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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政策到期(优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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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政策到期(优质16篇)
    小编:zdfb

总结是我们成长道路上的必修课,让我们更好地了解自己。如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减少废弃物的产生?想要深入研究这个领域,可以查阅以下提供的相关文献。

免税政策到期篇一

这两天一直做这件事,大致把过程梳理一下:

本表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范围包括以下方面:(1)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2)技术改造项目;(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4)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5)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6)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7)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8)其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什么是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3、什么是技术咨询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的范围包括以下方面:(1)产品设计服务,包括关键零部件、国产化配套件、专用工模量具及工装设计和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设备的设计,以及其他改进产品结构的设计;(2)工艺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编制、新产品试制中的工艺技术指导,以及其他工艺流程的改进设计;(3)测试分析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测试分析,新产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以及其他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4)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嵌入式系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服务,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cad)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的推广、应用和技术指导等;(5)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及技术指导;(6)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7)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包括为技术成果推广,以及为提高农业产量、品质、发展新品种、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关技术服务;(8)为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订;(9)对动植物细胞植入特定基因、进行重组;(10)对重大事故进行定量技术分析;(11)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定性定量技术鉴定或者评价。

1、对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

(一)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2001)253号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1.技术服务合同2.技术培训合同3.技术中介合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但其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第六条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当事人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向当事人推荐和介绍由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参照使用。

第八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批准、登记后生效,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

当事人为法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

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第九条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在申请认定登记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第十条当事人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而与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附有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的批准文件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予受理,并进行认定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范围不受行业、专业和科技领域限制。第十二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标的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第十三条技术合同标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技术,当事人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生产许可证后,持合同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申请认定登记。

第十四条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保密要求。

当事人未提出保密要求,而所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主动保守当事人有关的技术秘密,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五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一)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二)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三)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第十六条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记。第十七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第十八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条款含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不予登记:

(一)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二)一方强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标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独占回授的:

(三)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的:

(四)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

第十九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资料),以通常掌握该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第二章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条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第二十一条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第二十二条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第二十三条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六)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七)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八)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前款各项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四条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三)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第三章技术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下列合同: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四)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第二十六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免税政策到期篇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根据这一概念的界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是企业,更不是经济组织,不具有企业特性和特点的社会服务组织,它具有民间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特性,其行为特征是体现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产品的公益性为宗旨、追求最大化的社会效益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目标。

根据上述对民营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界定,可以看出,它们既有相同点,但也有不同点。相同点就是民营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是利用非国有资产组建成立并运作,体现了“民间”的特点。但是,它们在组织性质、组织特征、组织功能、组织权益、组织政策等五个方面上有着本质的不同:

一、组织性质不同。

民营经济组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调节,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调节的,民营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上述两个不同的法规体系一经登记,就决定了组织性质的不同,民营经济组织是营利性组织,它的属性为社会经济组织范畴;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是企业,是非营利性组织,它的属性为社会公益组织范畴。

二、组织特征不同。

民营经济组织,是从事商品或劳务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这是民营经济组织的职业特征,它以赢利为唯一目标,它的行为价值取向是建立在纯粹经济利益关系基础上的,在追逐利润最大化动力的驱使下,来实现出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目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特征,其宗旨主要是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公益职能,促进公共社会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三、组织功能不同。

民营经济组织,由于其职业特征决定了它所从事的活动具有营利性和商品性,其功能反映在行为上的为卖而买,为交换而生产,为社会消费而组织生产和经营。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其非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本质特征,决定了组织角色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其功能体现在行为上是社会公共产品的创造者、提供者、服务者,不断满足社会服务对象对社会公共产品的需求。同时,通过社会中介、咨询服务,建立诚信评估体系等社会公共平台,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

