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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联章程篇一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简称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工商联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工商联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商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工商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工商联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的基本特征,以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导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助手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协同作用,是工商联的主要职能。
工商联以建设政治坚定、特色鲜明、机制健全、服务高效、作风优良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为目标,全面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影响力、执行力;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一章职能与任务。
第一条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一)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宣传表彰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企业党建工作,为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条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一)密切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联系,深入了解他们的意愿和要求,向党和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围绕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参与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社会环境的改善。
(三)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
(四)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发现、培养、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
(一)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载体和机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等方面服务,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推进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增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的联系,促进经贸合作。积极开展民间外交,加强同国外工商界的交流合作,为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服务。
(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
第四条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
(一)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指导和推动商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制定商会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发挥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的作用,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
(二)参与行业协会商会政策法律的制定。指导商会反映行业发展动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协同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同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企业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动劳动关系立法、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与工会就职工工资、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三)协调处理投资者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创造就业岗位,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协助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推动其建立工会等群团组织,积极开展活动。
第六条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利益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
第七条依法加强会产管理和保护。
第二章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参加工商联的一个组织,承诺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入会。
(一)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包括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团体会员。
工商联所属商会为团体会员。
(三)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联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联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代表,经协商,可被邀请作为个人会员入会。
原工商业者均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各级工商联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联备案。
第十条会员如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律,应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工商联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联的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向工商联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参加工商联组织的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
(五)要求工商联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组织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关心支持工商联工作;。
(五)接受组织监督;。
(六)办理组织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组织。
第十四条工商联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全国组织和地方组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为全国组织,简称全国工商联;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工商联为地方组织。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工商联既为地方组织又为基层组织。工商联所属商会为基层组织。
第十五条工商联可设立行业商会(同业公会)、乡镇商会、街道商会、园区商会、异地商会等商会组织,并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六条工商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工商联对下级工商联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七条工商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报告;。
(二)选举执行委员会;。
(三)讨论决定工商联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工商联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工商联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工商联的执行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工商联的最高领导机构,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工作任务;。
(四)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下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执行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热爱工商联工作,参加组织的会议活动;。
(五)广泛联系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对工商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与执行委员会相同,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
(一)贯彻实施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研究工作任务;。
县工商联章程篇二
第十三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对下一级工商来联合会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五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修改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十六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开。
第十七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高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特邀方式立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上届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后,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对外代表大会。
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兼职副主席一般不连续任职。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第一副主席和常务副主席。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否设常务委员会,由其执行委员会决定。
