夫妻分居两地,后工作调动解决了分居问题,原未休的`探亲假不能补给。
10在探亲期内,因发生急病确实需要及时治疗而超过探亲假时,须持有乡镇以上医疗机关证明,连同病历、化验单等,经单位领导审查核实后,可以按病假处理。无上述手续或弄虚作假,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婚假(依据文件:江苏省人事局[91]21号)
1、符合法定婚龄的男女青年(男22周岁、女20周岁),可享受婚假3天。
2、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男女青年(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享受婚假15天。
四、产假(依据文件:《南京市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1、怀孕女工作人员的产前检查,定为11次,每次半天。
2、女工作人员的产假为90天(含产前假),如果是难产(含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对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120天(含产前假);男主可享受护理假7天。
4、工作人员婴儿不满一周岁的,每天在工作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哺养),每次30分钟,也可根据本人自愿,合并使用。
五、计划生育假(依据文件:《南京市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1、凡上环、结扎或上环、结扎后又怀孕作人流、引产的,可凭医疗单位证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
2、采取其它避孕措施失败后作人流、引产的,可凭医疗单位证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假期内工资照发。
六、丧假(依据文件:江苏省人事局[91]21号)
1、工作人员或其配偶的直系亲属(不含配偶的祖父母辈)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报经领导批准,给予3天丧假,如需去外地,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往返时间。
2、如享受的丧假时间超过规定的,则其超过的天数应抵算当年的休假时间。
七、病假
1、凡休病假须出具定点证明(急症除外)。
2、如病假时间跨年度时,则分别计算。
八、事假
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4天,超过天数的应抵自公休假,一年内抵算不完的,下年度继续抵算。
九、其它
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经局批准的学历教育考试(含自学考试),在工作允许的条件下,可给予一门课2天的复习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一周(含节假日);凡参加重考或补考时,不再给予复习时间(因公缺考的除外)。
十、批假权限和办理手续
3、处级干部请(休)假,一周以内的,由分管局长批准;一周以上的,由局长批准。
5、工作人员离开本市参加学习、开会等,凭有关部门的通知,处以下人员报分管局长批准,处级干部由分管局长签批后报局长审批。
管理人员的合规心得体会和规定篇二
做管理,首先是要做人,虽然说我们的工作是为了最后的一个目的去服务的,但是我们管理人员却并不同,要想下面的员工能朝着一个目标去努力,那么我们做为管理人员就不能只是只看目标,不去关心他们的工作状况,生活的情况,虽然我们是上级,但是我们更应该去关心他们,了解他们的一个工作情况,对于一些需要帮助的员工更是需要去给予帮助,只有会做人了,大家都愿意跟着你干,那么达成目标也就变得是一件更简单的一件事情了,如果只是有目标去压员工,那么可能有逆反的心理,同时他们也是不乐意在工作上,可能目标不但没有达成,甚至造成人才的流失,那么更是不容易把工作给去做好的。特别是现在的管理是非常人性化的,工作的机会也不是很少,如果让员工跳槽了,那么想再找一位合适的并不是那么的容易。
管理中,要懂得松弛有度,在管理,大家一起朝着目标努力的路上,对于员工的要求是要严格的,但是也不能一直紧绷着,得有张有弛,让他们知道我们是关心他们的,对他们的工作状况要了解的清楚,有时候并不是他们的工作没有做好,而可能是我们管理的方式没有做好,从而让工作的进步拖慢了。只有懂得让员工休息,那么工作也是会更加的有动力,在管理中也是要对员工的一些情况多去了解,不能给予太大的压力,每个员工承受的能力不一样的,有些可以抗压,有些不行,那么我们管理的话更是要适时的去调整,了解具体的情况,让他们既有工作的动力,又不会被压力压垮了。
管理的工作并不好做,这次的学习也是让我懂得了更多管理方面的一些技巧和要求,明白想要做好一名优秀的管理人员,并不是那么的容易和简单,在今后的一个工作中,我会将这次的所学运用到我的管理当中去,只有去实践了,那么我的这次培训才算是真的学到了,而不是说听过一遍就忘,那样就白费了培训的这个机会。
管理人员的合规心得体会和规定篇三
第一段:引言(200字)。
合规是企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有助于建立透明、公正、合法的经营环境。作为合规心得体会管理人员,我们负责确保企业各个方面的操作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仅要注重合规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还要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和行业发展动态。在过去的工作中,我积累了一些关于合规管理的心得体会,我们应该始终把合规放在首位,并不断提升自身的合规意识和能力。
第二段:合规政策制定与执行(200字)。
合规的基础是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企业的合规目标和原则。其次,针对企业的具体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合规政策,并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同时,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我们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沟通,确保他们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同时也要积极收集员工的反馈和建议,不断完善合规制度和流程。
第三段:监测与风险防控(200字)。
合规管理需要持续关注和监测企业的运营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我们要通过制定有效的监测机制,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在风险防控方面,我们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严格的审核和审批流程,确保企业各个环节的合规操作。另外,我们还要与外部合作伙伴保持良好的沟通,共同防范和应对合规风险。
第四段:合规意识与能力的提升(200字)。
合规管理需要我们保持持续学习和不断提升自身的合规意识和能力。在这个快速变化的时代,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都在不断更新和调整,我们要密切关注相关的政策和动态,并进行合规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此外,我们要广泛了解行业发展动态,积极参加相关的会议和研讨,与同行交流经验,从中汲取合规管理的新思路和实践。
第五段:总结和展望(200字)。
作为合规心得体会管理人员,我们应该始终坚持诚信守法、合规经营的原则,将合规纳入企业的DNA中。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我们可以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商业环境,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和竞争力。未来,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合规管理将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我们应该保持开放思维,持续学习和提升自身的合规能力,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总结:以上就是我作为合规心得体会管理人员对于合规管理的一些心得体会。通过对合规政策制定与执行、监测与风险防控、合规意识与能力的提升等方面的探讨,我们应该认识到合规管理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我们应该始终将合规放在首位,持续学习和提升自身的合规能力,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经营作出贡献。
管理人员的合规心得体会和规定篇四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企业管理人员越来越意识到合规的重要性。合规不仅仅是遵循法律法规,更是企业文化建设和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作为管理人员,合规心得体会对于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和提高管理水平至关重要。本文将探讨管理人员在合规方面的心得体会,包括价值观建立、制度建设、风险防范、培训教育以及践行合规。
第一段,价值观建立。合规的第一步是建立正确的价值观。管理人员应该具备道德操守、诚信、公正和廉洁的专业精神。世界各地纷纷建立了反腐败法律法规,彰显了对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的重视。管理人员应秉持合规的价值观,注重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声誉,树立起员工合规的榜样,促使全员在工作中合规经营。
第二段,制度建设。合规规章制度是企业进行合规管理的基础。管理人员应当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制度。同时,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加强对合规风险的监控和防范。制度建设既能够规范员工行为,也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段,风险防范。合规管理的核心是风险防范。管理人员需要深入了解企业业务的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例如,对于财务风险,管理人员可以加强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制度;对于市场风险,管理人员应加强市场调研和竞争情报收集,及时调整企业战略。只有积极主动发现和应对风险,才能避免潜在的法律法规违规行为,保证企业合规运营。
第四段,培训教育。合规的实施需要全员参与和共同努力。管理人员应制定并推行相关合规培训教育,提升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能力。培训教育内容可以包括法律法规的解读、合规的案例分析以及实际操作流程的演练等。通过培训教育,充分普及合规知识,引导员工学会辨别和规避合规风险,达到预防违规的目的。
第五段,践行合规。管理人员作为企业的领导者,应当以身作则,践行合规。他们需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避免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同时,管理人员还应鼓励并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合规工作,建立良好的内外部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推动企业的经营合规。只有以身作则,才能有效地传导合规理念,形成企业文化的共识和共同遵守的红线,提高企业合规水平。
总结来说,合规心得体会对于管理人员是非常重要的。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制定完善的制度、防范风险、加强培训教育以及践行合规,能够推动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企业的道德形象和社会责任感。管理人员应始终坚持合规的原则,以身作则,促进企业的合规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共同营造一个诚信、公正、透明的商业环境。
管理人员的合规心得体会和规定篇五
职业化就是一种工作状态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即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点,用合适的方式,做合适的事。使员工在知识、技能、观念、思维、态度、心理上符合职业规范和标准。职业化具体包括:
职业化素养(含职业道德、职业意识、职业心态);
职业化行为规范(职业化思想、职业化语言、职业化动作);
职业化技能(职业资质、职业通用管理能力)。
我觉得说的很全面,很赞同。
职业人对企业的认知,职业化培训中提了一个问题:企业是不是家?因此,对于企业来说,企业不能引导员工把企业当成是自己的家,而应该告诉员工,这里是你发展的平台,或者是你赖以谋生的机会,员工和企业之间是一个交换的关系,很现实的商业关系。当然,在企业里可以有很多自己的朋友,但个人和企业的关系就应该是这样一种彼此可以选择的商业关系。
对于个人来说,更应该认清这种关系,企业应该是个人发展的平台或者是赖以谋生的机会,用自己的努力、贡献或者给公司带来的价值换取个人的提升和公司对个人的回报,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在家里可以随心所欲,但在企业里不行。如果没有这种意识,那么说明还不够职业。
职业人对自己的认知,我们在为谁工作?大部分人会认为我们是在为老板或者上司工作,这也是一个误区。很多人了用这种观点来指导自己的工作,甚至来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因此工作时不积极努力,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反正企业是老板的,岂不知这样是在浪费自己的职业寿命和得到更大提升的机会,是一种非常短视的思想。久而久之,自己的责任心也将大大降低,甚至麻木,当一个人没有责任心的时候,也就是他失业的时候。
我们到底在为谁工作?其实每个人都在为自己工作。自己才是自己的老板,当我们努力工作、努力提升的时候,我们是在经营我们自己。在“鱼”和“渔”面前,大部分人会盯着自己的“鱼”---工资,而看不到自己的“渔”---经验、能力和成长的机会,但自己经验的增长、能力的提升才是最大的财富。身边有太多这样的例子了,为了每月多挣几百元,而放弃了更好的成长条件。
大部分职业者的回答是肯定的。为别人打工,谁都会不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因此,首先要扭转这种意识,事实上如果你认为自己是在打工的话那么你便是真正在打工,而真正的职业人却是在经营自己。
两者一对比,自我经营的职业人和由别人经营的“打工者”之间差异巨大,很明显二者的发展空间和机遇完全是不一样的,前途孰优孰劣一看便知。
