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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建通知书不签字会怎么样篇一
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如何赔偿
发布时间:2010-05-31 15:10:00
【要点提示】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承包人的人员停工及设备闲置损失,可依据施工日志、工资发放表、设备租赁合同以及设备闲置统计表等现有证据,按照建筑行业的常规,对其合理部分予以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某,男。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天津金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4年12月20日,被告承包了金河公司发包的“天津市鑫马工业园标准厂房”工程。后被告与原告联系,将此工程的a座、d2座交给原告施工,被告将该工程施工的全部技术资料交与原告,原告按照技术要求及时组织人员、安排设备进行施工,并且作为施工方直接接收了监理人员的监督检查。2005年5月27日,原告将被告交给的a座、d2座正负零以下基础工程施工完毕,并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订立合同和支付工程款,但是被告以未招投标、未签备案合同为由始终未予办理。2007年2月2日,经该工程所在地大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被告同意发包方金河公司将部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给原告。
在施工过程中,该项工程因非原告的原因经常等待开工,因此,原告按照被告“等待开工”的指令,施工人员及设备均在场地待命未动。特别是2005年11月15日,发包方同意了被告关于鑫马工业园a座、d2座于本进行首层主体工程施工的请求。原告接到被告这一指令后,立即积极组织施工,并按照冬季施工要求比正常施工所需材料的三倍备足了所需建材及施工设施。但原告建完首层后,却一直等待开工,工程停工至今,原告经济损失巨大。可是,被告对其拖欠原告工程款、施工人员工资及停工损失却不予考虑。原告为避免更大损失,多次找到被告,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现在原告处境困难,工人索要工资,情绪激动。故诉请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原告工程款2418651元、被拖欠的误工工人工资491440元,赔偿原告设备闲置损失费2687800元、钢材损失费233987.60元、模板、木方、临时设施损失费570245元,共计6402123.6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原告所称本案涉诉工程是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与事实不符,盖章的是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公司,不是被告。本案被告不是合同的主体与义务人,与涉诉工程没有关系。
2、合同是第三人与沛县二建签订并实际履行的,金河公司所有工程款的支付对象是沛县二建,本案原告再从沛县二建那里支取。原告与沛县二建是劳务关系,金河公司与沛县二建才与本案有关,有付款义务,而被告与此无关。另外,原告主张其损失的证据不足,损失是其故意造成的,应当自行承担。原告在明知停工,开工日期无法确定、另行通知的情况下,仍故意继续租赁、扩大损失,对其损失不应支持。
第三人述称,本案应是原、被告之间解决其内部施工问题的案件,与本案第三人无关,并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原告也只能对其合同相对方即本案的被告主张权利,而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其合同相对方应当是本案的被告,至于第三人与被告之间是否有纠纷或怎样解决纠纷,应当另案解决,与本案的审理及结果无任何关系。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0日,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办事处主任王某某作为被告委托代理人代表被告加盖“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公司”印章(该印章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公司第一项目部”印章系王某某持被告介绍信刻制)与第三人天津金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承包第三人发包的“天津市鑫马工业园标准厂房”工程,工程地点在天津市大港区经济开发区,开工日期2004年12月25日,竣工日期2005年7月30日,合同工期210天。被告在该工程施工工地设立项目部,项目经理是被告天津办事处工作人员江某某、工地负责人是崔某某、朱某某,并使用“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公司第一项目部”印章。后被告将此工程的鑫马工业园一区厂房a座、d2座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被告负责工程钢筋、混凝土等主材的供应,折抵工程款拨付原告。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及时组织人员、设备进行施工,至2005年5月27日,原告将承包的a座、d2座正负零以下基础工程施工完毕,并且经被告及有关单位验收合格。2005年11月15日,第三人同意了被告关于鑫马工业园a座、d2座于本进行首层主体工程施工的请求。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组织施工,并按照冬季施工的要求备足了工程所需建材及施工设施。至2006年1月13日,原告将该工程的首层施工完毕,并经被告及有关单位验收合格。
在本案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第三人工程款拨付不到位,经常停工、等待开工,因此,原告按照第三人及被告“等待开工”的指令,数次进场施工、窝工或者停工、复工,原告正常实际施工158天,造成原告施工人员窝工、误工及材料和设备积压、闲置。至2006年6月27日,第三人发给被告及施工单位(原告)“通知”一份,其主要内容为:鉴于本工程处于停工,开工日期无法确定,要求被告安排留守人员轮流值班,保证现场的安全,不得容留无关人员逗留,开工时间另行通知。2007年2月2日,经该工程所在地天津市大港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原告等六个施工队队长与被告及第三人达成《会议纪要》一份,即第三人于2007年2月10日前支付农民工工资459000元,剩余拖欠工资于开工后10日内付清,最迟于2007年5月底付清。至2007年7月第三人将上述工人工资支付给原告等六个施工队。2007年11月7日,朱某某以大港工地施工负责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大港工程初议条款》,约定:开工日期:施工方要求在07年12月5日前,每平米造价1000元(含停工损失),……不愿干的立即结算,……。原告因催款未果,成讼。