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幕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联合会可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商联合会的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各级工商联合会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县、区及不设区的市可设乡镇商会、市场商会或街道商会等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工商业联合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同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
工商联合会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的社会团体以及与工商联合会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县工商联章程篇三
第十四条本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为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业联合会,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为地方组织;县级(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和各类商会组织为基层组织。
第十五条工商业联合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同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对下级工商业联合会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七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四)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下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各级执行委员会的委员要承担委员的责任,履行委员的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热爱工商业联合会的工作,出席执行委员会会议,参加组织的重要活动;
(四)执行工商业联合会的各项决议;
(五)广泛联系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与执行委员会相同,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
(一)贯彻实施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研究本会方针任务;
(三)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二次。
下一届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县级市(县、旗、省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视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副主席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兼职副主席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工商业联合会兼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可设第一副主席和常务副主席。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常务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常务副主席协助主席主持会务。每届执行委员会产生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在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下届执行委员会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秘书长由本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是本级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组成人员。
第二十五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由常务委员会通过,提交执行委员会确认。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换届时应向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报告筹备情况,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地方新设工商业联合会时,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并报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又称中国民间商会,地方工商业联合会也是当地民间商会组织。会长由工商业联合会主席兼任,副会长原则上由工商业联合会专职副主席、上一届工商业联合会部分兼职副主席和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兼(担)任,会长、副会长由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民间商会组织的副会长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县工商联章程篇四
第二十九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公务员队伍。
第三十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三)坚持求真务实、调查研究,树立良好作风,密切联系会员,善于团结共事;
(四)严于律己、勤政廉洁、顾全大局、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
县工商联章程篇五
第十四条工商联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全国组织和地方组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为全国组织,简称全国工商联;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工商联为地方组织。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工商联既为地方组织又为基层组织。工商联所属商会为基层组织。
第十五条工商联可设立行业商会(同业公会)、乡镇商会、街道商会、园区商会、异地商会等商会组织,并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六条工商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工商联对下级工商联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七条工商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报告;
(二)选举执行委员会;
(三)讨论决定工商联的重要事项。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负责修改章程。
第十八条工商联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工商联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工商联的执行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工商联的最高领导机构,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工作任务;
(四)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下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执行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热爱工商联工作,参加组织的会议活动;
(四)执行工商联的各项决议;
(五)广泛联系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对工商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与执行委员会相同,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
(一)贯彻实施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研究工作任务;
(三)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
下一届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县级工商联视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主席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全国工商联兼职副主席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工商联兼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全国工商联和省级工商联设常务副主席,由同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
地方工商联秘书长由本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是主席会议的组成人员。
每届执行委员会产生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在下届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下届执行委员会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四条执行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执行委员三次不参加执行委员会会议,应免去其执行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三次不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免去其常务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工商联的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由执行委员会通过,或由常务委员会通过,提交执行委员会确认。
地方工商联换届时应向上一级工商联报告筹备情况,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商联备案。
第二十七条工商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地方工商联新设或撤并,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并报上级工商联备案。
第二十九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又称中国民间商会,地方工商联为地方商会。
会长由工商联主席兼任,副会长原则上由工商联专职副主席、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兼(担)任,会长、副会长由工商联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
