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流逝得如此之快,我们的工作又迈入新的阶段,请一起努力,写一份计划吧。怎样写计划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计划应该怎么制定呢?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计划书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户籍业务工作计划篇一
自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以来,为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工程,健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功能,优化卫生资源,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实现“户户拥有责任医生、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我中心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围绕“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全面提升服务质量” 主题,开展系列社区卫生服务推进项目,通过以点带面,全面提升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能力。下面把我在系列活动中的体会小结如下:
1、改变不合理的就医格局。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医疗卫生资源在医疗保险制度运行中发挥的作用极不平衡:大医院人满为患疲于应付,中小医院经营低迷人浮于事,社区卫生门庭冷落步履艰难。这种不合理的就医格局一方面造成“看病贵、看病难”,另一方面又造成了基金浪费,医疗保障水平难以实现大的提升。通过实行以家庭医生联系人制度为基础的社区首诊制,从制度上确保社区卫生的基础作用,有病先到社区就诊成为一种自觉,真正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就医模式。
2、解决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目前医疗卫生资源呈“倒三角”状态:人员、设备、技术等优势力量都集中到了大医院;中小医院业务萎缩;社区卫生机构留不住优秀人才,许多医学专科院校毕业生尽管进不了大医院,但也不愿到社区从业。社区卫生机构缺乏好的人员和技术力量,对参保人员没有吸引力,形成恶性循环。实行以家庭医生联系人为基础的社区首诊制,将大大提高社区卫生的社
会地位,吸引优质的卫生资源向社区分流,形成以社区卫生为基础、专科医院、大型综合医院为塔尖的资源配置模式,改变“倒三角”的状况。
3、纠正医疗行为中的不正之风。发展社区卫生,实行社区首诊制,采取按“人头付费、包干结算”的管理办法,能够强化社区卫生的控费意识,杜绝滥用抗生素、滥开大处方等不良现象,促使社区卫生机构及医生规范医疗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社区卫生通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吸引和留住参保人员,实现社区卫生的可持续发展。通过政策扶持、制度约束,使社区卫生机构明确只有彻底抛弃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错误思想,只有利用优质的服务吸引人,发展才有后劲;只有真正为参保人着想,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并积极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指导,群众感受到了社区卫生的优质服务,才能信赖社区,才有社区自身的良性发展。
4、提高职工个人账户的使用效益,解决社区卫生资金不足的问题。目前职工个人账户金占征缴基金总量将近50%的比例,2007年青岛市级统筹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总量约有9个亿,但由于没有统筹互济功能,使用效益差。通过“新三步走”的发展战略,如果能从个人账户中提取50%的资金建立门诊统筹金,对普通门诊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就可以将这9亿资金中的大部分引向社区卫生机构消费,从根本上解决社区卫生资金不足的问题。
5、解决住院率过高的问题,形成双向转诊的良性运行机制。近年来我市在结算指标管理、完善控费机制等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但
参保职工住院率仍维持在9%左右。受各种利益因素的影响,诱导住院的现象难以根本遏制。建立以家庭医生联系人为基础的社区首诊制,实施以社区为第一守门人的双向转诊,可以在医院与社区卫生之间建立起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竞争的良性运行机制:医院接收住院病人,必须依托社区卫生机构的介绍转诊,否则参保人的自身利益受损失;医院对急性期过后进入康复阶段的参保人,必须及时转回社区康复,如果出于利益需要诱导住院引起参保人的不满,社区将减少向该医院介绍转诊的数量;社区卫生机构对无力诊治的参保病人要及时转院治疗,贻误治疗给参保人造成损失的,将受到行政的、经济的制裁,直至取消定点资格。这样的运行机制,参保人和医疗机构多方受益,实现“多赢”。
户籍业务工作计划篇二
一、派出所直接审批办理的户口
(一)新生婴儿出生户口登记
1、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所生婴儿,凭母亲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2、本市区、县人才中心和单位集体户的妇女(包括符合随父落户条件的男性和在校研究生,所生婴儿,凭父母亲结婚证、身份证、《集体户口卡片》、《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不包括在校集体户的大学生所生婴儿)。
3、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妇女,超生或达到婚育年龄而非婚所生子女落户的,凭本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内勤受理,经社区民警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交所领导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4、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与外省、市妇女结婚,在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的婴儿包括(超生),户口要求随父落入本市的,凭婴儿父亲申请书、父母身份证、结婚证、婴儿母亲所在地户籍证明、《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交所领导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5、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到达结婚年龄而与外地育龄妇女非婚于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子、女,户口要求随父落入本市的。凭父亲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室内勤受理,经社区民警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交所领导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生母能找到的,应在司法机构办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以及确定了子女扶养关系的法律文书;若生母下落不明的,应由社区民警走访调查、核实。
