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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与当地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联控机制篇一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做好结核病防控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格局。
(一)卫生行政部门。
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考核;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辖区内学校结核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教育行政部门。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检查督促辖区内学校落实各项结核病防控的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结核病发病情况,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结核病暴发疫情的处置等工作。
(三)医疗卫生机构。
建立与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联动机制,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具体防控措施。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为学校提供结核病防控工作培训等业务技术指导;监测分析学校结核病疫情,及时向学校通报辖区内结核病疫情信息;负责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现场调查处置;负责患者的诊断、治疗管理;协助教育部门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的健康教育。
2.医疗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和转诊;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通报结核病患者信息;在学生结核病患者就诊和治疗过程中,开展对患者的健康教育;负责学生结核病患者住院期间的规范化治疗。
(四)学校。
督导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落实各项结核病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将结核病防控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抓的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结核病疫情报告人;配合卫生部门对校医等有关人员进行结核病防控知识培训;开展结核病防控健康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结核病暴发疫情处置等工作。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措施。
1.对学校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协助开展健康教育。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开展对学校校医、卫生保健教师的业务培训,协助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工作,定期对辖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
2.为学校师生健康体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幼儿园、小学、初中新生入学体检需查看卡介苗(bcg)卡痕,并询问是否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对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者开展结核菌素(ppd)皮肤试验;高中和大学新生入学体检和教师常规体检需询问是否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对体检发现的ppd试验强阳性者(硬结平均直径≥15mm或有水疱)、可疑症状者或胸部x线检查异常者进行3次痰涂片检查,对痰涂片检查阳性者进行痰培养和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
3.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主动监测。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利用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和结核病专报系统开展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主动监测,分析学校结核病发生、流行趋势,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对学校报告的疑似肺结核病例,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实。
(二)学校措施。
1.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宣传展板、黑板报、宣传窗,或开展讲座、播放影像制品等形式,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核心知识包括:(1)肺结核是一种慢性呼吸道传染病;(2)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痰中带血丝,应当怀疑得了结核病;(3)得了结核病,应当到县(区)级结防机构接受检查和治疗;(4)在县(区)级结防机构检查和治疗肺结核,可享受国家免费政策;(5)只要坚持正规治疗,绝大多数肺结核患者是可以治愈的;(6)咳嗽、打喷嚏掩口鼻;(7))不随地吐痰;(8)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9)养成开窗通风习惯;(10)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
2.创建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特别要做好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食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保洁和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3.落实学校健康体检、晨检及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制度。
(1)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的检查项目作为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每年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并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对于通过学校健康体检发现的疑似结核病病例,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学生或家长到当地医疗机构检查确诊。
(2)落实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负责的晨检工作,重点了解每名学生是否具有咳嗽、咳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医务室(卫生室),告知学生或家长及时到当地医疗机构检查确诊。
(3)落实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制度。班主任(辅导员)应当及时了解学生的缺课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医务室(卫生室),并由学校医务室(卫生室)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4)加强疫情报告。对学校通过健康体检、晨检等途径发现的结核病疑似病例,疫情报告人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建立健全校内有关部门之间、学校与家长之间、学校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机制,明确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学校结核病散发病例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未达到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应当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