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商会副会长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县工商联章程篇六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工商联工作是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会员,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本会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的基本特征。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导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助手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是本会的主要职能。
本会确定把工商联建设成为政治坚定、特色鲜明、机制健全、服务高效、作风优良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的目标,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影响力、执行力。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引导会员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组织会员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促进祖国统一,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县工商联章程篇七
第八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包括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份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乡镇企业协会、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等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选派代表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本会;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接受本会监督;
(六)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县工商联章程篇八
第三十一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徽为桥梁纽带造型组成的图案。
第三十二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徽,可作为会章佩带;可在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标志;未经授权,不得作商业用途。
县工商联章程篇九
(经2011年11月18日无锡市温州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无锡市温州商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是由在无锡市(包括江阴市、宜兴市)从事生产经营的温州籍工商界人士依法自愿联合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和经济性的法人社团组织。是党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其工作指导思想是:实行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按照互敬、互谅、互助、合作的原则,促进商界、会员之间各层面的信息交流与共享,为创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三条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的要求开展工作。坚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促使在锡温州籍工商人士健康成长,促进其企业健康发展;努力把本商会打造成无锡、温州两地经济、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平台;坚持“服务立会、依法办会、发展强会、和谐兴会”的方针,努力创建和谐商会。
第四条本会接受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和无锡市民政局的监督指导,在业务上同时接受温州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本会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国际饭店1020室。
第二章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本会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教育、引导会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依法经营。
(二)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增进会员和政府各部门的联系,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宣传无锡和温州两地的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及时了解、通报两地建设新成就和发展新动态、受理委托组织两市的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等商务活动,为两地的优势互补和经济建设服务,为两地的经济发展作贡献。
(四)加强会员和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市场行情和营销渠道;促进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推动会员企业做强做大。
(五)协调各方关系,妥善处理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当会员在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提供服务和帮助。
(六)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服务性事业,创办经济实体。
(七)积极参加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受理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八)积极发展会员,壮大会员队伍,吸收一批思想品德好、企业经营好、奉献精神好、社会形象好的温州籍商人,提升商会的影响力,打响“温州人”这一品牌,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作用。
(九)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温州人艰苦创业的精神,鼓励会员投身慈善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多做贡献。
(十)积极主动与全国各地温州商会联系,开展联谊活动,大力宣传商会精神。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企业会员。凡符合并承认本会章程的在锡温州籍人士兴办团体、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本会会员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权利,承担会员义务。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热心商会工作;。
(三)爱国爱乡、不搞宗派、不参加邪教活动;。
(四)在本商会所在地有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单位;。
(五)在本商会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七)经工商等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团体,会员资格自行消失。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并上报市工商联批准;。
(三)由无锡市工商联或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其排忧解难;。
(三)享有本会提供各种服务和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本会编辑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按商会理事会议决议通过的规定交纳特殊会费;。
(六)不组织、参加一切有损于政府和商会形象的活动;。
(七)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会员经提醒三个月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者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报市工商联备案。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政策;。
(三)审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及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三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无锡市工商联(总商会)、无锡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对会长提名的秘书长进行表决;。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根据需要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十一)决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及所聘人员的报酬;。
县工商联章程篇十
本章程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依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第一条本商会的名称是xx。英文名称是xx,缩写为xx。(商会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区域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商会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全联”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商会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全联”等字样。商会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本商会是以xx行业或xx地域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企业、团体和个人为主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住所:xx。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商会业务范围: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七)其他。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商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信誉;。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六)其他。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x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确认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第二十六条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其他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和区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人选须通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理事会进行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会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落实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考察后,由会长办公会聘任,并报理事会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理事会不予确认,则需立即停止履行职责。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人选须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监事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没有条件设立监事会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只设监事。
