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文档 >> 最新行政级别(精选14篇)

最新行政级别(精选14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4-01-12 07:07:02
最新行政级别(精选14篇)
    小编:admin

让我们用文字记录下过去的点点滴滴,从而更好地走向未来。总结是提升学习和工作能力的重要方法,我们应该学会如何进行有效总结。以下是一些总结的样例,通过分析可以发现一些写作的技巧和套路。

行政级别篇一

2009年,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30周年。30年来,万州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定地把握人大工作的正确方向,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区有机结合不动摇,坚持维护大局、服务经济建设中心不动摇,坚持依法履行职权、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不动摇,依靠人民群众,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在加强监督、依法行使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依法行使选举和人事任免权、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推进依法治区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对万州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各级政府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必须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进一步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履行政府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各级政府是同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宪法对政府行为规定的一项基本义务和责任,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和依法办事良好氛围的重要保障。政府及全体工作人员要正确处理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关系,牢固树立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法律观念,从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高度,自觉尊重和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与此同时,政府担负着管理地方事务、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的具体任务,其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决策和工作失误,确保行政行为公正公平,需要人大有效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只有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才能了解群众意愿,才能洞察社会变化,才能正确把握我们工作的着力点和努力方向,才能为改进政府工作、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才能推进政府工作的不断进步和创新。

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保障政府行政行为高效、公正和廉洁的基本要求。政府及其部门要把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作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认真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一)重大决策提请人大审议。

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制定经济社会发展中关系全局和长远的重大决策,解决社会突出矛盾的重大政策措施,对群众普遍关心、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都要让人大代表广泛参与,充分征询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和决定。

(二)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是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对政府工作具有刚性的约束力。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是检验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标准。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事关全区发展大局,关系全区人民的根本利益,区政府及各部门一定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要认真制定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切实抓好任务分解,狠抓督促检查。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落到实处。

(三)及时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政府工作。

坚持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就政府工作及其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及时提交人大审议,主动征求人大意见。对政府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财政预算和移民工作等执行和完成情况,每年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听取意见;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对政府出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及时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确保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四)高度负责地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是人大代表履行法定职责、代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呼声。办理好代表批评、意见和建议,是政府的义务和职责,是实现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渠道,是尊重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政府及其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人大代表议案、批评、意见和建议办理工作的领导,增强办理的责任感,把办理工作与政府和部门自身的业务工作结合起来,把办理工作的重点放在提高质量、讲究实效、狠抓落实上,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真正让人大代表满意。

(五)认真处理人大代表来信来访。

充分利用人大代表这个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倾听人民呼声,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问题。对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和人大常委会转来的信访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及时向有关部门交办,定期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报告反馈。

(六)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法制意识、效能意识、责任意识、廉政意识,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坚持执政为民,一切属于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坚持依法行政,始终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和服务全过程,切实转变行政理念和方式,增强法制观念和规范意识,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坚持科学决策,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决定,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要公开征求意见,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检查督办,实行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坚持廉洁自律,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良好的形象赢得群众的信赖支持。

(一)进一步密切与人大的工作联系。

坚持政府主要领导联系人大工作制度。坚持邀请人大领导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邀请人大分管领导列席政府重要会议、参加政府重大活动。政府领导主动联系人大代表,政府办公室建立健全与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制度,畅通信息,为及时改进政府工作提供服务。

(二)积极配合支持人大代表的视察、检查、调研工作。

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检查、调研,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依据《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提交报请人大开展视察、检查的工作事项。根据人大年度视察、检查、调研工作计划安排,政府及其部门要提前准备、主动配合,为人大联系群众、开展活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保证人大视察、检查、调研计划顺利实施。要紧扣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选取政府工作推进中矛盾困难较多的重点事项,积极请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视察,指导帮助政府破解难点、热点问题。对人大在视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整改,务求落实。

(三)努力改善人大机关的工作条件。

政府要继续努力为人大机关正常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经费,财政在预算中应予以充分考虑;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要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

行政级别篇二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1]。

中国行政级别,基本上分为五套班子,即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

国家级正职:折叠。

省部级正职:折叠。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委和司令员等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新疆兵团司令员)。

中宣部部长、中组部部长、中央统战部部长、中央党校校长,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等。

省部级副职:折叠。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人大常委、直辖市市委副书记以及国家各部副部长等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副职干部(如吉林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新疆建设兵团副司令员)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各直辖市下属副省级新区正职干部(如浦东新区区委书记)厅局级正职:折叠。

以前叫地厅级,主要是地级市(各自治州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席、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公安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部分副职(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国家安监总局国际合作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新疆兵团林业局局长)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正职干部(如广元市市长、新疆兵团农八师师长)。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厅局级副职:折叠。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新疆兵团农二师副师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长春市朝阳区区长)。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西安市卫生局副局长、蓝田县副县长)。

地级市(新疆兵团各师)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绵阳市劳动局局长、三台县县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正职干部(如新疆兵团农八师142团团长、政委)。

县处级副职:折叠。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德阳市民政局副局长、佛山市顺德区副区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副职干部(如新疆兵团农八师150团副团长、副政委、武装部长、工会主席、总农艺师、总会计师)。

乡科级正职:折叠包括各乡、镇、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各营党委书记、乡长、镇长、办事处主任、以及镇级人大等。

县、县级市下属各局,如县公安局长、县建设局长等。地级市局下属各处,如市建设局法制处长等。

乡科级副职:折叠。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长、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以及镇级人大副主任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机关科室科长各营(分场)党委书记、营长(分场场长)等,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农场工交建商科科长、芳草湖农场工会副主席、芳草湖六场书记、六场场长)。

县、县级市下属,如县公安副局长、县建设副局长等。地级市局下属,如市建设局法制副处长等。

乡科级以下折叠。

就是所谓的股级,是中国行政当中最小的,一般是乡里边财政所、派出所之类的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级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级及副连级,(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1团1连连长、指导员、副连长)。

行政级别篇三

(2012年11月2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编制包括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第三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确定,必须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不得擅自变动或增减。

依照国家、省、市规定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任、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五条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市、市辖区和县(含县级市,下同)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统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提高机构规格、配备或者增加编制。

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

第七条行政机构的设置应在国家、省、市规定的机构限额内,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结合人口数量、地域范围、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规范高效。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职责分为工作部门(含特设机构,下同)、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和派出机构。

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职责分为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

镇(乡)人民政府设立综合性办事机构。

第九条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十条设立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类型、名称、职责、规格和隶属关系;

(三)内设机构的名称、规格和职责划分;

(四)与业务相近的行政机构职责的划分;

(五)机构所需的编制;

(六)机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机构的理由;

(二)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机构后职责的消失、转移和调整情况;

(三)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行政机构承担职责的或者由现有行政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行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独设立实体性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相同或相近的职责,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

行政机构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共同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或确认;协商不一致的,有异议的一方或双方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协调,必要时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职责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内设机构(含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下同)。第十四条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该行政机构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设立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必要性;

(二)机构的名称、规格和职责;

(三)与业务相近的其他内设机构职责的划分;

(四)机构所需的编制。

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机构的理由;

