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神马尼龙化工有限公司篇一
2010年8月21日
最新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最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条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组建。公司定名为____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公司法定住所为__市__路__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四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万元。
第五条 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额如下:
1.__实物出资_万元,现金出资___万元。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
2.__实物出资_万元,现金出资___万元。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
第六条 出资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股东,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经营管理权。本公司股东皆有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具体如何进行经营管理分工由股东会另行商定。
2.盈利分配权,股东有要按照其出资所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分得股息或红利。
3.剩余财产分配权。在本公司因多种原因倒闭、解散或重组时,公司在清偿债务后,对剩余财产有权按出资比例参加分配。
4.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依法行使表决权。本公司确定每出资____万元享有一个表决权。
5.监察权。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对会计表册提出异议。
6.诉讼权。
股东对公司法定代表人 或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
(1)越权行为;
(2)损害其它股东代表人的合法权益行为;
(3)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请法院派人检查。股东负有出资义务,公司名称经登记主管机关预先核准后,各股东必须将认缴的现金出资在___日内足额缴到公司临时银行帐户上,固定资产和设备经法定验资机构评估作价,由各位股东推举的法定代表人出具出资凭证。在公司存续期间。各股东的出资均不得抽回。
第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经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转让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对该出资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公司设股东会,首先股东会由占有公司资本份额最大的股东主持,以后由股东选举的法定代表人主持。
股东会至少每年召开___次。公司法定代表人如认为有必要,或由代表公司四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提议,也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鉴于本公司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确定本公司不设立董事会。推举为公司执行董事,并兼任总经理。确定本公司不设立董事会,推举__为本公司监事。监事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关于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最高权利机关为股东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决定有关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多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审议通过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10)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1)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2)对公司举债作出决议;
13)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4)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先例表决权。
每出资__万元享有一个表决权。
股东会的首资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___次,于每年的月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条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1.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开会前十日将会议讨论的内容通知股东,股东应亲自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2.股东全必须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参加,其形成的决议方案有效;
3.股东会议决事项除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以外,其它决议以简单多数通过即为有效,对审议事项赞成和反对数相等时,执行董事增加一个表决权;
4.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3)组织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指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9)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10)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11)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负责管理人员;
12)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推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经股东推举可以连任。监事任期三年,经股东会推举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以后如需另行聘任,由股东会决定。
第十四条 本公司营业年计划处在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办理总决算一次。第十五条 本公司于每终了,由执行董事造具下列各项表册呈各股东认可:
1.营业报告;
2.资产负债表;
3.财产目录;
4.损益表
5.盈余分配或亏损弥补的提议。
第十六条 本公司总决算如有盈余应先弥补亏损,然后提取10%法定公积金,提取5%法定公益金。尚有盈余,按各股东出资比例分派红利。
第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终止:
1.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解散;
2.因经营不善、无力继续经营下去;
3.破产。
因前述第1、2款原因终止的,由执行董事提出清算方案,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后对公司进行清算。在缴纳应纳税款、清偿其它债务后,对剩余资产按各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因第三款原因终止的,适用于破产程序。
第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股东会讨论补充。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一式 份,各股东人手一份,报公司登记主管机关一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签字):
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神马尼龙化工有限公司篇二
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张爱平和自然人许好忠共同出资组建****尼龙制造有限公司,特修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为:****尼龙制造有
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为:宝应县安宜工业园宝泰路
第三条 股东姓名为:
张爱平身份证号码 :
许好忠 身份证号码 :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十八年,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宗旨及经营范围
第六条 本公司的宗旨为:服务社会,发展经济,为公司股东谋利益。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橡塑制品、电力电器、绝缘材料加工、销售;电梯传动轮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还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条 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 东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备注
张爱平30万元 货币 1.5%1998年2月17日前
30万元 货币 1.5%2003年8月22日前
90万元 货币 4.5%2005年4月4日前
300万元 货币 15%2006年6月26日前
300万元 货币 15%2006年11月1日前
200万元 货币 10%2006年12月25日前
250万元 货币 12.5%2007年5月25日前 1期
400万元 货币 20%2007年8月22日前 2期
350万元 货币 17.5%2007年12月14日前 3期
许好忠 20万元 货币 1%1998年2月17日前
20万元 货币 1%2003年8月22日前
10万元 货币 0.5%2005年4月4日前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备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应当按照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二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股东有权选举、被选举或委派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按照自己所持公司出资比
例要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司会计帐簿。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
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和风险责任;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十六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命名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关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有关股东及期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六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方式;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二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按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 本公司因股东人数较少,故暂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代为履行董事会职责。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和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长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因股东人数较少,暂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代为履行监事会职责。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得有该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时,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规、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执行董事担任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本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贪污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财务由财务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三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公司依照前条第3项规定需要解散的,按照《公司法》第九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角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四十六条 公司财产应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财产依照前款支付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四十九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十二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建议。
第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十四条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变动,应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的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公司解散依法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到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补充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00八四月二十五日股东会一致通过,各股东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记录: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签字
神马尼龙化工有限公司篇三
绍兴县霆峰化纤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绍兴县霆峰化纤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绍兴县齐贤镇羊山村湖岙。
第四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
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叁佰万元人民币。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或
分期)出资。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2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韩城峰
家庭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金家村4-17-2号。
身份证号码:***437
以货币方式出资210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70%,在2011年8月日前一次足
额缴纳。
股东二:徐峰
家庭住址:浙江省绍兴市安昌镇西街208号8室
身份证号码:***932
以货币方式出资90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30%,在2011年8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会会议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有法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1次,时间为每年年初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有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设;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和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原件一式五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绍兴县霆峰化纤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法人股东盖章(或自然人股东签字)
年月
日
神马尼龙化工有限公司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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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巨野惠农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公司经营场所:
第四条 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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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证件号(身份证号)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期限:长期。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一览表。
股东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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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个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个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想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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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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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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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形式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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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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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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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县万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兴业县万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 年 月 日作出以下决定:
1、成立“兴业县万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通过 年 月 日制订的公司章程。
3、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决定任命潘扬辉(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4、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决定任命阮小玲(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为公司监事。
5、聘任潘扬利(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为公司经理。
6、公司股东已对以上被任职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股东签名(盖章): 经理签名: 监事签名:
年 月 日
兴业县万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兴业县万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兴业县万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兴业县 镇 路 号 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旅业、生活美容、美发、桑拿、按摩、足浴服务、日用品、副食品和饮料零售。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由股东作出书面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
第五条
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期限:
****年**月**日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任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对外聘任执行董事、监事,决定其酬劳;
(5)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6)修改公司章程;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查阅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第十条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对外转让出资由股东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任命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11)修改公司章程;(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十二条的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决定和罢免。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制订公司的财务方案、决算方案;(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9)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0)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责任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法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
第二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6)宣告破产。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