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精神疾病吸毒人员的管控 毒品所致精神障碍篇一
摘要在充分肯定新刑法历史性意义的前提下,对老年犯罪者刑事责任的特殊处遇、劫持列车罪的设立、刑法第102条的罪状以及刑法等395条的罪名等问题作了质疑,并提出进一步完善刑法法典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刑事政策境外国家工作人员
八
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刑法是对1979年刑法典的一次全面修订。其立、改、废所涉条文之多、修订幅度之大,为中外立法史所罕见。新刑法颁行以来,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其中肯定性评价占绝对多数。笔者在充分肯定新刑法意义的前提下,对其作质疑性探讨,并提出进一步完善刑法典的若干建议,以期求教于法学界同仁。
一、关于增设老年犯罪人刑事责任特殊处遇之建议
新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体现了从轻从宽原则。例如,将刑法典中的年龄明确界定为周岁,从而避免了司法实践中有意无意地借虚岁年龄错误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情况。又如,新刑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缓,从而使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行刑制度得以落实。原创:http:///这些均是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殊性基础上所作的修订,旨在贯彻“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其意义不言而喻。
然而,新刑法典没有规定老年犯罪者刑事责任的特殊处遇,似有不完善之嫌。事实上,对老年人犯罪的处理采取从宽原则亦为必要。首先,这是由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状况所决定的。人的责任能力不仅随着年龄之增长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而且随着成年人进入老年阶段,其责任能力还有个逐渐减弱甚至丧失的过程。(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修订版第262页)因此对于老年人犯罪的处刑原则与青壮年人犯罪的处刑原则就不能没有区别。其次,现代社会刑罚的目的决定了对老年人犯罪应予以从宽处理。教育、改造罪犯和预防犯罪是当代各国刑罚目的观之主流。人到古稀之年,往往神智不清,自我辨控能力大大下降,对其犯罪均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这难于赢得社会认同,同时也会丧失或降低刑罚效果。鉴此,许多国家在其刑法中均作出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特别规定:如1940年《巴西刑法典》第48条规定,对超过70岁的犯人从轻处刑。再如1961年《蒙古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18条第2款规定:“60岁以上的男人、妇女……不得适用死刑。”第19条规定,剥夺自由刑的最高期限不得超过15年。但对犯罪时60岁以上的男子和50岁以上的女子,剥夺自由刑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再次,是刑罚经济性之要求。人到老年,其劳动能力减弱甚至丧失。对其犯罪的若均予以关押,不但不会创造社会价值,反而会给国家造成负担,即需要国家无偿供养,分出人、物、财力来照料其身体与生活。最后,从司法实践情况看,老年犯罪者在刑事犯罪人中虽占一定比例,但终因其占全社会人口比例小以及其行为能力弱等而使其社会危害性程度较低。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可以在其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中,将有关老年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补充进去。实践中,对那些年老力衰,神智模糊或身体有病,已失去再犯可能的老年犯罪人可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或监外执行、保外就医。
二、关于新刑法第102条的修正建议
新刑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第2款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之规定处罚。”将两款内容进行比较不难得出:此处的“外国”非同于“境外”。本罪中的“外国”泛指本国以外的国家。而“境外”则实际特指回归之前的香港、澳门地区和统一之前的台湾地区。鉴于香港已于1997年7月1日回归祖国,澳门也将于1999年12月31日回归,而海峡两岸的统一亦具现实可能性,因此不宜再将这些地区统而概之地称为“境外”,否则不但会不由自主地陷入理论误区,而且会在事实上给别有用心的国家或个人提供恣意侵扰我国国家统一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可乘之机。笔者建议,有权解释的部门可将刑法第102条第2款修正为:“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之规定处罚。”
三、关于增设“劫持列车罪”的建议
劫持列车的行为既可在一国境内发生,亦可成为一种跨国、跨地区的犯罪。本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上已发生过一些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列车的事件。这种行为对公共安全危害极大,引起了国际刑事立法的普遍关注。许多国家适应国际、国内和平、安全之需,纷纷修改或补充其国内法,将劫持列车罪及其普遍管辖权制定为本国刑事法律规范。我国是联合国安理会成员国之一,有率先维护世界和平的责任与
义务。然而,新刑法仅设立了“劫持航空器罪”和“劫持船只、汽车罪”,却独独未设立“劫持列车罪”,这不能不说是个缺憾。原创:http:///事实上,与航空器、船只及汽车一样。列车亦为大型现代化交通工具,承
担着运输大量人员和物资的任务,与公共安全联系甚密,如被劫持,则可能使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和巨额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劫持列车的事件在国际上发生过,在国内发生的可能性亦不能排除。对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必须予以严惩。鉴此,笔者建议将“劫持列车罪”尽快补充进刑法分则中去。
四、对刑法第395条罪名的质疑
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均将本罪罪名概括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笔者在分析本罪罪状的实质内涵后,认为该罪名提法欠妥。顾名思义,本罪当指罪犯本人对其巨额财产的来路不甚明了,但以罪状的实际内涵来看,本罪却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巨额财产之来源难以查清、无法核实。
近年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职权,进行贪污受贿、非法经商、卖官鬻爵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与其合法收入明显不符的巨额财产。司法机关对其讯问时,其本人又拒不如实说明其财产之来源,加之此类犯罪的方式隐蔽,手段狡猾,而我国又未建立相应的财产申报制度,这些均使司法机关查处此类案件困难重重、阻碍巨大。为严密法网,使司法机关易于证明犯罪以及使腐败官员难以逃避裁判,立法机关在设立本罪的同时,将举证责任转移到有巨额不明财产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上,从而大大加强了对该种犯罪的打击力度。
由此可见,真正对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甚明了的是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所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提法易产生该罪主体是司法办案人员之误导,显然,这种误导的结果是荒谬的。事实上,占有巨额财产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对其财产之来源是甚为清楚的,也正是因为其本人明知其财产来源的非法性,所以在受到刑事追究时,其拒不如实供述,妄图逃避侦查和审判,这才使得司法人员终究“不明”其财产之来路。
精神疾病吸毒人员的管控 毒品所致精神障碍篇二
【摘要】随着毒品在我国的蔓延,吸毒的人数渐渐增多,精神障碍的吸毒者犯罪也开始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对这一特殊
犯罪人群能否比照精神病人来处理意见不统一。笔者介绍了其他诸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国国情和相类似的法律规定,阐明了对精神障碍的吸毒者犯罪一般作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最优的观点。
【关键词】吸毒;精神异常;
刑事责任能力
【中图分类号】d919.
3【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2—0160—0
4capacity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mentally disordered ofenders、th drug addictions.he tian.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0031,china
【abstract】the crime committed by mentally disordered ofenders with drug addiction is attracting high attention while drug
abuse is getting more and more popular in china. there is fierce dispute over whether they should be treated as those who are just
mentally disordered. based on chinese situation,after reviewing existing laws of others countries and similar provisions of law in our
country,the author holds that capacity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mentally disordered ofenders with dru g addiction should be as—
sessed as complete.
