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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党课讲稿(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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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党课讲稿(精选5篇)
    小编:CZJ2

党的二十大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了战略部署,为应对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党中央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了修订。这一修订有助于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的组织纪律性,确保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为实现党的各项任务目标提供坚强纪律保障。下面小编在这里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几篇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党课讲稿,希望对同学们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党课讲稿1

同志们:

党的二十大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党中央着眼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了修订。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对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对学习贯彻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部署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一贯要求和根本方针,今天,我围绕准确把握《条例》、严格执行《条例》,给大家作专题辅导,重点从三个方面与大家交流。

一、修订的重要意义,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现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18年修订印发,党中央时隔5年再次修订《条例》,就是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不断完善纪律规矩。《条例》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一)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全党团结统一,以严明的政治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时俱进将党章要求具体化为纪律规定,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修订后的《条例》共158条,与上次修订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将党员干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行为,调整纳入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范畴,并且完善对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条款,增加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以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坚持问题导向,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滥用问责等行为,增加了相应的处分规定,扎紧纪律笼子。为推动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增加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二)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此次修订《条例》坚持科学立规,既系统梳理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又紧密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在保持《条例》总体稳定基础上,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促进执纪执法贯通,保持制度连续性,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比如,落实“执纪执法贯通”的要求,完善纪法衔接条款,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新增第2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35条明确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第30条明确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明确规定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一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条例》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根据党中央部署和形势发展要求作必要修改,着力实现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二是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条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也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修订《条例》的效果既体现在对不作为、乱作为的惩处上,也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廉洁上“管得住手脚”、在事业上“放得开手脚”,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三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针对领导干部“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条例》在

第130条中增写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积极负起责任、勇于担当作为。

(三)突出政治性、实践性、指导性、协同性,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条例》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指出,“巡视工作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明确“巡视工作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这一规定,集中概括了新时代巡视工作的定位内涵、根本任务、职责使命,对于巡视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更好发挥政治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新修订的《条例》单列一条,鲜明强调“巡视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鲜明强调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在第四条中,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列为巡视工作应当遵循的第一项原则。与之对应,在第二章“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中单列一条,明确规定“巡视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党组织分级负责、巡视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人民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首次明确了巡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加强《条例》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推动党员干部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我们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深刻认识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内涵要义和实践要求,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巩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抓好学习贯彻,确保落地见效。

(一)以学习促落实,做到严格执纪、精准执纪,精准把握纪法标准。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学习研讨、评论解读、案例剖析、警示教育等形式,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段学、联系实际学,对照检查,熟记条文,切实将学习的过程变成强化纪律意识、促进贯彻落实的过程。通过集体学习、个人自学、专题培训等方式,教育引导全组纪检监察干部采取逐章逐条、新旧对照等方式,深入开展学习研讨,全面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的实践要求。要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丰富内涵,严格精准执纪,坚持风腐同查同治,严肃查处系统内科研管理、物资采购、金融业务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腐败问题,紧盯各级‘一把手’、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领导干部、年轻干部等重点对象开展日常监督和教育提醒,持续巩固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二)突出表率作用,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党纪党规意识。强化政治担当,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带头作用,党组成员和部门负责人带头学习执行,将《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模范遵守纪律,严格执行纪律,自觉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利用政治学习日、党员活动日,采取原原本本通读《条例》、集中讨论等多种形式,集中学习此次修订《条例》的重大意义和核心要义,教育党员干部强化纪律意识,严格遵守纪律、执行纪律,真正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刻在心上,熟知精通、学以致用。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建立完善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公务员平时考核、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执纪问责、强化奖励激励等制度,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不定期开展作风纪律抽查,营造勇担当、敢作为、积极进取、干事创业的良好风气。

(三)强化责任落实,坚守廉洁底线,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考核管理,健全考核制度体系,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要求,严肃处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工作生活纪律等行为,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坚决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抓紧抓实廉政风险管理防控、清廉机关创建等重点工作,夯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高标准推进、高质量完成。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强纪法意识、规矩意识,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接受监督,兢兢业业干事,清清白白做人,始终守住底线、不越红线,树立和维护好部门良好形象。

三、把握实践要求,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培养纪律观念,增强纪律自觉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条例》,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深入领会修订《条例》的重点内容和着力方向,全面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的实践要求强化自我约束,促进担当作为,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