(二)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机构后职责的消失、转移和调整情况;

(三)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机构后编制的调整。

第十六条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明确,并与该机构的类型和职责相称。

(一)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称委员会、办公厅(室)、局;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称局、办;

(三)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一般称处、室;。

(四)市辖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称局、办,其内设机构一般称科、室。第十七条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规格分别为副厅级、正处级、正科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规格分别为正处级、正科级。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原则上不设科级二级机构,情况特殊确需设立的,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不设二级机构。

第三章编制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在上级机关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内,根据承担的职责任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条行政编制总额按市、县(市)区、镇(乡)分级进行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同一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剂使用行政编制的,除市与区的行政编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外,应当报省和中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在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行政机构的编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二)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构不得擅自超编使用工作人员,其领导成员应当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调配。

第二十四条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非常设办事机构原则上不单独核定行政编制,所需工作人员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内部调剂解决。第二十五条本市各级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含监狱管理机关和劳教管理机关)的政法专项编制实行单列管理,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分配下达。

第四章管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下列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总体方案;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变更规格或者名称。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二)市人民政府副局级以上派出机构的设置。

第二十八条下列事项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二)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总体方案;

(三)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

(四)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变更名称;

(五)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与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管理权限的划分和管理体制的调整。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事项,由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其非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提出方案或者会同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下列事项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编制、专项编制总额的分配;

(三)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增挂牌子;

(四)市辖区人民政府副处级以上、县人民政府副科级以上派出机构的设置。

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一)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更名和增挂牌子;

(二)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所属科级机构的设置;

(三)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专项编制的具体分配。

前款第(三)项事项,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分配下达。

第三十二条下列事项经市辖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二)镇(乡)人民政府机构设置总体方案。

第三十三条下列事项由市辖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

(一)市辖区、县、镇(乡)人民政府行政编制、专项编制总额的具体分配;

(三)镇(乡)人民政府综合性办事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职责调整及行政编制的调整。

第三十四条下列事项由市辖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一)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更名和增挂牌子;

(二)镇(乡)人民政府综合性办事机构的更名和增挂牌子;

(三)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专项编制的具体分配。

前款第(三)项事项,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分配下达。

第三十五条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前,应当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发现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重大问题,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对擅自设置的机构和超编的人员,财政部门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调配、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手续。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行政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越权审批或者擅自设立、调整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

(三)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四)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五)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

(六)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的;

(七)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一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协同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同时废止。

行政级别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我国干部级别划分(以政府和军队为例,不含党委、人大、政协)。

第一:国家级:

国务院总理(一级)。

国务院副总理(二级)。

国务院常委(三级)。

第二: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山东省省长、天津市市长)。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山东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第四: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山东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第五: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山东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第六:副厅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第七:正处级干部(县团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

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第八:副处级干部: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正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巡抚与布政使,为从二品。

副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按察使,为正三品。

正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府,为从四品。

副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同知,为正五品。

正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县,为正七品。

副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县丞,为正八品。

级别(相当于地方的行政级别)衔别(主要——辅助)。

副排:???少尉。

正排(副股):??少尉——中尉。

副连(正股):??中尉——少尉。

正连(副科):??中尉——上尉。

副营(正科):??上尉——少校。

正营(副处):??少校——中校。

副团(正处):??中校——少校。

正团/副旅(副局):上校——中校。

副师/正旅(正局):???上校——大校。

正师(副厅):??大校——少将。

副军(正厅):??少将——大校。

正军(副省/部):??少将——中将。

副大军区(正省/部):???中将——少将。

正大军区:中将——上将。

军委成员:上将?-----------------------[说明]?所谓辅助军衔的授予对象是资历较深却没有再提升、或资历较浅却提升较快的军官,比如少将师长与大军区少将副司令(同衔却相差三级);也可是敏感重要的岗位/编制的部门/部队负责人,或与之相反的部门/部队负责人,比如总参警卫局长上将局长与总参中将副总参谋长。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部级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正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副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县处级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重点中学正职。

县处级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市属中学正职。

乡科级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县属重点中学正职。

乡科级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副职。

举例:

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部队正军职干部(如江苏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副厅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正处级干部(县团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副处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行政级别篇五

1.1聘任条件或资格(teacheremploymentpre-conditions)。

在美国,教师资格证是申请教师职位的必要前提。所有的教师职位申请者必须拥有拟打算竞聘教授年级的水平或将负责的学科领域的资格证书,这个证书必须同时满足州适任标准(如按证书授予法规和规章得到许可)和地方资格标准(如满足特殊类型教育训练和经历的工作规格)两个适任标准,且通过州教育厅教师资格审查合格后才有可能获得聘任。另外,美国大部分州对中小学教师学历的最基本标准是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州教育厅对教师资格审查的内容不仅包括学位与学历,还包括教学技能、测验成绩等。除此之外,各州和学区还对参与公立学校聘任的教师规定了一些其他必要条件,如要求被聘者在本区居住;是本国公民;身体健康;能以忠诚誓言宣誓以支持宪法政府,反对任何武力或暴力颠覆等等,从而排除那些无法满足大众期望或危及良好工作表现的个别教师[1]。

在我国,随着教师职业的不断专业化,教师资格证书的取得也逐渐成为教师任职的首要条件。在学历要求方面,根据我国《教师法》的规定,小学教师最基本的学历要求是中师及其以上学历;初中和高中教师须具备大专及其以上学历。除此以外,一些地方性法规还规定了参聘教师必须身体健康、政治思想先进、热爱拥护中国共产党等。

1.2聘任程序(teacheremploymentprocedure)。

在美国,中小学教师聘任的一般程序是:根据当前及长远规划,由学区人事关系部门负责人通过媒体在全国乃至全球公开发布招聘信息,面向全社会广泛筛选。不管是通过报纸、杂志还是通过电视、网络发布的招聘信息,内容都包括:校名、空缺职位情况、年纪、学科、职位的资格要求、工作量、报酬以及申请程序等。应聘者需要向学区递交相关书面材料,申请当教师的人员经过选拔委员会的考核(选拔委员会一般由学监或校长、教学主任、学区教育委员或学校董事组成),即通过提问、交谈、笔试等方式全面了解应聘者的文化素质、教育观念、知识水平、性格特点、语言表达、交往及团队协作等能力。考核合格后由选拔委员会向学区教育委员会或学校董事会推荐,由学区教育委员会或学校董事会决定聘任与否,若决定聘任便与应聘者签订聘约,中小学教师的试用时间一般为三年。

在我国,中小学教师聘任的具体程序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法源性规定。实践中,中小学教师一般实行“三定一聘”制,即“定编、定岗、定责、聘任”。“定编”,指每学年暑假,由教育局根据上级制定的编制标准,核定所属学校教职工的编制总数;“定岗”即由学校依据学科、班次和工作需要在编制总数内确定各种工作岗位;“定责”即由学校依据各种岗位的工作特点制定岗位目标责任制;“聘任”就是指以校长为核心的校委会聘任教师。但对于“以校长为核心的校委会”如何聘任所需教师,各地方的做法却有所不同。在我国广大农村中小学,“以校长为核心的`校委会聘任所需教师”还仅是一种理想,因为大部分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聘任权几乎在县、市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且多实行派任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聘任。而一些大中城市中小学教师的聘任程序一般则是:在前面的“三定”之后,由学校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校务会通过媒体发布招聘信息,然后由校务会或教育行政部门收集并审查申请者的资料,再从筛选出的资料合格者中选出一部分较优秀的参加现场考核,现场考核主要由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校务会组织对应聘者进行笔试、面试等,考核合格者由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领导决定是否聘任。若决定聘任便与之签订聘约,被聘者的试用时间因城市、地区不同而不同。