【key words】drug addiction,mental disorder,capacity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尽管官方统计我国吸毒人数已达79.1万人之巨,但学术界鲜有对精神异常吸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研
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8
条第4款仅对醉酒者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作了专门
规定.而类推制度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已明令废止,这样便不能用举轻明重的方式比照刑法该条款的规
定推定“精神异常的吸毒者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属成文法国家,由于法律对精神异常吸毒者的刑事
责任能力规定尚付阙如,致使如何解决这类问题成了
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
2005年5月在郑州召开的全国司法精神病学学
术会议上,广州和上海的代表分别就吸食摇头丸后出
现急性精神障碍引起凶杀案件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进行了案例报道。两例均被鉴定医生评定为部分刑事
责任能力.理由是:被鉴定人发生危害行为时处于急
性幻觉、谵妄等意识障碍状态,对现实处境的辨认能
力及控制能力严重削弱,同时考虑作案人吸毒是自愿的违法行为,因此,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据上海
会议代表透露,上海所报道的那起案件曾在上海全市
进行过专门的大讨论并达成的一致共识— — 今后遇
类似案件均宜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但这一观点
在本次大会上掀起了一场激烈的辩论,有不少代表主
张这类案件宜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笔者是持后
一主张的会议代表人之一,现就此问题进一步发表愚
见。
在世界上少数国家的刑法如同中国的刑法一样,只对醉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作了明文规定。如
《泰国刑法典》第66条规定:饮用酒类或者其他酒精
饮料而醉酒的,不适用第65条的规定。① 但是其醉酒
因不知或者违背其意志,并在犯罪时不能辨认行为的性质或者违法性,或者不能自我控制的,免除其刑罚。
如果能部分辨认或者自我控制的,法院可以判处比法
定刑较轻的刑罚。
而另一些国家的刑法不仅如此,还一并对其他精
神活性物质或者毒品依赖者的刑事责任能力作了概
括式或者列举式规定。前者有挪威和芬兰等,后者有
[作者简介l何 i~(1958一)女,汉
族,重庆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司法精神病学;tek+86--23--61702559;e-mail:hetian@swup1.edu.cn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成果(05jazh019)。
① 该法第65条内容是:犯罪时不能辨认其行为的性质或者违法性,或者因心智缺陷、精神病或精神耗弱而不能自
我控制的,不予
处罚。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l3卷(第2期)
西班牙和德国等。如《挪威刑法典》第45条规定:自醉
(通过酒精或者其他方式)造成的无意识状态不能免
除刑罚。《芬兰刑法典》第4条第2款规定:自愿醉酒
状态.或其他自己导致的精神失常的情况,不能单独
成为减刑的原因。除西班牙和德国对醉酒者和吸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规定得比较宽松外,其他国家的刑
法.包括美国的法律,把由自愿醉酒和吸毒引起的精
神障碍一概不视作精神疾病。
《西班牙刑法典》第20条第2项规定以下情况免
除刑事责任:实施违法行为时因吸食酒精性饮料、毒
品、麻醉品、扰乱精神物质或者能产生类似效力的物
质而处于其药性发作期间.阻碍当事人理解其行为的违法性或者按照其理解实施的行为。但亦须符合以下
条件:非故意实施犯罪,或者未曾预见或者无法预见
其行为.或者已产生对某物质的依赖性虽未吸食但造
成症状的影响之下。第2l条第2项为刑事责任减轻的情况:严重过量地吸食前条第2项规定的物质而造
成的违法行为。2002年修订的《德国刑法典》第323条
a中的第1款规定:故意或过失饮酒或使用其他麻醉
品.使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或不能排除其无责任能力的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的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
罚金刑。
在美国,自陷性的精神活性物质中毒fvoluntary
intoxication)者作案,几乎不可能以此否定其有犯罪的心理(mens rea)。中毒本身也不可作为一个对抗犯罪指
控的理由。假如精神活性物质中毒者出现精神异常,在此异常状态下作案法律怎样处理?总的原则是,只
要起因于自陷性中毒,无论他本人是处于一种什么样的精神状态,即使那类酷似精神病的永久性心理损害
者.也完全与短暂的中毒者一样不得免责,除非在某
些特殊案件中.他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因中毒而不可能
具有“特定的故意”(specific intent)。① 尚可免责的还
有其他一类情况.即中毒作为诱因触发了原来潜在的精神病。如一位大学生用刀捅了他要好的朋友66次,被指控犯有二级谋杀罪。但本人以短暂性的“精神障
碍”提出抗辩.称自己在杀人前数月一直在使用毒品
lsd和hashish,合并有另一些应激事件,同时其母亲患
有精神分裂症,住过6次医院,哥哥也患有精神病,本
人在使用毒品前无暴力史,在这些内外因素的共同作
用下.自己经历了“一次真正的精神分裂症发作”,所
以请求免责。初审法院的法官指示陪审团,若自愿吸
· s3-
食毒品lsd和hashish触发了精神病,以此作为免责的理由站不住脚。但二审法院注意到该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家族史,认为吸食毒品非精神失常的直接原
因,仅为诱因而已,所以认定原审法院判决有误,作了
改判。②
比较上述诸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不难发现.我国
《刑法》第l6条和刑法第l8条第4款的规定与泰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最接近。我国《刑法》第l6条的具体
内容为: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
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
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第l8条第4款的内容
是: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精神异常吸毒者实施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能
力怎样评定,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在鉴定中
我们是仿照上述绝大多数国家的作法还是按照西班
牙和德国的作法来操作呢?显然,一要结合国情,二要
预测国内立法者未来的立法意图。有目共睹的事实是
我国禁毒的形势非常严峻,在此无须多言。因酒精与
毒品有类似之处,即同为成瘾性物质,可能出现精神
异常反应. 当精神异常时也许要不由自主地违规、违
法,如自伤、伤人或毁物。因此,探究我国刑法对醉酒
规定的立法原意是预测立法者对精神异常吸毒者犯
罪的刑事责任能力将作何种立法选择的最佳途径。
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有急、慢性之分.国内刑法中
提及的醉酒属于急性酒精中毒.不包含慢性酒精中
毒。在国内司法精神病学领域,作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时,把酒精性人格改变等同于一般的人格障碍处理,一律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这对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和迫使酗酒者戒酒大有裨益。鉴于其他类型的慢性酒
精中毒者的大脑已经不同程度地发生器质性的病理
改变.故国内司法精神病学界将它们通通视作法律精
神病,笔者对此持赞同态度。
毒品和酒精虽同属精神活性物质.可是毒品为禁
止流通物,而酒精饮料为可流通物,因此法律对不同
中毒者的处理上应体现出某些差别。
一、精神活性物质的急性中毒
(一)急性酒精中毒
当前. 国内精神病学界将急性酒精中毒分成3类.笔者分别简要地讨论它们的刑事责任能力该如何
评定。
1.普通醉酒:国内司法精神病学界一致认为这类
① 这儿的“特定故意”是指英美法律专门规定要具有某种犯罪目的罪名方能成立的一类犯罪,千万不要把本文的“特定故意”与我国刑法的“犯罪动机”相混淆。
② [~]john kaplan,robert weisberg,guyora binder,《刑法案例与资料》,2003年7月第1版,第734~735页。
· s4 ·
醉酒是刑法第l8条中所提到的醉酒,应当负刑事责
任自不在话下。除外情形须满足刑法第l6条的规定,即非自愿性的醉酒。
2.复杂性醉酒:其实,何谓复杂性醉酒迄今为止
在医学界认识尚未统一。有的专家认为是大量饮酒所
致;① 另有专家却认为是在脑器质性损害或严重脑功
能障碍的基础上,由于对酒精的耐受性下降而出现的急性酒中毒反应.其饮酒量一般不大,但意识障碍明
显,病程短暂,对发病情况常遗忘。②
若复杂性醉酒是大量饮酒导致的.在这一状态下
作案宜参照普通醉酒来评定刑事责任能力。因这类复
杂性醉酒产生醉酒的原因与普通醉酒相同.均为饮酒
过量,惟一的区别是精神障碍的程度前者较后者重一