(一)切实在贯通思想认识上下功夫。党纪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要在把握好执纪执法边界的基础上,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切实在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中,做到内容上全涵盖、对象上全覆盖、责任上全链条、制度上全贯通,既始终将党的领导体现在执纪执法贯通的全过程,又在深化执纪执法贯通中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中央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条例》予以修订完善,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坚定决心。党员干部要深刻领会、精准把握,把新修订《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深入学习把握修订的重要意义、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高度自觉,确保全县各级党组织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切实在贯通案件查办上下功夫。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纪法双施双守,准确把握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两项职责,始终坚持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注重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贯通。既要深刻把握住纪法间不能相互混同、相互替代,始终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又注重在事实认定、性质认定和量纪轻重等方面相互匹配,提升执纪执法的精准度、公信力。注重追责问责工作贯通。坚持精准、有效追责问责,精准打击工作中的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让“躺平”的干部站起来,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件件落地、事事见效。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更好激发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三)切实在贯通制度建设上下功夫。既要搞好内部纪法衔接,健全监督执纪执法操作规程,进一步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又要规范外部法法衔接,加强与司法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衔接顺畅的体制机制。四是切实在打造纪法贯通专才上下功夫。贯通把握《条例》精神要义,将《条例》与监察法、政务处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体学习、贯通把握,努力在运用纪律和法律两种本领上成为行家里手,不断以专业精神练就专业能力。要加强纪检监察理论研究,深刻把握纪理与法理的内在逻辑关系,把握反腐败阶段性特征、变化规律,探索“三不腐”协同联动的有效途径,推动纪检监察干部能力素质全面提升。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发展需要,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服务于党的纪律建设、服务于党的制度建设、服务于党的事业发展,“三个服务于”体现在《条例》修订内容的方方面面,贯穿《条例》始终。我们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一章一节学、逐条逐句悟,深刻理解新修订《条例》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不断提升党员干部的政治素养和拒腐防变能力,时时刻刻守住、守牢底线红线,要以《条例》为准绳,使廉洁自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不越“红线”,切实以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优良纪律作风保障高质量发展。

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党课讲稿2

同志们:

2023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公布,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该条例的第三次修订,再次释放出以严明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鲜明信号。今天,我们专题组织宣讲学习,目的在于引导大家切实抬高站位、学深学透,为严格执行打下坚实基础。结合新旧条例对比、答记者问等有关内容,以及自己学习理解,围绕“三个讲一讲”进行领学。

一、讲一讲修订《条例》的主要特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先后于2015年、2018年、2023年3次修订《条例》,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一是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本次《条例》修订,将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为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可以说,本次修订《条例》是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现实需要,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

二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此次《条例》修订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纪律部分,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同时,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条款,增加对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带动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全面从严。

三是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党中央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全面从严治党成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得到根本扭转。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一些问题仍需警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的问题不容忽视,政治骗子仍有市场,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依然存在,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统计造假时有发生。新时代以来,党中央持之以恒纠“四风”树新风,取得显著成效,同时从近年来监督执纪情况看,顶风违纪现象仍时有发生,隐形变异行为潜滋暗长,根据新情况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此次《条例》修订坚持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使管党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严密有效,切实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

二、讲一讲修订《条例》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5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编、章不变,新增16条,修改76条。

(一)关于第一编总则

1.第一章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中。

第二条指导思想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

第三条总体要求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

第四条工作原则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执纪执法贯通”等内容;

第五条增写“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内容,将“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调整为“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2.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中。

第十条中将“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调整为“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一条中将“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调整为“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增加“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四条增加“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3.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中。

第十七条中增加“谈话函询”“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退赔”等情形,将“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细化为“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九条中增加“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内容;

第二十条将“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明确为“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将第五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明确为“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第二十一条为新增内容,即:“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六条将“按照个人所得数额”调整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调整为“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4.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中。

第二十八条为新增内容,即:“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三十条将“有其他违法行为”明确为“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新增加“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将“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明确为“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

第三十五条明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等内容,并增加“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内容。

5.第五章其他规定中。

第四十条增加“谈话函询”情形;

第四十一条为新增内容,即:“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将计算经济损失明确为“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第四十六条为新增内容,即:“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为新增内容,即:“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二)关于第二编分则

1.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

第五十二条增加了“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报刊、书籍”“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增加了“政治攀附”内容;

第五十五条为新增内容,即:“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增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等内容;

第五十七条为新增内容,即:“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五十八条增加“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内容;

第六十一、六十二条分别增加“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内容;

第六十八条增加“理论”内容;

第六十九条增加“要求其限期改正”内容;

第七十条增加“个人搞迷信活动”内容;

第七十六条增加“严重后果”内容;

2.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中。

第八十条为新增内容,即:“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增加“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内容,将“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调整为“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十五条为新增内容,即:“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第八十六条将“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细化为“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增加“称号”内容;

第八十八条将处分主体明确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第九十一条增加“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内容;

3.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中。

第九十四条增加“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内容;

第九十七、九十八、一百零二条将“消费卡”明确为“消费卡(券)”,并在九十八条中增加“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内容;

第九十九条中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细化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第一百条将“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调整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一百零三条将“活动”调整为“行为”,将“决策、审批过程中”调整为“工作中”;

第一百零四条增加“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情形;

第一百零五条将原有特定为“党员领导干部”的条款删掉“党员领导干部”字眼变为对全体党员的要求,增加“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情形;

第一百零六条为新增内容,即:“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将一些具体情形概括为“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范围更大;

第一百一十一条增加“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等人群;

第一百一十三条将“高消费娱乐”调整为“娱乐”;

第一百一十四条将“奖金”调整为“福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增加“创建示范活动”情形;

第一百一十九条增加“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等情形;

4.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中。

第一百二十一条将“扶贫领域”调整为“兴村振兴领域”;

第一百二十四条增加“社会救助”情形;

删除原有的第一百一十七条;

5.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中。

第一百三十条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调整为“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为新增内容,即:“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调整为“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增加“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为新增内容,即:“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为新增内容,即:“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这是首次将机构编制纪律列入其中;

第一百三十五条为新增内容,即:“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情形,将“被依法判处刑罚后”调整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