四、组织的所有者权益不同。

民营经济组织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各自的组织性质的不同,决定了它们对组织的所有者权益的不同。民营经济组织的投资者,对投出的资产享有财产权、支配权,在商品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盈利,具有资本的所有权,可以用来分配。同时,经营者可以按照资本权力人的意愿,对其经济组织可以出售、转让和赎买,其解体时也可以根据资财提供者或资财的权益人,对剩余资产按比例分配。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民间非营利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源提供者,一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资源提供者即丧失了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权、支配权,其财产的使用只能通过该单位的决策机构集体决定,并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在提供社会公共产品服务时所产生的盈余资产,没有资产的所有权,支配权,更不可以用于成员的分配。终止时,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始资产的提供者及其成员不能分享剩余资产,经清算后剩余资产必须继续用于公益事业。对于《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出资人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是有条件的,同时又有限制的。首先出资人必须提出并在办学章程中明确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其次民办学校在每个会计结束时有办学结余,才能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这些规定,虽然明确了资源提供者在出资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后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但仅限于民办教育机构个案,并不具有民间非营利组织特征的普遍性。

五、组织所享受的国家政策不同。

由于民营经济组织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组织性质、组织特征、组织功能等存在着区别,因而国家在相关政策上对这两类组织有着明显的区别。民营经济组织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投资者自身的积累和商品运作的收益,它既不能接受政府的资助和社会的捐赠,也不能承接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后政府转移的职能,更不能享有国家对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组织的税收政策的优惠。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金来源是多渠道的,它不仅可以是热心于公益事业者的出资,也可以接受政府的资金资助、公益项目支持、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更可以接受社会各界以及国外资金的捐赠和赞助,同时还能享有国家对其事业的发展所给与的鼓励和扶持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民办的养老机构、民办的教育机构、民办的文化体育机构以及民办的公益服务机构等,不仅能接受政府的资金资助、公益项目支持、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各界以及国外资金的捐赠和赞助,还能享受到政府给予的免营业税、所得税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免税政策到期篇三

尊敬的花溪区民政局领导:

为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落实素质教育,培养优秀人才,我们申请举办贵阳市花溪区焜瀚国学文武学校,经花溪区教育局审查同意,现已完成筹备工作,特向贵局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机构。

我们申请登记成立贵阳市花溪焜瀚国学文武学校的详细资料如下:

一、举办者的基本情况:

举办者姓名:邓军,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

二、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法人代表:邓军、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5221271982********、户口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天桥乡漆坪,所在单位:贵阳市花溪焜瀚国学文武学校、政治面貌:群众、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过刑事处罚。

三、已投入资金人民币100万元,资金的组成情况是个人独资,资金性质是:非国有。

四、办公和工作活动场所在:贵阳市花溪区大水沟大职路卫生厅培训中心内,性质是:租用。

五、申请登记的贵阳市花溪焜瀚国学文武学校将要从事的业务活动属于教育行业,其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中小学教育,业务主管单位是:花溪区教育局。现有:25名教职人员,其中有执业资格的执业人员有20人。

六、有规范的内部组织机构,其中权力机构是:理事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七、已经制定了章程,章程符合民政部门的规范并经过业务主管单位;花溪区教育局审查同意。

八、业务主管单位花溪区教育局。

已经批准我们成立。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业务主管单位花溪区教育局批准成立的贵阳市花溪焜瀚国学文武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条件,特申请登记,望领导审批为谢!

贵阳市花溪焜瀚国学文武学校。

2015年5月20日。

免税政策到期篇四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研究开发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写说明。

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法:

合同登记编号为十四位,左起第一、二位为公历年代号,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五、六位为地、市编码,第七、八位为合同登记点编号,第九至十四位为合同登记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各地区编码按gb2260-84规定填写。

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工艺的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的合作开发合同。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

包括开发项目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开发目的、使用范围及效益情况、成果提方式及数量。

提交开发成果可采取下列形式:

1.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

中国大学网()。

免税政策到期篇五

x,我幼儿园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精神,严格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办法》、《重庆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发挥登记机关职能作用,严按程序办理登记、变更等手续,按规定开展年检及联合检查工作,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诚信、自我约束,规范、健康发展,具体工作开展如下:。

一、完善组织机构建设和制度建设,在秀xx教委的领导下开展幼儿教育教学活动,定期举行理事会会议,年初制订工作计划,对20xx年的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长效的发展机制。年终开展工作总结,就我园一年来的工作进行回顾,评定任务完成情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为我园以后的发展打下了更坚实的基础。

二、不断的完善自身条件,通过各方面来提高幼儿学生的满意度。随着我园的发展,幼儿学生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如何满足幼儿学生的需求已经是我园发展的重点,而这重点当中,服务质量、校园环境)、硬件软件设施是重中之重。为了朝这个方向努力,我园开展了教职员工的礼仪培训,从幼儿学生来园时的第一时间开始,到幼儿学生离园,让他们能在舒适的服务环境中学习、成长。