第三十八条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负责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纪要报业务主管单位。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考核。
第四十三条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五章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四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商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及负责财务、资产工作的商会和秘书处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五十三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五十八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文档为doc格式。
县工商联章程篇十一
今年以来,我会紧紧抓住各级党委、政府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大发展、大力扶持的契机,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正确理解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正确领会党的中心工作和经济发展形势。
加强方针政策学习,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及今年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出台的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特别是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给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非公有企业在投融资等方面,享有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维护公有财产权,保护私有财产权。所有这些,都是第一次写入党的决定,这充分说明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革实现了新飞跃。民营经济生存空间进一步拓展,民营经济获得的这些国民待遇,将享有更为广阔的生存空间,同时亦将获得更严格的法律保护。
加大我区民营企业家的素质培养力度。实践证明,企业家自身素质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民营企业家素质培养一直是我会工作重点。今年我会主要做了如下几项工作:
1、年初选派两名区内民营企业家参加全国工商联与挪威商会合作的企业家培训项目。他们是菲兰德商贸有限公司和万博展示设计公司的两位企业家。通过国内(北京)培训、国外(挪威)考察、国内(海南)跟踪回访三个阶段,对企业主开阔视野,提升综合素质有积极帮助。同时也加强了与国外商会和企业间的联系。
2、今年五月份组织部分民营企业家参加昆明市工商联“建设现代新昆明”专题学习。通过市政府领导和昆明市规划局专家的详细讲解,对现代新昆明建设的意义及其中蕴含的商机有了深刻认识。
3、分别组织参加由著名经济学家主讲的“中外名家系列讲座”三场:钟朋荣教授主讲的“企业发展战略”、魏杰教授主讲的“企业创新与核心竞争力”及王建教授主讲的“中国经济形势与企业发展”。我区民营企业家20多人次参加了这三次讲座。这类高层次讲座不仅帮助企业准确把握当前中国经济形势、政策方向,也为企业制定长远发展战略提供了清晰思路。
4、十月份召开了2003年工作年会暨培训会议,区政府分管经济工作的陈勇副区长就五华区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通报,省工青妇干校副校长刘驰教授就《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与云南经济发展战略》进行专题讲座,刘教授就当前经济发展及云南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作了精辟分析。其精彩演讲得到与会企业家的热烈反响和认可。
认真做好代表人士推荐工作。政协换届,我会推荐了12位政协委员候选人,他们均是来自我区民营企业的代表人士,其中既有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家,也有传统产业的成功人士,代表层次比上届有明显提高。五华区工商联(商会)会长、昆明新世界餐饮娱乐策划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宪荣当选为五华区政协第六届副主席。他的当选,为我们五华区民营企业的参政议政提供了一条有力的途径,同时也说明各级党委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视。在区政协六届一次全会上提出了“非公企业党建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根本上转变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观念”等四个提案等均受到好评,显示了非公经济政协委员的综合素质。另外还向有关部门推荐行风评议员一名,政协顾问组成员三名。
随着会员素质不断提高,民营企业越来越得到社会各行业的认可。2003年我会一大批会员企业被各级部门评选为先进单位和个人。其中,昆明晓桦制衣有限公司董事长郭晓桦被评为全国“三八红旗手”;风驰集团、金南亚建材有限公司、志城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恒信屋业有限公司四家企业被评为“五华区十佳私营企业”;隔锅香餐饮有限公司、菲兰德商贸有限公司、顺祥经贸有限公司、云南德昌贸易总公司、新世界饮食娱乐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五家企业被评为“五华区优秀私营企业”;彭锦芬、吕文琼两位会员被评为五华区“三八”红旗手;、肖晓东、张宪荣、李践、王昆华、石磊、王建平七位会员被评为“抗非典先进个人”;易佳优力实业有限公司被评为“抗非典先进单位”。
二、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做好服务工作。
坚持把服务工作放在首位,认真做好为会员、为企业服务的工作,尽力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抓好维权服务,解决企业的难题。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随着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企业解决问题不再靠走后门,找关系,而更多是借助于法律手段。但是,在法律尚不健全、企业法制观念还需要加强、人们的规则意识还没有完全建立的情况下,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就显得十分重要。今年我会以维权作为服务工作重点,切实帮助企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3年我会维权工作主要是通过法院、媒体等有关部门帮助四家企业解决经济纠纷和知识产权的纠纷问题。
坚持抓好信息服务及会展组织服务工作。积极为会员牵线搭桥是工商联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体现服务水平的主要标志。今年我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企业参加2003年第四届中国昆明国际旅游节旅游商品交易会(因为非典未能如期举办);中、韩贸易洽谈会;欧中友好促进会“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考察与交流”活动;“第二届四邻国国际文商展销会”;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香港“cepa中小企业商机博览”;“昆明春天杯”民族风格服装节;昆明捷讯涉外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营销中国?东盟商务巡回考察”等七次会展商务活动。还坚持把每一期《云南工商》、《昆明市政府公告》、《昆明商会》发给执委及三个基层商会会员,让他们及时了解政府相关政策方向、经济发展形势。
其它服务工作。今年10月份组织了五家民营企业参加“非公经济招聘专场交流会”;组织会员参加了中国商业职业经理人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大力宣传工商联组织,以更好的为企业服务,在人民中路胜利广场做广告宣传牌,宣传五华区工商联,内容是:五华区工商联??私营企业的娘家;非典期间与统战部一起走访了餐饮、娱乐等行业的会员企业,及时了解困难,反映问题,解决问题。继续开展“暖心工程”活动,组织40位民营企业家进行体检。
三、做好调研工作,积极参政议政。
总结。
经我会多方征求意见,认为应该废除其中部份条款,如《云南省私营企业条例》中第十七条关于私营企业注册登记时间应该缩短(原来规定是三十日内),第30条中应该把“三乱”改为“四乱”等。这三个条例的修改应与云发(2003)5号文件相一致。第二、建议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在我区纳税而经营地点在区外的私营企业进行调查、登记,及时掌握其经营情况,以便更好地宣传我区政策,扩大服务范围。据我会掌握的情况,目前这些企业由于经营地点在五华区地域以外,许多政策不了解,也未能享受到优惠政策(如:计划生育准生证问题,垃圾清运费等问题)。为了保证这部份企业税收稳定,建议指派相关部门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及时帮助解决问题。第三、积极帮助民营企业培养接班人。目前已有相当一批民营企业面临培养接班人的问题,这批接班人的选择培养直接关系到企业下一步的发展前景,十分关键。作为工商联有责任协助企业在选择和培训接班人等方面做好工作,保证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组织民营企业家讨论“五华区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1+10政策在具体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如何完善这些政策的建议”等三次讨论。通过认真讨论大家认为:区委、区政府针对我区实际提出的一系列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是切实可行且具有可操作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将起到非常有力的推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政策的落实和监督机制需要不断完善,否则政策制定得再好也是形同虚设。
积极参加区委统战部组织的关于开展社区统战工作的调研,并对工商联工作与社区建设如何有机结合的问题进行了一些尝试。
四、积极引导、推动光彩事业和诚信活动的开展。