又查,被告在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登记备案的“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登记表”记载: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承诺:“我公司委托王某某为我公司进津企业负责人,全权代表我公司在津期间一切相关事项。受托人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另查,为本案工程施工,原告与天津市津南区祥宏建筑设备租赁站签订《建筑物资租赁合同》、租赁结算单,自2005年11月17日至2007年3月底(计499天),原告共欠祥宏租赁站建筑钢管、扣件、顶丝租金632500元。自2006年1月13日停工至2006年9月27日,原告租赁以上建筑机械闲置257天,租金损失为325757元(632500元÷499天×257天)。原告与天津市塘沽区安竹建筑周转材料租赁站签订《租赁合同》、租赁结算单,自2005年1月3日至2007年3月底(计817天),原告共欠安竹租赁站钢管、扣件、山行件租金230800元,扣除实际施工158天,自2005年1月3日至2006年9月27日原告租赁以上建筑机械闲置474天,租金损失为133904元(230800元÷817天×474天)。原告与天津市塘沽区天龙钢模租赁站签订《钢模板租赁合同》、租赁结算单,自2004年12月25日至2006年5月底(计522天),原告共欠天龙租赁站钢模板、钢管、u型卡、木架板租金245500元,扣除实际施工158天,原告租赁以上建筑机械闲置364天,租金损失为171192元(245500元÷522天×364天)。原告与天津市塘沽区宏胜模板租赁站签订租赁合同、租赁结算单,自2004年12月5日至2007年10月10日(计1040天),原告共欠宏胜租赁站扣件、钢模条条、竹架板租金182110元,扣除实际施工158天,自2004年12月5日至2006年9月27日原告租赁以上建筑机械闲置503天,租金损失为88078元(182110元÷1040天×503天)。至2006年9月27日,原告租赁以上钢模板、钢管、u型卡、扣件、顶丝、木架板、竹架板等建筑机械的闲置租金损失共计为718931元(325757元+133904元+171192元+88078元)。
2008年1月16日,根据原告申请,本院组织原、被告及第三人到本案工程施工现场核对原告闲置、积压建筑设备及材料的情况,被告及第三人确认原告在施工现场仍存有安装的塔吊两台、钢模板、钢管、扣件、钢模角条、木架板、木方、钢筋、线管等建筑设备及材料,但对具体数量被告及第三人未清点。本案经原告申请,被告及第三人同意,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市北方首创建筑工程鉴定咨询有限公司对双方讼争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已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原告施工的鑫马工业园a座工程造价为3611626元,另外争议项目造价为33938元;原告施工的鑫马工业园d2座工程造价为1502651元,另外争议项目造价为16963元;a座、d2座(木)模板、钢筋、pvc管、埋件和塔吊设施损失费为a座907303元+d2座591785元=1499088元。即原告无争议项目的工程造价合计为:a座3611626元+d2座1502651元=5114277元,争议项目造价为33938元+16963元=50901元。
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所欠工程款1465178元、误工、窝工工人工资491440元、赔偿原告模板、钢筋、pvc管、埋件和塔吊设施损失费1499088元、其它机械设备闲置损失费1876710元,共计5332416元。
【裁判要旨】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
1、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王某某作为被告天津办事处主任、进津企业负责人代表被告加盖持被告介绍信刻制的“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公司”印章与第三人签订、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系为被告进行经营活动的职务行为。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总包第三人发包的本案所涉工程,原告作为实际施工方与被告已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至于被告主张原告与沛县二建系劳务分包关系,因被告提供的有关证据中所盖“沛县第二建筑公司合同专用章”及“沛县第二建筑公司财务专用章”两枚印章,与沛县第二建筑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备案的印鉴不一致;被告未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未要求第三人在本案中承担付款责任,第三人与原告也无直接合同关系,第三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应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2、被告是否应该给付原告工程款及误工、窝工工人工资、材料和设备积压、闲置等损失共计5332416元。
原告已完成的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被告、第三人对本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虽有部分异议,但经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被告、第三人异议无正当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鉴定结论中原告单方主张,被告不予认可的有争议项目的工程造价,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认定。本院认定原告已完工工程的工程造价为5114277元,原告承认已收到转账材料款及工程款共计3700000元,被告还应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141427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施工中窝工、误工工人工资损失491440元,被告委托的施工负责人朱某某当庭作证,朱某某对原告主张的窝工、误工的人数、时间有部分异议,对因工程停建、缓建造成原告停工、窝工、材料和设备积压、闲置等损失的事实予以认可。