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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章程(汇总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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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章程(汇总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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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章程篇一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权属,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员两个积极性,巩固壮大集体经济,实现共同富裕目标,促进社区“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成立xxxx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本社受村党支部领导,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本社所属的集体财产、土地、山林等经营性、资源性、非经营性资产,均为本社全体成员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肢解。

第五条本社所在地:xx市吴中区xxx(xxx中山西路29号)。

第二章社员与股权。

第六条社员。截止于20xx年6月30日(以下简称截止日)。户籍在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及正常婚入3年以上的村民,历年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变更户籍后户口不在本村,但尚未安置就业的18周岁以上的人员,承认本章程,取得基本股股权的,以及取得分配股股权的现职村干部,均为本社社员。

截止日后增加的本村户籍人员,不再分配股权;截止日后随年龄增长的人员不再另增股权。

第七条股权。本社设集体股和个人分配股,其所有股权均归本社集体,个人取得的股权只享有分配权。股权不得继承、转让,不得买卖、抵押,不得退股提现。

第八条股权设置。

(一)股权设置比例:

1、集体股:占总股本的8%,持股者为本社。

2、个人分配股:占总股本的92%,并按户发给股权证书。

(二)个人分配股设定:

1、基本股。截止日户口在本村(除买入户口、历年照顾迁入、土地工配偶、婚配未满3年、有退休养老金的人员外)和六组由村统一农转非的年满18周岁以上人员,每人得1股。

2、现职村干部分配股。按镇党委、政府批复设立。

3、享受股。

(1)户口在本村和六组由村统一农转非的人员中,年满10周岁,但不足18周岁的人员每人得0.5股;10周岁以下人员,每人得0.3股。

(2)通过买户口,入户本村,按买入户口时年满18周岁以上的人员每人得0.5股。

(3)土地工配偶,指本人由村统一以土地工安排户口迁出就业,但婚后配偶户口要求迁入本村的,每人得0.5股;其子女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每人得0.5股;10周岁以下的每人得0.3股。

(4)历年照顾迁入户口,本人得0.5股;其子女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每人得0.5股;10周岁以下每人得0.3股。

(5)知青家属及子女,指知青响应国家号召来村后婚配,知青本人由国家安排就业,家属子女户口随迁出村,但截止日未安置就业的,家属每人得0.6股;年满10周岁,不足18周岁子女每人得0.3股:10周岁以下子女每人得0.18股。

(6)下放老职工家属及子女,指按国家政策,国有企业职工下放到村,其家属、子女户口按政策已迁出本村,但截止日国家未安置就业,家属每人得0.6股;年满10周岁,不足18周岁子女每人得0.3股;10周岁以下子女每人得0.18股。

(7)本人要求农转非,占用村农转非指标,户口迁出后,截止日工作未安置的,年满18周岁以上人员每人得0.6股;年满10周岁,不足18周岁的每人得0.3股;10周岁以下的每人得0.18股。

(8)正常婚入人员未满3年的每人得0.5股。

(三)未经董事会决定,不得任意增减股数或资本金。

(四)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股红分配:

1、被劳改、劳教的人员,在劳改、劳教期内的。

2、违反国家法律、地方法规、计划生育的。

3、股份分配权证转让、买卖、抵押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股权:

1、迁出户口的大中专学生学期毕业的。

2、义务兵役期满在外供职的。

3、上年度死亡的。

(六)凡下列情况之一者,仍享有股红分配:

1、迁出户口的大中专生在校期间的。

2、义务兵役期间的。

(七)户口在本村,但按现行规定未取得个人股股权,今后年度退保金低于本社社员个人分红的,经由董事会批准可适当补助。

第三章股份与管理。

第九条股份。本社总股份由集体股、个人分配股两部分构成。总股本以截止于5月31日,经苏州市永信会计师事务所评估的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净值为基准。

净资产总值为4295.44万元;总股份513.8股。每股为8.36万元。其中:

1、集体股:42股,计351.19万元。

2、个人分配股总数为471.8股,计3944.25万元。

第十条原村经济合作社所有的农业用地、山林、河塘等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文化卫生等福利设施以及无形资产暂不折股,这些资产由本社统一管理或发包、发租。今后国家征用土地,除地面青苗费归经营者外,其他补偿一律属本社所有。

