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各方在特定事项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的格式可以根据具体需要进行调整,但一般包括标题、定义、主体条款、附件等部分。以下是一些成功案例中使用的合同样本,可供参考学习。
资料员合同管理篇一
合同法律是关于市场交易规则的法律,不仅与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也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因而是"适用频率最高"的法律之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合同法的知识,欢迎阅读。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 合同订立的形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服务合同规定采用书面形式)
2、 合同订立的方式:
要约——承诺的方式
1) 要约的概念——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 要约的特征:(以此判断是否构成为要约)
a)内容具体确定
b)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3)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撤回——要约生效前可以撤回
5)要约撤销——要约生效后但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前
6)要约失效: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为新要约)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
7)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8)承诺的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既接受要约)
9) 承诺的特征:
a)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b) 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c) 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 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的条款:(参见合同法第十二条)
4、 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关系生效)
1)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时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
3)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签定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 合同的生效的条件(合同内容发生效力的条件)
1)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4)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 有效合同——依法订立的合同,有效应具备的要件为:
1)主体合格
2)内容合法
3)代理有效
4)程序和形式合法
3、 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可撤销合同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5、 效力待定合同
1) 无权代理、越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2) 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
3)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6、 无效合同的确认及其法律后果:
1) 无效合同的最终确认权归法院或仲裁机构
2) 合同确认为无效,则无效合同自始自终无效
3)法律后果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7、 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应按有效对待,一旦被撤销则等同于无效合同,撤销权人应在自知道或理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利益受损害的一方为拥有撤销权。未经当事人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不能主动撤销合同。
8、无效免责条款
提供格式化条款的一方如果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 合同履行的原则
1) 全面履行原则
2) 诚实信用原则
3) 守法原则
2、 抗辩权
1) 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2) 同时履行抗辩权
3) 后履行抗辩权
3、 代位权
4、 撤销权
1、 合同变更的概念——指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调整或改变,而主体关系不变。
2、 合同变更要当事人协商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要遵照其规定。
3、 合同转让——指合同主体关系的改变(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改变)
1、 合同终止的七种情形:
1)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 合同解除;
3) 债务相互抵消;
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 债权人免除债务;
6)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 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各方解除合同)
1) 协议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 约定解除 (根据事先订立的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满足时拥有解除权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3) 法定解除 (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单方解除合同)
3、 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 违约的概念——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
2、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 继续履行
2) 采取补救措施
3) 赔偿损失
4) 支付违约金或没收定金双倍返还定金等
3、 违约责任的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违约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4、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
1)和解(协议)
2)调解
3)仲裁(一裁终局)
4)诉讼(二审为终审)
2、合同纠纷仲裁的原则:
1) 自愿仲裁原则
2) 公平原则
3) 独立仲裁原则
4) 一裁终局原则
4、 仲裁程序:
1) 仲裁申请和受理
2) 组织仲裁庭(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3) 开庭和裁决(以不公开为原则)
1、 合同鉴证——一般由合同的签定地或履行地的合同管理机关进行
2、 合同公证——由公证处进行
3、 合同鉴证与公证除法律规定必须进行的以外,一般合同实行自愿原则。
资料员合同管理篇二
招标与投标管理是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科目的重要考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招标与投标管理的知识,欢迎阅读。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1、 公开招标
2、 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国家重点项目要经发国家改委批准,省重点项目 经x政府批准)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招标的其他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元万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招标人组建招标机构
2)发布招标公告
3)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进行预审
4)投标
5)开标
6)评标
7)授标(定标)
8)签定协议书
1) 招标机构的作用(任务)是什么?
2) 招标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3) 对招标人自主招标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要求?
4)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哪些条件?
1) 对公告发布有何要求?
1) 资格预审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2) 资格预审的目的何在?
3) 资格审查的方式?
1) 投标人应符合什么条件?
2) 投标阶段主要有那些工作?
3) 现场考察的内容及考察费用的规定
4) 对投标人疑问及招标人解答的时限及形式规定
5) 对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和形式规定
6) 投标担保的`作用
1) 开标一般有哪些人参加?由谁开标?