继续开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的活动。今年,我会光彩事业活动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在抗击非典期间,我会民营企业家为市、区抗非典基金捐赠了人民币37.5万元及价值30万元设备,二是向丽江地区中学捐赠衣服1000套,三是按照区委的安排与西站办事处钱局社区开展结对子帮扶活动,张宪荣、张刘英,李筱菊、彭锦芬4位企业家每年出资1600及工商联全体机关干部每年从工资中拿出1600元为社区内5位孤寡老人购买生活必需品,两节前慰问社区内15户困难家庭。此外还建立了社区下岗失业职工档案26份,积极向企业推荐,帮助他们拓宽再就业渠道。四是春节前在市工商联的支持下,慰问了区内80户困难家庭、困难学生,同时此项工作也得到了区计经贸局、区妇联、街道办事处、区台联,区侨联的大力支持。
积极倡导诚信活动,树立五华区民营企业形象。积极响应全国工商联号召,在全体会员中大力开展“诚信云南,从我做起”的系列诚信活动,加大在民营企业中开展诚信活动的力度。今年五月份参加省工商联组织的诚信宣言万人签名活动,在这次活动中向非公经济人士宣读了“诚信五华宣言”,并向参加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过往群众发出了500多份宣传单。
五、加强组织建设,完善规章制度。
2003年我会组织建设工作主要分为基层商会建设、工商联机关自身建设和企业会员档案建设三个方面。
第一、基层商会建设。从2001年西站商会成立以来,到目前为止,已经组建了大观商会、莲华商会、北门商会。建立了相应的工作、管理制度。基层商会的建立,加大了对非公企业服务力度,也是增强行业自律的一种机制,同时也吸引了更多的民营企业到五华区来安家落户。
第二,机关自身建设。一是根据工作需要我们招录了国家公务员一人,安置部队退伍战士一人充实到我会,相应改善了机关工作人员少局面。对个人工作分工进行了重新调整,以便更好开展工作。二是完善机关工作制度,在原有基础上补充、完善了财务管理制度、基层商会职责与任务、联系基层工作制度、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五华区工商联职能与任务;基层商会换届基本程序;会议与学习制度;工商联会员管理办法;工商联会员会费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制度等十个规章制度;三是完成了五华网站工商联网页的`设计、上网工作,同时也建立了网络数据的使用更新制度,以确保我单位网络安全性。四是改善了办公条件,为配合五华区电子政务的开展,配备了相应的自动化办公设备,建立了五华区工商联局域网,提高了办公效率;五是加强干部的思想理论教育,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倡导机关干部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鼓励和支持干部参加各种学习。今年,我会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参加了昆明市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全体干部参加了国家公务员普通话水平测试,还有一人参加了市委组织部、市妇联、市委党校举办的“昆明市第六期妇女干部培训班”,两位驻会领导都取得了在职研究生的结业证书。同时还鼓励新来的两位同志积极参加各种业余学习。
第三,建立企业会员档案,到目前为止已经建立了包括基层商会会员在内的会员档案84份。档案内容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简介、企业资质、企业荣誉等内容。此外还建立了民营企业家健康档案。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根据要求与区纪委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党员干部中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不断增强干部反腐倡廉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并根据学习情况每人都写学习体会。同时按支部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并写出党风廉政建设总结报区纪委。
七、继续开展对外联络工作,加强与国内外商会组织的联系。
今年以来,我们参加了全国工商联举办的商会与政府高级研讨班,在研讨班上与德国总商会商洽了各自在会员企业中进行商务合作的相关事项。同时还与重庆渝中区结为友好商会,订立了友好商会合作协议。此外,还接待了泰国清迈总商会,双方互换了交流资料,建立了联系。接待了来自浙江建德、青海乐都、山东临淄、厦门湖里区等5家商会到五华区交流学习,与他们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
八、存在问题。
今年我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工作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方面:首先,我会相关制度建设还要及时改进,同时还要加强制度的落实;第二、宣传工作要加强,营销商会、宣传会员,使社会更多了解商会,了解非公有制经济;第三、机关工作人员观念还要不断更新,增强紧迫感。特别是面对即将进行的区划调整,必须要有正确的应对方案,抓住发展时机,尽快调整工作方针。
虽然一年来做了些工作,但离新形势对工商联提出的要求还相差很远,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给我们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商联必须在实际工作中不断调整工作目标,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扎实工作,为实现把五华区建设成为现代化城区的目标而努力。
县工商联章程篇十二
本章程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依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第一条本商会的名称是xx。英文名称是xx,缩写为xx。(商会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区域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商会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全联”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商会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全联”等字样。商会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本商会是以xx行业或xx地域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企业、团体和个人为主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住所:xx。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商会业务范围: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七)其他。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商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信誉;。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六)其他。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x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确认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第二十六条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其他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和区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人选须通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理事会进行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会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落实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考察后,由会长办公会聘任,并报理事会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理事会不予确认,则需立即停止履行职责。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人选须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监事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没有条件设立监事会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只设监事。
第三十八条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负责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纪要报业务主管单位。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考核。
第四十三条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五章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四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商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及负责财务、资产工作的商会和秘书处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五十三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五十八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县工商联章程篇十三
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于2002年12月17日中国民主建国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本会自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在重庆成立以来,同中国共产党长期亲密合作,具有爱国、革命的光荣历史。在民主革命时期,本会团结爱国的民族工商业者和所联系的知识分子,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积极贡献。新中国成立后,本会参加了人民政权和人民政协的工作,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积极配合国家实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确立社会主义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以来,本会认真学习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努力发挥参政党的作用,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应有贡献。在长期实践中,本会形成了坚持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形成了同经济界紧密联系的历史特点。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一切活动的根本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享有宪法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参政党,始终贯彻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本会在现阶段的政治纲领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履行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职能,遵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致力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弘扬中国先进文化,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努力奋斗。
