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报表篇一
企业所得税备案减免税(抵免)项目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减免对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1---报送资料:(1)上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4)主管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减免对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专用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3)专用设备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声明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认定材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专用设备有异议的,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符合优惠目录认定复审的要求。
三、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减免条件:对我省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上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证书,(4)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企业的相关认定材料,(5)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相关认定文件,(6)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相关认定材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减免对象: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
---3---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减免对象: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异议的,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复审意见。
六、小型微利企业
减免对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4---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8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187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3)《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计算表》;(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安置残疾人员企业
减免对象: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3)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减免对象: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
---5---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备案期限: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减免对象: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免对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备案期限: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前,实行一次性报备。
---6---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证明,(3)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5)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6)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减免对象:一个纳税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190号)。
备案期限: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证书、纳税人拥有技术成果的说明等;(3)技术转让合同(副本);(4)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的,除了报送上述(1)、(2)(5)、(6)(7)项资料外,还需要报送(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十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减免对象: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7---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备案期限: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十三、已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尚未抵免完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额
减免对象:
1、在2007年10月9日前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2、在2007年12月31日前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二便函〔2008〕5号]。备案期限: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前,实行一年一备。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3)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减免对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8---备案期限:即报即备,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证书》;(3)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五、文化体制改革企业
减免对象: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审核批准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的转制文化企业,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税[2009]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备案期限:即报即备,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3)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4)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5)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减免对象: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
---9---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备案期限: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0---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报表篇二
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的填写说明及信息录入要求: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不得复写,相关项目的填写及录入必须完整、准确,且填报口径符合本《通知》要求。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相关项目的具体填写说明:
(1)纳税人基础信息:共八个栏目,要求与综合征管系统中的信息保持一致。
(2)取得第一笔收入日期:填写纳税人本表申报的减免税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日期,尚未取得收入的,本栏目应注明“未实现”。
(3)减免税项目:根据纳税人申请,从《规程》附件1列明的“优惠项目”中选择对应的项目填写。如:纳税人申请农业种植项目所得税优惠,应填写“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税收优惠”。
该项目与综合征管系统中“减免种类”对应,在综合征管系统中的“减免种类”尚未完善之前,纸质资料严格按照前款规定填报,电子信息暂按现有选项选择填写。
(4)减免税类型:按照国税函„2009‟255号文件第一条确定的优惠类型,分别选择填写“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减免所得额”、“税额抵免”或“其他专项优惠”等。
(5)减免税原因:填写“减免税项目”对应的具体原因。如:纳税人从事农业种植(小麦种植),应填写“从事谷物种植项目所得免税”(具体到《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所列举的明细款项);纳税人从事农
产品初加工(小麦初加工),应填写“从事粮食初加工项目所得免税”。
该项目与综合征管系统中“减免原因”对应,在综合征管系统中的“减免原因”尚未完善之前,纸质资料严格按照前款规定填报,电子信息暂按现有选项选择填写。
(6)申请减免税理由及政策依据:填写具体的申请理由、政策依据、期限、数量、金额以及会计核算等情况。对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必须列明举具体种类,对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必须列明初加工的原材料、工艺流程、产成品等。可另加附页。
(7)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及备案机关意见:分别填写政策依据以及相关税务机关的意见。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报表篇三
3.12.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
日期:2014-02-25 来源:东莞市国税局 作者:东莞市国税局
3.12.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
一、条件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二、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三、所需资料
(一)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另有规定的除外)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其他与享受优惠项目相关的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1.债券利息收入(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铁路建设债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债券利息收入情况表。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及汇总表复印件;
(3)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
(3)认定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提供以下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有权部门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5.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一)、(三)、(二)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情况表;
(3)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需提供证监会批准基金设立文件复印件;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需提供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的证明材料。
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第一条)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有权部门公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文件复印件。
7.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二条)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账及汇总表复印件。
8.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四条)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明细账及汇总表复印件。
(二)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具体包括可在预缴期登记备案和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两种情形:
可在预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纳税人可在预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在预缴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预缴期报备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应按下述规定提交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能够核算出减免税优惠金额的,可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企业经营项目说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农、林、牧、渔业或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核算情况表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纳税人应在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5)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情况说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核算情况表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说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核算情况表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预缴期报备资料: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
5.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4)《高新技术企业汇缴备案资料之一(大专以上科技人员情况表)》;
(5)《高新技术企业汇缴备案资料之二(大专以上研发人员情况表)》;
(6)《高新技术企业汇缴备案资料之三(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情况表)》。
