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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巡视工作条例》的党课讲稿(精选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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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巡视工作条例》的党课讲稿(精选二篇)
    小编:CZJ2

新修订的《条例》突出政治性、实践性、指导性、协同性,是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小编在这里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几篇关于《巡视工作条例》的党课讲稿,希望对同学们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关于《巡视工作条例》的党课讲稿1

党课讲稿:解读2024年新修订《巡视工作条例》

2024年2月8日,中共中央发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这是继2009年7月发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15年8月发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7年7月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之后,党中央第二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修订和实施,进一步健全了巡视工作体制机制、责任体系,充分体现了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高度重视,为新时代巡视工作深化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确保巡视工作有规可依、有据可循。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把巡视作为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不断增强巡视的震慑力和穿透力,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的鲜明信号,推动巡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为巡视工作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和科学行动指南

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听取巡视汇报、发表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与时俱进提出政治巡视理论,深刻阐述巡视监督主体、监督职责、监督对象,科学界定巡视工作定位,完善巡视工作格局,强化巡视成果运用,不断推进巡视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为巡视工作深化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重要成果,使我们党对巡视工作的规律性认识上升到了新的高度,为巡视工作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和科学行动指南。

(二)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信任和信赖

巡视全覆盖不仅是党中央提出的“硬要求",也是党内法规确定的"硬指标”,是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向全党全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十八届中央开展12轮巡视,实现党的历史上首次一届任期内中央巡视全覆盖的目标;十九届中央开展9轮巡视,首次将副省级城市纳入巡视部署;二十届中央第二轮巡视,采用了常规巡视、巡视“回头看"和机动巡视等巡视方式。据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立案审查的中管干部中,50%以上是根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查处的。这些成果,不仅充分展现了巡视工作的巨大威力,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的鲜明立场,还充分印证了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决策部署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信任和信赖。

(三)为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保证

巡视工作是治标之举,也是治本之策。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机构不断改进巡视反馈和整改工作,并及时向党内通报、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充分体现了中央巡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巡视机构查找揭露出一些党组织政治功能弱化、体制机制存在弊端等共性问题,并认真梳理归纳、提炼总结,形成各类专题报告,为党中央深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提供了参考。根据巡视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建立完善了一批制度,制定了一批改革措施,着力破除体制机制弊端,补齐短板、堵塞漏洞,推动解决地方领导干部“一家两制"国有企业"靠啥吃啥”、高校校办企业管理混乱等共性问题。此外,巡视工作在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由此可见,在开展巡视工作的过程中,坚持了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实现了“当下改"与“长久立"的有机结合,为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保证。

二、准确把握《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巡视利剑磨得更光更亮,勇于亮剑,始终做到利剑高悬、震慑常在。此次修订《条例》,就是一次“磨剑”,是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举措。因此,我们要准确把握《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从体例到结构、从机制到方式、从程序到内容,都进行了全方位、全流程、全要素修订。新修订的《条例》共9章53条,增加了11条内容。

(一)阐释巡视工作的总体要求

新修订的《条例》,对巡视工作的定位、指导思想、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明确巡视工作的定位,突出政治引领。条例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指出"巡视工作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明确“巡视工作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二是进一步明确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条例》新增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等内容,体现了党中央对巡视工作职责使命的新部署、新要求。三是明确了巡视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条例》新增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等原则,这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贯彻巡视工作方针、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的现实需要。

(二)细化巡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

新修订的《条例》,将原《条例》第二章中"机构和人员"修订为“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针对体制机制等关系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问题,充实完善了相关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巡视工作的责任格局。条例》首次明确巡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规定“巡视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党组织分级负责、巡视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人民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这一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各负其责、统一协调、齐抓共管的责任格局,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转化为监督效能,为巡视工作深化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二是进一步规范了中央单位巡视工作。条例》规定“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设立巡视机构,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同时,考虑到开展巡视工作的中央单位数量多、涉及领域广,而且管理体制差异性大的情况,条例》对中央单位巡视工作机构设置等事项仅作出原则性规定,为实践探索创新留出空间。三是细化了巡视工作责任和任务分工。条例》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把巡视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承担的八项主要职责。条例》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设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同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明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承担的九项主要职责。条例》对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设置作出规定,明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承担的十项主要职责。条例》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设立巡视组”,明确巡视组应承担的五项主要职责。条例》强调"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巡视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明确"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三)完善巡视监督的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全面总结政治巡视深化发展实践,进一步明确“巡视工作应当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一是明确巡视工作重点检查的五个方面情况。这五个方面分别是: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能责任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自律的情况;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情况;落实巡视监督以及审计、财会统计等其他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二是强调把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作为深化政治巡视的重要内容。条例》专列一条规定"巡视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三是进一步规范了开展巡视监督的方式。条例》及时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化上升为法规制度,明确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常规巡视、专项巡视、机动巡视、回头看’等方式组织开展巡视监督,必要时可以提级巡视”。

