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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论文 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分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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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论文 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分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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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论文 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分析篇一

【摘 要】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创新模式,p2p互联网金融引起了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p2p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满足了个人和中小企业的借贷要求,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但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关的风险监管法规,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p2p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和我国p2p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在此基础上,对p2p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进行了阐述。最后,通过对英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讨,提出了对我国p2p互联网金融监管建议。

【关键词】p2p互联网金融;借贷;发展历程;发展现状;金融监管

p2p金融起源于2006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博士1983年创建的格莱珉银行,2005年3月在英国伦敦开始运营一家名为zopa的网站开展金融服务,p2p金融开始进入互联网时代,2005年11月,美国创办了prosper,让资金富余者通过prosper向需要借款的人提供贷款,并收取一定利息。2007年5月,lending club在facebook上线。除了英、美的p2p互联网金融公司外,目前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还有德国的auxmoney和日本的aqush等。

国内的p2p借贷服务平台,则于2006年由宜信引入,2007年,拍拍贷和宜信网络平台先后上线,中国进入p2p互联网金融时代。据《2013年中国p2p网贷行业数据报告》显示,2013年末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为523家,全年累计交易额近1000亿元。2014年据不完全统计,中国p2p互联网金融公司达1000多家,全年累计交易额近2000亿元。在p2p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从2013年以来,因限制提现、倒闭、卷款跑路、网站瘫痪等问题平台200多家。尽今年2月爆发问题平台58家。因此,防范p2p互联网金融风险,加强p2p互联网金融监管刻不容缓。

目前我国p2p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主要风险是:

1、平台风险,p2p网络贷款的载体是互联网,网络本身是一个虚拟的世界,这就为不法分子诈骗提供了机会,由于投资者没有直接接触到借款人获得还款的渠道,同时也欠缺调查借款人信用的能力,部分网贷平台利用了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称进行欺诈,“淘金贷”和“天使计划”诈骗案就是这样发生的。2.信用风险,我国还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较低的违约成本就容易出现逾期不偿还贷款和恶意拖欠贷款的现象,直接导致了金融机构面临更高的信用风险。3.政策风险,p2p网贷在我国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整体处于“三无”(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状态,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加以规范,使行业整体面临风险。

英国是p2p互联网金融的发源地,也是最早制定法律监管p2p的国家。了解它们是如何监管这个行业的,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作用。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于2014年3月式对外发布《关于通过互联网众筹及通过其他媒介发行非易于变现证券的监管方法:对于cp13/13的反馈说明及最终规则》,该政策正式确立了英国对包括p2p网络借贷在内的众筹监管的基本规则。新规则已于2014年4月1日起实施,今后p2p平台需要得到fca授权后才能经营。围绕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监管目标,fca建立了平台最低审慎资本标准、客户资金保护规则、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合同解除权(后悔权)、平台倒闭后借贷管理安排与争端解决机制等七项基本监管规则,其中信息披露制度是p2p金融监管的核心规则。除了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明确监管部门之外,英国p2p行业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行业自律。2011年3月,三家行业领头p2p(zopa、ratesetter、fundingcircle)公司成立行业自律协会p2pfa.要求成员需要履行“八个必须”和十项《p2p金融运营原则》,在最低运营资本金、高级管理人员和平台it系统等方面对成员提出了基本要求。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章互相补充,行业监管法律更注重宏观层面,关注整个行业,从英国p2p行业整体发展和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提出要求,对融资类众筹平台进行监管,而p2pfa的自律规章更加倾向于关注微观层面,强调具体化、细节化,且侧重于关注平台的经营体系,是对宏观层面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有效补充。而美国对p2p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由联邦和州层面的证券监管部门及其它监管部门共同监管,在《多德―弗兰克法案》颁布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设立后,金融领域的立法和执法权向cfpb集中形成了统一监管和多头监管共存的监管局面。多头监管主要分为证券监管、电子商务监管和消费者保护三个方面。其中证券监管强调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电子商务监管保护信息和交易安全,消费者权益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p2p公司在遵守上述联邦法律外,还要遵守各州的相关法律法规。即采用联邦与州共同监管的形式。

综上所述,英国采取fca与p2pfa相结合的监管体系,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对p2p网贷公司进行监管,p2p行业受到的制约相对较少。而美国的监管过于庞大和复杂,交叉监管,缺乏灵活性,对p2p金融创新不利。通过对英美p2p金融监管的了解,对我国p2p行业监管有如下启示:

(一)设立准入门槛

p2p网贷是一个新兴行业,运作模式多样,参与人员众多,为了使行业健康发展,规范行业整体经营,有效防止金融诈骗的出现,保护贷款人的利益,设立准入门槛是必须的。但不应抑制行业的创新和发展,对于“中介性”的p2p公司,可以适当放宽准入门槛,而对于 “参与型”的p2p公司就必须严格监管,控制风险。