6.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第八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纳税人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需报送:
①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②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3)属于外购软件的,需报送:
①外购软件发票复印件;
②外购软件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的情况说明。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
7.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3)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说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核算情况表
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动漫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一、二、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提供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3)动漫企业提供动漫企业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及动漫企业情况表
9.实施cdm项目所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二条第(二)点)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cdm项目实施情况说明;
(3)对hfc和pfc类cdm项目,其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证明材料;对n2o类cdm项目,其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证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cdm项目核算情况表
10.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节能服务公司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专职技术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配置、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等服务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3)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复印件;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技术要求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5)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复印件;
(6)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9〕166号)规定项目和条件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7)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的证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核算情况表(附件14)
(二)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纳税人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④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
⑥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证明(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财税〔2010〕111号)。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③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
⑦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证明(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财税〔2010〕111号)。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业务信息表》;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6)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7)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8)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核算情况说明;
(9)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3.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在职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表;
(3)为残疾职工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购买社保的资料;
(4)残疾人员证明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纳税人与残疾人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6)具备安置残疾人员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情况的说明。
4.创业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3(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
(6)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
5.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3)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4)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情况表。
6.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纳税人应在终了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
(1)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表(一式两份);
(2)从事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情况说明;
(3)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
(4)收入明细资料。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报表篇四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优惠除部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外,大部分为备案类减免税。笔者对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办理注意事项进行了梳理,作如下提醒,供大家在执行中参考。
一、非营利组织收入减免备案
备案事项:非营利组织收入。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
1、非营利组织认定证书;
2、非营利组织章程;
3、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4、投入人对投入财产无权享有的申明;
5、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
6、财产及孳息的分配使用情况;
7、《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85条(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减征备案
备案事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
1、产品品目明细表;
2、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
3、特种行业许可证书(如远洋捕捞许可证等);
4、《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减征备案
备案事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报送时间:第一笔生产经营所得取得后的15天;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
1、有权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证明;
3、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
4、企业经营该项目的第一笔收入证明,提供发票购领簿及免税项目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
5、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证明(优惠期转让的);
6、《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89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减征备案
备案事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
1、有权部门认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批准件;
2、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
3、企业经营该项目的第一笔收入证明,提供发票购领簿及免税项目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
4、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证明(优惠期转让的);
5、《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89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五、境内技术转让所得免减征备案
备案事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报送时间:在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前。
报送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六、境外技术转让所得免减征备案
备案事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报送时间:在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前。
报送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七、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免减征备案
备案事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
1、相关业务合同、协议;
2、售付汇凭证;
3、非居民企业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103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
八、高新技术企业所得免减征备案
备案事项:高新技术企业。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4、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5、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6、《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九、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
备案事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决算)情况;
2、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研发项目可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7、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已经县级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审核、备案、核准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在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该项目的立项书及验收文件或鉴定证书批准件。
8、企业申请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可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
9、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10、《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8]116号)。
十、工资加计扣除备案
备案事项: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报送时间:在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
报送资料:
1、残疾职工花名册及残疾人证;
2、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
3、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4、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5、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6、企业职工工资表及支付工资凭证;
7、《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十一、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所得备案
备案事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
报送时间: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申报表以前。
报送资料:
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6、《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十二、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税前扣除备案
备案事项: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报送时间: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报送资料: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4、《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十三、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备案
备案事项: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
1、有权部门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证书;