1.3聘任合同(employmentcontractformat)。

在美国,被聘任的教师需要与学校董事会签订聘约,通过合同的形式来规定并保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且聘约受法律保护。(教育论文)由于美国教师分终身职和非终身职,非终身职通常又包括试习教师和临时教师(美国的终身职教师在被聘任时大多数情况仅限于教学身份,以试用者身份聘任的教师通过在3年服务期里有令人满意的服务可以获得终身职,然而临时或替代教师不可以获得终身职,无论其服务期限有多长),所以为了适用于不同教师的聘任,美国对中小学教师采取三种合同方法:长期合同、短期合同和一年期合同。长期合同通常适用于终身职教师,短期合同和一年期合同通常适用于非终身职教师,聘约期满可以续聘。美国教师聘任合同在形式上必须满足相关法规对教师合同的具体规定,大多数州法律要求教师聘任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美国教师合同内容要求明确教师的职务、工作量、任教学科和任教年级、工资报酬、聘任期、有关问题的法律程序、责任以及就职日期。合同不必须包括关于聘任条件和环境的所有相关信息。教师合同包括任何相关州法律的规定,比如关于教师任期和辞退程序的规定;此外,合同包括合同签署时校董事会已采用的任何规章和规定。如果教师合同包括教师同意遵守校方采纳的所有或特殊规章和规定的声明,那么教师合同就应该包括那些在合同生效后才被采纳的规章和规定[2]。

在我国,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要式合同采用书面形式,非要式合同采用口头形式,而我国教师合同一般采用的都是书面形式,规定了教师和校方间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较强的法律意义。聘任期限有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置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教师聘任期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1.4解聘(dismiss)原因及程序(procedure)。

在美国,解聘是指因为惩戒性的“合理原因”(通常是学校法规明文规定的原因)而结束聘任。美国的解聘不同于不续订合同和临时解聘可以在任何时间发生在任何被聘者身上,而是不管终身职还是非终身职,剥夺其在聘任者领域内的所有聘任权利,解聘的法律理由是强制性的、排他的。如果是一个错误的解聘将构成违法,并且委员会有责任给教师复职、补偿教师损失的工资和聘任利益及对教师声誉可能的伤害。所以,美国中小学教师解聘被视为一件很严肃的事情,一般在严格考核基础上由校董事会集体决议。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教师解聘原因主要有不称职、不服从或违反行业道义。不称职指教师缺乏传授知识的知识或能力,不适应新的教学方法,虐待学生身体,违背校规,缺乏合作性,不能维持纪律等;不服从指以持久的故意行为为基础对抗领导,如无授权旷课、鼓励学生不服从或不尊重学校当局、不允许管理者在课堂里考察其工作,违背体罚规章等;违反行业道义是指一些不配做教师的行为,如对学生使用攻击性的语言、威胁或侮辱同事等。学校董事会对考核不合格教师进行解聘的程序因试用期教师和终身聘用教师的不同而不同,对终身聘用教师,辞退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这些理由州法令都有明确的规定,通常州法律还规定了终身职教师被辞退前应遵循的程序,这些法律强制性地要求给予教师被控告或解聘职位的通知,说明解聘的理由;终身职教师一般在接到书面解聘警告之后、正式解聘之前,可以要求法律程序的保护,它包括:允许教师听取证词,查阅书面证据材料,给教师以收集证据和听审的机会,在听证会(hearingmeeting)上校董事会有责任证实辞退有合法理由,教师也有自我辩护的机会;教师可以聘请律师和要求允许他人旁听,对作为听审会听审团的地方教育委员会的审定结果不服时,教师可以投诉于初审法院也可以上诉至州最高法院,如果教师胜诉,由法院命令学区继续聘用该教师。对试用期的教师,如果考核不合格,达到前述的解聘理由,学校在每学年终止时都可以向其发出终止聘约的书面警告,若在期限内没有令人满意的改进,将会被正式解聘。受到这样辞退的试用期教师不能要求法律上的某些程序保护如听证权,但一些州法律通常还是规定了解聘非终身职教师的最低限度的程序权,如被给予不续订合同的原因通知及作一份特别的书面要求以获得董事会决定不续订合同的原因陈述等。总之,美国中小学教师解聘程序比较完备,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3]。

在我国,中小学教师的解聘主体一直不太明朗,不少校长认为学校在教师解聘上缺乏自主权,无法真正解聘教学水平低的不合格教师,因此学校只存在“转岗”,不敢解聘;而另一方面,有的学校则通过自定规则,大范围地突破国家法律约束,严重地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解聘又成了学校管理权力滥用的工具,一些学校甚至以“校长负责制”为借口,把教师解聘权完全归属于校长。《教师法》对何种情况下校长可以给教师行政处分或解聘作了如下规定:(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这个规定采取的是列举形式,也就是说只有符合这三种情况的教师才可以解聘。但对如何解聘即解聘的具体程序却没有相应的规定,也没有对错误解聘后的法律救济问题进行规定[4]。

2我国在今后的中小学教师聘任过程中应受到的启示。

2.1严格教师参聘资格。

与美国中小学教师聘任制相比,我国中小学教师在学历上的要求明显落后于美国,美国中小学教师学历的最低要求已是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而我国中小学特别是小学,参聘教师的学历要求还仅是中师。教师教育与教学水平的高低以及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自身学识的高低,所以提高我国中小学参聘教师的学历要求,对提高我国中小学教育质量、促进新课程改革的成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除在学历要求上较低外,招聘学校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参聘教师的资格审查内容应更加全面,在以后的教师聘任中,加大对参聘教师教学技能、教学成绩等方面的审查。

2.2规范教师聘任程序。

通过对中美中小学教师聘任制的比较看出,美国中小学聘任教师有严格的、较为科学的、有法可依的程序,且招聘工作自始至终都公开、透明。相比之下,我国中小学教师聘任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招聘的公开化和透明度不够,且多是小范围的招聘而非在全国或全球范围内广泛招聘优秀教师;学校在教师招聘中的自主权不够等。教师聘任是参聘者进入主聘学校教师队伍的入门关,只有把好这个入门关才更有利于教师队伍的建设。而没有统一规范的操作程序对教师聘任工作进行指导,势必会造成教师聘任工作的混乱以及个别权力者对权力的滥用。所以,在我国今后的中小学教师聘任制改革中,首先应以法律法规形式规范教师聘任程序。

