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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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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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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篇一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山东得利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4-4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活动,确保转基因生物在装卸、运输、储存以及加工过程中的封闭式管理,防范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危险或潜在风险,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华农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用于农产品加工的具有活性的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具体指进口转基因大豆及其加工的产品(包括豆油、豆粕、浓缩磷脂产品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产品的活动。具体指以进口转基因大豆为原料,生产豆油、豆粕、浓缩磷脂产品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成立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管理小组

为确保进口转基因大豆在采购、运输、贮藏、加工及产品销售等环节的安全性,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将各项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公司特成立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安全管理小组”),主要负责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等工作。

组 长:陈汉宗 执 行组 长:卢德明 执行副组长:王海波

组 员: 王永强 赵淑颖 殷方玉 崔文学 黄庆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组长

1、职责

(1)负责公司进口转基因大豆各环节安全工作的总体策划。

(2)负责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过程中及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资源(人力、物力,必要时财力等)的配备工作。

(3)负责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总指挥及突发事件后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

(4)对本公司采购加工的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性负整体责任。

2、权限

(1)有权调动公司内一切资源。

(2)有权组织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进口转基因大豆相关安全工作会议。(3)有权变更安全管理小组中所有人员及其职责和权限。(4)有权对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工作进行直接安排。(5)有权对出现问题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直接处理。

(二)执行组长

1、职责

(1)配合总经理做好公司进口转基因大豆各环节的相关安全性工作。在总经理不在期间全权代表总经理履行相关职责。

(2)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执行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过程中及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资源(人力、物力,必要时财力等)的配备工作。

(3)负责转基因生物安全方面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的安排、管理。(4)负责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现场指挥和处理工作。(5)负责统一协调公司内各相关部门间的工作。

2、权限

(1)可行使总经理授权下的一切权限。

(2)总经理不在期间,可代表总经理行使一切权力。(3)紧急情况下,有直接调动一切资源的权力。(4)有权对作业现场进行直接指挥。

(5)代表总经理有权对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工作进行直接安排。(5)有权按相关规定,对出现问题的部门和人员直接进行处理。

(三)执行副组长

1、职责

(1)配合执行组长做好公司进口转基因大豆各环节的相关安全性工作及技术指导。(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转基因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3)负责转基因生物相关安全知识的培训工作。(5)负责进口转基因大豆相关标识的管理工作。

(6)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各相关部门有关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方面的工作落实情况。(7)配合执行组长做好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现场指挥和处理工作。(8)厂内有关转基因产品标识牌的制作和使用及加工过程中废弃物的处理等

(9)含转基因产品标识的申报和审批手续办理、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办理等事宜。(10)具体负责与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有关转基因方面的事宜。

2、权限

(1)有权对出现的有关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在第一时间向组长、执行组长汇报。(2)在执行组长的授权下,可直接对转基因安全工作作出具体部署。(3)有权对不按规定操作的部门或个人提出处罚意见和建议。

(四)组员

1、职责

(1)按工作范围,具体负责公司采购的进口转基因大豆在采购、运输、贮藏、加工及产品销售各环节的安全工作。

(2)负责向所辖范围内人员宣贯有关转基因生物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3)对本工作范围内的有关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事项负第一责任。

(4)负责具体落实安全管理小组布置的有关转基因安全方面的各项工作,确保各环节的安全措施有效可行。

(5)负责本管理范围内各环节/各道工序的有关转基因安全工作的具体布置和监督检查。

(6)负责所辖范围内有关转基因标识的具体制作和使用。

(7)在安全管理小组的安排下,具体负责所辖范围内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8)负责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报告及总结报告工作。注:各相关组员工作范围

a、物流经理:负责进口转基因大港仓装卸、存储及港内运输、厂内运 输、贮藏方面有关事宜。

b、生产经理:负责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及产品储存等在生产企业内部 各方面的事宜。c、销售经理:负责产品豆油、豆粕、浓缩磷脂销售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d、品控经理:负责生产企业内有关转基因废弃物处理的监督检查及配合生产企业总经理做好有关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2、权限