第十一条本社负责经营和管理上述资产、股权,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社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凡拥有本社股权的人员,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对本社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财务、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二)有承包、租赁、购买集体资产和受聘的优先权;。

(三)享有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和集体福利;。

(四)有权对本社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向上级反映或举报。

第十四条凡拥有本社股权的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二)积极参加社区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三)按规定足额缴纳各类税、费;。

(四)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五章组织与机构。

第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届社员代表共42名,社员代表由村党支部提名,公开征求意见后产生。社员代表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半数以上社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社员代表临时会议。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一)通过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和批准本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和分配方案;。

(四)听取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讨论和通过董事会提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董事会。

董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执行机构。董事会由5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推选。董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聘任、解聘本社所属部门的负责人;。

(三)负责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五)决定本社内部机构的设置;。

(六)制定本社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监事会。

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人员不得由董事、财务负责人兼任。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民主理财小组检查本社财务,并定期公布;。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财务与管理。

第十八条本社执行财政部、农业部颁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会制度(试行),实行民主理财和监督。财务收支情况和资产营运情况,向社员公布,实行社务公开。

本社的财务部门,负责对下属企业实施财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本社所有的财产,必须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提取折旧。

第二十条本社贯彻勤俭办社、民主理财的方针,开支要有预算,严格审批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社员三者关系,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杜绝铺张浪费。

第七章收益与分配。

第二十一条本社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资产发包、出租、转让的增值部分和其他相关的经营性收入。本社的可分配收益,是指当年的各项收入,减各项支出(包括村务支出),减应缴纳的税金。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转让、征用等收入,暂以集体积累的形式扩充发展基金,经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商定,也可提取一定份额参加分配。

(一)股红分配顺序:本社当年可分配收益中,提取60%~70%公积金(发展基金)、公益金,其余的30%~40%按股分红。

(二)粮差补贴。(注:从开始,该社区成员全部按失地农民补偿政策执行,粮差补贴全面取消)。

1、原无田队发给的粮差补贴,按镇规定每人每年发给198元。

2、农户将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流转给本社后,发给粮差补贴每人每年198元。

第二十二条本社的股红分配,严格遵循股权平等,同股同利的原则,每年一次。在每年年终结算后于春节前兑现,凭股权证书领取。股权证书限作领取红利的凭证,不作其他使用。股权证书遗失时要向本社报失,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本社为了发展需要,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适当调整当年提留和分红的比例。

第二十三条本社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不可预料的自然、市场变故而造成减收或亏损,可减发或停发当年红利,但第二年不再补发。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一届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农村合作社章程篇二

第三十四条合作社设立监事__人,对合作社实施监督职能,对理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其职权主要有:

1.列席理事会议;监督理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3.检查合作社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有权要求报告合作社的经营业务活动情况;。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6.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7.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意见建议。

第三十五条监事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发生的费用由合作社承担。

第三十六条监事不得由理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兼任。

农村合作社章程篇三

第十一条对目前暂无资金入股的本村农民,本社保留其每户加入一股基本股的权利。届时可向本社购买,股价按交易时的评估价计算。

第十二条在合作社存续期间出资者一经入股,不得抽资退股,但可按下列条款进行股份变动转让。

1.持股人股份在一年后根据持股人意愿可实行转让、馈赠、抵押和继承,但须经理事会同意。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及中层以上管理者在任职期间,其所持股份不得转让。受让人累计持股不得超过3股。

2.持股人死亡,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继承的,经理事会同意,其持有的股份可由本社收购,本社收购的股份,可以出售给其他股东。

第十三条持股人股份在办理转让时,统一以交易时的评估价计算。

第十四条本社收购股份,出资者新入股份或增减股份的手续在当年年终结算后三十天内办理。

第十五条出资者缴纳股金后,本社对出资者签发统一印制的股权证,采取记名形式,作为股份持有者的资产证明和分红依据。

第十六条为了加强合作社内部股权管理,本社明确由财务部门负责股份管理,负责发放内部记名股权证,建立股东名册和股金档案,对股东及其持股额、红利、收益等情况进行登记,处理股权转移及变动等事项,并定期向股东代表大会公布股本变动和收益情况。

