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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协会章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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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协会章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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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协会章程篇一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吕梁市旅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lvliang travel association(缩写为lt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本市旅游相关单位和从事旅游业有经验的实际工作者及对旅游事业有研究的专家、学者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的社会团体,实施旅游行业的自律管理,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和执行国家有关旅游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之间的团结、联合和协作,成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和会员之家。锐意进取,积极开拓,推动我市旅游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为吕梁市文物旅游局,以及登记管理机关吕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吕梁市东山君泰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促进吕梁旅游事业的发展,组织经验交流,沟通旅游信息,加强协会联络。其具体业务是:

(一)根据国家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国内旅游市场的发展态势,有重点地对本市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向市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提供建议和咨询。

(二)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的规定,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旅游企业做好统计报表工作。

(三)协助吕梁市旅游局对吕梁旅游行业的管理,接受其交办的任务。

(四)发展旅游行业的协调工作,组织行业咨询、考察和宣传促销、促进旅游线路开发。

(五)编辑出版有关资料、刊物,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旅游方针和政策,传播交流国内外旅游信息和旅游科研成果。

(六)开展旅游同行组织的交流和友好往来,促进本市旅游业对外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对外宣传和招徕客源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条件:吕梁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旅游相关单位;

(四)个人会员条件:吕梁从事旅游业有经验的实际工作者以及相关行业的专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听取和审议协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得到协会提供的服务,以及有关资料、刊物;

(五)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和承担协会的工作;

(四)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认真做好旅游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罢免理事;

(三)审定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的重要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的事项为有效决议。会员大会一般每四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主持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每次会议决议,需有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者通过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本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党组织建立后,在社会组织党建指导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第五章资金的来源、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金来源(上级拨入)金额三万验资入帐。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年 月 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旅游协会章程篇二

四川省旅游景区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四川省旅游景区协会,英文名称

sichuan tourist attractions association(缩写为staa)。第二条 本会是由四川省内各类旅游景区及其相关企事业、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研究和探索各类旅游景区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提高旅游景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省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旅游局、四川省旅游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二)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并争取政策支持,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提供信息服务和咨询服务,交流旅游景区在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业务培训等方面的经验,供旅游景区管理者决策参考;

(四)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做好旅游景区质量管理工作,参与相关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开展旅游景区有关行业标准制定和旅游服务质量的咨询及行业资质认证工作,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

(五)开展和组织相关宣传活动;

(六)组织会员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的市场秩序;协助业务主管单位规范市场行为,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创造条件;

(七)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开展培训,举办展览,组织经验交流,推广新经验、新标准和科研成果的应用;

(八)开展同境内外各类旅游景区和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境外旅游景区的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我国旅游景区向现代化、国际化的目标迈进;

(九)依据有关规定,建立网站,收集有关行业情况介绍的信息资料,编辑交流协会内部刊物;

(十)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四川省境内,承认和遵守本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或具有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与旅游景区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和科研机构;

(三)依法成立的与旅游景区相关的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

(三)对本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四)在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六)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生产、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务主管单位可推荐必要数量的人员担任本会理事,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代表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由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旅游协会章程篇三

中国旅游景区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为中国旅游景区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tourist attractions association(缩写为ctaa)。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各类旅游景区及其相关企事业、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研究和探索各类旅游景区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提高旅游景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国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旅游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二)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并争取政策支持,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提供信息服务和咨询服务,交流旅游景区在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业务培训等方面的经验,供旅游景区管理者决策参考,(四)协助业务王管单位做好旅游持区质量管理工作,参与相关法规乖政策的研究制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开展旅游景匹有关行业标准制定和旅游服务质量的咨询及行业资质认证工作,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

(五)开展和组织扫关宣传活动.

(六)组织会员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的市场秩序;协助业务王营单位规范市场行为,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创造条件;

(七)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开展培训举办展览,组织经验交流,推广新经验、新标准和科研成果的应用;

(八)开展同境内外各类旅游景区和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台作,学习境外旅游晕区的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我国旅游景区向现代化、国际化的目标迈进;

(九)依据有关规定,建立网站,收集有关行业情况介绍的信息资料,编辑交流协会刊物.

(十)承办业务王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符台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有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服务的独立管理单位及旅游景区行业协会

和组织及相关单位;

2、与旅游景区行业发相关的组织和其他行业的协会和组织(文化、文物、宗教、园林,旅游商品、旅游设备、旅游交通等);

3、与旅游景区发展相关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和旅游科研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收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

(三)对本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四)在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须展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六)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冼通过,可子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各单位会员的法人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六)次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届召开一次大会。固特殊情况频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列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块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怍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自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由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能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特党的路线方什、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城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剧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符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舍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职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伺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 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笫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二o 一一年 月 日 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旅游协会章程篇四

