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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案例分析1
1、绵阳晚报〃安县一卫生院喂奶噎死新生婴儿 被判赔6.58万
2010年4月14日,安县某镇居民常玉足月怀孕到本镇卫生院待产。15日上午10点30分,剖腹取出一男婴。小宝出生后,即与母亲分离到住院病房,一直哭啼。当天中午12时许,常玉的母亲何莲将小宝抱到注射室打预防针,注射室护士称小宝缺氧未打。何莲便将小宝抱到住院部让值班医生看,值班医生看后表示,小宝是正常的,但小宝仍一直哭啼。值班护士向琼见后,建议给给小宝兑喂30毫升奶粉。亲属将奶粉兑好后先给小宝喂,称小宝不吃,向琼就抱过小宝,帮助示范喂小宝,并叫小宝的父亲赵天顺将奶嘴眼剪大了一点,又喂,见小宝还是哭,向琼就自己动手,将奶嘴眼再剪大了一点,又侧抱着小宝,继续示范给他喂奶粉,小宝吃了奶粉,就没有再哭了,向琼告知小宝亲属,就这样用侧抱的方式喂,放在床上也要侧放,然后将小宝交给亲属,就离开了病房,此后小宝由父母及亲属一同在病房看护。
当天下午近2时许,亲属发现小宝没有动静,当即报告当值医生和护士,卫生院当即组织医生对小宝进行了全力抢救。据当日下午2时病历上新生儿死亡记录记载:“新生儿因呼吸心跳停止,面唇紫色,心室内注射肾上腺素,胸外心脏按摩,双侧鼻腔流出白色分泌物,经抢救无效呼吸心跳停止,双侧瞳孔散大,宣布死亡”。
2010年4月16日,医患双方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小宝死因进行法医学检验。鉴定结论为:“死亡原因系呼吸道堵塞致窒息死亡。”
2010年5月27日,赵天顺再次委托司法鉴定所,要求对小宝因“呼吸道堵塞窒息死亡”的因果关系作司法鉴定。2010年6月2日,鉴定所作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小宝的死亡原因系呼吸道堵塞致窒息死亡,与气管及食管内粘稠乳汁类物质有因果关系”。事后,小宝的父母将镇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等共计34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1年8月,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小宝在被告处住院期间死亡,其死亡原因系呼吸道堵塞致窒息死亡,与其气管及食管内粘稠乳汁类物质有因果关系。小宝在出生后不足4小时内,是在被告卫生院值班护士的建议、指导、参与下和原告方及其家人共同参与下喂入奶粉的。奶粉是由原告方调兑的,其浓度高低与原告方的调兑行为存在关联,且发生新生儿奶粉窒息死亡的时间是在原、被告双方共同参与给其喂入奶粉一个多小时之后,期间
是由原告方及其家人在病房看护婴儿的,故原告方对此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被告作为医方,对刚出生并在住院期间的该新生儿具有医疗、护理及服务的责任,且其值班护士同时也参与并指导、协助对该新生儿喂入奶粉的行为,故对小宝在住院期间发生奶粉窒息死亡的事实,被告也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原告主张其子出生后缺氧,被告未采取措施,应承担过错责任。判决卫生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5813.10元。案件受理费1445元由被告负担。
2、天山网〃乌鲁木齐一医院提供“问题病历”输官司判赔20万
2007年12月,张翠云的儿子李先生和家人将其送到一家医院治疗。入院检查出张翠云有冠心病,医院建议做手术,李先生和家人商量后同意了。一周后,张翠云接受了冠脉造影及支架手术。术后第二天,张翠云突然感到气短不适。两天后,老人病情突然恶化,抢救无效死亡。
在与医院协商无果后,李先生和家人将医院诉至天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了20余万元的民事索赔。案件审理期间,医院方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此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于是委托乌鲁木齐医学会进行鉴定。
“这份病历一直在医院,我们都没接触过,现在医院提供给医学会拿去作为鉴定的依据,真实性让人怀疑。”在鉴定过程中,李先生和家人对医院所出具的诊治病历提出质疑。为此,2009年5月14日,乌鲁木齐医学会不得不中止医疗事故鉴定。
为了弄清这份病历是否真实,法院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对其真实性、客观性进行鉴定。鉴定的结果却是“因医护人员的病历记载不完整……病历缺乏客观性,不能如实反映医院对患者术后真实的诊疗行为”。也就是说,这份病历由于缺乏真实性,所以不能作为医学会判定是否医疗事故的主要依据,没有了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法院一时难以查清事实。
办案法官介绍,按照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而通常医院所举的主要证据就是诊疗过程中的病历记录。如果病历本身都无法客观真实反映诊疗经过,那么也就失去了其作为证据的效力。法官说,虽然医院方对病历真实性的鉴定结果提出异议,但由于无法出具其他相关证据加以反驳,所以,法院只能认定医院提供的病历不具备真实性。医院就应当为此承担相应责任。这给医疗机构提了个醒,如果所出具的病历本身就是问题病历,不仅不能证明医院自身的清白,还应该为此担责。
近日,法院作出医院赔偿李先生和家人20万元的一审判决。
3、中国新闻网〃患者开颅术后死亡 医院护理力度不足判赔8万
在没有任何医嘱的情况下,刚做完开颅手术的患者马某被从监护室转到了普通病房,并在术后突发急症死亡。死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11万余元。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日前终审认定天坛医院存在过错,赔偿马某家人8万余元。
马某的妻子和女儿诉称,2010年1月27日,马某因“右额占位性病变,左上肺占位”住进天坛医院神外病房。第二天,马某被全身麻醉后,医生为其进行了开颅肿瘤切除术,术后马某很快被从监护室转入了普通病房。2月3日中午,马某在护工的搀扶下正准备去上厕所,结果突然晕倒,大小便失禁。当晚8时许,马某因救治无效死亡。
马某家属认为,天坛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及诊疗常规的行为,不但术前检查得不充分,术后护理也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医院在问题发生时也没有向家属履行告知义务。为此他们将天坛医院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1万余元。
此案开庭时天坛医院辩称,医院的治疗和护理过程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马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病因所致,故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后,天坛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天坛医院在对马某医治的过程中存在护理力度不足,护工的护理方式不当。医院在无医嘱的情况下,就将刚做完手术的马某由监护室转入普通病房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马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天坛医院应按20%的比例赔偿原告各项财产损失。
法院认为,天坛医院虽对鉴定结论不认可,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天坛医院应对马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二中院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依法认定天坛医院赔偿马某家人8万余元。
4、北京晚报〃精神病人噎死 医院抢救措施不足负3成责任判赔
精神病人张先生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因为病发噎食而亡。家属将医院和护理公司一并起诉索赔。西城法院近日一审认定,医院抢救未达到应尽水平,按照30%的比例,赔偿死者家属21万余元。
张先生是个有十几年病史的精神病人,一直在医院住院治疗。去年初,张先生病情加重,转入重症病房。医生发现,张先生喜欢到处乱逛,乱拿病友东