1) 评标由谁负责?
2)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3) 对评标委员会人员的的组成的规定
4) 哪些类型的人不能进入评审委员会?
5) 废标主要包括哪些情况?
6) 何为细微偏差?
7) 对投标价错误算术修正的原则是什么?
8) 评标方法有哪些以及确定潜在中标人的标准是什么?
9) 如何计算评标价?
10) 评标定标原则是什么?
1) 中标人由谁确定?
2) 招标人有接受和拒绝投标的权利
3) 对办理履约担保的要求
1) 对签定协议书的规定
发布招标公告——要约邀请
投标人投标——要约
授标(发中标通知书)——承诺
签定协议书——合同成立并生效
资料员合同管理篇三
招标师是指在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从事招标采购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是小编为您推荐的一些关于招标师《招标采购合同管理》辅导资料,欢迎学习参考,同时祝所有考生获得理想的好成绩!
合同的终止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再承担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 9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合同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利益要求而达成的合意,合同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债务的履行。债务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履行,一方面可使合同债权得到实现,另一方面也使得合同债务归于消灭,从而产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
合同的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债务相互抵销,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又互享债权,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比如,甲乙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乙应付甲15万元人民币,甲又基于其他原因欠付乙15万元人民币,现两笔债务均至清偿期,甲乙约定两相抵销,互不相欠。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项下债务的制度。比如,债务人乙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准备向债权人甲交付货物,但却无法找到债权人,乙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将该货物交给提存机关,货物被提存后,债务即消灭。
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免除部分债务,也可以免除全部债务。比如,债务人乙应当支付债权人甲2万元人民币的招标采购合同货款,甲表示乙可以少支付或者不支付,就是债权人免除债务;甲表示只需要支付1万元,是债务的部分免除;表示2万元都不必支付,是债务的全部免除。免除部分债务的,合同部分终止,免除全部债务的,合同全部终止。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指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使一项合同中原本由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债务,统归于一方当事人,使得该当事人既是合同的债权人,又是合同的债务人。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招标采购合同,在乙公司尚未支付合同价款时,甲乙二公司合并成立了一个新的公司,甲公司的债权和乙公司的债务都归属于新公司。
除了前述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外,法律规定了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的,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可以终止。比如,《民法通则》第69条规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代理终止。《合同法》第411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当事人订立附终止条件的合同,当终止条件成就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订立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届至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资料员合同管理篇四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学习领会《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367号)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循环经济与资源综合利用财政优惠政策,掌握节能减排国家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充分发挥国家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和带动功能,更好、更有效地把政策、资金和项目融合到一起,帮助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完成各项节能减排指标,促进节能减排与循环经济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定于2011年11月4日-7日在武汉市举办节能减排国家专项资金申报与合同能源管理专题研讨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讨内容
1、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标准及条件;
2、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申报科研报告编写指导;
3、循环经济项目国家财政奖励、财税优惠及投融资政策介绍;
4、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中央预算资金相关优惠政策解析;
5、“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申报与优惠政策解析;
6、“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申报与政策解析;
7、资源综合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信贷、投融资解析;
8、清洁生产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与财税优惠政策;
9、专项资金申请程序、各环节分析及案例解析;
10、审批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审批上报后的审核与处理;
11、专项资金评审与使用验收要求;
12、节能减排信贷、投融资渠道担保等。
(二)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政策与税收优惠实施细则标准
1、“十二五”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相关政策解析;
2、节能服务企业发展战略与风险管理分析;
3、合同能源管理概念、运作流程及商务模式;
4、重点行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案例介绍;
5、合同能源管理商务模型及项目运营管理;
6、节能服务公司申报国家审核备案工作流程及事项;