四川省武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四川省武术协会,简称:四川武协。英文译名:sichuanwushu asssociation,a缩写:scw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四川省境内广大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武术组织;是四川省体育局领导下,推动四川武术事业发展,促进武术运动普及和提高的全省性体育专业社会团体;是四川省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是代表四川省参加相应国内武术组织的唯一合法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全省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体育工作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集成和发扬祖国优秀传统文化,不断探索、研究武术工作特点、规律和经验;大力普及群众性武术活动,增强人民体质;努力提高武术运动水平,开发培养武术人才;提倡树立良好的武德武风,为发展和繁荣全省武术事业而积极开展工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体育局,并接受其领导和业务指导;同时接受四川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即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太平寺路9号;邮政编码:610041;联系电

话:86-28-85110032(传真)。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武术运动的方针、政策;提出我省武术运动的远景规划、发展战略、改革措施等意见和建议;

(二)继承和发扬中华武术优秀文化遗产,宣传和推动群众武术运动的开展,发

展武术事业;

(三)通过武术活动,向广大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培养良好的武德武风和奋勇进取、顽强拼搏、团结友爱、遵纪守法的优良品质;

(四)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全省武术训练网络,提出完善武术训练体制的建议,促进武术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五)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做好优秀运动队服务工作;

(六)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加强对民间武术馆(校、社、站、中心、俱乐部)的管

理,促进社会武术活动健康发展;

(七)协助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规定,举(承)办全省性、全国性武术活动;

(八)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承担武术专业人员技术等级评定工作;

(九)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组织实施《中国武术段位制》推广工作;

(十)组织和协调武术运动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开展武术挖掘整理工作,组织撰写和编辑出版武术运动书刊、杂志、音像;

(十一)组织武术运动专业技术骨干和后备人才培训工作;

(十二)组织武术工作评优活动;

(十三)根据国家规定,对武术人才,以及服装、器材、医疗、旅游、影视等资源开发和经营,为武术事业发展积累资金;

(十四)密切与全国各武术组织联系,加强对省内各武术组织指导和协调,积极

发挥咨询作用;

(十五)加强与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海外侨胞联系,努力开展国际间武术交

流;

(十六)承办四川省体育局、四川省体育总会、中国武术协会委托的有关武术运

动方面其他事宜。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

(一)四川省武术协会单位会员(简称:单位会员);

(二)四川省武术协会个人会员(简称: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遵守有关规定;

(二)志愿加入本会;

(三)热爱武术,有良好的武德修养;

(四)在武术理论、科研、训练、竞赛、宣传、社会活动等某一方面具有专长,并有较好社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需书面提交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须出示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主要负责人简历;

(三)个人会员提交个人简历和所在单位鉴定意见;

(四)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均需填写相应会员登记表;

(五)单位会员需经本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审查批准,个人会员需经本会办公室或单位会员租住审查批准,即成为本会单位或分人会员。

(六)由本会全体委员会授权本会办公室,向被接纳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颁发

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三)有参与四川武术事业发展的研讨、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有参加全省和全国武术评优活动的权利;

(五)有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六)有以本会单位或个人会员名义参加所在地、所在单位武术组织举行的活

动权;

(七)个人会员经培训考核合格者,可获得有关技术性活动资格;

(八)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热爱武术事业,为武术事业作奉献;

(二)执行本会的一切决议;

(三)维护本会一切合法权益;

(四)维护本会声誉;

(五)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六)积极宣传武术,开展武术活动,推动普及和发展;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按规定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九)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发展荣誉会员或会友。

第十三条 本会可根据会员实际表现,对会员提出表扬、奖励或批评、处分,直至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办公室,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个人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

常委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业、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全体委员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全体委员会由以下方面协商

推选产生:

(一)单位会员组织推荐的委员;

(二)体育职能部门推荐的委员;

(三)有关单位、部门推荐的委员;

(四)本省武术界公认的专家、教授、拳师、教练、运动员。

第十七条 本会全体委员会由本会常委会召集,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其职

权时:

(一)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

(二)通过和修改章程;

(三)审议财务报告;

(四)协商产生和罢免本会常委会成员;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本会全体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全体委员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后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全体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常委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四川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委员在任期内由于必要原因,经本会常委会同意,可以变更人选,并报业务主

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条 本会对年事已高的主席、副主席和贡献突出的委员授予荣誉委员或

其它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是全体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全体委员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时:

(一)协商产生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四)执行全体委员会的决议;

(五)向全体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筹备召开全体委员会;

(七)决定单位会员的吸收和会员的除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发展我省武术运动重大方针、政策和改革措施的建议;

(十一)审议发展我省武术运动重大活动方案的建议;

(十二)听取出席全国重大武术活动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为拓展本会工作局面,可以聘任名誉主席和顾问。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会实际状况,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人员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产生,其人数不超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执行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六、七、八、九项职权并对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会执行委员会须有2/3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执行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用通讯形式召

开。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本省武术事业发展需要,设立以下工作机构及专业委员会:

(一)教练工作委员会

(二)裁判工作委员会

(三)科研工作委员会

(四)社会武术工作委员会

(五)峨眉武术工作委员会

(六)太极拳工作委员会

(七)武术产业开发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省武术界有较高威望,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任职年龄最低不小于40周岁,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0

周岁;