(一)医疗卫生机构。
1.做好疑似结核病病例的确诊。对学校师生中因症就诊或转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详细询问病史、既往诊疗史等,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诊断程序进行拍摄胸片和痰涂片检查,必要时进行痰培养。根据患者的病史、临床表现、胸片和痰菌检查结果,按照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作出明确诊断。
2.筛查密切接触者。发现结核病病例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开展病例所在学校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结核病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是指与结核病病例直接接触的人员,主要包括同班师生、同宿舍同学。如果在同班、同宿舍师生筛查中新发现了1例及以上结核病病例,需将密切接触者筛查范围扩大至与病例同一教学楼和宿舍楼楼层的师生;同时,要对与病例密切接触的家庭成员进行筛查。对筛查发现的单纯ppd强阳性,胸部x光片正常的密切接触者,在其知情、自愿的基础上可对其进行预防性服药。
3.根据确诊病例的病情,开具休学诊断证明。符合下述病情条件之一者,可开具休学诊断证明:
(1)菌阳肺结核患者(包括涂片阳性和/或培养阳性患者);
(2)x线胸片显示肺部病灶范围广泛和/或伴有空洞的菌阴肺结核患者;
(3)具有明显的肺结核症状。
4.负责确诊病例的治疗管理。对确诊结核病病例,负责登记其信息并提供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休学的病例应当纳入居住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治疗管理;在校治疗的病例,实行属地结核病防治机构与学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程督导治疗管理。
5.适时开具复学证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开具复学证明:
(1)菌阳肺结核患者至少经过2个月的规则治疗,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线病灶明显吸收,连续3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2)菌阴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月的规则治疗,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线病灶明显吸收,空洞缩小或闭合,连续3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二)学校措施。
1.做好确诊病例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加强晨检及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工作,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的健康状况。
2.休学和复学管理。
(1)休学管理。根据县级及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的休学诊断证明,学校对患结核病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休学学生可住院或居家隔离治疗,并接受所在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的管理。
(2)复学管理。患病学生经治疗康复并取得治疗地县级及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后,方可复学。
3.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不需休学的结核病病例的管理。对经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不具传染性、不需休学的学生结核病病例,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协助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随访复查。
4.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对结核病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密切接触者筛查无异常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可正常上课、上班,学校应当要求其对自身健康状况进行密切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到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分管该校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考虑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核定事件,并确定事件级别。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工作程序直接确定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进行处置。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在落实上述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疫情监测、密切接触者筛查、病例治疗管理、环境消毒、健康教育等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危害和影响。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强化措施。
l.在学校的支持配合下,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
2.指导发生疫情的学校强化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及追踪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疑似病例。
3.配合学校做好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稳定师生及家长情绪。
(二)学校强化措施。
1.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强化开展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防治结核病知识的健康教育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
2.加强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每日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工作。高等院校要建立健全宿舍、班、院(系)、学生处和校医院等学生健康状况信息收集报送渠道。
3.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现场调查、密切接触者筛查以及确诊病例的治疗管理等工作。
4.加强学校环境卫生、公共场所通风等措施,并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5.落实医疗卫生部门要求的其他防控措施。
幼儿园与当地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联控机制篇二
按照省级教育现代化县创建目标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浙教体【2014】111号)文件要求,在校生600人以上的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和入园幼儿较多的幼儿园都应设置规范的卫生室,并按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校医。2018年10月,县财政局、卫计局、教育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建设的通知》,提出了学校卫生室(保健室)配置建设标准,通过医疗机构与学校签约服务的形式,每周由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1名医务人员到对应的签约学校服务1天,解决学校医务人员配置不足和卫生保健工作无人做的问题。
