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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厂区道路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道路交通规则(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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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厂区道路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道路交通规则(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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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道路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道路交通规则篇一

为了加强本公司内部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各类车辆安全行驶及每名员工的交通安全,保障生产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作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

1.经公安交警部门检验、登记注册、核发行驶证的机动车辆可在社会道路行驶。

2.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检验、登记注册、核发行驶证的机动车辆仅限在公司内部道路行驶,不得驶出厂外。

3.无公安交警部门或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核发车辆行驶证的车辆不得行驶。

4.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保持良好,制动器、转向机构、喇叭、雨刮器、转向灯、刹车灯等安全装置齐全有效,车容整洁。

二、机动车辆驾驶员

1.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2.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国家技监部门安全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证)》。持有国家技监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操作证》的司机不得驾车驶出公司。

3.因工作需要,公司配备摩托车的驾驶员,可由公司组织,经当地公安交警进行桩考合格认可,公司核发内部车辆驾驶证。

4.机动车辆驾驶员有效证件应随身携带,接受安全管理人员检查。5.机动车辆驾驶员应驾驶指定的车辆。未经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驾驶他人保管的车辆,防止由于车况不熟悉而发生事故。

6.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公司场内行驶时,同时遵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做到: 6.1不准驾驶安全设施不齐或失灵的车辆; 6.2不准驾驶装载不符合要求的车辆; 6.3严禁酒后驾驶; 6.4严禁其它违章驾驶行为。

三、车辆行驶

1.机动车辆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人数; 1.2不准人货混载。

1.3电瓶升降车在行驶时,升降平台上不准乘人。1.4其他工程车辆除驾驶室外不得载人。2.机动车载物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

2.2装载物品均衡平稳,捆扎牢固,重量分布均匀。行驶前,司机应在确认装载情况后方可启动车辆;

2.3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应有防护措施;

2.4装载不可解体的超宽、超高、超长物体时,须有专人在车辆前、二侧指挥,避免碰撞,超长超宽物件在两侧或尾部挂示意标志; 2.5装运炽热物品,必须有防止炽热物品抛撒措施。3.厂内道路车辆限速规定:

3.1货车在直道和视线、路况良好的情况下限速30公里/时;转弯处限速10公里/时;进出厂门、通过交叉路口和在码头区域内行驶限速为5公里/时;进出车间或在车间(库房)内限速为3公里/时;铲车最高时速为10公里/时。3.2二轮摩托车在公司内行驶限速为30公里/时;三轮摩托车限速20公/时里。

3.3小客车、公司大客车限速40公里/时。

4.接近铁路平交道口,应减速了望,服从道口管理人员指挥,确保安全通行。

四、机动车拖带损坏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1.被拖带的车辆,由正式驾驶员操纵; 2.小型车不准拖带大型车;

3.拖带车辆时不得倒行,每车只准拖带一车;拖带制动失灵的车辆必须用硬牵引。

五、工程车 1.铲车

1.1铲车行驶时,铲齿应离地面30cm,铲件提升高度不得超过车高的2/3,铲齿上不得站立人员;铲齿提升后,下方不得有人员通过或停留。停车时,铲齿应平放在地上。

1.2铲车铲运庞大货物,无法降低高度并影响司机视线时,司机开倒车应缓慢行驶。2.吊车

2.1吊车作业时,禁止人员进入吊车旋转危险区域内,必要时应有专人监护。作业时遵守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2吊车行驶必须收回吊杆,固定好吊钩才可行驶。3.装载车、挖机

3.1装卸车在车厢起升前注意空中有无障碍物,禁止边走边降落车厢。料场收货员在车厢未下落到位,不给予开具货物签收单。3.2挖机在道路上短距离行驶时应有保护路面的措施,长距离移动可加载在其它车辆上运输,加载在其它车辆上运输时,应装载牢固。4.车辆装卸货物时驾驶员应下车配合,否则不予装卸。