原告当庭出示了《人工工资发放表》,证明原告发放劳务工误工工资508670元;原告此项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木)模板、钢筋、pvc管、埋件和塔吊设施损失费1499088元,该诉请有原告所提供的相应证据及鉴定部门所作的鉴定结论予以证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它机械设备闲置损失费1876710元,其中原告为工程施工租赁钢模板、钢管、u型卡、扣件、顶丝、木架板、竹架板等建筑机械的闲置租金损失,因至2006年6月27日,第三人已通知原、被告本工程处于停工,开工日期无法确定,开工时间另行通知;原告在接到本通知后三个月内未接到开工通知,应立即归还租赁的以上建筑机械,以防止损失的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原告主张2006年9月27日后的租金损失属于扩大的损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至2006年9月27日,原告租赁以上钢模板、钢管、u型卡、扣件、顶丝、木架板、竹架板等建筑机械的闲置租金损失共计为718931元,该损失的赔偿有原告当庭出示的租赁合同、租赁结算单、出租方营业执照、支付部分租金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赔偿其租赁龙门架、搅拌机、钢筋弯曲机、切断机、电焊机、闪光对焊机、电锯、电刨、打夯机等建筑设备的租金损失,因施工单位长期租赁以上建筑机械用于工地施工不符合建筑行业的常规,原告此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赔偿其在施工现场的井架、搅拌机、钢筋弯曲机、切断机、电焊机、电锯、电刨、翻斗车等机械设备的闲置损失费3345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即被告应赔偿原告因工程停建、缓建造成的材料和设备积压、闲置等损失共计1499088元+718931元=2218019元。
3.判决主文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原告赵某某工程款1414277元、赔偿原告停工、窝工的工人工资损失491440元、材料和设备积压、闲置损失2218019元,共计人民币412373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宣判后,被告上诉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案例索引】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2007)港民初字第1826号
停建通知书不签字会怎么样篇二
福泉市高石乡鸿达煤矿
认真开展矿井停产停建整顿方案
编
制:
矿
长:
总工程师: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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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泉市高石乡鸿达煤矿 认真开展矿井停产停建整顿方案 为吸取福泉市高石乡哲岩煤矿发生“10.17”瓦斯事故和惠水县大冲煤矿发生“10.11”透水事故深刻的教训,切实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矿严格执行福安办发(2013)96号文件关于立即开展全市煤矿停产停建整顿的紧急通知的要求,我矿从10月17日起停产整顿。按照州、市相关要求,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近期国务院和省、州、市有关文件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近期两起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进一步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认真解决我矿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我矿安全生产工作正常开展。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抓好本次停产停建整顿工作,我矿特成立福泉市高石乡鸿达煤矿停产停建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鲁 斌(矿 长)副组长:龚义清(总工程师)
成 员:饶益贤 梁小明 罗达林 李中情 汪厚启
黄孝华 谢仲江 胡仁水 张 军 罗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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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良
工作职责:
1、对本次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逐项认真贯彻落实整改,整改落实到人。
2、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整改的“五落实”(方案、预案、资金、时限、责任人)。
3、在积极开展“十个不验收”隐患整改过程中,矿级领导负责对各种制度、措施的执行,对各种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三、工作目标
1、认真领会黔南府办发电(2013)178号文件的要求,严防死守,确保全州的安全生产工作正常开展,组织全矿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全覆盖的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进行整改。
2、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清形式、落实职责、明确任务。
3、严格按照上级领导的要求认真开展“十个不验收”的各项要求和整改措施,认真整改,确保复工验收通过。
4、真正树立“安全为天”的思想,杜绝重大恶性事故,矿井消灭死亡,重伤事故,轻伤事故。针对我矿存在的安全隐患对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务院《特别规定》,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逐条明确整改负责人,整改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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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问责制”。
6、加强对我矿职工进行职业道德,专业技术,岗位规范,安全知识的培训,全面提高职工安全业务素质,增强安全意识。
7、进一步加强“一通三防”“防治水”管理,杜绝违章作业。
8、充分利用目前矿井停产整顿的时间,认真组织员工参加各种规程及技能的培训,努力提高员工队伍的技术素质。
9、认真落实好《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七条规定》确保安全。
四、停产停建整顿时间安排
1、停产停建整顿活动的开展时间:2013年10月17日-2013年11月20日。
2、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13年10月17日-2013年10月22日,组织职工培训学习阶段
第二阶段:2013年10月23日-2013年10月31日,矿长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对照《州级在煤矿复工复产中的“十个不验收”》标准进行自查自纠工作。