6、本市区、县出国未注销户口的妇女,为在国外出生婴儿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持国外出生证原件和翻译件及婴儿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到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妇幼保健院(站),办理更换全国统一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二)一般办理户口迁移流程(仅供参考): 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第五步: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第六步: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第七步: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第八步;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1、“三投靠”人员 “三投靠”人员是指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人员。“三投靠”人员须凭以下手续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夫妻相互投靠的,须凭《结婚证》、投靠方的户籍证明及被投靠方的单位接收证明;父母投靠子女的,须凭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子女所在单位的接收证明及相关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须凭子女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父母所在单位的接收证明及子女的出生证明材料。上述三项由派出所内勤民警直接发给《户口准迁证》。
2、工作调动人员
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需要迁移户口的,可凭组织、人事、劳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调动通知和迁入单位的户口接收证明,到迁入单位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内勤民警发给《户口准迁证》。
3、购买房屋并具备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凡在市区购买房屋,以及自建私房或其他原因拥有房产同时具备稳定性生活来源,要求迁移户口的,凭《房产证》,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以及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同意接收入户的证明材料以及生活来源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单位核章的工资单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经分局审核,报市局户政科审批后发给《户口准迁证》。
户籍业务工作计划篇三
签证用户口簿翻译模板(标准版)
household register
under supervision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of information of household
register of residence change
information of member
updates of members information
翻译及填写注意事项:
1.户号:household number
注意,我不知道其他地区的户口簿中这个“户号”是如何打印的。北京的户号是红色字体,打印在表格外右上角。表格内“户号”一栏反而是空的。
填写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不要忘了将模板上的no.88888888改为实际的户号。
2.集体户:corporate
非农业家庭户即为non-agricultural family。
非农业集体户即为non-agricultural corporate。
其他依此类推。
有的户口簿“户口类型”一栏不注明“农业”或“非农业”,直接就是“家庭户”或“集体口”。这种情况,建议译为household of a family 或household of a corporate。
2a.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
registry of de jure population in corporate household
其中,de jure是个法律术语,拉丁文,意思是“合法的”、“已注册的”;de jure population就是“常住人口”的概念。
有人翻译为permanent resident,不能说错。或者可以回避这个问题,直接简单译为information of member。
2b.非亲属,可译为non-relative,或者用形容词non-relational
所谓“亲属(relative)”,既可能是“血亲(法律术语consanguinity)”,也可能是“姻亲(法律术语affinity)”。两者可以统称relative,对应的形容词是relational。
其他还有一些非正式的用语,如kinfolk、kinsfolk、kindred等,一般不作为法律术语使用,而且其意义都偏向于“血亲”,或者有“宗亲”、“氏族”等含义,不要乱用。
4.派出所police station;公安分局public security sub-bureau(市辖区级);公安局public security bureau(地、市、县级);公安厅public security department(省级)
5.户主或与户主关系
如果是户主本人,就填householder himself或householder herself。
与户主关系:纯正的英语是relation to。不用relation with,那是汉语式英语。
如果是户主的父母、配偶、儿女、兄弟、姐妹,直接填father / mother / husband / wife / son / daughter / brother / sister即可,不需要加householders / his / her,也不需要加elder / younger来区分兄/弟或姐/妹。
需要注意的是,儿媳、女婿不可用son-in-law / daughter-in-law,易引起歧义(多数情况下指“养子女”或“继子女”),应当用sons wife / daughters husband。
6.民族,民族成分:ethnicity或ethnic group
决不可译为nationality!那是“国籍”的意思!正确的译法是ethnicity或ethnic group!
在国外的很多场合下,nationality和ethnicity是正式的法律用语,意义有着较为严格的区别。笔者在一些国外的法律档案看到ethnicity 栏目的用法,都大体相当于国内的“民族成分”或者“血统”。加拿大总理stephen harper就是因为在公开场合说了一句“quebecers form a nation within united canada”,差点断送自己的政治前程。
7.籍贯:ancestral native place
native origin是“原籍”,native place是“故乡”,都是指本人的出生地。
8.身高:stature
9.血型:blood type或blood group均可。直接写blood也可以。
10.文化程度: educational degree。或者直接叫 education 亦可。
elementary school 小学
junior high school初中
senior high school高中
technical secondary school中等专业学校
junior college大学专科
undergraduate大学本科(在读或肄业,未取得学士学位)
postgraduate研究生(在读或肄业,未取得相应学位)
bachelor学士(也可细分为bachelor of art文科学士、bachelor of science理科学士、bachelor of engineering工科学士、bachelor of laws法学士等)
master硕士(也可细分为master of art文科硕士、master of science理科硕士、master of engineering工科硕士、master of laws法学硕士、master of medicine医学硕士等)
doctor 博士(可缩写为phd,泛指所有学科的博士)