(二)重视资金监管

针对p2p网贷公司的资金监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保证贷款资金正常地从贷款人账户流入借款人账户,防止p2p公司截留资金。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方法就是通过独立第三方进行资金托管,对包括资金发放、客户使用、还款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提高了资金的安全性。二是监控资金流向,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也保护p2p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多层次的合作监管体系

1.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责任

p2p互联网金融主要服务于个人和小微企业,区域性地方化色彩比较强,各地方应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制定行业发展规范。将地方的监管地位合法化,同时建立中央与地方的信息沟通。

2.建立p2p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专业性强,与政府监管相比,其监管方式更加灵活,同时可以搭建监管部门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桥梁,更好地协调、监督行业的良性竞争。

(四)加强信息披露

为了更好地保障贷款人的利益,p2p互联网金融公司应将相关信息进行披露,这些信息包括涉及自身经营、资产、财务等状况以及任何影响贷款人是否选择该公司的信息。至于信息披露的方式,由于p2p互联网金融公司网络性的特点,公司只要将相关的信息在其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到相关监管机构进行备案即可。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有助于提升p2p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和单家企业的运营管理透明度,从而让市场参与者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内在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发挥好市场的外部监督作用,同时有助于增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

(五)完善p2p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p2p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发展探索时期,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规范:

1.明确p2p平台的定位

p2p最初的定位是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平台,但是经过这几年的发展,p2p平台的定位也发生了改变,增加了借款人审核,投资担保等职能,更多元化发展的同时也使得p2p走到了法律的边缘,被市场质疑,这就需要政府早一点明确p2p平台的定位,出台监管措施,从立法上予以规范。

2.保护客户个人信息

p2p互联网金融公司在个人信息管理方面经验不足,容易造成客户个人信息泄露,应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管理予以规范,包括p2p互联网金融公司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个人信息、防止内部人员出卖个人信息的恶性事件以及信息泄露时的赔偿责任。同时客户自身也要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3.出借的后悔权

参考电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出借人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有权无条件毁约。

4.平台倒闭后借贷管理安排

由于平台仅仅扮演中介角色,不承担借款人还款义务,因此在平台倒闭时并不必然导致出借人损失。为此,平台经营的借贷能够得到继续管理,偿还的款项能够得到归总。平台为此应制定关于管理未到期借贷、向出借人分配偿还资金、追踪延迟支付或违约支付的适当计划。

5.争端解决规则

平台应建立正式的投诉处理程序,受理投诉程序的有关细节应当在其网页上公布。在发生借贷引发的纠纷时,按程序处理。

总之,p2p网贷作为新兴的金融发展模式,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由于相关法律和制度的缺失,增加了行业发展的泡沫和风险,应尽快建立监管体系,完善法律法规,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黄震.p2p网贷行业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j].经济导刊,2012(11).[2]傅光云.七成p2p平台将倒闭?[n].国际金融报,2014-5-12.[3]聂涛.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模式与风险研究[j].现代商业工贸,2014(6).[4]黄震,邓建鹏,熊明,任一奇,乔宇涵.英美p2p监管体系比较与我国p2p监管思路研究[n].互联网金融法治,2014-11-25.[5]金明,郑庆茹,刘波.对我国网贷平台发展与监管的思考―基于美国的经验分析[j].金融纵横,2013(12).[6]王昀,孙天琦.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最新动向及启示[n].金融时报,2014-1-27.

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论文 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分析篇二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及其监管策略研究

摘要:当前互联网向金融领域不断渗透,冲击了传统的金融服务业。由于互联网存在虚拟化,对信息技术的依赖高以及法律法规上的政策欠缺等问题,互联网的运用也带来了很多风险。本文主要从分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以及针对互联网的特点和不足,提出风险防范与监管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风险

特殊性

监管策略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其在许多领域都展现出来便捷的使用优势。“b2b”以及“c2c”模式的出现,使互联网在金融行业迅速发展,这在一方面推动金融行业飞速发展,便利了金融以新的方式进行宣传和资金流动,然而同时,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也表现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的特殊性。不同于传统的金融行业,新的经营方式与经营模式,增强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风险。为尽量避免在互联网领域出现较大的金融风险,应从各个层面提出解决该问题的方案。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

(一)简述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而形成的资金活动的一种新的金融形式。与传统的市场直接融资,商业融资模式不同。互联网金融是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财产类的交易。相比较以往的融资方式,互联网的融资方式具有成本低,交易迅速,参与广泛,支付便捷,透明度高等特点。随着当前经济的发展,类似于支付宝,网贷,余额宝等新的交易方式出现并被大众所接受,互联网金融越来越成为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