些。我国立法者将醉酒的问题特别放在有关精神病的法律条文中一起规定,说明认可醉酒者醉酒当时有精
神异常。尽管如此,依然规定了“醉酒的人犯罪,应当
负刑事责任”。“应当”的法律内涵是必须的强制意思,这样未留下鉴定医生根据精神异常的轻重程度来评
定部分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余地。
若复杂性醉酒是在脑器质性损害或严重脑功能
障碍的基础上,由于对酒精的耐受性下降所致,因其
饮酒量一般不大,本人对醉酒的发生没有预见性,故
可参照病理性醉酒作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3.病理性醉酒:是指小量饮酒后突然出现较深的意识障碍,可有无目的的暴力攻击行为,其发生与个
体素质有关。这类醉酒者对醉酒的发生根本没有预见
性,即使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满足了《刑法》第l6条的规定,故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综上所述,评定醉酒的犯罪嫌疑人有无刑事责任
能力非单以精神障碍的轻重程度作为惟一的衡量尺
度。若要减轻或免除醉酒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
力一定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首先,醉酒者醉酒不是
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其次是鉴定医生判断被鉴定人醉酒要
达到对自己的作案行为失去或减弱辨认或者控制能
力的程度。
在司法精神病鉴定实践中,哪些因素可视为是不
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呢?归纳如下:(1)本人误
食酒致醉;(2)被强迫灌醉;(3)遵医嘱服用药酒;(4)
小量饮酒;(5)其他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这
样不难看出,我国刑法对醉酒的人犯罪处理与正常人
犯罪无太大的差异,例外仅限于上述几种特殊的情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l3卷(第2期)
形。
(二)急性毒品(阿片类和大麻类物质)中毒
按照ccmd一3的诊断标准.急性毒品(阿片类和
大麻类物质)中毒包括:(1)急性中毒;(2)有害使用。
饮酒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吸毒则是一种非法的行为。
既然我国《刑法》对主观过错相对较小的醉酒犯罪都
选择了一种较为严厉的刑事责任模式,难道对主观过
错相对较大的吸毒犯罪还会选择更轻的刑事责任模
式不成?根据刑法罪行相适应的原则,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推测未来的刑法会做出如下的规定:吸毒的人犯
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还有一个要讨论的话题是《刑法》第l6条的规定
在此是否适用的问题
染上毒瘾比染上酒瘾的原因复杂,有好奇、苦闷、被骗、被迫和治病等诸多原因。无论是何因染上毒瘾,吸毒者本人都有戒毒的义务,这是一般人都具有的常
识。按照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公安机关
一旦发现吸毒人员.第一次送其至戒毒所或安康医院
接受强制戒毒治疗. 出来后复吸的将被劳教强行戒
毒。可见,最初非自愿的吸毒不能与非自愿的醉酒相
提并论,易言之,能履行而不履行戒毒义务的吸毒者
均存在着主观过错,不能以最初的吸毒非自愿作为日
后精神失常犯罪减罪或免罪的托词。
二、精神活性物质的慢性中毒
(一)慢性酒精中毒
醉酒从语义上分析是属于急性酒精中毒的范畴,对酒精中毒引起的慢性精神障碍国内法律未提及。除
酒精性人格改变和酒依赖综合征外,其他的慢性酒精
性精神障碍均可视为精神病,比照类似的精神病作刑
事责任能力评定
(二)慢性毒品(阿片类和大麻类物质)中毒
1.人格改变和依赖综合征:既然酒精性的人格改
变和依赖综合征都视同精神正常,毒品引起的更应该
视作精神正常
2.戒断综合征:有医学专家主张自愿戒毒时出现
精神异常.在此背景下作案的应予以减责。理论上有
一定的道理,但法律区分自愿和非自愿戒毒较为困
难,且其他国家的法律对这点也未专门作出规定,故
不采为佳。
3.精神病性障碍:不能比照慢性酒精性精神障碍
处理。因法律强制性规定吸毒者必须戒毒,本人违反
法定的义务自当对由此引发的一切不l下转第143页)
① 贾谊诚,《实用司法精神病学》,安徽人民出版社1988年9月第1版,第387页。
② 协和,《法医精神病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年7月第2版,第139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l3卷(第2期)的鉴定,必须正确评估mtdna在法医常规检案工作的重要性。因此,要对样本做出相应准确可靠的判断,首先要了解群体中异质性的分布情况.熟悉各种异质
性出现的概率和相应位置。这就要求对群体进行异质
性调查,建立相应的异质性数据库,从而为线粒体
dna在法医学上的应用提供有效保证。异质性的检出
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检测方法的灵敏度.但目前尚未有
标准化的方法来检测mtdna异质性.需要开发一种
标准化的检测方法作为金标准。
参考文献
[1] lutz s,weisser hj,heizmann j,et a1.a third hypervariable region
in the human mitochondrial d-loop【j].hum genet,1997,101:38
4[2] lutz s,weisser hj,heizmann j,et a1.mitochondrial heteroplasmy
among maternally related individuals[j].int j legal med,1999,1 13:
155~16
1[3] hauswirth ww,laipis pj.mitochondrial dna polymorphism in a
maternal lineage of holstein cows 【j]. proc natl acad sci u s a,1982,79(15):4686-4690
f4] ashley mv,laipis pj,hauswirth ww.rapid segregation of hetero—
plasmic bovine mitochondria【j].nucleic acids res,1989,17:7325~
7330
[5] bendall ke,macaulay va,baker jr,et a1.heteroplasmic point mu—
tations in the human mtdna control region [j]. am j hum genet,1996,59(6):1276~1287
【6] gill p,ivanov pl,klimton c,et a1.identification of the remains of
the romanov family by dna analysis[j].nature genet,1994,6(2):
130~13
5【7] htihne j,pfeiffer h,brinkmann b.heteroplasmic substitutions in the
mitochondrial dna control region in mother and child samples [j1.
int j le gal med,1998,112:27~30
【8] bendall ke,sykes bc.length heteroplasmy in the first hypervariable
· 143 ·
segment of the human mtdna control region,am j hum genet,1995;
57:248~256
[9] bini c,ceccardi s,luiselli d,et a1.different informativeness of the
three hypervariable mitochondrial dna regions in the population of
bologna(italy)fj].forensic sci int,2003,1 35:48-5
2【lo] malik s,sudoyo h,pramoonjago p,e1.a1.nuclear mitochondrial in—
terplay in the modulation of the homopolymeric tract length hetero—
plasmy in the control(d-loop)region of the mitochondrial dna 【j].
ham genet,2002,1 10:402-4 1 1
[1 1] lee hy,chung u,yoo je,et a1.quantitative and qualitative profil—
ing of mitochondrial dna length heteroplasmy【j].electrophoresis,2004,25:28~34
[12] takayanagi k,asamura h,tsukada k,et a1.investigation of mtdna
heteroplasmy discordance between mother and child[j1.int congress
series.2004.1261:380-382
[13] lutz-bonengel s,sanger t,pollak s et a1.diferent methods to de—
term ine length heteroplasmy within the mitochondrial control region
[j].int j legal med,2004,118:274-281
[14] takahashi n,hiyam a k,kodaim m,et a1.the length polymorphism
in the 5 flanking region of the human beta—globin gene with de—
naturing gradient gel electrophoresis in a japanese population [j1.