西,吃饭时抢病友的饭。而且吃东西的动作幅度很大,要谨防噎食。一次,张先生就因为抢食花卷出现了噎食,及时处理后恢复。为了防止张先生再出现噎食等紧急情况,按照医院的建议,家属还专门给张先生请了护工。
然而病重的张先生还是让人猝不及防。一天晚上,护工陪着张先生去卫生间如厕,他突然停了下来,顺手拿起卫生间垃圾桶内的一个馒头就吃并离开卫生间。护工在后面追赶到病房,张先生随即出现呼吸困难的症状,脸色发紫。护士们立即进行腹部冲击、将张先生倒臵拍背,并从其口中掏出一小块馒头。随后,心肺复苏术、电除颤术、注射肾上腺素……值班医生进行了一系列急救措施。直至抢救半小时后,急救医生赶到现场,又给张先生气管插管。最终,也没有挽救下张先生的生命。
得知噩耗后,张先生的家属无法接受,将医院和护工公司一并起诉。家属认为,张先生在医院和护工的共同看护下噎食窒息死亡,双方均有责任。
在法庭上,医院自认为诊疗过程符合医疗常规,没有过错,且事先已经发现张先生抢食的情况,提示家属聘请护工,尽到了注意义务。护工公司则表示,护工发现张先生抢食后及时追赶并通知值班护士抢救,履行了相关义务。两被告将张先生死亡归结为其自身病症所导致的意外。
法院认为,张先生作为严重的精神病患者,行为往往具有突发性。他在卫生间垃圾桶中捡拾馒头事发突然,也超过了常人的认知范畴。由于张先生并非在日常饮食过程中发生噎食意外,护工公司对此意外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法官查阅文献记载后发现,在患者出现噎食急救时,应做到立即清除食物、疏通呼吸道;倒臵拍背、腹部冲击等,如果这些做法都无效,应立即穿刺建立人工气道或气管切开等,暂时恢复通气。而医院前面几项抢救措施都基本做了,未奏效时应该考虑进行气管切开建立人工气道的方式。法院认为,虽然医院实施了抢救行为,但并未完全达到该医院应当尽到的相关水平。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30%的比例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张先生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万余元,护工公司同意返还200元护理费。
5、宁波日报〃赔了医疗费,医院为何仍成被告
2011年5月,年过花甲的姚先生经诊断患有肺结核,到某医院接受HRZE抗痨治疗,并定期进行复检。6月10日,他到医院检查时,医生根据其在检测项目中出现的继发性尿酸过高现象,配给他别嘌醇。但未料姚某对别嘌醇过敏,服后出现药物性肝、肾功能衰竭最终死亡。宁波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小
组鉴定认为,姚某之死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次要责任。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姚某家人与医院达成协议,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万余元。协议达成后,医院即支付了赔偿款。
事后姚某家属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并致死亡,侵权责任人应支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但在处理这起事故时,未将死亡赔偿金列入赔偿项目内。姚某家人以此为由,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死亡赔偿金。慈溪法院经过审理,于近日作出判决,医院应支付姚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同时,确认双方原先达成的协议有效。
首先,姚某家属基于姚某与医院之间存在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提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姚某家属认为,医院应当对该起医疗事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根据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被鉴定确认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医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赔偿死亡赔偿金。
另外,法院认为,姚某家属与医院达成的调解协议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应予以维持,不影响法院对该案的最终判决。
6、南方网〃手术后偏瘫 医院被判赔35万
来自湖北的仇付明与丈夫张从家是一对年过六旬的老夫妻。2007年9月22日,仇付明因视物重影模糊及头痛前往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鞍区占位:垂体瘤”。10月9日进行开颅肿瘤切除术。术后第6天,仇女士出现左侧肢体乏力、说话含糊等症状,诊断为血栓性脑梗塞,半个月后因无力支付医疗费自动出院。2008年4月28日,因颅脑手术后出现并发症又入院治疗,由于经济困难,住院一天后出院。之后,仇左侧完全偏瘫。
后张家起诉医院,称其侵犯知情选择权
根据以往的庭审,脑垂体腺瘤的手术有两种,开颅手术切除术对脑组织造成长时间的压迫,导致脑组织缺血、缺氧,影响病人术后恢复;而经锁孔和经鼻孔、蝶窦微创肿瘤切除术,病人术后恢复快,只需住院十几天,花费一两万即可,但对医疗机构的软硬件设施要求较高。
张从家说,惠州中心医院没有进行告知义务,让他选择前一种手术,导致妻子终身残疾。张说,妻子手术时,血压和血糖都处于不正常状态,术后也远远超过正常范围,该院却没有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处理。
对此,惠州中心医院称,仇入院后,家属反复要求尽早手术治疗,术前该院已将患者病情、手术目的、方式及患者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病,可能导致多种并发症等向其解释清楚,家属签字要求手术并愿意承担一切风险。术后第6天患者病情出现变化,经该院神经内科进一步治疗,病情逐渐好转。
医院称,患者术后恢复过程中出现的并发症与其长期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有关,与手术无关。广东省医学会于2009年3月5日已经对该起医疗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不属医疗事故。
由于张从家不相信广东医学鉴定,后来法院从北京请一家医疗鉴定机构,结论为仇付明脑梗塞的发生主要原因是自身存在的病理基础,医院实施的手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该风险,此种手术应属被允许的风险范畴;但是医院在手术后对仇的病情观察过程中存在不足,此种不足理论上存在加重病情的可能。
由此,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惠州市中心医院一次性赔付医疗损害赔偿金350753 。42元。
7、京华时报〃首例非法移植肾脏案宣判 医院判赔72万元
2009年6月,解某结识了在西安游玩的未成年人王小军和周小林。随后,解某以卖肾对身体影响不大,可以赚钱为诱饵,将王小军、周小林骗至兰州市城关区杨某的租住处。2009年6月25日,杨某带着王小军来到兰州某医院进行了肾脏切除手术,将其1个肾脏移植给了1名尿毒症患者。4天后,杨某给了王小军5.1万元。7月9日,经过同样的程序周小林也在该医院将1个肾脏移植给了来自广东的肾衰竭患者,得到了4.2万元卖肾款。
2010年,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杨某、解某提起公诉。经审理,其两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8年,判处解某有期徒刑6年。
而在该案一审审理期间,进行器官移植的兰州市某医院,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两名受害人72万元。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已经提起上诉。
医院为何承担赔偿责任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力:医院有过错毫无疑问。首先,医院违反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的规定。其次,医院未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本案中,因医院的审查不严导致两名未成年人的一侧肾脏被切除,且分别构成七级伤残,医院共赔偿受害人72万元足以说明医院的过错问题。
