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公安机关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篇一
一、滥伐林木:《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责令补种5倍的树木,并处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5倍树木,并处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二、盗伐林木:《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三、非法经营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收购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非法运输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六、非法占用改变林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七、非法取土石:违反了《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依据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八、非法收购野生动物: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九、森林火灾:违反了《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用火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用火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篇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主席令第41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主席令第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主席令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主席令第55号)·拘留所条例(国务院令第6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国务院令第603号)
·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07-07 2011-04-25 2011-02-28 2009-12-03 2008-10-30 2007-12-29 2007-12-29 2007-05-11 2006-10-01 2006-04-01 2005-08-01 2003-10-01 2003-08-01 2003-06-01 1999-04-01 1998-04-01 1996-10-01 1996-07-05 1995-02-28 1992-07-01 1985-11-01 1980-09-10 1979-07-01
2013-07-23 2012-12-28 2012-10-30 2012-07-01 2012-03-19 2012-03-02 2011-10-29 2011-09-08 2011-06-20 2011-03-19 2011-03-19 2011-03-12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印发《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自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主席令第51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五)(主席令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20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令第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国务院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最高法 最高检 司法部 公安部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1-01-28 2010-09-20 2010-09-15 2010-05-19 2010-05-07 2010-05-04 2010-04-02 2009-09-23
2006-11-01 2006-06-29 2006-04-01 2006-03-01 2006-01-21 2005-08-01 2005-08-01 2005-02-08 2004-04-01 2000-09-20 1999-05-01 1997-06-20 1996-06-01 1996-01-01 1994-07-15 1994-02-18 1991-09-01 1990-03-17 1984-01-06
2011-08-23 2011-05-04 2011-04-26 2011-02-17 2011-02-17 2011-01-1
2·卫生部、公安部印发《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全文 ·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制度规定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二)·关于对中小学校车开展集中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教电[2006]30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公通字[2005]7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36号)·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 ·公安部五条禁令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令第56号)·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评级准则
·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暂行规定(公政治[2000]138号)·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55号)·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公发[1996]18号)·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公安部令第17号)
公安部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126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2009-04-20 2008-12-08 2008-07-28 2007-06-22 2007-01-10 2006-11-24 2006-05-10 2006-01-01 2006-01-01 2005-12-01 2005-10-26 2005-03-18 2004-10-01 2004-01-01
2003-04-30 2003-02-01 2002-04-01 2002-03-01 2001-10-01 2000-11-07 2000-10-08 2000-04-03 2000-03-04 1997-03-01 1996-11-19 1995-01-01
2012-12-26 2012-12-25 2012-12-25 2012-10-08 2012-10-08 2012-10-08 2012-09-12 2012-09-12 2012-09-1
2·《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7号)·《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公安部令第116号)·《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公安部令第115号)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废止令(公安部令第114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113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10号)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
·《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废止(公安部令第101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100号)
·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99号)
·公安部、民航总局联合发布《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99号)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7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98 号)·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96号)·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94号)·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公安部令第17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2号)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9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
·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89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81号)·暂住证申领办法(公安部令第25号)·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3号)
2011-09-28 2011-04-13 2011-01-31 2010-11-30 2010-11-30 2010-02-22 2009-12-17 2009-10-15 2009-05-26 2009-05-04 2009-05-04
2008-12-25 2008-08-27 2008-07-01 2008-06-03 2008-06-03 2008-04-14 2008-03-25 2008-03-25 2008-03-17 2008-03-11 2008-03-11 2008-02-29 2008-02-11 2007-10-15 2007-09-01 2007-08-11 2007-06-05 2007-06-01 2006-12-01 2006-12-01 2006-11-29 2006-08-24 2006-08-01 2006-06-01 2006-02-26 2006-02-26 2006-02-26
·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3号)·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公安部令第5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8号)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2006-02-26 2006-02-26 2006-02-24 2006-02-24 2006-02-01 2005-12-01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4号)·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3号)·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80号)·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79号)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8号)·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公安部令第7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4号)·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 2007年4月1日起作废)·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7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8号 已废止)·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公安部令第66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5号)
·废止《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部长令(公安部令第64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63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部令第62号)·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部令第60号)·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9号)·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令第53号)·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0号)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9号)·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8号)·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2号已废止)·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公安部令第45号)·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
2005-12-01 2005-12-01 2005-12-01 2005-12-01 2005-09-01 2005-08-18 2005-04-01 2005-04-01 2004-09-03 2004-09-01 2004-08-15 2004-07-01 2004-04-01 2004-04-01 2003-08-01 2003-08-01 2003-07-01 2002-11-01 2002-05-31 2002-01-01 2001-12-01 2001-11-26 2001-10-10 2001-06-06 2001-02-16 2000-04-01 2000-03-30
2000-03-26 2000-03-20 2000-02-28 2000-02-01 1999-12-01 1999-0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40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46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4号)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31号)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公安部令第29号)·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6号)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公安部令第21号)·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0号)·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11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港口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号)
1999-08-20 1999-08-15 1999-06-02 1999-06-02 1999-03-15 1999-03-02 1999-02-10 1998-04-20 1998-01-14 1997-12-30 1997-07-11 1997-06-12 1996-09-01 1996-06-03 1996-06-01 1995-05-15 1995-05-01 1994-12-01 1992-09-14 1990-04-10 1989-03-04
公安机关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篇三
公司并购重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汇总