2.3丰富合同内容与形式。

美国中小学教师聘任合同内容详尽:既包括受聘者的权利与义务,也包括聘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既包括受聘教师的工作量、工资待遇,也包括教师将被解聘的事由等内容。而我国教师合同的内容过于简单,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定得不够明确、不对等,甚至相当一部份聘任合同被异化为教师单方的责任状。另外,我国中小学教师聘任合同的形式和方法单一,虽然我国聘任合同包括短期、中长期和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但许多学校把合同期限定为短期聘任合同,而且不少合同还具体要求一年一聘。教师的工作对象是学生,聘期较短,不利于教师熟悉教学对象、改进教学方法,也不利于骨干教师队伍的稳定[5],所以我国在今后的中小学教师聘任制改革中应加大力度规范教师合同内容,使教师的聘任条款尽可能详尽并法制化,还应完善教师聘任合同形式,增加终身职教师聘任合同,使教师聘任合同形式多样化。只有这样,才能稳定教师队伍,促进学校良性发展。

2.4解聘工作应法制化。

美国中小学教师的解聘是件很严肃的工作,特别是对终身职教师的解聘,不仅要严格依法定解聘程序进行,还赋予教师听证与上诉的权利。对错误的解聘,法院不仅会勒令学校恢复对教师的聘任,教师还可获得相应的救济。而我国中小学教师解聘工作的实施举步维艰,学校要么不敢解聘教师,要么由校长一人滥用权力、独拥解聘权,解聘工作无规范的操作程序,教师无听证权,也无法律救济的相关规定,致使我国教师解聘工作无法可依,这种情况很容易导致对不合格教师的不恰当继续聘任和对合格教师的不恰当解聘,极不利于教师队伍建设。所以我国应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教师解聘工作的程序、被解聘者的权利与义务等进行规范[6]。

参考文献。

[2][美]louisfischer,davidschimmel,cynthiar&thelaw-thirdedition[m].longmanpublishinggroup,1991:89.

行政级别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对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与付款业务,还要执行政府采购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采购与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一)成立财政局采购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局办公室主任和局纪检监察室主任任副组长,采购需求科室的负责人、采购需求科室的其他人员1人为组员,财监人员为监督人员。采购小组负责制订采购文件、拟定供应商备选名单、会审(签)采购合同条款。

(二)请购与审批:由采购需求科室根据批准的预算和实际需要及时提出采购申请和计划采购的标的物清单,报分管领导核准,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大宗商品须依照《合同法》签定供货合同,并由业务部门审查质量技术指标,财务部门审查结算金额和付款方式,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才能订立。

(四)采购与验收:购入的商品须由采购人员之外的专人负责验收,并登记相关验收入库记录,再由申请人办理领用手续。

(五)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采购记录(包括合同)由办公室保管,验收记录由验收部门保管。

(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采购及验收过程完成后,由业务部门提出付款申请,财务部门对所有的凭证、票据审核无误,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办理付款。

第五条审批人应当根据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对于审核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六条单位对于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集体决策,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七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商品采购,由业务部门牵头、财务部门配合,按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请购与审批后,由采购小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要求进行办理。

第八条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每年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进行采购。建立采购与验收环节的管理制度,对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选择、验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

第九条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订单、合同等采购文件,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或劳务等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

对验收过程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条单位财务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要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规范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负责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部门要不定期检查采购与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采购与付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大宗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有关单据、凭证和文件的使用和保管情况。重点审查凭证的登记、领用、传递、保管、注销手续是否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是否存在漏洞。

第十四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的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财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行政级别篇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我国干部级别划分(以政府和军队为例,不含党委、人大、政协)。

第一:国家级:国务院总理(一级)国务院副总理(二级)国务院常委(三级)。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第二:副国级。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第三: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山东省省长、天津市市长)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山东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第四: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山东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第五: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山东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第六:副厅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第七:正处级干部(县团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重点中学正职。

第八:副处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市属中学正职。

正科级干部。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县属重点中学正职。

副科级干部。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副职。

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行政级别篇八

中国行政级别采用行政五级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县处级、乡科级,即平常大家所说的“国、部、司、处、科”五级。除国家级以外,其他四级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地方四级行政划分。行政级别中是没有股级的,股级是介于副科级和科员之间的,是一种习惯的称呼。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中国行政级别,基本上分为五套班子,即党委、政府、政协、人大、纪委。国家级正职:

包括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国务院第一副总理、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主任、中央纪委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等国家头号人物,即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

包括中央军委副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宣部部长、中组部部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直辖市市委书记(即中共中央政治局非常委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等。

行政级别篇九

中国行政级别共十一级,行政上基本上分为五套班子,即党委、政府、政协、人大、纪委。

国家级正职(一级干部):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二级干部):

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省部级正职(三级干部):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席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直辖市市委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部长等)。

省军区司令员、18集团军军长)。

省部级副职(四级干部):

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部单位,如省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书记兼任。)。

团军副军长)。

厅局(地)正职(五级干部):

(以前叫地厅级,主要是地级市(各自治州)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席、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公安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

党政正职。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厅局(地)副职(六级干部):

必须要副厅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厅单位,如市政法委,市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市委常委或者市委副书记兼任。)。

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县处级正职(七级干部):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等)委书记、(区)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还有厅级各单位下属,如省公安厅x处,省委办公厅主任等)。

政委)。

县处级副职(八级干部):

处,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等)。

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如昆山市副市长),纪委书记。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市属中学正职。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乡科级正职(九级干部):

(包括乡、镇、办事处党委书记、乡长、镇长、办事处主任、以及镇级人大等,还有处级下属,如县公安局长等)。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县属重点中学正职。

乡科级副职(十级干部):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长、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以及镇级人大副主任等,还有处级下属,如县公安副局长等)。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副职。乡科级在下,就是所股级(十一级干部)。

是中国行政当中最小的,一般是乡里边财政所、派出所之类的。

一般情况下,干部的职务和级别是相对应的,比如某县的正县长就是县处级。但也有例外,某县正县长的职务是县长,但他可能是副市级。

总之,干部的级别和职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就好象职务和职称是两回事儿一个道理。

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对应关系:

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

司(厅)长巡视员。

副司(厅)长助理巡视员。

处(县)长调研员。

副处(县)长助理调研员。

科(乡)长主任科员。

副科(乡)长副主任科员。

科员。

办事员。

非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一样,既有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又有严格的数额限制。

二至三级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

三至四级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

九至十二级科长,乡(镇)党委书记,主任科员;

九至十三级副科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副主任科员;

九至十四级科员,干事;

十至十五级办事员。

附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行政级别篇十

乡镇政府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政权单位,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阵地。乡镇政府与农民群众打交道最直接、最经常,面对的行政执法工作最具体,头绪多、事情杂、任务重。因此,切实抓好乡镇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迫切的社会需要。