11.婚姻状况:marital status
single单身 / never married未婚 / engaged已订婚 / married已婚 / separated分居 / divorced离异 / widowed丧偶 / de facto事实婚姻)
其中,single(单身)是笼统的说法,包括了never married(未婚)、divorced(离异)、widowed(丧偶、鳏居、寡居)等情况。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
12.兵役状况:military service status
如果未服役,就填nil或干脆空着。
13.服务处所:employer。直接译为employer即可。不要按照汉语硬翻成 service place。
14.职业:occupation
director of board董事长 / board member 董事 / president 总裁 /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首席执行官 /
self-employed 个体户 / 自雇佣 /自由职业者
governor(银行)行长 /
general manager 总经理 / manager 经理 /
director general of department 厅(司/局)长 /
director of division 处长 /
section chief 科长 /
staff member 科员 / clerk 办事员(职员)/
farmer 农民(有自家土地的自耕户)/ farm worker 农民(耕种集体所有土地的)retired 退休
15.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updates of members information
“变更”、“更正”一律译为update
附:身份证英文翻译模板
户籍业务工作计划篇四
户籍业务
一、户口迁移
(一)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1、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落户
(1)户口迁移证
(2)大中专毕业生办理户口关系介绍信或人才代理手续(代理的不需单位接受信)(3)单位接收信
程序:持以上资料由县公安局户政股审核盖章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未分配毕业生落户要求回原籍的 (1)毕业证及复印件
(2)父母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3)户口迁移证
(4)原籍派出所迁出注销证明
程序:持以上资料由县公安局户政股审核盖章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投靠
1、婚迁
(1)书面申请(2)结婚证
(3)夫妻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
(4)有随迁人员的,提交随迁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程序:县外迁入的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准迁证。县内迁移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同意后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所内移居的直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2、18周岁以下子女投靠父母(在校就读子女年龄可放宽到未达法定婚龄)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迁入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亲属关系证明
程序:县外迁入的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准迁证。县内迁移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同意后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所内移居的直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3、父母投靠子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迁入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亲属关系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身边无子女证明)
程序:县外迁入的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准迁证。县内迁移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同意后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所内移居的直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4、离婚回原籍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迁入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离婚证或判决书
程序:县外迁入的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准迁证。县内迁移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同意后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所内移居的直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三)工作调动
(1)调令或干部介绍信
(2)单位介绍信
(3)户籍有关证明(省内人员户口簿或身份证)
(4)结婚证、出生证(有随迁人员的需出具)
程序:县外迁入的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准迁证。县内迁移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同意后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所内移居的直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四)复转、退伍
(1)安置办落户介绍信
(2)单位或村(居)委会介绍信
(3)户口注销证明或军人身份证编号登记表(异地落户)
程序:持以上资料由县公安局户政股审核盖章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变更更正
1、姓名变更、更正
(1)经审批过的变更审批表;
(2)本人或父母申请;(3)单位证明或学校证明;
(4)变更人员变更前的户口页、常住人口登记表;
(5)变更姓氏需公证。
(6)姓名变更调查表
程序:持以上资料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填写《变更更正审批表》,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审批,县公安局局户政股审批同意后凭审批手续到派出所办理变更。《变更更正审批表》一式两份,派出所和县公安局各留存一份。
2、更正出生日期
(1)公安派出所填写《出生日期更正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
(2)个人书面申请(十六周岁以下公民可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3)原始户籍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底卡、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居(村)委会证明或所在单位(学校)出具的证明;
(5)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6)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差错情况说明;