2、有权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利用资源的名称、数量、占比);
3、各项产品销售收入核算明细表;
4、《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9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十四、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税额抵免备案
备案事项: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
1、专用设备的相关机构认定证明;
2、购置专用设备合同、发票;
3、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据;
4、专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的说明,设备投入使用时间与取得发票时间不一致的应当专项说明;
5、投资额逐年结转抵免的明细表;
6、专用设备权属变动情况说明;
7、《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34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十五、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免减征备案
备案事项: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
1、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国家有权部门颁发的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文件),企业年检合格证;
2、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证明材料或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证明材料;
3、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须提供国家相关文件;
4、获利说明;
5、职工培训费用明细账;
6、软件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退税的凭据;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3697号)。
十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率优惠备案
备案事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税率减按15%.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
1、政府相关部门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项目立项书、可研报告的备案、批复件;
2、生产线宽有要求的集成电路产品证明材料;
3、获利说明;
4、《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发改高技[2008]3697号。
十七、再投资退税备案
备案事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封装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
1、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2、实际投资额验资证明;
3、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文件;
4、政府相关部门对被投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封装企业项目认定、备案件;
5、《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发改高技[2008]3697号。
十八、对西部地区再投资退税备案
备案事项:对西部地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生产企业的再投资退税。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
1、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2、实际投资额验资证明;
3、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文件;
4、政府相关部门对被投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生产企业认定证书或项目认定、备案件;
5、《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发改高技[2008]3697号。
十九、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免征备案
备案事项: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
1、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
2、申请免税的证券投资基金各项收入明细;
3、《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
二十、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免征备案
备案事项: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
1、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方案;
2、投资者申请免税的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明细表;
3、投资份额证明件;
4、《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
二十一、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备案
备案事项: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
1、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批准、注册证明件;
2、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
3、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
4、《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
二十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率优惠备案
备案事项: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属区域证明;
3、《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
二十三、科研企业转制免征备案
备案事项:科研企业转制之日或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
1、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单位名单或改制批复,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2、改制企业股权证明资料;
3、《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财税[2008]1号。
二十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备案
备案事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企业所得税。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试点单位名单;
2、境外提供文化劳务收入申请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3《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财税[2008]1号。
二十五、新办文化企业免征备案
备案事项:新办文化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试点单位名单;2《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财税[200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
二十六、股权分置试点改革免征备案
备案事项: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
1、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单位文件;
2、非流通股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支付对价协议;
4、《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财税[2008]1号。
二十七、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备案
备案事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
1、营业执照;
2、免税收入核销挂账亏损或增加拨备的账务处理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财税[2008]1号。
二十八、监狱劳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备案事项:监狱劳教企业所得税优惠。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
1、企业产权证明;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3号);财税[2008]1号。
二十九、清洁基金收入备案
备案事项:清洁基金收入。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税务登记证件;
3、工商登记证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件;
4、发改部门cdm审批资料;
5、财务报表;
6、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三
十、实施cdm项目所得备案
备案事项:实施cdm项目所得。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税务登记证件;
3、工商登记证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件;
4、发改部门cdm审批资料;
5、财务报表;
6、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政策依据:财税[2009]30号。
三
十一、对奥运会和世博会捐赠、赞助支出全额扣除备案
备案事项:对奥运会和世博会捐赠、赞助支出全额扣除。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
1、(税前扣除)捐赠专用票据;
2、《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财税[2008]1号。
三
十二、企业发生特殊性重组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
备案事项:企业发生特殊性重组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债务重组收入递延确认除外。
报送时间: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
报送资料:
1、《——事项备案报告表》;
2、证明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条件的资料;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三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计税成本对象备案
备案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计税成本对象。
报送时间: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报送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备案报告表》;
2、《土地使用权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三
十四、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备案
备案事项: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低于5%的。
报送时间: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报送资料:
1、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明细表;
2、《——事项备案报告表》;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国税发[2009]81号。
三
十五、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备案
备案事项:存货成本计算方法。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
1、《——事项备案报告表》;
2、存货成本计价方法明细表;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3条。
三
十六、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免征所得税备案
备案事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
报送时间:在终了2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报送资料:
1、免税申请报告;
2、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3、收入明细资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财税[2008]1号。
三
十七、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备案
备案事项: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
1、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证明文件;
2、食用农产品收入台账;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财税[2008]1号。
三
十八、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优惠备案
备案事项: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优惠。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
1、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文件;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财税[2008]1号。
三
十九、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备案
备案事项: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
报送时间:抵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
1、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2、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3、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四
十、税收饶让抵免备案
备案事项:税收饶让抵免。
报送时间:税收饶让抵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
1、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2、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3、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4、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政策依据: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报表篇五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备案