第一百三十七条为新增内容,即:“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增加“出逃”情形;

第一百三十九条为新增内容,即:“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一百四十二条将“党员领导干部”字眼删掉变为全体党员的处分条款,其中一百四十一条将“造成不良影响的”调整为“情节较轻的”,一百四十二条将“政府奖励表彰”调整为“功勋荣誉表彰奖励”;

第一百四十三条为新增内容,即:“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

第一百五十条增加“铺张浪费”情形;

第一百五十三条将“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调整为“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论”。

(三)关于第三编附则

第一百五十八条将条例施行时间明确为2024年1月1日。

(四)关于规范适用新旧条例需要把握的问题

1.如适用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党纪处理,应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条之规定”,能具体到款、项的还应写明款、项。

2.如同时适用新旧条例进行党纪处理,应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条,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条,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条之规定”,能具体到款、项的还应写明款、项。

3.如需引用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分以及合并处理、先处后移、违纪所得收缴等条款,应引用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

4.对于跨越新修订条例施行日期的违纪行为,在具体适用条例时,应特别注意把握好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对2024年1月1日后发生的违纪行为,一律适用新修订条例。二是对2024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情况下适用违纪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只有新修订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才适用新修订条例处理。三是对开始于2024年1月1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2024年1月1日以后的行为,应当适用新修订条例。需要注意的是,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纪法衔接条款系实体性条款,应适用上述原则。

三、讲一讲贯彻《条例》的基本要求

《条例》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强化了纪法衔接,是党组织执行和维护纪律的基本标尺,其生命力和权威性在于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在印发《条例》的通知中,对学习贯彻执行提出明确要求,各级要主动抬高政治站位,抓好深入系统学习,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法纪观念,切实做到知纪守纪、自觉维护纪律。

一要深入抓好学习。各级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把《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支部“三会一课”和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通过专题辅导、交流研讨等方式,引导各级组织、广大党员深入领会,全面掌握,严格贯彻执行,不断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

二要加强监督检查。采取专项检查、明察暗访、调阅笔记、视频抽查等方式,督促各级认真学习传达,并将学习贯彻执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考核、巡视巡察重要内容。对学习不实、执行不力的,要按规定严肃问责。督促各级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起来。

三要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敢于善于斗争,严格执纪、精准执纪,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党课讲稿3

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条例》的第三次修订,彰显了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的强烈信号。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充分了解《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其鲜明特征,深刻认识新修订的《条例》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意义,进而抓好新修订的《条例》的贯彻执行,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

一、《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其鲜明特征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共有158条,与2018年修订的《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本次修订主要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彰显政治性,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三是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纪律规范,防止利益冲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由此可见,新修订的《条例》显现出政治统领性更显著、问题导向性更突出、可操作性更精准的鲜明特征。

(一)彰显政治性,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

《条例》在党的二十大后的再次修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必然要求,是将党章的要求具体化为纪律规定的应有之义和实际行动,是实现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相衔接的生动体现。从(条例》修订的内容来看,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政治站位高。

首先,条例将总则第二条中的"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修改为"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并以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确保政治方向不偏、政治立场不移、政治信仰不变。一是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及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紧紧把握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进行修订。比如,总则第二条增写"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总则第三条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二是着重补充与完善政治纪律相关内容,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比如,第五十五条增写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充当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五十六条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再比如,将原本属于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这一条由违反群众纪律行为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并主张"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以上种种新修订的内容,使《条例》中政治纪律方面的内容得到充实,有利于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

其次,坚持尊崇和维护党章,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政治觉悟、提纯政治品质、锤炼政治能力是尊崇党章的具体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本次《条例》修订,坚持从党章总源头出发,将党章的要求具体化为纪律规定。比如,为落实党章关于"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的要求,第八十六条完善对"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处分规定。再比如,第九十四条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以落实党章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增写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以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这一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此外第八十条增写对"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处分规定,强化党组织纪律审查和党员的组织意识。总而言之,本次《条例》修订以党章为依据,将党章的规定要求细化具体化,突出了讲政治、守规矩的鲜明特征。

(二)坚持问题导向,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全局性战略问题、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解决问题提供新理念、新思路、新办法。"本次《条例》修订直面问题,进一步细化行为边界,进一步完善处分规定。我们要用好《条例》标尺,扎牢纪律"篱笆"。

针对监督执纪发现的问题,条例》除了增写对"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以外,还在第九十一条充实了对"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的处分规定。另外,条例》加大了对有关干预和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在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作出处分规定。