六、交通班车

1.交通班车须规定路线行驶,按规定站点停靠上、下客。

2.乘车人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行车时不要与驾驶员谈话。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

3.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上车。4.车辆不允许超载。

七、道路

1.厂区道路应设置各种安全警示标志,在主要道路上应有交通标线。2.任何单位未经公司批准,不准占用厂内道路作业。

3.因工作需要开挖道路,施工单位必须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与道路设施管理部门原料厂制定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挖掘道路影响交通的作业场所,由施工单位设置标志和安全防范措施,夜间有警示灯。收工后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恢复交通。

4.开挖道路时需与总调、水、电、光缆等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必要时由总调通知相关部门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

5.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不准有妨碍安全视觉的物品堆放。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移动指挥交通标志和设施。7.各种车辆应在指定位置停放,不得随意乱停。

8.保卫部门应维持公司大门区域的交通秩序,特别是对上下班高峰期间的管理,确保行人、车辆有序通行。

八、铁路

1.机车作业前,司机必须对机车行走部、机械部、安全装置系统等部位认真检查,确保部件作用良好,符合要求。

2.液体金属罐车、熔渣罐车的罐体应保持正位。连接和调运液体金属罐车、熔渣罐车时,禁止冲撞和猛力拖动。

渣罐车进入作业场所时,调车人员应对好车位,做好止轮措施后,方准机车摘钩。

3.装运热锭、液体金属和熔渣等灼热物质的车辆,严禁在煤气、氧气管道下方停车。

4.有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有手动或半自动栏杆或警戒拉绳。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必须设置小心火车警标、呜笛标。加强对道口防护设施的维修。

5.铁路调度应随时了解现场情况,车辆在行驶中不得上下车、不得进行挂车脱钩动作。

九、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1.公司配发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须经企管部登记编号,实行定人定车,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使用范围仅限在公司内部厂区道路行驶。2.驾驶和乘座摩托车者必须戴好头盔,后面人员应骑跨乘座,不得侧身乘座。3.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保持车况良好。4.三轮摩托车后车厢严禁坐人。

十、员工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1.员工私有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得驶入公司,只能到指定的车库存放。2.驾驶摩托车者应持有效机动车辆驾驶证和行驶证,严禁无证驾驶车辆。3.如未办理相关证件的须尽快办理,户口不在靖江市的可以回户口所在地办理。

4.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辆上下班者必须佩戴头盔,企管部保卫人员和安环部不定期组织检查,发现未佩戴安全头盔者考核20元/次。

5.安环部每月组织对全厂摩托车查核“双证”一次,发现缺证者第一次考核100元,第二次责令其办理好相关证件后方可上岗。

6.在交通事故中未持证驾驶的、负主责以上的及违反法律规定的引起后果一切自负,公司将不承担一切责任。

7.员工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存放在车库,应按指定停放地点有序停放、上锁,服从车库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一、管理部门及职责

1.原料厂为公司厂内道路(铁路)设施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安全设施的安装、维修、管理及外来施工单位车辆的车况检查及安全协议的签订、落实; 2.企管部(保卫科)为公司厂内道路秩序管理部门,负责车辆行驶及人员行走的安全管理;负责车辆(含外来机动车辆)停放的管理;负责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理;重大交通事故及时上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3.安环部为公司厂内道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组织人员安全培训;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要求落实整改;协助有关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4.企管部、原料厂、安环部应根据各自职责职权范围,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公司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违反者进行安全教育,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条例》进行处罚。

厂区道路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道路交通规则篇二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范围

为了加强公司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畅通,规范职工遵章守纪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规范了公司各单位厂内道路上通行的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辆包括:各种汽车、吊车、摩托车、叉车、电瓶车、装载机、轮式或链条式专用机械等。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架子车等。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对《安全生产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2 职责

2.1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和有关交通业务工作。

2.2 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行车安全的法规、条例、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对企业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实施行车安全的监督检查。

2.3 凡在厂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人员、骑车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其他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自觉服从和遵守本规定。3 管理内容 3.1 证照管理