一、业务描述
适用于所有具有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的纳税人。
二、法律依据 无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免税收入 ⑴.国债利息收入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
③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⑵.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③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④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⑤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⑥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应提供国外注册证件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以及关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说明材料;
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③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④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⑤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提供其居民国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有权部门批准其设立机构、场所的证明材料;
⑦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的非居民企业应提供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的证明材料。
⑷.非营利组织收入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非营利组织认定证书复印件 ③非营利组织章程
④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⑤投入人对投入财产无权享有的申明; ⑥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 ⑦财产及孳息的分配使用情况
2、所得减免
⑴.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产品品目明细表; ③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描述
④种植业应具体说明种植作物的种类;饲养业应具体说明饲养禽畜的种类;农林牧渔服务项目应具体说明服务的项目、流程;远洋捕捞企业应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海水、内陆养殖企业应说明养殖的品种、租赁水域的合同或协议书、证明;
⑤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⑵.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对照《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详细说明初加工项目工艺流程;
③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⑶.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③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④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⑤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⑥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
⑦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有关资料 ⑷.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境内技术转让)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④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⑤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⑸.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境外技术转让)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④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⑤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⑥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优惠税率
⑴.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合同、协议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 ③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
④适用协定优惠税率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⑵.小型微利企业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预缴申报时,根据上申报适用税率确定;
③申报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资产、职工人数、应纳税所得额和从事行业,确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④不需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但应对照产业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如国家对行业规定有具体技术标准的,应详细说明本企业已经达到的技术标准。
⑶.高新技术企业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③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④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⑤当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等指标说明。
4、加计扣除: ⑴.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③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领域》详细说明至具体项目 ④研究开发费预算,需说明资金来源;
⑤属于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应提供合同或协议书
⑥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⑦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应提供受托方出具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⑧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106户试点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省级技术中心,省自主创新“双百工程”中的企业及项目的,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⑵.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残疾职工花名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③与残疾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④残疾职工工作安排表
⑤为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记录或凭证
⑥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的证明材料;
⑦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的情况说明
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⑴.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已在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备案证明复印件
③创业投资企业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签订的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④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实际投资额验资报告; ⑤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⑥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财务报表; ⑦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花名册; ⑧投资额逐年结转抵扣明细表。⑵.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③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⑤实行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入账凭证(发票); ⑥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明细表。
⑶.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经贸部门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及相关检测报告复印件(包括利用资源的名称、数量、占比);
③对照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本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的种类及用量、生产的产品种类及产量、所达到的技术标准,环境影响情况等;
④各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收入核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⑷.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的应纳税额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对照目录具体项目说明企业所购买专用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技术指标、参照标准、应用领域、能效标准等,并提供专用设备说明书、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
③购置专用设备合同、发票复印件;
④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材料;
⑤专用设备投入使用时间及证明投入使用的影像资料;
⑥企业原有生产工艺流程及专用设备投入使用后的实际效果; ⑦投资额逐年结转抵免明细表;
⑧已享受优惠的专用设备是否转让或出租的说明
5、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⑴.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有权部门颁发的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文件)复印件(通过年检(年审)证明);
③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证明材料或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证明材料;
④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须提供相关文件; ⑤获利说明;
⑥职工培训费用明细账;
⑦软件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退税的证明材料; ⑧对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逐条说明本企业当情况。
⑵.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有权部门颁发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书(文件)复印件(通过年检(年审)证明); ③生产线宽有要求的集成电路产品证明材料; ④获利说明
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缩短生产设备折旧年限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有权部门颁发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书(文件)复印件(通过年检(年审)证明); ③购买生产性设备发票复印件; ④生产设备性能说明。
⑷.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 ③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
⑸.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方案;
③申请免税的分配收入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④投资份额证明件
⑹.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复印件;
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文件复印件; ④申请免税的收入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⑺.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复印件; ③财政拨付储备经费文件; ④财政补贴收入入账凭证
⑻.对南京、苏州、无锡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在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继续执行的基础上,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税前扣除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③对照认定条件逐条说明本企业当情况
⑼.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享受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本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重点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本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重点动漫产品文书”;
③对照《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逐条说明本企业当情况。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程序
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税务机关调查—→税务机关核批—→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出件
五、税务机关承诺办结时限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类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纳税人次年3月31日前提交,税务机关5月31日前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