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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版解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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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版解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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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是党的生命线,它确保了党组织的统一性和党员的行为规范。《条例》作为党内的基础性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党内法规体系的有效运作提供了重要支撑。通过遵守《条例》,我们能够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的决策和行动始终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下面小编在这里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几篇2024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版解读,希望对同学们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2024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版解读一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党的**大明确提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党中央持之以恒加强纪律建设,健全党员干部日常行为管理规范,纪律建设取得重要的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坚持系统思维、科学立规,促进执纪执法贯通

此次修订《条例》坚持科学立规,既系统梳理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又紧密结合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广泛听取省、市、县三级纪委监委以及基层党员干部的意见建议,了解执行《条例》的经验做法,查找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保持《条例》总体稳定基础上,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促进执纪执法贯通,保持制度连续性,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

比如,落实“执纪执法贯通”的要求,完善纪法衔接条款,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新增第2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35条明确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第30条明确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明确规定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

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

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条例》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根据党中央部署和形势发展要求作必要修改,着力实现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

落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求,《条例》第122条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第124条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纪律保障。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影响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大敌。经过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严厉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治理,但禁而未绝、改头换面等现象仍时有发生。

这一点在此次修订中也得到充分体现。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条例》第132条增写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

《条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也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修订《条例》的效果既体现在对不作为、乱作为的惩处上,也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廉洁上“管得住手脚”、在事业上“放得开手脚”,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条例》做出一些细化规定。

比如,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第153条增写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做到网上、线下一个样,绷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根弦。

针对领导干部“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条例》在第130条中增写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积极负起责任、勇于担当作为。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条例》,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深入领会修订《条例》的重点内容和着力方向,强化自我约束,促进担当作为,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

2024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版解读二

党的**大明确部署,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

1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时强调,要充分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巡视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系统观念,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高度,明确责任、细化机制,为充分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提供制度支撑和保障。

强化巡视工作主体责任,明确党委(党组)抓巡视的具体要求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主体责任,只有党委(党组)重视,特别是主要负责人重视,巡视工作才会有权威、有效果,巡视综合监督作用才能充分彰显。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率先垂范,亲自研究每轮巡视任务,亲自听取每轮巡视情况汇报,亲自部署巡视整改落实,为全党树立了光辉典范。对各级党委(党组)来说,重不重视巡视、能不能抓好巡视,检验的是“四个意识”、考验的是管党治党的政治担当和政治能力。

新修订的《条例》,单列一条对巡视工作主体责任作出规定,强调“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把巡视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条例》还明确了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8项主要职责,如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研究部署巡视工作的重大事项,审定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统筹谋划推进巡视全覆盖,定期听取巡视工作汇报,统筹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统筹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统筹加强巡视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等等。

这些规定,明确具体地指出了落实巡视工作主体责任应当抓什么、怎么抓。落实《条例》,要求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把巡视作为分内之事、应尽之责,特别是“一把手”要主动靠前领导,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事项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问题亲自督办,推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生动局面。

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推进巡视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巡视作为党委(党组)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具有贯通协调的实践基础和组织优势。二十届中央第一、二轮巡视中,中央巡视机构强化与纪检监察机关全过程统筹衔接,改进巡前情况通报,巡视期间对重大问题和线索及时沟通会商;与组织部门密切协作,结合巡视对61家单位开展选人用人专项检查,探索介绍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活情况”;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协调协作机制,统筹做好政策咨询、专业支持等工作……巡视与其他监督的合力不断增强。

这次修订《条例》总结实践经验,从3个方面对推进巡视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作出规定。

——明确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定位,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推动巡视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巡视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

——在巡视准备、了解、报告、反馈、移交、整改等各环节体现监督贯通协调的要求。如,《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巡视组开展巡视前,根据工作需要,应当听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通报。第二十六条规定,巡视组对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政策性问题,可以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

“这些规定,目的就是把巡视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更好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做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让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监督效能。”中央巡视办有关负责同志介绍。

完善上下联动格局,新增一章对巡察工作作出规定

经过新时代十年发展,我们党建立了中央、省、市、县四级巡视巡察体系,构建了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成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巡察是巡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加强基层监督、完善基层治理的有效方式。

党中央明确要求,要以巡视带巡察,发挥上下联动的系统优势,扎牢织密监督网。《条例》新增一章,对巡察工作作出规定。

关于开展巡察工作的主体,《条例》规定,“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实现巡察全覆盖”。同时,考虑到实践中部分中央单位下属机构和省区市直属单位也探索开展了内部巡察,《条例》明确“其他党组织需要开展巡察工作的,应当通过上级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党委(党组)批准”,既为实践探索留出空间,又防止巡察工作泛化。