(二)对互联网金融特殊性的分析(1)稳定性低

虽然互联网金融为小型微型企业解决贷款问题有一定的帮助,且具有广泛的市场。但就从其稳定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因为互联网在金融运行中使用的是虚拟的货币,具有金融虚拟化的特点。并且运行过程中,多网的交织,增强了其风险的特殊性。与传统的金融行业相比,不稳定,不安全的因素众多。

(2)系统性的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网络的支持,所以对相应的技术设备,技术安全要求比较高。互联网相应的风险控制必须由电脑的程序和软件的系统来完成。因此,要保证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安全,必须保证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安全。在传输中,如果互联网出现故障,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等因素,则会使互联网甚至金融行业的瘫痪。所以,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运行机制中,要加强对密钥的管理并且努力完善加密技术。互联网交易的运行依靠计算机来执行,依靠互联网传输,加强对互联网的安全建设,相关机制体系的完善,防范黑客和病毒的入侵,提高技术和设备,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业的顺利运行。

三,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应对的政策及措施

(一)建立并完善安全的运行机制,营造出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环境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的安全系数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由于现代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还很不完善,缺少必要的制度和监管支撑。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会遇到很多的风险,要规避风险,需要政府建立完善的金融管理体系。对金融市场和互联网在金融行业的运用进行科学,全面,合理的分析预测,以及有效的预警。利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和监测手段,在金融数据得以大范围共享的同时,逐步完善经济的平台建设,从而减少不可控风险的发生。同时,建立安全的运行机制需要政府完善审核机制,规范发展。努力将其置于合理有效的监督范围之内。一套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进行多方位,全方面的控制及运营,可以从根本上控制风险发生的源头。避免市场盲目性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对于金融行业的软硬件加以规范,可以参考国内外的标准,将我国当下的发展趋势同国际上优秀的经验相挂钩,从而促进本企业的发展,在此同时,也可以提高本企业走向国际的机遇。准备好预备方案是在发展过程中规避风险,随时应对各种危险发生的另外一个重要手段,利用可知的技术手段作为后备预案,从而为虚拟的金融体系增加一份保障。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建立合理完善的监督体系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金融行业的经济发展越来越迅速。但是,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成为制约金融经济发展的一大因素。近几年,互联网的犯罪事件越来越多,犯罪的比例在也相对较高。如果没有相应的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制裁,没有合理的监督惩罚机制将很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就不能从根本上对广大互联网投资用户的财产进行保护,用户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同时,虽然互联网的发展迅速,联系也不断加强,但互联网相应的体系还没有建设起来。当前,对互联网的监督体系方面的缺失也是互联网金融体系发展中的一大弊端,政府需要将监督的主体和广度落到实处。在监督体系的建设过程中,适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培养一批相关方面的专业人才。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完善监督体系,这样可以起到更好地监督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发挥出更高效的作用。

(三)培养道德意识,提高行业自律,实现良性竞争

互联网在生活中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远远高于传统金融经营模式。网络金融的发展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将资金投入到虚拟的货币基金中,利用高风险、高回报的方式进行金融资金流转。在这一投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未知的因素,发生我们未知的情况。并不是没有任何的风险。而一些商家为了赢得经济利益,打出“高利润,无风险”的宣传。欺骗投资者。在当前法律体系尚未完善,监督机制尚不合理的情况,提高行业的自律意识和行业的道德素质。促进行业内部的监管制定行业内部的规定。并且尽全力保证其正常运营。这样起到的效果要比行业外部的监管,更直接有效。

总之,随着当前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互联信息技的发展,全球经济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对经济效率的不断追求使互联网金融业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逐渐成为经济发展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但在体会互联网金融带来的优势时,也不能忽略它存在的风险,不稳定性,安全性,相关政策的不到位,监管体系的不完善,这些都是不可忽略的因素。分析和研究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的特殊性,并且提出监管策略,对未来金融行业的良好发展,经济水平的提高都很有帮助。

参考文献:

[1]郑联盛.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2014(05)

[2]李虹.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研究[j].科学中国人.2015(02)[3]徐懿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网点“再转型再提升”[j].现代金融.2014(2)

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论文 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分析篇三

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

[摘要]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行业风险不断加大,亟待加强监管。2006~2014年间宏观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显示,国家监管将对行业健康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力,信用风险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最主要风险。应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建立适合跨界监管的监管机制,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服务机制等。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6)03-0101-04

[作者简介] 刘斐(1976 ―),河南南阳人,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学博士,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研究人员,研究方向:区域经济金融。

一、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可以说是金融业的一次历史性革命,“长尾理论”和“大数据效应”在互联网金融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通过网上交易,交易信息和过程都被记录在金融大数据之中,提高了交易成功率和交易过程的透明度,极大地丰富了投融资渠道和方式,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逐步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中最具创新和活力的战略型产业,进而成为推动经济飞速发展的重要力量。