(四)规范巡视工作的程序、方式和权限

新修订的《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原《条例》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第五章“工作程序"整合为"工作程序、方式和权限"。一是进一步强化对反映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和问题线索的了解。条例》规定"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问题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二是进一步强化巡视期间立行立改。条例》规定"巡视期间,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政策规定并属于被巡视党组织职权范围、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应当按程序督促被巡视党组织立行立改”。三是进一步强化精准报告问题。条例》新增巡视报告问题底稿制度、巡视组与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制度等内容,明确规定“巡视组对巡视报告、专题报告等反映的问题,应当制作底稿”,"巡视组对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应当按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对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政策性问题,可以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四是进一步规范巡视移交、通报的内容和方式。条例》规定“对巡视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采取制发巡视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见建议”。

(五)单列一章强化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新修订的《条例》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作出规定,明确“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明确被巡视党组织的整改主体责任;明确被巡视党组织集中整改的主要任务;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的整改监督责任,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巡视成果运用责任:明确巡视机构的统筹督促责任。为解决“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条例》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视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针对巡视集中整改期限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和调研收集的意见建议,新修订的《条例》将原条例》中规定的2个月调整为6个月。同时,对巡察集中整改期限,条例》没有作出硬性规定,由开展巡察工作的党组织结合实际确定,防止“一刀切"“上下一般粗"。

(六)单列一章对巡视干部队伍建设提出要求

新修订的《条例》单列一章对巡视干部队伍建设作出规定突出高标准、严要求,强化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组织保障。一是强调加强巡视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谋划。《条例》明确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谋划”强调"选优配强巡视组组长、副组长”"重视在巡视岗位发现、培养、锻炼干部,有计划地安排优秀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到巡视岗位锻炼”。二是明确了巡视干部应当具备的条件。条例强调抽调人员参加巡视工作应当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按程序征求党风廉政意见,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三是突出强调了加强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的要求。条例》强调,督促巡视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带头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巡视工作纪律。四是对巡视机构和巡视干部自觉接受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等作出规定,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视工作。

(七)单列一章对巡察工作作出规定

巡察工作是巡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条例》更加突出上下联动,以巡视带巡察,单列一章对巡察工作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开展巡察工作的主体。根据党章有关规定,条例》明确“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实现巡察全覆盖。同时,考虑到实践中部分中央单位下属机构和省区市直属单位探索开展了内部巡察,为规范这项工作,条例》明确要求"其他党组织需要开展巡察工作的,应当通过上级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党委(党组)批准”。二是明确市县党委巡察对象。条例》除了把市县党委直接管理的党组织作为巡察对象,还首次把村(社区)党组织纳入县(市、区、旗)党委巡察范围。三是明确巡察监督内容。条例》规定“巡察工作应当坚守政治监督定位,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实情况、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等加强监督检查"。此外,对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工作程序和方式权限、整改和成果运用、队伍建设、责任追究等,条例》明确参照其关于巡视工作的规定,结合实际确定。

三、深刻领会此次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

此次修订《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总结新时代巡视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健全巡视工作体制机制、责任体系,对于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此次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有助于准确把握《条例》内容,并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积极性、主动性。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巡视工作全面领导的制度安排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是最高的政治领导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之所以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有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掌舵领航,在于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巡视工作作出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系统回答了"巡视工作是什么""巡视工作怎么干"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条例》修订提供了根本遵循。同时,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新时代巡视工作的定位内涵、根本任务、职责使命等,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巡视工作全面领导的制度安排,确保了巡视工作始终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对于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大意义。