(7)能够证实其真实出生日期的其他材料。
派出所受理公民出生日期更正申请,填写《出生日期更正登记审批表》,相关资料齐全后盖章同意报县公安局审批,县公安局审批同意后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审批同意后凭审批手续由派出所进行更正。《出生日期更正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公安派出所留档一份,县(区)级公安机关和市级公安机关分别留存一份备查。
3、民族变更
(1个人书面申请(十六周岁以下公民可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原始户籍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底卡、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市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准予变更的证明;(4)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5)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变更民族成份的情况说明;(6)能够说明其民族成份变更情况的其他材料。
派出所受理公民民族变更更正申请,填写《民族成份变更登记审批表》,相关资料齐全后盖章同意报县公安局审批,县公安局审批同意后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审批同意后凭审批手续由派出所进行更正。《民族成份变更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公安派出所留档一份,县(区)级公安机关和市级公安机关分别留存一份备查。
三、出生申报 (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双方结婚证(3)申请人户口簿
(4)再婚的《结婚证》、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
程序:三周岁以下的由派出所直接办理。三周岁以上十四周岁以下的由派出所受理,填写《补报往年出生户口申报审核表》派出所盖章同意后报县公安局审批,县公安局审批同意后凭审批材料由派出所办理落户。十四周岁以上的需经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审批。
四、注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1、公民应征入伍的,由本人或者亲属持以下手续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1)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军人身份证件、证明(2)居民户口簿。
(3)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由公安派出所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入伍人员花名册和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复印件,依照法定程序直接注销户口并收回其居民户口簿。
2、公民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的,凭以下手续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1)《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收回)。
3、公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的,凭以下手续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1)《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收回)。
4、公民出国定居或加入外国籍的,凭以下手续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1)本人凭书面申请
(2)出国定居证明或加入外国籍的相关证件(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收回)。
5、公民事实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村)委会,凭以下手续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在医院死亡的,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3)在家中死亡的,应当提供当地区、乡一级卫生保健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4)丢失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应当提供医院证明书存根复印件(加盖医院档案管理专用章);(5)无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应当提供由配偶或直系亲属签字的书面声明、所在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及辖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6)死亡公民已经火化的,可提供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材料;
(7)公民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须凭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8)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须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宣告判决书。(9)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收回)。
五、迁出(迁出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1、大、中专院校新生凭以下手续到户籍所在地办理迁出手续: (1)本人申请
(2)录取院校的录取通知书;(3)居民户口簿。
2、高校毕业生入学时未迁户口,且迁入地公安机关没有核发《户口准迁证》的,迁出地公安机关可凭以下手续办理户口迁出:
(1)本人申请(2)居民户口簿;
(3)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等凭证材料;(4)对不能在迁入地落户的,可凭上述手续和户口迁移证恢复户口。
3、因夫妻投靠、父母子女投靠、工作调动等由迁入地公安机关核发《户口准迁证》的,可凭以下手续办理户口迁出:
(1)准予迁入证明;(2)居民户口簿。
六、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的,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可办理分户手续,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1)分户书面申请;(2)房证、契证;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的凭离婚证或判决书。
七、其他登记
1、对公民户口遗失、漏登的:
(1)申请人填写《户口补录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粘贴近期免冠照片(白底二寸);(2)个人书面申请(加按手印;十六周岁以下公民或无书写能力需代写的,代写人需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3)原始户籍档案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底卡、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居(村)委会证明或所在单位(学校)出具的实际居住的情况说明;