第三阶段:2013年11月1日-2013年11月20日,对整改落实的情况进行验收,对检查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教育警示。做到“回头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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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要求
1、严格按上级指令停产整顿,停产期间每班必须安排瓦检员和安全员一同对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通风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停产期间,必须正常进行井下的抽排水工作,严防淹井事故发生。抽水时必须由瓦检员、安全员陪同。
3、对我矿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逐条落实到人,限期整改。必须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
4、整改期间,矿部要认真组织职工培训,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三大规程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5、采掘进队和各职能班组必须对其所辖区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排查及落实到位,并责任到人,及时按整改方案整改,按时完工。
6、整改期间,矿领导及采掘进队和各职能班组的管理人员要加强现场带班。
7、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任务。
8、认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好现场安全关。
9、全体员工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10、发动全矿员工,万众一心,群策群力,齐抓共管,努力营造我矿良好的安全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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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整改期间加强人员值班管理,做好矿井的抽水工作和正常通风。
11、整改结束,申请上级部门验收合格,方可组织其他工程的施工作业。
六、整顿、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1、各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人)的持证情况。
2、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的建立、执行情况。
4、矿级领导下井带班情况及入井检身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矿井“一通三防”情况
1、通风系统是否合理、完善,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
2、所有的采掘地方的风量分配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3、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串联一次通风是否有相关措施。
4、是否有无风、微风作业的现象。
5、掘进工作面是否安装双风机和双电源,是否能够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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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切换。
6、是否安装瓦斯电闭锁和风电闭锁装置。
7、是否建立健全防尘洒水系统和设施。
8、是否按照规定设置隔爆设施。
9、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是否建立了防灭火制度、措施和设施。
(三)瓦斯治理情况
1、瓦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制定、实施情况和自查自纠情况。
2、瓦检员、放炮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数量是否满足实际的需要情况。
3、瓦检员“一炮三检”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4、瓦斯日报表矿长、工程师的签字情况。
5、是否建立测风制度、配齐测风仪表,完善测风记录的情况。
6、是否按期对井下主要采掘作业点的风量进行实测;
7、井下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密闭、栅栏及警示牌。
8、瓦斯仪器仪表的效验和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水害防治情况
1、水害防治机构、队伍是否健全、专业技术人员是否配备齐全。
2、是否有真实的水文地质资料,是否对水文地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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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分析研究,是否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规划报告。
3、是否建立健全防治水的各项岗位责任制和各种制度及各项探放水措施。
4、是否开展矿界内水文地质调查和隐蔽性致灾因素调查,且有资质部门所出具的报告。
5、是否根据水文地质勘探报告和结合物探报告编制防治水设计和探放水措施,探放水钻孔的布置是否符合探放水的规定,防治水专项整治方案的落实和实施情况。
6、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和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7、采掘工程平面图等相关图纸是否标注开采的采空区、报废巷道和老空、老窑积水分布情况及积水标高、积水量和积水范围。
8、是否查清采矿周边老窑水、老空水及本单位采区及废弃老窑积水分布情况。
9、是否配备2台150型专用探水钻;探放水的相关记录是否齐全。
(五)顶板管理情况
1、是否有各采掘工作面和巷道维修的作业规程的制定和贯彻学习情况。
2、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是否到位。
3、巷道支护是否达到支护质量的要求。
4、采面上下安全出口是否采取特殊支护,采面的密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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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戗柱是否足够。