7、《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国家标准定义与具体内容解析;
8、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写、程序及成功案例解析;
9、节能服务产业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政策实施细则解析;
10、合同能源管理信贷、融资渠道及解决方案等。
(三)节能量审核和节能评估与审查政策与案例
1、《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解析;
2、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在项目审核报告编写及注意事项;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解析;
4、《能评办法》对节能评估机构与节能审查部门相关要求;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解析;
6、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7、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操作流程;
8、节能评估与能源审计报告编写及注意问题;
9、重点行业节能评估报告案例分析;
10、能源审计报告案例解析。
(四)循环经济与资源综合利用财政奖励及税收优惠政策
1、“十二五”国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相关内容及要求;
2、“十二五”期间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建设与统计要求;
4、国家与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项目国家财政优惠政策解析;
5、循环经济项目国家优惠政策申报,审批环节与案例解析;
6、循环经济项目信贷、投融资渠道;
7、《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主要内容;
8、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国家财政奖励科研报告编写指导;
9、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程序、审批;
10、资源综合利用国家税收优惠和信贷政策。
二、主讲专家
届时,拟邀请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或宏观经济研究院、著名大学等相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授课。培训结束后统一颁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培训证书。
三、参加人员
各地政府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节能服务公司、环保企业、重点耗能企业、第三方审核机构、新能源企业、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资源综合利用单位、可再生能源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节能技术研发单位等相关人员。
四、培训费用
培训费1980元/人(含讲课费、资料费、场租等费用)。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时间与地点
时间:2011年11月4日-7日(4日为报到日)
地点:武汉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六、报名与联系方式
请参加人员按要求认真填写报名表(附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培训中心系统培训二部本期班班务组,我们将按报名先后传发报到通知。
具体报名电话、传真见附件。
培训中心网址:
国家能源网网址: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b座512室(邮编:100038)。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资料员合同管理篇五
工程合同的类型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还包括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及相关合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工程合同索赔管理的知识,欢迎阅读。
1)按索赔的依据分类:
(1)合同内索赔
(2)合同外索赔
(1)承包商与发包方间的索赔
(2)承包商与分包商间的索赔
(3)承包商与供货商间的索赔
(4)业主与监理单位间的索赔
(1)费用索赔
(2)工期索赔
(1)工程延误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
(3)工程终止索赔
(4)工程加速索赔
(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
(6)其他索赔。
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工程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以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承包人应当相应地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意向。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的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果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报告的有关资料28天内未予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3)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同样的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业主及工程师原因引起的延期。主要有:业主拖延交付现场,拖延交付图纸,工程师拖延审批图纸、方案,拖延支付工程款,不按时组织验收造成下道工序受到影响,业主提供错误的现场资料、工程量增加及工程变更等。这些发生后,影响了工期,工期就应顺延。
2)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的延误。主要表现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延误,特殊风险如战争、叛乱、革命、核装置污染等造成的延误,不利的施工条件或外界障阻引起的延误等。这些风险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工期应顺延。
资料员合同管理篇六
在备考监理工程师的时候,要重点复习一些考点知识,以下是小编跟大家分享2018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复习资料:合同法,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 合同订立的形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服务合同规定采用书面形式)
2、 合同订立的方式:
要约——承诺的方式
1) 要约的概念——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 要约的特征:(以此判断是否构成为要约)
a)内容具体确定
b)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3)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撤回——要约生效前可以撤回
5)要约撤销——要约生效后但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前