(1)有权对工作范围内的有关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事项进行工作部署、检查和监督。(2)有权对出现的问题在第一时间向组长、执行组长、执行副组长进行详细的汇报。(3)有权对违反规定或不服从管理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 大豆采购、装卸、储存、运输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 目的

采购安全的进口转基因大豆,同时对进口转基因大豆在装卸、储存、发运各中转环节进行防疫控制,保证进口转基因大豆在各环节操作过程中无泄露现象发生,防止植物、有害生物在码头运输等过程中的传播。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不进入环境。

第七条 采购管理规定

公司在采购转基因原料时,必须取得外方提供的中国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能签定合同,同时应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档案,载明其来源、贮存、运输等内容,并取得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八条 港口装卸管理规定

(一)装卸前的准备

卸货前我公司要提前与港方作好沟通,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1、大豆作业的泊位、作业线路及筒仓周围保持清洁,相对隔离,不得有污染源。

2、定期清理筒仓,保持仓内清洁干燥,无污染物、无虫害感染,有防鼠措施,必要时对筒仓实施熏蒸灭虫。

3、对装卸机械进行检修,确保性能良好,机容整洁。

4、装卸工具及铺、垫、盖必须干净,如已污染则不得使用。

(二)装卸过程控制

进口转基因大豆在整个装卸过程中,我公司进出口部应指派专人现场监督以下事项,对发生的任何问题要及时上报处理。

1、船舶按规定靠泊指定港口后,确保在检验检疫部门对表层进行抽样并合格后方可安排卸货。

2、卸船过程中使用港口专用卸粮机械,直接将大豆输送至港内筒仓储存或专用的封闭自卸车中。

3、专用卸粮器械及封闭自卸车要定期由专人维护、保养和检查,杜绝有任何漏洞。

4、卸船现场码头要安排清洁工人,及时清扫洒落地面的大豆并颗粒归仓。

5、在作业结束后,根据要求卸船用专用器械及场地要在检验检疫人员监督下喷洒甲醛或次氯酸钠溶液进行消毒灭菌。

第九条 港口粮仓储存管理规定

大豆在港方专用粮仓储存期间,我公司委托港方按以下几点要求严格管理,并派专人负责监督。

1、进口转基因大豆在粮仓储存期间要适时进行通风干燥,抑制粮仓内各种生命体的活动,防止潮湿发霉而造成大豆质量下降。

2、进口转基因大豆储存期间要定期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仓内温度、湿度、大豆水分及虫害发生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报告至相关部门。

第十条 运输(港口到加工厂内)管理措施

1、港仓存放的大豆用封闭自卸车运送至我公司的加工厂区,运输过程中要合理控制装货数量,防止装卸过量导致大豆溢出外泄。

2、对运输司机应有严格操作要求,同时避免因交通意外导致大豆撒漏。第十一条 厂内储存安全管理措施

1、进口转基因大豆进入生产企业后与国产大豆要分仓存放,并在显要位置挂牌标识。

2、在厂内储存期间,生产厂应对原料仓进行管理,安排专人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原料仓温控设备并加强对原料仓的巡视力度,防止因管理失控大豆变质。

3、大豆储存期间生产厂应对其严格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监督出入库情况,做好大豆出入库重量等情况记录,尽量避免短量情况发生。

4、原料仓周围要保持清洁,不得有污染源。

第四章 大豆加工过程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运达生产厂内的进口转基因大豆经封闭式输送设备(刮板机、提升机等)直接将大豆送至厂内指定的原料仓。

第十三条

原料仓内存储大豆经封闭式输送设备按生产工艺流程先后将大豆运送至预处理车间、浸出车间、精炼车间,整个生产加工过程均在封闭状态下进行。

第十四条

大豆在加工过程中经各清理设备先后多次清理,清除的大小杂质(又称下脚料)必须用定好的杂质袋或封闭式手推车接装,接装的下脚料要封口放至指定区域,称重并做好记录,待集中处理。