(六)机电管理情况
1、是否有双回路供电。
2、井下所有的电气设备的是否实现了“三大保护”。
3、井下是否有失爆的电气设备入井。
4、主要提升机的各大保护装置是否齐全。
5、斜井提升是否安设可靠的防跑车装置。
(七)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情况
1、是否安装监控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2、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3、井下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传感器。
4、井下通信系统是否和地面保持畅通。
5、人员定位系统是否正常使用。
6、压风系统是否建立健全。
7、井下避难硐室是否正常使用。
(八)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1、班前会的召开情况。
2、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情况。
3、煤矿“三线”管理人员培训和复训的情况。
(九)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2、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的登记建档情况。
3、安全隐患逐条是否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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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预案的“五落实”情况。
(十)图纸资料情况
各种图纸资料是否完善并按时上图;
(十一)其他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和建立调度室值班制度等。
2、“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执行情况。
3、井下火工产品现场管理情况,药管是否做到分箱加锁。
4、质量标准化是否到达二级标准的要求。
5、安全生产保险金的缴纳情况。
6、工伤保险和人数意外保险的办理情况。
福泉市高石乡鸿达煤矿 20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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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建通知书不签字会怎么样篇三
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杨山煤矿
技改工程停建整改方案
2012年9月22日盘县安监局、盘县煤炭局、羊场乡安监站等单位联合对我矿进行“9.21”事故调查和安全监察。针对所检查出的问题,我矿与施工单位对2012年9月22日盘县安监局、盘县煤炭局、羊场乡安监站检查后的现场检查笔录进行了认真的学习,认真的组织了自查自纠工作,并制定了整改方案,现整改方案如下:
1、从业人员培训工作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经查郭维洋入井前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针对从业人员培训工作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经查郭维洋入井前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问题,立即制定切实有效的培训计划,组织对员工的培训学习,新到职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针对此问题我矿还将组织特殊工种的岗位责任及操作规程的专项学习,确保从业人员在井下知道要干什么,知道要怎么干;整改时间:2012年9月23日—2012年9月27日,整改负责人:尹均、刘鸿、程志伟。
2、防灭火工作管理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井下防灭火设备数量不足;
针对防灭火工作管理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井下防灭火设备数量不足的问题,立即组织资金购回放灭火设备(灭火器、沙箱、铁铲),并在井下及地面主要机电设备处设置可靠地防灭火器材,并对其进行定期巡检,如发现失效,则立即进行更换;整改时间:2012年9月24日—2012年9月26日,整改负责人:程志伟。3、1445水平轨道下山提升绞车综合保护装置不全;
针对1445水平轨道下山提升绞车综合保护装置不全的问题,立即采购回欠缺的该类型绞车综合保护装置,并安装完整,对现使用的所有绞车及其他电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有缺失的立即恢复,严禁井下使用非本安型设备;整改时间:2012年9月24日—2012年9月28日,整改负责人:程志伟。4、115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局扇风筒未使用硬质风筒,多处漏风;
针对115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局扇风筒未使用硬质风筒,多处漏风的问题,立即组织资金,采购回硬质风筒,并对所有的煤巷掘进头强制要求使用硬质风筒,安排瓦检员对所管辖的巷道范围内的风筒认真进行修补,实在不能修补的必须及时进行更换,保证巷道通风风量;整改时间:2012年9月24日—2012年9月29日,整改负责人:尹均。
5、副平硐使用电瓶机车运输,机车车载综合保护装置不全,如红色警示灯,瓦斯闭锁装置等;
针对副平硐使用电瓶机车运输,机车车载综合保护装置不全,如红色警示灯,瓦斯闭锁装置等的问题,立即对所有机车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检查出所有欠缺的安全装置,组织资金尽快购回并安装,确保机车安全正常运行;整改时间:2012年9月24日—2012年9月29日,整改负责人:程志伟。6、115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未实现独立回风违反防突规定的要求;
针对115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未实现独立回风违反防突规定的要求的问题,立即撤出该巷道内的所有施工设备,将该巷道打上密闭及栅栏,并挂好密闭管理牌板,定期检查瓦斯情况;整改时间:2012年9月23日—2012年9月24日,整改负责人:周登林。7、115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未开展探放水工作,违反《防治水规定》;
针对115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未开展探放水工作,违反《防治水规定》的问题,立即对所有施工巷道的探水工作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未探,或探水控制距离不够的,立即进行补打探水钻孔,直至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整改时间:2012年9月24日—2012年9月29日,整改负责人:王力文。