6)要约失效: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为新要约)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
7)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8)承诺的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既接受要约)
9) 承诺的特征:
a)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b) 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c) 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 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的条款:(参见合同法第十二条)
4、 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关系生效)
1)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时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
3)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签定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 合同的生效的条件(合同内容发生效力的条件)
1)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4)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 有效合同——依法订立的合同,有效应具备的要件为:
1)主体合格
2)内容合法
3)代理有效
4)程序和形式合法
3、 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可撤销合同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5、 效力待定合同
1) 无权代理、越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2) 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
3)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6、 无效合同的确认及其法律后果:
1) 无效合同的最终确认权归法院或仲裁机构
2) 合同确认为无效,则无效合同自始自终无效
3)法律后果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7、 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应按有效对待,一旦被撤销则等同于无效合同,撤销权人应在自知道或理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利益受损害的一方为拥有撤销权。未经当事人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不能主动撤销合同。
8、无效免责条款
提供格式化条款的一方如果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 合同履行的原则
1) 全面履行原则
2) 诚实信用原则
3) 守法原则
2、 抗辩权
1) 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2) 同时履行抗辩权
3) 后履行抗辩权
3、 代位权
4、 撤销权
1、 合同变更的概念——指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调整或改变,而主体关系不变。
2、 合同变更要当事人协商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要遵照其规定。
3、 合同转让——指合同主体关系的改变(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改变)
1、 合同终止的七种情形:
1)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 合同解除;
3) 债务相互抵消;
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 债权人免除债务;
6)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 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各方解除合同)
1) 协议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 约定解除 (根据事先订立的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满足时拥有解除权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3) 法定解除 (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单方解除合同)
3、 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违约责任
1、 违约的概念——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
2、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 继续履行
2) 采取补救措施
3) 赔偿损失
4) 支付违约金或没收定金双倍返还定金等
3、 违约责任的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违约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4、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
1)和解(协议)
2)调解
3)仲裁(一裁终局)
4)诉讼(二审为终审)
2、合同纠纷仲裁的原则:
1) 自愿仲裁原则
2) 公平原则
3) 独立仲裁原则
4) 一裁终局原则
4、 仲裁程序:
1) 仲裁申请和受理
2) 组织仲裁庭(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3) 开庭和裁决(以不公开为原则)
1、 合同鉴证——一般由合同的签定地或履行地的合同管理机关进行
2、 合同公证——由公证处进行
3、 合同鉴证与公证除法律规定必须进行的以外,一般合同实行自愿原则。
资料员合同管理篇七
1:产品图片:
二:t8-led日光灯与传统36w日光灯性能对照表:
3:产品适用场所:
适用于:工厂、学校、办公室、住宅、隧道、地下停车库、商场、酒店、宾馆、医院等室内装饰照明。
4:技术指标:
5:产品特点:
•led光源颜色性好,不含紫外线,没有光污染和光破坏•符合ce认证标准.
6:测试范围内两灯具数据对比特性参数:(ta=25℃)。
备注一:灯距离测量高度一米,每个资料测量点各相互间隔50cm7:其他相关数据对比。
的选择。
结论:选用led直管光源是节约能源最佳。
曾经给led照明的推广带来光明前景。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尝试,最近有专家透露,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我国的推广并非想象的那样顺利,节能服务公司面临融资难、诚信机制和财政税收配套缺失等一系列困难,led的推广寄希望于合同能源管理仍是难上加难。
广州照明协会副会长张东升向记者介绍,合同能源管理(energymanagementcontracting,简称emc)的实质就是用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模式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它可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用户使用未来的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提高能源利用率。