一个互动提问,问大家对职业化的概念理解,并问能给自己打多少分,当时我给自己打了80分,后来听完课后总结,自己可能离80分还有一定的距离,在很多方面做的还不够。在职业化素养、职业化行为规范、职业化技能上均还需要不断地加强。
另外让我思索的一个问题是,如何让我们的员工也更加职业化,公司新员工在不断的增加,特别是近期研发、技服、制造、品管有较多新员工刚刚从学校毕业,泰瑞捷是第一份工作,可能对职业化的理解相对不深刻。针对这些新员工在入职培训阶段是否可以增加职业化训练的培训。特别是在职业道德、职业心态、责任意识等方面帮助他们建立起个人应具备的职业化素养。并通过对公司制度的贯彻和日常的工作态度、纪律的考评,来帮助员工建立起适合我们企业文化的职业化行为规范,使每个员工形成统一的行为规范。同时在不断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在职业技能上不断提高,增强自信心,提高工作效率。
职业化不仅是新员工的事情,老员工也同样需要,特别是处于基层的老员工,不断强化自己的职业化思维也同样很重要,身边有不少朋友,长期的工作,逐渐变得麻木,厌倦工作,工作没有快乐感,找不到前进的方向,没有成就感、事业感,或者陷入人际关系的危机中,频繁跳槽,可依旧找不到感觉,最终变成职嘲植物人”。我们是否也应该未雨绸缪,帮助我们的老员工也同样树立起或者强化自己的职业化思维。以上是我这次职业化培训心得体会,同时也认识到了自己在职业化上的一些欠缺,个人的职业化上也还需不断地学习和提升。
管理人员的合规心得体会和规定篇六
自主管理是企业管理方式的最高境界,理应成为我们的追求目标,尽管我们都在以各种方式推进这项工作,但从公司目前的管理情况来看,在认识上和落实上还各有不同,坚持以人为本、人为核心应该是我们的中心,因为所有的工作都是靠人来完成的。通过三天的学习和提高,自己对自主管理也有了全新的认识和理解,作为生产计划科科长,结合自己所在的部门,怎么做好下一步的生产管理工作,谈谈自己的看法:
认同感就是员工在长期从事某种职业活动过程中,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达成组织目标的心理基础,所以,在日常管理中,一方面要让员工对本岗位的工作内容、要求、重要性、目的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要使员工对自己的岗位从内心认可,认识到本岗位的重要性,认识到自己在本岗位对生产上的贡献,把对生产的贡献作为激励员工不断努力的动力;另一方面要充分使员工认识到工作兴趣是不断创新的动力,在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上,培养员工在本职岗位上的工作兴趣,才会使员工在本岗位工作过程中有一种心情愉悦的感觉,而不是一种精神负担,为员工更好履行安全职责提供精神支持,更好地发挥员工在本职岗位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安全感是人类生来具有的一种需要,煤矿供电是一种高压力行业,这是自有煤矿开采以来工作性质所决定的,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对参与煤矿供电的员工形成一种本质的思想影响,如何使员工树立煤矿供电事故可以避免、事故可以做到可防可控的理念,特别是生产管理人员,要改变固有观念认识,让大家认识到自己的思想直接影响到生产系统的安全性,各个生产岗位的安全包括了人、机、物、环四个方面,它需要在日常管理中,通过生产的科学管理让员工对本岗位设备的安全性能、所使用工具的安全操作、环境的.安全系数必须有一个清楚的了解和掌握,让员工在上岗前从心理角度有高度的安全感,在安全感的支持下,员工才有信心在本岗位上积极履行安全职责,规范操作,促进安全生产,确保矿区电网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责任感是一个人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是对公司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态度,有责任感的员工大多能够处理好份内与份外的工作,主动解决问题,有人监督与无人监督都能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推卸责任,对于煤矿供电而言,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每名员工所在的岗位都事关矿井的安全生产,这也是我们在日常管理中一直重视的责任意识,在培养员工责任意识方面应抓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作为管理者必须身体力行起到模范作用,行为教育最好的方式就是管理者身体力行,特别是生产计划科的每一名同志都直接参与到各个生产环节,因此,在做每一件事情之前,每个人都要目标明确、注重细节、尽职尽责、勇于担责,为基层车间管理人员起到榜样的作用,二是建立严格的工作流程,要保证员工尽职尽责,就必须合理设计工作流程,从领取工作任务到完成任务,都应做出严格细致的规定,促使员工做到有章可循、有的放矢。三是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员工能否按照工作流程安全地完成工作任务,就需要建立和完善生产监督制度,形成相互监督、通力配合的监督机制,共同促进员工在岗位上自觉履行安全职责的意识。
成就感是指一个人做完一件事情或者做一件事情时,为自己所做的事情感到愉快或成功的感觉。成就不一定是实现大目标带来的良好感觉,有时小目标得以实现,同样会有成就感。对于生产计划科而言,每一名岗位工在自己的岗位上凭借一技之长做出不同的贡献,而对于所做贡献的肯定,都是我们生产计划科的无形财富。我们生产管理者还应通过各种方式增强基层车间员工的自信心和责任心,使员工认识自我,坚定信心,发挥潜能,更好地在本职岗位上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员工薪酬也是体现员工在本岗位上取得成就的关键经济指标,大家来工作在体现自身价值的同时,也需要用经济价值来衡量,每个员工在岗位上的表现往往都以薪酬的考核作为结果。因此,生产薪酬的分配一定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考核,做到奖罚分明、奖优罚劣,杜绝滥奖滥罚,以免挫伤员工生产积极性。
总之,培养生产岗位自主管理不仅需要员工个人努力,更重要的是还需要管理者坚持不懈的引导,我个人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今后将着重在计划能力、组织能力、指挥能力、协调能力、控制能力上下功夫。在生产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作用,达到人尽其才,知人善用,同时注重在团队中工作,在团队中成长,提升综合能力,实现自主管理,推动公司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合规心得体会和规定篇七
? 第一条 为使本项目后勤管理更科学、规范,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不断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和项目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包括:办公区、生活区、办公用品、宿舍、食堂、厕所管理等。
??第三条 本项目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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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公司宿舍时,必须到后勤管理部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条住宿员工应保持宿舍区的清洁、卫生,做到无垃圾,不随地吐痰,严禁乱丢废物垃圾及乱倒污水。不得在公共走廊、通道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
??第六条 爱护宿舍的集体财产和所配置的生活用品及水、电等设施,如造成损坏,须照价赔偿;平时要节约用水、用电。
??第七条 随时做好防火、防盗、防爆工作,及时排除隐患;宿舍内不得擅自安装、使用大功率的电器;严禁私接电路。
??第八条 在宿舍内要做到团结互助,不打架,不骂人,宿舍内不得留宿他人或亲友,确需留宿的,须找后勤负责人登记;不得有酗酒、赌博或传播淫秽音像、书画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条 晚10点后,宿舍内不准高声喧哗,严禁饲养禽、畜,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条 住宿员工在房间分配定位后,不得将钥匙转借给他人使用,也不得任意调换,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换,须经后勤同意后方可。如擅自离开项目部的,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 全体住宿人员必须配合后勤部对宿舍区的检查工作,服从管理、派遣与监督,不得拒绝和阻拦。
第十二条 宿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禁止使用煤气灶和电炉。
第十三条 住宿人员要及时关窗锁门,保管好私有财物,属保管不慎而丢失的责任自负。
??第十四条 宿舍内不得长时间接待来客或接待异性客人。男、女职工按划分区域住宿,不得越区进入异性宿舍内逗留、住宿。患有传染病或有不良嗜好习惯者,要单独住宿。
??第十五条 职工在离职时应到后勤部办理退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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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影响他人休息。各施工队负责人是外协职工宿舍消防、卫生和安全第一负责人。
第十七条 宿舍内内禁止乱写、乱画、乱贴、乱刻,注意保持门窗墙壁干净明亮。
??第十八条 宿舍内杜绝留宿外来人员,不得存放大量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防火防盗;禁止在宿舍内打架、斗殴、赌博、嫖娼、卖淫、传播淫秽物品、男女混住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宿舍内个人物品要摆放整齐,保持床面地面整洁,禁止乱扔乱堆材料和工具。禁止个人私自接电线、插座,必须由项目部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宿舍内不得存放汽油、稀料、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明火、电炉子、电饭锅、电磁炉、热得快、电褥子、电钨灯以及大功率电器。如有使用,一律没收,并罚款若干。
第二十一条 宿舍内禁止卧床抽烟,不得随地吐痰、大小便、乱泼脏水和乱扔垃圾,应安排专人清扫,保持宿舍清洁卫生。
第二十二条 宿舍要有纱窗,夏季要有灭蝇措施,保持空气流通。
??第二十三条 节水节电,爱护公共设施,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第三十四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罚款100—500元。如有盗窃行为,经查实后,除退还赃物外,给予以一罚十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开除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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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食堂要经过卫生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内外卫生整洁,各种规章制度健全并上墙。
??第二十六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规定的用餐时间,用餐要自觉排队,文明有序,不得插队、挤闹、起哄。必须厉行节约,不得浪费。
??第二十七条 就餐员工一律服从食堂管理和监督,要爱护公物,不得把餐具带出食堂或占为己有。对损坏各类公物者,要照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 食堂要有计划的进行采购,严禁采购腐烂、变质食物,防止食物中毒;加工保管生熟食品及炊具要分开并有生熟标记;坚持实物验收制度,做好成本核算。
??第二十九条 食堂要按时开饭,认真做好职工就餐登记工作,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第三十条 食堂工作人员要对饭菜进行合理搭配,品种力求多样化;提高烹调技术,改善员工伙食。对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就餐或有临时客餐的,须有事先预约或通知,保证供应。
??第三十一条 食堂做好各项卫生工作:做到餐具、炊具洗刷干净,餐具每餐消毒,做到无锈无油污;食堂内外环境每天清扫,每周一次大扫除,确保无蝇、无老鼠、无蟑螂、无蚂蚁等害虫;食堂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搞好个人卫生。炊事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无健康合格证者,不准在食堂工作。
??第三十二条 做好安全工作。使用炊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夏季要有灭蝇措施;各种佐料、副食品要密闭保存,米面要距离地面、墙壁20厘米以上;严禁随带无关人员进入厨房;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规定放置,杜绝意外事故发生;下班前要关好门窗,检查各类电源开关、设备等。管理人员要经常督促、检查,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三十三条 遵守制度,树立为生产第一线服务的思想,努力做到饭熟菜香。
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办公用品(包括部分固定财产、日常低值易耗品等)由后勤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办公室应于每月1—5日内,将部门经理和主管领导审签过的当月份《办公用品申购单》报后勤部统一购置、领用。
第三十六条 临时需要购置的特殊用品,应报项目经理批准,由后勤部统一按批示办理。
第三十七条 各办公室的办公用品应指定专人统一签领。凡属固定资产的物品,领用者应如实填写登记表。
第三十八条 工作调动或离开本项目者,必须先办理原领用物品的清查及上缴手续。
第三十九条 上缴回归之物品要完整齐备,若已损坏,应作合理解释,故意损坏或遗失者,除照价赔偿外,还应酌情处罚。
第四十条 复印机、传真机只做办公使用,应由专人负责维护管理,以便及时排除故障。
第四十一条 各种办公物品凭申购单进行采购、核实,并做好入库登记手续,然后按申购单发放。所有物品应整齐、有序地予以摆放,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四十二条 各种办公物品应采取定期除湿等有效措施,避免产生物品腐烂、变质等现象。管-理-员要树立安全防患意识,避免产生火灾、盗窃现象。应定期对物品进行盘点,统计办公用品的使用金额。
