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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医院诊断休息证明 门诊出具诊断证明、病休证明规定(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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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医院诊断休息证明 门诊出具诊断证明、病休证明规定(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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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断休息证明 门诊出具诊断证明、病休证明规定篇一

1、凡经本院诊治的伤病员,可出具有关病休证明。

2、每个医师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病休假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3、病休证明书上的诊断只作为疑似诊断。这类证明书只证明病人需要病休和休息时间,不应提及对病人的行政处理意见。

4、病休证明书必须由在门诊工作的经治医师出具,未经诊治的病人门诊医师不得出具病休证明书。

5、病休时间一般为一周,对某些慢性病可放宽至半个月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一个月。

6、出具病休证明必须经详细体检和必要的辅助检查,检查结果应如实记录在病历上,重要的阳性辅助检查应记录其检索号备查;对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能出具诊断证明,更不能出具双重诊断证明,必须进一步检查得出准确结论后出具诊断证明。

7、出具病休证明,除如实证明病员所患疾病外,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治疗、检查、休息等建议。

8、医师不得不利用工作之便,出具人情诊断证明、产假证明,凡经查核实,将严肃处理;造成重大后果的,可停止其处方权及给予行政处理。

9、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审核,内容包括:①门诊病

史是否符合要求;②医师是否签具全名;③是否有必备的辅助检查结果。医师开具的病休证明当日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

医院诊断休息证明 门诊出具诊断证明、病休证明规定篇二

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明显过长‘’

篇一:病情证明书

病情证明书 兹有患者姓名、性别位:,现诊断为:。该患

者在我院进行过一段时期(2012年10月—2013年4月)的治疗,治疗效果不明显,病情反

复复发,现建议患者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特此证明!xx医院

2013年4月26日篇二:病情证明书病情证明书

姓名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工作单位 症状:诊断:

建议休假: 自201 年______月______日至 医疗单位盖章 姓名___________ 症状:

诊断:

建议休假:医疗单位盖章

201 年_______月 日止 共_____天 医 师 病情证明书 性别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工作单位 自201 年______月______至201 年______月______止共_____ 天医 师篇三:病情证明doc xxxxxxxxxxxx医院

病情证明书注:

1、未盖医疗专用章无效

2、如有涂改无效

经治医生:篇四:病情证明书管理制度病情证明书管理制度 病情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保险索赔、休假等重要

依据之一。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病情证明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

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病情证明书用于门(急)诊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诊断、休假证明,由经治医师开具,非经治医师及无处方权医师无权出具。

二、医师开具病情证明书应加强法律意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病人、对医院、对

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

文书,医师签名盖章。严禁出具虚假证明,否则一经发现查实,医院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三、病情证明书应分科出具,非本科病情,该科医师无权出具病情证明。跨专业、跨科

开具的病情证明书应视为无效。

四、病情证明书上只能写病情、诊断及与病情诊断相关的医嘱、建议。我院诊断证明书

不涉及职业病的诊断和病人伤残情况、劳动能力(病退)判定。

五、病假证明中建议休息时间应严格掌握,门(急)诊病假证明一般每次不超过四天,慢性病或较严重的外伤确需休息者,每次最长不超过二周。出院病假证明一般在一个月以内。

期满仍需继续休息者,应在门诊随诊后由接诊医师重新出具。

六、病情证明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存根联,交给患者的第二联须

加盖“医疗专用章”方有效。

七、病情证明书和“医疗专用章”由“一站式服务中心”统一保管,各病区和门诊各诊

区根据需要至“一站式服务中心”领取病情证明书并将使用完的存根及时上交。“一站式服务

中心”应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必须在医师已填写完毕并签名的前提下方可在病情证明书上加

盖“医疗专用章”,空白病情证明书一律不得给予盖章。服务中心应做好病情证明书领用、加

盖“医疗专用章”相关登记工作。

八、为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

具一次病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病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

善保管。

九、本制度自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执行,既往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医务部、门诊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篇五:病情证明书—— ××医学院附属医院

门诊号病情证明书医师签名备注:到一楼门诊部、新农合办公室或放疗楼二楼医务科盖章。篇二:诊断证明规定

关于印发《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保障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进一步规范诊断性医学证明的开具、盖章流程,现将平度市人民医院《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工作中遵照执行。

医务科

门诊部

2014年3月20日 平度市人民医院

(转载于: m 书 业 网: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明显过长‘’)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为加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规定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规定

1、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填写齐全,对所出具的诊断证明负有法律责任。

2、特殊诊断证明,如涉及司法、计划生育、伤残等,需要持相关单位介绍信,医师方可按规定出具诊断证明,科主任要审核签名。

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严禁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不能以患者主诉、症状、体征、描述等非规范的医学诊断出具诊断证明。死亡、病情介绍等禁止使用诊断证明单。

5、出具的诊断证明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住院患者到医务科,门诊患者到门诊部审核盖章后方可有效。

三、出具《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1、门急诊病假证明:急诊病人不超过3天;日间门诊病人不超过7天;门诊特殊病人(如慢病、骨折等)可酌情延长,但一次不超过15天,且须双医师签名。病假证明时间必须记录在门(急)诊病历中。病假证明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

2、住院病假证明:患者出院时根据病情需要继续病休时,根据病情需要,注明“建议”休息,最长不超过60天,如患者有延长休息需要,可续开住院病假证明。

四、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

1、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盖章后方可生效。专用章应安排专人管理,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诊断和病假证明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做好详细登记以备查。