第十五条

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各除尘系统的管理,严格控制风量,清除的灰尘收集到封口袋内并存放到指定区域,待集中处理。

第十六条

厂内杂质的管理应有专人负责,并做详细记录。同时厂内应作好杂质处理有关事项的宣传工作,让所有员工引起足够重视。

第十七条

大豆生产加工后的各种产品经密封包装后(豆油由密封管线输送)输送至各成品储存区的指定罐/区域内存放,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过磅称重并作好记录。

第十八条

存放在各存储区的待销售产品,均需做好明显标识,并由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储存区(库房)情况,确保储存期间质量。

第十九条

销售装车过程中,由专人进行严格监管,严防撒漏,因意外撒漏要及时清理回收。

第二十条

生产部应安排专人定期对有关输送、生产加工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避免大豆及其制成品撒漏现象的发生。因意外原因导致出现上述情况时,相关操作人员必须立即上报生产主管,并同时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撒漏大豆及其制成品及时回收至生产线内。

第二十一条

大豆加工过程中一旦发现国家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检疫对象应立即上报主管检疫部门及农业转基因生物主管部门,作好防范工作。

第五章 加工废弃物的灭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大豆加工过程中初清工作塔内和预处理车间内存放的大豆杂质(下脚料)数量较多时,该项工作负责人应及时与安保部门联系,由安保部门指定专人将大豆下脚料运送至焚烧间。下脚料运至焚烧间前应再次过磅确认现有数量与存放数量的一致性。第二十三条

下脚料运至焚烧间途中,不得发生洒落现象。

第二十四条

全部下脚料必须在焚烧间内焚烧处理,焚烧间管理人员应作好焚烧记录(包括下脚料的重量、焚烧时间、焚烧人员等),并给予保存。

第二十五条

加工进口转基因大豆期间,企业生产部门应及时同时企业门卫,把好杂质出厂关,不允许有任何未经焚烧处理的进口转基因大豆杂质出厂。

第六章 转基因生物产品标识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我公司列入转基因产品目录的各类产品(大豆、大豆油、豆粕、浓缩磷脂产品)均需实行强制性标识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标识方法

(一)标识要求

1、对原料的标识:在报检、报关单及在大豆垛区和堆放地点标注“转基因大豆”。

2、对产品的标识:在产品包装物、标签上标注“转基因大豆加工品”。

(二)标注要求

1、标识应当醒目且必须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

2、包装产品应在产品外包装上同其他内容一同设计和印刷。

3、散装油罐要用油漆喷写或制作标识牌。

4、销售窗口、垛区及产品堆放地标识牌要用不干胶贴制作。

5、无论何种标识形式必须保证其牢固、持久。第二十八条

标识工作管理措施

1、要提高对转基因标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它提高到执行国家法规,关乎企业形象和效益的大事上来。

2、各责任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一个《条例》、三个《办法》及本《规定》,做好各自职能范围内的工作,绝不能因为工作疏忽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

3、加强转基因标识使用的培训学习,安全管理小组要及时了解国家的相关要求,并及时传达有关信息至各相关部门。

4、建立报告制度,公司各相关部门在国家有关部门检查前后以及市场抽查时都要及时向安全管理小组报告。在发生或预测可能发生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或存在潜在风险时,各相关部门/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将情况详细报告安全管理小组。

5、安全管理小组相关人员要加强与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协调和联系,主动做好各项工作。

第七章 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目的

建立健全对转基因生物扩散突发事件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和消除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十条 适用范围

在进口转基因大豆采购、运输、贮藏、加工、销售等环节中发生的隶属华农公司职责范围内的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及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及生态环境破坏的紧急事件。

第三十一条 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协调应对、加强合作的原则。

有关部门/人员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管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提前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对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工作。