农村合作社章程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本社住所:

第三条本社由、、、、、、等个社员组成,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本社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社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本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努力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组织社员开展生产经营,扩大产业规模,提升产品品质,提高社员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降低风险,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

本社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七条本社的主要任务:

(四)统一组织销售社员的产品;。

(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广告发布和市场开拓;。

(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保险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第八条本社注册资金由社员认购的股金组成。

第九条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出资认购股金的,必须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评估作价出资认购与货币出资认购享受同等权利。

第十条社员认购的股金,本社向社员签发股权证书,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本社注册资金为万元,每股股金元。单个社员(含团体社员)认购的股金不高于股(单个社员的股金不得超过总股金的20%)。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的股金不低于股(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的股金应占本社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

社员之间可以联合认购股金,联合认购股金的社员应推选一名社员,并由其进行注册,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社员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金、出资方式、所占比例(附后):

第十二条社员部分或全部股金,经理事会审核,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在社员之间转让。

第十三条凡从事与本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和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认购股金,经理事会(合作社成立前由发起人)讨论通过,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四条以组织名义入社的社员,其权利和义务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行使。

第十五条社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交售权;。

(三)享有按股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权;。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建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六)有权拒绝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七)有权申请退出本社;。

(八)享有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第十六条社员的义务:

(二)按本社规定认购股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根据社内分工,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六)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七)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七条社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担保字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退社后,其入社股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合作社公共积累不能分配。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社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十九条社员死亡的,其社员资格和股金可由其具有入社条件的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不愿意入社或难以继承的,可按本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二十条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社员人数的分之一。代表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成员;。

(三)决定增减注册资金和股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生产经营方针和投资规划;。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九)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需要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

(二)监事会(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四条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或者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结合的一人多票方式。但单个社员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六条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一个社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代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社员(代表)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社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人(单数)组成,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人。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四)讨论决定入社、退社、除名和继承;。

(五)讨论决定对社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

(六)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

(七)聘用或解雇本社职员;。

(八)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九)履行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农村合作社章程篇五

第二十六条本社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股东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3.选举和更换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

4.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会组成人员;。

5.审议批准理事会或合作社法人代表的报告;。

6.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7.审议批准合作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8.审议批准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9.对合作社增加、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决定重大财产处理,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10.对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代表大会的召开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15日前负责将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代表大会分为定期和临时两种。定期的股东代表大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举行。

如遇下列情况,应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1.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2.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认为必要时;。

3.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股东代表大会的表决方式。

股东代表大会的表决采用一股一票的方式。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农村合作社章程篇六

大家好!

我是***,现年**岁,中共党员,经济管理本科毕业,自**年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奋斗在金融行业的工作岗位上。

今天能够参加联社中层领导的竞聘,我感到非常的高兴。感谢领导给我这样一个展示自我、公平竞争的机会。我一定会以自己对信合事业的无限忠诚和热爱,抓住机遇、面对挑战,为信用社事业的发展贡献出自己最大的力量。

我此次参加竞聘的目的就是想通过自己的努力,证明自己的能力。我认为做为一个前台的柜员,首先要严格要求自己“立身、立德、立言”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要有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第二要牢固掌握自己所从事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俗话说:“打铁先要自己硬,磨刀不误砍柴功。”只有自己精通业务,工作才能得心应手,运用自如,才能在工作中起到率先垂范,模范带头的作用。虽然我过去一直从事安全保卫工作,但从来没有放松过自己对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对金融事业的热爱和追求。每天我都对信用合作社的业务进行着密切的关注和了解。我认为要做好一个基层的信用社柜员,重点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不断开拓、提升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水平。

一、发挥联社整体优势,努力拓展存款市场。

应根据***市总体城市规划对城城乡经济的带动和影响,利用***经济一体化、米东新区建设以及农村税费改革,撤村建居工程和城乡热点投资这一市场变化情况,积极的开展市场调查,明确哪些是我们的长期、优质存款客户,哪些是我们的短期、一般存款客户,哪些是我们的潜在待挖掘存款客户,确定以稳定城乡农牧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主,大力发展和培育城市潜在中小户的对公存款和个人储蓄的工作思路,积极的拓展存款市场。