(二)推动巡视工作与时俱进的现实需求

此次修订《条例》,是对以往巡视工作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对新时代巡视工作面临的新挑战的积极回应。巡视制度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形成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早在1921年,党中央就开始派遣特派员巡行指导工作。1928年,党中央发布《中央通告第五号--巡视条例》,探索建立巡视制度。1931年,党中央颁布《中央巡视条例》。2009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为推动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党的建设的深入推进,巡视工作面临新的形势任务,党中央先后于2015年公布《条例》、2017年修订《条例》助推巡视工作提质增效。近年来,巡视工作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好做法,亟须进一步总结提炼。此次修订《条例》,就是要系统总结这些实践经验,并将其提炼转化为制度规定,推动巡视制度体系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确保巡视利剑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三)推动新时代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此次修订《条例》,是党中央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着眼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动新时代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新修订的《条例》更好地适应了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巡视工作提供更为明确、具体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推动巡视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针对巡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要求、新举措,有助于推动巡视工作在理念思路、组织体系、运行模式等方面的创新发展;加强党内监督体系建设,有助于从制度层面推动巡视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等其他监督方式深度融合,形成全面覆盖、有机衔接的监督体系更好地发挥党内监督体系的整体效能;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体系,进一步提高巡视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有助于确保巡视工作依法依规进行;提高巡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有助于增强政治巡视利剑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四、推进巡视工作深化发展的具体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制定很重要,制度执行更重要。我们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好宣传解读和督促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不断推动巡视工作深化发展。

(一)抓好宣传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条例》作为重点学习内容,以学习《条例》为契机,强化纪律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遵规守纪的自觉性。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要把《条例》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有计划地举办巡视巡察干部学习贯彻《条例》专题研讨班,对各级党委、各部门各单位分管巡视巡察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巡视巡察干部进行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巡视巡察干部深刻认识此次修订《条例)的根本遵循和重要意义,深刻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主旨要义、实践要求。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运用党报党刊、新媒体等平台,形成线上线下联动的宣传工作格局,大力宣传《条例》和新时代巡视工作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引导群众积极支持、配合、参与巡视工作。

(二)形成联动格局

各级党组织、各单位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分内之事、应尽职责,特别是“一把手"要主动靠前指挥,履行好组织领导和协助支持巡视工作的责任,确保巡视工作顺利开展。巡视机构要强化法治思维、程序意识,结合各自职责定位,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工作,坚决防止不作为、乱作为;要优化工作方式方法,注重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提升巡视工作效能。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巡视组开展工作提供各项支持,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强化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三)贯通监督形式

巡视作为党委(党组)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具有贯通协调的实践基础和组织优势。巡视机构要强化与纪检监察机关全过程统筹衔接,改进巡视前情况通报,及时沟通会商巡视期间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线索,实现信息的实时共享和高效利用要与组织部门密切协作,结合巡视对被巡视单位开展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及时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活情况”;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协调协作机制,统筹做好政策咨询、专业支持等工作。要把《条例》关于加强巡视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调的要求具体化,把《条例》规定的组织方式贯通起来、穿插使用,突出"常专结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更好发挥巡视监督作用,打好自我革命“组合拳”。

(四)加强执行督查

督查是推动《条例》落实的重要抓手,要建立和完善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把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深入了解《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适时开展专题调研和督导,强化问题导向,推动解决工作中的困难,把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将(条例》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严肃查处有规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强化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

关于《巡视工作条例》的党课讲稿2

党课讲稿:2024年《巡视工作条例》学习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总结新时代巡视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健全巡视工作体制机制、责任体系,对于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好宣传解读和督促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坚持政治巡视定位,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要在强化巡视整改上见真章、求实效,压实整改责任,完善整改机制,综合用好巡视成果,深化标本兼治。要充分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巡视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要以巡视带巡察,发挥上下联动的系统优势,扎牢织密监督网。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把巡视作为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习近平总书记50次听取巡视汇报、发表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巡视工作深化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大对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作出新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巡视利剑磨得更光更亮,勇于亮剑,始终做到利剑高悬、震慑常在。这次修订《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总结新时代巡视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健全巡视工作体制机制、责任体系,对于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订亮点解读

1.明确政治巡视定位、工作方针和根本任务

这次修订《条例》,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指出“巡视工作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明确“巡视工作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

各级巡视机构要坚持政治巡视定位,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巡视工作方针,始终保持巡视工作正确政治方向,更好发挥政治保障作用。

2.明确巡视工作应当遵循5项原则

这次修订《条例》,明确了巡视工作应当遵循的5项原则:

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人民立场、贯彻群众路线;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与原《条例》相比,新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两项原则,这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贯彻巡视工作方针、发挥巡视利剑作用的现实需要。

3.巡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这次修订《条例》,在第二章“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中单列一条,明确规定“巡视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党组织分级负责、巡视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人民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