第四十三条 办公场所要注意用电安全,严禁乱拉线、乱搭线以及违章使用电器;注意防火,如发现事故苗头,必须立即处理并及时报告,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十四条 注意将贵重物品、重要文件妥善保管,人员离开应将抽屉或保险柜锁好,提高防盗意识。
第四十五条 办公场所须保持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提升项目部的对外形象。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员工须严格遵守公司维护办公环境秩序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办公场所的环境卫生,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办公环境负责,并落实到个人。
第四十七条 项目部后勤部门、保卫部门和办公室要定期开展卫生检查活动,对各部门的环境卫生情况进行评比并给予公开通报。
第四十八条 尊重领导,服从管理;遵守劳动纪律,上班时间,不允许私自离岗外出,有事请假;员工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谐相处,共同谋事。
第四十九条 厕所卫生要设专人负责管理,每天清扫1——2次。
第五十条 厕所要有灭蝇、灭蛆、除臭措施,定期消毒。
第五十一条 不得随地大小便、吐痰和乱认废弃物。大便入坑,小便入池,及时冲水。
第五十二条 爱护公共设施,不准乱刻乱画。
第五十三条 粪便要及时加盖或清运。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项目部拟订,经讨论通过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十五条 原制度如与本制度相抵触,按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项目部后勤与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1. 贯彻执行“国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个班组人员都要贯彻执行。
2. 开工前都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情况制定,防止一般化,并经公司及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3. 开工前都必须明确工地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并签发任命书。
4. 搞好现场平面管理工作,根据总平面进行系统周密的计划,保证现场交通道路、给排水的畅通,电气线路的合理假设,大型机械、材料堆放、临时附属设施的合理不止,达到安全防火、卫生、文明的要求,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5. 施工现场禁止非生产人员、小孩和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的坑、井、孔洞、升降口、楼梯、通道口及易燃易爆场所。
6. 高空作业要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对从事高空作业者,要进行培训和体检,经考核合格和体检合格方可上岗,井字架安全防护装置、脚手架的搭设要符合有关要求,搭设完毕要经验收后方能使用,并经常检查加固。
7. 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要安全有效,要经常检查,定期维修保养,机电设备要专人专管,操作人员要经过严格考核,持证上岗。
8. 实行逐级的安全技术交底,开工前,工程技术负责人将工程的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措施向全体生产人员进行详细交底,施工员在工序前或工种变换,改变作业环境事要向操作者、新工人、民工、临时工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并作签证。
9. 施工现场、宿舍和易燃易爆场所要由足够的防火设备和灭火器材,放置于适当地点,要对职工进行防火知识教育,使职工掌握一般的消防知识,严禁在工棚、宿舍生火(如拜神、燃香、纸扎等)和使用电炉、油灯及蜡烛,严禁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线。
10. 加强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灵活掌握季节劳动时间,如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等,注意劳逸结合,改善劳动条件,各职能机构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提供充足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设施,保证职工的劳动安全防护得到落实和完善。
11. 经常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与职工个人的荣誉和经济利益挂钩,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确保生产的安全,所有奖罚金归个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排处理。
12. 若发生重达伤亡事故,应及时向上级公司报告,不得隐瞒或拖延不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候处理。
13. 特种作业人员(如焊工、机械工、电工、架工等)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从事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按期复审,不得超期使用并要做到名册齐全。
14. 每周安全员要组织一次安全活动日,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季节性应注意的事项进行指导,经常在广大工人头脑里敲响警钟,促进安全意识的提高。
15. 各班组要结合“安全生产班组活动”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及时检查与总结本班一周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工程部的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提供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反映工程项目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适合于本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办法:
1、财务人员应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财务账目应按每个单位工程项目设立总账、分类账和明细账及固定财产登记簿。
3、财务账目要认真做到日清月结,按时向公司及项目部提交(月、季、年)财务报表。
4、各种款项的收支、出纳应依据会计凭证支付、会计应依据项目经理签批的(合法)原始凭证办理、记账。
5、原始税票、票据必须注写清:单位名称、项目名称、(供货车号)、时间、对方联系电话;品名、规格尺寸、数量、单价、大写金额、用途;项目经理、材料员、收料员(三人以上)签字为(合法)凭证。(用途及签名应写在发票背面且经办及签字人应填写签字时的时间)。
6、严禁任何人携带印件齐全的空白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特殊情况、若确需携带印件齐全的空白支票、支票应限额且不超过壹万元,并经公司经理同意、两人同往办理。
7、在银行帐户支取现金、须俩人同往、一人不得支取现金,否则所发生不良后果自负。传送现金在壹万元以上须俩人同往。
8、支付材料、人工款项,应针对合同签订人,他人不得代签代领,否则后果自负。
9、会计有权定期不定期的对出纳库存进行盘查,出纳有权对会计账目进行监督;会计出纳每月月底清库存、对账目,如有问题及时书面上报公司。
10、支付人工、材料款时对方应开发票,金额在 300 元以下可开收款收据、但需优惠、另文字说明,一切票据严禁白条。
11、会计应按照《材料分类表》及其公司《管理方案》中(工程项目部财务月报表)的格式、将每张票据当天及时按类别输入计算机、每月月底、月会前向公司及项目经理出据一份成本核算汇总表。单项工程完工后报汇总表。
12、财务每月月底收回所有人员流动资金后再重新办理借支手续,若当事人所短部分、以挪用公-款加罚所短金额 150% 并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备用金只对项目经理指定的材料员预借、并由项目经理签批后借支、每次借金额不超过 5000 元、笔笔清、不能累借,超 5000 元在 10000 以内须经公司经理签批。
13、每张票据、借据须经项目经理及其三人签字方为有效(合法)票据;所有票据、借据须经公司经理在一月期限内签批完。票据、借据等签字时间超过一月者、根据签字人签字时间、追究其压票人的责任。
14、每笔款项支付时、经办人应和原订合同内容对照,复核是否与合同内容一致,是否按合同条款执行,审查复核其内容及数据复算。
15、人工费、材料款无结算审批挂账的、项目经理及财务人员不能给予借款。人工费及材料款应按月或分项及时结算挂账。
16、不同品名的材料应分类汇总、结算、装订。
17、公司印章应由项目经理或会计专人保存、不得乱借;须盖章时保管人亲自盖章。
18、银行支票管理(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电汇单、进帐单)每次购买回后、会计、出纳应按编号登记,在帐本及凭证上每次支付每笔时注写清所用支票号码;作废支票也应按号码登记。
19、项目部管理及后勤人员当月工资表、会计应在下月五号前根据项目经理所汇总(大写总工日)的考勤表、编制签批完毕,每月 12 号按时发放上月工资。项目部除了给材料员、灶管员借备用金外、给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借款,特殊情况需要借款、须经公司经理签批。
20、项目部工地灶房、由项目部自行管理,单列账本、票据、工资,(相关票据须经本项目部三人审签)独立核算;每月月底向公司汇报盈余情况,本项目部管理人员监督。
21、项目经理在月底月会前、安排专人结算当月:人工费、材料费、钢化租赁费、成本核算等,另安排专人审核、签字,签字人均应注写其签字时日期;且合同签订人签字认可后交财务汇总列表挂账。
22、财务每月月底、(按照公司所制定的统一格式)向公司及项目经理各交一份《人工费、材料费计划付款单》。单项工程完工后报汇总表。
23、各项目经理应针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记一本总账:(投标文件相关内容、合同主要条款、甲供材料量、建设单位拨款总额及笔数、人工费及材料费各施工组每次的结算金额、付款金额、欠款金额、保修金额、水电费等)。
24、相关人员应在审核、审检、审批时严格要求、认真把关,仔细一一复算、对比、对照、查寻、查访、电话访,认真负责、切实把关。
25、项目部购置的办公用品,先入库、后领取,财务报销办公用品票据时须先入库单后报销。
26、由×年×月×日起、所有材料发票、材料结算单、钢化租赁费、机械设备、工具用具票据均由材料科长全部复审签字;其它所有票据由公司经理复审签字,人工费结算单由预算员审定后公司经理复审签字。复审签字时限不得超过 30 天。
27、每一批计划付款票据签字时应与计划付款单一同送上,以便核查核对。计划付款票据应与计划付款单金额相同,付款不能随意更改变动。
管理人员的合规心得体会和规定篇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
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
第十一条“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管理人员的合规心得体会和规定篇九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化及健身等活动,有相应的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绿地和公共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等专类公园。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公园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法律 、法规 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公园管理工作。
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公园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园或者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二章 公园建设
第七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公园发展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本市公园发展规划。
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不少于陆地面积的65%.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该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九条 依法确定的公园用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不符合公园规划要求的驻园单位应当迁出。不能搬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不得擅自在公园内进行任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十条 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并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园设计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后30日内将方案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公园的建设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设置,并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公园的配套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控制规模,按照公园设计方案设置。其中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按照环保要求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具体的控制范围和要求由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需在已投入使用的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市政公用工程、供电供水管线施工等涉及公园用地的,应当采取避让措施。确需穿越公园或者占用公园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公园管理机构意见,并按规定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等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