三、继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更好的服务于百姓。在去年总结的基础之上,我园进一步拓展了服务方式和范围,充分利用我园教职工这个很好的载体,给幼儿学生及其家长送去爱心,从而使家长朋友和幼儿学生得到了温暧。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让家长朋友们、幼儿学生们更加的满意,也让幼儿学生学到了许多新知识。

四、财务状况:。

1、收入:全年完成收入x万元,其中提供服务收入x万元,比上年增长x%;其它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现金x万元,比上年增加x%。

2、支出:全年费用支出合计x万元,其中支付员工工资x万元,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现金x万元,比上年增加x%。

3、资产:总资x万元,比上年增加了x%,流动资产x万元比上年增加x%。固定资产x万元,比上年增加x%。资产负债率上升x%。

4、资金来源及使用方面:因为我园是属于民办的,又是非营利性的,自收自支,并根据我园的收入,合理、有计划的安排费用开支。把结余的资金用来添置设备和改善学校校园环境,以及其规模。

20xx年,公司工会在集团工会和总公司工会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生产经营为中心,以努力完成公司生产经营任务为目标,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参谋助手作用,组织和引导职工支持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深入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客运总公司和豫安公司三级职代会会议精神,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职能,动员和组织广大员工解放思想、努力拼搏、扎实工作、锐意创新,为公司全面完成全年生产经营任务做出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努力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法律及公司经营方针,立足实际,以抓指标进步、破发展难题为中心,围绕企业生产抓活动,推进企业民主管理,突出维护员工权益,深化职工精神文化建设,增强活动动力,团结凝聚员工,努力促进公司全面完成生产任务。集团和总公司两级职代会后,按照上级指示,我公司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利用传阅文件,板报、条幅等形式,大力职代会会议精神,让干部职工深刻认识到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及其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了解公司年工作的着力点,明确年工会工作要点,认识到工会工作在公司稳定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六项原则和五项工作任务细化和具体化到日常生产和管理工作中去,全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内外部发展环境。

二、全力准备好、组织好职工代表大会。

年3月25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如期召开。会前,我们积极进行会议的筹备工作,认真准备会议材料,提前进行职代会召开前的宣传工作,广泛了解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多渠道收集职工提案并进行汇总,认真细致地解答地职工提出各种问题,与广大职工形成共识,保证了职代会的顺利召开。公司本职代会全面贯彻集团和客运公司两级职代会精神,主题鲜明,密切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全面总结了公司各项工作,提出了各项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与会代表圆满完成了会议议程,并把职代会精神向全体职工进行传达,进一步增强了全体职工的危机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励我们抢抓机遇,开拓创新,大胆改革,奋发有为,努力完成各项目标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为职工办实事,提高企业凝聚力。

工会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认真贯彻执行总公司提出的和谐客运的目标,把关心职工的生活,把认真解决职工关心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增强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公司支持下,工会具体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做好夏送清凉、冬送温暖工作。暑期是公司生产工作较为繁忙的季节,公司准备好绿豆、白糖、西瓜等降暑用品,送到一线职工手工,寒冬来临前,公司购买棉衣、棉被等保暖御寒物品,保障了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二是为职工购买了意外伤害险,最大程度地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三是春节、端午节及中秋节等传统节日里,慰问困难职工及离退体职工,认真做好节日里慰问品的采购及发放工作,切实为群众办好事。四是积极做好金秋助学和对特困职工的捐助工作,将公司大家庭的温暖送给每一位职工手中。五是在总公司的支持下,认真组织好职工尧山旅游和体检工作,保障广大职工的身心健康。继续做好职工食堂,为职工提供舒适的就餐环境。六是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为职工建造蓝球场,成立蓝球队,配备了羽毛球、跳绳等文娱活动器材,为职工的身体健康提供加油站。七是组织好职工参加总公司召开的春季运动会,职工参与热情高涨,参加人数超过预定名额,愉悦了职工的身心,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