与国外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2008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不但出现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大数据金融、众筹和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等六种发展模式,而且交易规模、用户规模急速扩大。其中,网络银行用户规模从2010年的13948万人增长到2015年6月的30696万人,用户规模增长率从30.50%发展到46%;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从2010年的10105亿元增长到2014年53730亿元,2014年实现的交易规模是2010年的五倍多; p2p借贷行业的市场规模更是从2010年的19.5亿元,快速增长到2014年的2528亿元①。但是,作为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相结合的新兴产业,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相较于传统的金融风险更加隐蔽和复杂,其可能对客户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也更大。以p2p借贷行业为例,2014年1~12月每个月都有问题平台,在最多的12月,问题平台达到了惊人的79家②。从中国遭遇坏账网民的p2p资金损失情况看,p2p用户中有资金实际损失的达到了近80%高的比例,即使在有担保的损失中,仍然有13%左右的p2p用户遭受损失。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势在必行。

二、国外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实践

从世界范围看,由于互联网金融正处在起步发展中,系统完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和理论研究还需要不断完善。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理论研究基本上都是通过对其风险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从而提出监管重点。如,chiou and shen(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从整体上讲包括金融风险和互联网技术的风险,需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监管;eil and david(2014)则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分析应该更多地立足于对金融风险的分析,因为互联网金融的理财产品都来源于传统的金融业;martins and tiago(2014)在分析互联网金融的起源之后,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应该基于原有的金融服务、流程和运作方法,其次是外部金融环境的净化和规范。这些理论研究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供了实践基础。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不断补充新的监管法律法规,使得原有的金融监管规则逐步适应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需求及风险防范要求,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和风险监测系统。

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突出特点是:注重法律的规范、联合监管和对消费者的保护。首先,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之上,美国根据互联网金融自身发展所体现出的特点,对原有的监管准则不断完善和修补,使之更加适用。如已经将网络信贷纳入《证券法》监管的范畴,《证券法》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的监管和信息的披露;2012年美国还通过了《促进初创企业融资法案》,这一法案放开众筹股权的融资,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其次,美国法律对于什么时候适用行业监管和什么时候适用企业监管有着明确的和详细的规定,通行的企业级监管是次重要程度的监管,只要开展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企业都要受其监管,监管的重点在于风险的防控,消费者信息的保护以及网络安全的维护等方面。相对于企业级监管,重要程度最高的就是行业监管,监管的重点在于排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业务安全,对国家金融安全所带来的风险评估,及完善国家金融调控政策。同时,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涉及多家监管机构,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跨行业运行,美国逐步建立了联合监管模式。美国为了强化其自身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能力,借助于原有的监管机构,例如美国财政部通货监理署、美联储(即美国中央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建立起联合监管的模式。

欧盟在较长时间互联网金融实践基础之上,总结了一套独特的监管体系,将欧洲多容并包、开放透明的理念贯穿其中,极为重视保护客户的财产和信息安全,也促使欧盟采取极为谨慎和严格的监管策略。如,在交易和信息公开透明问题方面,欧盟要求交易必须在百分之百的监控之下进行,完全杜绝损害客户利益的私下交易和暗箱操作发生;在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方面,欧盟更加注重网络银行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和产品真实性,一旦发现网络诈骗,必将严格处理。同时,欧盟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来确保行业的安全。如在网络信贷方面,欧盟与网络信贷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消费者信贷法》,同时欧盟还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信息透明公开机制,将真实准确信息向客户免费且定时公开并不断更新。在具体监管行为方面,欧盟有着一套严格完善的规定。例如,欧盟在准入门槛的设置上有着极为苛刻的条件,只要有任意一条不满足就不能进入该行业,在这样严格的准入条件之下,杜绝了缺少资质的不良企业进入,从而净化了网络信贷环境。与此同时,欧盟还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和准则,相比于传统信贷形式,欧盟更加注重网络信贷的信息披露和交易安全,严格控制网络金融风险。在实践中,欧洲网络信贷市场上的欺诈和网络信贷违法案件均低于其他经济体。

三、国内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

与国外相比,我国正处在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发展阶段,缺乏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风险较多。主要有:信用风险、系统风险、信息风险、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期限错配风险和最后贷款人风险七种。从类型上看,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属于政策层面的风险。信用风险、最后贷款人风险、期限错配属于业务层面的风险,信息风险和系统风险属于技术层面的风险。

针对这些风险,国内理论动态研究也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如,叶冰(2012)、王石河(2012)、沈丽(2014)等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动态的融资行为,即应该将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重点放在金融活动传统的三大业务上,即融资、支付和交易环节上面;孟祥轲(2013)和熊建宇(2010)在研究后更加强调人作为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上面,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人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技术的驱动,因此,应该将对人的参与行为作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重点。总之,国内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研究思路,基本上也都是从风险发生的原因入手来研究行业监管问题。但笔者认为,由于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现实数据,完全可以尝试从实证入手,来研究各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易发性程度,根据易发程度,从另一研究角度有的放矢地提出风险监管建议。