针对党员在履职尽责、规范用权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条例》完善了工作纪律,分别就机构编制工作、信访工作、问责工作以及统计工作增写了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滥用问责以及统计造假等行为作出具体的处分规定。比如,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要受到相应处分;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进行统计造假"或"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要受到相应处分。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阻碍我们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大敌",是党内的一个顽瘴痼疾。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非一日之功,唯有久久为功、深挖根源,方能祛病除根。为此,条例》充实了对重"痕"不重"绩"、留"迹"不留"心"、搞花架子、盲目铺摊子等问题的处分规定。比如,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写了对"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另外,条例》在第一百三十条增写对"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三十一条增写对"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的处分规定。本次《条例》修订剑指突出问题,坚持靶向施治,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旨在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领导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三)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纪律规范,防止利益冲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本次《条例》修订实现了制度的与时俱进,不断充实和完善了纪律规范,尤其在如何防止利益冲突、严守廉洁纪律等方面作出新规定。比如,第一百零六条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行为作出明确的处分规定。与此同时,条例》明确了对"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处分规定,完善了对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与时俱进不要当口号喊,要真正落实到思想和行动上,不能做'不知有汉,无论魏晋’的桃花源中人!"与时俱进,就是党的全部理论和工作要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针对违纪违法的隐形变异、翻新升级,与时俱进地完善纪律规范,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是在回应时代之需。这使得不管是披上"马甲",还是转入"地下",抑或进入"线上"的新型或隐性违纪违法行为,都被列入处分之中,无处遁形。

二、新修订的《条例》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总结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对《条例》先后进行了三次修订。新修订的《条例》有利于发挥纪律建设的标本兼治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一)为新时代新征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作出战略部署,强调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新修订的《条例》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严明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在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管党治党仍面临一些问题: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问题不容忽视: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依然存在;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统计造假问题时有发生:等等。此次修订的《条例》把一系列党中央重视、群众关心、危害严重的问题列进了"负面清单",进一步明确了严的具体要求与标准。条例通过突出党的初心、宗旨、理想等,为广大党员、干部树立不断追求的"高线":通过明确规定"不能为"的行为,为广大党员、干部设置不可触碰的"底线",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准绳。

习近平总书记围绕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这是我们党对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从严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大成果,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

(二)贯通执纪和执法,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纪律和法律本质目标是一致的,党规党纪是国法的先导。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推动综合运用党规党纪、国家法律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一是完善纪法衔接条款,明确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二是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明确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要求对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三是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完善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经济损失计算规则等内容,推动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使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真正得到落实。条例》有效地贯通执纪和执法,时代性、针对性更强,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三、抓好新修订的《条例》的贯彻执行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持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与时俱进修改监察法,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加强重点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一体遵循、一体执行。"这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条例》提出了要求,提供了行动指南。

(一)增强抓贯彻执行的韧劲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贯彻执行法规制度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纪律严明是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把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以永远在路上的韧劲和决心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如今,党中央再次对条例作出修订,体现了党中央持之以恒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决心,向全党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崇尚实干、狠抓落实,指出"要把抓落实作为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动脑子、想办法,拿出真招实招来,切实把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各项任务一项一项抓好"。我们既要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又要下大气力抓落实、重执行,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确保《条例》各项条款落地生根。

落实才能出成绩,执行才能见成效。我们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条例》不能浅尝辄止、虎头蛇尾,而要真抓实干、善作善成。严格执纪考验着党员干部的忠诚和担当,党员干部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以真抓的实劲、敢抓的狠劲、善抓的巧劲、常抓的韧劲,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不折不扣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条例》,让制度"长牙"、让纪律"带电"。

(二)凝聚抓贯彻执行的合力

单兵突进难以奏效。贯彻执行《条例》,只有以协同聚合力,才能交出合格的答卷。

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纪委负专责的工作机制,做到各守其位、各司其职。各级党委在贯彻执行《条例》过程中负有主体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探索新时代开展党性教育和纪律教育的有效方法,使党的纪律刻在党员心中;要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与党建其他工作一同部署切实抓好贯彻执行。各级纪委在贯彻执行《条例》过程中要负专责,要把"施工图"落细、把"任务书"落实,履行好监督职责,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对违规违纪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坚决防止"破窗效应"。

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既要抓组织机构之间的协同,也要抓人员之间的协作。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实践中需要把握好"九个以",其中三个就是"以锻造坚强组织、建设过硬队伍为重要着力点,以正风肃纪反腐为重要抓手,以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相结合为强大动力"。这启示我们,在贯彻执行《条例》时,既要坚持抓好"关键少数",确保领导干部带头作尊规学规守规用规的表率,切实担负起贯彻执行《条例》的政治责任;又要发挥人民群众在贯彻执行《条例》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形成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的协同伟力,努力实现法规效应最大化。

(三)营造抓贯彻执行的氛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需要营造文化氛围。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不想"是根本,要靠提高党性觉悟,涵养廉洁文化,夯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思想根基来实现。廉洁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抵制腐败滋生的有力思想武器。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需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逐步形成廉洁奉公的道德自觉,明确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正确对待名利,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从心灵深处守牢廉洁自律的底线。要培育以崇尚廉洁、摒弃贪腐的价值取向,融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和社会风尚为一体的廉洁文化,让刚性制度与柔性文化相得益彰、外在制度法规与内在文化理念交相辉映,以积极健康的廉洁文化涵养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促进《条例》更好地落地。

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党课讲稿4

同志们:

今天受邀为大家讲课,我非常欣慰,但也倍感压力。欣慰的是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党员干部的纪律教育,压力在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任重道远,XX单位还存在一些阻碍全面从严治党纵深发展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我革命”是引领我们党找到“窑洞之问”的“第二个答案”。面对新时代新征程、新形势新任务,如何加强自我革命,如何将自我革命的力量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实际成效,值得我们思考。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和大家进行交流。