目前,经调查了解,我县公办学校幼儿园医务室建设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专职校医严重不足。全县现有普高5所、职高2所、初中14所、小学38所,公办幼儿园32所(其中基层24所、县城8所)。在校学生600人以上的中小学18所,在校学生400至600人的寄宿制学校3所,入园幼儿100人以上的公办幼儿园19所(其中基层11所、县城8所)。对照“在校生600人以上的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和入园幼儿较多的幼儿园都应设置规范的卫生室,并按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校医”这一目标要求,我县需要配专职校医的中小学校21所(不包括400人以下小规模的乡镇寄宿制学校),已配的只有7所,配备率仅为33.33%;100名幼儿以上的公办幼儿园19所,已配的只有县城3所,配备率仅15.79%。在校学生1000人以上的学校也只配备了1名专职校医(或外聘退休医卫人员)。总体上,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校医配备严重缺少。
二是学校保健能力弱。目前,有校医的学校,校医一般都是低年资的,业务能力有限,不敢过多接诊,大多数时候只做一般性处理,很少有实质性的救治。而且,由于长期缺乏培训和实践,现有校医的业务能力难以提升。特别是没有校医的学校,一般由生物、体育老师兼任保健教师,他们本身就缺乏专业医疗知识,外出培训的机会也少,只能处理一些擦伤磕伤等小状况,无法承担专业的治疗和传染病防控任务。同时,保健老师存在普遍的不固定性,经常调整,更影响了他们的保健工作水平,所以,现有保健老师常常是徒有虚名,无法对学生的身体健康真正起到保健作用。
三是服务协议落实难。虽然,2018年10月,学校与卫生院签订了医疗卫生服务协议,但由于当地医疗机构人员紧张,他们派医务人员也常常受到限制,派出的医务人员也不固定,而且每周一次上门服务时间达不到1天,无法及时承担学校日常的健康宣教、卫生保健、疾病治疗、传染病防控等工作。由于医疗服务合作协议难以真正落实,导致每年都会发生多所学校、幼儿园同时有多个班的学生(幼儿)感染流感、手足口病,而导致放假的情况。
四是学校招聘校医难。因为学校、幼儿园的医务室没有医卫职称编制,也没有进修机会,接触医疗业务的机会少,对校医的业务能力提升没有帮助,难以体现校医的自身价值,他们就不愿意到学校医务室就业,从而导致学校招聘校医难。
为此建议:
根据教育现代化县的目标要求,针对当前我县中小学和幼儿园中卫生保健存在的上述问题,为切实加强我县中小学和幼儿园医务室人员卫生保健工作,保障学生幼儿身体健康,建立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医务室人员由公办医疗机构派驻机制:
1派驻单位。由医共体牵头的医院(县级医院)选派医务人员到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医务室工作。
2、派驻范围。先向在校学生600名以上的18所中小学,400至600名学生的3所寄宿制学校,入园幼儿100人以上的19所公办幼儿园派驻医务人员。其中已有校医的7所学校、3所幼儿园不派驻。目前,需派驻学校幼儿园共30所,由医共体对应的乡镇实施派驻。其他小规模学校和公办幼儿园暂不派驻,仍按签约服务的办法实施。
3、派驻时间。医务人员在派驻的医务室连续工作时间应在三个月以上,平均每周在派驻医务室工作不少于四天。其派驻的时间计入县级医院医务人员职称晋升前下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时间。
4、派驻条件。派驻到学校幼儿园医务室的人员应具有执业资格的在编临床内、外、中医师(幼儿园也可以是临床儿科)。原则上每个医务室派驻1名医生,1200人以上的学校可加派1名护理人员。
5、派驻职责。派驻的医务人员负责所在学校(幼儿园)日常的健康宣教、卫生保健、应急治疗、医疗巡诊与晨检、传染病防控等工作。
6、派驻管理。派驻的医务人员由派出医院和学校(幼儿园)共同管理,其中派驻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由派出医院负责。学校(幼儿园)负责对医务人员的考勤和派驻期间的评价,作为医务人员职称晋升和当年考核的依据。卫生健康局与教育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7、派驻费用。可以采取两种办法:第一种办法,由县编办给派出单位(县级医院)增加等额事业编制人员,由县级医院招聘医务人员,县级医院统筹选派医务人员派驻,县财政局按新增编制人数相应增加对拍指出医院的经费补助。第二种办法,不增加编制,县财政局按实际派驻人员参照对县级医院等额补助的标准给予补助。
幼儿园与当地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联控机制篇三
为推动幼儿园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工作规范开展,压实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工作责任,维护广大教职员工、幼儿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幼儿园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幼儿园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加强值班值守,做好与上级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机构的联络、沟通和协调工作。
二、幼儿园党组织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幼儿园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工作,及时传达和落实上级有关精神,研究、部署本园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幼儿园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打赢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阻击战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三、根据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工作预案,制定幼儿园疫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响应工作预案,建立健全疫情防控措施,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完善疫情防控措施。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幼儿园疫情防控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统筹协调、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五、研判幼儿园疫情防控形势,精准摸排、统计和掌握学校教职员工、幼儿近期去向和身体健康情况,建立工作台账,达不到疫情防控要求的人员不得上班、上学,确保疫情不进校园。对请假、幼儿,学校要问清症状,了解病因,跟踪登记。凡在校师、幼儿经确诊患有传染病的,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立即送至相关医院,并将诊断证明复印件及时交学校留档,不得继续在园上课。
六、建立和完善相关措施,配备联防联控所需设备设施、医务人员,口罩、消毒液、医用酒精、手持红外线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物资。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实际,确定幼儿园开学时间。
七、统筹开学前后联防联控工作,健全返校途中和上下学防范措施。幼儿园安保部门要强化校门口出入管理和体温监测。必须守住头,把传染病毒控制在幼儿园之外,所有入园人员必须戴口罩、通过体温检测,有发烧、咳嗽等症状及不戴口罩的一切人员禁止入园。幼儿园全体教职员工要积极配合幼儿园安保部门的工作,严把入门关。
八、重点做好开学后的联防联控和各项教育教学工作,各部门定期对活动室食堂、和会议室、阅览室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通风,保证正常使用。
九、要做好幼儿就餐工作,采取配餐制、错峰就餐、分散就餐、延长就餐时间等科学合理的就餐方式,避免扎堆就餐、面对面就餐,并引导幼儿就餐前后洗手消毒。
十、各部门要暂停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以外的其他集体活动,不得组织聚集活动。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创造良好的园环境。
十一、幼儿园办公室加强联防联控知识宣传教育,使每名教职员工和幼儿了解联防联控政策,掌握疫情防控知识,增强疫情防控信心。