本文利用中国宏观面板数据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各风险分别进行了实证分析①。

根据回归结果显示,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一是监管力度和法律法规两个二值变量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用户规模这一控制变量也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政府的政策导向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影响力不可低估。对比去掉时间虚拟变量的第(1)列和加上时间虚拟变量的第(2)列,我们发现时间虚拟变量并不显著,y08、y10、y12的系数均很低,且不显著,说明国家目前并无重大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干预。

二是信用风险系数为2.02,t统计量是19.40,根据回归结果,信用风险在1%的显著性水平之下最显著,说明目前我国的信用风险最高,在现实中,这与我国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缺失有密切的关系。影响显著的风险还有最后贷款人风险、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和系统风险,其中最后贷款人风险、法律风险和货币政策风险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影响着互联网金融市场,系统风险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未来,我国需要首先加强风险监管。

三是期限错配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风险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并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市场中的消费者更多的关心所购买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及其回报率,而对于用以购买金融理财产品的资金成本并不关心,用储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绝大多数消费者目前的状况,其次,数据的误差以及变异性也可能会造成回归结果并不显著。

四、我国互联网

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的思考

根据以上计量结果和发展实际,本文认为:国家应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目标,尽快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状况,借鉴国外监管实践,提出以下监管框架:

1.建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行业准则是构建监管体系的基础。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立法现状来看,互联网金融立法迟滞,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着大量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监管机构缺乏依法监管的法律保障。我国可以从两个层次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二是在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下,细分具体业态,制定具体业态监管办法。同时,及时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不适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部分,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行为,明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量刑力度。

2.建立适合跨界监管的监管机制是监管体系的主要手段。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超越了一般行业的发展理念和界限,这就需要我们利用金融大数据理论,云计算平台等新技术去进行准确的分析并及时跟进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运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在危机或风险发生之前对其进行预警和处理,将互联网金融产生的风险降到最低。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跨界特性,应建立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的监管主体,设立高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金融监管机构和包括一行三会、工商、工信、司法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作为高层次监管主体,主要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主体,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在此基础之上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服务机制,降低信用风险。主要是要加强行业信息披露和信息安全保护,并完善互联网征信系统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的信息披露机制,将有利于行业内部企业,加强行业自身的约束和自律,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在阳光下发展;信息安全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基础,互联网金融虚拟化的服务方式、跨领域的业务开展、开放与透明的市场经营环境,使其具备了互联网所包含的信息安全的动态性、综合性等特点,应建立以国家安全战略为指导,包括国家金融行业主管部门、互联网服务机构和安全服务企业的信息安全服务保障联盟,在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标准规范下,指导互联网金融业务服务平台的安全建设和运营;在完善互联网征信系统建设方面,要以建立征信信息标准和共享机制为突破,加快构建个人和企业网络信息采集标准、征信服务标准等,通过利益激励机制,推进互联网征信条件下的信息共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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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 fei

(china development institute,shenzhen,guangdong 518029)

abstract: the internet finance has been growing rapidly in it is still at the early stage,the regulation and surveillance on its risks is in on the empirical analysis on the data from 2006 to 2014,the thesis suggests that government regulation plays a positive role in the soun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is indicated that credit exposure is the biggest risk for the thesis proposes a series of suggestions including promoting law and regulation system,cross-sector regulation mechanism,and supporting service system of the internet ds: internet finance,risks of internet finance,regulation systems

(收稿日期:2016-05-23 责任编辑:靳叶)

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论文 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分析篇四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分类及评估研究

摘要:互联网金融正在改变着传统金融业态,冲击充满躁动的金融市场格局。需要做好风险分类和评估研究,与传统金融行业相对比,全面研究互联网金融新事物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做到科学规范监管,维护金融稳定,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现状;分类;评估

互联网金融内涵不断拓展,外延不断变化,不仅包括了新金融和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模式化,出现了基于传统金融产品的衍生虚拟市场,由此催生了更多与之相对应的为互联网金融市场提供专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并促使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互联网成为金融生态结构中影响较大的因素,在带来金融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增加了更多的市场风险。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分析

2013年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合作推出了基于互联网支付和理财投资融合的消费类货币基金――余额宝。推出以后,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蛮速增长”,先后出现了各种互联网“宝宝”,各种基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网贷平台雨后春笋般涌现,并且,传统金融行业不得不进一步开展网络化升级改造,推出各种基于互联网服务的业务拓展和金融服务衍生种类。