为何以故意伤害罪量刑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官杨玉玲:本案自2009年6月侦查机关介入调查,2010年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该案件发生在刑法修正案
(八)出台之前,因此对此类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人体器官移植的新型犯罪,尚无明确的罪名规定,在对案件证据全面审查、固强补弱的基础上,经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充分论证,最终以故意伤害罪认定并诉诸审判。
医患纠纷案例分析2
媒体报道,武汉协和医院值班室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该院21日晚上因一名患者“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了严重的医患冲突事件,“大概三四十名”死者家属“带着钢管”到医院“闹事”,有10多名保安受伤,一人受伤特别严重。9月15日,北京同仁医院一名曾经的患者闯入该院办公室,砍伤耳鼻咽喉科主任徐文。卫生部表示,强烈谴责伤害医务人员的暴力犯罪行为。称近十年间医患暴力冲突呈井喷式爆发
13日,人民日报刊发“聚焦·医生执业状况调查(下)”的报道,关注“医患信任脆弱,患者期望值高,暴力事件增多”现象。
医生流汗又流血
今年以来,医患暴力冲突恶性事件频频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忧虑。9月21日,湖北武汉协和医院发生一起暴力冲突。一名七旬患者因病情复杂,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因不认同医院的结论,纠集数十人持械冲击医院。
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医患关系发生了剧烈变化,医疗纠纷不断增加,医生执业环境持续恶化。尤其是近十年间,医患暴力冲突呈井喷式爆发,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医生普遍感到执业中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得不到保障,医生成为一个高危职业。
2010年8月,世界著名医学杂志《柳叶刀》发表文章——《中国医生:威胁下的生存》。文章称:“中国医生经常成为令人惊悚的暴力的受害者”,“医院已经成为战场,因此在中国当医生便是从事一种危险的职业”。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认为,不让医生流汗再流血,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谴责医院场所的暴力行为,应当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一名网友写道:“当医生受到暴力侵犯时,整个社会应该和医生站在一起。我不是在偏袒医生,而是想明白了一个道理:我们离不开医生,更离不开好医生。”
医患信任太脆弱
信任缺失是转型期中国医患关系的显著特征。医患暴力冲突愈演愈烈,最根本原因是缺乏信任。
中国医科院整形医院副院长吴念告诉记者,几年前,医院曾收治了一名烧伤男孩,由于家长对治疗效果不满意,把医院告上法庭。令人意外的是,家长居然出示了长达70分钟的录音资料。患方从第一次就诊时便开始录音,包括医生的承诺和解释、抢救治疗过程、多方专家咨询等。
“患者随时留取证据,以备诉讼,这是对医生情感的极大伤害。”吴念说。
生老病死,本是人生的自然规律。然而,很多患者家属对生命的期望值过高,要求医生只能成功,不能失败。一旦发生死亡或意外,往往迁怒于医生,无理取闹。
医疗环境恶化,医患纠纷频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医疗知识的专业性,医生占据主导地位,患者处于被动地位,患者获取医疗知识主要依靠与医生的交流沟通。
北京安贞医院副院长周生来说,目前,医患沟通是医学教育的“短板”。医生本来有“三件宝”:语言、药物、手术刀。但是,很多医生只会用后两件,不会用第一件。很多人当了一辈子医生,却不会和患者说话。
用制度保护医患双方
中国医院协会自律维权部副主任郑雪倩认为,医患暴力事件不是单纯的医患矛盾,仅靠医患双方努力无法解决,还需要社会各方形成合力。要从根本上杜绝暴力事件的发生,关键在于完善法律法规,建立良好的医患纠纷处理制度。
北大人民医院院长王杉说:“建立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调解机制,让医院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可以有效改善医生的执业环境。”
据悉,《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索赔金额未超过1万元的,可以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协商解决。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举措赢得了医患双方的认可,70%以上的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得到妥善处理,“医闹”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企图用全世界最少的医疗投入保障全世界最多的人口,利用无良媒体将之与愚昧平民的矛盾转嫁。我们过着最苦的大学生活,毕业后领着全世界医生中最低的收入,还要被得了绝症的患者砍了泄愤,砍死了都还要听一群人民高呼大快人心,这到底是怎样一个畸形的社会?! 徐文老师被砍,网民纷纷表示砍得好,医生都该砍;昨日夜班,全院抢救一个颈椎骨折送来时已无心跳呼吸的车祸病人,历时9个小时,患者死亡,家属表示要让主持抢救的医生偿命,扯烂了他已经浸满鲜血和汗水白大褂,作为他辛苦奋战9个小时的回报。终于明白,鲁迅为什么弃医从文了,医生是医不好中国人的。
今天打车回学校,出租车司机在得知我是学口腔的之后,先是大骂医院黑医生没良心,接着对徐文医生被砍事件表示砍的好,再说如果他自己得了绝症花几万块钱被医生治死了他也会砍医生的(注意:绝症和治死),最后在我下车的时候竟然跟我说“以后找你看牙你可得给我个成本价。”
如果你的朋友长时间没有和你联系,一种情况是他死了,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他学医;如果你的女性朋友在26岁还没有结婚,一种情况是她喜欢女人,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她学医。
我,80后,医务工作者。
我们经历了高中般的大学生活,当其他专业的大学生们在上网、逛街、化妆、看电影、谈恋爱的时候,我们整日泡在自习室里,用5年(本科)或8年(硕士)的青春和一摞摞成百上千页的书作伴,终于毕业了,有了一份工作,一份既让你们羡慕,又被你们唾弃的工作。这是一份女人当男人使,男人当牲口使,还吃力不讨好的工作。
我给你看病,你的病恢复的快,你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你的病恢复的慢,你认为我是庸医,是刻意留你在医院里,好多赚点钱。给你治好了,你认为是应该的,毫不领情;一旦病治不好,医生立刻就成了杀人凶手,轻则被告上法庭,重则遭打杀报复。生老病死本是自然过程,况且有些病的确是目前医学上解决不了的难题,你以为医生是神仙,无所不能、包治百病、药到病除、起死回生啊,对不起,我是人,不是神仙。
我给你做全面的检查,你说我是过度检查,牟取暴利,你向媒体极力控诉我的恶行;我给你省钱,尽量少做检查,当某个病没检查出来时,你又告我,说我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那么,请问,你到底想让我怎样呢?
你家属急需手术,需要你签字同意,你却害怕承担手术的风险,迟迟不肯签,最后你家属死了,然后你对着媒体的镜头无比愤怒的斥责医生,然后媒体也是一脸正义的质问着为什么医生不能把病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为什么非要因为一个签字而耽误了一条生命。那么好吧,作为医生,我们换种做法,我们不管你签不签字,马上先进行手术,但是如果手术失败了呢?我知道,你肯定又会对着媒体一把鼻涕一把眼泪的说我们医生没经过你的同意就擅自进行手术,把你的亲人给害死了。然后你可能还会叫了一大帮亲戚朋友甚至请专业医闹到医院拉横幅、摆花圈、砸桌子、打医生。我倒想问问你,我们医生怎么做你们才满意呢?我也想问问媒体,你以后能不能不要在什么都不懂的情况下,不分是非的伪装成一个正义者!
你急需要输血,血液储备却不足,有血型相符的人说要输血给你,我们拒绝了,因为法律有规定医院不能自行采血。从外单位调用血液时耽误了病情,然后你告我们。而如果我们答应了现场抽取血液立即为你输,到时感染了肝炎、梅毒、艾滋等等,这责任你又该推给我们了。难道不是吗?