十二、建立联防联控信息日报告制度,做好幼儿园疫情防控信息的搜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十三、各部门要及时对幼儿园疫情防控措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快速处置。
十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幼儿园各级党组织和行政共同负责,既承担疫情防控责任,也承担业务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幼儿园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履行主体责任,并强化责任追究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疫情扩散和恶劣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十五、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相关职能部门在幼儿园疫情防控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工作不到位的,严肃进行追责。
十六、联防联控工作由各处室、年级组、班主任及各学科老师紧密配合,有预案,有措施,有检查、有落实,师生联手、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坚决打赢疫情阻击战。
幼儿园与当地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联控机制篇四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xx教育厅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疫情防控重点工作进展反馈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和相关要求,我们认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全力确保开学安全。为此我们积极与属地卫生医疗部门建立联动,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相关机制。
学校作为防控工作主体,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学校安排专门力量落实防控有关指导工作,统筹推进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进一步加强信息通报和协调配合,建立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联动工作机制。学校向镇区卫健部门通报师生摸排的情况,卫健部门向学校反馈通报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学校、卫健部门要在开学前联合对学校开展督导检查,列出学校疫情防控薄弱环节、隐患和存在问题清单,督促学校落实整改,防止疫情的输入和扩散。
学校要在开学前与xx卫生院(xx路)健康副校长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主动加强沟通,取得专业技术支持,开展联防联控工作。卫健部门要建立点对点联系学校制度,充分发挥健康副校长作用,明确专人联系学校。
学校要落实晨检制度,发现不明原因发热、咳嗽的师生时,应第一时间联系对应医疗机构进行排查,同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和属地疾控部门。一旦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要在疾控机构指导下对相关环境实施消毒消杀,同时协助当地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等后续工作。
1、强化防控知识培训。开学前要组织防控人员学习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属地卫健部门派出专业人员到校指导培训。
2、设置隔离观察室。学校要按照有关指引要求辟出相对独立的场地作为隔离观察区(室),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防护用品。隔离观察场所的设置由属地卫健部门负责指导。
3、加强校园清洁消毒。学校在疾控部门指导下,加强教室、图书室等各类场所的消毒与通风。校园内出现疑似病例或有聚集性发热病例时,学校要及时与属地疾控中心联系,开展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4、加强饮用水卫生管理。学校要在卫健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学校饮用水的卫生管理,
做好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工作。
5、开展应急演练。学校要在当地卫健部门指导下,完善应急预案、晨检和日检流程并开展校内应急演练,开学前进行一次全流程演练。
幼儿园与当地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联控机制篇五
根据xx省教育厅《xx教育厅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疫情防控重点工作进展反馈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和相关要求,我们认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全力确保开学安全。为此我们积极与属地卫生医疗部门建立联动,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相关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校作为防控工作主体,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学校安排专门力量落实防控有关指导工作,统筹推进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信息通报。进一步加强信息通报和协调配合,建立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联动工作机制。学校向镇区卫健部门通报师生摸排的情况,卫健部门向学校反馈通报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三、开展监督检查。学校、卫健部门要在开学前联合对学校开展督导检查,列出学校疫情防控薄弱环节、隐患和存在问题清单,督促学校落实整改,防止疫情的输入和扩散。
四、联防联控。学校要在开学前与xx卫生院(xx路)健康副校长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主动加强沟通,取得专业技术支持,开展联防联控工作。卫健部门要建立点对点联系学校制度,充分发挥健康副校长作用,明确专人联系学校。
五、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学校要落实晨检制度,发现不明原因发热、咳嗽的师生时,应第一时间联系对应医疗机构进行排查,同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和属地疾控部门。一旦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要在疾控机构指导下对相关环境实施消毒消杀,同时协助当地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等后续工作。
六、学校配合卫健部门要加强对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培训与指导。
1、强化防控知识培训。开学前要组织防控人员学习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属地卫健部门派出专业人员到校指导培训。
2、设置隔离观察室。学校要按照有关指引要求辟出相对独立的场地作为隔离观察区(室),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防护用品。隔离观察场所的设置由属地卫健部门负责指导。
3、加强校园清洁消毒。学校在疾控部门指导下,加强教室、图书室等各类场所的消毒与通风。校园内出现疑似病例或有聚集性发热病例时,学校要及时与属地疾控中心联系,开展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4、加强饮用水卫生管理。学校要在卫健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学校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做好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工作。
5、开展应急演练。学校要在当地卫健部门指导下,完善应急预案、晨检和日检流程并开展校内应急演练,开学前进行一次全流程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