(5)社区民警签字加盖派出所公章的民警调查报告(详细说明公示情况和结果、户口遗失或漏登的原因);
(6)三人以上的询问笔录;(7)其他能说明实际情况的材料。
程序:派出所受理盖章同意后报县公安局户政股,县公安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审批,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审批凭审批手续由派出所办理落户。
八、审批时限
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当日审核,需要调查的两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县公安局审批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夫妻投靠、大中专学生落户、姓名变更、退伍和专业军人落户一般当日审批。
户籍业务工作计划篇五
户籍内勤工作总结
局党委:
2008年以来,在县局和派出所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公安中心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政治理论
二、围绕中心工作,认真开展二代征换发前的各项基础工作今年,二代征换发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是派出所的一项中心工作。面对任务重、战线长、头绪多、工作量大的情况,我与派出所民警一道,积极投入工作。一是认真开展人口信息的核对工作。多年来,由于历史积淀的原因。在人口信息方面有许多问题,为了完成人口信息核对工作任务,我与其他民警一道,按照“乡不漏村、村补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的要求,逐户逐人核对人口信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我们长期扎根辖区,上门核对信息,做到了人人见面,对于错等、漏等项目,逐一进行核查纠正,全年共纠错/项,纠错率达到了/%。二是完成了人口信息录入扫尾工作。对核对后的人口信息,进行了微机录入工作,截至目前,已经全部完成了辖区/户/人的信息录入工作。并建立了全所人口信息库,上报了人口信息软件,坚持经常性的对数据库进行维护,积极为群众和相关部门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充分发挥了人口信息库的作用。三是开展了人像采集和扫描工作。对于收集回来的人像照片,我认真编号,加班加点地进行人像扫描,同时,我还挤出时间,与其他民警一道参与到人像信息的收集工作当中。全年,共扫瞄录入人像/份。四是与其他民警一道,大力开展二代征的宣传工作,先后/次深入辖区,采取组装宣传车、发放挂图资料、开展现场咨询等方法,向群众宣传二代征的有关知识,为二代征的换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积极办理证照,提供优质服务作为户籍内勤,我同时负责各类证照的审核和办理工作,在工作中,我坚持做到领导和群众一样、工部职工和居民一样,城市和农村一样,耐心前来办事的群众,始终坚持“四个一”和“三个声”,即对待办事群众,始终做到“一张笑脸、一把椅子、一声问候,一样对待”,始终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对带办事的群众,凡是手续齐全的,一次办到位,凡是手续不全的,一次告知到位,决不让群众跑冤枉路。为了解决一些边远地区群众办证难的问题,我还经常带上手续上门为群众服务。并推出了流动户籍室,巡回到辖区为群众办理证照,得到群众的好评。
六、不断完善派出所各类台帐,推动派出所等级化建设步伐。先后建立完善了派出所人口管理、行业管理、场所管理、特种物品管理等/类/项台帐,始终做到眼勤、脑勤、手勤、腿勤,规范管理和填写各类台帐,还结合派出所实际,进一步完善派出所实绩量化考核台帐、日工作实绩台帐等一批台帐。按时填报各类业务报表,认真开展统计数据分析、警情社情分析工作,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民警服务。按照领导要求,及时起草上报各类材料,结合实际,深入群众开展调研,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派出所的档案、保密、文秘工作,认真做好上传下达,保证了所领导决策在实际工作当中的落实。
七、积极参与管理防范和侦查破案工作当中。作为一名内勤,我经常积极地参加到管理防范和侦查破案工作当中,在工作当中锻炼自己。今年,我先后参与了“***”、“***”等一批案件的侦破当中,全年共参与办理案件/起,从未叫苦叫累。同时,热心为群众提供服务,有力的维护了派出所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当然,在工作中,我还有一些不足:一是由于身处内勤岗位,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不够重视;二是在户证管理工作中还有墨守陈规的现象,工作的创新意识不强。三是在内务管理中有时候存在怕得罪人的现象;四是后勤保障还有不到位的地方。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改正自己的不足,不断强化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更好的为保一方平安贡献自己的力量。
户籍业务工作计划篇六
户籍工作联系着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现行的户籍制度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
一、八大矛盾
(一)依附与剥离。户籍管理主要有两大作用,一是证明公民身份,确定公民的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便公民参与各类社会活动;二是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置劳动力资源等行政管理提供人口数据及相关基础信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户籍分为农业、非农业二元结构形式,并被附加上许多功能,它涉及到教育、住房、计生、土地分配、伤害赔偿等很多方面,导致群众在办理户籍业务中带有明显的功利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财、物的大流动,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剥离附加在户籍上的利益,推进户籍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但低保、医保、社保、银行、家电下乡、土地调整等继续依附着户籍制度。
(二)分离与聚合。目前,人口从欠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从农村向城市流动趋势明显。户籍制度,本质是一种聚合,是以户为基本单元,对人口迁移采取限制措施。户籍制度要求的聚合和现实生活中的人户分离,促使出现了大量补办户口簿和要求分户的现象。例如农村一个大家庭,共用一本户口簿,有人在家种田,有人外出打工,有人在外上学,他们的户口暂时都无法迁移,但在办理医保、社保、就业等事项时都需要户口簿,极为
不便。
(三)证件与证明。当前,用来证明身份的证件主要是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而公民在社会活动中,很多单位不但要证件,还要求群众出具户籍证明,或者既要证件又要证明。因为户籍证明中结合了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中的所有内容,身份证中的信息太少,户口簿中没有照片,只有户籍证明二者皆有。我省规定:公民因社会活动需要,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的,应告知其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可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由户籍地派出所与人口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后,加盖户籍专用章予以确认,并签注日期。可在实际工作中,执行起来较难,因为很多单位仅承认制式的户籍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内,几乎每天都可以看到为开户籍证明,而与户籍民警软缠硬磨的群众。这种证件和证明之间的矛盾,在公民的社会活动中不断呈现。