本会在现阶段的任务是: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经济界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活动,针对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建言献策,更好地发挥参政党作用,在推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作出应有的贡献。
实现本会的政治纲领和任务,必须全面加强会的自身建设。全会要继承和发扬会的优良传统,坚持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自觉接受和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把本会建设成为适应新世纪要求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各级组织要始终把思想建设放在自身建设的首位,组织广大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集体成员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讲政治、讲学习、讲团结、讲奉献的良好风气,不断提高会员的觉悟程度。要保持和发挥本会与经济界密切联系的特色,努力改善会员结构,提高会的组织程度和整体素质。要切实加强会的领导集体建设,坚持和健全会的民主集中制,发扬会内民主,不断提高领导水平。要努力改进会的作风,坚持把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会的实际结合起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奋发有为。要不断增进会的团结,密切联系群众,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会的凝聚力,充分调动各级组织和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担负起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
第一章会员。
第一条凡经济界人士以及其他方面的专家学者,愿意履行本会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二条本会会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三条加入本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两名会员介绍,经过组织考察,填写入会申请表,由支部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省辖市以上委员会批准。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会员。
第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会的有关文件,对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对国家大政方针以及地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会内,批评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会员;。
(六)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向会的组织反映,请求帮助。
第五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四)相互帮助,增进团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五)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在所联系的群众中发挥带头和桥梁作用;。
(六)参加会的组织生活,交纳会费。
第六条会员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应向原地方组织申请办理转移组织关系。会员如果迁移到没有建立组织的地方,仍应与原地方组织保持联系,或将组织关系转移到邻近的地方组织。
第七条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要求退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支部讨论同意后,报省辖市以上委员会批准,注销其会籍。
第八条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劝告无效者,由支部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省辖市以上委员会批准,劝其退会,注销其会籍。
第九条会员的入会、转移组织关系、退会和劝退,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备案,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查。
第十条会员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参加政治活动、社会活动和会务活动中有显著成绩的,经基层组织核实并讨论通过后,报请上一级地方组织给予表彰。对有重大贡献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报请中央委员会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会员应自觉遵守会的纪律。会员违犯国法、政纪和会的纪律,应按其具体情节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开除会籍的处分。
留会察看一般不超过两年。会员在留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经过留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恢复其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会籍。
第十二条对会员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的处分,须经支部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经省辖市委员会批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备案;对会员给予开除会籍的处分,须经支部会员大会讨论,由省辖市委员会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批准,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案。
对中央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中央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会的各级组织对会员的处分,应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必须书面通知本人,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不服决定,可以提出申诉。各级组织对会员的申诉,应认真负责处理。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
(二)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会员个人服从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地方组织服从中央组织。
(四)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会的组织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领导集体协商讨论,进行表决,作出决定。各级领导集体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五)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他们的经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下级组织必须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在工作中遇到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向上级组织请示。
第十五条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选举,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应经充分酝酿协商,采用差额选举或等额选举的办法,进行无记名投票。
会的地方组织的领导成员,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用选举方法产生,可以由省级组织或中央委员会指定。在筹建中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由上级组织决定。
第十六条由选举产生的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会的组织系统是: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县级市、县、省辖市的区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第十八条成立新的`地方组织,或撤销、合并、改建地方组织,须由中央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会的发展工作要贯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中上层人士为主,以经济界人士为主,注重政治素质,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地稳步发展的方针。
第三章中央组织。
第二十条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全国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举行,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在举行全国代表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会的重大事项;。
(三)修改会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中央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第二十四条中央委员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会的最高领导机关,领导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中央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中央委员会秘书长、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中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四次。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中央委员会主席主持中央委员会、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六条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根据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讨论、处理中央日常领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席会议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会议规程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中央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地方组织。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县级市、县、省辖市的区的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会的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同级地方委员会召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举行,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各级地方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在举行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县级市、县、省辖市的区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会的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产生的委员会的任期也相应地改变。