第十六条 公园内水、电、燃气等市政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隐蔽埋设,不得破坏公园景观,不得影响树木的生长,不得危及游人人身及财产安全。不符合前述规定设置的,应当予以改建。
第十七条 新建公园投入使用后6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公园登记备案。
改建、扩建公园及其他改变公园登记内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园容和游园管理
第十八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公园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进行公园的各项建设;
(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负责公园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四)负责公园园容管理和保护;
(六)负责游园管理;
(七)加强安全管理;
(八)本规定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公园应当每日按时开放,开放时间应当公示。因故不能开放的,应当提前公示。
第二十条 游人进入收费公园应当按规定购买门票,不得逃票和使用假票。
第二十一条 公园的收费标准及优惠办法应当公示。
老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儿童、学生进入收费公园,凭身份证明可免购门票或享受购买门票的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 公园门票、公园游园项目以及参观点内交通客运的价格,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因公园增加游园项目、游园项目内容或其他原因,需要提高公园门票价格的,由公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公园内举办活动确需实行收费或提高公园门票价格的,应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临时活动门票价格。
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园,其门票和公园游园项目、参观点内交通客运的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第二十三条 公园园容应当整洁、美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绿化植被长势良好;
(二)建(构)筑物及园内各类设施、标牌外观完好、符合规范;
(三)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
(四)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保护完好;
(五)无外露垃圾,无污物,无痰迹及烟头等杂物。
第二十四条 公园的各类标牌的文字图形应当规范,标牌内容可以根据需要采用中外文对照标识。
公园入口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殿堂、展室入口处应当设置简介;主要路口应当设置指示标牌;危险地带应当设置警示标牌;非游泳区、防火区、禁烟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第二十五条 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车和儿童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第二十六条 在公园内开展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各类活动的,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按规定需报其他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的,活动组织者或经营者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各类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在指定的地点开展;需要搭建临时设施的,不得影响公园景观;活动期间,举办单位应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将公园景观、绿地及各类设施恢复原状。对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赔偿。
公园管理机构不得批准在公园规划确定的区域或设施外从事商业性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各类活动。
经批准在公园内从事商业性文化、体育、娱乐、服务及其他经营的,经营者应接受公园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遵守公园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不得占用绿地、道路从事经营。
在公园内游人自发组织的体育、文化娱乐活动,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七条 公园内各类活动产生的声音的音量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噪声标准。
第二十八条 公园内不得设置影响公园景观的商业广告。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内供游客游览、休憩的亭、廊、榭、阁等园林设施的用途。
第三十条 进入公园的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物、爱护环境,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游览、休憩。
第三十一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随意堆放物料,在树上、绿篱上吊挂、晾晒物品;
(三)在指定的体育运动场所以外的区域拉网打球、踢球,开展旱冰、滑板等体育活动;
(四)翻越围墙、栏杆、绿篱;
(五)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六)携带犬类等宠物;
(七)在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
(八)在非游泳区游泳;
(九)强行向游客兜售物品,影响公园秩序;
(十)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损毁草坪、树木;
(十一)焚烧垃圾及其他杂物;
(十二)捕捞、捕捉动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十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十四)随意倾倒杂物、垃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等废弃物;
(十五)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未经公园管理机构许可,不得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公园开放时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将公园可接纳的'游人容量予以公示。当游人超过设计容量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限制游人入园等有效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的,活动组织者应当按规定报经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查。活动组织者应当制订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活动设备、设施、作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备、设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检验,并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第三十七条 公园内的游乐项目应当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方能运营。各类游乐项目必须在入口处向游人公示安全须知。
游乐项目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运行检查及检测、维修保养。
水上游乐项目应当配备完备的救生设施。
第三十八条 游乐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每次运行游乐设施前,操作人员应当对乘坐人的安全防护措施加以检查确认,设施运行时应当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不安全行为。
游客在使用公园游乐设施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保护规范,服从管理人员的疏导。
第三十九条 公园内的道路应当符合通行标准,并按有关规范设置交通标志,保障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经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按限定的速度在指定的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园内的作业车辆运行应尽可能避开游客多的时间和路径,无法避让时,应注意疏导游人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风、防雷、防火等安全工作。公园内应当合理设置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园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按与标准面积的差额处以应交纳绿地建设补偿费的2倍至3倍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擅自在公园内从事商业经营和娱乐服务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或者占用绿地、道路经营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第(十四)项规定,向公园内倾倒杂物、垃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等废弃物的,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以下规定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经允许进入公园或经允许进入公园后不按指定路线行驶和不按指定地点停放的,对非机动车辆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辆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在建(构)筑物、各类设施和树木上攀爬、涂写、刻划、张贴,随意堆放物料,在树上、绿篱上吊挂、晾晒物品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指定的体育运动场所以外的区域拉网打球、踢球,开展旱冰、滑板等体育活动;翻越围墙、栏杆、绿篱;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携带犬类等宠物;在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在非游泳区游泳;在公园内向游人强行兜售物品;擅自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一条第(十)、(十一)、(十二)项规定,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损毁草坪、树木;焚烧垃圾及其他杂物;捕捞、捕捉动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对其他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二十九条规定,公园管理机构批准在规划确定的区域或设施外从事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各类活动的,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十三)项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本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未依法履行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拒不履行的,由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给游客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保持和改善生态环境 ,美化城市,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园属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 ,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 及供公众休憩、观赏、进行文化娱乐和科学普及 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已建成和在建的公园,以及规划确定的市区公园建设用地 的管理。
第四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并在经费上保障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公园建设和维护费用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资助等渠道筹集。