一、紧握“纪法戒尺”,一丝不苟抓学习

前段时间,中共中央发布了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行。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加强纪律教育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下面,我就先带大家学习《纪律处分条例》。

新修订的《条例》共有3编、11章、158条、2.2万字,跟2018年修订的版本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修订后的《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来概括:

“一个指导思想”:《条例》新增“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两个坚决维护”:《条例》新增“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个责任区分”:《条例》对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进行了区分。即,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就是主要领导责任;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就是重要领导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就要负直接责任,而领导干部有可能不仅要承担领导责任,还要承担直接责任(具体看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是不是起决定性作用)。

“四种监督形态”:《条例》将监督执纪分为“四种形态”,即,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使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少数。

“五个加重情形”。《条例》规定了五种加重处分的情形,即,强迫、唆使他人违纪;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六种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主动上交违纪所得;有其他立功表现。)

“六大违纪行为”。《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违反六大纪律的行为,具体变动的内容有:

违反政治纪律部分,新增了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发表和传播危害党的言论、危害党的团结统一、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抗组织审查、信仰宗教、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并把违反组织纪律和违反工作纪律的规定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之中。

违反组织纪律部分,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或参加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等违纪行为进行了补充细化。

违反廉洁纪律部分,明确对滥用职权、谋求私利、侵占公私财物、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从事营利活动、借用和管理服务对象钱物等违纪行为,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新表现的处分规定。

违反群众纪律部分,新增对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完善对破坏党群、干群关系行为的处分规定,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加重处分。

违反工作纪律部分,进一步明确了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违反生活纪律部分,在延续原有4条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对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的处分规定。

纪律是党的生命线。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会后,大家要拿到《条例》原文,原原本本、逐字逐句进行学习,加深对《条例》的掌握和理解,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推动工作更加规范、更加扎实、更有实效。

二、保持“赶考清醒”,一针见血找问题

从八七会议、古田会议到遵义会议,从延安整风运动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再到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都是以伟大自我革命精神主动纠正错误、总结经验、完善自我、走向胜利的典范。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委持续深入正风肃纪、激浊扬清、革弊鼎新,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发生了积极变化,呈现向上向好发展态势。但对照新发布的《条例》,XX单位也还存在认识跟不上、行事有任性、风险未见底等问题隐患,如果不严加防范、及时纠治,久而久之,必将积重难返,小问题就会变成大问题、小蚁穴也会导致大堤溃。刚刚大家也看到了警示教育片,XXX从“父母官”变成“阶下囚”,从“看片人”沦为“片中人”,就是因为小事小节不注意,在贪婪和糊涂中一路蜕变,一步一步滑向深渊。

一是慢条斯理“悠着干”。《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对党员干部不作为、乱作为作出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慢作为、假作为是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典型表现,暴露出个别党员干部担当精神不足、责任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实。比如,。

二是敷衍塞责“应付干”。《条例》在对党员干部自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切实负责,积极推动解决,不得对遗留问题视而不见、久拖不决,否则根据具体情形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个别党员干部奉行“枪打出头鸟”“干得越多担责越多”“天塌下来有高个子顶着”,遇到问题能躲就躲、能推就推、能应付就应付,甚至奉行“新官不理旧账”,这不仅是对党员干部自身的不负责,更是对人民群众的不负责。比如,。

三是违纪违法“任性干”。有的单位党委(党组)监督缺位、监管缺失,存在廉政风险。比如,。

三、时常“叩问初心”,一股干劲拼事业

(一)一问入党初心,当好“群众贴心人”

初心就是恒心,人民立场一脉相承;初心也是忠心,就要听党话跟党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党同志要强化党的意识,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做到忠于组织,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作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讲政治、讲党性是首位的。

一是牢记百姓不忘本。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讲述过一副对联的故事,“得一官不荣,失一官不辱,勿道一官无用,地方全靠一官;穿百姓之衣,吃百姓之饭,莫以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他强调,以百姓心为心,是党的初心,也是党的恒心。现在农民的生活怎么样,我们作为基层的干部,大家都心里有本帐。现在还远没有到喜获丰收的时候,还必须要艰苦奋斗,要保持朴实的本色,“忘记过去,就意味着背叛”。我们要经常设身处地想一想,如果我们哪一块土地面积测量出了纰漏、哪一个审批程序出了问题、哪一个工作环节偷了偷懒,老百姓会怎么想、怎么看、怎么办。每个党员干部都应该牢记人民公仆的身份和定位,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先人民之忧而忧,后人民之乐而乐。

二是牢记成长不忘恩。前面我提到了很多不好的现象,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关键还是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忘记了党员的身份,更辜负了组织的培养。我们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时,经常重温入党誓词,既然是誓言,就不能只挂在嘴上,而要付诸于实际行动中。要时不时想一想自己为什么入党,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们是不是合格,是不是发挥了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更要时不时想一想自己是否对得起组织的信任,作为一名组织培养的干部,我们是不是优秀,是不是完成了组织交办的任务。