(一)第三方支付迅速膨胀

我国发放了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基于即时通讯、网络购物、互联网技术开发等平台的企业,利用自己的用户优势、技术优势,大力发展第三方支付,抓住我国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和高速网络通信加快发展的机遇,各种绕开银行的互联网支付交易迅速扩张,交易呈现井喷式发展。2015年,支付交易金额高达11万亿元,2016年交易规模为58.5万亿元,2017年超过90万亿元,第三方支付交易的快速增长,在整个金融业的比重不断上升,改变着人们的经济行为,更影响着我国金融的安全稳定。

(二)p2p网贷风云迭起

p2p网贷经历了迅速发展,网贷平台数量一度急剧增长,成交金额也不断攀升。随后,开始经历行业洗牌,数量在不断减少,交易金额保持温和增长。2016年全年p2p网贷平台数量减少了将近500家,人们对其认识也开始发生重大转变,尤其是出现了很多平台无法提现,平台跑路。尤其是像“e租宝”这样的金融诈骗发生以后,不仅充分暴露了其极大的金融风险,也让行业发展环境大变,人们对p2p网贷充满了不信任,很多平台不能正常运营,发展严重受阻。但是,一些信用较好、风险管控能力较强的平台发展越来越大,如人人贷、陆金所、凤凰金融等,p2p网贷向信誉好的平台加速集中,在平台数量急速减少的同时,p2p网贷网贷金额不断增加,也反映了p2p网贷是一个新事物,向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步伐加快

没有监管就不可能有健康持续的发展,市场互换监管,监管又能进一步推动市场规范化发展。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始于2015年,这一年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新生事物发展迅速,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只有深入研究,并能够充分结合其新事物发展需要,制定更加科学的监管制度。监管不是扼杀,而是更好地保护,既要保护互联网金融网民,又要保护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但是,从时间上看,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整整比互联网金融晚了两年。从2015年开始,相继出台了各种监管制度或者法规,针对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具体领域,做好制度的规范细化工作,涉及保险、证券、银行、众筹、网贷、支付、征信等众多的监管领域,发布机关也涉及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证券协会等部门,体现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全面监管的属性,也展示了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充分重视。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我国将互联网+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大力发展基于互联网应用平台的创新产业,也积极推动传统产业的互联网融合。尤其是我国经历了近四十年的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我国金融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互联网产业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互联网金融自诞生以后迅速膨胀。但是,由于网民缺乏足够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金融监管缺乏足够的经验,且开放性网络平台又隐藏着各种危机。

(一)信用风险急剧放大

金融业的立业之本一是资金,二是信用。困扰金融发展的重大风险之一就是信用危机。?魍辰鹑谝狄蛭?信用风险而带来的坏账,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经营和盈利。互联网金融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网络借款人相对分散,不能更好地掌控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和投资损益,也不熟悉借款人的道德风险。更多的程序都是通过网络完成,也就不能全面保障其信息的真实性,很容易造成信用违约,出现各种跑路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突出

与传统金融行业的产品投放和业务服务相比,互联网金融资金投放较为单一,募集资金相对有限,准备金严重不足。流动性风险是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又一重要因素,一方面是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应有的收益,甚至到期不能收回自己的本金。另一方面,投资者不能快速将借贷资金转变成流动盈利,不能及时偿还利息,也就不能完成各种资金收益置换,平台缺乏足够备付资金,造成流动性风险加剧。

(三)网络技术风险

传统的柜台金融是面对面,一般都是直接的人对人,直接到非常可信的金融营业网点,办理相应的金融存贷手续。技术相对简单,无论是投资还是申请金融信贷服务,都能够在现实操作中完成,还有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相应的流程操作指导。而互联网金融则是在网上进行,要求每个投资者不仅要有相应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更要必需的网络技术风险防范能力。但是,网络本身就是一个开放性平台,互联网金融投资存在各种互联网技术风险。网络黑客和各种病毒很多都是针对互联网资金或者金融,获取经济利益是他们的根本目的,而互联网金融是首选。其次,互联网传输协议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为各种钓鱼网站、伪基站、伪淘宝、盗信僵尸等病毒和非法网站,使得不少投资者被骗,损失严重。

(四)法律和声誉风险

互联网金融行业还没有完全规范,主体鱼龙混杂,每个平台的风险和不法行为很快就会在互联网扩散,进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声誉。且我国的监管越来越严,各种意外事件、政策调整都会互联网金融企?i带来非常大的影响,引发挤兑危机。互联网金融不仅要遵循我国的传统的金融法律和法规,还要遵守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各种法规。参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各方都必须遵循法律,且严格履行协议合约。而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存在明显的滞后性,且很多网络的违法行为大量存在,网络赌博、网络洗钱、非法吸筹集资等现象都会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很大的风险。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的评估研究