3.1.1 机动车准驾证申领程序

3.1.1.1 交验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

3.1.1.2 车辆单位签署意见,注明是专职驾驶员或是有车单位管理人员,专职驾驶员需注明所驾驶车辆,号牌、类型。

3.1.1.3 机动车辆准驾证规定的准驾车型应与机动车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相一致。3.2 驾驶员管理

3.2.1 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技术素质、身体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交通标志、标线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3.2.2 驾驶员应自觉参加各级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活动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增强安全意识。长期在外执行任务的驾驶员,出发前由本单位组织安全学习,有条件的,在执行任务所在地组织安全学习。

3.2.3 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准驾证、行车路单及交通管理相关的证件和手续等。

3.2.4 驾驶员要坚持车辆的“三检”制度,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辆处于完好状态;服从调度安排,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如实汇报出车情况。3.2.5 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驾车: 3.2.5.1 饮酒或服用影响驾驶能力的药物后。3.2.5.2 车证不符。3.2.5.3 疾病或疲劳过度。

3.2.5.4 打移动电话或由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3.2.5.5 车辆机件失灵,转向、制动、灯光、喇叭等主要机件有故障和其他有碍安全行驶的。

3.2.5.6 装载不符合安全要求和装载规定的。3.2.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3.2.6.1 有医院证明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

3.2.6.2 装载的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严重影响安全行车。3.2.6.3 装载化学危险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不全。3.2.6.4 车辆存在严重故障,影响安全行车。3.2.6.5 行车路线和地点与路单不符。

3.2.7 凡无准驾证的人员。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按无证驾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发生 事故责任自负,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3.2.8 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私自教练他人学习驾驶。如有违反,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由此而发生事故的,全部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本人承担。3.2.9 违反公司规定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切损失后果和责任自负。3.3 机动车辆管理

3.3.1 机动车辆的行驶、停放应遵守国家、省、市和公司有关规定,不得在厂区、职工生活区违章行驶、停放和持续鸣号。

3.3.2 在复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有严密的安全措施。遇有险情和简易难行的险路时,乘员应下车步行,机动车应降低车速,同时派人协助驾驶员加强嘹望,严禁冒险强行通过。

3.3.3 施工车辆进厂车辆需携带施工合同,检维修施工安全合同,在公司车辆管理办理施工临时进厂证方可进厂。

3.3.4 施工临时进场车辆必须遵守公司入厂须知规定。

3.3.5 机动车辆装载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3.3.5.1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储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泄漏。3.3.5.2 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管理人员应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知识,了解所运载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属性、包装、标识、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经省级道路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后凭《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驾驶人员应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并持有效危险品运输许可证;押运员要持有效押运证。车辆经有关部门检验,取得有效准运证,方可运输。

3.3.5.3 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给车辆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气防器材。3.3.5.4 严禁在拉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上及车辆周围吸烟。

3.3.5.5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均应根据有关规定悬挂国家统一标准的标志灯、牌。3.3.5.6 夏季高温季节装运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应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3.4 运输规定:

3.4.1 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故障必须排除后,才能投入运行。3.4.2 携带的运输危险货物有关的证件必须齐全。

3.4.3 随车携带的遮盖、捆扎、防潮灯工具必须齐全有效。

3.4.4 车厢栏板罐体必须平整牢固,车厢内不得有与所装货物性质抵触的残留物。3.4.5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3.4.6 押运人员必须乘坐在指定位置上,车上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不得携带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物品。

3.4.7 根据车辆装载情况,途中应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中途临时停车应与其他车辆、高压线、人群聚集地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应停放在有利于安全防护的地方。

3.4.8 运输途中遇天气发生变化,应根据货物特性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物及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若要避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

3.4.9 车辆发生故障需修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需进入修理厂时,不准载货进入厂内。3.4.10 运输途中发生货物丢失或泄漏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进行应急处理。3.4.11 危险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3.5 装卸规定

3.5.1 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听从作业区指挥人员的指挥,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3.5.2 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