第三十二条 成立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公司内设立转基因生物扩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安全管理小组成员组成,总经理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公司转基因生物扩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其他相关人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机制

(一)建立监查机制

公司建立统一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监查、报告网络体系,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信息管理和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规范的转基因生物安全信息预警体系,做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二)建立预测预警机制

1、公司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建立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建立信息收集、分析系统,及时作出预警提示。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的可能严重程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2、进口转基因大豆在采购、运输、加工、销售过程中各环节相关负责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日常监控;发现可能或潜在的不安全隐患后,应及时上报。同时关注事态发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应急处理方案

(一)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1、公司内建立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及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及生态环境破坏的紧急事件应在1小时内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小组。

2、公司安全管理小组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及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应急事件发生后,公司安全管理小组在接到报告并依照本预案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二)应急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要根据事态进展情况,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2、突发事件发生后,执行组长、执行副组长要亲临事发现场,按总经理要求,指挥现场,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执行组长有权在公司范围内紧急调动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相关设施、资源,做好应急保障工作。任何部门/个人接到指令后应立即执行,不得无故拖延和违抗。

3、对于先期处置得以控制的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4、对于经先期处置但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并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来开展处置工作。

5、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6、转基因突发事件相关责任部门/个人应在应急事件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上交公司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第三十五条 处罚规定

公司内相关单位/个人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下列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及处以 元的罚款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要求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提供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人力、物力等资源的。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者对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四)拒不服从指挥,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篇二

河北农业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校科字(2010)8号

为切实做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河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验室研究阶段

1.严格按照国家转基因生物实验室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建设和完善试验条件;

2.严格执行转基因生物安全控制的试验程序和操作规范;

3.建立健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控制措施和规章制度;

4.明确实验室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岗位和责任人。

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

1.试验时间和地点:试验时间和地点要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要求一致;

2.试验材料、面积:转基因生物与非转基因生物(对照)的种类名称、数量及试验面积要与计划任务要求一致;

3.转基因材料的包装及运输:转基因材料要采用专用材料进行包装,并由专业人员人工携带到试验场所;

4.隔离措施: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要求,在试验地点设置生物隔离方式、隔离距离和边界标记,防止基因漂移;

5.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发生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时,须按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迅速做出处理,立即封闭试验区域,对事故场所、废-1-

弃物、设施进行彻底消毒等;

6.试验材料存放与处理:试验材料存放要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专门登记。收获材料要专人收获,避免出现遗失、泄露等情况;剩余试验材料要采取专人回收保存或销毁的处理方式;收获部分之外的残留物要专人彻底销毁、灭活,以防止扩散和污染环境;

7.收获后试验地的后续监控:试验结束后,按国家规定的监控年限,每年取该试验场所的样品进行分析,确认未发生基因漂移。对于转基因植物材料,监控期间如发现自生苗及其他异常情况须拔除自生苗并做焚烧和深埋处理。

三、后续管理

1.加强课题验收材料的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

3.对农业转基因课题研究形成的种质材料、品系、品种等成果,须按照国家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保存和利用。-2-

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篇三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促进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所转基因生物研究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所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和进出口等活动的在职、在编职工、特聘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客座人员、硕博研究生、博士后及联合培养学生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农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设立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简称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由研究所第一负责人、科研管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科研人员组成,全面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长由研究所第一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对相关申报材料的审核、定期对试验过程中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等。

第六条 按照研究与试验的不同环境,由不同部门进行严格控制和把关:实验室环境由研究组负责,室内温室环境由研究组和温室管理者共同负责,大田环境(研究所所属的农场)由作物栽培与育种基地负责,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需求进行协调。

第七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研究组负责人是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障与试验研究相配套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做好试验记录和资料存档,并定期对有关试验人员进行培训。

第八条 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两次工作会议,对研究所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安全评价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进,对出

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讨并报相关部门妥善解决,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九条 所有拟开展的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研究组,均须对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研究与试验所属阶段和安全等级,并通过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批复后向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未进行申请、备案,或申请未批复的,将不能开展相关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