hum genet,1991,87(2):219~220
[15] 郭景元,李伯龄. 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法医物证学[m].第1版.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490
[16] tully la,parsons tj,steighner pd,et a1.a sensitive denaturing
gradient-gel electrophoresis assay reveals a high frequency of het—
eroplasmy in hypervariable region 1 of the human mtdna control re一
西0n[j].am j hum genet,2000,67(2):432-44
3【17】salas a,lareu mv,carracedo a.heterplasmy in mtdna and the
weight of evidence in forensic mtdna analysis:a case report fj].int
j legal med,2001,114:186-190
(收稿:2005—1 1—22;修回:2006—03—02)、!|、(上接第s4页)
良后果承担完全责任。建议我国借鉴美国的相关规定
来立法。
4.智能障碍(痴呆)和遗忘综合征:这类吸毒者的脑病理改变程度相当严重,恢复正常的可能性不大,即使评定有刑事责任能力,也无受审能力和服刑能
力,为节省办案成本和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建议对他
们评定为部分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
5.残留性或迟发性精神障碍
其中的痴呆和遗忘综合征按“智能障碍(痴呆)和
遗忘综合征”处理,其他的均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
为缩减控制吸毒人数,有法学人士主张我国刑法
应规定吸毒为犯罪行为。事实上,吸毒人群的确是犯
罪的高危人群,吸毒者成瘾后一般都有人格改变,变
得缺乏责任心、喜欢说谎、自制力差和懒散等,加上作
为下临床诊断的主要症状之一,也就是意识障碍,它
不同于别的精神症状.即医生鉴定时往往不能当场直
接发现该症状,确定有无意识障碍主要依靠警方收集的材料和被鉴定人案发后的积极配合,能指望爱说谎的吸毒者积极配合查证吗?有鉴于此,鉴定医生诊断其
精神障碍的准确性和法庭对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结论的采信度不无疑问。所以,笔者仍继续主张对精神异常的吸毒者犯罪一般以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最优。如
果吸毒诱发了自身原有的精神病,且本人对作案行为
丧失或减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则评定为部分刑事责
任能力。不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因为吸毒本身为法
律所禁止,行为人未尽戒毒义务有一定的主观过错,对
这部分过错本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精神疾病吸毒人员的管控 毒品所致精神障碍篇三
【摘要】受“有病无罪”观念的错误影响,长期以来法学领域很少开展对精神病人“犯罪”的研究,致使形成“精神病学鉴定专家裁判精神病人是否犯罪”的态势,忽视了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保护。笔者简明扼要地介绍了美国司
法精神病学近几十年的变迁,以此为参照,发表了对精神病人犯罪研究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精神病人;犯罪;辨
认能力;控制能力;刑事责任能力
【中图分类号】d919.
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1—0s12—06
research on ability of taking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a m entally disordered patient.he tian.southwest uni—
vetsity of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400031.
【abstract】law breaking of a mentmly disordered patient has been seldom researched for a long time in the domestic
legal field because of the incorrect conception of acquittal by reason of mental illness. consequently,psychiatrist has
replaced judge to determine patients with mental illness guilty or not.at the same time,the public safety was neglected.
the author simply introduces the american change on forensic psychiatry over recent decades and expresses some owdopinions
on above problems.
【keywords】mentally disordered patient,crime committing,cognitive ability,control ability,ability of taking crim·
inal responsibility
前言
国内一些人对刑法有关精神病人触犯刑律的规
定存在认识误区,错误地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精
神病患者因为在主观上不具有认识能力,所以,精神
病患者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
论其行为对社会造成什么样的损害结果,都不负刑
事责任。①简而言之,就是“有病无罪”。加上我国《劳
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
所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不属于管理范
围.这样“有病无罪”的观点好像理由更为充足。受此
观念的影响,不少法律人士对精神病人触犯刑律的研究不屑一顾,误以为那仅仅是鉴定医生涉足的领
域,致使这一重要问题的研究处于滞后状态,危险性
精神病人给社会带来的创伤长期得不到很好的综合治理
精神病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对没有辨认能
力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不追究刑事责任,既
是人类社会认识能力发展、进步的结果,也是当今世
界重视法治精神和保障人权的时代要求。我国法制
建设于上个世纪70年代末期走上正轨,司法精神病
学系统研究始于那个时期。差不多在同一时期,美
国国会通过了《综合控制犯罪法》,这个法律对精神
病免罪辩护的基本政策是“从严掌握”。对比之下,我国的“精神病免罪”则是从无到有,自从有此规定
开始,一直是“从宽掌握”。这样做必然带来两大不
良后果.一是精神病人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成了
社会的隐痛.公共安全受到了极大的侵扰;二是罪犯
诈病的事件屡见不鲜,更有个别诈病成功者公然叫
嚣自己有“杀人执照”。②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调整器。起着平衡冲突各方
利益的作用。对精神病人违法的认识和处理须兼顾
[作者简介]何恬(1958一),汉族,女,重庆人,医学学士,法学硕士,副教授,主要从事司法精神病学的教学和鉴定工作。
tel:***:e—mail:hetian@swup1.edu.cn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成果(05jazh019)。
① 刑法的认识理论对司法鉴定刑事责
任能力的借鉴与影响。http:///medlaw/psycho03.htm,2004年12月搜索。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1期)
投身于精神病人触犯刑律的研究中。
现在,英国对患精神病的嫌疑犯不起诉的正式
决定权通常掌握在法官手中,案情轻微的可由警察
发出察看令(以观后效)并释放有病的嫌犯。如果调
查显示案情重大,尽管鉴定医生认为犯罪嫌疑人有
病无罪。警察也会把对案件的处理留给法院来解决。
法院在接手前要经历一个中间阶段。先由检察院指
定一名工作人员对警方递交的案件进行审查。审查
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立案证据是否充分。另一方
面是站在维护公众利益的角度看是否提起公诉。检
察院跟警察部门一样。不会因嫌疑犯被医生诊断为
精神病而做出结案决定,他们会想方设法让作案证
据确凿的重大案件交由法院处理。法院对这类小的案子,由预审法官做出即决裁定(summary eonvie.