国内外投资者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参与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部门)是全市公园的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非市、区所属公园,由该公园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等职能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园林部门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园林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本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公园的规划和建设公园的调整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由市园林部门和市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公园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公园内的亭、廊、榭、阁等非营业性的单体式园林建筑小品 的建设,由市园林部门审批,报市规划部门备案;其他建设项目,经市园林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 和规范,报市园林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报建 手续。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不得任意改变。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部门划定公园保护范围,并实施控制管理。公园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高度、色彩及建筑风格 等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十一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规划、建设和管理业务档案,度报市园林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 。违法侵占公园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退。
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划要求的,按管理权限由园林部门或者非市、区属公园的主管部门组织调整达到,其费用由该公园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除不占用公园用地会严重影响城市功能 发挥的城市道路基础设施 外,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征用公园用地。
征用公园用地或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的,市规划部门应当征得市园林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公园用地的,应当就近或异地补偿相应的用地及补偿经济损失;征用规划公园用地,应当补偿相应的规划公园建设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按照《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与公园无关的驻园单位不得在公园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其迁出。
第三章 园容管理
第十五条 公园应当加强园容管理,景观、设施、环境达到规范要求,为游客提供优美、舒适的休憩场所。
第十六条 公园应当加强绿化养护 管理,保持植物生势良好,保护古树名木、文物古迹 。
凡在公园内砍伐树木的,必须经市园林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公园内的园道、公共卫生 设施,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 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保持整洁及完好。
第十八条 公园内的水体应当保持清洁,及时打捞漂浮物,定期清理淤泥 、杂物。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内排放烟尘、有害气体及倾倒杂物、垃圾等废弃物。
公园内不得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
第二十条 公园内设置游乐、康乐 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规划、景观相协调。不相协调的,由园林部门或者非市、区属公园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调整。
公园的建筑及游乐、康乐、服务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标牌完整规范。
第二十一条 公园应当设置导游图牌和服务标示牌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
公园门前广场应当保持空旷、平整,不得摆设摊档。
第二十二条 在公园内只允许与公园配套的商业服务 活动。
在公园内从事商业服务活动,应当经公园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公园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
不得拆除围墙(栏)建设经营性的建(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 公园内供游客游览、休憩的亭、廊、榭、阁等园林建筑 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上活动、动物展出、大型展览、节假日游园活动和游乐、康乐设施的安全管理。
在公园内组织大型群众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保障游客安全。
第二十五条 公园内涉及人身安全的游乐、康乐项目竣工后,必须经公安、劳动等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并定期检测、维修保养。
第二十六条 公园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许可不得进入公园。
第二十八条 公园应当按有关规定做好防风、防汛、防火和安全用电 等工作,及时处理枯枝 危树,定期检修湖泊堤坝,配备消防和抢救器材并定期保养、更新。
第二十九条 公园内的饮食服务点,应当依法做好食品、食具和从业人员 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公园引进、出口或者交换动植物,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所属管理部门审核,并按国家动、植物检疫 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章 游园管理
第三十一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及设施,遵守游园守则及公园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园内举办展览及其他活动,应当符合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影响游客的正常游园活动,不得损害公园绿化和环境质量 。
公园举办全国性的活动,市属公园由市园林部门批准;区属公园由区园林部门批准;非市、区属公园由该公园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公园门票应当对老人、儿童、现役军人 、残疾人、学生实行优惠。
公园门票(包括临时调整门票价格)和公园内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及其他危险品;
(二)恐吓、捕捉和伤害展出动物;
(三)在公园设施、树木、雕塑上涂写、刻划、张贴;
(四)损毁花草树木;
(五)在公园的亭、廊、座椅、护栏等设施上践踏、躺卧;
(六)随地便溺;
(七)乱丢果皮 、纸屑、烟头 等废弃物;
(八)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未经公园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 及放风筝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委托未具有相应资质或不按资质等级承担园林设计 、施工任务的。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举办全园性的展览和游园活动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园林部门或者非市、区所属公园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改正。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八)项和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由市、区属公园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当场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由公园管理机构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园林部门和非市、区属公园的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公园管理责任,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管理人员的合规心得体会和规定篇十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企业安全达标标准规定,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为规范工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任命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3、职责。
3.2劳动人事教育处负责安全管理人员的选用考核。
a)工厂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包括厂长、党委书记、总工程师、生产厂长、机动副厂长、总会计师、质量厂长、工会主席、安监处长、职工代表,安委会主任由企业厂长担任。
b)安全生产委员会人员中应有员工代表,员工应清楚员工代表的选择标准和职责,员工代表的职责应工作场所中展示,员工代表应熟悉职责范围内的各种危险源及其风险。
c)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审查安全工作进展和确定方案,协调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d)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内容全部形成会议纪要,其中必须包括工作项目清单,并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签发。
e)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监环保处,安监环保处是安委会日常管理机构,安监环保处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
a)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必须是相对独立的部门,其工作人员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b)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公司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主动发现事故隐患,监督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等,专门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与布置、监督与检查、总结与考核。
c)安全管理机构是工厂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组织,除安全生产管理外,不兼做其他工作。
d)安监环保处为工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现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5人,安全管理人须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资质证书。
4.3人员的任命。
a)工厂依据特点按书面或调令形式任命安全管理人员。
b)被任命的人员必须理解并履行其职责与义务,被任命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5、相关文件。
5.1关于成立(调整)工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管理人员的合规心得体会和规定篇十一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合同档案管理,发挥集体合同档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合同档案,是指集体合同订立、履行、管理、备案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及其管理的用人单位按照《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要求提交的备案材料、履行备案手续时形成的集体合同档案,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订立集体合同的各级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本单位集体合同档案。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和市工商业联合会等有关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合同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与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的联系,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以及相关单位做好集体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文件归档、档案整理与保管
第五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集体合同档案工作,将集体合同档案作为本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集体合同档案的齐全完整。