据了解,合同能源管理合作模式通常分为两种:一是对每年节省的电费,按比例由节能改造的双方分成,逐年返还,直至完成合同约定金额为止,合同执行周期较长;二是每年节省的电费,全额返回给led企业,直至合同约定金额为止。这种模式回款速度快,更受led企业的青睐。
“如果真正按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进行,提供led服务的公司也是有利可图的。但是事实并不如想象的那么顺利。”张东升向记者透露,目前我省合同能源管理的成功率只有5%—10%。其中民营企业比较好推广,国营企业就相对比较困难。
led照明产品因其高昂的价格,使它在广泛推广的过程中遭遇瓶颈。据张东升介绍,一根1.2米长的光管,需要278颗芯片,如果按芯片制造商cree的报价,一颗芯片一块钱算,一根灯管就需要近300元钱。而普通节能灯只要几十块钱。
张东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我国led产品制造能力在全球占50%,但利润却是最低的一环。led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都在国外,这是影响产品价格的主要因素。其次还有生产成本高、缺乏国家标准等因素。
据统计,目前我国从事led的企业已达到2400多家。但令人遗憾的是,应用产品和配套企业占了绝大多数,有1700多家;其次是封装企业,约有600家;最少的是从事外延生长、芯片制造的企业,研究单位和生产企业总共只有40多家。
一些企业因为led费用太高而丧失了改装应用led的积极性。正因如此,合同能源管理便应运而生,然而它的推广也不容乐观。
企业缺乏诚信导致官司不断。
“实际上合同能源管理是一个双方都能获利的合作方式。但是因为一些企业缺乏诚信,常常引发纠纷,甚至一纸诉讼告上法院。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深圳启明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总经理周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
他指出,节能服务公司因为承担了绝大部分的风险,在获利时就需要将资金占用、人员费用等一系列因素都考虑进去,但一些企业以各种理由故意延迟支付甚至不支付节能分享利润,打击了节能服务公司的积极性。
由于缺少独立的第三方对项目节能量进行评估,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对节能效果说法不一,再加上缺乏节能服务标准等因素都制约着合同能源管理推广。他举了一个例子,一些企业进行了led改装,但因为缺乏具体的能量检测标准,使得它与风扇、空调等电器的耗电量难以准确测量,以致在支付费用的时候就容易产生相互扯皮的情况。
他还提到,一些企业客户在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合作之后,随意改装线路,搭建其他电项目,造成节能效果不明显,节能公司的投资回报也是遥遥无期。
周明认为,要想杜绝上述情况,就需要企业提高诚信度。政府也应实时监督,并制定相关的一些强制性的法规约束。提倡节能意识,保障双方利益,推动led的运用和推广。
市政工程、国企没有推广积极性。
“相对来说,合同能源管理在民营企业推广较容易,但是在市政工程和国企中就比较困难了。”周明表示,由于财政上的问题,一些国企并没有推广led的积极性。
据记者了解,自2009年我国科技部公布了10城万盏led灯的计划以来,很快得到全国各地的积极响应,并迅速演变成21城数十万盏led灯的热潮。尽管政府大力推广led照明市场的改造,但形势不容乐观。
周明认为,影响led推广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我国财政税收配套不完善。当节能公司与相关业主签订协议之后,由于各部门财政只能支付已使用的支出,这样节能公司将可能面临无法获得支付的困境。这样不仅影响了政府部门的积极性,也影响到了节能公司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积极性。
另外,在国营企业中也出现了同样的情况。相比较私营企业的自负盈亏,国营企业在节省电费方面显得动力不足。有节能公司向记者透露,近几年,常常因为财物上的问题导致合同能源管理推广的流产。
周明指出,在税收上的配套不完善也影响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他说,“税收是按合同上的总额收取,而实际上,节能公司的收入是通过分期收款的方式进行,因此这给节能公司带来了很大的.财政周转压力。”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周期长,期间的政府机构人员的调动也给合同执行带来了变数。
led企业融资步履维艰。
记者调查发现,很多led企业面临融资困境。多数节能服务公司经济实力并不强,无力保证其贷款安全性的担保和抵押。再加上合同能源管理的周期较长,一般一次投入需要三到五年,有的甚至需要更长时间才能获得回报。节能公司在后续投入方面面临较大资金周转压力。
周明向记者介绍,节能公司主要通过四种渠道融资,包括企业之间的合作、租赁形式、银行支持以及节能投资公司的支持。他表示,企业之间的合作和租赁行为并不是长久之计,在产品质量等关键环节上很难把握。银行贷款是最有效的方式,但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导致银行贷款步履维艰。
一些业内人士开始呼吁开发适合led照明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
“深圳作为led产业最集中的地区,已经成立了产业联合会,目的就是在政府和企业间发挥桥梁作用。”周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还有一种融资模式是由4家以上企业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之间协商借款金额、联合向银行申请贷款、联合对贷款提供担保,每名成员均对小组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联贷联保模式。
他认为,led照明项目没有较高的内部收益率和特有技术,依据单个项目进行融资很难获得风险投资机构的青睐,因此银行贷款成为从事led照明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但是很多节能服务公司自身的固定资产少,产品设备在emc合同结束后也要移交给用户,这使其很难通过资产抵押的方式向银行提交融资申请。
周明向记者介绍,现有的金融产品中,很多节能服务公司并不是以合同人员管理项目的名义融资,而是以中小企业的方式。贷款也多是中短期的,银行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在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时,要求项目投资回收周期在5年以内。而一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回收周期在6年以上,这给节能服务公司贷款形成了巨大的阻碍。
文档为doc格式。
资料员合同管理篇八
建设工程投标是工程招标的对称概念,指具有合法资格和能力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条件,经过初步研究和估算,在指定期限内填写标书,提出报价,并等候开标,决定能否中标的经济活动。以下是小编跟大家分享2018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复习资料:招标与投标管理,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1、 公开招标
2、 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国家重点项目要经发国家改委批准,省重点项目 经省、政府批准)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招标的其他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元万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招标人组建招标机构
2)发布招标公告
3)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进行预审
4)投标
5)开标
6)评标
7)授标(定标)
8)签定协议书
(一) 、组建招标机构
1) 招标机构的作用(任务)是什么?
