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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c款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b款现金价值篇一
姓名:张静
学号:1111014126 太平洋母婴安康保险
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类型:女性保险 投保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妊娠所致疾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妊娠所致疾病导致全残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全残的鉴定应在疾病治疗结束之后,由双方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作出。如果自分娩结束之日起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三、共同被保险人(无论一胎或多胎)在分娩过程中身故或在分娩结束之日起7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共同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共同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共同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分娩结束之日起第15日的24时止。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按份计算,并按以下不同情况确定保险费及保险金额:
一、经身体检查,情况正常的被保险人及共同被保险人,每份保险的保险费为人民币22 元。每份保险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共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如共同被保险人为多人(胎),保险金额由各共同被保险人均分。
二、经产前检查已确诊胎儿死亡或听不到胎心音的被保险人,每份保险的保险费为人民币18 元;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无共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
三、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四、投保人应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赔偿问题:
进入指定医院等待分娩的孕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胎儿(婴儿,下同)为连带被保险人。
您可获得:
----身故保险金:一旦因分娩或意外伤害以致死亡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如果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的,我们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连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连带被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分娩以致死亡的,我们按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核保要素:
一.生理因素,其中主要包括:
1)年龄。年龄是影响生育的首要因素,也是最重要的因素。妊娠满35周,经产前检查,身体健康、情况正常的孕(产)妇及其胎儿(新生儿)。孕妇年龄在正常的生育范围之内,如果是高龄产妇就相对危险。
2)性别。性别是仅次于年龄需要考虑的因素。一般情况下,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除在妊娠期间外总是要高于男性。这是一款针对孕妇的保险,对母婴均提供保障。
3)健康状况。一个人的健康状况对生育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在这一因素当中,首先得注意既往病史。过去曾患过某种疾病或由外伤都成为既往病史。疾病的出现使得死亡率可能增加。体格是否适度、血压值、心跳频率等是否正常。因为这些的正常与否预示着种种疾病的有无或将来疾病发生的可能性等等。此外,今天的健康已不仅仅局限于身体无病的物理状态,同时还包括健康的行为、良好的心理状态,健全的性格等等,因为不健康的行为,不好的心理状态,扭曲的性格,同样会影响生育。
4)家族史。家族史包括家族病史所涉及的家族遗传和某些疾病遗传倾向。人的生理病理的生命现象通常受到基因的影响,尤其是家族遗传基因的影响。
5)投保前前检查。要求投保人通过指定医疗机构或专门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是为危险的第二次选择。在这一阶段,体检医师一是听取被保险人的告知。在听取告知的同时,还要适当地进行询问,以加深对信息的了解程度。二是进行身体检查。就是对被保险人身体状况进行物理检查。在检查当中,必须确定被检查者是否为被保险人本人;
6)孕前体检报告。这作为投保人的书面证明之一,是为危险的第一次选择。二.非生理因素,其中主要包括:
1)职业。职业按其危险度可分为事故危险职业、健康危险职业、工作环境危险职业。在核保时,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在了解被保险人职业时,必须了解其所从事职业的具体工作岗位及工种及工作性质,以确定其所属哪一类职业,然后再确定是否承保或费率。2)嗜好。在这里,嗜好主要是指一些不良的生活习惯,如吸烟、酗酒,尤其是毒品的滥用等等。这些都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影响胎儿的健康。现代生活条件,嗜好的存在与否对母婴的影响越来越大,这已成为核保时不能不关注的因素。
3)环境。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自然环境主要是居住环境、工作环境等。社会环境则包括人际关系、周边社会状况等。环境对人的影响已是众所周知,好的环境对人的生存与发展无疑起着良好的促进作用。而恶劣的环境势必对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所以环境也就不可避免地成为核保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4)经济状况。这一方面要从投保人来看,看他是否有足够的收入来承担保费。这一因素的考虑,也是基于避免出现道德风险。核保人员必须接到保单的时候,应根据所投保险金额是否与其年龄、职业、婚姻等尤其是经济收入是否相符。一般参加保险人员,对于所要投保的险种和保险金额都有明确地认识,如果险种与保险金额出现明显的不相符,那么此时的重新审核是十分必要的。
5)投保动机。顾名思义就是投保者参加保险的目的。它主要考虑是否存在道德风险问题,这主要可以结合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经济状况、嗜好、以往纪录、有否隐瞒重要信息以及投保险种交费方式等方面予以考察。
6)保费缴纳方式。一般而言,保费的缴纳方式是采取自愿的方式,它一般不影响保险合同的实质内容。但在实务中,缴纳方式仍是作为是否存在道德风险的判断依据之一。如果投保申请选择趸交的时候,道德风险相对要小些。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c款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b款现金价值篇二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b)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核准)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投保人必须为其父亲或母亲。
二、被保险人:凡0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政党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合同约定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障:
(一)被保险人在16周岁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16周岁之后身故或全残:
1、如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40%,并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 核保后的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2、如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一)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2年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确诊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明列的重大疾病,并经保险人聘请的医生根据医学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在6个月以内,被保险人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额为申请时身故保险金的50%;