三是牢记公权不忘源。在单位,可能有的同志觉得自己就是一名普通党员,哪里有什么权力?实际上并非如此。比如党组书记,作为单位“一把手”,关于今后日常工作如何开展、监督检查如何进行,有着“举旗定向”的重要作用。比如负责督察执法的同志,那你肩负着重要职责,就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更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糊弄自己、辜负组织。还比如土地征收面积的确定,那就不能优亲厚友,一定要科学合理规划、公开公平公正。还比如上级交办的任务、群众办理不动产权证等,都不能拖懒散慢、违纪违法。共产党员,就是全心全意为老百姓服务的。手握公权,就必须一心为公,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困,学会在老百姓的口碑中积攒政绩。

(二)二问工作初心,当好“XX家乡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人也好,一个政党也好,最难得的就是历经沧桑而初心不改、饱经风霜而本色依日。”无论我们官大官小、身居何处、从事什么岗位,都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牢记为人民履职、为人民尽责,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神圣职责。

2024年,是对标完成局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的一年。一方面,要持续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理论武装的重中之中,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以党的创新理论滋养初心、引领使命。另一方面,也要聚焦省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耕地保护、督察执法、灾害防范、项目建设等中心重点工作,打好“组合拳”,取得“新成绩”。

2024年,是深入部署“XXXX”专项行动的一年。前“战斗”的号角已经吹响。XX单位作为责任单位之一,要倡导真抓实干的风尚,决不能“闻风不知动”,更不能“雷大雨点小”。党员干部也不能当得过且过的“撞钟先生”、滥竽充数的“南郭先生”、上推下卸的“二传手”,要自觉弘扬“三牛四敢”的优良作风,务实高效推进工作。

2024年,是持续推进“XXXXX”行动的一年。前面我已经提到了党员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吃拿卡要”绝非小事小节,关系到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作风建设没有休止符,越往后越严。党员干部要对照检查,常态长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抵制“吃喝风”“打牌风”“红包风”“送礼风”,牢固树立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不逾“红线”、不踩“底线”、不碰“高压线”。

(三)三问为官初心,当好“清正廉洁人”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现实生活中,很多党员干部之所以犯错误,很大原因就是把当官与发财紧密联系起来,忘记了初心,迷失了方向,走进了“当官就是为了发财、发财是为了更好当官”的歧途。真正的共产党人,从来都不应丧失本色、迷失角色,什么时候都不会背离初衷、忘记出发的原点,始终牢记人民公仆身份,始终保持干干净净的坚贞品格。

一要树牢“党的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理念,保持求真务实的作风。“四风”严重违背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容不得有任何“喘口气、歇歇脚”的念头。要让领导带头成为一种现象。领导干部要发挥“头雁效应”,带头查摆问题,带头整改落实,带头推进制度建设,带头抵制歪风邪气,带头弘扬清风正气,引领带动广大党员干部提振精气神、奋发干事业。要让抓早抓小成为一种常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从上下班迟到、会风会纪等小切口入手,重点整治“七不”现象和“十种”问题,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全面闯创干。要让真抓实干成为一种风尚。坚定不移地把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贯彻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从整治“文山会海”等细节抓起,严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政治上阳奉阴违,工作上弄虚作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铲除滋生庸政、懒政、怠政的土壤。

二要树牢“党风廉政建设永远在路上”理念,保持廉洁自律的审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用行动发号令、以身教作示范,言必信、行必果,出实招、动真格,抓早抓小、正风肃纪,标本兼治、驰而不息,推动党风政风为之一振、社情民风为之一新。贪欲是腐败温床,自律乃廉洁沃土。党风廉政建设就是要早打“预防针”,常念“紧箍咒”,勤浇“防腐剂”。要始终坚定信念。信念是党员的精神动力,是党员的一种理性自觉,也是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的时代要求。第五次反“围剿”失利后,江西省苏维埃政府主席刘启耀背着金条乞讨数年,历尽千辛万苦寻找党组织继续干革命,始终没有动用分毫党的经费。无论在什么诱惑面前,我们都要坚定信念、坚守信仰、遏制私欲,不畏浮云遮望眼,不为乱花渐欲迷人眼。要端正价值取向。财欲、物欲、名欲、贪欲是腐败之源、祸端之起,要正确看待名和利,不做守财奴、不当糊涂官,不为名所累、不为财所惑,始终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干净做官、清白做人、明白做事,一心为公、一身正气、一尘不染。要善于汲取教训。前面我列举了很多个例子,大家要从反面典型中汲取教训,保持警钟长鸣、常思贪欲之祸、常弃非分之想,守住为官做人底线,守住自已的政治生命线。

三要树牢“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理念,保持严守纪律的敬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全面从严治党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有打好一仗就一劳永逸的想法,不能有初见成效见好就收的想法。”特别是我们基层党员干部,千万不要以为腐败离我们很远,一旦放松了警惕,就可能走上腐败的道路,XX严重违法案就是发生在我们身边“血淋淋”的例子。思想要明。要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和道德锤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利益观,始终保持公仆本色,以淡泊之心对待个人名利和权位,以敬畏之心对待肩负的职责和人民的事业,不为虚名所累、不为私利所缚、不为权欲所惑,头脑清醒、立场坚定,经得起考验。行为要慎。大家扪心自问,在日常工作、权限审批中是否收受好处、是否优亲厚友?就算一包烟、一瓶酒、一顿饭也绝不行。在项目推进、物资采购等方面是否吃回扣?就算一个小礼盒、一个小红包、一张小会员卡也绝不行。要始终保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心态,防微杜渐,警钟长鸣;要时常拿“手电筒”照照自己,在干净中干事,在干事中干净;要管住嘴,不该问的坚决不问,不该说的坚决不说。时刻把自己的一言一行,同局机关的形象联系起来、同肩负的责任联系起来,扣好人生每一粒扣子,做到慎始、慎独、慎微。交往要纯。将干净刻入骨髓、融入血液,时刻做到自重,尊重自己的人格、珍重自己的名誉、注重自己的言行;时刻检点自己的行为,警惕各种诱惑、防范被人“围猎”、吸取经验教训,保持清廉本色。必须严于自律,严管家人和身边人,择善而交,慎重交友,自觉净化自己的“生活圈”“社交圈”“朋友圈”,坚决防范“人情腐败”“权力寻租”和“温水煮青蛙”陷阱,在法律约束下作决策,在制度笼子里办事情。