(四)服务与程序。热情周到的服务,让人民群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去,是公安机关的宗旨。而复杂的办事程序,大量的材料,往往让办事群众因为一件小事来回奔波,无论多么热情的服务,都无法让群众满意。要加强服务,就得简化办事程序,而一个小小户口簿又牵扯了太多的利益,不易简化程序。服务与程序之间的矛盾,成为户籍工作中很难解开的结。
(五)历史与现实。户籍制度是一项具有较长历史的制度,由于过去手工操作、办事员责任心不强等原因,遗留了较多的问
题。而在现实生活中,对户籍的要求越来越规范,人口信息不一致,群众从事各种社会活动受到限制,事情很难办成。这种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生活办事要求日益规范化形成了矛盾。有大量的姓名、出生日期变更,申报户口漏登补录、开公民身份号码重错证明等,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也给户籍民警工作增加了较大压力。
(六)现状与发展。随着人口流动加剧,现行的管理制度与社会发展之间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形成了许多新矛盾。如非转农现象,在我国户籍管理历史上,很长时间只有农转非这个概念,随着农村社会保障的完善,国家粮补政策实行,土地收益的增加等,很多当年购买非农业户口的人员,纷纷要求回到农村,享受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现行的管理方式已经难以适应社会变革的新要求,亟待解决。
(七)统一与分散。一方面,户籍管理工作的依据较为混乱。自1958年《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后,很长时间没有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修改或重新立法。现行的户籍管理,出现了许多政策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让基层户籍民警无所适从。如违反计划生育新生儿入户问题,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规定,不得设立任何前置条件(如《准生证》、违反计划生育罚款收据、社会抚育费收费收据等)。而有的地方政府文件就规定,要征收社会抚育费后,才能入户。另一方面,目前的户籍工作是以市为单位进行分散管理,缺乏全国统一的、面向基层的人口信息管理
系统,资源不能共享,给基层民警的工作带来极大不便。
(八)改革与固守。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户籍改革已成为当前人们关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然而,户籍制度长期遗留在人们脑中的思想观念一时很难改变,如二元制管理观念,以户管人观念等。户籍改革成功与否,与人们固有的思想观念戚戚相关,改革和观念之间形成了一对矛盾冲突。
二、四大趋势
户籍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反映了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户口簿承载了大量的附加利益,使各种矛盾的解决变得异常复杂。我们应从发展的角度,把握我国人口管理的四大趋势,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规范,逐步解决户籍工作中的种种矛盾。
(一)一元化趋势。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以户口性质将人口分为农业和非农业两大类,不同性质的人口享有不同的福利待遇。二元制户口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一元化将是人口管理大趋势。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一元化户籍体制显然是更符合宪法的规定。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一个平等、稳定的社会环境,需要人口合理、有序的流动,而当前的二元制的户籍管理是以户籍迁移审批为手段,限制了人口合理流动。特别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很多长期生活在城市中的人,因为二元制户籍限制,户籍不能迁移到城市,成为城市
中的边缘人。二元制的户籍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市化进程。
(二)个体化趋势。户籍管理制度最为核心的是一个“户”字,反映了计划经济时代以家庭为单位、限制人口流动、配置社会资源的基本情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口开始流动起来,“户”的限制就形同虚设,出现了大量人户分离现象。目前,每户人口数呈下降趋势,当每户人数很少时,以户为单位管理人口,已没有多少意义。解决人户分离就要放开户口迁移限制,缩小每户人数。
(三)信息化趋势。随着互联网和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时代已经到来。实行人口的网络化管理,可以减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很好地解决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随时掌握个人动态信息,有效地解决流动人口管理难题。
(四)规范化趋势。户籍工作是公安机关的窗口和前台,户籍民警是公安机关联系群众的基础和纽带,热情、周到、规范的服务,是对户籍民警的基本要求。随着广大群众民主意识的提升,户籍工作需要更加规范的服务,才能获取民心、赢得满意。把握人口管理规范化的趋势,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水平,才能不断提高户籍工作质量。
户籍业务工作计划篇七
简论我国户籍制度的历史、变迁
法学081周珏 0801064
5摘要:
户籍制度是中国一项涉及全体人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生活之基本形貌的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制度。本文将从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历史说起,从古至今,逐步解释我国户籍制度的历史变迁,再试着分析户籍制度的诸多问题。意在深刻了解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和未来户籍制度的走向。
关键字:1949年以前 1949年以后 户籍制度:终结抑或改革
正文:
一.1949年以前
在以农业生产为主的传统社会里,对农民严加管制,把他们锢着在土地上,编户入书籍,横为中国历代统治者的治国方略。历史中的户籍制度是指通过各级权力机构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申报,并按一定的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划等和编制,以此作为掌握人口信息、征调税役、分配资源和维持秩序的基础,它是一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服务和法律的综合性社会制度。中国户籍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漫长的岁月中虽然无数次的战争和内乱,又经历代王朝的更替,户籍制度总是以某种方式继承或沿袭下来,并且始终执行着多种社会功能。回溯历史,其目的并不是为了浏览一下中国户籍文化的历史形态,①而更重要的是从这些历史事实中去把握这一社会制度的结构和功能,并从中认识维持这种结构的社会关系,以及这种结构对社会变迁和发展的影响。
1.“户籍”的涵义
“户”,《辞源》解释为:“住户,一家为一户。”中国古代户籍,也有“丁籍(册)”、“黄籍”或“籍帐”之类的名称,主要以家庭为依据,了解家户人数和田地情况,用以征收赋税、调派劳役。
2.编户齐民
在历史上的户籍管理时间中,包含了权利机构对土地管理和土地制度的意义。统治者实行编户齐民的措施,目的不仅在于了解家庭和人口情况,而且还要掌握土地的户均和人均占有情况,掌握土地的质量情况,如土地的肥沃程度和出产率,以此作为摊派赋税、征调兵役的依据。