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名额由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决定,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地方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上级组织和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常务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工作任务;。
(四)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不选举常务委员)。
第三十三条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各级委员会成员须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查。
第三十四条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同级委员会的职权。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上级组织和同级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听取和审查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工作任务;。
(四)决定地方委员会秘书长、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各级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各级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议,根据地方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讨论、处理地方日常领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条各级地方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各级地方委员会必要时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由同级地方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三十七条会的基层组织是支部和总支部。有会员五人以上,可以成立支部。根据工作需要,一个单位、行业、地区设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可以设立总支部。
支部、总支部的建立、撤销和合并,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在必要的时候,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可以设立直属支部、总支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设直属工作委员会。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编入支部的会员,由有关地方组织直接与之保持联系。
第三十八条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支部会员大会、总支部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名额由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必要时可以增补。
支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支部委员互选产生;总支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总支部委员互选产生。
不满七人的支部不设委员会,只选举主任一人,在必要的时候可选举副主任一人。
支部委员会和总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主任、副主任,应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
第三十九条基层组织是实现会的政治任务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维护和执行会的纪律,讨论对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
(六)吸收会员,收缴会费。
第六章干部。
第四十条干部是本会事业的骨干。全会要重视对干部的教育、培养、推荐、选拔和考核,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第四十一条要坚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干部的选拔和任用,要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协商、集体决定等程序,实行择优选拔。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以及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第四十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章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五)严以律己,清正廉洁,艰苦奋斗,甘于奉献,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干部制度改革。会的各级领导职务,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都不是终身职务。
担任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务的人员,同一职务连续任职一般为两届,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三届。
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凡由于任职年龄、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依据相应的程序在任期内调整。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中央委员会解释。
县工商联章程篇十四
第二条本联盟是农业、工业和第三产业各行业企业家和专业人才自愿结成的人才协作组织。
第三条本联盟的宗旨是:依托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职能,筛选各行业有代表性的企业,有针对性地为他们提供深度服务,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企业人才健康成长。
第四条本联盟日常工作接受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本联盟办公场所设在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二章职能和服务内容。
第六条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七条本联盟与农业部、工信部、商务部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沟通,举办行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向社会发布行业信息时,积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开展工作。
第八条本联盟服务内容:
(一)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全面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邀请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华工商时报等媒体,到会员企业采访和报道,宣传会员企业的积极形象。
(三)邀请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农业部、科技部、商务部等相关政府部门人员到会员企业实地调研,促进会员企业准确理解并把握政策。
(四)通过组织会员企业举办企业协作会和推介会等,推动会员企业间在产业连接、融资互助担保、营销渠道共享等方面加强合作。
(五)为实现企业“走出去”的发展愿望,组织会员企业负责人到相关国家考察、学习和交流,开拓国际视野与合作领域。
(六)组织有国内外大型企业董事长或总裁参加的高级研讨班,分享和探讨经营管理新理念,提升会员企业负责人的水平。
(七)推荐有关会员企业负责人参加全国工商联组织的调研活动,了解行业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八)分别组织管理、技术、财务等高层人才培训班,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和专家,为会员单位的高层人才提供多种专业培训。
(九)为会员企业提供项目信息和政策信息。
(十)与有关银行合作,为会员企业申请贷款提供便利和服务。
(十一)组织包括院士在内的专家学者到会员企业辅导,有针对性地帮助他们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提供科技成果评价和推广服务。
(十二)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并愿积极参加联盟活动;。
(二)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一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会长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优先享有本联盟的信息服务;。
(四)可向本联盟申请举办新技术推广、科技培训、成果评价等活动;。
(五)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表决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履行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联盟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按本联盟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完成本联盟委托的事项;。
(五)按规定缴纳一定会费。
第十四条常务会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优先推荐陪同全国工商联领导国内调研和出国考察;。
(二)优先安排电视台采访、网站等媒体宣传;。
(三)优先得到联盟提供的专项服务;。