最后,送大家“三千万”。一是千万不要把制度当成“稻草人”,这绝不是老生常谈。党中央制定的制度,就像是孙悟空金箍棒画的圈,你把制度当成了“稻草人”,把这个圈当成了摆设,那么你跳出这个圈被妖魔鬼怪抓走也就不稀奇了。所以,希望大家严守制度,严守党章党规,警惕“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二是千万不要把责任当成“耳边风”,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前面和大家讲的典型案例充分说明,“两个责任”落空的绝不在少数,谁都没有盲目乐观的资本,荒了责任田的大有人在,蜕变可能就在一念之间,希望大家不要为了一时痛快、一时满足、一时舒坦,而最终受到无穷的煎熬,带来无尽的悔恨。三是千万不要把纪法和规矩当成“纸老虎”,这绝不是虚张声势。“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首已是百年身”。XX等人之所以“殊途同归”,根本的原因就是把纪法和规矩当成了“纸老虎”。但不管你是什么人,当什么官,只要你违纪违法了,迎接你的都将是纪法的严惩。

同志们,新时代开启新征程,新使命呼唤新作为。全面从严治党胜在真抓实干、贵在防微杜渐、难在持之以恒,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把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成果转化为坚定信仰、锤炼党性、指导实践、推动发展的强大力量!

今天的党课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党课讲稿5

同志们: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推动党员干部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有着重要意义。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进一步明确容错纠错、澄清正名的情形、幅度和程序,推动“三个区分开来”规范化,既防止问责不力、执纪执法“宽松软”,又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挫伤干部积极性,促进从严管理监督和激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今天,结合对条例的解读,给大家做一次专题辅导。

一、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条例》修订坚持尊崇和维护党章、坚持系统观念、坚持严的基调、坚持科学立规,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与时俱进将党章要求具体化为纪律规定。在这里,从条例修订的意义、主旨等方面,给大家作详细讲解。

(一)深刻认识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

党的二十大对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作出重要部署,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同时,管党治党方面还存在的一些问题,也要求纪律建设进一步细化处分规定,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条例》在修订过程中,总结全面从严治党经验,在指导思想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有利于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总结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经验,与时俱进对《条例》先后进行了三次修订。本次《条例》的修订,深入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将全面从严治党的最新理论、实践成果和制度创新转化为党规党纪,进一步彰显了党坚持自我革命、刀刃向内的坚定决心,释放了从严治党越来越严格、执纪越往后越严厉的强烈信号。一是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条例》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利于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使全党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二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有利于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现实需要。坚持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有利于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四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准确把握《条例》修订的主旨要义。

此次修订《条例》比较充分地体现了一个总体特征,这就是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革命能力。在对象上对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全覆盖;在党员干部的管理上全周期从严;在责任落实上必须全链条从严,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条例》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充实完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纪律规矩。坚持严字当头,通篇贯彻严的基调,在总则指导思想中增写“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内容,在工作原则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坚持实事求是,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有针对性地作出纪律规范,促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坚持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一体推进锤炼党性、纯洁党风、严明党纪,持续放大标本兼治的综合效能,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

(三)深入理解《条例》修订的主要目的。

对条例进行修订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经验,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纪律是党的生命线。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先后于2015年、2018年、2023年3次修订《条例》,就是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本次《条例》修订,将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为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央纪委认真开展《条例》修订工作,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论述,系统梳理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赴部分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深入调研,听取省、市、县三级纪委监委及基层党员干部意见建议,了解执行《条例》的经验做法,查找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广泛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建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集体讨论、逐条研究、认真论证。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条例》。新修订的《条例》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的最新成果,有利于推动全体党员不断纯洁思想、规范言行,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二、通过筑牢戒尺释放强烈信号,充分彰显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