纵观中国历史中的户籍制度,其登记注册的内容不外乎三大类:户内关系、人丁数量和田地财产。不同的历史时期,虽然形式不尽相同,然而它却是所有统治者用以控制社会、落实行政、经济和军事管理的最基本和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3.国家机器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地方经济的发展,诸侯势力随之壮大,争霸争雄的战争频繁四起。由于战争的需要台,各诸侯国自然会重视人口登记、户口保养及户口管理。战争需要有兵员和物资保证,清查登记人口并实行管理,一方面可以了解国力,做到知己知彼;另一方面也可限制流动,防止人力流失,保证兵役和赋税源源不断。因为掌管户口,对国家机器来说,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国家的存在以来与税役的征调;再者,文字的出现,也为登陆户口提供了条件。
4.五保法
后来,由于政事废弛,国家并不需要周全的数字,这样地方管理的怠惰也就成了自然,因此户籍所载的民数严重失实已司空见惯。后隋文帝统一中国,结束了多年以来国家分裂、社会动荡的局面。立即推行户籍改革,即“制人五家为保,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几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查”。②这样,户籍制度又再次被巩固了起来。
5.科举
隋朝之后的户籍制度增加了对户口登记管理的约束机制,即把户籍与科举考试结合起来。科举制度与其说是一项教育考试制度,不如说是半开放式的公务员招考录用制度,它是一种和平式的上下流动机制。相对比以往的全完世袭制和暴力争夺制,这种社会垂直流动机制无疑是一种进步。科举考试,实行的是配额制,即按地域分配名额,名额十分有限,于是,中举的名额也就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为分配这种资源,则必须确立一个依据,已有的户籍管理无形中为其提供了方便。科举制要求人们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参加考试,即在哪里登记入籍,才有资格在哪里参加考试,这样做一者是为了保证相对的平衡,防止人们一起涌向一个地方;二者也为了便于组织考试。
6.末尾
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户籍制度并不是一种孤立存在的制度形式,而是与各种行政、军事、经济、文化和教育制度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一套观念、规则和措施。它既在各项制度中得以体现,并发挥其作用,同时它又具有相对独立的传统。诺思认为,国家或政府应对制度创新和经济绩效负责。但在中国历代的政治权力结构中,户籍制度保证了各级官僚的优势利益。③尤其对最高统治者皇帝来说,把所有臣民登记入册,他便可手执一册而统一天下,以此方式既象征了皇权的至高无上性,又不需要自己付出多少劳动成本,这样皇权统治的效用最大化也就得以实现。
既然如此,户籍制度的创新和变迁所需要的动力在传统的政治和社会结构中,就难以产生。这也许是历代户籍制度乃至全部封建社会之所以变迁缓慢的主要原因所在。
二.1949年以后
1949年以后的中国户籍制度,最先在城市管理中得以酝酿,然后逐渐形成比较系统的、普遍的制度。它的主要内容包括户口登记,以及对各类户口的迁徙、居住、获取资源和福利的权利规定等。
新中国建立之初,随着土地革命取得初步胜利,城市建设和工业生产初见端倪,新兴政权,或具体地说是某些上层政治精英开始雄心勃勃,试图彻底打破传统的社会结构。但过于理想的平均注意社会,户籍制度的建立,多少地带有些乌托邦式的理想观念。最后不得不按地缘和个人成分或身份来控制和分配短缺的组弹压吧,结果不仅没有消除三大差别,建立“一大二公”的社会;相反地使地缘意识和身份意识得以强化,不同地域、不同身份的人群之间出现认同的分离,而要把他们郑和到一个统一的系统之中,就不得不依靠强大的中央权力,这样,整个社会秩序也就实际上成了一种“人工维持的秩序”。④也就是说,国家只有通过超强的权力控制,阻止社会走向地缘分割化和身份分层化,以弥补社会郑和的裂痕。
1.改革以来的户籍制度变迁
了解改革以来的户籍制度的变迁情况,下面几个事项可能是重点对象:(1):知青回城的户口安排,(2):“农转非”的指标,(3):“自理口粮户口”或当地有效的城镇户口,(4):居民身份证,(5):就业和粮油关系的转换,(6):“卖户口”现象。
2.户口与资源的分配
回顾过去的那段历史,我们不难看出,户籍制度与那种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体制紧密相关,同时也是国家进行资源调配和利益格局调整的视窗系统和操作平台。
户籍的登记注册,以及对个人居住、迁移的管制制度,既是策略选择的结果,又是巩固这一
分配格局和状况的关键路径。因为,假如没有乡——城户口迁移的控制和约束,当城市的比较利益占优的时候,必然有大量的农业劳动力用想城市,参与争夺城市资源,这样,最终也就会达到城乡比较利益均衡,从而消解城乡分化。但是,这一策略与国家所选择的工业化策略不太吻合,国家试图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来加速工业化,而不是让部分资源被与工业无关的人消费掉。
3.户籍壁垒
在中国户籍制度的安排下,户口的划分也可以理解为一种社会系统中存在的结构性壁垒。城镇户口或户口迁移的转换条件,在某种意义上说,就相当于一个集团或阶层守卫自己利益的壁垒,因为从显示情况来看,制定政策的或有权进行决策的阶层,以及决定户口迁移权利的人,几乎都是具有城镇户口或本地户口的人。因此,很难说,他们的利益倾向不影响其价值倾向乃至决策行为。
以户口为标志的分层体制,最典型的例证就是,1960—1970 年代出现的国营或集体单位从农村地区招收的轮换工、临时工和合同工,他们和同单位的其他工人在职业、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上,并无什么区别;他们常常需要做比其他工人更苦更脏的活,但是却不能得到与其他正式工相同的待遇。他们没有同等的劳动保障、公费医疗、住房、退休金、津贴和消费补贴也明显少于正式工,甚至根本没有。他们之所以得到这样不同等的待遇,关键的原因就是他们来自于农村,他们的户口身份是农村户口。所以,合同工形式实际强化了户口制对城乡之间裂缝的影响,它表明一方面工业增长对农村劳动力的需求的增加;另一方面,户口的权威界定又在压制农民的权利,并极力维护城乡户口的等级差别。相同的例子也表现在干部少年粉上,农村干部和国家干部都是可以说是干部,但是农村基层干部和国家干部之间最明显的区别就是户口的不同,因此待遇也就存在差别。
户口作为中国社会结构的裂痕,不仅表现为城乡户口两种群体之间收入的不平等,而且还表现不同户籍之间的其他权利和非货币性待遇的差别。例如,户口落在规模较大的城市里的居民,可以很容易地把户口迁到规模较小的城市,城市户口可以很方便地转成农村户口;但是,从小城市将户口迁到大城市,或从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没有足够的条件、理由和关系,几乎不可能,这无形中意味着不同地区的户口所享受的权利和地位是不平等的,或是呈等级的。
户籍制度对社会分层结构的影响是深渊的,同时又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户口转换和迁移的限制,使地区和部门内的成员趋向平均,另一方面,它又使地区和部门之间的差距固定和突出;一方面它虽然遏止了城市贫民窟的出现,但另一方面使农村充斥着贫困。因为以户口为标准对居住地、住房、就业、配给和消费的控制,限制了农民获得与城市相关的比较利益优势的机会,人们受到先赋户口的控制,很难甚至无法调整自己的位置或地位。即使人们安心地守在那里。即使有些农村人不愿选择一辈子守望着那一点贫瘠的耕地,他们也难以摆脱户籍的安排。
4.户籍壁垒与乡—城人口流动
在众多对当代中国城镇流动人口以及乡—城人口迁移研究中,不少学者强调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的作用,而对权利、资源和利益分配的格局关注不够。在传统的意识形态里,农民进城被看做是“盲流”,在这多少带有歧视性的话语中,隐含着对农民理性追求自己利益权利的轻视或否认。
1980年代以前,政府通过户籍控制,以及响应的粮油配给、票证和外出证明等措施,有效控制了乡—城人口迁移和流动,从而剥夺了农民在城镇获得收入的机会。从农民进城的途径来看,以与城镇户口的亲人团聚为主要方式,招工也是重要途径之一,但受政策影响和波动很大;当兵和上大学是农业户口的年轻人实现进城梦想的唯一的、可以为之奋斗的途径,但是道路相当狭窄。