4.巡视工作主体责任明确8项主要职责

开展巡视工作的主体是党委(党组),只有党委(党组)重视,特别是主要负责人重视,巡视工作才会有权威、有效果。这次修订《条例》,单列一条对巡视工作主体责任作出规定,明确了8项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研究部署巡视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权限制定巡视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审定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统筹谋划推进巡视全覆盖,定期听取巡视工作汇报;统筹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统筹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发挥巡视综合监督平台作用,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统筹加强巡视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其他重要事项。突出强调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把巡视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研究部署巡视工作重大事项,统筹谋划推进巡视全覆盖,定期听取巡视工作汇报,统筹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推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生动局面。

5.巡视工作重点检查4个方面情况

这次修订《条例》,全面总结政治巡视深化发展实践,对巡视监督内容作出完善,进一步明确巡视工作应当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检查4个方面情况:

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能责任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自律的情况;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情况;落实巡视监督以及审计、财会、统计等其他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把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6.作为深化政治巡视的重要内容

党的二十大明确要求,增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实效。巡视作为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政治监督,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是应有之义、应尽之责。

这次修订《条例》,专列一条规定“巡视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

各级巡视机构要认真落实《条例》规定,把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作为深化政治巡视的重要内容,体现到巡视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督促“一把手”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

7.打好“组合拳”,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巡视监督

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的组织方式不断深化创新,特别是二十届中央首轮巡视统筹安排常规巡视、机动巡视和“回头看”,三种方式同时运用、同向发力,增强了巡视震慑力、穿透力。

这次修订《条例》,及时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化上升为法规制度,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常规巡视、专项巡视、机动巡视、‘回头看’等方式组织开展巡视监督,必要时可以提级巡视”。

实践中,要把《条例》规定的组织方式贯通起来、穿插使用,打好“组合拳”,使巡视的形式更加灵活、成效更加明显。

8.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明确5个方面要求

这次修订《条例》,单列一章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作出规定,主要有5个方面要求:

明确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明确被巡视党组织的整改主体责任。突出强调把整改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为解决“新官不理旧账”问题,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视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明确被巡视党组织集中整改的主要任务。关于巡视集中整改期限,结合工作实际和调研中的意见建议,将原《条例》规定的2个月调整为6个月。对巡察集中整改期限,《条例》没有作出硬性规定,由开展巡察工作的党组织结合实际确定,防止“一刀切”、上下一般粗。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的整改监督责任,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成果运用责任。明确巡视机构的统筹督促责任。

9.对巡视干部队伍建设提出新要求

这次修订《条例》,新增一章对队伍建设作出规定,突出高标准、严要求,夯实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组织保障。

一是明确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巡视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谋划,选优配强巡视组组长、副组长,重视在巡视岗位发现、培养、锻炼干部,有计划地安排优秀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到巡视岗位锻炼。二是进一步明确巡视干部应当具备的条件,强调抽调人员参加巡视工作应当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按程序征求党风廉政意见,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三是明确作风纪律建设要求,强调巡视干部应当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巡视工作纪律。四是对巡视机构和巡视干部自觉接受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等作出规定,促进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视。

三、《条例》全文学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巡视工作的全面领导,推进新时代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巡视工作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巡视工作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全面贯彻党的巡视工作方针,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促进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解决大党独有难题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巡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人民立场、贯彻群众路线;

(四)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

第五条 巡视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党组织分级负责、巡视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人民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

第六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设立巡视机构,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第七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把巡视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

(二)研究部署巡视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权限制定巡视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审定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统筹谋划推进巡视全覆盖,定期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统筹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五)统筹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

(六)发挥巡视综合监督平台作用,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七)统筹加强巡视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八)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设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同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中央组织部部长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担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党组、党委书记(包括不设党组、党委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党组、党委分管有关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同级党组织工作要求;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组织实施巡视全覆盖;

(三)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视组工作汇报;

(四)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五)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开展巡视反馈、通报和移交工作,督促推动有关责任主体落实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责任;

(六)指导下级党组织巡视巡察工作;

(七)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八)推进巡视干部队伍建设,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九)研究处理巡视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承担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内设机构合署办公,应当配备相应专职人员,承担党组、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对有关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

(三)统筹、协调、指导、保障巡视组开展工作;

(四)负责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汇总报告;

(五)负责对下级巡视巡察机构进行指导;

(六)负责协调有关机关、部门协助、支持巡视工作,推动建立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具体机制;

(七)负责巡视工作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巡视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和监督;