tion)。较大的案子才开庭审判。④
我们已经习惯于鉴定医生对被鉴定人作刑事责
任能力的评定,如何从法、医的双重角度来研究触犯
刑律的精神病人是有罪、减罪、免罪确实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在此不妨以英国的一个判例为参照拓宽思
路。
英国在处理姆纳坦案件的意见中。法官阐明了
检验精神错乱的方法之一。即凡是某人在精神错乱的幻觉中实施了犯罪行为。他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程度。要根据他所想象的事实情况来确定。“例如,被告如果在幻觉的支配下,认为别人正在实施企图
剥夺他的生命的行为。因而他把该人杀掉了。他认为
自己的行为是自卫,那么,他会被免除刑罚。如果他的幻觉是。死者对于他的名誉和财产造成了严重损
失。作为对这种假想损害的报复,他杀死了他,那么,他就会受到惩罚”。②
审理该案的英国法官充分尊重了客观事实,不
单以被告有幻觉、杀人行为因幻觉所致。即评定他为
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的鉴定医生就是这么评定的)。而是进一步将问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来检验,看临床精神病是否达到了法律所认可的程度。不然,司法精神病学与临床精神病学有什么不一样?笔者
拟以上述英、美国家对触犯刑律的精神病人的法律
处理作参照,结合国内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精神病人
作案类型和作案原因作一尝试性的探讨,但愿能起
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 15 ·
三、检讨我国刑事责任能力法律要件
我国刑法第l4条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
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
果发生所持有的主观心理状态是犯罪故意。故意犯
罪中,行为人的明知是以其具有认识能力为前提的。
精神病人作案有没有认识能力不能一概而论,一定
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和病情加以客观全面的分析。为
行文方便笔者以评定精神病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医学和法学的混合条件为线索分析研究精神病人的违法行为。
(一)辨认能力
精神病人的辨认能力与病情轻重有一定关系,然而并非完全对应的关系。因而鉴定精神病与诊治
精神病既有相同的方面也有不同的方面。笔者以司
法精神病学本身为立足点来审视“犯罪”精神病人的辨认能力,将其分成3种类型。
1.无辨认能力
一些精神症状可使病人作案当时根本不知道自
己正在干什么。事后也回忆不起自己干过什么,典型的如意识障碍伴错觉(相当于一般人说的神志不
清)。这类作案的特征为:(1)突发性无预谋,无现实不
良刺激;(2)无选择性,包括对作案的对象、地点、时间
均无选择性。作案工具也是随手拈来;(3)无现实作案
动机;(4)案发后缺乏自我保护,不会主动去公安机关
投案自首。审讯时否认作过案。作案原因多系病人
因意识障碍伴错觉,感觉周围环境不安全,周围的人
非人、物非物。全是妖魔鬼怪,出于自卫的本能伤人
毁物。若案件一发生警察即展开对作案人的审讯,可能发现对日后精神病鉴定非常有价值的线索。意
识障碍的持续时间一般不长,待病人清醒后病中的经历回忆困难。综上所述,这类病人对作案是没有
辨认能力的。
另一些精神症状,如思维逻辑障碍、部分智能缺
陷和抑郁症的扩大性自杀,作案时病人虽然清楚自
己正在做什么。但没有犯罪的主观恶意,甚至把所做的坏事病理性地推理为好事,诚如抑郁症患者杀死
自己最心爱的人是基于同情,不忍心自己死后受害
人活在世上遭罪。显然,这类病人也是没有辨认能
力的。
① see peter bartlett ralph sandland:mental health law policy and practice.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new york.second edition
2003.p242-244.
② 储槐植:《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89页。
· s16 ·
第三类情况是病人意识清楚,作案与病理动机
和现实动机都沾不上边,讲话总是东拉西扯,听不懂
他所要表达的意思,无法与其正常交谈,常见于思维
散漫或思维破裂。
2.部分辨认能力
典型的有妄想、幻觉,它们是导致精神病人作案
最常见的精神症状。病人受其影响会对本无任何矛
盾冲突的人产生敌对情绪,随着时间的流逝,敌对情
绪会越来越加深,这种情绪病人可能表露出来,也可
能埋藏在心里,但终究要以某种形式爆发出来,故一
旦行凶,手法往往比较残忍。与病人密切交往者更
容易成为他仇恨的对象,当然有时素不相识者同样
可成为其仇恨的对象,这些对象可特定也可不特定,特定则作案有选择性,不特定则“滥杀无辜”。作案
可分成3种类型。
(1)在妄想、幻觉直接作用下回应性地立马作
案。尤其要说明,如果病人感到大祸临头,出于正当
防卫的心理原因作案,应归人无辨认能力一类为妥;
假若病人仅仅是感到气愤作案,就应放人部分辨认
能力类型。
(2)遭遇现实不良刺激后突发作案。这应了人们
常说的一句话“冰冻三尺,非一et之寒”。现实生活
中一点小小的冲突可作为导火线点燃病人长期郁积
在心中的愤怒火焰。受害人即为病人妄想、幻觉所
指向的对象。
(3)有预谋的作案。作案准备的充分程度一点不
比正常人差,个别病人还显示出超常的智慧和意志
力。客观地说,这种病人“恨”的根源来自妄想、幻觉,不过对作案行为本身的违法性病人通常是心知肚明的.所以.行凶前有的病人犹豫不决,行凶后有的病
人会主动投案自首或藏匿起来。
部分辨认责任能力不是一个确切的量化指标.
10%跟90%之间的差距不小,如何筛取一个合理的部分值由综合因素决定,或许以下两大方面不能不
重视:
(1)病人作案的主观恶性度高低。一个病人受妄
想、幻觉的困扰,总认为有人要害他,采取多种合法
手段保卫自身权益.一再受挫后,在忍无可忍的情况
下才付诸暴力;另一位相同病情的病人却总是用武
力来对付假想敌。可见,后者的主观恶性度高于前
者。再如,有预谋的作案病人的主观恶性度肯定高
于遭遇现实不良刺激后突发作案的病人
(2)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及将来再作案的几率
大小。在评定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时千万不能忽视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1期)
对社会正常秩序的维护,将此作为考虑因素正是对
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视。
部分辨认能力的病人作案时意识清楚,在没有
抵触情绪时能完整交待作案的来龙去脉。部分病人
事后对作案感到悔恨,也有相当一部分病人始终对
受害人义愤填膺,视自己的违法行为为正义之举,多
数人希望得到司法机关的宽大处理,少数病人持无
所谓的态度,还有极少数人有求死愿望。其共同特
点是:a.意识不到作案动机源于妄想、幻觉,故不会
以此作为主张宽大处罚的理由;b.妄想、幻觉的内容
旁人听起来荒唐滑稽,而病人本人不以为然,觉得合情合理,还试图说服别人相信自己的话;c.最初接触
病人时,感觉他很正常,随着对话的不断深入,尤其
是触及作案原因时会感到病人说话越来越离谱。
鉴于这类病人对作案行为有部分辨认能力,所
以不宜完全免罪.恰当的做法是量刑中予以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
3.有辨认能力
主要指那些与病态的认识活动无关联的因现实
纷争而起的作案类型。若这类病人有控制能力障碍,宜参照下面的原则处理。
(二)控制能力
如今美国一半以上的州已经取消了不能控制规
则。国内刑法规定了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障碍,意味着病人两者居其一即可得到减刑或者免责。精
神病学理论认为,绝大多数精神病人患病后,甚至病
情缓解后一直有自控能力下降。鉴定医生常常基于
这两点,评定那些有辨认能力,但控制能力有障碍的病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不
难想象这个数字是惊人的高。不言而喻,这可能增
大那些有辨认能力病人故意作案的风险。生活中不
乏其例,如:一脑外伤病人伤愈后,仅遗留性格改变,由过去的温和个性变得暴躁易怒,发火时尽情发泄,不计后果。本人自恃有病公开叫嚣警察奈何不了他,加上年青力盛,帮人充当追债的职业打手,以此作为
谋生手段,受害人不计其数,民愤极大,警察审问时,发现他有过人的记忆力,对自己干过的坏事供认不
讳。鉴定医生给出的鉴定结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这不正好应验了他的公开叫嚣吗?针对这一时弊,笔者建议从严掌握控制能力障碍的尺度。改变对控
制能力障碍的病人作泛泛医学评定的定势思维习
惯,结合具体的案情分析病人在整个作案过程中是
否达到“心神耗弱”的程度。这样医学状况相似的病
人仅是临床诊断一致,而司法精神病的鉴定完全是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l4卷(第1期)
另一码事。那么,司法实务中应怎样掌握控制能力
障碍的尺度呢?仍按分类的方式进行探讨。
1.外界不良刺激惹而作案
控制能力减退的病人容易犯冲动型的暴力犯
罪,原因是他们易激惹。
笔者以为务必要查明有无激恼此类病人发火的外界因素,不然何须牵扯到病人的控制能力问题上?