1980年代中后期之后,城乡分割的资源配置以及部门和地域之间的差别日益显著,从而吸引了大量农民挤进城里,在农业外寻找就业机会。尽管户口控制仍然对他们起到约束作用,但是巨大的利益差距形成强烈驱动力,推动和他们想尽一切方法在城市里找到立足点。例如,北京市出现的诸如“浙江村”之类流动人口聚落群体,⑤就是新的体制和旧的制度安排组合而成的社会现象。市场经济要求劳动力是自由流动的,而户籍制度安排则极力限制劳动力在体制内的自由流动和转移,而且继续为各种不平等的行政政策的执行提供依据和条件。城市中的流动人口不仅不能享受到同等的市民待遇,反而遭到各种临时性或地方性的行政命令的驱赶和排斥。
5.“黑户口”
“黑户口”,顾名思义就是指没有在权威机关登记入籍的、户口没有着落的人,也就是指那些不被权威机关知道的或不被认可的人。正是因为这一群体的不可知性和不合法性,因此常常被管理者或其他人称之为“黑户口”或“黑人口”。出现“黑户口”的情况主要有: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手续或超生人口。
(2):不少农民为不承担负担而不愿给子女上报和登记户口,这样他们的子女也就没有户口。
(3):第三种类型的“黑户口”属于户口代定者。或称为“口袋户口”,是指在户口迁移过程中,个人持迁移证而不在规定期限内在迁入地落户。
(4):在没有户口的群体中,还有一些是弃婴,他们被别人抱养,但又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因此不能上户口。
在“黑户口”群体当中,有些人,尤其是那些不能申报户口的人,或许永远也不能获得户口身份,从而不能享有与其他人同等的公民或市民权利。那些没有户口、不能享有理应享有的社会权利的阶层,既定的分配制度和现实红的待遇对他们今后的发展会产成极大的影响。如果户口制度或依附于户口的权利和义务分配制度不改变,这样的阶层会长期存在,并构成一种边缘群体和亚文化,他们反过来也可能会对社会产生较大的反作用。
6.小结
尽管导致社会分层与差别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一定意义上,它是由权利和义务分配的不平等构成的。社会的上层享有更多的行动权利或社会权利,而承担更少的义务;社会下层的行动则受到更多的制约,享有的权利较少,而承担的义务更多。
在中国的户籍制度安排中,不同的类型的户口,如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常住户口与暂住户口以及地方有效的户口之间,在所享有的公民权和社会权利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由于不同户口所享有的权利是不平等的,而户口身份主要是通过代际继承获得的,因此,社会分层和不平等的形成,继承和世袭因素的作用较大,自获因素或人力资本因素的作用受到一定限制。通常被视为结构性的不平等印度,如个人能力、教育水平和职业地位等因素,表面上看是因为个人之间的差异而导致的,是不可避免的社会不平等,然而实际上,它在较大程度上也包含着权利的不平等以及这种不平等的代际传递所产生的效应。
综上所述,在中国,户口的湖粉已不仅仅是身份的证明,而成为权利和义务分配的依据和标准,户口成为个人享受各种社会和公民权利的边界和壁垒,由此导致了户口的不同(包括类型、籍地不同),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就不一样,权利和义务的差别是多方面社会差别的重要根源。
三.户籍制度:终结抑或改革
在中国的现实中,户籍具体来说,就相当于户口簿或户口登记簿所技术的相关事实,如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和空间、户口所在地、户口属性以及家庭及其他社会关系等。户籍的应用在显示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概括起来主要有:
(1):传递个人信息。
(2):证明个人身份和社会关系。
(3):限制人口迁徙和流动。
(4):权利和资源分配的操作系统。
无论从制度的效率,还是从公平度来看,具有传统色彩的户籍制度与现时代的社会发展需要已显得不相称。因此,致力与户籍制度创新,使其有利于降低公民的生活成本,关心和体现弱势群体的需要,已势在必行。正如杰斐逊所说:“法律和制度必须随着人类思想的进步而进步。人类思想日趋发展、开明,新的发现不断涌现,新的真理被揭示出来,习俗和观点随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制度也应前进,与时代同步。如果我们要求文明社会停留于野蛮的祖制之下,那无异于要求承认仍穿者孩提时代的服装。”⑥
总而言之,以控制个人行动和建构社会差别为导向的户籍制度,与个人和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潮流格格不入。因而,改造中国户籍制度是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附:张国庆:《公共政策分析》,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11,第417页.强制性收容遣送政策及其终结
1961年以来,为维护社会治安,强制教育改造违法犯罪分子,经党中央、国务院先后批准各地公安机关对轻微违法犯罪的人和流窜作案嫌疑分子采取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的措施。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对城市乞讨和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实施收容、遣送政策。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各地出现大批农民进城务工的现象。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将收容遣送的对象扩大到“三无”人员。后来收容遣送工作又与流动人口的管理联系在一起,收容遣送的对象进一步扩大到“三证”不全的流动人员。1992年12月财政部、民政部、公安部《关于收容遣送工作中跨省遣送所需经费制支付问题的通知》规定,跨省收容遣送费的收取,以流出省在经济上承担责任,促使其做好制止人口盲目外流工作,流入省做好将外省被收容人员送回原籍的工作为原则;其所需经费原则上又流出省财政部门解决,并规定了具体的收费标准。
1994年1月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加强收容一送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收容遣送工作中,对社会救济对象实行无偿服务,对非社会救济对象可实行有偿服务。
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城市收容遣送人数剧增。以北京市为例,1999年收容遣送人数达到149359人。2000年上半年,收容后遣送人数达18万人。与此同时,因收容遣送引起的恶性事件和行政诉讼也不断涌现。2003年3月17日,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广州街头因没有暂住证被治安人员带到派出所,随后被展转至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救治站,3天后被暴打致死。以“孙志刚事件”为焦点,引起关于取消强制性收容遣送政策的广泛讨论。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21年之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正式废止。新《办法》变强制性收容遣送为自愿性社会救助。
① 杨子慧主编:《中国历代人口统计资料研究》,改革出版社,1995年。
② 《隋书?食货传》
③ 诺思著、陈郁等译:《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伤害三联书店,1994年。
④ 科尔曼引用的法学家海克的观点。认为秩序可分为两类:一种是“自发形成的秩序”,它产生于各种行动者之间的相互协调,只需某些禁令;另一种是“人工维持的秩序”,它依赖于命令式的权威。参见科尔曼著、邓方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年,第92页。
⑤ 王春光:《社会流动与社会重构——京城“浙江村”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⑥ 引自缪勒著、杨春学等译:《公共选择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