四、做好劳动保护和爱心维权工作。

为了保护职工劳动权益,充分体现工会的维权职能,公司指派专人定期对办公场地、停车场、德亿汽车站等地进行消防等方面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在夏季和冬季火情高发期,公司及时提醒并教育广大职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驾驶员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行车和交通法律法规的学习,利用板报、条幅等宣传形式,使广大职工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推动劳动保险的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督公休假制度的落实,从根本上维护职工的利益。

五、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和和女工工作得到进一步增强。

公司坚持厂务公开制度,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活动的安排让职工代表,坚持民主管理,集体研究解决。公司设立意见箱,畅通渠道,广泛征求意见,改进工作。继续为女职工办理安康互助保险,组织并做好已婚女职工的孕检和健康检查工作,三八节为女职工举行专题运动会,尽最大努力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回顾年的工作,我们在上级工会和公司党总支的领导下,做出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一些差距,工作尚不够扎实,创新工作有待提高,我们一定要努力改进。年,我们将遵照集团工会和总公司工会的工作部署,围绕公司的经营战略方针,履行好工会各种职能,保护、调动和发挥职工的工作积极和创造性,为公司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免税政策到期篇六

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讨论稿)。

为进一步激发民间创业活力,促进我市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衢政发〔2012〕17号)文件精神,结合江山当前实际,就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投资创业,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一)便利企业注册登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新设立的小微企业全体股东缴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出资额后,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对守法经营,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小微企业,允许其申请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小微企业注册资本未能全部到位,在缴足3万元以上,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后,能按期缴付的,允许在未足额缴付前设立分支机构。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三)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在个体工商户办理转型手续过程中,免收各类证照登记变更费和工本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除外)的纳税人,两年内税收标准不变,且两年内仍按个体工商户的相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对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依法纳税、规范经营,但尚未办理房产证的个体工商户,可由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产权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证照。

(四)鼓励企业合并分立。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合并分立的公司类型,自主约定合并分立企业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股东出资份额。允许企业同时办理新设、变更和注销登记,同时办理多个登记事项变更和分公司隶属关系变更登记。对小微企业免征注册(变更)费,年检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

二、减轻企业负担,缓解企业运行压力。

务发票工本费。

(六)加大行政规费减免力度。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针对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三年免征政策。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小微企业收取的服务收费和会费,减按60%收取;对新设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免征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费用;对小微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对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2011年6月30日前欠缴社保费所产生的滞纳金,给予一次性减免75%。经残联、财政等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给予小微企业临时性减征2个月残保金。

三、支持企业发展,助推小微企业做强。

(七)鼓励投资小微企业。对新办小微企业正常生产1年,按其设备投资额的2%以内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对经认定的科技创新型及为我市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配套生产的小微企业,补助标准再提高1个百分点,补助限额再提高50%。

(八)鼓励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鼓励小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和资源整合,大力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对联合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在我市形成产业化生产的,优先给予申报科技项目;鼓励小微企业大力引进先进适用技术、专利,并在我市形成产业化生产的,对企业给予引进技术费用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九)鼓励小微企业上台阶。对新成立微型企业在一年内销售收入首次达到小型企业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新成立的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工业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发〔2012〕号)执行。

四、完善服务体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十)加快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和运营孵化器、创业园、创意园等各类创业基地或多层标准厂房。对新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创业基地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建成后租金收入涉及的营业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集镇(村庄)规划的情况下,以办理使用的方式利用集体安置留用地(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标准厂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成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已租赁给企业的,给予每平方米20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鼓励企业入驻创业基地。对进入基地的小微企业,前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元租金补助,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十二)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全面开展小微企业的信息化普及工程和培训工程,培育、扶持区域性和行业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联合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推动建立我市小微企业电子商务专区,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十三)广泛开展创业辅导。依托我市乡镇企业职工教育培育中心省级创业辅导平台,积极开展小微企业融资、项目、技术、管理创新等方面的创业辅导培训;大力引进市外创业辅导机构在江山设立分支机构,集聚行业专家、职业咨询师、优秀企业家等各类人才资源,对我市小微企业开展针对性的创业辅导培训;对开展小微企业创业辅导培训成效突出的机构,给予一定的创业辅导补贴。

(十四)设立创业服务平台。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市创业服务专窗,负责创业咨询和创业申请、开业登记等企业创办审批代办一条龙服务。市行政服务中心以公开竞争方式,积极引入与小微企业审批密切相关的中介机构,并把中介服务与收费行为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监管,规范运行,公开透明。