我夜班时不时在病房里溜达,你认为这是我应该做的,我累的打个盹你就把我的照片传到网上,接着控诉整个医疗作风是如何败坏。在外科,常常是做手术忙一整个白天,然后接着上夜班,写病历抢救病号折腾一夜,凌晨打个盹第二天又照样上班。要不你也试试这样连续几十个小时的工作,你要是不打个哈欠、闭个眼,我就去死。其实,这是很多医生工作的写照,你以为他这样加班就有很多钱拿啊,那你也来做医生好了,试试看钱会不会多的堆成山。有多少大夫这样忙碌了十多年,却连房贷都还不完。你以为媒体曝光一次红包事件,就表示所有的医生每天有收不完的红包啊。
前天下午3时54分,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将同仁医院正在出诊的耳鼻喉科主任医师徐文追杀砍伤。事发后,徐文立刻被送往手术室抢救。徐文左右臂、后背等多处受伤。北京积水潭医院和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的专家迅速赶来,与同仁医院专家一起为受伤女医生进行了手术。手术持续了9个多小时,于昨天凌晨2点结束。徐文被转入重症监护病房,接受进一步救治。昨天中午,同仁医院表示,徐文目前暂无生命危险。
前天下午3时54分,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将同仁医院正在出诊的耳鼻喉科主任医师徐文追杀砍伤。事发后,徐文立刻被送往手术室抢救。徐文左右臂、后背等多处受伤。北京积水潭医院和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的专家迅速赶来,与同仁医院专家一起为受伤女医生进行了手术。手术持续了9个多小时,于昨天凌晨2点结束。徐文被转入重症监护病房,接受进一步救治。昨天中午,同仁医院表示,徐文目前暂无生命危险。 前天下午3时54分,一
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将同仁医院正在出诊的耳鼻喉科主任医师徐文追杀砍伤。事发后,徐文立刻被送往手术室抢救。徐文左右臂、后背等多处受伤。北京积水潭医院和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的专家迅速赶来,与同仁医院专家一起为受伤女医生进行了手术。手术持续了9个多小时,于昨天凌晨2点结束。徐文被转入重症监护病房,接受进一步救治。昨天中午,同仁医院表示,徐文目前暂无生命危险。
医患纠纷案例分析3
(4)医患纠纷中患者的非理性维权增多,以“医闹”现象为典型代表,并出现暴力化倾向,也有个别极端事件发生。医疗暴力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具有普遍化和激烈化特征。[6]医患纠纷中,患方在发生纠纷后,更趋于采取私力救济。私力救济可视为当事人依自身或私人力量实行的一种合意或者强制交易。[7]患者之所以选择私力救济,原因在于:一方面出于救济成本的考虑,采用私力救济只需要自己或借助他人的力量就可进行权力救济,患者最容易从“亲友团”获得支持,实践也证明这种方式更行之有效;另一方面,在患者个体对抗医方组织时,更易使得患者组织“家族”式的维权队伍与医方对抗,而患方“家族”式维权队伍易于做出非理性行为,使得患方在维权过程中出现暴力行为。据湖北省红安县对13例恶性医患纠纷事件的统计分析,患方的不良表现如下:围攻医院,谩骂医护人员,有13例;砸毁医院财物,有7例;殴打医护人员,有7例;停尸病房,有5例;在医院挂条幅,有5例;停尸医院办公室,有3例;封堵医院大门,有3例;把棺材停放在医院内,有1例;占住医院病房,有1例;袭击警察,有1例;反复上访,有1例。[8]上述各种方式,在同一案例中交叉出现。通过上述统计来看,患方在解决医患纠纷时的暴力倾向明显。2002年1月,四川华西医院耳喉鼻科医生王凯博士,遭患者连砍13刀,致左眼失明,四个指头被砍掉;2003年8月,武汉市冈济来福康医院,1名患者因对医院不满,手持剪刀当场刺死6名医患人员。[9]砍伤、杀死医护人员的极端恶性行为,将医患对立关系的严重程度诠释得淋漓尽致。
[1] 一家省级医院的年收入大都过亿元,笔者曾在安徽省中医院工作过,这是一家省级三级甲等中医院,2003年一年收入1亿人民币;而同处合肥市的另外两家西医三级甲等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003年收入分别是3.5亿、4亿人民币,门诊量每年至少百万以上。
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了我国的医患纠纷会呈如此爆炸性的增长呢?原因虽然很多,但主要原因有四:一是我们的医德医风确有滑坡现象;二是群众的法律意识在提高;三是某些媒体有误导现象,不切实际地将大量非医疗事故或纯属医疗意外渲染成了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事故;四是近年来某些司法机关及法学工作者在理论和实践中,不适当地扩大了医患纠纷的受案范围与赔偿范围,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对医生的不信任感和索赔意识。
从建国初到现在,我国法律规定,对医患纠纷仅限于构成医疗事故的才予以立案,才可以得到适当赔偿。这一规定是由医学的双重效应、高风险及不可预测等特征所决定的。有些法学工作者认为只要存在医疗差错,就可以向医院索赔。这种解释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也是违背医学科学和医疗行为本身的规则的。同时医疗赔偿的项目和赔偿的数额也越来越多、越来越高,已远远超过一般民事(如公路、铁路、民航)事故的赔偿限额,也超过了刑事赔偿、行政赔偿及国家赔偿的限额。武汉的一位妇女因生了对脑瘫儿而获得了290余万元的赔偿(张赞宁著:《医疗法学研究及典型案例评析》,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l88页)。290万是个什么概念可想而知?这种不恰当的审判,不仅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害了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更为可怕的是,它必然大大地刺激了一些人的胃口。
据统计资料表明,大部分医患纠纷并非是由医疗事故引起的,而是由于病人及其家属对医务工作的复杂性缺乏认识,并对医疗事业期望过高所造成的。须知医学科学是所有科学中最为复杂、最高尖和未知领域最多的一门学科。可以说人类对天体世界有多少未知数,那么,人类对人体本身也就有多少未知数。医生是人不是神,不可能包医百病(说能包医百病的是江湖骗子,不是医生)。然而,人们普遍对医学科学的高难与复杂性缺乏认识,对医学期望过高,因而常对医疗工作产生误解。尤其是当医院回天无术、治疗失败时,人们怎么也难以接受这一现实。所谓“人命关天”也就在于此。“有人经常说医生一只脚在法院内,一只脚在法院外”,这正是对医生职业风险的真实写照。人们常说:“理解万岁!”所谓理解万岁就是无论吃多大的苦、受多大的罪,只要不被人们误解,也就感到莫大欣慰。这正是中国知识分子的可贵之处。然而,有些医务人员在抱怨说,在现今中国的三百六十行中,惟一最不易被人们理解的就是医务工作。例如,据国内外统计麻醉意外的发生率为4%~26.3%,其中有62%~76%病例是误吸造成的,而误吸大量胃内容物的死亡率是70%(现代麻醉学。人民卫生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518页)。我们应当承认这一事实。不承认这一事实,就是不尊重事实、不尊重科学。可是,每当发生麻醉意外时(这对病人及其家属当然是不幸的),病人及其家属总是不依不饶,怎么解释也不能接受这一现实。这其中当然也存在教育和科学知识的普及问题,但医患之间也有相互理解问题,医生应当严谨科学的工作,强化责任,病人也要信任医生,万一出现了意外既要面对现实,又要用科学和法制观念对待,不能盲目扩大纠纷更不应提不合理的过分要求。作为媒体应当在实事的基础上,正确引导而不要不能搞脱离客观实际的炒作,这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对解决医患纠纷的不同认识