(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请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全部有效合同中,此项给付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不办理退保;
(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缴费标准不变,保险金额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提前给付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洒、斗殴;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因意外伤害、自然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八、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为趸缴方式的,保单生效未满2年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保单生效已满2年,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为年缴方式的,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为终身保险,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出生90天内投保的,保险责任自其出生90天后次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70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前一日24时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每一被保险人可投保一份或多份。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缴费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时的年龄及所选定的缴费方式而定(详见缴费表)。
三、本保险设趸交、限期交费(5 年、10年、20年缴费)等缴费方式。
第七条
如实告知 本合同定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定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的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奖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意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 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察、调查等项费用。
第十条
减额缴清
投保人缴足2年保险费且保单生效满2年后,投保人可将本合同现金价值作为趸缴的净保险费(办理减额缴清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所对应趸缴保险费的95%),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各项保险金额(不得少于0.5份),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须凭保险合同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下同)出具有 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书、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件;
3、如被保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二)全残保险金的申领: 1、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人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鉴定书;
(三)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保险金的申领:
1、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 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与之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
二、如被保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受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力,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驶而消灭。
第十二条
身故保险金领取的选择
被保险人身故后,身故保险金可一次性领取,也可转换成子女抚育金或配偶养老金:
一、子女抚育金:如被保险人的子女为受益人,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受益人未满18周岁,部分身故保险金可转换成抚育金。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的30%。余额于每年按抚育金给付标准给付抚育金,至受益人25周岁或25周岁前身故时止。
二、配偶养老金:如被保险人配偶为受益人,且被保险人身故故时受益人年满50周岁、未满70周岁,部分身故保险金可转换成养老金。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的30%,余额于每年按养老金给付标准给付养老金。若受益人领取养老金满10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身故;若受益人领取养老金未满10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固定年金直至满10年。上述两种选择由被保险人选定,未选定的,受益人只能一次性领取身故保险金。
第十三条
保单质押贷款
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两足年以上,且保险期已满两足年的,投保人可凭保险单向保险人申请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80%,贷款期间最长为6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贷款本息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贷款利率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逾期还款,预期 期间的利率按原贷款利率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保单质押贷款须填写保单借款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四条
分期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缴付保险费者应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方法及日期缴付保险费。如愈期缴付,应补缴利息。自交费日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投保人愈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费垫缴方式,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五条
保险费垫缴