(十五)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化和配置资源,建设服务于小微企业的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服务等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质优价惠的服务。

五、拓宽融资渠道,增加资金供给。

(十六)扩大小微企业信贷资金投放。把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列入市政府对金融机构考核内容。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力度,支持银行机构向上争取扩大信贷规模,加大对单户授信2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加强项目对接,加快信贷投放进度,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十七)畅通小微企业融资通道。探索推广农村“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扩大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小额信用贷款覆盖范围,完善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操作办法。对各类融资服务机构抵质押权证的登记,简化办理环节,提高办理效率。加快小微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和农村“信用户”创建,尽快形成有效支撑小微企业和个体生产经营户融资的信用体系。

(十八)创造更好融资担保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工业企业允许分割办理土地证,用于向银行进行贷款融资抵押。允许各类小微企业以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抵押,到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灵活的抵押担保方式,大力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积极开办商标权、专利权、仓单抵(质)押、企业联保、公司股权、有价证券质押等贷款,为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

(十九)引导民间资本有序投向小微企业。积极探索和发展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以民间投入为主体的地方金融组织,逐步形成多层次、广覆盖,互为补充、良性竞争的金融组织体系。鼓励发展和规范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投资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各类融资服务机构。着力规范民间金融秩序,促进民间金融规范化、阳光化,形成与国有银行相匹配、与实体经济相互支撑的完善健康的金融生态体系。

六、切实加强领导,优化体系保障。

(二十)建立小微企业服务长效机制。成立市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小微企业创业和发展过程中所涉及的问题,审议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和发展的规则、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简称市小微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十一)完善统计与监测分析。加强全市小微企业运行分析和调查研究,建立健全分类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七、附则。

(二十二)享受政策前置条件。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促进依法生产经营,认真履行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职责。企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偷税、欠缴税费、产品质量安全、侵权行为等情况的,当不得享受本政策。

(二十三)本意见中的小微企业以工信部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十四)本意见由市小微办负责解释。适用时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免税政策到期篇七

技术合同减免税由企业申报,经市科技局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报省科技厅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具体程序如下:

2、填写减免税申请报告表;。

3、持技术合同正本一份、技术合同认定证明到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免税政策到期篇八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因此,纳税人如符合上述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非营利组织。

二、如您咨询的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1、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四、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1)财政拨款;

(4)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8)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9)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3、凡有符合以上免税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4)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件;

(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11)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支出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4)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子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9)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免税政策到期篇九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2011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非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3、2011工作总结及2012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本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情况。要求一律用a4纸双面打印,加盖本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4、会计师事务所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出具的2011财务审计报告。

四、年检要求。

接受检查的社会组织,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二)要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各社会组织必须认真填写年检材料中的每一项内容,并确保数据真实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对提供虚假审计报告、不如实填写年检报告书的单位,一经发现,确定为“年检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罚。

(三)要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我们发现个别社。

会组织登记事项发生了变化或者因故停办,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今后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我股将确定其为“年检基本合格”或“年检不合格”。因故停办而未办注销登记手续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依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要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对不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的社会组织,我股将确定其为“年检基本合格”。今后我股将进一步加大对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督促力度,采取切实措施,加快会计制度的转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

(五)依法进行年检。对检查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我股将依法予以公告和整改。

五、其他事项。

今后,我股将不再另行下发纸质文件通知部署年检工。

作,请各社会组织于每年年初登陆博罗社会组织信息网(http://)查看相关年检通知公告。年检报告书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请务必每年下载当年版本的年检报告书。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

免税政策到期篇十

2016年,小微企业有哪些关于免税的政策?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汇总具体是指什么?一起来看看下面本站小编为你带来的“2016年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汇总解答”,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1.什么是小微企业?

答: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标准请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

2.小范围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否填写零?