这个条件满足后再考虑其他一系列的问题,其中要
特别注意研究外界不良刺激与病人作案行为间隔的时间,如果这一时间过长即说明作案与控制能力障
碍没有因果关系,反之则可能有关系,举例说明之。
一男精神分裂症患者处于发病中,发现妻子红
杏出墙(确有其事),欲找情敌报复。几天后两人相
遇,对方神情紧张,为麻痹对方,病人虚情假意地拿
出香烟请对方抽,然后与其友好地闲聊,趁其放松警
惕之际接连出手打伤对方。显而易见,认定该病人
有控制能力障碍有些牵强附会。倘若,病人是当场
发现情敌与妻子通奸,认定有控制能力障碍谁也不
会有任何疑义。
2.主动发泄病理情绪以寻求解脱
这类情况多发生于病理性心境恶劣时,可见于
抑郁症、焦虑症和癫痫病人。抑郁症病人一般是把
攻击指向自己,但也有极少数病人把矛头转向其他
人,典型的如间接性自杀,病人懂得杀人偿命的道
理,通过杀人达到被处决的目的。当然也有的抑郁
症病人杀人单单是为了发泄病理性情绪。此外,少
· s1 7 ·
数抑郁症和焦虑症的病人还可出现盗窃行为,目的同样是为了发泄病理情绪。
本型病人的辨认能力完好无损,犯罪有某种自
利性,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度,且受害方往往无任何
过错,因此,只能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否则正
义得不到伸张。
结 语
我国刑法第l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实施危害行
为时不负刑事责任须具备两个条件,前提条件是作
案人为精神病人,满足这一条件后就要进一步考查
行为人在作案当时有无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后一个
条件是法学与医学的混合要件。这是解决有无刑事
责任的关键,正确的作法是由鉴定医生从医学的角
度(即根据病情)判断作案的精神病人有无辨认或者
控制能力,司法人员在得到了医学技术的支持后,再
根据病情和案情做出深入细致的分析,最后综合法
学与医学的复合知识得出适宜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判
定。如果遵循这一操作程序,就会因案不同而得出
以下数种不同的判决结论:一为没有精神病,刑法第l8条不适用:二为作案人患有精神病,但有完全的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则为“有病也有罪”;三为作
案人患有精神病.并且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有损
害,根据其损害的程度分别判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
力或无刑事责任能力,即“有病轻罚”或“有病无罪”。
(收稿:2006—10—19)
精神疾病吸毒人员的管控 毒品所致精神障碍篇四
【摘要】目的探讨在进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中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智力状况及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方法采用韦氏成人智力量表中国版(wais—rc)对138例精神分裂症患者进行测试,并与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pearson相关分析。结果
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全量表智商为~s=74.59~14.716;言语智商为~s=80.89~14.
077;操作智商为~s=70.27~15.427。经统计分析
发现:言语智商和操作智商(f=26.786,p=0.000)有显著性差异;各项智力结果与刑事责任能力相关性均不存在统计学意义
(p>0.05)。结论精神分裂症患者平均智力水平在正常范围之下,边缘状态与轻度损害之间,但在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中,其刑
事责任能力与智力状况不存在相关性。
【关键词】精神分裂症;智力;刑事责任能力
【中图分类号】d919.
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1007—9297(2006)03—0234—03
a study oii!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lligence state and the capacity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ies of patients with
schizophrenia ma0 y~-fi zhang do,i~17,l1n yong,et .depcuctment offorensic psychiatry,sichuan university,chengdu
6loo41.china
【abstract】objective to explore and asses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lligence state and criminal responsibilities of patients
with schizophrenia(sp)during the forensic psychiatric assessment.methods data collected from 138 suspected ofenders with sp
was analyzed using wechsler adult intelligence scale(wais)to investigate the relativity between the intelligence state and capacity
for responsibility using pearson correllation.result for criminals with sp,the average full intelligence quotient(iq)was 74.59,【作者简介1毛远毅(1981一),男,汉族,四川成都人,硕士研究生;主研方向:法医精神病学。
【通讯作者】胡泽卿,e-maihhuzeqing@126.com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3期)·235 ·
the verbal intelligence quotient(viq)was 80.89,the performance intelligence(piq)was 70.27.the statistical analysis showed sig—
nificant diference between viq and piq(f=26.786,p=0.000)and 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 with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intelligence test and the capacity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p >o.05). conclusion borderline state and sli【ght intelligence
impairm ent existed in patients with sp for diferent degree.for forensic psychiatric assessment,the intelligence and the capacity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had no correlation.
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智力损害已引起国内外学者的普遍关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wechsler创制韦克
斯勒成人智力量表(wechsler adult intelligence scale,wais)的初衷就在于有效地评估患者的智力水平及损
害程度.并成为目前重要的参考依据。近年来,精神分
裂症患者出现违法犯罪并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例
日益增多.而对于被鉴定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存在分歧。是否能用一个特定量化指标的高低来评定责任
能力的有无?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智力损害与责任能力
之
间是否存在相关性?作者对其进行相关研究.并对
有关问题展开探讨。
对象和方法
一、研究对象
全部资料均来自四川i大学华西法医学院司法精
神病学教研室2005年1~12月的鉴定案件。为精神分
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案例共138例。占同期鉴定
案例的30.33%(138/455)。其纳入标准是:(1)刑事案
件中的被告人。年龄18岁以上;作案前、中、后资料完
整、可靠;(2)鉴定诊断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
诊断标准(ccmd一3)中的精神分裂症标准;(3)刑事责
任能力明确。
二、研究方法
本次研究为回顾性调查。研究工具采用龚耀先等
(1982年)修订的韦氏成人智力量表(wais—rc)及其
模具。调查的内容包括一般社会人口学资料,智力测
查各项指标:知识、领悟、算术、相似、数字广度、词汇、数字符号、填图、木块图、图片排列、图形拼凑,刑事责
任能力评定等项目。
三、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 1.0软件包对数据进行统计描述、t检
验、,检验和pearson相关分析。
结果一、一般社会人口学统计资料
该138例中.年龄18~71岁.平均36.19+10.664.