目前,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的范围、内容和主要做法是什么?面临哪些困难和存在哪些问题?乡镇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现状是怎样的?如何改进和加强乡镇行政执法工作?带着这些问题,6月上旬,我带领相关处室人员赴洪泽县三河镇和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进行了驻点调研活动。调研前,我们拟订了调研活动实施方案、计划和调研提纲,收集了相关资料。在调研期间,主要开展了以下活动:一是召开由乡镇政府和执法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了解和听取了目前乡镇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做法、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二是实地考察了如三河镇工商所、三河镇派出所、三河镇计生站、三河镇卫生院等乡镇行政执法机构的建设情况。三是召开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座谈会,了解县级行政执法和乡镇行政执法的关系、现状和问题,听取他们对改进和加强乡镇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洪泽县三河镇辖6个村,3个居委会,总人口2.37万人,总面积52.7平方公里。2012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02亿元,财政收入8901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0450元。该镇目前拥有执法权力、受委托执法及协助执法与管理的部门主要有:三河工商分局、三河派出所、三河国土中心所、三河卫生院、建设站、城管队、安监站、食安办等10家。其中三河工商分局、三河派出所、三河国土中心所、三河卫生院、农贸市场检疫办等5家单位和部门性质属垂直管理,计生站、建设站、城管队、安监站、食安办等5家单位和部门性质为镇管。近年来,该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镇政府先后被省计生委授予“人口和计生依法行政示范乡镇”称号,被市、县授予法制建设先进镇和先进集体等称号。三河派出所被公安部授予全国公安机构一级派出所称号,同时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荣获“淮安市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所队”称号。三河工商分局先后荣获“省级文明工商所”、“市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等称号。

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是全国1887家重点镇之一,镇域面积为98.61平方公里,人口近10万,辖2个国营场圃,2个居民社区,21个行政村,耕地面积7499公顷。2012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6.66亿元,财政收入3.62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0534元。该镇目前拥有执法权力、受委托执法及协助执法与管理的部门主要有:江都区公安局邵伯中心派出所、江都工商行政管理局邵伯分局、江都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分局、江都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分局、江都区邵伯国土资源管理所、江都区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四分所、邵伯镇水务站、邵伯镇财政所、邵伯海事所、计生办等14家。

(一)乡镇政府权力与责任不一致。

乡镇政府作为我国行政体制中最基层的一级地方政权组织,担负着本辖区内政治、经济、文化等全方位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广大农民群众有着最广泛、直接而密切的联系。乡镇政府以往在农村具有很高的权威。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乡镇政府机构设置、职能设定的变更和相关立法的滞后,乡镇政府的权威在农村受到严峻的挑战。乡镇逐步演化成一个权力空壳化、责任无限化的政府,被人戏称为“芝麻大的官,巴掌大的权力,天大的责任”。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乡镇政府除受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1款、第65条规定乡镇政府具有的行政执法权外,乡镇政府基本上无权执法。这就造成一种困境:一方面,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情况时,由于没有行政执法权,只能对违法人员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严重违法行为只有联系有执法权的职能部门处理,轻微的违法行为只能不了了之,这不仅不能遏制违法现象,而且增加了执法成本、降低了执法效率,同时也损害了乡镇政府管理的权威性。乡镇政府面对现状只能是“看在眼里、痛在心里”,造成“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管理体系,无法进行有效的日常行政监管。另一方面,虽然乡镇政府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实践中乡镇政府却总是被推到最前线去“冲锋陷阵”,上级党委、政府以文件或领导讲话等形式,要求“乡镇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并且实行“一票否决”制。因此,乡镇政府越权执法、违法执法经常发生的现象也就见怪不怪了。

(二)乡镇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不顺。

我国现行乡镇行政执法体制以及运作模式发端于计划经济时期,虽然经过多次机构改革,乡镇政府的机构设置也有了一些变化,但就行政执法体制来说变化不大,存在不得不管,但又无权去管、难以管好的现状,与目前乡镇政府有效管理辖区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项工作存在较大差距。

行政执法涉及社会各个领域,是全方位、多层级的社会管理工作。目前,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在广大农村的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他们作为职能较为专一的行政执法部门,在人员、编制、装备、经费等方面的配置也不可能完全满足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在开展行政执法时,面对着点多、线长、面广的广大农村,往往感到势单力薄、力不从心。另外,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机构设置的不合理性,以及权力和责任的交叉、模糊,各自为政、相互扯皮、互相推诿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如,据三河镇反映,每年两季的秸秆“两禁一利用”工作中,因部分人员执法意识不强,加之处罚依据少、标准低,工作中遇到部分落后群众顶风焚烧秸秆无处使劲,甚至只能听之任之、放任焚烧。另外,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相互扯皮,环保部门认为公安部门执法力度比自己大,推给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则认为针对秸秆焚烧行为没有具体的管理依据,还是应由乡镇政府和村里进行管。而乡镇政府和村里由于不是执法主体,又无权执法,因此,面临群众焚烧秸秆行为,只能宣传和劝阻,成效不明显,工作压力很大。

(三)乡镇行政执法缺乏经费保障。

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中央财权大幅提高,地方财权大幅下降,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不对等。在地方财政构成中,省、市财政所占比重较大,基层财政所占比重较小。目前,我国县乡两级财政收入只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21%,而县乡财政供养人口却占全国财政供养人口的71%。地方的财政能力减弱,许多本来应该由中央、省市承担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都由基层政府承担了,而乡镇一级在财政分成方面又处于最不利地位,加上现在农村已全面取消了农业税,乡镇财政更加紧张。税费改革以前,乡镇可以通过有关农业税收及收费保证行政执法队伍的稳定及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但是税费改革后,乡镇预算内收入大幅度减少,乡镇政府的运转和干部职工工资等福利待遇的发放已相当困难,行政执法所需的经费当然也就难以落实。乡镇政府为了保运转、保工资而挖空心思搞创收,因此乡镇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不依法行政的现象也就难以避免。邵伯镇就反映说,乡镇政府对财政收入的渴望和当地社会发展经济的要求使得招商引资被置于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当执法部门到其辖区的引进企业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时,当地某些领导就会出面干预,这些企业也会利用这一条件,把当地政府作为保护伞,执法部门的执法压力很大。因此,基层财政的困难是产生乡镇政府不完全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因。

(四)乡镇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监督。

一是乡镇行政执法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缺少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没有明确什么事情该办、什么事情不该办,办错了也没人管。乡镇普遍认为只要完成工作任务就行了,只要不出大乱子,不造成严重后果,就什么都敢做。层级监督只是形式罢了,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二是许多乡镇的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往往是在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监督工作开展得少,监督力度不到位,形式主义严重,即使查出了问题,却迫于各方面的压力而不了了之,导致问题依然存在甚至更加严重,没有发挥好其应发挥的作用。三是乡镇行政执法缺乏程序制约,目前乡镇执法部门在处理案件时,除少数部门实行“查处分离”的制度外,多数执法部门的同一个办案人员既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又负责提出或作出案件的处罚决定,无任何监督制约,从而无法保证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四是对于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除被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案件外,长期得不到复核和审查,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或错误的执法行为。