(九)负责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党建工作;

(十)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设立巡视组。

巡视组分别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的具体人选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巡视组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组长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巡视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开展巡视;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三)向被巡视党组织反馈巡视意见,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有关单位移交巡视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参与推动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四)对巡视组干部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巡视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协助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

第十五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

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章 巡视对象和内容

第十六条 中央巡视对象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及其领导班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中央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三)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以及其他中管单位党委(党组);

(四)党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对象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及其领导班子,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省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第十八条 巡视工作应当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检查下列情况:

(一)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能责任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情况;

(四)落实巡视监督以及审计、财会、统计等其他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

(五)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巡视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

第二十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常规巡视、专项巡视、机动巡视、“回头看”等方式组织开展巡视监督,必要时可以提级巡视。

第四章 工作程序、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根据工作需要,应当听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通报。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问题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组采取下列方式了解情况: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机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下沉调研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巡视期间,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政策规定并属于被巡视党组织职权范围、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应当按程序督促被巡视党组织立行立改。

巡视期间,对反映集中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视组可以按程序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处置。

第二十六条 巡视组对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形成专题报告。

巡视组对巡视报告、专题报告等反映的问题,应当制作底稿。

巡视组对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应当按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对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政策性问题,可以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建议,报同级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八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事项。必要时,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

第二十九条 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组织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管领导。

第三十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反映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程序分别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对巡视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采取制发巡视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五章 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汇报。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结合职责分工,统筹抓好分管领域的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被巡视党组织承担巡视整改主体责任,应当把整改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视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巡视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巡视反馈意见之日起,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集中整改:

(一)研究制定巡视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

(二)召开领导班子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三)全面抓好巡视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四)认真处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以及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

(五)对巡视反馈的问题举一反三,健全制度、补齐短板、堵塞漏洞;

(六)向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集中整改结束后,被巡视党组织应当建立常态化、长效化整改工作机制,对尚未解决的问题持续抓好整改落实,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报告后续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承担巡视整改监督责任,全面监督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对被巡视党组织制定的巡视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建立巡视整改监督台账,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召开推进会议、专题会商、调研督导、现场检查、开展整改评估、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

(三)对巡视发现的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督促推动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四)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自收到移交问题线索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牵头审核被巡视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六)指导派驻(派出)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

(七)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视整改监督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将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推动整改落实。

第三十六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组织部门结合职责履行巡视整改监督责任,监督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对被巡视党组织制定的巡视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督促被巡视党组织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问题的整改,加强日常监督,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三)把巡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把巡视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

(四)对巡视移交的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干部担当作为等方面问题依规处置,自收到移交问题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审核被巡视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中涉及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的内容;

(六)指导下级组织部门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

(七)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视整改监督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结合职责运用巡视成果,针对巡视通报的问题和移交的工作建议,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改革、完善制度、深化治理,并自通报和移交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八条 巡视机构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督促,推动建立巡视整改会商、评估、问责等机制。

巡视机构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综合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突出问题,推动有关机关、部门对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三十九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谋划,结合巡视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优配强巡视组组长、副组长,配备与巡视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干部,防止照顾性安排。加强巡视干部规范管理,加大教育培训、轮岗交流力度。

重视在巡视岗位发现、培养、锻炼干部,有计划地安排优秀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到巡视岗位锻炼,并将参加巡视工作的经历和表现,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参考。

第四十条 巡视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担当作为,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四)具有履行巡视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抽调人员参加巡视工作,应当按照上述条件,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按程序征求党风廉政意见。

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一条 巡视机构应当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督促巡视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带头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巡视工作纪律,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

第四十二条 巡视机构、巡视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等各方面监督,带头强化自我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巡视干部特别是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严格执行回避、保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作风纪律评估等制度规定,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巡视机构、巡视干部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不协助、支持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三)私自留存巡视工作资料,泄露与巡视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未公开信息;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四)组织领导巡视整改不力,落实巡视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

(六)其他不配合或者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八章 巡察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实现巡察全覆盖。

其他党组织需要开展巡察工作的,应当通过上级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党委(党组)批准。

第四十八条 市(地、州、盟)党委巡察对象是: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市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

县(市、区、旗)党委巡察对象是: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县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县(市、区、旗)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所辖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巡察工作应当坚守政治监督定位,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实情况、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等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工作程序和方式权限、整改和成果运用、队伍建设、责任追究等,参照本条例关于巡视工作的规定,结合实际确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巡视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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