二、以客户为中心,树立营销理念,开展调查研究,找准市场效益增长点。

为适应市场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必须建立起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综合效益为目标的市场营销体系。实行客户经理部营销制度,制定有效的吸存揽蓄机制,培养吸存能手,要不断的激励和帮助客户经理,给以宽松有力的政策,使他们成为信用社存款增长的亮点,在信用社经营过程中独当一面。

三、采取有力措施,做好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提高资产质量。

认真贯彻联社“降低不良贷款”的'总体部署,一是把清收转化不良贷款工作做为事关信用社生存和发展的大事来抓。实行“区别对待、灵活清收、一户一策、重点突破”,坚决遏制不良贷款上升的势头。二是加强监控,实行到期贷款风险提示制度。严格控制各类不良贷款率,在管理上实行周碰头、旬算账、月督促,明确工作重点和进度要求。三是重视贷后管理。对贷款企业的发展趋势、高层领导变动情况、法人治理结构、行业走势等影响因素进行认真的跟踪分析,对可能形成风险的一抓到底。四是将奖惩机制引入资产风险管理工作中。五是加强授信管理,完善各类信贷管理档案,使信贷的基础工作得到加强。

四、大力拓展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是银行在传统业务已发展到一定水平后的必然选择,是现代化商业银行的重要收入来源,随着存、贷利差的逐步缩小,中间业务发展的重要性正日益凸显,信用社中间业务的拓展几乎空白,在今后的的工作中要侧重培育中间业务市场,积极发掘中间业务的客户资源,密切关注并满足客户的中间业务需求。抓住有利时机,加强信用卡的营销,并注重加强代理保险、代缴水电费、代发工资、电话银行等重点业务的营销与推进。

五、一要抓管理二要抓发展。

信用社50余年的历史告诉我们,在信用社的经营管理中要同时有过硬的“两只手”积极的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是抓管理,先从班子做起,重点落实制度,提高员工综合素质。二是抓发展,要转变两个观念,即:客户的观念和服务的观念,把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落到实处,把“客户满意”定为我们服务的宗旨。

我今天站在这高高的竞聘台上,并不是因为我已经具备了丰富的知识和管理的经验。坦诚的讲,我各方面的知识还很欠缺,管理的经验还需要不断完善,但是我有一颗坦诚的心,我会坦诚待人,以诚取信。通过“诚信”树立农村信用社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通过“学习”不断的探索信用社发展的新思路。通过树立“责任”意识,明确我们为之奋斗的目标。

总之,我认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当前,政策宽松机遇难得。第一有国家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前所未有的支持。第二***市周边的城乡结合部发展迅速,日新月异,城市的快速扩张和撤村建居工程的不断深入,使我们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第三,有联社领导英明的决策和大力支持,为我们基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最后有我们农村信用合作社基层员工的大力支持和我本人不懈的努力与进取。有这么多有利因素和合力,我坚信,只要秉承开拓、创新、不断进取的思想,我们农村信用合作社一定会迎来灿烂辉煌的明天!

农村合作社章程篇七

第二十三条凡持有本社股份,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为本社股东。

第二十四条股东的权利:

1.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按章程规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依照章程规定获取股利、转让股份;。

4.本社终止或破产清算后,依法取得剩余财产的份额;。

第二十五条股东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2.按规定自愿缴纳认购的股金,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维护本社利益和形象,积极为合作社的发展尽职,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于合作社利益的`活动。

农村合作社章程篇八

第十七条为了节省管理费用,理事会、监事等所有管理人员均实行兼职制,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可给予适当补贴。本社综合管理费率控制在合作社总收入的一定比例以内。具体比例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本社财务部门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于股东代表大会召开日的前20天备置于某固定场所或通过财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供全体股东查阅。同时,财务会计报表要上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本社的税后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1.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弥补亏损。