为切实的抓好安全工作,将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我矿于2012年9月24日联合千牛公司分管副经理及各施工队队长,对全矿进行了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根据所检查出来的问题,做出以下整改措施:
1、主平硐皮带机头、机尾带仓无防护网;
针对主平硐皮带机头、机尾带仓无防护网的问题,机电队立即组织对皮带、溜子及扒渣机等运输、出矸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立即处理,防护网、防护栏等及时安装完毕。整改时间:2012年9月24日—2012年9月26日,整改负责人:程志伟。9、11501运输联巷开口往里右帮偏帮货多,安全威胁较大;
针对11501运输联巷开口往里右帮偏帮货多,安全威胁较大的问题,立即编制可行的处理措施,并组织工人进行学习,按要求及时的对偏帮进行处理。整改时间:2012年9月24日—2012年9月30日,整改负责人:周登林。10、11501运输联巷瓦斯抽放管未接到位;
针对11501运输联巷瓦斯抽放管未接到位的问题,立即组织工人进行瓦斯管延伸,直至铺设到位。整改时间:2012年9月24日—2012年9月30日,整改负责人:程志伟。
11、副平硐与1445回风石门间风门未连锁,风门前后的垃圾多;
针对副平硐与1445回风石门间风门未连锁,风门前后的垃圾多的问题立即组织钳工对风门连锁进行安装,并检查井下所有的风门使用情况,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整改,风门前后的垃圾安排杂工进行清理,要求施工队爱护井下清洁,保持文明施工效果。整改时间:2012年9月24日—2012年9月28日,整改负责人:程志伟。12、12进风石门密闭前钢轨应及时拆除(防止杂散电流通过轨道进入密闭),所有入井风水管应加设接地装置(防止雷电、杂散电流通过管路传入井下);
针对12进风石门密闭前钢轨应及时拆除(防止杂散电流通过轨道进入密闭),所有入井风水管应加设接地装置(防止雷电、杂散电流通过管路传入井下)的问题,立即组织人员检查所有密闭的情况,必须将进入密闭内的所有导体切断,并对所有入井的风水管钢轨进行检查,防雷装置、接地装置必须完善。整改时间:2012年9月24日—2012年9月29日,整改负责人:程志伟。13、11501外上山溜子机头、机尾未支设双压柱,机头处无喷雾装置;
针对11501外上山溜子机头、机尾未支设双压柱,机头处无喷雾装置的问题,立即将双压柱打设上,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检查,未及时打设的严肃处理,溜子机头的喷雾装置由机电队立即恢复,并要求出矸人员在出矸时坚持使用,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组织员工学习并签字。整改时间:立即,整改负责人:程志伟。
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
2012年9月24日
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
停建整改方案
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
2012年9月6日
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杨山煤矿
技改工程停建整改方案
2012年9月22日------------
一、煤矿现状
二、为确保整改期间安全顺利进行,成立隐患整改领导小组及明确整改责任制:
(一)、成立隐患整改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员:
(二)、隐患整改责任制
1、:全面负责隐患的整改工作,监督整改方案的执行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并组织好验收工作。
2、:负责整改方案的审批;负责配合矿长抓好隐患整改工作并做好技术指导。
3、:负责隐患整改所需资金的落实;负责各项隐患整改所需材料、配件的采购,并对隐患整改工作进行验收。
4、:负责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向管理人员和所有职工贯彻学习,同时协助总工负责各项隐患复查销号的落实,协助总工抓好一通三防工作。
5、:负责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人员的调配安排;负责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负责抓好巷修支护质量,并对巷修整改工作进行验收;负责抓好防治水、防突和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工作;负责抓好日常质量标准化文明生产工作。
6、:负责全矿井机电运输设备的隐患整改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负责进行整改,抓好日常机电设备检修、检查工作。
7、:负责做好整改期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预测预报工作。
8、:负责对隔爆设施、防尘系统和压风自救系统管路的安装及整改工作。
9、:协助矿长落实监督隐患的整改,负责对采、掘工作面的隐患整改,抓好采、掘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卫生等工作。
10、负责矿井整改期间瓦斯检查工作及通风设施和密闭管理的整改工作。
11、负责整改期间测配风工作。
三、整改要求
1、各责任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组织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2、各责任人负责对隐患整改措施进行落实,严格按质量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3、在整改期间对各条整改事项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现场组织指挥好。
4、对整改完成的事项,整改负责人负责向
汇报,并进行复查销号。
四、2012年9月22日检查存在的问题及隐患、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的落实
1、------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责任人:
整改资金:设立专项资金 整改验收:
停建通知书不签字会怎么样篇四
停建通知书
×三组居民×同志:
你户在公共通道内建设房屋,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法》《城市建设规划法》有关规定,属违法修建。请你接此通知后,立即停建,并主动拆除。如不拆除,将按照相关法律惩处,相应后果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乡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2日
送达人:
接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