关于巡察监督内容,《条例》明确,“巡察工作应当坚守政治监督定位,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实情况、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等加强监督检查”。

关于市县巡察对象,《条例》除了把市县党委直接管理的党组织作为巡察对象,还首次把村(社区)党组织纳入县(市、区、旗)党委巡察范围。

中央巡视办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加强对村(社区)巡察,充分体现了巡视巡察工作的人民立场,也是巡视工作深化发展的着力点,对于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完善基层治理,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实践意义。巡察最终要解决的是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总书记和党中央的关心关怀就在身边,进而厚植党的执政根基,这也是政治巡视的应有之义。”

2024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版解读三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修订的《条例》突出政治性、实践性、指导性、协同性,是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全方位、全流程、全要素修订,把巡视利剑磨得更光更亮

1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不断推动巡视工作深化发展,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

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把巡视作为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先后50次听取巡视汇报、发表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巡视工作深化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巡视工作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发展,力度、广度、深度和效果大幅提升,成为党之利器、国之利器。

党的**大对巡视工作作出新部署,强调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总书记强调,要把巡视利剑磨得更光更亮,勇于亮剑,始终做到利剑高悬、震慑常在。

这次修订《条例》,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总结新时代巡视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健全巡视工作体制机制、责任体系。

首次以《条例》形式对政治巡视定位和巡视工作方针作出规定,明确巡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分别单列一章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巡视队伍建设、巡察工作等作出规定……相比原《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从体例到结构、从机制到方式、从程序到内容,进行了全方位、全流程、全要素的修订,体现了鲜明的自我革命精神,使巡视制度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明确巡视工作的方向和任务,从党内法规的高度对政治巡视定位和巡视工作方针作出规定

巡视是政治巡视,本质是政治监督。坚持政治巡视定位,就要始终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巡视工作方针,紧盯权力和责任,紧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

新修订的《条例》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指出,“巡视工作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明确“巡视工作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这一规定,集中概括了新时代巡视工作的定位内涵、根本任务、职责使命,对于巡视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更好发挥政治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落实政治巡视要求,必须突出主要矛盾,聚焦重点,抓住关键,精准发力。这次修订《条例》,对巡视监督内容作出进一步规范,明确巡视工作应当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检查4个方面情况: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能责任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自律的情况;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情况;落实巡视监督以及审计、财会、统计等其他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这些要求,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治巡视深化发展实践的总结提炼,也为新征程上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明确了重点。

党的**大明确提出,增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实效。在二十届中央第一轮巡视成果中,首次对30家中管企业“一把手”情况形成专题材料。

巡视作为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政治监督,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是应有之义、应尽之责。新修订的《条例》单列一条,鲜明强调“巡视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中央巡视办有关负责同志介绍:“这一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和态度,体现了我们对党内监督规律认识的深化,是督促‘一把手’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的重要抓手。”

鲜明强调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明确巡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总书记明确提出在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实践中需要把握好的九个问题,排在第一位的就是“以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为根本保证”。

新修订的《条例》鲜明强调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在第四条中,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列为巡视工作应当遵循的第一项原则。与之对应,在第二章“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中单列一条,明确规定“巡视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党组织分级负责、巡视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人民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首次明确了巡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同时,《条例》在第二章中还分别规定了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主体责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视组的设置和职责,有关机关、部门的协助、支持责任,以及被巡视党组织的配合责任。这些规定是对巡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细化、具体化,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各负其责、统一协调、齐抓共管的责任格局,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转化为监督效能。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加强学习培训、贯彻执行、督促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2024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版解读四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公开发布之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就《条例》修订和贯彻落实等情况进行了解读。

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经验,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

纪律是党的生命线。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先后于2015年、2018年、2023年3次修订《条例》,就是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条例》是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现实需要,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

党的十九大以来,总书记围绕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本次《条例》修订,将总书记相关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为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

据介绍,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央纪委认真开展《条例》修订工作,深入学习领会总书记相关重要论述,系统梳理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赴部分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深入调研,听取省、市、县三级纪委监委及基层党员干部意见建议,了解执行《条例》的经验做法,查找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广泛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建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集体讨论、逐条研究、认真论证。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条例》。

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

本次修订后的《条例》共15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条例》修订坚持尊崇和维护党章、坚持系统观念、坚持严的基调、坚持科学立规,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与时俱进将党章要求具体化为纪律规定。

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条例》修订坚决落实党的**大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落实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和党的**大报告要求,《条例》在总则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在总则第四条工作原则中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

在政治纪律部分,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

落实党的**大报告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

同时,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条款,增加对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理处分条款。

严明政治纪律,带动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全面从严。例如,组织纪律方面,充实对因私出国(境)中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党员干部摒弃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增强组织观念;廉洁纪律方面,加强对党员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对离岗后和在职时一并提出严要求,完善对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从业行为,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