近年来包括国内某些媒体和社会上的某些人,认为对医疗事故的鉴定是:鉴定人员都是医务人员,鉴定起来胳膊总是向里拐的,所谓“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然而,据笔者近年来的一项调查表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定的错案中,往往是把不属事故的案错定为事故的居多,这种错案率至少在50%以上;而把本应属事故的案件错定不属事故的只是极少数,这种错案概率不足0.1?。虽然这只是笔者有限的调查,但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遍性。其理由是由于鉴定委员会的成员都是由医学界的技术权威和专家组成,他们有高尚的医德医风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但缺乏足够的法学知识。因此,在鉴定中很容易以学术观点,来看待所发生的医疗事件,往往把鉴定会开成了一个学术研讨会。学术研讨追求的是完美,而医学是永远也达不到完美的。这样,便很容易对任何医疗失败“挑”出“毛病”,并得出有“医疗缺陷”或者“医疗不当”的结论。又由于他们不懂得用法学的因果关系去认定事故,因此法律工作者便会认为只要有医疗缺陷,就是医疗事故。
其实医学上指的医疗缺陷与法学上指的医疗过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医疗缺陷是一个很不规范的概念,它是一种医学学术用语,而且由于各人的经验及看问题的水平与角度的不同,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例如:对同一个感冒者,同时让l0位医师为他看病下药,可能l0个医生就会开出10种不同的处方(尤其是中医辩证论治)。如果说这10种处方中,只有一种是最佳方案,那么其他9种处方就都存在用药不当的医疗缺陷。而医疗过错责任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要件才能成立。在客观方面,则须同时符合有侵权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三个要件时才能成立。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均不能认定为医疗过失。由于医疗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通常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必须是法定的。也就是说,只要医务人员做到了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最低要求,即不能认为是违法。法律责任与道德要求的区别在于,法律责任是不能用医疗规章的最高标准来衡量或要求的。我们在学术讨论或总结经验时,可以用医疗规范的最高标准甚至超出最高标准来要求医生;但是在认定其法律责任时,则只能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医疗规则的最低标准来衡量和要求医生。所以,对医疗过失责任的认定,除了必须要符合客观要件外,还必须具备主观构成要件才能成立。这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并造成了危害结果,而且这种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也确定无疑,但是行为人若无主观上的过错,便不能构成民事侵权。
在这里,需特别注意的是,对医疗过失责任的认定,是新的过失理论判断医疗行为并认定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这是由医学科学及医疗行为的职务属性所决定的。众所周知,医学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有治病救人的效果,同时又有致人伤残的后果。因为任何药物都有一定的毒副作用,任何外科手术都必然造成病人的痛苦和损伤,甚至可能会伤及周围组织器官造成残废或大出血休克死亡,还有刀口可能感染、药物麻醉可能发生麻醉意外等等。任何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并发症,全都明白无误地写在医学教科书上。由于医疗行为是职务行为,医务人员不能因为“已经预见到了这种医疗行为可能会产生危害的后果”而放弃对病人的治疗,因此“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同样不完全适用于医疗行为。对于一般民事行为,行为人既然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某种危害社会的后果,他是可以不去干的,而且也不应当再去干。否则,出了问题,就应当认定他犯有“过于自信”的主观过错而受到法律追究。然而,医务人员却不能因为已经预见到了可能会发生医疗失败而放弃治疗责任。这样,反而要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如果将一般法学理论的“主观过错”中的过失理论用到卫生领域,那么只能使医务人员感到无所适从。
有人这样对医生说:“你们医生治病,就像修鞋匠修鞋一样,你修(治)得好就修(治),修(治)不好就不要修(治)嘛!”这种将医生看作是医匠的观点,既说明了他对医学的无知,也是对法律的亵渎。试想修鞋和制鞋是可以通过流水线操作程序来完成的,然而医生却不可能通过流水作业来完成对病人的治疗。这是由每个个体均有不同的个体特征所决定的,哪怕患者是同一种疾病(如同是流感和乙型肝炎时),医生也不可能用同一种方案和相同的药物、剂量为病人治疗。再说,医学是科学,而科学是允许失败的。人是由物质和精神两部分组成的,科学对于人体不是万能的,更何况医学尚有许多未知的领域。人们常说医疗行为就是同疾病的斗争,既然是斗争,就必然有胜有负,会有许多不确定因素来影响治疗效果,甚至造成治疗失败。因此,修鞋匠必须承诺能把鞋修好才能从事修鞋这一业务,否则他就是个骗子;但医务人员却不能承诺“包医包好”或“包医百病”,医务人员若作出这样的承诺,反倒是有违职业道德的,只有江湖骗子才会向病人作出这种承诺。然而医务人员又不能怕担风险而放弃自己“治病救人”的天职。因此,用“虽然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这种“过于自信”的主观过错理论来追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是不合适的。为了保障医务人员履行职务的便利,对医务人员在医疗中的失误,在处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医学的特殊性和某些不可预测性。这正是由医务工作的特征所决定的。
为此,应当特别提请鉴定人员在对医疗事件作鉴定时,特别注意和国家法律所规定的6种不属医疗事故和不应当追究医疗责任的情形。这6种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是:(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的原因延误治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根据以上规定,依法对医疗事件作出不属事故或免除医疗责任的认定,这不是部门保护主义,而是严格依法办案。同时体现了医学的特殊性和某些难以预见性。如果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不切实际,过于要求医生只许成功,不能失败,动辄就要追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势必会挫伤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如履薄冰、如坐针毡,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广大病人的利益。
三、解决医患纠纷的现状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医疗事故与医患纠纷案件的审判中均严格适用“专家举证”原则。我国法律(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均明文规定,对专门性问题必须由法定鉴定机构和有专门知识的人才有资格进行鉴定。尤其是医疗技术鉴定,更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对科学技术要求非常高的工作,非医学专家不能胜任。但是也曾有人提出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纪检监督人员参加鉴定,我们认为,这不但欠妥也没有必要。这岂不是在草营人命与开法律的玩笑吗?就是不让他们参加投票,只是“临场进行监督”也可能会对鉴定工作形成干预。因为这些人员均有很大的行政权力或司法权力,把他们引进到鉴定机构中来,必然会对鉴定机构成员形成某种干预。这样,便违背了鉴定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司法和任何个人干涉的原则。尤其是让公、检、法人员参与鉴定,势必造成对案件“先人为主”,尚未审判便形成了观点,会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同时也违背了公、检、法独立行使职权和相互制约的原则,这是明显违反法定的鉴定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再说,其他鉴定,如对铁路、民航、邮电、供电事故的鉴定,以及国家技术监督与商品检验等鉴定,也都没有规定要引进什么人大、政协、公、检、法的人员参加鉴定。为什么惟独对医疗鉴定作如此古怪的规定呢?这显然是对医学科学工作的不信任的表现。