基于互联网投融资的各种p2p平台也不断发展,给过整体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新鲜活水。最为直接的促使传统金融行业推动了各种基于移动营业厅的网络app,不仅开展各种形式的移动支付,而且推出了各种基于用户投资的应用互联网产品,建设银行新近推出了零钱整存服务,将原来的获取存款变成了定活双重特性的服务,可以随时支付,又能够获取定期利息。微信钱包也推出了类似余额宝的基金产品,支付宝又相继推出了余利宝等。中国平安在传统银行、保险以及证券业务的基础上,开发出陆金所,并成为中国的独角兽企业。

我国在积极扶植的同时,不断加强金融监管,也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各种评估研究。借鉴var模型来量化各种金融风险,对各种资产的权重进行模拟评估,并给出相应的风险值。

并建立基于var和cvar融合的评估模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估,确保各种互联网金融都在一定的安全范围会内,防范各种系统性风险。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支付和投资进行了限制,支付额度限度,投资额度限制,并不断提升互联网金融的备付金比例,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支付和交易都纳入中国银联,确保都在央行的监控之下。

总之,我国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基于“互联网+”的新事物,也是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互联网金融对我国整体金融业产生了“鲶鱼效应”带动了我国金融行业的变革,为金融行业创新发展带来更多的动力。互联网金融从诞生一直都伴随着各种风险,影响着网民的资金安全,也危机整合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威胁着国家金融安全。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分类研究和评估,积极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慧,宋良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分类及评估研究.电子商务,2016(12)

[2]董明德.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的思考[j].现代商业,2017(29)

[3]徐璇.基于消费者角度的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估研究[j].北方经贸,2017(02)

作者简介:

邱唐凌仔(1992.8-),女,江西九江,硕士研究生,助教,国际金融与经济。

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论文 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分析篇五

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及发展趋势研究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革新和互联网的广泛普及,2013年以来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正在冲击着传统的商业银行经营模式。

本文在分析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其潜在的风险,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分析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现状 风险 防范措施 发展趋势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行业相结合的新兴领域。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电子支付,包括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平台主体的电子银行支付体系,以及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代表的非金融机构支付组织为主体的第三方支付体系。电子银行支付体系是开展支付活动的主要渠道,自1997年中国出现第一家网上银行以来,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的迅猛发展,2013年全国电子支付业务已达1075万亿。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财付通、微付通(微付天下)、快钱等,它们以网络为依托,在电子商务交易双方间作为第三方提供资金保管、支付清算和信用担保服务。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兴起于1999年首信易支付的运营,2004年以后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入快速增长期,截止2013年12月,我国拥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牌照的互联网金融共有250家,2013年全年中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各类支付业务的总体交易规模达已达17.9万亿,且其同比增长速度达43%,增长势头强劲。

二是网络信贷平台。包括直接向资金使用者的网络贷款公司以及起中介作用的网络贷款中介。在p2p网络借贷领域,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在非p2p的网络小额贷款方面,截至2013年12月31日,阿里金融旗下三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已达1500亿元,累计客户数超过65万家,贷款余额超过125亿元。

三是众筹融资。众筹融资是利用网络的传播功能,向网络投资人募集资金的金融模式。在众筹融资领域,我国目前还在起步阶段,目前我国约有21家众筹融资平台,如点名时间、追梦网、淘梦网,海色网、人人投等。具体的融资模式是:当一些小企业或者个人一些有创意的想法但是缺乏资金时,可以在众筹融资网站上发起项目,针对项目设立目标金额、项目周期、回报率,吸引爱好者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

四是互联网金融理财。如阿里金融推出的类存款理财产品“余额宝”,其商业模式成功打破了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壁垒,实现了两种业态的真正交融与合作,用户在支付宝网站内就可以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支付功能。自2013年6月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合作推出“余额宝”以来,其规模迅速增长至2500亿,天弘基金也由此成为国内规模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虽然对于其争议一直不断,但是其在互联网金融理财上的创新功勋卓著。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领域,它是传统金融、互联网、信息技术等领域的融合体,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法律并不能满足这一领域的监管要求,导致了对于这一领域的立法存在空白,虽然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中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上了人大会的议程,但是鉴于互联网金融的涵盖领域的多元性,使得立法必然难以在短期内健全。一方面,由于政策的不确定性给互联网金融企业未来发展带来了中不可控的因素,如2014年3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通知,叫停支付宝、腾讯的虚拟信用卡产品,同时叫停的还有条码(二维码)支付等面对面支付服务,使与阿里、腾讯合作推出网络信用卡的中信银行股价大跌。另一方面一旦出现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纠纷,金融参与者将缺乏法律依据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业务的开展是基于信用建立的,所有的业务开展基本都是以数字的形式在网络上呈现,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其客户间存在着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一旦发生信用危机,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由于信息不透明,同时缺少第三方的监管机构的测评和评估,势必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自2013年以来,超过六十家p2p网贷平台出现的倒闭现象警醒着我们,信用危机已“走进”互联网金融。