(五)乡镇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乡镇行政执法的对象主要是农民,农村的传统风俗习惯、错综复杂的矛盾纠纷、参差不齐的人员素质,决定了乡镇行政执法人员不仅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需要有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但目前乡镇执法人员基本无法满足这一要求,乡镇行政执法人员总体上文化层次不够高,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更是极少,其中接受过高等教育,法律知识基础较好的“新人”,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当农村传统风俗习惯和现行法律发生冲突时,会感觉无所适从。而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群众基础扎实的“老人”,由于没有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法律知识学习不够,在处理重大涉法事件时,往往是拿不准,有时还感情用事,好心办不了好事。另外,由于执法岗位不固定、临时性工作多,造成执法人员一人多职,而且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程序也不很熟悉。总之,乡镇执法人员整体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与实际工作需要还有不小的差距。以三河镇工商局为例,该局共有6名工作人员,只有4人是公务员身份,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其中1名为新考录的女同志,主要负责内勤工作。4名执法人员中,院校毕业2人,部队转业干部2人,均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也就是说其专业人才基本没有,人员老化现象较为严重,新生力量严重不足。虽然行政执法队伍具有一定的规范执法意识,但因其整体法律素养不高,复合型、专业化的行政执法人才较少,在处理一些复杂的行政执法案件时经常会感觉到力不从心。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优化乡镇行政执法环境。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强化法律意识,是进一步理顺乡镇行政执法的基础条件之一。现代法治要求公民不但要有较高的民主意识与维权意识,而且还要有较高的遵纪守法意识。我国的普法已进入了第六个五年普法阶段,但不少地方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仍比较有限。只有提高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才能营造自觉遵守与执行法律的良好氛围。因此,要加强对群众的普法宣传教育,大力推行“送法下乡”等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介、墙报宣传栏、典型案例剖析、召开执法现场会等形式宣传与农村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以实带虚,以虚促实,让群众知法懂法,进而守法。教育群众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乡镇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民主监督,为乡镇行政执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从而减少风俗习惯、人情关系等法外因素对行政执法的干扰。

(二)完善行政执法权力配置,赋予乡镇行政执法权。

乡镇政府是直接面对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基层政府,是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的组织者、引导者,责任重大。而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就必须要有充分的职权做保障。目前,我们可以整合乡镇现有的具有行政执法和管理职能的力量和资源,在不增机构、不增编制、不增人员、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前提下,通过制度设计重新配置行政执法权,创新乡镇行政执法体制。赋予乡镇行政执法权,目前相对比较可行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委托行政执法,另一种是综合行政执法。

委托行政执法形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可在法定权限内以委托执法的形式委托乡镇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由县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机关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乡镇政府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受委托的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确定相对固定的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乡镇政府以县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综合行政执法形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乡镇延伸,即将一个行政机关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经有权机关决定划转到另一个行政机关,授予该机关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与其责任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权。本着不增加编制、人员、经费和属地整合的原则,成立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整合乡镇行政执法人员,该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是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由其以县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这种模式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乡镇政府的执法权限问题。这种放权于乡镇、还政于基层的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有利于在乡镇政府中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作为我国最基层一级政权的基本职能,从而强化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只要我们做好深入细致的前期调研、研究制定好详尽周密的工作方案、以省为单位做好自上而下的严密部署、各相关部门摆正自己的位置、大家齐心协力做好协调配合,这一构想就一定能够实现。

(三)理顺财政管理机制,加强乡镇行政执法经费保障。

合理划分财政收支范围,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全国性的公共服务应由中央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服务应由地方政府提供,并根据省、市、县、乡镇的分级框架,实行层次化管理。明确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对于共同承担的责任应明确哪级政府负责、供应标准、筹集资金方式及监管程序。对于跨区域的外溢性的公共项目与工程,上级政府应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或介入。医疗和教育服务的供应可以仍为地方政府的责任,但中央和省级政府需要至少承担部分筹资责任。与事权相对应,财权划分要合理。在划分县乡财政收支范围时,既要考虑有利于适度集中财力的需要,又要考虑县乡行使职能的财力需要,调动县乡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应把适合县乡的税种全部或部分下放给县乡,核定基数,确定比例分成或结算比例,统筹管理。上级政府根据当前农村税费改革,乡镇政府财政困难的实际状况,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适当向乡镇政府倾斜,保证乡镇政府基本行政成本。同时,对于属于上级政府的事权而下派到乡镇,交由乡镇政府承担的,由下派任务的那级政府提供相应的财政支持。乡镇政府也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在有限的经费内适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行政执法工作。

(四)建章立制,加大对乡镇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一是要根据乡镇行政执法的特点和执法侧重点,制定一系列有针对性、便于实际操作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乡镇行政执法行为。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案件报告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处罚罚没款物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考核奖惩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并将这些制度通过广播、电视、公示窗等方式向群众公开。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与执法效果,防止和减少行政干预、说情风的发生,以达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目的。二是在乡镇政府设立相应的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乡镇政府相关文件的审核把关及执法指导和监督工作,保证乡镇政府严格依法执行监督管理职能、法定职能以及受委托行使的执法职能。三是上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政策研究、监督指导、检查考评和重大执法活动的协调,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乡镇行政执法的监督和制约力度,不断提高乡镇行政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同时,还要根据乡镇行政执法的特点,探索加强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的新途径、新方法。

(五)规范管理,加强乡镇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一是严把进人关和考核上岗关,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经省、市法制部门统一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领取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对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并实行考核评议等日常管理制度。对在职执法人员要定期进行知识更新培训并严格考试、考核,凡考试、考核不合格的,要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二是加强乡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有组织、分步骤地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执法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努力开阔视野,不断提高乡镇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提高其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倡导甘于奉献、以苦为乐的精神,确保其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大力弘扬爱岗敬业精神,确保执法队伍稳定,使乡镇执法人员成为干一行爱一行,干一行专一行的行家里手,打造一支纪律严明、业务过硬、执法公正的基层行政执法队伍。此外,要加强对乡镇政府领导的法制培训和教育,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养,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行政级别篇十一

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和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

现役军官军衔共设三等十级:

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的军衔分别冠以“海军”、“空军”字样;

专业技术军官的军衔冠以“专业技术字样”。

军官佩带的肩、符号必须与其军衔相符。

二、士兵的军衔。

士兵军衔是区分士兵等级表明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士兵的荣誉。

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志愿兵役制士兵军衔(六级士官、五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和义务兵役制士兵军衔(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中,六级士官为最高军衔,列兵为最低军衔。海军、空军士兵的军衔分别冠以“海军”、“空军”字样。

士兵必须按规定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肩章、符号。小松博客——汇集精品文章。

列兵:一个斜杠,软肩章上等兵为两个。

一级士官:一个细斜杠(金属)加两把枪样的图(在这里我们简称为两枪),硬底肩章二级士官为一个粗斜杠,三级士官为一粗一细,依次类推,最高六级。

将军:一个金星为少将,二个为中将,三个为上将。现在没有大将,以前有。

行政级别篇十二

其实所谓的正厅级也就是地厅级,也叫司局级,又名地师级。指的就是部级的下一级。从法律的角度讲,严格的说,厅级就是司局级,没有别的解释。但是所谓厅级就是局级是从中央机关的角度来说的,在地方上,有很多人“衍生”出了很多新的局级的解释:比如一个县,普普通通的县,它里面会有各种“局”,公安局啊,财政局啊,这个局一般就是正科级单位,但是也有人会管它们叫“局级”,严格的说都是不对的。同理,一个地级市的一般的“局”是正处级单位(县处级),而一个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局就有可能是正厅级或者副厅级单位了。而真正的省级城市——直辖市,局就是绝对的正厅级也就是正司局级单位了。