有一种说法是,“医院是卫生局的下属单位。卫生局与医院在经济、荣誉上有牵连,责任连带”,因此卫生局主持医疗鉴定是“自家人断自家人案”,缺乏可信性等等,有的甚至说“鉴定委员会是医疗事故的保护委员会”(《中国青年报》1998年7月17日王磊的文章,《中国消费者报》1996年9月25日陈新利的文章,《南方周末》l998年8月7日第l2版等)。其实,这种说法,是对行政管理学及法律的无知。众所周知,卫生行政部门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它代表政府担负着行使卫生管理职能;而医疗卫生机构是事业单位,不是卫生行政机关的隶属机构或下属单位,它与卫生行政机关的关系只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依法由政府职能部门对医疗机构按照自己的职责和行政法的要求进行管理,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按这种逻辑推理,那么,必然得出国家教委不能处理在学校里发生的问题,企管部门不能处理在工矿企业里所发生的任何事件这类结论,否则便有“自家人处理自家人”之嫌。除了“医疗事故”之外,我国尚有“重大责任事故”、“铁路事故”、“航空事故”、“邮电事故”、“供电事故”等,对这些事故的调查处理都是相关部门应有的行政权。除了卫生行政部门之外,又有谁有这种技术力量和技术条件能够胜任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与处理呢?再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的成员均是由政府任命的医学专家组成的,他们多来自于各个不同的医疗机构,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是一个高素质的群体,由他们进行鉴定是完全可信的。何况还有回避制度作保证,只要严格履行鉴定程序,尤其是回避制度,是不会存在“自家人断自家人案”的问题的。当然在行政处理之后如果当事的双方仍对结果不能接受达不成共识,各自却可以经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对医疗事故与医患纠纷(下称“医事案件”)的处理,大家都说很“难”。法官说“难”;检察官说“难”;公安人员说“难”;许多律师说,“我最不愿意接受的案件就是医疗官司”。在跨入21世纪的时候,全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1999年消费者投诉的十大热点新闻”,把医患纠纷案件列人了它的“十大热点”之一,称“医疗投诉数量大,解决难度大”。处理医事案件确实很难,尤其是在近年来,差不多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每一例医事案件不是原告不服,就是被告不服,很少有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或满意的。因此往往每一例医事案件均要打完二审,甚至再审??又再审。如天津李新荣医事案,一审审了1年,二审审了5年,最后矛盾上交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下达了专项解释。法官们自认为处理得很公正、很慎重,但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结果还是再审了。再审后双方当事人仍不服。案发16年了,打了11年官司,现在仍在无休止缠讼。
那么医事案件的“难”,究竟难在哪里呢?还是律师说得对,“我最不愿意接受的案件就是医疗官司,因为我不懂医”。原来难就难在“不懂”二字上。既然“不懂”,当然处理起来就备感棘手。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曾自行制定、颁布了《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一些媒体对它的颁布欣喜若狂,立即予以报道,推波助澜,并像哥伦布发现了新大陆似地说:“患者的福音:原来‘老大难’问题,其实不难”,只要某市中院发布一个《处理意见》,问题就解决了。表面上看似乎该中院真是立了头功。但该中级法院不知想过没有: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才有司法解释权,中级法院既无立法权,又无解释权,怎么可以发布“对某项法律问题的处理意见”呢?对于这种严重的违法与违宪事件竟然还有个别专门从事民法研究的专家,以法学权威的身份出来表示支持和声援,说《意见》“表明了人民法院以这为案件的性质有了正确的认识和把握”(《南方周末》,1999年l2月17日第16版)。毫无疑问,能说和敢说这种话的人,自然也就表明了他自己一定是对这类案件已有或早有“正确的认识与把握”的。
但事情果真有这么简单吗?这位民法专家确实是国内很有造诣的法学专家,也是笔者所尊敬与崇拜的法学家之一,但他对医事法学(也称卫生法学)方面的一系列表态,却实在不敢恭维。他把医事法看得过于简单了,认为只要用一般民法学原理往所有的医事案件上一套,问题便解决了。说卫生法学很“简单”,正是对这一领域不了解的表现。一些法学专家们,之所以被人们称之为“专家”,是由于他在某一法学领域确有很深的造诣,确实作出过重大贡献,但是,如果他们一旦脱离自己的专长,去对自己并不熟悉的卫生法学领域里的问题随意表态的话,往往是要闹出笑话或闹出悲剧来的。从某种意义上说,长沙惨案中的被害人王万林教授与凶手彭世宽,就是“医患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消费者权益法调整”这一观念的牺牲品。因为民法及消费者权益法教给人们的基本概念就是:“我出了钱,你就得给我合格的产品,给次品都不行;我花了钱,你就得为我服务,而且必须服务好,否则便需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彭世宽杀人的理由便是,“我花了钱,你就得给我治好病,你没替我把病治好,又不肯赔偿,所以该杀!”其实,医事法学是一门很复杂的学科,绝不是只要将它纳入了民法的范围,便可用一般民法规则予以调整的,事情决没有这么简单。
首先,医学科学确实太复杂了、太高难了。众所周知,在一般国家普通理科的学制是4年制,而惟独只有医学要学5~7年,而且有资格报考医学院校的,多为国家第一流的学子。有的国家还规定,必须是理科本科毕业的才有资格报考医学本科专业;法学也一样,不少国家也规定只有本科毕业者,才可以报考法学,而医事法学却是集世界上两门最高难的学科——医学与法学与一身的学科,这也就决定了医事法学是法学领域中最为高深的一门分支学科。因此,如果从事医事法研究,不懂医是万万不行的。事实上医学科学方面的问题,有许多都是用一般法学理论所难以解释的。如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就很难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主体”、“自愿原则”与“等价有偿”去解释,医患关系确有许多类似于行政法关系的特征,但它又绝不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尤其是在医学科学方面的每一项重大发现与发明,都向传统法学与传统伦理学提出了挑战,成为当今世界法学与伦理学上的一个个难题。如安乐死问题、器官移植、试管婴儿、代理母亲、人工授精、基因工程、克隆人等问题,无一例外,这些问题均不是用普通民法规则或理论所能解释的。
其次,从“中国卫生法学会”的成立,也可以看出卫生法学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一门学科。十年前,当卫生法学界的人士筹备成立“中国卫生法学会”的时候,并没有想过要成立国家一级学会,当时他们只想成为中国法学会下属的一个二级学会,他们找到中国法学会这个“婆家”时,中国法学会说:“你们卫生这一摊子太复杂了,我们弄不懂,你们还是挂靠到中华医学会去或单独去搞吧。”于是又找到了第二个“婆家”中华医学会。然而中华医学会却说:“法学这东西,我们不懂,领导不了你们,你们还是单独去搞吧。”于是中国卫生法学会只好自起炉灶,成了既独立于中国法学会,又独立于中华医学会的一个国家一级学会。可见中国法学会与中华医学会的领导们确实是有自知之明的。同时也正证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