第六条 要依据国家及北京市关于档案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集体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借阅、鉴定、销毁、统计、移交等。
第七条 要认真执行《集体合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档案保管期限》,结合工作实际,将集体合同订立、履行、管理、备案等各阶段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将档案据为已有。
第八条 应采取集中归档方式,在每年六月底以前将归档文件材料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手续完备、字迹工整、载体和书写材料符合要求。
第九条 集体合同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0年、10年。
第十条 可依据《北京市实施〈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细则》进行集体合同档案的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等整理工作,应遵循文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 要设置必要的档案管理用房与相关设施、配备档案装具,采用先进管理技术,按照防火、防盗、防光、防有害气体、防尘、防有害生物等档案保护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妥善保管集体合同档案,确保档案实体的安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严禁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公布涉密集体合同档案信息。
第三章 档案利用、鉴定销毁与移交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对所需查询业务,应当按照集体合同档案查阅程序提出申请,各有关单位依法在业务范围内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集体合同档案原则不外借,相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查取证或办理案件时,须持本单位介绍信,经档案形成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查阅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集体合同档案利用形式主要包括:档案阅览、复制摘抄、出具档案证明等。
第十五条 各单位成立由单位相关负责人、业务人员和档案工作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集体合同档案提出鉴定处理意见,对仍具有保存价值的集体合同档案,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对确无保存价值的集体合同档案,编制销毁清册,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严格履行集体合同档案鉴定销毁程序,未经鉴定和批准,禁止擅自销毁档案。销毁集体合同档案时,应当派两名以上人员监督,监督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时间、方式。档案销毁清册须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 依据相关规定,将永久、定期30年保存的集体合同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区县档案馆移交。
第十八条 对集体合同档案管理中发生的违反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类集体合同档案中涉及会计、电子文件等档案材料,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合同双方资格规定
发包方应具备的资格:一是发包方项目拥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并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定,或虽无所有权,但得到有关部门授权,具有经营权,在其经营权有效期内得到所有权者同意发包的;二是发包方的法人代表必须是法律认可,经有关部门确认并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务的人;三是发包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可以发包的项目。
承包方的资格认证:一是承包方符合法人或自然人的规定并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二是具有良好信誉;三是承包方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能提供承包项目所需的投资;四是承包方具有对承包项目的生产经营能力。
二、合同项目管理规定
村、组合作经济组织对项目进行发包时,首先要对哪些项目发包、项目标底如何确定、怎样发包等一系列具体问题,进行认真地分析和研究,只有弄清楚项目的价值,才能不损害集体经济利益。因此,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发包项目作出规定:
(1)项目登记管理规定:村、组合作经济组织的任何需要对外发包的项目,都必须到镇农经站进行登记,包括项目的名称、座落、四至界限、附着物、面积、剩余的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等,镇农经站应对项目进行编号登记,并实时监控。
(2)评估管理规定:项目发包前,村经济组织应对发包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应采取在镇农经站的监督下,聘请专业的评估人员进行,对评估结果要在镇农经站进行登记,并注意保密。
(3)发包管理规定:项目发包前,首先应建立项目招标小组,招标小组应由法人代表、具有议事能力的社员代表5-7人组成,通过讨论,议定项目的标底、期限、合同草案等事项;其次是必须提前3天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明确发包的项目、经营期限、应标的时间、招标的时间、地点、投标应提供的资料及注意事项等;三是项目发包时,发包方应及时通知镇农经站派员到现场监督,以确保招、投标的公允性。
(4)合同登记规定:项目通过招、投标后,应在合同管-理-员的指导下,现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管-理-员应及时对合同进行编号登记,编号统一规定为九位数,即由镇代码两位数年度代码四位数顺序码三位数组成,登记内容包括发包项目的名称、承包方的名称及法定代表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承包期限、经营范围、缴款方式、承包合同编号等内容。
三、统一合同文本规定
凡是今年新签订的农田承包和专业承包合同,必须使用农工办监制的《农田承包合同》、《农村渔业承包合同》、《农村副业承包合同》的合同样本;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仍然使用省农林厅制定的统一文本。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严禁使用“便笺合同”、“烟纸合同”等不规范的合同。
四、合同鉴证管理规定
合同签订后,必须及时到镇农经站进行鉴证。鉴证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鉴别、公证。
(2)核对合同标的是否登记,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
(3)合同内容是否真实,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是否得到准确体现;
(4)合同项目编号、合同编号是否齐全、准确;
(5)合同鉴证员出具鉴证书,对合同进行鉴证登记和编号。
五、合同档案管理规定
所有的农村经济项目和已签订的所有承包合同都必须纳入档案管理。合同档案管理机关是镇农经站,农经站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将所有应纳入管理的项目资料必须及时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管理,以防止资料的散失的毁损。
(1)档案管理应具备的条件:应有专用的档案室和档案柜,档案室应通风、防潮、防盗、防火,档案柜应防蛀、防鼠,所有村的承包合同都必须纳入农经站档案室,分柜管理。
(2)档案管理的资料:为了适应合同档案管理的.需要,确保今后合同纠纷的及时、准确处理和分析,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资料:
b、发包项目的评估资料;
c、招、投标的公告;
d、应标资料(包括所有中标、未中标的资料);
e、招、投标的现场记录和结果;
f、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
g、项目合同;
h、鉴证书;
(3)档案查阅管理:
b、申请经农经站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c、合同管-理-员凭批准的申请,在档案查阅登记薄登记,是借阅的还应登记档案的时间、内容、卷宗编号、档案页码、借阅期限、借阅单位和经办人等。查阅申请应归档管理。借阅后应及时归还,归还时应在登记薄进行注销登记。
(4)归档管理资料入档要求:
a、合同文本应使用标准打印纸书写;
b、双方法人代表的签字必须真实,属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e、填写合同必须使用符合入档要求的墨水填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决不允许使用园珠笔或红墨水等容易褪色的笔书写。
六、合同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各村要明确合同管理人员,指定专人负责村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如有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报镇农经站备案。镇每年都将进行业务培训1-2次。
希望各村要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提高对合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执行本规定,杜绝无效合同的产生,保证农村承包合同的顺利履行,使之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管理人员的合规心得体会和规定篇十二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工作人员 廉洁自律 行为,树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 良好的形象,根据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工作人员廉政自律有关规定, 现将 房产管理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 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五坚持
1 、 坚持依法办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令行禁止。
2 、 坚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3 、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接待来访要礼貌待人、态度和蔼,满腔热情,耐心解答。工作不推诿,不拖拉,不草率。
4 、 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的工作作风,调查情况时,建立二人以上出勤制。
5 、坚持以身作责,带头遵守廉政准则,严格自律、廉洁奉公,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做一名人民满意的公仆。
二、五不准
4 、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以本人的配偶、子女个人或以他人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名义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或违规安插自己的亲戚朋友到房地产企业任职和工作。
5 、不准 涉足色情、非法组织和黑-社-会性质活动,不准违反工作规程私自决定问题,不准利用职权互相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违规提供便利。
三、五严禁
1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人员在业务工作中采取送礼金、有价证券、代币券、信用卡等支付凭证和其它贵重物品等方式贿赂公职人员。
2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市场规则,假借劳务费、信息费、顾问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等名义拉拢公职人员,为其办事提供便利。
3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向公职人员销售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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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安排或接受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或亲戚朋友在房地产企业任职或工作。
5 、严禁房地产企业办事人员与公职人员串通,编造虚假资料办-理-各-种-证-件以谋取私利。
四、五公开
1 、公开办事程序。让单位和群众了解办理房屋交易、估价应具备的条件和需要履行的手续,增加工作透明度。
2 、公开计收税费标准。使群众了解办理房屋交易收费的.标准、范围和方法。
3 、公开监督网络。公布举报电话号码,交易管理人员实行佩带胸卡上岗,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4 、公开交易人员廉政制度和道德规范。将房产管理工作人员“五不准”张贴,以约束和规范工作人员的工作。
5 、公开有关政策和规定。使群众办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资采购及管理人员监督管理,规范其廉政行为,严肃工作纪律,保持清正廉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物资采购及管理人员,是公司从事物资审批、采购、供应、保管及物资调拨处置的领导者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物资,是指生产建设所需要的一切原料、燃料、材料、设备、工具、备品、备件以及办公、劳保、生活等所需要的各种器械、用品。