正规解释:

省,部是一级。

厅,局,司是一级。

县,处是一级。

科,镇是一级。

至于岗位上的名称,那就与级别无关了:

比如镇上的保卫处处长,其实最多是副科级;

县公安局局长,其实是正科级;

而国务院办公厅主任,其实是正部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是正厅级,即所谓的正厅级单位。

深圳等副省级市的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是副厅级,在副省级城市叫正局级。

副省级市职务设置情况:

市委书记、市长:副省级。

市委副书记、副市长:正厅级。

各局局长、各区区长(书记):正局级(相当于副厅级)。

各局副局长、副区长(副书记):副局级(相当于正处级,职务工资高套一挡)。

各局内设处室处长、区属各局长局长、各县县长(书记):正处级。

各局内设处室副处长、区属各局长副局长、各县副县长(副书记):副处级。

区属各局长内设科室科长、各县局局长:(正科级)。

副省级市非领导职务设置情况:

巡视员(副厅级):市直机关设置。

副巡视员(正处级):市直机关设置。

调研员。

副调研员。

主任科员。

副主任科员。

科员。

办事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1.国家级正职:

(包括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等国家头号人物)。

2.国家级副职:

(包括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常委等)。

3.省部级正职: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席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直辖市市委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部长等)。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江苏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4.省部级副职: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席、省人大常委等(行、直辖市市委副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副部长等,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厅但是必须要副布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部单位,如省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书记兼任。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5.厅局级正职: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6.厅局级副职:

地级市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大副主席、市政副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等,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处但是必须要副厅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厅单位,如市政法委,市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市委常委或者市委副书记兼任。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7.县处级正职: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

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8.县处级副职: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等)委副书记、县(区)委常委、(区)副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还有厅级各单位下属,如省公安厅x处,省委办公厅主任等。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

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9.乡科级正职:

10.乡科级副职:

乡科级在往下,就是所谓股级,是中国行政当中最小的,一般是乡里边财政所、派出所之类的。

其实没有“局级”这个称位,局长的级别因为城市的级别千差万别。

比如,北京市(省级)公安局局长,深圳市(副省级)公安局局长,东莞市(地级)公安局局长,昆山市(县级)公安局局长,四个局长的级别可不是一个“局级”可以统称的。

行政级别篇十三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组织领导下,在区人大代表大会监督指导下,我局认真贯彻省市区工作部署,紧紧围绕保障民生、服务发展工作大局,突出民生优先,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就业、培训、保障、维权等各项工作顺利发展,取得良好成绩。

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是国家权力机构,是党领导人民群众管理国家的重要渠道。《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大产生,对此负责,受其监督。局组成员通过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学习,在理念上加强了五个意识,加强了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

一是加强积极接受监督的意识,寻找角色的定位。

人大依法履行对政府部门工作的监督职能,是人民行使民主监督权力的重要实现形式,也是政府部门依法、规范、高效行政的重要保证。政府部门的领导人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诞生,不仅要接受党委的领导人,还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部门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监督和监督的关系。

二是加强依法行政要接受监管的意识,加强法治观念。

区人社会局总是依法行政,头脑中总是紧张法治的弦。多年来,区人社局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监督,将执法检查放在重要地位,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使依法治区工作逐渐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是加强监管就是支持的意识,积极配合人大监管,让我们来看看,我们认识到,人大的监管让工作的成效在于民,有了人大。

监督,工作对于老百姓就会更具透明度、信任感和亲和力,这从本质上对人社系统工作是关心与帮助,是鼓舞与鞭策,是理解与信任。近年来“监督就是支持”的理念指导着我们在实践中积极配合人大的监督,形成了合力。

四是强化“监督就是促进”的意识,推进工作督办落实。

    人大的监督不断深化,必然依法严格要求我们落实各个环节,这样就有效避免了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对工作实际是一个极大的促进。区人大通过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对局工作人员的监督,极大促进了我局依法行政水平和我局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

五是强化“监督就是保障”的意识,维护人大监督权威。

    人大监督促进我局职能转变和廉政建设,使我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懈怠。我们时时处处注意维护人大监督的权威,同时也树立了自身的权威。

    办理建议提案是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也是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基本要求。今年来区人社局共办理人大建议提案6件,先后对国土分局关于银翔占地购买养老保险建议、编办对关于事业编制干部岗位设置的建议等6个提案进行了一一回复,代表满意率达100%。

    一是重务实完善四项机制。在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过程中,首先建立责任机制。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办理工作责任制。其次是规范办理机制。确定了“统一受理、归类办理、充分沟通、限时反馈、跟踪回访”的工作原则。再次是健全沟通机制。密切保持与代表委员以及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实现“办理前联系、办理中沟通、办理后回访”。第四是强化督导机制。做到时间上督导、质量上督导、落实上督导。

    二是保质量狠抓五个细节。为保证办理质量,严格落实规定,努力实现承办部门与代表委员的走访见面率100%,部门领导审阅把关率100%,办复率100%。明确具体责任,分管局长领衔督办,各责任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办理,局办公室统一规范汇总。加强沟通,通过走访等形式,特别是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委员解释清楚。注重办理过程,对建议提案要做到件件有答复,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格式规范。在上述细节的基础上严格办理时限,严格时间节点,按时完成办理任务。

    三是讲实效严把七个关口。为务求办理实效,通过严把人员关,明确政治业务素质高的同志,承担交办事项。严把质量关,重点看处理是否得当、落实是否到位、解释是否合理。严把文字关,重点看是否简明扼要,避免含糊其辞。严把回访关,重点看答复意见是否征求了代表委员的意见。严把格式关,重点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严把公开关,检查落实是否通过相关渠道进行公开。严把评估关,对部分议案和重点建议,进行办理工作评估。通过对代表提案的办理,先后对国土分局关于银翔占地购买养老保险建议、编办对关于事业编制干部岗位设置的建议等6个提案进行了一一回复,并且人大代表对我局回复内容满意度达100%。

行政级别篇十四

摘要:目前,我国乡镇机关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种种行政违法现象,每个行政管理领域、每个部门都或多或少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这些现象和行为严重影响了政府行政机关的形象,恶化了党群关系。文章从乡镇政府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力求找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乡镇政府;依法行政;问题;对策。

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其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法律,是国家诸多权力中最有力量、最活跃的部分。其具有强制性、命令性和较大的自由裁量性,因而比其他权力更具有扩张性,更容易发生权力的滥用。政府权力的作用范围最广,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也最密切、最直接。