投保时选择保险费垫缴方式的,分期缴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且此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足以垫缴保险费及利息,保险人将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应缴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当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合同中止。在保险费垫缴期间,如发生退保或保险金给付,保险人在给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终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保 险人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时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从方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2 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 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至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
欠缴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保险人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时,若投
保人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的,保险人应先扣除上述款项及利息后,再办理给付或退保、退费手续。
第十九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 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并通知。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 时应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帖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转换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满2年后申请将本合同转换成其他保险合同。经保险人申核同意后,投保有可将本合同现金价值作为趸缴的净保险费(办理转换时被保险人年龄所对应新合同的趸缴保险费的95%)转换为新合同,转换后的保险合同不得少于0.5份。被保险人50周岁以后不再接受合同转换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扣除保单工本费10元后退还以收保险费。由保险人按排体检的,另须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 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 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管辖法院为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
释义
一、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的计算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 伤害的客观事件。
四、利息:本合同所涉及的利息按“计息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三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0%计算。
五、保险单现金价值:见保险单相应栏目。
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的手续费为保险费的70%;趸缴保险费方式的手续费为保险费的15%。
七、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是指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所列明的生效日期每年的对应日。
八、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九、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十、宣告死亡: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或自然伤害事故失踪,经利害关系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保险人可按疾病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受益人须签署声明,同意在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时,将该保险金退还保险人。
十一、本合同工所定义的全残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 持生命必要和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十二、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为:
(一)心肌梗塞:指由于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缺血性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突发性、持久而剧烈胸痛或胸骨后压迫性疼痛;
2、近期心电图呈异常变化,常拌有严重心律失常和(或)急性循环功能障碍; 3、心肌酶异常增高。
(二)恶性肿瘤:指由遗传性发生改变并拌有相对自主性生长能力的细胞所构成的新生组
织,具有向周围正常组织浸润和向远处器官的转移特性。凡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门公布的“国际疾病伤害及死亡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三)四肢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是指经6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者。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6个月以上者。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关节、肘关节、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关节、膝关节、踝关节。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且已进行定期透析治疗者。
(五)重大器官移植:指被保险人必须且已进行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包括在内。
(六)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脑血栓形成和脑栓塞、脑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
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脑神经专科认定,仍遗留下列障碍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生活无法自理。
所谓生活无法自理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基本生活能力
都不能自理,而需要别人扶助的状态。
(七)暴发性肝炎:指肝火病毒感染导致在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自行服毒或酒精中毒者除外),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八)帕金森氏病:缓进性的神经系统退化疾病,主要症状包括行动迟缓、反应迟钝、肌肉僵硬、休息时有不自主震颤及姿势摇摆。须同时满足下列各项:
1、无法以医疗方法控制;
2、渐进的损害症状;
3、日常生活活动评定确认被保险人在无旁人协助下无法完成下列至少三项事情:洗澡、穿衣、进食、上下床、排便;
4、病因不明。有明确病因如食物中毒或毒品引起者除外;
5、须由神经科医生作出判断。此保障至65岁止。
(九)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不被保险人自了性或 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之内。
(十)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必须且已进行的血管绕道手术。此手术是指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组塞情形,从而必须接受的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十一)主动脉手术:指必须且已进行胸、腹主动脉手术以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腹主动脉的分支手术除外。
(十二)心脏瓣膜转换手术:因心脏瓣膜狭窄或闭锁不全必须且已进行心脏瓣膜更换手术,但瓣膜修复手术或切除手术除外。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c款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b款现金价值篇三