3.5.3 驾驶员负责监装监卸并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影响车辆启动的 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3.5.4 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厢门或栏板。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确保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3.5.5 特种作业机动车辆、专用机械车辆每年进行一次以上专项检测,凡存在缺陷和隐患等,整改后方准使用。严禁将特种作业机动车辆、专用机械车辆当作运输车、以车代步使用。

3.5.6 机动车辆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专用工具、灭火器、警告标示牌及防滑链和溜木等必需的辅助工具以及必须配备的安全带等。

3.5.7 保卫部门公用摩托车必须严格管理,使用时须经领导同意,严禁摩托车在装置或在易燃易爆和物料跑损现场行驶。

3.5.8 严禁公车私用和作为上下班交通工具。车辆单位要做到对车辆的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维护和计划修理。3.6 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

3.6.1行人、骑自行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3.6.1.1 行人、骑车人须在非机动车道行走。混合车道行人、骑车人靠路边1米范围内行走。3.6.1.2 骑自行车人不准牵引其他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3.6.1.3 转弯前必须慢行,向后嘹望,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3.6.1.4 通过无人看守的铁道口时,须停车嘹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3.6.1.5 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出入厂内应主动下车接受检查,推行进出;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妨碍交通安全通道;不准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行走要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3.6.2 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在前部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栏板1米以下的不准拉人;水罐车、油罐车、吊车等处驾驶室外,一律不得载人。有扶手的正叉车可乘坐 两人,其它部位严禁乘坐。

3.6.3 严禁迫使或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3.7 交通事故与交通违章管理

3.7.1 按照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规定,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3.7.1.1 轻微事故

一次轻伤(1—2人);

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3.7.1.2 一般事故

一次重伤1—2人; 轻伤3人以上(含3人);

财产损失1000—30000元(不含30000元)。3.7.1.3 重大事故

一次造成死亡1—2人; 重伤3—10人(不含10人);

财产损失30000—60000元(不含60000元)。3.7.1.4 特大事故(下列之一)

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 重伤11人以上;

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含8人); 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含5人); 财产损失60000元以上(含60000元)。

3.7.2 厂区外道路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伤者,在救伤者或财产中需移动现场时,必须做好明显的标记,向当地公安部门或交管部门迅速报案,并同时向质量安全环保处报告,有关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事故处理 工作,事故单位24小时内按要求统计上报。

3.7.3 交通事故厂区外部的处理以公安交管部门调解、裁决为依据,厂区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交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裁决,如在执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事故将不再调解,另一方可向发生事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内部事故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调解或裁决。

3.7.4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按其责任、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进行处罚,触及法律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规定如下:

3.7.4.1 发生轻微事故有事故单位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并将结果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3.7.4.2 发生一般事故,有车辆单位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处理。3.7.5 车辆在厂区道路行驶,车速按下表时速和道路交通标志行驶。

3.7.6 进入加油站的机动车辆必须按国家有关的规定停放、出入。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必须到质量安全环保处办理进车作业票、凭票进入。

3.7.7 运载货物的各种车辆须持进出厂手续,经门卫检查后出入。装运油品及液化气、化工原料、化工产品的机动车辆持有关部门提货单据和出入证,按规定线路行驶、出入。禁止停放、乱放或不按规定行驶。

3.7.8 驾驶和乘坐摩托车必须带安全头盔。

3.7.9 除企业辖区公用摩托车外,其它任何单位和私人摩托车、电瓶自行车禁止入厂。3.7.10 各生产装置区、油品罐区、瓦斯区及其它禁行区,应设有禁止机动车辆通行的标志。

3.7.11 穿越道路的罐沟盖板、路面上的上、下水井,阀门井等井盖,必须完好。3.7.12 跨越厂区道路上空的工艺管道、各种动力通讯等线路或其它建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空高度不得低于5米;低于5米的应有明显标示,跨越厂区铁路的输电线和管道距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低于7.5米,管道不低于5.5米。3.7.13 严禁在道路和消防通道上及铁路道边2米以内堆集物资、设备等;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确需临时占用,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设置安全标志,违者视情处罚。