答:据实填写销售额,销售额合计不超过2万元的,申报表保存时会提示“合计销售额小于起征点,是否输入减征额”这时您点击确定后,减征额会自动生成,这时应纳税额就自动生成零。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fa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fa票)和普通fa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fa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此,贵公司要收回全部fa票联次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否则无法申请退税。

4.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财税[2013]52号文规定的免税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范围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小范围纳税人可适用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免税优惠政策。

5.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需要备案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因此,小范围纳税人只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可以免征增值税,暂无需备案就可以享受此优惠。

6.符合财税[2013]52号文免税的小范围企业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包括小范围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fa票的不含税销售额,纳税人填写申报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后,如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需要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处填入免征的税额。同时,在文件实行后,纳税人有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fa票,当期未退还的,填入“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fa票不含税销售额”对应栏次;当期已退还的,填入“免税销售额”对应栏次。

7.小范围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据实填写销售额,销售额合计不超过2万元的,申报表保存时会提示“合计销售额小于起征点,是否输入减征额?”这时点击“确定”后,不需要输入减征额。

8.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低于2万元免征增值税,其中月销售额是指每月平均销售额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因此,月销售额指的是每月实际发生的销售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自2013年8月1日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只适用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不适用一般纳税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比照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含免税销售额、出口销售额的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月销售2万元以下的标准应为差额扣除之前的销售额。因此,实行差额征税的小范围纳税人应按照差额扣除前的销售额进行确认。

自今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行以来,之前关于营业税的种种税收优惠都以“平移”的方式保持了延续。

比如随军家属、就业失业登记人员、退役士兵、转业干部、高校毕业生等进行创业,都可以到国税局申请备案,继续享受减免优惠。

再比如员工制的家政服务类公司、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及教育机构等,只要符合规定,还是继续免税。

至于创业者最关系的“小微”企业,维持了以前的扶持力度。

适用期限。

2016年5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适用条件。

需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意: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包含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如果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不能享受下述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解读。

从上述规定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要足额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应做好不同业务的核算工作。

也就是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例子一xx公司为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第三季度销售货物收入为8.5万元,提供建筑劳务收入9万元。

那么,根据23号公告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销售建筑劳务不超过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该小规模纳税人本季度不需缴纳增值税。

免税政策到期篇十一

根据海关相关政策规定,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免税汽车不进入流通领域和商业环节,须经海关审批直接向生产厂家购买。由于涉及到生产地海关监管、进出口零部件的退税和购置附加税的免征,所以购买免税国产汽车要办理以下手续:

1、汽车生产地海关有关手续;。

2、到工厂直接购买并办理运输手续;。

3、使用地车辆提取手续;。

4、使用地工商验证及免征购置附加税手续;。

5、验车、上牌手续。

随着祖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每年出境留学人数不断增加,同时每年有大批学子学成回国报效国家。

免税政策到期篇十二

所需资料:

1、福建省技术贸易资格证申请表。

2、公司章程。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任命书。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有效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

二、省创业中心注册。

所需资料:

1、技贸证。

2、营业执照。

3、代码证。

4、税务登记证。

5、法人身份证。

三、合同网上注册。

四、报送合同文本,取得技术合同认定证明。

创业中心907做合同审核。

带印花税单,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审核通过后,取得技术合同认定证明。

五、取得合同执行证明。

六、减免备案。

收入呈报表技术合同成本核算单技贸证合同复印件已开具发票减免申请报告(写明项目名称,买方技术金额,等信息)。

七纳税申报。

免税政策到期篇十三

农村合作社很多项目是免税的,但不是所以的项目都可以免,否则,马上产生一个漏税的黑洞。制定税收政策的人也不是笨蛋。具体如下:

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的批发和零售实行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及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种畜、鱼种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税[1997]3l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可以暂免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梁等农产品,最惠国最低税率为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进口农业产品,可以按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规定: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按照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l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按照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1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等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营业税的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l2月31日修改)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水利设施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十四条规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的农用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拖拉机,捕捞、养殖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2010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0]11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梁等农产品可以享受零关税。

免税政策到期篇十四

2.《毕业证书》(攻读学位的学生需提供)或《学习证明》(访问学者需提供)。

3.身份证(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籍证明或公司盖章的工作证明及复印件(如果提供工作证明,还需要带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海关要核实工作地址)。

5.留学生本人的护照及首页复印件、首次出境和末次入境的通关印鉴复印件。

6.《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申报前在主管地海关领取)申请人签字,聘用单位加盖公章。

7.《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代办服务委托书》申请人签字,代办公司加盖公章。

8.《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需上交的只有一张留学人员回国证明原件和其他证件的复印件,其他原件会退还给本人。