此次修订《条例》比较充分地体现了一个总体特征,这就是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革命能力。在对象上对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全覆盖。如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以增强现实针对性,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在党员干部的管理上全周期从严,在一些方面贯通了党员干部从选拔任用、在职、到离职或者退休的全过程。在责任落实上必须全链条从严,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我们每名党员应当把《条例》的学习贯彻与自身的工作、生活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将纪律建设体现在工作、生活中,而不是挂在墙上、放在文件柜里,真正做到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一)勇于自我革命,在全面从严治党中赢得主动。我们党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这是我们党敢于自我革命的勇气之源、底气所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率先垂范,坚持纠“四风”树新风并举,筑起中央八项规定的堤坝,以优良党风政风持续引领社风民风向上向善。但也要清醒看到,“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禁而未绝、改头换面等现象仍时有发生。《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精准靶向施治,针对监督执纪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面,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如脱离实际设定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花巨资“堆盆景”,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甚至弄虚作假造项目等问题,《条例》在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写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释放出与时俱进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广大党员干部要永远保持割肉喂鹰、舍己为人的奉献精神,坚定“从严治党”的勇气,永远把党和人民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坚持深入基层,坚持为民思考,始终保持一颗纯朴善良的心,坚持和基层群众吃在一起、住在一起、想在一起、心在一起,以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自己的为政业绩,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做基层群众的知心人、引路人。

(二)始终严于律己,在全面从严治党中保持清醒。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充分强调了严明纪律的重要意义,提出了纪律建设的明确要求,指出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着力方向。广大党员要始终清醒认识到党的纪律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掸去“思想尘”,常修“律己心”,多思“贪欲害”、常破“心中贼”,严守党的“六大纪律”,见微知著,防微杜渐,始终把纪律之弦绷得紧而又紧,不断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拧紧思想“总开关”,坚决守住纪律底线。党员干部要坚决抵制只说不干、说了算干了的油子作风、盛气凌人、欺压百姓的霸王作风,始终保持“从严治党”的锐气,始终坚定立党为公、反腐倡廉的决心。要时刻把“从严治党”当做最基本的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在基层干部群众中形成一股争速度、创一流、重实干、讲奉献、重实绩、求实效的工作作风,营造党员干部齐心协力反腐败、争先进的良好氛围,保持从严治党的锐气,保持奋力拼搏的朝气,为基层群众的利益而奋斗终身。

(三)加强政德修养,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永葆本色。《条例》坚持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使管党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严密有效,切实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始终保持对腐蚀、围猎的警觉,把严的主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好基层工作指挥棒、引路人、主心骨的作用,坚守全面从严治党的底气和决心,牢固树立“风清气正”的官场氛围,做到坚决不拉帮结派、不结党营私,坚持常思己过、自我净化、自我革新。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抵制各种违纪行为,努力做到党性坚强、品行端正,在日常生活中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将纪律意识贯穿到工作与生活方方面面。切实增强学习贯彻《条例》的主动性自觉性,精准把握政治性、导向性、系统性,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自觉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强化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不断提高自身建设及工作质效。

三、以严明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强化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凝聚干事创业的精气神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利于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党的旗帜下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确保党中央大政方针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不折不扣落实。

(一)常修信念之源,在学思践悟中提高站位。要以认真学习《条例》为抓手,更加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紧密结合自身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原原本本深学细悟,厚实理论功底,筑牢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思想根基。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透过业务看政治,从政治视角审视业务问题,及时发现、着力解决“七个有之”等问题,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到实处,促进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线,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通过书记讲廉政党课、集中学习等丰富形式,推动纪律规矩入脑入心。抓紧“关键少数”,做实对“一把手”政治监督,督促“一把手”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对年轻干部的纪律教育,解决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督促年轻干部扣好廉洁从政的“第一粒扣子”;紧盯“重要节点”,在新入职、新提任、节假日等节点做好廉政提醒,时刻督促绷紧纪律之弦。充分发掘本土廉洁文化基因,把纪律教育和党性教育相结合,引导党员干部从身边的榜样和先进典型中不断汲取精神养分,固本培元;根据不同岗位、不同领域分级分类开展警示教育,用身边案警示身边人。

(二)要常怀敬畏之心,在反躬自省中坚守底线。党员干部应当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要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深入学习《条例》的精神内涵和条款规定,搞清楚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自觉将《条例》作为工作生活的准绳和规范,用以指导、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融入日常、化为习惯,养成纪律自觉。在政治大局面前做到忠诚和笃定,始终保持对党的敬畏;要在职责使命面前做到担当和实干,始终保持对人民的敬畏;要在权力面前做到清醒和理性,始终保持对法纪的敬畏。要时刻严守党的“六大纪律”,挺纪在前、明纪于心,尤其在私底下、无人时、细微处做到慎独慎微、慎始慎终,确保思想“不偏航”、言行“不逾矩”、工作“不触线”。

(三)要常葆奋斗状态,在实干担当中争做先锋。《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针对一些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上交等突出问题,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有利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用知重负重、攻坚克难的实际行动,诠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责、为民造福。同时,增写了“新官不理旧账”的处分规定,防止领导干部以班子换届、岗位调整为借口,对遗留问题视而不见、久拖不决,督促领导干部做矛盾问题的“解铃人”。党员干部要严格纪律、管束队伍,凝聚遵规守纪、干净做事的奋进力量,确保带领着更加纯洁的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法队伍去践行我们的初心和使命。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以实干担当的作为,出色履行职能,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高水平法治良性互动,为护航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同志们,《条例》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行为的规范和指引。全体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原原本本学、逐字逐句学,深刻领会修订内容的内涵,严守党的纪律,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强化党员意识,牢记党员这个第一身份,时刻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自觉将严明的政治纪律转化为推动工作发展的保障,严于律己,依法行政,忠实履行职责,为推动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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