委托部门均是来自公安局。男性128例(92.8%),女性
10例(7.2%);民族:汉族132例(95.6%),少数民族6
例(4.4%);文化程度:文盲l1例(8.0%),小学60例
(42.8%),初中50例(36.2%),高中15例(10.9%),大
专及以上3例(2.1%);职业:工人l1例(7.9%),农民
106例(76.8%),无业人员12例(8.7%),学生2例
(1.5%),个体户2例(1.5%),技术员1例(0.7%),离退
休人员3例(2.2%),其他1例(0.7%);刑事责任能力
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106例(76.8%),部分刑事责任
能力32例(23.2%),本次研究资料中不存在“有刑事
责任能力”的情况。
二、精神分裂症患者智力水平概况
表1显示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平均智商低于中国成人常模正常范围的下限(74.72<90),处于边缘智力范围,另外各项分测验水平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言语智商和
操作智商分布具有显著性差异(f=26.786,p=0.000)。
三、智力各分测验与刑事责任能力的pearson
分析
表2显示.经两变量pearson相关分析.智力测试
』项分测验结果对刑事责任能力均不具有显著性差
异(p>0.05),也就是说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与智力测
试没有相关性。
讨论
精神分裂症是一类人格内在统一性发生脱节,精
神的整合作用发生分裂的功能性疾病。以思维、情感
和意志行为障碍.精神活动与环境的不协调为主要特
征.出现对外界环境内向性退缩的最常见的精神疾
病.di同样也是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中最常见的疾病之
一
。精神分裂症患者所表现出来不同程度的智力损害
受到广泛关注,并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证实.主要表
现在知识较薄弱、领悟力差、理解力差、分类错误和判
断力差等.【 卅因此智力的损害势必造成患者在辨认能
力和控制能力上的减退。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是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主要
工作之一。是否能以智力损害程度来判断患者的责任
能力的有无,目前尚无定论。刑事责任能力[5,61是一个
人辨认及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第18条规
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
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其评定包括两个要件:医学要件,即被鉴定人符合ccmd一3或icd一10的标准:法学要件.即辨认力和控
· 236 ·
表1 精神分裂症患者智力水平概况
table 1 the intelligence state of patients with schizophrenia
制力确定,两者缺一不可。
本研究显示精神分裂症患者涉嫌犯罪.男性占
92.8%,年龄范围18~71岁,平均36.19~10.66岁,说明精
神分裂症患者涉案嫌疑人员以男性青壮年为主.年龄集
中在35岁左右。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中及以下占
87.0%,其中又以中小学文化占多数,说明缺乏教育及法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3期)
律法规常识,对事物判断力及控制力较常人偏低。q
本研究显示.精神分裂症患者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智力损害.平均智商低于中国成人常模正常范围的下
限(74.59<90),处于边缘智力和轻度智力损害之间,言语智商80.89±14.07,明显高于操作智商70.27±
15.42(p<0.01),提示精神分裂症患者可能存在右侧
大脑半球损害。通过对智力各项分测验与责任能力进
行pearson相关分析发现,统计学差异均无显著性
(p>0.05),提示我们目前还没有以智力测验分数高
低作为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一个参考指标.wais—rc
尚无法对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辨认力和控制力进行量
化评定。本研究结果再次证实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平均
智力水平低于正常范围的下限。提示在法医精神病学
鉴定时,其智商可以作为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一个参
考指标
参考文献
【1】颜志伟.论精神分裂症患者涉案责任能力的鉴定【j1.河南实
用神经疾病杂志,2004,7(1):32 33
[2]陈忠保.应用司法精神病学【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350~
371
[3]王抚临,崔吉俊,孙呈勇.精神分裂症患者韦氏成人智力测试分
析[j].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005,15(3):165
[4】frith c.neuropsyehology of schizophrenia,what are the implic
表2 智力各分测验与责任能力的peamon相关分析
table 2 the relation between each intelligence test and the capacity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by peamon correlation
intellectual and experimental and experiental abnormalities for
the neurobiology sehizophrenia?[j].b-med bull1996,52.-618
[5】王小平,蔡伟雄,蒋少艾.精神分裂症患者责任能力相关因素
分析[j].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03,l1(3):208~209
【6】郑瞻培编著.司法精神医学基础[m】.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7
[7】吴鉴明.精神病人凶杀案的作案特征与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fj].中国法医学杂志20o1,16(3):157~159
[8】henry c.definition of the terms and phrases of american and
english jurisprudenee .psychiatry law,199422(3):379~388
【9]william jc,mc garry alsaleem as.forensic psychiatry and psy—
ehology.philadelphia:davis,1986.178~179
[1o】于晓东,江明君,尚庆娟,等.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犯罪学特征与刑
事责任能力的关系.中国法医学杂志2006,21(2):91-93
(收稿:2006—06—15)
精神疾病吸毒人员的管控 毒品所致精神障碍篇五
【摘要】 目的编制能对限定责任能力进行客观分级的评定工具。方法结合国内外有关的鉴定理论与实践
报道,参考国内外的类似评定工具编制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dcrrs);并对该量表进行回顾性测试.分析其信
度和效度。结果《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具有较好的内部一致性和稳定性、结构合理.其界限值所划分的不同法定能
力等级与专家鉴定间也高度一致。结论dcrrs对于客观地对限定责任能力进行分级具有参考价值。
【关键词】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量表;信度:效度
【中图分类号】d919-3: d91
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4—0302—0
3a study on the rating scale of diminishe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cai wei—xiong, zheng zhan-pei,sha0 yang,et al1.in—
stitute offorensic&‘ rii~ ilinistry ofj~tice. r china,shanghai.200063
【abstract】0bjective to develop a tool to objectively assess diminishe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methods after reviewing
the existing tools and literatures,a chinese version of scale,diminishe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rating scale(dcrrs),was
developed. a retrospective trial was carried out for evaluating its validity and reliability results the reliability and validity of
dcrrs were good enough for clinical use,and the decision by dcrrs at cut—of points were similar to the evaluation made by
experts.conclusion dcrrs is useful in objectively dividing diminishe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key words】diminishe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scale,reliability,validity
目前 在我国精神疾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工作中,限定责任能力的评定问题一直是一个难点。一
方面存在着扩大化的倾向,尤其是鉴定人员存在意见
分歧时.往往折中为限定责任能力。另一方面司法人员
认为鉴定结论含糊,对于具体该限定多少往往难以确
定.常给量刑工作造成操作上的困难。ill因此有学者提
出对限定责任能力的程度进行分级,以便于实际操作,提高鉴定工作的科学性。[1-z]但具体如何分级,尚缺乏一
个客观标准。本研究试图通过编制《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评定量表》,来对限定责任能力的案件进行客观评定,并进行分级。
材料和方法
一、研究对象
为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在司法部司法鉴