2、诊断证明盖章:住院诊断证明由医务科,门急诊病人由门诊部负责审核、登记、盖章。住院病人诊断证明一般在患者出院时开具,患者必须携带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医务科盖章,门诊病人需携带门诊病历到门诊部盖章。节假日期间患者带上述相关证明到医院办公室盖章,值班人员要认真审核,并做好详细登记。

3、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姓名记载错误,确需更改者,若仅为同音不同字或仅错一字者,由主管医师填写“诊断证明”预以更正,加盖医务科章即可。如需更改姓氏或两个字以上者,医务科盖章无效,患者或家属需到医保办公室咨询解决。

4、复印件、复写件,未注明出具医师的均不予盖章。

五、责任追究

严禁不见患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出具人情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对不按《执业医师法》规定要求出具证明所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罚款300-1000元、取消处方权3-6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院相关规定处理。2014年3月20日

篇三:医院病情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院病情证明书管理制度

病情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保险索赔、休假等重要依据之一。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病情证明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1、病情证明书用于门(急)诊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诊断、休假证明,由经治医师开具并签字,非经治医师及无处方权医师无权出具。

2、凡需出具疾病证明书的患者,由经治医师核对其身份,根据病情开具相关证明,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不得弄虚作假;经治医师签字后,在门诊导医台处盖章生效。

3、临床医师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客观、科学的诊断依据,经治医师对所做的诊断负责。

4、开具病假天数为3天(妇产科人工流产及骨科部分病种除外)。期满仍需继续休息者,应在门诊随诊后由接诊医师重新出具。

5、病情证明书上只能写病情、诊断及与病情诊断相关的医嘱、建议。我院诊断证明书不涉及职业病的诊断和病人伤残情况、劳动能力(病退)判定。

6、导医台须对医师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认 真审核,严格把关,遇有异议,可请示门诊部主任或医务科科长决定。

7、导医台应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必须在医师已填写完毕并签名的前提下方可在病情证明书上加盖“病情介绍专用章”,空白病情证明书一律不得给予盖章。导医台做好加盖“病情介绍专用章”相关登记工作。

7、为本院职工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必须由医师所在科室主任签字后盖章。本院职工持病假证明书请病假的,必须携带门诊病历(或出院病情证明)、检查报告单及疾病诊断书。

8、凡复印件、复写件均不予盖章。

9、不按上述规定开具疾病证明书或开具虚假病证者,每次发现将给予本人200元罚款;情节严重,导致纠纷者,上报医务科及办公室,给予严惩!

10、为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病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病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1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既往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医院诊断休息证明 门诊出具诊断证明、病休证明规定篇三

出具疾病诊断、休息证明制度

1、凡经我院诊治或者有关部门委托鉴定的伤、病员,可出具有关“疾病诊断证明”。具有各行政科室主任或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人员,方可具备出具“疾病诊断证明”资格。

2、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应进行详细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其检查结果应如实记录在病历上。对诊断难明确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能出具诊断证明,必须进一步检查得出准确结论后才可出具诊断证明。

3、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应凭相关政府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

4、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只证明病员所患疾病。一般不作有关“治疗、检查、休息”等与疾病诊断证明无关的建议。

5、凡涉及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情况,应慎重出具“疾病诊断证明”。

6、医师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出具人情诊断证明、产假证明,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

7、确因疾病需要休息的,经治医师可以开具相关的疾病休息证明。对住院病人需要进一步休息的,由经治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应盖病区章。出院休息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间的须经上级医师审核签字。急诊病人的疾病休息证明,由急诊科负责审核盖章,急诊休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天。门诊病人的疾病休息证明,由门诊部负责审核盖章,休息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

医院诊断休息证明 门诊出具诊断证明、病休证明规定篇四

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

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

疾病诊断证明出具办法

为了方便病人就医,在保障病人隐私的同时提高服务效率,规范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明材料的开具,特作如下规定:

一、患者门诊、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书开具后应3日内在门诊服务台盖章(包括门诊休息一个月以上的假条)。

二、门诊病人就医完成后需要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方能书写疾病诊断证明。一个月以上的假条需有科主任签字并盖章确认。门诊服务台应核对疾病诊断证明书和门诊病历及有效身份证明(驾照、医保卡等)后,在门诊就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上盖骑缝章。门诊医师应当主动提醒患者及时复诊,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并盖章。

三、原则上不同意补疾病诊断证明,尤其是假条,特殊情况下,确需补病假条时应注意:

1.患者就诊补假时,诊治医师必须在门诊病历上写清楚病情、休假等情况 2.补病假条时,病假条上日期为此次来院就诊日期,建议休假时间应注明(补x年x月x日-x年x月x日假)。如:患者2013年3月4日来院就诊,病情需要继续休息,需补2013年2月1日至2月28日的假,病假条上日期应为2013年3月4日,建议“休壹月(补2013年2月1日—2012年2月28日休假)”。

3.如患者因自身原因或医师未告知造成当时出具的病假条超过3天未及时盖章,按补假处理,原病假条作废,医师需重新出具补假假条。

四、住院病人出院前需要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并将病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留在病历档案中。住院病人家属或代理人,保险公司,工作单位等需要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当同时核实病人、代办人身份并将病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留在病历档案中。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需要副主任医师签字并加盖工作章确认后才能在门诊服务台盖“疾病诊断证明章”。

五、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科务必通知医务人员熟悉上述规定,规范开具疾病诊断书,并告知患者盖章的注意事项,避免误解,产生医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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