3.7.14 厂区道路不准随意开挖沟,因生产确需破土施工时,必须办理动土证。4 相关文件和记录 4.1 相关文件

《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4.2 记录 5 更改

本办法的更改执行《文件控制程序》有关规定。

厂区道路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道路交通规则篇三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处罚规定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管理,确保厂内运输安全,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1、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他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应驾驶车辆。驾驶员不应开赌气车,不应带个人情绪开车。

2、车辆应该按维护保养制度进行保养、维护、确保技术状况良好。

3、车辆必须标出车辆所属单位名称、牌照放大号、车辆为上牌禁止使用。

4、喇叭清晰、灵敏;各种灯光装置齐全完好,如制动灯、转向灯、照明灯等;作用两侧后视镜位置、角度适宜,能看清车身侧后方50以内的交通情况。

5、车辆应保持清洁,无漏气、漏油、漏水现象;车厢应整齐、无破损变形;挂钩安全有效,行驶中无松动异响。

6、装载的货物应均匀平稳,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板应拴牢。对能移动的货物应使用支杆、垫板或挡板固定,高出栏板的货物,应使用绳索或其他方法固定,防止物件在运输途中移位。货物不应遮挡转向灯和尾灯。

7、机动车辆在厂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进出厂门(车间)限速5公里。上下班前后10分钟内不得在主干道上行驶,不得进出厂门。

8、经过吊车轨道时,应注意避让吊车,车辆应减速慢行,防止发生碰撞,导致人身伤害事故。

9、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作业。车辆严禁停放在吊车轨道及其它禁停地段。

10、机动车辆请按道路标示行驶,任何时段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大楼区域。

11、晚间充电应将三轮车置于本单位办公室或工具棚附近,严禁将车辆放在分段

下方、生产现场及行驶通道。

12、送货车辆应靠边停放,卸货完毕后必须及时离开施工现场,不得在生产区域长时间逗留。

13、以上规定违者处罚100—500元,屡教不改者将其车辆清除出厂,所属单位

以后不允许有三轮车进入厂区。

厂区道路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道路交通规则篇四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校园内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创建”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停放的各种车辆(特种车除外)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学院院领导下,依法实行归口管理。保卫处是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它各部门(单位)应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落实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要加强对师生员工的道路安全知识教育,严格落实道路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四条 机动车凭”xx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机动车通行证”进入校园,按指定的路线行驶、停靠。

第五条 外来车辆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履行登记手续,按指定线路通行。

第六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每小时,校园内限制机动车鸣号,禁止超限速行驶。

第七条 禁止驾乘无证无牌汽车、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驶入校园、停放。

第八条 禁止各类营运车辆进入校园;禁止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开办教练场、试刹车,严禁酒后驾车。

第九条 为学院施工、生活服务及在校园内举办各种会议、活动的外来车

辆临时进入校门,由主办单位事前向保卫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需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条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等特种车辆进校时,门卫应主动疏导确保安全通行。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应在交通标线确定的道路内安全行车,进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

第十二条 校区内禁止骑自行车带人(婴幼儿除外),违反者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 校区内禁止骑车猛拐、骑快车、骑车追逐和做危险动作,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由骑车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的铃、闸、锁必须齐全有效。

第四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五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检查、指挥,按

照指定的路线或校园交通标志行驶。

第十六条 校园内设立的各种交通设施,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校内道路,设置管线时,须持有学院相关单位的施工证明,施工部门要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和清理施工垃圾。

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在道路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不准擅自占用道路、堆放物品、设摊经商或进行其它活动,以免妨碍交通。

第五章 车辆停放

第十九条 教学楼、办公楼及学生宿舍内不准停放自行车、电动车及摩托车。

第二十条 禁止在非停车点乱停乱放。停车区域等指定地点、应按先后顺序,自觉摆放整齐,对不服从管理的行为,按校园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举行大型活动,校外来宾等临时车辆,由保卫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指挥调度。各部门、各单位举行讲座、报告会、文体活动或出租体育场所,举办单位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活动安全及保证交通畅通。