(四)应为人才服务中心组织的有关活动适当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联盟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联盟代表大会、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相关副会长、秘书长、秘书处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二)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三)研究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联盟大会(或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席办公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本联盟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副会长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所属企业达到一定规模;。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联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联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联盟秘书长为本联盟专职代表人,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联盟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联盟大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联盟副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本行业的相关会议;。
(二)组织本行业企业的主要活动;。
(三)推荐常务会员;。
(四)享有常务会员的全部权利。
第二十六条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联盟日常办公费用;。
(二)工作人员工资及劳务报酬;。
(三)会议、宣传、资料、书刊费用;。
(四)奖励对联盟工作做出贡献的会员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九条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并由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监督管理。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联盟换届之前必须接受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决定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长办公会提出,并报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联盟会终止前,须在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促进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县工商联章程篇十五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有色金属贸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行业经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有色金属贸易商会(以下称本会),是以非公有制企业为主体的上海有色金属流通服务的贸易商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组织,遵照《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有色金属贸易行业的有关法规开展活动。
第四条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有色金属流通企业,联强扶弱,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规范行业标准;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推崇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联合上海有色金属资源、贸易、服务等企业,发挥商会群体优势,协调会员内部统一,争取合理价格,进行有色金属在国内外相关产品的团购和分销,充分发挥上海有色金属流通企业贸易总量优势,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提高本会有色金属流通企业的国际地位和话语权,抵制不公正的行业垄断和贸易保护行为,寻求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支持,共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推动本会有色金属流通企业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单位共同发展。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五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2、引导会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经营规范、照章纳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3、提供会员在行业政策、专业融资平台、法律法规、信息技术、科学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提供商机交流平台,为商会国内外企业之间供需对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牵线搭桥,收集、提供各类业务信息,协助会员业务拓展,提升市场占有率,推动资源互享、协助会员投资融资,帮助会员企业加快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5、及时向政府和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为会员协调关系,调解纠纷,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8、承办政府及上海市工商联委托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1、企业会员:凡在本市注册登记,
2、取得证照6个月以上,
3、具有法人资格,
4、以有色金属贸易为主,
5、有一定经济实力,
6、诚信经商,
7、文明经营的企业;。
8、团体会员:有色金属流通行业社会团体和行业小组;。
9、个人会员:在有色金属流通、服务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有色金属行业中的各类专业人员,与本会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专业人士。
第七条本会实行入会资格审查制。加入本会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本会章程;。
2、志愿加入本会;。
3、是有色金属贸易企业及其相关辅助产品的企业,经销商或专业人士;。
4、由10名以上本会会员或3名以上理事或由本会副会长、会长推荐入会;。
5、符合条件并经审批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3、由秘书处发给会员牌证。
第九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
4、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5、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6、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本会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按规定交纳会费;。
3、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4、接受本会监督;。
5、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收回会员牌证(不退牌证成本费),并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十二条会员无正当理由,两年不缴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十三条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会员,经会长会议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牌证(不退牌证成本费),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四章组织。
第十四条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或修改本商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6、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方式推选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第十七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决定;。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4、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决定聘任名誉会长、顾问、副秘书长;。
6、其它需要理事会决定事项。
第二十条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人选须报上海市工商联审核,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1、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讲正义、讲公德,政治素质好;。
2、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公众形象和口碑好;。
3、热心商会工作,愿意为促进行业发展作奉献;。
4、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会长会议通过后聘任,并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本商会会长、副会长也可在届中调整。
第二十四条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若不能行使职权,可委托一名常务副会长负责代理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做好协调工作;。
3、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交会长会议讨论决定;。
4、处理本会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等荣誉职务,并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委员会及各区级分会。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服务收入;。
3资助和捐款;。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经费使用:
1、为实现本会宗旨而召开的各种会议和举办各项活动的开支;。
2、本会决定召开的商贸洽谈、信息交流及宣传等费用;。
3、本会常设机构日常开支和外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
4、其它正当支出。
第三十一条本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改后的本会章程,报上海市工商联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终止和清算:
1、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终止;。
2、本会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终止。
第三十四条本会终止前,要依法成立清算组对本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按合理比例清偿债务后返还给各会员。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抵触或按法律法规要求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海市工商联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