第四条 物资采购、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并做到:
(一)不准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搞个人决策,“暗箱操作”;
(二)不准采购质次价高的物资,造成物资严重积压,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
(三)不准舍近求远采购,造成采购费用上升或采购不及时,给生产造成影响。
(五)不准对配偶子女、亲属向本企业推销物资提供便利或为其直接插手物资推销;
(六)不准玩忽职守,不严格检验实物质量,不妥善保管物资,造成物资流失或变质损坏;
(八)不准擅自占用、外借、外置所管物资;
(九)不准利用物资采购、管理之便、损害企业利益,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十)不准在物资采购的资质审查认证和招标中违反程序,泄露秘密,毁损资料、样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第五条 物资采购、管理人员有第四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违纪行为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管理人员的合规心得体会和规定篇十三
编者按:当前,总社出资企业正处于结构调整和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加强民-主监督,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健全制度和监督机制,对有效防止腐-败,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近日,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公司根据总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要求,结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标准,制订出台了《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各级管理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明确了监督职能,加大了处罚力度,专门设立廉洁专户规范礼金礼物的管理,为加强企业党风建设,保障企业发展奠定了基础。现予以转发,望各出资企业学习借鉴。
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
中高级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廉政建设,规范集团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从业行为,保证公司稳定、发展的大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结合集团公司的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各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均适用本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人员)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三条 公司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出资人和公司利益,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禁止有下列行为:
(二)禁止为集团公司以外的企业或私人拆借、挪用资金;提供抵押、担保;
(三)禁止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截留、转移、违规使用企业资金;
(四)禁止安排企业领导的直系亲属在公司所属的核心部门(即采购、财务、人事)任职;
(十)禁止因个人原因造成集团政令不畅通而延误工作;禁止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管理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细则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管理人员从业行为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严格检查考核,保证本细则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实施本细则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管理人员在业务、经济交往活动中无法拒收、退还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及回扣、赞助等,应在收到起一个月主动交本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登记处理。
第七条 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应建立中高级管理人员“廉政档案”,要求管理人员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将贯彻落实本细则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八条 管理人员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员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本细则的情况,纳入集团公司总部和各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内容,要对照本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九条 管理人员执行本细则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管理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集团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第二章所列禁止行为的,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将视性质、情节轻重,分别按以下种类进行逐级责任追究:
(一)通报批评,本人写出检查,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二)诫勉谈话、调整岗位;
(三)停职检查、降职处理、经济处罚;
(四)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五)解除劳动关系或开除。
管理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细则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应责令其退还;违反本细则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在集团公司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于管理人员廉洁从业,除执行本细则规定外,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亦应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廉政专户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营造健康良好的公司文化,畅通公司管理人员自查自纠的上交渠道,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拒礼拒贿提供方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结合集团公司的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各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均适用本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礼赠,是指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卡、会员卡、购物卡、加油卡、金银珠宝及其制品、贵重烟酒、数码产品(照相机、摄像机、随身听等)、字画、贵重工艺品、衣物等。
第三条 公司原则上提倡主动拒收礼赠,本办法适用的上交项目为管理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直接拒收的财物。
第四条 公司管理人员因由收受礼赠后,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及时到纪检督察部登记上交。由纪检督察部人员填写《礼赠上交单》,对上交礼金金额、礼品物件及其来源、事由进行登记,上交人在《礼赠上交单》上签字后,留存回执联。
第五条 管理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但主动登记上交礼金、礼品的,不是违纪。
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盖违纪事实而上交的,不影响性质认定。
第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检督察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职业道德修养,维护公司的品牌形象,是每一名员工基本素质要求,也是公司树立良好市场信誉的重要前提。加强廉洁自律的宣传与建设,既是市场发展的需要,也是公司全体员工不断提升自身修养、塑造一支高素质人才团队的基本保障,更是公司向着更为长远的目标前进的坚实基础,据此,公司特制定本廉洁自律规定。
1. 认真学习落实《雷蒙德公司员工守则》中对职场道德规范的有关规定,弘扬职业道德,强化自律意识,做到警钟长鸣。
2. 树立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3、 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得以欺骗、隐瞒的手段同时任职于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相关机构以牟取私利;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径。
4、 参与招投标工作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纪律,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影响公司正当利益的行为。
5. 不得参加客户、供应商等邀请的营业性歌舞厅及夜总会活动、休闲、钓鱼、旅游等娱乐活动以及对公司正常行使职权有影响的宴请。
6. 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任何业务往来机构或个人赠送的礼品以及以加班费、辛苦费、奖金或以其它名义给予的经济报酬。
7、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杜绝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背廉洁自律原则的行为。
8、公司总裁对公司廉洁自律工作负有组织领导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廉洁自律行为负直接领导、监督责任。
9、人事行政部负责廉洁自律方针的宣传贯彻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受理各类相关问题的报告、举报事宜,并配合财务部门对有违法乱纪嫌疑的行为予以查处。
10. 公司主管级以上人员应带头响应公司廉洁自律的方针,执行公司廉洁自律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督。
11. 全体员工应加强廉洁自律方面的学习,互相监督、提醒。
12、个人自查:所有员工应在季度末总结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逢年过节收受礼品、参加吃请及其他人之常情的活动),所有员工年终工作总结应包含个人廉洁自律行为内容。
14、通报与报告:各部门发生违反本规定的事件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对隐瞒不报,不及时、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报告请示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接到请示、报告不及时答复或对报告中反映的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5、谈话、诫勉:公司领导应定期就廉洁自律情况与部门负责人沟通。发现员工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当事人应对诫勉要求表态。
16. 公司审计部、财务部定期组织廉洁自律工作检查,特殊情况随时检查、调查。
17.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一经查实从严从重处罚。
18、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开除。
19、经济处罚包括:
(1)有违反本规定获取钱物的,视情节给予所收钱物金额3~5倍的罚款;
(3)对主动明示或暗示要吃要喝、参加娱乐活动并被约请的,一经发现罚款500元,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20、 发生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实行责任连带制:
(3)公司领导发生违反规定行为的,除按本规定处罚处,按管理权限报上级纪检部门处理。
21、涉及黄、赌、毒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人事行政部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
管理人员的合规心得体会和规定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节约成本费用,加强对公司各种通讯工具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各种通讯工具包括电话总机、电话分机、直线电话、传真机、移动电话以及为员工装备的电子邮箱等。
第三条:公司的各种通信工具主要是作为方便与外界沟通、便利发展业务,公司不提倡员工利用公司的通讯工具进行私家用途。
第四条:电话总机的管理
电话总机由行政部的前台人员负责值守,所有外线电话均需由前台人员负责接转。前台人员的接听电话必须使用标准用语。标准用语如下:
接听外线电话时,应说“您好!迎海团体,请问你找哪位?”;
当对方告诉分机号码时,应说“请稍等!”;