第二十二条 对于停放在校院内的车辆,其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关好车门、车窗,车内不得放贵重物品。

第六章 事故处理及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内道路交通警示牌、灯、线、减速带、隔离桩等交通设施建设由保卫处拟定方案,办理有关立项、审批事宜,并组织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损坏校内公共设施或道路的将追究其责任,并按所需价值赔偿。

第二十五条 校区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学校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轻微事故,一般由保

卫处调解,也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重大、恶性事故须报公安管理机关处理。肇事逃逸者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外来车辆不服从学校管理规定的,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持有学校机动车通行证的予以收回,如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处罚分三种:

批评教育、收回xx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机动车通行证、其它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实行。

厂区道路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道路交通规则篇五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凡公司各类车辆,包括铲车、电瓶车、各类汽车司机均应遵守本规定。

在公司区域主干马路、各车间外环马路、车间安全道上行驶的各类车辆均应按此制度执行。

公司区域主干马路指公司北门直至水暖组,公司东门到三车间。其余为厂区支干马路。车间内部有白色间断标记的通道为车间安全道。

主干马路各类机动车辆,时速应在___公里以下;支干马路时速应在___公里以下;车间安全道及主干、支干马路拐转时速不得超过___公里。

各类车辆在起步、出入车间大门、倒车、调头、拐弯、过十字路口时应鸣笛减速,通过各路口,司机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在会车时应做到先让,先慢,先停。

一切车辆,除在主干马路外一律不准超车。在主干马路超车时要鸣笛示意,待前车同意后,方可超车。

各类车辆在主干道、支干道、车间通道一律靠右行驶,在转弯时应打开转向指示灯,无转向指示灯的车辆,在转弯时司机应伸手示意。左转弯时必须转大弯。

各类车辆进入库房、车间时应密切注意周围环境和人员动向,并应鸣笛,低速(时速不超过___公里)慢行,随时做好停车准备。

主干马路一律不得在白天(___时至___时)将车辆停放在主干马路上,防止交通阻塞。十字路口、交通要道附近不得码放高物,防止阻挡司机视线。

各种车辆(包括私人摩托车)在___时至___时不得在公司区域内各种道路上练车。

各类车辆的司机除应遵守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外,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本规定。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厂内交通管理、防止交通运输事故发生

2、范围:机动车和叉车驾驶员

3、责任者:保卫科、安全部、购销运输部门

4、程序:

4.1机动车辆驾驶员和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

4.2各级领导和厂内职工,本厂或外单位入厂车辆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自觉遵守厂内交通安全规定。

4.3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行车进入禁火区内严禁吸烟。

4.4无阻火器车辆不准驶入禁火区。

4.5厂内行车速度不大于___公里/小时,危险场所不大于___公里/小时。车辆应在中心道上行驶,严禁与生产系统设备管道接触。

4.6严禁在道口、车间、交叉路口上停留车辆。

___车辆通过道口、拐弯,应显示信号,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减速鸣笛,注意观察。

4.8行人靠道路右侧行走,严禁与汽车及其它车辆抢道。

4.9自行车、摩托车不得进入厂区,一切进出车辆应接受门卫检查。

___道路上不准放物件,随时保持畅通。

4.11厂区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

___车辆装载运输:

4.12.1汽车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若特殊情况,必须事先与主管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行驶。

4.12.2厂内推车行走时应注意前方行人,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4.13机动车辆的七大禁令:

4.13.1.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

4.13.2.严禁酒后开车。

4.13.3.严禁超速开车。

4.13.4.严禁空挡溜车。

4.13.5.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4.13.6.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4.13.7.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4.14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负伤人员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前往调查处理。

4.15厂内交通安全,由保卫部门负责全面管理、检查。

___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厂安全部门必须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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