政府工作几乎涉及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涉及人民群众日常学习、工作、劳动和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同时,政府又是绝大多数法律、地方性法规的执行者。由此可见,如果政府机关不依法行政,就很容易对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公民心目中的权威就会被削弱,并且会由此引发诸多社会矛盾。乡镇政府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政权单位,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阵地。因此,在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切实抓好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这也是当前改革的社会迫切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机关集中全力制定各种必要的法律。就国家整个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来说,无法可依的状态已基本改变。许多法律是依靠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刑、贪赃枉法等现象仍然存在,某些方面还比较严重。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在一些领导干部中,处理或解决问题时往往忽视法律的严肃性,而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职权。如在征用土地的问题上,置法律、法规于不顾,随便批条子,动辄开口子,结果出现了乱占滥用土地现象,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第二,习惯按个人意志行事,忽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行使行政权力的主要特点是命令和服从,无论这些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都按个人的意志去执行。如某一行政执法部门执行已过时的红头文件进行处罚,当事人不服提出行政诉讼,结果执法机关败诉,给国家造成了损失。

第三,执法不严、违法办案。在司法机关出现了办人情案、超期羁押人犯、违反程序法、侵害公民权益的现象,还有不少案件审判后不能执行,造成了“官了民不了”的局面。

第四,以罚代法,重罚轻管。有些执法部门在处理违法案件时,偏重于经济处罚。如对假冒伪劣商品,一经查出,只有经济处罚,而没有追究制假售假人的责任,结果假冒伪劣商品依然猖獗,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危害。

第五,以权谋私,执法犯法。有的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吃拿卡要”,有的以权易钱、钱权交易,直接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声誉,玷污了司法机关的形象,虽然是少数,但影响很坏。

第六,包庇袒护,徇私枉法。有的领导干部或上级机关,对部分执法人员腐化堕落、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行为,视而不见、放任不管,处置不痛不痒,成为其保护伞。

另外,乡镇依法行政还存在其他的一些问题。其危害性不仅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阻碍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长期下去将会导致改革开放的成果付诸东流。因此,这是一个普遍性的严重问题,应当引起各级高度重视。

要预防、减少和有效制止这些问题的出现,必须对症下药从多方面着手,采取一系列措施将不利条件转化为有利条件,消除和控制这些问题产生的诱因,形成多层次、全方位预防和矫治这些问题产生的有效机制。如何有效预防和矫治这些问题的出现,笔者认为有以下对策。

(一)摒弃人治思想,树立法治观念。

当前突出问题在于认识不到位、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具体表现在:一是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中高层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重人治、轻法治,喜欢凭主观臆断下命令,不愿按法律规定办事;定指标、下任务、做决策不注重科学性、合法性,而以“摘官帽”、“一票否决”等手段强制推行“长官”意志,下级为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指标任务,不得不忽视法律,采取一些非法的行政手段,进而造成工作失误;还有一些个别少数地方领导,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甚至个人的利益,对违法行为不闻不问,包庇纵容,还对正常的执法横加干涉,致使一些地区违法活动猖獗。二是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把法律赋予的职权当成一种为我所用的“工具”,对自己有利时就执行,对自己不利时就抛到一边,我行我素;还有些执法人员对一些法规的处罚条款记得很清楚,其他条款则模糊不清。三是相当一部分群众只要求享受权利,而不自觉履行义务。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长期在封建社会统治下,人们受封建特权和小农经济的思想影响较深,加上法制教育普及不够深入,导致了人们还不能完全适应法制时代的要求。

虽然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政治纲领。但是,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在人们的思想上打下了深刻的烙印。因此,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行政命令、长官意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现象还很严重。因此,我们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转变观念,树立依法治理社会,依法管理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观念,依法管理好本部门的工作,具体做法有:一要树立法律支配权力的观念,纠正权力支配法律的错误思想。二要革除法律治民不治官的错误思想,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重在依法“治官”的观念。三要革除单纯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树立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目标主义同时并重的意识。

(二)增强乡镇公务员的法律意识。

依法治国必须有一支健康的执法队伍,既要有健全的公务员体制,又要有具有高素质的公务人员。乡镇公务员身处执法第一线,是国家基层机关与社会成员之间的桥梁。乡镇公务员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整个公务员队伍使用法律的能力与水平,相应地影响到法律的尊严以及政府的形象。因此,乡镇公务员务必须树立两种法律意识:一要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律角色意识。公务员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公民和公职人员双重身份。这就决定了乡镇公务员在社会生活中以不同身份出现时,应明确自身不同的法律角色。作为普通公民办私事时,乡镇公务员就应意识到自己与其他公民一样,法律地位平等,没有任何特权,而不能以职务身份办私事。作为公务员行使职权时,乡镇公务员应意识到自己执掌的公权,是人民依法赋予的,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秉公执法,而不能仅以普通群众的标准要求自己,滥用自由裁量权。二要树立公正执法的法律服务意识。公务员在行使行政权时不仅要明确和承担与权力相一致的法律责任,而且必须积极依法参与社会服务。因为现代行政的职能不是行政命令,而是包括行政决策、协调、服务等多种功能层次、多要素在内的职能体系。从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进程看,许多发达国家的行政法制观念,已由“行政统治”演进为“行政服务”意识。国家行政在经历了“最好的政府最少管理”的实践和认识之后,转变为当代的“最好的政府最多的服务”,并在此基础上提倡“服务行政”、“社会责任国家”。我国的行政职能在依法治国的要求下,从理论上讲,应该体现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性质与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一致性。然而要落实到这一点,必须有乡镇公务员正确的认识为前提,即乡镇公务员的法律服务意识要建立在正确认识了现代行政的职能是以服务为主要功能的体系这一基础上。若身处执法第一线的乡镇公务员不明确现代行政的职能,要求公正执法,不树立公正执法的法律服务意识,不仅公平待人的法律角色意识成了空洞的口号,就连“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要求也难以达到,而且我国依法治国的行政职能就无法落实,以依法行政为核心的依法治国方略就难以贯彻实施。

(三)在执法过程中突出“程序优先”原则。

在我国的法律传统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也往往重结果、轻过程。事实上,程序是执法公正的基本保障,著名的“蛋糕法则”就有力地验证了这一点:有一位母亲买了一块蛋糕,她对两个儿子说,谁切蛋糕都可以,但切蛋糕的人不能先拿蛋糕,先拿蛋糕的人不能切蛋糕。这个规定使两个儿子都不敢把蛋糕切大了,而是力求“一样大”。我们的法律程序正是力求公正执法的“法则”。因此,我们必须按程序办事,用程序来制约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

(四)强化“执法监督”

没有监督的政府,最终只能是专制政府;没有监督的执法,最终也只会沦落为“无法无天”的境地。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我们的行政权力只能来自于人民,终极目的也只能是为人民服务。因此,必须强化执法监督,使权力为民所用、为民所需。我国法律规定有人大的监督、政协及民主党派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舆论的监督,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缺乏的是这些监督的真正落实到位。因此,强化监督,关键要强化监督主体的法律意识,赋予他们法律上的保障权利,使他们能够监督、敢于监督。

虽然依法行政面临着诸多困难,但只要我们坚定信心,正确分析现状、剖析其原因、寻求对策,循序渐进地稳步推进,我国的依法行政就一定能够越走越宽、越走越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a.付费复制
付费获得该文章复制权限
特价:2.99元 10元
微信扫码支付
b.包月复制
付费后30天内不限量复制
特价:6.66元 10元
微信扫码支付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