如果分机占线时,应说“对不起,电话占线,请您稍后再打过来”
前台职员接听内线电话时,应说“你好,前台”。
第五条:电话分机的管理
公司根据员工工作需要和电话分机的资源情况,为每一位员工提供一部电话分机。
员工应电话分机铃响三声内接听,接听业务电话应简洁明了,接听电话时应使用统一礼貌用语“您好,×××(员工姓名)”。讲电话时声音不可太大,以免影响别人。
电话分机个别不开通长途直拨功能,总监级以下员工因为工作实际需要而开通长途直拨功能的,须提出书面报告,经部门经理初审、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裁批准后方可开通。
对已开通长途直拨功能的电话分机,由员工个人负责长途功能的运用管理。不得借予别人拨打长途电话,一经发现,除由其个人抵偿所发生的长途话费外,还可视情况重大,结束其电话分机长途直拨功能并按公司奖惩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员工因常设工作需要打长途电话的,须填制《长途电话申请单》,经局部经理初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递交行政部经理签字后到前台挂拨,或由前台拨通后接入员工的分机上。
拨打长途电话时,必需应用ip特服号(如17909、17951),以节省费用。
禁止利用公司电话聊天。员工在上班时间如拨打或接听私人电话,应长话短说,免得造成电话线路的繁忙,时光不得超过三分钟。
严禁员工利用公司电话(包括分机和直线电话)进行拨号上网、拨打声讯台或信息台查问非业务信息。
未经公司或电话所有人的批准,拨打长途电话。一经发明,除由其个人抵偿所发生的长途话费外,还可视情况严格,给予记过以上的处罚,直至开革。
电话已开明长途直拨功效的员工一经离职,行政部应立即告诉前台将该员工的长途直拨功能关闭,同时做好登记。
第六条:直线电话的管理
总监级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总裁办主任、总裁助理,可能根据工作需要,申请配置一部直线电话,如需要开通国内长途功能的,应一并提出申请。
申请设备直线电话,一律报集团董事长批准。
第七条:传真的`管理
公司传真机由前台负责管理,收发传真时应由前台人员负责操作。
前台人员发送传真结束后,应检查是否有文件遗漏在传真机旁;传真接收停止后,应破即将传真文件交给收件人。
员工由于工作需要而发送传真的,应填制《传真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对传真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并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审批后应将《传真申请单》递交行政部经理签字,再由前台人员操作发送。
对发送保密性高的文件,可由前台人员进行领导,由员工个人亲自发送,并提前以电话方式告知收件人现场接收。对波及公司重大机密的文件不宜使用传真机发送,省得泄密。
对传真收发业务频繁或者所收发的资料保密恳求较高的部门或个人,可以申请配置专用的传真机。
员工不得应用公司传真机收发私人材料、文件。
第八条:移动电话的管理
公司不为员工购置移动电话,但对员工因办理公务所发生的移动电话费用(简称移动话费),按具体情形给予一定金额的报销限额标准。
准则上,集团主任级及下属公司副经理级以下个别员工,不得申请报销移动话费,特殊工作岗位或确实因为业务需要的除外。
公司对移动话费实行“员工提出报销申请、公司核定报销限额、限额内实报实销,超支部门员工自负”的管理方式,即:主任级以上的管-理-员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公司提出报销移动话费的书面申请,公司根据员工职务、岗位跟业务的特点,以及公司的《移动话费报销限额参考标准表》,核定详细的报销限额。对在限额以内的移动话费,由公司据实报销;对超过报销限额的,公司只按限额标准进行报销,超支部分不再补发给员工,而由其个人承担。
核定挪动话费报销限额的流程为:
主任级以上的管-理-员工可依据实际工作需要,写出书面的报销申请,由部分经理出具鉴定看法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在公司的限额参考尺度内,主管领导能够直接批准。对超出公司划定的限额参考标准的,还须要报公司总裁批准。
对经理级以上的治理员工,除需报主管引导同意外,一律报公司总裁审批。
总裁、副总裁的移动话费报销标准由董事长核定。
移动话费报销限额参考标准如下:
对已核定报销限额的员工(包含一般员工跟管理级员工),如确因业务需要但原报销限额偏低而申请从新核定的,应供给申请日前不少于三个月的移动话费发票和流水清单,并表明私人用处的部门话费,由部门经理和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出具初审见解,并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裁鉴定。
行政/人力资源部可对员工每月的移动话费进行统计分析,对报销限额核定过高的,有权提出从新核定的倡导。
凡由公司给予限额报销移动话费的员工,准则上须24小时开机(如不能24小时开机的,但须供应其余电话联系方式)。对享受限额报销但将移动电话置于关机状态,但又不提供其他电话联系方法,以至公司接洽不到的,一个月内浮现三次以上(含三次),除取消当月移动话费的报销资分内,对因联系不上而耽误工作,还将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分。
员工在有固定电话的场合(办公室、家里),应使用固定电话通话。使用移动电话拨打长途电话时,必须应使用ip特服号码(如17951、17909等)。
使用储值卡(如神州行、如意通、南粤行等)的移动电话,不给予移动话费报销。对使用实名入网并已核定报销限额的员工,不得随意更换移动电话号码,如确因需要而更换的,必须及时通知公司行政部门。
员工不得将实名入网的移动电话号码换成储值卡号码,否则公司有权撤消其移动话费报销资格。
对员工因开明个性化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如语音留言、转秘书台、订阅短信、移动qq或其余用度等),公司一律不予报销。
新入人员工必须在入职满一个月后方可提出申请移动话费报销。报销移动话费的时间从其入职日的第二个月起盘算话费报销,对其在自入职日的第二个月至正式批准日期间发生的移动话费,按日平均打算报销。
员工报销移动话费时,应按照公司的费用报销管理规定。
为加强现场通讯设施、器材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保证现场通讯畅通,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准备阶段:
1、项目部成立之初,由公司经理办公室根据工程情况,从当地电话局申请2—4部直线电话。
2、经理办公室根据项目施工总平面图及当地具体条件,组织拟定初步通讯方案,协商项目部确定。
3、根据初步方案,经理办公室组织专业通讯人员现场考查,了解现场布局,研究现场平面图,设计主干电缆布线图、电话室通讯设备安装图。
(1)设计通讯电缆布线图,要保证最短路途及电缆安全。
(2)设计电话室设备安装平面图,要包括总机、电源、配线架、话务台、防静地板、地线的安装。
4、经理办公室确定使用已完工现场回收的设备清单及需购买的设备清单。
(1)经理办公室对需购置设备进行市场考查、选型。收集各厂家通讯设备的技术指标、报价,确定厂家并协商价格,经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后购置。
5、综合部组织安装。
(1)为防止通讯电缆损坏,主干电缆原则上采用架空方式,架空电缆要架设电缆吊线,电缆吊线造镀锌钢绞线。如无架空条件,采取地埋方式。电缆走向根据施工情况,绕开有可能被挖掘地区,并于电缆上覆细土20cm,铺经砖保护,回填土后,要用警示标志加以警示。
(2)经理办公室配合厂家对已安装设备进行调试,并检查、验收。
(3)综合部对所有设备建帐立志。台帐上报经理办公室一份。
二、项目实施阶段:
1、项目部设专人负责通讯设施日常管理与维护,建立管理与维护制度。
(1)通讯管理人员要每天填写总机运行情况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用户申报的故障,要于申报当时着手处理。
(3)每周2次巡查主干电缆,观察周围环境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4)与总机厂家、当地电话局保持密切联系。
2、根据现场及总机情况,设2-3名专职话务员。
(1)话务员接听电话要使用普通话,并使用规范的文明用语。
(2)要按时交、接-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
(3)不得在话务室聊天、吃东西、干私活。
(4)接听电话要快速、准确,总机振铃三声,必须有话务员接听。
(5)转接电话快速、准确,外线转分机后,话务员应按规定监听三秒,如占线或无人接听,话务员应及时向对方反馈,或转接其它号码。
(6)注意观察总机运行情况,及时记录用户的故障申报并通知机务员。按时填写话务值班记录。
(7)交接-班前,填写中继线路测试记录表,发现故障及时通知机务员维修。
三、项目竣工阶段:
1、项目竣工后,经理办公室对设备台帐中所有设备进行验收,有回收价值的设备、材料等,由综合部负责运津。
管理人员的合规心得体会和规定篇十五
HSE(Health,Safety,andEnvironment)管理人员是企业中负责保障员工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角色。在担任这一职务期间,我深入了解了HSE管理的重要性,并获得了一些宝贵的体会。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对HSE管理的理解和心得体会。
第一段:HSE管理人员的角色和职责(200字)。
作为HSE管理人员,我们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员工在工作中保持安全和健康。我们需要监督和管理整个工作环境,包括办公室、工厂、工地等。我们需要制定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并确保员工遵守这些规定。此外,我们还负责制定防火、环境保护和突发事件应对等应急措施,并进行相关的培训和演练。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降低潜在的风险,保障员工的安全。
第二段:HSE管理人员的工作经验(300字)。
在我担任HSE管理人员的这段时间里,我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首先,我意识到预防远比救援重要。我们首先要识别潜在的危险,然后采取措施以消除或减轻这些危险。其次,与员工的有效沟通至关重要。我们需要清楚地传达安全政策和要求,并确保员工理解和遵守。此外,我们还应该鼓励员工提出安全问题和意见,并及时解决。最后,完善的记录和报告系统是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该对事故、危险源和安全改进措施进行记录和分析,以便进行持续改进。
第三段:HSE管理人员的挑战(300字)。
作为HSE管理人员,我们面临各种挑战。首先,员工和管理层对安全意识的重要性有时缺乏认识。他们可能对安全标准和程序的遵守抱有怀疑态度,认为这只会增加工作的繁琐和时间的浪费。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加强员工和管理层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以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此外,我们还要应对各种风险,包括机械故障、火灾、化学品泄漏等,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并熟悉应对措施。此外,我们还要与各级政府、行业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合作,以确保我们的工作符合法律和行业标准。
作为HSE管理人员,我获得了很多收获与心得。首先,我认识到安全是一项综合性任务,需要全员参与。员工和管理层的合作至关重要,只有齐心协力,才能实现高水平的安全管理。其次,我学会了坚持原则和规范。在遇到某些特殊情况时,我们有时可能面临压力和困扰,但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原则,并按照规范行事。最后,我深刻理解到预防比救援更重要。只有通过提前预防危险,才能真正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段:展望和总结(200字)。
HSE管理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对健康、安全和环保的要求越来越高,HSE管理职位也变得越发重要。作为一名HSE管理人员,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提高。通过我们的努力,我们可以为企业创造一个安全、健康和环保的工作环境,并为员工的安全和幸福做出贡献。
在本文中,我分享了我作为一名HSE管理人员的理解和心得体会。通过这些工作经验,我认识到预防比救援更重要,与员工的有效沟通至关重要,系统的记录和报告是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我也意识到HSE管理人员面临的挑战,需要加强员工和管理层的安全意识,应对各种风险。最后,我认为HSE管理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该继续努力学习和提高。通过我们的努力,我们可以为企业创造一个安全、健康和环保的工作环境。
管理人员的合规心得体会和规定篇十六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十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第十四条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五条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六条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八条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第二十一条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第二十三条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五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十七条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二十八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监督约束。
第三十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从业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退出。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五条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市(地、州、盟)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大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5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