医患纠纷案例分析4
长久以来,口腔医疗纠纷一直困扰着口腔医疗机构、口腔医生和口腔创业者们。近年来,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社会媒体的恶性炒作口腔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为了能够帮助口腔医生和口腔医疗机构摆脱医患纠纷的困扰,我们设计研发了口腔医疗职业责任保险,并以口腔医责险为工具协助口腔工作者们解决医患纠纷。多年来,我们一直奋战在解决口腔医患纠纷的第一线上,经历和解决了诸多的医患纠纷。我们将挑选一些典型的理赔案例与大家分享,旨在能够使业内人士从中获得警示与启迪。
理赔案件举例:
1、种植失败引发的医患纠纷
患者刘某,男,60岁,由于牙齿缺失严重于2012年3月11日,在西南地区某口腔诊所就诊,医疗机构建议患者做6颗种植牙,由于患者的经济状况较好,因此同意接受种植。但是种植手术结束后一周左右,患者的左上3种植牙脱落,且患者持续口腔感染并伴有高烧。患者家属认为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差错,向医疗机构提出索赔20万元。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先将患者进行了转诊,先解决患者身体的不适,随后向保险公司报案。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立即向医疗机构索要了患者病历及相关材料,并找到口腔种植专家进行分析。资料显示:医疗机构为患者种植了6颗种植体,分别是右上3,右上5,左上6,右下6,左下7和左上3,其中左上3种植失败,已经脱落。左上6种植体在骨内部分较少,右下6部分种植体颊侧骨墙单薄且部分缺如。对于这两颗种植体如果不采取措施,日后脱落的可能性也极大。保险公司认为,医疗机构没有充分分析患者的身体状况是否可以承受多个种植手术,也没有根据患者的骨量分析该患者哪里适合种植哪里不适合种植,因此医方有过失可以进行理赔。但患者方面提出的20万元不是很合理。6颗种植体中有3颗是成功的,其余3颗已经脱离或近期会脱离,因此保险公司可以赔付3颗失败种植手术的医疗费用。此外患者由于接受大量种植手术产生口腔感染和身体不适,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可以赔付。后经过医患及保险公司三方的多次沟通,最终保险公司向患者理赔6万元。
温馨提示:做种植手术前一定要分析患者的骨量是否足够能够接受种植,并要分析患者的身体能否承受同时进行的多个种植手术,尤其是对于患有骨质疏松的患者、老年患者及体质较差者更要谨慎。
2、种植体击穿上颌窦引发的医疗纠纷
患者李某,男,23岁,2012年5月到华南区某口腔诊所接受种植手术,但医疗过程中出现意外,医生将患者的上颌窦击穿,随即引发医疗纠纷,患者要求医疗机构退还曾缴纳的医疗费用并索赔5000元。医疗机构向患者解释,告诉患者等上颌窦愈合后可以继续进行种植,但患者认为医疗机构水平太差,不能再在该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要求退费并索赔5000元作为医疗费和营养费。医疗机构见沟通未果,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联系了当地的种植专家并邀请专家协助和患者沟通以增加患者对协调方的可信度。3日后医患双方及第三方协调人员在诊所会面,由医疗专家向患者讲解上颌窦愈合后再进行种植的可行性,保险公司负责医患双方的协调工作,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向患者支付2000元作为营养费,该医疗机构继续对患者进行治疗,等患者上颌窦愈合后再行种植术。 温馨提示:种植手术前,一定要仔细分析X光片,确认骨量和骨壁情况后再确定手术方案,年轻的医生如果遇到疑难问题,应当先咨询资深的医生后在进行操作或直接将患者转给资深的医生来做。
3、正畸拔错牙齿引发的纠纷。
2011年6月29日14时,一未成年病人在家长的带领下,到西南地区某大型连锁口腔诊所进行正畸治疗。检查了病人的口腔状况后,当事医生为其设计了正畸方案。按方案要求该治疗需拔除右上5和右下4,但实际操作时,却误拔除左上5和左下4,故产生医疗纠纷,病人要求口腔诊所赔偿5万元。事情发生后,医疗机构立即向华泰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华泰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华泰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两小时内即赶到诊所,同诊所负责人商讨案情,明确责任,并确定处理方案。之后保险公司、病人法定监护人与医疗机构负责人三方谈判,三方最终商定赔偿患者3.7万。华泰保险公司在核定赔偿费用构成后,与医疗机构再次进行了确认,扣除保单免赔额后,最终保险公司向医疗机构赔付3.5万元。
温馨提示:医生在进行拔牙治疗时一定要先确认好需要拔除的牙齿位置再进行操作,在看X光片时也要先确认片子的反正再做判断和操作。
4、做烤瓷牙出现咬合疼痛引发的医疗纠纷
患者赵女士,50岁,2010年8月下旬因右下7缺失在西南地区某口腔医院就诊,医生给患者做了右下5、6、7的单端桥,2011年7月,该患者出现右下烤瓷牙的咬合疼痛又到该口腔医院就诊,经医方初步诊断疼痛与单端桥有关,准备切割去除单端桥再进行观察,8月25日患者去除单端桥后疼痛明显好转。患者认为出现咬合疼痛与医生给她配戴的烤瓷牙不合适有关,遂向医疗机构提出索赔5000元,且要见医院领导要个说法。医疗机构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要求保险公司协助处理此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及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约定9月1日医疗机构协商处理方案。为了更好处理医疗纠纷保险公司的理赔人提前一个小时先到到医疗机构与医生进行了沟通,并重新确认了案情。经理赔人员和医方商议决定由理赔人员来扮演医院医政科领导,与患者进行沟通。患者到场后经三方沟通,最终决定赔偿患者日后再进行治疗或者重新做烤瓷牙的费用2050元。因该医疗机构购买的口腔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免赔额是2000元,那么扣除免赔额后医疗机构可以获得50元的赔付,因此医疗机构决定自行向患者进行赔付。但保险公司的第三方协调作用在本案件中淋漓尽致的体现了出来。
温馨提示:首先医生要尽量保证医疗质量,使患者最大程度的可以配戴的合适烤瓷牙;其次,对于医疗意外和并发症以及不可预知的医疗风险,医方可以求助第三方进行协调处理,购买了医疗执业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或个人可以请保险公司协助处理。
5、对患者知情权引发的医疗纠纷的处理
2011年12月29日我公司接到报案。患者王某,男,35岁,于2011年12月上旬在北京市某口腔诊所接受治疗,该患者右上八严重龋齿需要拔除,医生拔除右上八后发现患者的右上七也出现严重龋齿,医生在征求患者口头同意后拔除右上七,但此操作未签知情同意书!患者事后称未同意对右上七进行拔除!因此向医疗机构索赔六千元!
我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与华泰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进行了沟通,经过对案情的初步分析,我们认为虽然该案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由于医生在对右上七的治疗未签署知情同意书,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因此医生存在过失。该案件在理赔范围内,可以考虑理赔! 2012年1月4日,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和患者进行了三方沟通,由于案情清晰,涉案金额不大,当日保险公司同意向医疗机构理赔5500元(扣除500元免赔额)。
温馨提示:医生在进行医疗行为前,一定要与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权很值钱!