坚持问题导向,使管党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严密有效

党中央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全面从严治党成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得到根本扭转。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一些问题仍需警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的问题不容忽视,政治骗子仍有市场,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依然存在,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统计造假时有发生。

以作风建设为例,新时代以来,党中央持之以恒纠“四风”树新风,取得显著成效,同时从近年来监督执纪情况看,顶风违纪现象仍时有发生,隐形变异行为潜滋暗长。针对这一现象,《条例》在廉洁纪律方面,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针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条例》在工作纪律方面增写对“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同时,为推动解决“新官不理旧账”问题,增写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处分规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条例》坚持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使管党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严密有效,切实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

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以严明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条例》颁布后,广大党员必须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深入领会《条例》的重要内容和着力方向,强化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凝聚干事创业的精气神。

《条例》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强化了纪法衔接,是党组织执行和维护纪律的基本标尺。例如,为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形成纪法合力,《条例》在总则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同时,明确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违法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明确规定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党员领导干部要在服务党和国家大局中学习领会《条例》,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加强党纪教育、增强遵规守纪自觉,还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做到严格执纪、精准执纪。

“各级党组织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该负责人说,同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升全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2024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版解读五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聚焦执纪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靶向施治,尤其是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问题,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接受聘用问题等,进一步充实了违纪情形,细化了处分规定,为解决执纪实践问题提供了标尺、指明了方向,有利于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重视、警醒、知止。

一是《条例》进一步完善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规定。《条例》第四章结合执纪实践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了完善,例如,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进一步明确了党员违法达到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程度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具体情形。党章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但执纪实践中发现,个别党员道德失守、庸俗放纵,发生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与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离。2015年和2018年《条例》虽未对党员有嫖娼行为的党纪处分作出具体规定,但执纪实践中对党员有嫖娼行为的依据纪法衔接条款的原则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新修订的《条例》完善纪法衔接条款,对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明确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为执纪实践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依据,有利于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党员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党员干部。

二是《条例》进一步完善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对该党员领导干部的处理处分规定。《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将2018年《条例》第九十七条中“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表述,修改为“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实现了与党内相关法规的有机衔接。从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相关典型案件来看,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背后的权钱交易、利益交换等操作手法不断翻新,呈现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相互交织、表现形式多样化的特点。2022年印发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分别提出了禁业要求。实践中,我们连续5年组织开展集团领导人员(含关键岗位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申报排查,将亲属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亲属以独资、合资、入股、承包、租赁等形式所办的企业或组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允许的情形除外),亲属委托他人代持、匿名投资或者挂靠其他单位的企业等6种情形列入申报事项范围,对申报事项全覆盖核实,对有关业务合规性和必要性进行核查研判,在此基础上印发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禁止集团各单位与领导人员亲属所办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从源头上防止以权谋私、利益输送问题发生。执纪实践中,我们严肃查处了个别管理人员通过亲友挂名等“影子股东”方式违规输送利益,以及利用职权违规与配偶所办或持有股份的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等“靠企吃企”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完善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是对从严管党治党经验的总结吸收,充分体现了制度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有利于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有利于让反复发作的老问题逐渐减少、新出现的问题难以蔓延,为坚决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提供纪律保障。

三是《条例》进一步完善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接受聘用行为的处分规定。一直以来,党内法规对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后接受聘用任职行为有着严格要求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仍有个别党员领导干部退而不休,“发挥余热”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利用自己在职时积累的人脉优势或影响力,为任职企业谋取利益,自己也获得相应“好处”。《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聘用或者个人从事营利活动的情形,新增两处“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表述,进一步明确了离职或者退(离)休后禁止从业范围,为依规依纪查处该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这一修改有利于防止党员在临近退休时搞“逃逸式离职”、退(离)休后搞“期权式腐败”等问题,进一步增强离职或者退(离)休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永葆“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的政治本色。

学习贯彻《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结合中航集团实际,应突出抓好三个方面。一是加大《条例》宣传阐释力度,推动集团广大党员时刻绷紧遵规守纪之弦。在抓好集中性纪律教育时,特别针对“八小时外”违法犯罪问题,结合酒驾醉驾、涉黄涉赌涉毒等典型案例,把相关纪法衔接条款和处分后果讲清讲透,强化以案释纪、以案示警、以案为鉴。二是紧盯“关键少数”严明纪律规矩。强化对各级“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督促党员领导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背后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三是加强关键节点的纪律提醒。比如在退休或者离职前的谈话中,结合《条例》相关条款,及时提醒退休或者离职后违规从业、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督促党员干部退休或者离职后也要严守廉洁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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