(注:购免税车以人民币付款;委托服务须先签订委托书,持委托书再到海关申请办理关封,委托书要放入关封内;免税指标申请须在学业结束之后的首次入境一年之内在户籍地海关办理。)。

免税政策到期篇十五

一、营改增优惠政府。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二、可以免税的技术合同范围1.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2、技术开发。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必须约定为归委托方所有或委托方与受托方共有,否则不能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3、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

1、技术服务。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三、备案的材料。

1、申请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1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3)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4)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

1、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须分别核算。

2、享受免税政策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享受免税政策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一个合同一备案(其他项目则是一事一备案)。注:海淀国税要求,须先进行备案登记,才能申报免税。同时,需注意将相关材料留存齐全,以待备查。

5、技术合同如涉密,备案前须做脱密处理。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二、目的。

1、落实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

2、作为高新技术认定的依据。

三、认定的依据。

1、《合同法》。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4、《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四、审查的主要事项。

(3)核定技术性收入。

1、专利权转让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六、技术合同的基本条款及条款不明确、未履行或不合理的后果。

(一)基本条款。

1、项目名称;

2、标的内容、范围、要求;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

4、技术情报、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负担;

6、技术成果归属的受益分成办法;

7、验收标准及方法;

8、价款、报酬或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9、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11、名称和术语的解释。

(二)条款不明确的后果。

(2)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3)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2、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

(三)条款未履行的后果。

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记。

(四)条款不合理的后果。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条款含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不予登记:

(4)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七、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

1、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资料),以通常掌握该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

2、磁盘、光盘等软件性技术载体、动植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以及样品、样机等产品技术和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事人进行必要试验和掌握、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

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1、认定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注: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范围包括以下方面:(1)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2)技术改造项目;(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4)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5)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6)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7)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8)其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3、什么是技术咨询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的范围包括以下方面:(1)产品设计服务,包括关键零部件、国产化配套件、专用工模量具及工装设计和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设备的设计,以及其他改进产品结构的设计;(2)工艺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编制、新产品试制中的工艺技术指导,以及其他工艺流程的改进设计;(3)测试分析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测试分析,新产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以及其他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4)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嵌入式系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服务,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cad)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的推广、应用和技术指导等;(5)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及技术指导;(6)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7)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包括为技术成果推广,以及为提高农业产量、品质、发展新品种、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关技术服务;(8)为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订;(9)对动植物细胞植入特定基因、进行重组;(10)对重大事故进行定量技术分析;(11)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定性定量技术鉴定或者评价。

1、对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

根据税法要求,技术合同要交营业税及附加(占合同金额的5.55%)。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我国产业的技术水平,国家对不同的技术合同给予了不同的减免税政策,因此对技术合同的认定是保证这一政策得到有效贯彻的最重要的一环。在江苏省,只有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和转让合同可免交营业税及附加,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不享受减免税政策。根据有关政策的要求,在签订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合同标题和内容中不得出现“咨询”、“服务”的字眼,不得有培训的内容,如有应注明培训的金额,或“免费培训”。

2.合同内容突出一个“新”字,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合同要体现出开发(转让)的新技术的特征,写明达到指标,领先水平,以及专利、获奖等能够反映涉及技术先进性的情况。

3.合同主体和公章。合同主体必须为法人或自然人。合同的受托方(开发方)、转让方的名称应为“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并盖学院技术合同章,合同的委托方、受让方的名称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与所加盖公章名称一字不差。

4.知识产权归属。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归我方的,要在合同中写明委托方、受让方有使用权。

5.软件开发合同涉及软件开发的,必须在合同中写明其知识产权或所有权归委托方或双方共享;软件转让合同还应注明著作权归让与方所有,否则征收增值税(比营业税还高)。为以后工作方便,可在开发合同中写上“知识产权归委托方或双方所有”,转让合同中写明“将使用权或所有权转让给对方。但不影响开发方、转让方利用类似技术为第三方提供服务。”软件开发和转让合同中不得出现“产品”、“x份”的字样,否则将作为销售软件产品处理,征收增值税。

免税政策到期篇十六

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特殊区域外的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分别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办法办理申报。

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提供正式电子申报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加盖银行印章的复印件)。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

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应在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增值税退税率有调整的,其执行时间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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