定中心司法精神病研究室鉴定的案例,鉴定结论均由
3名以上鉴定人组成的鉴定小组共同完成。鉴定资料
完整。符合标准的共239例,其中男197例,女42例;
平均年龄为33.92~10.35(岁),年龄最小的为17岁.最
大的为76岁;教育程度:文盲14例,小学63例,初中
88例.高中、技校46例,大专以上28例;婚姻状况:已
婚ll4例。未婚105例,离婚20例;职业:农民81例,无业或待业66例,工人4j4例,其他48例;作案类型:
凶杀ll3例.伤害38例.诈骗6例,强奸、猥亵等1
5例。盗窃30例。其他37例;诊断:精神分裂症67例,情
感性精神病36例。精神发育迟滞25例,脑器质性精神
障碍14例.偏执性精神障碍与其他精神病性障碍9
例,酒中毒精神障碍5例,其他22例,无精神病62例;
责任能力:完全责任能力78例,部分责任能力92例,无责任能力69例
二、研究工具
以湖南医科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编制的责任能力
量表原有的15个条目为基础。再结合其他文献资料及
rogers刑事责任能力量表,又增加3个条目。分别为作
案现实动机、作案前先兆、作案的诱因、作案时间选择
性、地点选择性、对象选择性、工具选择性、作案当时情
绪反应、作案后逃避责任、审讯或检查时对犯罪事实掩
[作者简介] 蔡伟雄(1967一),男,湖北崇阳人,医学博士,副研究员,主要从事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与研究。
te1:+86—2i-62440148-2613 e-ma11:t s a1 se@126.com
[基金项目] 科技部中央级科研院所2002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项目(2002deb20076)]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11卷(第4期)
盖、审讯或检查时伪装、对作案行为的罪错性认识、对
作案后果的正确估计、生活自理能力损害、工作或学习
能力损害、自知力损害、现实检验能力损害、自我控制
能力损害等。评分在原有的3级评分的基础上加以细
化,2个条目为3级,12个条目为4级,4个条目为
5级。作为初步编制的《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
三、方法
采用回顾性研究方法,由专家对全部案例材料进
行复习,依据修订后的条目对239例案例进行逐一评
分。同时尝试对其中92例限定责任能力的案例重新进
行分级,根据作者先前的研究,分级的标准为:(1)大部
分限定责任能力:精神症状轻,辨认能力、控制能力轻
度减弱;(2)部分限定责任能力:精神症状明显,辨认能
力、控制能力中度减弱;(3)小部分限定责任能力:精神
症状较严重,辨认能力、控制能力明显减弱。对限定责
任能力案例进行分级者与量表评分者之间互盲。最后
对上述资料用spss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对该量表的一些信度和效度指标进行检验。
结 果
一、评定者间一致性
2名评分者对10例对象联合施评,各条目均有较
高的一致性(kappa在0.5~0.91之间,p<0.05)。表明该
工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二、量表内部一致性与分半信度
全量表cronbach f=0.96,表明各条目具有较好的同源性。按题号分半。奇、偶号题目分之间的相关系数
r=-0.89,p=-0.000。
三、量表评分
经方差分析发现,量表总分在无责任能力组、限定
表1 不同责任能力组间总分比较
table l comparison of total sgores among different criminal respon·
sibility groups
表2 三组限定责任能力案例组总分比较
table 2 comparison of total sgores among diferent diminished crimi ·
nal responsibility groups
· 303 ·
责任能力组和完全责任能力组中有显著差异(表1)。
而将限定责任能力组划分成3组后,量表总分也有显
著差异(表2)。
由于总分越高,责任能力越大。作者初步采用均值
加减标准差的方式作为评定l临界值(小部分组的下限,大部分组的上限用两倍标准差),即小部分组为大于
15分、小于24分,部分组24~28分,大部分组大于28
分、小于37分划分3组。而15分以下为无责任能力,37分以上为完全责任能力。
四、经验效度
表3 量表分责任能力等级与专家鉴定结论之间的一致性
table 3 the coherence between scale scores and expert conclusions
kappa=o.85 p=0.000
以上述的划分界得到的评定结果与专家鉴定结论
(责任能力无、限定和完全,以及限定责任能力组中的划分)之间高度一致(表3)。
讨 论
近年来,不断有学者建议对限定责任能力进行分
级,从而为案件的量刑提供较为具体可行的依据。不过
在应当分为几级、具体的分级标准该如何界定等问题
上还没有一致意见。0-4]作者以往的研究发现,t5-71以疾病
严重程度作为医学标准,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受损程度
作为法学标准,将限定责任能力分为3级是完全可行的,这样也可以使司法机关在量刑时更加精确。为了准
确地对限定责任能力进行分级,同时也能精确地同完
全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做出区分,作者尝试编制限
定责任能力量表以进行量化评定
在选择量表的条目时,作者考虑,条目应当准确地
反映出对限定责任能力进行分级的医学标准和法学标
准。对于医学标准而言,疾病的严重程度最终要通过疾
病对工作、学习生活能力和自知力的损害程度来反映,这是和ccmd一3中的疾病严重程度标准相符合的,同
时法学标准中对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削弱程度的判
断也最终要落实到作案动机、作案的预谋准备、自我保
护和对作案性质后果的认识等一系列客观指标上,这
一设想得到了以往研究的支持,上述内容能够有效地
对限定责任能力进行分级。以作者前期研究成果为基
· 304 ·
础.同时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报道和已成熟的责任能
力评定工具,作者初步筛选出了l8项条目,这些条目
基本覆盖了上述内容。之后根据专家鉴定经验对各条
目的评分等级及相应的具体评分标准进行初步设定.
以此编制了《限定责任能力量表》(drrs)用于限定责
任能力案例的评分划分。
对该量表进行的初步测试结果显示.drrs的同
质信度为0.96,分半系数为0.89.提示该量表具有较好的信度。以初步确定的划分界进行分级的结果与专家
鉴定结论之间的一致性也较高(kappa=0.85,p=0。0001,说明drrs具有良好的经验效度。同时在测试过程中,作者感到虽然drrs题目覆盖的方面较广,但结果简
单,易于被评分人员掌握;而且实际测试不必花费太多
时间,通过对案卷的全面复习,能够比较容易地进行评
分,有较强的实用性。综上,drrs对于对限定责任能
力的评定和划分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由于是回顾性研究,也存在一些问题。在根据界限
值区别责任能力等级时有较多重叠,影响了区分效度.
同时个别案例的评分明显偏离均值,所以作者认为对
界限值的划分尚需进一步研究与修正,同时在正式形
成的量表中条目的增减、评分标准的修订还有待于通
过前瞻性研究加以确定。
参考文献
【1] 龙青春,孙毅..建议将限定责任能力分为两级.中华精神科杂志,2001,34(1):45~46
[2】石华孟.将限定责任能力分为二级评定原则的再探讨 .中华精神科
杂志,2002,35(1):51
[3】吴国娟.司法精神病鉴定中限定刑事责任能力i3z~[j].临床精神医学
杂志,2004.14(2):94~95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1 1卷(第4期)
f4】赵秉志主编.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l999.74-75
f5】汤涛,蔡伟雄,吴家声.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的初
步研究【j1.法医学杂志,2003.19(4):209~2l1
[6】蔡伟雄,黄富银,汤涛.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影响因素研究[j】_法医
学杂志,2002.18(4):213~215
f7】蔡伟雄,邵阳,管唯,等.精神病患者限定责任能力评定分级依据研究
fj】.法医学杂志,2004,20(3):145~149
(收稿:2004—09—16)
附: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
条目 评分
1.现实作案动机:0—3
2.作案前先兆:0—2
3.作案的诱因:0—3
4.作案的时间选择性:0—3
5.作案地点选择性:0—3
6,作案对象选择性:0—3
7.作案工具选择性:0—3
8.作案当时情绪反应:0—4
9.作案后逃避责任:0—3
l0.审讯或检查时对作案事实的掩盖:0—31.审讯或检查时有伪装:0—3
l2.作案行为的罪错性认识:0—4
l3.作案后果的正确估计:0-4
l4.生活自理能力损害:0—3
l5.工作学习能力的损害:0—3
l6.自知力损害:0—2
l7.现实检验能力损害:0—4
l8.自我控制能力损害:0—4
总 分
(上接307页)
4.多中心联合.科学开展多道心理生理测谎技术的信度及效度研究,摒弃商业因素的影响.从科学的角
度阐述该技术的科学准确性。
5.从专业角度全面准确介绍当今世界各国,尤其
多道心理生理测谎技术运用广泛的国家关于测谎技术的立法状况,提出科学的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l】 kleiner,m.handbook of polygraph testing[m].london:academic
press,2002:327-338
[2】罗江华.测谎技术运用中的证据学思考fj】.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
科学版,2003,16(3),45~46
[3】查恒兴,吴春峰 0谎结论证据价值分析f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15(4),79~84
[4】贺晓彬.测谎鉴定在法庭上的证据作用[j].中国司法鉴定,2002,5(2),5l~52
[5] committee to review the scientific evidence on the polygraph(na—
tional research council).the polygraph and lie detection[m].washington,d.c.,the national academies press,2003,l~l0
[6】honts cr,raskin dc,kircher jc.mental and physical countermeasures
reduce the accuracy of polygraph tests[j].j appl psycho1.1994;
79(2):252-259
[7】blinkhorn s.lie detection as a psychometric procedure[a].in:a gale
ed.the polygraph test:lies,truth and science[c].newbury park:sage
publications inc,1988.29~39
(收稿:200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