研究组在提出申请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材料。第十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研究组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获取安全证书的申请程序: 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性试验结束后,需先向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通过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取得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然后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安全证书。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研究组,须根据研究与试验所属阶段,严格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要求,按照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批准的试验时间、地点、规模和安全控制措施

开展研究与试验工作。

第十二条 经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批准的项目,实施前要将相关研究材料送交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开展相关研究与试验的必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于转基因作物在大田环境的试验与研究,须在播种期、开花期、收获期和试验结束后四个重点时期的以下环节做好安全控制工作。

播种期 试验材料的保存地点与方式、出入库交接手续、包装方式、试验地点、试验面积,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剩余试验材料的处置等。

开花前 作物环境安全试验记录,包括试验方案、田间调查记录、试验报告等;隔离措施设置,包括试验边界标志、隔离带、防止外源基因扩散的控制措施(花期去雄、去花、套袋、花期不遇等),以及试验范围等。

收获期 试验材料的收获、保管、处置及植株残留物的灭活处理等。

试验结束后 严格监控时间,着重是自生植物的检查、去除措施及残留物处理。

第十四条 在研究所所属的农场进行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时,必须向作物栽培与育种基地提出申请,并提供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批复的批件,否则不得安排其研究与试验用地。作物栽培与育种基地的管理人员要对在本农场内开展的试验、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研究所科研人员参与外单位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 的,除按有关规定向国家及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外,还需在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从境外进口或任何方式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须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在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过程中,应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对转基因材料和加工品进行规范标识。

第十八条 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过程中发生转基因生物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及时向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及时逐级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所有相关试验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对承担单位或个人进行所内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经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认定情节严重者或经多次教育、警告不改者,三年内不得申报涉及转基因生物的课题和从事有关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发生转基因安全事故,对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害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经所长办公会通过,发布之日起执行。

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篇四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指南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项目名称: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及安全等级.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研究内容及检测情况.申请单位的相关资格

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

2、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

3、其他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

4、转基因动物安全评价

5、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

办事条件:

需报送以下材料(一式10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及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实验研究、中间试验阶段之外的,还需报送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 的检测报告.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说明.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总结报告

办理程序:.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 全评价申报 书》 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专家评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委员会对申 报材料进行评审。.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 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 常年受理,每年2次评审,截止日期分别为3月31日和9月30日,在受理截止日期后6个月内完成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收费标准:

环境释放: 2500元/次(教学、科研单位800元/次)

生产性试验: 3000元/次(教学、科研单位1000元/次).《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的复函》(财综[2002]6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 [2003]131号)

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篇五

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依法对转基因食品的卫生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范档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成立由单位法人代表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安全领导小组每年应当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内容及进展情况,并接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一般应当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三个阶段。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规模、时间和范围,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需要从上一试验阶段转入下一试验阶段的,试验单位应当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审查合格后,报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入下一试验阶段。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完整材料。

第十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应当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审查合格后,可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供完整材料。

第十一条 生产农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产。提出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生产许可证;

(二)通过省级品种审定;

(三)在指定的区域按确定的规模种植或者养殖;

(四)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规模、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在生产、加工进行期间和工作结束后,应当定期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经营农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提出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

(二)有专门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和经营档案;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生物及其制品,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不能直接标识的,可以采取设立标识板(牌)的方式进行标识。

第十五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进行标注。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

第十六条 国内生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其标识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提出前款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制品经营许可证;

(二)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三)具有标识内容和标注方法说明;

(四)具有标识设计式样;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有效期一年,有效期过后需要继续使用原标识的,应当向原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复核认可。

第十八条 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的标识标注内容和方法严格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做出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委托独立的、有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安全性检测。

检测机构应当根据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申请人的委托,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定性定量检测、鉴定和复查,出具公正、准确的检测报告,并为委托人和申请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紧急情况下,有权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责令货主销毁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二十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并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条例》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进出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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