(三)运营风险

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互联网以及移动互联网开展金融业务,互联网的安全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开放式的网络通讯系统、电脑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网络金融诈骗等极易引起的互联网金融参与者资金的损失,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如果其安全性得不到保障,那么,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安全和正常运作就会受到影响。

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很多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并没有建立保护个人隐私的完整机制,这极大地增加了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信息泄露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参与主体是无法现场确认各方合法身份的,所有的交易信息均通过网络进行传输,无法进行传统的交易以及信息确认模式,此时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有可能被非法盗取或篡改。个人资料频繁泄露、钓鱼网站的频繁出现、网购支付不安全事件的屡发,正是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又一个风险问题。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业务

一是要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基础性法律法规。如个人信息的保护、信用体系、电子签名、审查机制和准入机制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来确保互联网金融企业。二是需要及时地立法跟进,来保障互联网金融企业业务的开展,这也只有健全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和行业监管,才能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此外,尽快针对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网络信贷、众筹融资等)建立全面规范的法律法规。

(二)加快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在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之前,首先要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我约束。正由于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没有完善的监管体系,因此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再加上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门槛较低,审查机制和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很多没有资质和实力的公司进入该行业,使得整体行业环境鱼龙混杂,迫切需要行业自律,创建公平良性的市场环境。

(三)加强数据安全以及网络安全管理

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的最大的优势是它拥有数据信息和平台,但是相对传统的金融机构来说,它们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测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由此,可以建立一个统一的数据平台,在得到用户授权的情况下,统一的数据平台可以对数据进行整合、深入分析和加工,建立评分机制,信用审核机制。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通过平台数据来监测自身风险能力以便形成自身安全的营运环境,用户也可通过数据平台进行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状况以及营运状况的查询,实现数据的市场价值,由此来建立统一的、标准的互联网金融安全信用体系。与此同时,要采取加大互联网金融安全投入、建立行业安全标准等来应对网络数据丢失以及恶意的互联网攻击,从根本上确保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趋势

(一)加强商业合作,共享金融数据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掌握客户平时的生活数据,未来这些数据将在客户进行互联网贷款、购买保险、理财等发挥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这些数据可以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的有据可查的信用数据,为构建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的建立提供了保障。然而金融数据的挖掘和分析目前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弱势,利用传统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数据分析挖掘能力,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与金融业共享数据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互联网金融未来的一个发展趋势。

(二)移动支付是互联网金融的新的发展领域,移动支付是互联网金融未来一个重要的基础支付方式,目前互联网金融运用最广泛的是客户群为出生在80年以后的年轻人,在未来几十年中对市场影响最大的也是这个庞大的客户群体,比较传统的支付方式,他们更偏好于第三方支付或网银。虽然移动支付在国内才刚刚兴起,也需要对其安全性进行完善,鉴于国内移动市场的不断,手机网民的不断增加,以及对未来移动支付市场的看好,阿里和腾讯正是看到了未来移动支付市场的庞大,推出“嘀嘀打车”、“快的打车”来提前抢占移动支付市场。未来的移动支付必将部分的挤占现有传统银行卡的业务,为互联网金融带来新的发展领域。

(三)中小企业是网络信贷发展的立足点

中小企业贷款难是目前我国的一个突出的现状,由于以往的商业银行一般偏好贷款给风险相对较低的大型企业,但是,近些年传统商业银行的竞争的加剧以及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许多大中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也纷纷把目光转向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业务竞争开始加剧。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利用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和云计算进行信息处理,建立可靠实用的信用审核体系,再有网络信贷比传统的商业银行贷款具有成本上的绝对优势,使中小企业业务无论在数量和质量上都真正成为互联网金融企业中网络信贷有竞争力的核心业务。

(四)金融脱媒是互联网金融的又一发展机遇

“金融脱媒”是指资金供给绕开传统的商业银行,直接输送给需求方和融资者,完成资金的体外循环。随着金融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商业银行主要金融中介的重要地位在相对降低,储蓄资产在社会金融资产中所占比重将会持续下降,社会融资方式必然由传统的间接融资转为主向直、间接融资并重转换的过程,在这一机遇中必然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产生许多积极地影响,也许在不远的将来众筹融资等新型的融资方式将在我们身边普遍存在。

参考文献

[1]何虹.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风险隐患应予以重视[j].华北金融,2013(8).[2]冯静生.网络金融风险:我国的监管状况及完善对策[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9(01).[3]王国贞.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防范对策[j].经济纵横,2013(11).[4]逄渤.互联网金融与金融发展的互联网时代-浅析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变革浪潮[j].国际商务财会,2013(10).作者简介:庄博丞(1988-),男,山东临沂人,云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金融;王智勇(1969-),男,云南昆明人,云南财经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国际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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