(截止2017年2月8日)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08年8月3日实施,国务院令第529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12月8日)
3、《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2010年8月28日实施,国发[2010]27号)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2014年3月7日实施,国发[2014]14号)
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部门规章 1.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8月4日实施,证监会令第54号)
1.2《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7月23日实施,证监会令第102号)
1.3《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7月23日实施,证监会令第103号)
1.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3日修订,证监会令第108号)
1.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9月8日修订,证监会令第127号)
2、部门规范性文件
2.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2009年5月19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09]11号)
2.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1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2011年1月10日,证监会公告[2011]1号)
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2011年1月17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11]3号)
2.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8号》(2011年1月17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11]2号)
2.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2013年11月30日实施,证监发[2013]61号)2.6《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2013年12月27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
2.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2014年5月28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14]25号)
2.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2014年5月28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14]26号)
2.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2014年5月28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14]24号)
2.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4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7月23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14]34号)
2.1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规程》(证监会发布,2016年3月25日实施)
2.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8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16年9月8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16]18号)
2.1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2016修订)(2016年9月9日发,》证监会公告[2016]16号)
2.1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修订)》(2016年9月9日发,证监会公告[2016]17号)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15年修订)》(2015年2月10日实施,银监发[2015]5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12月1日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6月24日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三)最高人民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2014年6月3日实施,法发[2014]7号)
(四)多部门联发
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2014年10月24日实施)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14年12月25日实施,财税[2014]109号)
四、行业规定
1、《上市公司收购母公司无形资产信息披露问题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2000年12月7日实施)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的通知》(股转系统发,2016年3月15日实施)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二)>的通知》(股转系统发,2016年6月16日实施)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的公告》(2014年7月25日实施,股转系统公告[2014]71号)
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的公告(2014年7月25日实施,股转系统公告[2014]72号)
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4年7月25日实施,股转系统公告[2014]70号)
7、《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的通知(2015修订)》(2015年7月22日实施,中评协[2015]67号)
8、
公安机关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篇四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
和清理工作的自查报告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和清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08号)要求,我县对2010年以来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情况和2010年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清理工作情况
(一)201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2010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90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银政办发„2010‟72号)的要求,永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2001年至2009年以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直属机构3次征求意见,县法制办对93件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清理建议:其中对37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了废止;对4件依据缺失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订;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正在执行的52件规范性文件提出继续保留。清理建议经永宁县人民政府2010年11月21日第十六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 请银川市法制办预审后,以永政发„2010‟224号,对36件规范性文件做出了废止决定,以永政发„2010‟225号,对4件规范性文件做出了修订决定,其中1件已修订完成并公布,3件正在讨论修订中,以永政发„2010‟226号,对41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布,以永政发„2010‟227号、永政发„2010‟228号、永政发„2010‟229号,对三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清理结果均在永宁县政府公众网上公布。
(二)2010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情况
我县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认真抓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修改等各个环节。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通知‣(宁府法„2009‟39号)文件要求,于2009年12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09‟148号),对我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备案程序、监督程序和送审、备案样式作了详细规定,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专人负责,逐级落实的工作责任体系。2010年,对•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强化乡镇执法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党办发„2010‟53号)、•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0‟87号)、•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0‟116号)、•永宁县行政执法委托书‣、•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强化乡镇执法权试点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10‟122号)这五个规范性文件从制定权限、程序、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和审查,严格做到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并向银川市政府报送备案。
(三)201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情况
截止目前,对•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2011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这三个规范性文件从制定权限、程序、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和审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永政发„2011‟23号、永政发„2011‟29号、永政发„2011‟30号对外公布,并在规定时间内给银川市政府报送备案。另外,由县卫生局负责起草的•永宁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和县财政局负责起草的•永宁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正在审查中。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在制定程序方面,不严格、不规范。有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前,不经过政府法制办审核就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个别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影响重大的规范 性文件不公开听取意见。
2、在备案方面,个别部门存在有件不备、备案不及时、不规范现象。
3、因工作人员不足、工作经费短缺,在监督检查方面,存在力度不够的问题。
三、今后工作打算
1、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的学习、宣传培训力度,为全面提升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制化水平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2、完善程序制度。我县已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方面的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这主要是程序意识淡漠,因此,要进一步加强程序制度建设,解决程序的缺位,为法治政府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3、完善责任制度。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认真梳理、分析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中的责任规定,结合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实际,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有件不备、报备不及时、不规范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进一步提高备案率。
4、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障。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公安机关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篇五
豆坝九年制学校规范性文件
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使本校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校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全学区围内进行行政管理、规范教学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康县豆坝乡九年一贯制学校文件”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通知”、“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第五条 本校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起草调整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
(三)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六条 下列事项,本办可制定规范性文件:1
(一)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的;
(二)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的;
(三)调整本办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办公室拟定项目建议书后提交主任批准。
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区的实际情况。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主任审批通过后,上报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本办进一步说明情况的,本办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经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由主任签署,经统一登记、编号发布施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