2) 招标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3) 对招标人自主招标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要求?
4)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哪些条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
1) 对公告发布有何要求?
(三)、资格预审
1) 资格预审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2) 资格预审的目的何在?
3) 资格审查的方式?
(四)、投标
1) 投标人应符合什么条件?
2) 投标阶段主要有那些工作?
3) 现场考察的内容及考察费用的规定
4) 对投标人疑问及招标人解答的时限及形式规定
5) 对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和形式规定
6) 投标担保的作用
(五)、开标
1) 开标一般有哪些人参加?由谁开标?
(六)、评标
1) 评标由谁负责?
2)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3) 对评标委员会人员的的组成的规定
4) 哪些类型的人不能进入评审委员会?
5) 废标主要包括哪些情况?
6) 何为细微偏差?
7) 对投标价错误算术修正的原则是什么?
8) 评标方法有哪些以及确定潜在中标人的标准是什么?
9) 、评标价如何计算?
10) 评标定标原则是什么?
(七)、授标(定标)
1) 中标人由谁确定?
2) 招标人有接受和拒绝投标的权利
3) 对办理履约担保的要求
(八)、签定协议书
1) 对签定协议书的规定
(九)、招标过程的典型事件与合同订立的关系:
发布招标公告——要约邀请
投标人投标——要约
授标(发中标通知书)——承诺
签定协议书——合同成立并生效
资料员合同管理篇九
工程合同风险管理是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科目的考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的'知识,欢迎阅读。
(1)识别与评估风险。
(2)制定风险处置对策和风险管理预算。
(3)制定落实风险管理措施。
(4)风险损失发生后的处理与索赔管理。
(1)工程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风险。
(2)发包人资信风险。
(3)外界环境的风险。
(4)合同风险。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和反担保。
(1)风险回避 (2)风险控制 (3)风险转移 (4)风险保留
(1)合同签订前对风险做全面分析和预测。
(2)对风险采取有效的对策和计划。
(3)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资料员合同管理篇十
)建设监理合同的范畴包括中标人的监理投标书、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委托监理合同文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知识,欢迎阅读。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
1)建设监理合同的范畴包括中标人的监理投标书、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委托监理合同文本(包括委托合同、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以及其他所有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签署的用以规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承诺和约定。2)狭义的建设监理合同仅指委托监理合同文本(包括委托合同、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合同文件的正文和核心,起总协议的作用。
3.监理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第一是双方签署的合同补充与修正文件,具有最优效力等级;第二是委托监理合同;第三是专用条件;第四是标准条件;第五是中标通知书;最后是中标人的监理投标书。
4.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1)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2)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5.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义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6.监理人义务
1)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监理义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4)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7.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资料员合同管理篇十一
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的知识,欢迎阅读。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落实。
(5)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1)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本工程所适用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
(2)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
(3)意外事件造成导致的暂停施工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1)可以解除的情形
(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单选题)
2)解除合同的程序
3)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
1)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支付违约金
3)采取补救措施
4) 继续履行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落实。
(5)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的施工都应通过招投标确定发包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及时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