6、种植体基桩螺丝松动引发的医患纠纷
患者刘某,女,36岁,于2012年1月9日在华南某口腔诊所取模做左上前牙种植牙上部牙冠修复,2012年2月3日患者因前牙松动再次来就诊,检查左侧上前牙牙冠松动,拍X光片未发现种植体异常,未发现植体骨有吸收,医生认为有可能是基装螺丝松动造成牙冠松动,拆除全瓷冠后发现果然是基桩螺丝松动。此时患者提出索赔,要求医疗机构赔偿她5000元作为去其他医疗机构做牙冠的费用。医疗机构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于患者当天就要一个满意答复,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医疗机构与医生进行了简单沟通后,保险公司与患者进行了沟通。保险公司认为由于该医疗机构一直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因此更了解患者的情况,可以更好的为患者服务,同时请患者放心,由于医方的确存在过失,制作牙冠及由此引发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患者安心接受治疗就好。经过沟通后患者同意继续在该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保险公司向医疗机构支付3000元作为患者后续治疗的费用。 温馨提示:在给种植体戴冠前一定要确认基桩螺丝已经拧紧后再进行后续的操作。
7、由价格争议引发的医患纠纷
患者香川先生,日籍,48岁,某日企亚太区高管,常年在北京某口腔诊所接受治疗,该患者十分谨慎,每次治疗后都要求医疗机构开具医疗报告,且每个治疗项目都会签知情同意书。2012年10月该患者找到医疗机构,认为医疗机构在本2—8月期间给其做种植手术时收取医疗费用过高,且医生承诺过他所需的治疗费用。现在治疗结束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当时医生承诺费用的2倍,由于医疗费用支付过高,引发家庭矛盾,要求医疗机构退还一半医疗费。医疗机构约患者到医疗机构进行沟通,每次到医疗机构沟通的都非患者本人,而是患者的太太。患者本人只通过电话与医疗机构沟通,并以工作忙为由就是不露面。医疗机构无奈之下向保险公司报案。我们首先与医疗机构进行了沟通,确定医生并没有向患者承诺过医疗费用,且患者每次在知情同意书上及收费确认上都签字。医疗机构反映据调查该患者以前在企业享受医药费报销的待遇,但近期由于日企在华业务骤减,公司经营不景气,以前所有的福利现在都取消了。鉴于以上情况,我们与诊所达成共识,患者来医疗机构要求部分退款的真正原因就是公司不报销后患者本人承担了医疗费用,且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问题,患者找不到理由让医方全额退款,只能以收费高及超出医生承诺为由要求部分退款以降低医疗支出。此外,近期中日关系的恶化不排除部分日本人对中国持有敌对情绪,这无疑对此次医患纠纷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
最后,我们与医疗机构商定了这样一套解决方案:告知患者如果医疗机构的确收费偏高医疗机构可以考虑退费,但是有两个条件,第一是保险公司要到场,医疗机构购买了口腔医责险,如果需要退费,保险公司会向代替医疗机构向患者支付费用,因此,保险公司要到场取证。第二,患者本人必须到场,因为保险条款要求患者本人签字,理赔才可以生效,因此要获得退费或理赔患者本人必须亲自到场。医方依照该方案与患者进行了沟通,患者本人携其夫人终于出现了,进过2个小时的沟通,患者在无据可依的情况下,在第三方的公证下只得妥协。沟通结果是双方各退一步,患者不再要求退款,患者再来医疗机构就诊时医疗机构给予适当优惠,一起患方闹剧就这样画上了句号。
温馨提示:医患纠纷并非医方一再退让就是好的解决办法,在医疗行为无任何问题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对待医患纠纷也要有自己的立场。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在医患纠纷中不但可以进行理赔,还可以帮医疗机构出谋划策,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沟通,作为公证方让还有一丝良知的无理取闹者自愧形骸。
8、药物过敏引发的医疗纠纷
李某,女,50岁,离异,于2010年6月因右上牙齿疼痛,就诊于东南地区某牙科诊所,患者告知医生自己对青霉素类和氨苄西林过敏,医生判断患者左上5牙周病动摇且疼痛,于病患同意后对该牙进行拔除,术后医生给患者开了阿莫西林。几天后患者带着一身的疹子来到诊所哭闹,要求有退还医药费,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和误工费。此时医生并未与患者接触,由诊所工作人员与患者解释,同时医生向保险公司报案,接到报案后,我们首先通过电话了解了大致情况,在询问过程中我们发现该患者属于偏执型人格且的确医方有过失。于是我们建议医生根据以下原则处理:(1)医生先不要和患者正面接触,这类病人不喜欢与保险公司对话,喜欢直接给医生施压,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2)基于第一个原因,请医生切记我们是医生的就病患和好友,我们一会将就到诊所,病患和好友的身份以演一出戏。(3)医生出现时要从关心患者健康的角度出发,让患者先看病,后续的责任医生全部负责不会逃避,我们这些假病患则会在一旁敲边鼓来呼应医生处理态度很好很负责,并以聊天的方式告知患者不要这样不理性和激动。(4)此外,护士和前台要集中注意力招呼好患者。与医生沟通完,我们马上赶赴现场,事情进展和预期一样,病人后来照牙医的嘱咐去医院治疗皮疹,三天病人身上的疹子渐渐退去。但病人康复的时候是医生问题的开始。
康复后病人无预约来到诊所还带了4个人,其中包括前夫、朋友、律师、和妹妹。15分钟后我们也到达现场,由于患者带了律师,因此我们表明自己除了是患者还是保险公司的人员。为避免影响诊所营业,大家同意到附近的咖啡厅来商讨这件事,谈判中,律师并无太多发言,病患及其前夫讲的较多,除了情绪语言和肢体动作外,重点如下:(1)精神损失费20万。(2)后续美容治疗费10万。(3)误工费1万。面对这样的要求,我们当场应允会考虑,不过还有要和医生商讨后才能回复,能否等3天后大家再将这件事情做过了结。这个案子如果从法律上计算:医疗费加保健费约3500元,工作损失5000元,精神损失4000元(为整体损失的三分之一)总计12500元。后来患者果然去了诊所,给医生施压,医生将事情转移给我们处理,我们告诉患者如果起诉诊所法院只会判定补偿患者12500元,而31万的标的的律师费也不会很低,患者有可能赢了官司赔了钱,而保险公司愿意高于1.25万元赔付患者。此后多次沟通最后双方各退一步2万元和解。
温馨提示:治疗前一定要询问患者过敏史,并对有过敏史者谨慎用药。
多年来,我们一直本着“服务为本,客户为尊,专业为基,创新为魂”理念竭诚为广大口腔工作者服务,我们希望通过努力可以帮到更多的医生和医疗机构摆脱医疗纠纷的困扰,我们也真诚的希望能够与广大口腔业内人士学习和交流。无论您想了解口腔保险还是要探讨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案,我们都愿意竭尽所能给您一个满意的答案。
标题:【经验交流】医生还能怎么做
楼主:今天遇到一个闹事的患者,实在郁闷发出来请各位同行出出主意,七月中旬接的一个患者,上前牙两个一冠折死髓,告诉他先去口内做根管治疗,然后再来修复科(本人是做修复的)桩冠,烤瓷冠修复,患者是学生父亲陪同来的,当时问我9月一号开学前能不能全部弄好,我回答他不一定,一是要看根管治疗的情况,二是暑假最近患者很多根管治疗后来约时间(因为我们科室的加工中心一来一去要两个星期),当时患者没有异议:后来根管比较顺利,约了8月二号来打桩,也没有问题,今天本来约好时间来戴桩备牙,结果没按时来,下班前半小时来了,我告诉他今天来不及了,到时间压缩机会关掉,然后病人发飙了,说我一开始保证他开学前能做好的,还拍了桌子说要退钱,不然一定要我保证开学前做好,我跟他解释做医生不可能跟你保证的,只能尽力,万一返工不是还要时间,然后我把预约本给他看是约的今天下午两点,患者否认,说我病例上没写(这点是我疏忽,因为第一次预约时间打桩我是写的,我当时感觉还是和患者比较好沟通的所以这次就口头约定了)然后上来就拉我胳膊要去找领导,(来了三个人,父子两个还有一个陪同,看样子像社会上经历比较多的那种,比较凶悍,他儿子还是一个政法大学的大学生,唉??)差点要动手,最后还是我们科室的一位年长的护士出面打圆场联系加工中心争取开学前做好,竟然还被病人逼了签字,然后病人才罢休,(中途还了解到他们去其他地方看过的费用不要那么多,时间也不用那么长,上次问我保证能用多久我实话告诉他这个不好保证要看你的使用情况)我就郁闷难道我们做医生的开学前不一定能做好这样的话也要记录在病历上吗?即使记了,像我同事说的病人存心来找茬,说病例丢了,又能拿他怎么办?我感觉这医生做的太无助了,也请经验丰富的同行出出注意像类似的情况怎么处理,哪里需要改进,谢谢!
1、病历首诊必须知情同意签字(我们医院初诊必须盖章签字的) 2.这个病历其实主要还是沟通的问题而且患者对费用较敏感(从患者角度考虑是钱花得“多”了,还不一定达到预期时间,心里不满,但是表达过度)之前说清费用后签字让患者多了解别家价格确定考虑好了要治疗了再来。
3、不过加工厂来回要两个星期好像有点长了,我们有时候赶工,第二天就能做好了。毕竟学生确实要赶着上学这个时间点,可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