保
险
简
介
一、女性安康保险简介
1.保险对象:女职工及男职工家属。2.投保年龄:16—65周岁。3.保险费:45元/份。
4.保险金额:10000元/份。5.保险份数:1—5份。
6.保险责任: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子宫肉瘤、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其中乳腺癌为双倍赔付。上述癌症中的原位癌非免除责任,赔付20%。
7.手术责任:因上述癌症导致的子宫全切和卵巢全切,另赔付保险金额的20%。8.观察期:60天,续保没有观察期。9.责任免除:(1)隐瞒、欺诈行为。(2)在投保前患癌症。(3)患先天或遗传疾病。(4)军事**行动。(5)私自服用注射处方药物。(6)艾滋病期间患恶性肿瘤。
二、男性安康保险简介
1.保险对象:男职工及女职工家属。2.投保年龄:16—65周岁。3.保险费:45元/份。
4.保险金额:10000元/份。5.保险份数:1—5份。
6.保险责任:癌症(指恶性肿瘤等所有癌症),其中直肠癌为双倍赔付。7.观察期:90天,续保没有观察期。8.责任免除:(1)原位癌。(2)a期淋巴细胞血液病。(3)i期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5)t1nomo期前列腺癌。(6)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三、理赔材料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带癌症字样的诊断书原件。3.病例复印件(带医务科红章)。4.病例分析复印件(带医院红章)。
5.本单位职工证明:职工身份,参保时间(年、月)。※领取保险金请带患者本人身份证和代领人身份证原件。
领取前请事先与市总教科工委联系,预约时间。联系电话:87657635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兆麟街125号市委8号楼20楼2003办公室登记后到女工部领取。
温馨提示:缴费、领取发票、上交理赔材料、取理赔款等请到女工部2121室。另外请认真核对身份证号,以免影响保单起期。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c款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b款现金价值篇四
产品名称:
太平洋宝宝安康两全保险
产品类型:主险 险种类别:少儿保险 所属公司:太平洋人寿
投保年龄:出生满5天-17周岁的未成年人均可投保
缴费方式:您可选择趸交,或分3年、5年、10年交清保费。保险期限:您可选择保至被保险人25周岁,或保至被保险人30周岁。太平洋 ·宝宝安康·产品特色:
• 0岁可投保,保障无缝隙
一款突破最低投保年龄限制的少儿保险。出生满5天即可投保,相当于让您的孩子一降生就拥有了大额健康保障,成为一个真正的福气宝宝,也使父母对新生儿的爱和保护无缝对接、即刻体现。
• 专属少儿险,“30+1”病种全
一款专为子女成长阶段设立的少儿专属重疾产品。涵盖30种少儿常见重疾并特设一项少儿高发重疾——白血病,少儿疾病种类覆盖广而全,为您宝贝的健康提供最全面的保障。• 满期返本110%,长成享礼金
一款孩子长大后就可返还全部保费的少儿重疾计划。当孩子25岁或30岁人生独立时,将获得相当于所交主附险保费总额110%的满期保险金,当年的投入可以全部拿回,更有增额收益。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也将获得主附险所交保费110%的身故保险金,可确保您的资金安全。
• 最高保额30万,充足免担忧
一款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可高达30万元的少儿重疾计划。该计划不但保障全,保额也相当充分,未成年人可承保的保额最高为30万元。让您孩子的重疾保障一步到位,健康成长无后顾之忧。
• 保费双豁免,保障想周到
一款创新加入保费双重豁免功能的少儿重疾计划。若孩子不幸患合同约定的重疾,之后的保费可以全部豁免,帮助减轻家庭负担;若投保人不幸身故或全残,之后的保费也可以豁免交纳,保证合同不失效。双保费豁免功能设计体现周到体贴、彰显人性关爱。• 5元一天起,天天享安康
一款真正实惠的少儿重疾计划。“宝宝安康”每份为1800元,买一份相当于一天交5元保费,买两份相当于一天交10元保费,价格可承受,您还可以选择一次性或分3年、5年、10年交清保费。“宝宝安康”要让每个孩子都能拥有获得保障的可能!太平洋 ·宝宝安康·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交费次数×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身故或全残保险费豁免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自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本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合同终止。
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主险合同终止。太平洋 ·宝宝安康·投保示例:
张先生和太太喜得千金,并起名璐璐,全家高兴之余,也考虑周全,立刻给刚出生的女儿投保了2份“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障计划”,年交保费3600元,交10年,保至30周岁,基本保额为299708元,让璐璐一出生就拥有大额医疗的保障,保护小公主健康成长。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不幸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获得299708元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帮助被保险人早日恢复健康。
2、满期保险金
在璐璐30周岁时,可获得相当于所交保费110%的满期保险金39600元,张先生夫妇可将其作为孩子的婚嫁金或创业金。
3、双重保费豁免
在交费期内,若投保人不幸身故或全残,将豁免交纳剩余的保费,保证了父母呵护子女的责任;若被保险人不幸患合同约定的重疾,之后的主险保费也可豁免交纳,进一步减轻家庭财务负担。
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或全残,将获得相当于所交保费110%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39600元,保证资金安全。
注:具体以合同条款为准。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c款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b款现金价值篇五
团体女性安康保险
一、被保险的六种女性疾病
被首次确认患有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阴道癌、原发性乳腺癌。
二、如何参保
“团体女性安康保险”是以团体方式参保,不接受个人单位投保。女职工以基层工会团体形式统一组织参保,参保人员不少于8人。
三、如何缴费
(1)保险费每份20元,每人原则上投保2份(40元)最多投保5份(100)元,由投保人一次交清。每个参保单位的职工必须选择同样的份数参保。(2)保险金额每份10000元(乳腺癌20000元)
(3)参加保险采取自愿原则,可以由女职工个人出资,也可以由行政、工会福利费用中予以补贴,每年缴费一次。
四、保险年龄
年龄在16—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的女性在职人员。
五、保险年限
保险期间1年,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六、免责和续保
参保女职工实行90天免责期,这是由于参保时保险公司实行免体检的优惠政策,因此第一年参保的女职工在缴费后90天内(即缴费次日零时至第90日的24时止),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六种疾病,不享受保险给付的待遇。第一 年保险期满后,第二年及以后各年续保时10天内续缴保费的不实行免责期,10天内未续缴保费的仍执行90天免责期。
七、参保待遇(1)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就医时,被首次确认患有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阴道癌等五种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确定后,将每份一万元给付保险金,同时对被保险责任终止,且不再接受该被保险人投保(续保)本保险的要求。
(2)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就医时,首次确认患有原发性乳腺癌,经保险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认后,将按每份2元给付保险金,同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终止,且不再接受被保险人投保(续保)本保险的要求。
(3)第二年及以后各年续保时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条90日观察期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