2.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

3.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提取分红基金,按股分红。

第二十条本社分配在会计年度结束二个月内进行。为了保护股东利益,决定自本社成立起三年内实行保底分红,年保底分红率初定10%。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缩短或延长保底分红期,可调高或调低保底分红率。

第二十一条本社按国家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缴纳必要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二条本社在发生经营性亏损而无法弥补时,其亏损额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承担。

农村合作社章程篇九

第一条为增加广大农民(股东)的财产性收入,规范股东行为,促进本社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某某村置业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

第三条本社是以本村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以现金入股,平均或基本平均持股,通过投资开发、建房出租、物业管理等取得收入,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民主管理,按股分红,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社地址:某某县某某村。

第六条本社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本社经营范围:农业开发,度假旅游,房地产业,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绿化工程,农贸市场等。

第八条本社报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接受县农村合作经济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农村合作社章程篇十

培养从事信用社前台工作的业务能力。了解并熟悉储蓄前台人员的的日常业务和工作流程,学会进行工作。

理论联系实际,学会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去参与到具体的前台工作中。

培养艰苦创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形成热爱专业、热爱劳动的良好品德。

预演和准备就业。找出自身状况与社会实际需要的差距,并在以后的学习期间及时补充相关知识,为求职与正式工作做好充分的知识、能力准备。

2实习时间。

我于2月1号到3月1号在山东省xx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进行了为期4周实习。

3实习单位。

3.1单位地址与规模。

山东省xx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位于沂水镇南环路,法人高传发,xx农村信用社拥有258名信合员工,辖12个信用社、1个营业部、73名客户经理,345个协贷站。

3.2实习单位主要业务。

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代理其他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办保险业务;买卖政府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农村合作社章程篇十一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有关实施细则,由理事会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凡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相一致之处,由理事会负责提出修正意见,提请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股东或监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生效,解释权归理事会。

股东代表签字(盖章):

农村合作社章程篇十二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风险共担。成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地位平等。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青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个人和组织,从事与本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承担规定的出资额,经理事会审核通过,成为本社的成员。

第八条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本社公积金分配和可分配盈余返还;

(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

第九条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本社规定的份额出资;

(三)维护本社成员共同利益,保护本社共有财产;

(五)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

第十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是:决策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要求退社的,个人成员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十二条成员死亡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法定继承人、监护人必须在3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继承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前款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终止成员资格。

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自理事会讨论通过次日起终止其成员资格。

第十四条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享有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社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十六条本社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七条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增减成员和成员出资额;

(四)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审议批准年度财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五)决定本社财产处置、对外投资、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六)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

(七)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第二十条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代理,一名代理人最多只能代表两名成员,代理人履行委托人成员权利。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成员出资额标准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每5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除决策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实体、对外担保和合并、分立、解散以外的成员大会职权。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3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人。成员在50人以内的,设3名理事,50人以上的设5名理事。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由理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和人事任免;

(五)讨论决定工作人员工资、奖励和处分等事项;

(六)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本社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社生产经营活动;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组织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组织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是本组织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执行监事一人。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执行监事由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和盈余分配等情况;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监督成员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量(额)记录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八)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执行监事召集,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本社的内部机构由物资供应部、市场营销部、技术服务部和综合部构成,其职责和人员聘用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社成员出资额实行份额制,每份出资额为5000元。每个成员基本出资额为一份,超出基本出资额的部分享有附加表决权。

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增加或减少成员出资额时,由理事会提出方案,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成员出资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等,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转换为出资份额。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四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分类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五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按接受时的现值入帐。形成财产的,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捐赠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六条本社每年从当年盈余中提取20—30%的公积金(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决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后的余额,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帐户。

第三十七条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当年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剩余部分按成员帐户中记载的资本份额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理事会在每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大会提交经监事会审核的财务报告,并按期向青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会人员。

第四十条监事会负责本社财务的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并自觉接受青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审计监督,也可以委托审计部门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本社作出合并决议后,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二条本社作出分立决议后,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作相应的分割。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本社有下列原因之一解散:

(一)成员人数减少到5人以下;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在作出解散决议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负责制定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七条本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本社解散、破产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成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并报青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备案。

第五十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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