(六)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委员会协商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四川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继续任职至届满。

第三十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须经本会全体委员会协商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四川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延长任期。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经本会常委会提名推荐,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同意,由本会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全体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或委托他人出席上级机关召开的各项会议和活动;

(五)代表本会或委托他人向有关方面发布本会重要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代表执行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

决定;

(五)决定各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七)负责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会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武术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支出,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若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

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

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一切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队

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工作需要,若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和完善,须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全体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四川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四川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本会全体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旅游协会章程篇五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社团联合会

旅游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旅游协会

第二条:性质

本协会是由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同学自发筹备,在学院及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成立的,主要由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同学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参与组成的全校性学生社团,是属于社会学科类的非营利性学生社团。本协会以个人爱好为纽带,以凝聚广大旅游爱好者进行旅游心得交流,传播旅游文化知识以及组织校外活动为主要目的的学生旅游活动组织,在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下工作。

第三条:宗旨

普及旅游知识,活跃校园文化,促进高校旅游文化的繁荣与发展,本着:高起点,高质量,高美誉度的指导思想,通过举办各种旅游活动及交流,增加大学生的旅游知识,提高其旅游专业学生的组织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引导学校广大旅游爱好者走进自然、立足社会。通过了解各地风土人情、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培养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精神。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旅游野外活动和文化活动,丰富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活跃校园课余生活。满足对旅游有兴趣的同学的要求。第四条:协会立会原则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捍卫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社会、集体以及学院的最高利益。

第二章:会 员

第一条:会员的入会及退会

1、凡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章程的学院在校学生,只需本人愿意,都可在每年一

度的社团招新会时申请加入本协会;

2、由于各种原因欲退会者,可通过书面申请,即准予退会;

3、会员大学毕业后,可自动退会。

4、如有违反《院社联对协会管理条例》,以《院社联对协会管理条例》为准。

第二条:会员的权利

1、会员一律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会长及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提出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3、有对日常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4、有自动退会的权利;

5、有优先参加本会所举行的活动及其他所规定的一切合法权利;

6、有获得本协会的各种知识讲座的免费权;

8、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旅游资料、图片和本协会出版刊物中优先发表权

利;

9、有被推荐到各大旅行社实践的权利。

10、有被推荐到院社团联合会深造的权利及义务。

第三条:会员的义务

1、维护协会的声誉,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认真完成本会所布

置的任务,为本会的发展出谋划策;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特殊情况时,必须履行请假制度;

3、反映广大同学对旅游协会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4、按期缴纳会费及有关的活动经费;

5、履行会员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对违反校规、校纪、《院社联对协会管理条例》、《旅游协会章程》或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或有损旅游协会声誉的会员,经本会理事会研究通过,交社团联合会审批决定,开除其会籍。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一条:协会组织机构

协会设指导老师一名、名誉会长三名、会长一名、副会长二名,下设办公室、策划部、外联部、宣传部、组织部、财务部等若干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设正部长1名,副部长1名。协会常任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以及各职能部门部长组成。

第二条:协会指导老师由协会所挂靠单位的老师担任。

第三条:协会理事会的产生及职责

1、协会理事会各成员在每学年的会员大会时自荐,由协会会员以无记名方式

民主投票选举确定最终候选人,经上届理事会研究通过,并报名誉会长及学生社团联合会审定后方可产生。

2、理事会的换届选举每学年进行一次。

3、会长:全面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主持召开例会和其他会议;确定本协

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集中力量抓好各阶段的中心工作;督促并帮助各部门做好日常工作,加强内部人员的团结,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协调各方关系,争取各方面支持。会长所做工作本协会会员负责,受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全校同学监督。

4、副会长:配合会长开展各项工作,协调好协会各部门间的关系,做好分工

负责的各项工作,会长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期间,代理会长工作。

5、办公室:负责管理档案、资料,以及材料整理、接收假条、接待来访、协

调各部工作等。

6、宣传部:负责对本协会的活动以及外出旅游计划的宣传工作。力求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我们的活动中。以及向同学宣传本协会。

7、外联部:加强本会的对外联系,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活动时争取得到社会

上的赞助。负责每次我们外出旅游前的景点的联系和踩点工作。另外负责与其他学院的联谊。

9、策划部:负责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策划工作,比如:“旅游文化展”

活动,或者对每一次旅游活动的策划。

10、组织部: 负责组织各项活动的开展,执行策划。

第四章:经费

第一条:经费来源

1、会员入会时所缴纳的会费。

2、社会赞助。

第二条:经费的用途

1、用于购买协会的必要办公用品。

2、用于协会所必须的宣传及活动的费用。

3、用于为会员打印资料的费用。

4、其他合理的费用。

第三条:经费管理

1、流动经费与账务分开管理,会长管理经费所在银行卡,财务部负责记账与

查账。

2、开展活动前财务部进行经费预算。

3、经费开支由经手人凭发票,财务部处签字登记报销。

4、总会费交由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归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旅游协会所有。

第二条:本章程自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有改动,自修改后宣布之日起生效。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社团联合会

旅游协会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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