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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委员会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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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委员会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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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委员会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篇一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人民调解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调解工作要领,熟练掌握调解过程当中应掌握的进展以及导向技巧,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熟练掌握和和运用依法调解的方法,在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前要熟悉案情,深入调解研究,进行实地考察,掌握事情真相,取证记录,对物证、书证及时收集、备案,以利于在调解中及时说服、劝导、教育有过错或过失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应当所负的责任。

(三)调解员调解前要宣布纪律和给当事人提出具体要求,以防止出现盲目现象和意想不到的情况。视情节宣布休庭和下次开庭的时间,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所达成的协议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四)调解员要公正、公平,以理服人、以法教人,不徇私枉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一)自觉接受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管理。

(二)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解决矛盾问题和调处纠纷。

(三)不德徇私舞弊。

(四)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五)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六)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七)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物和馈赠,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八)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做到以法教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禁止简单粗暴、压制当事人。

(九)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向所在长江社区管理处、社区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报告工作情况,遇特殊情况须及时报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如调解人员违反上述纪律,由人民调解员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坚持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依法调解矛盾纠纷,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

(二)实行统一的收案、结案运行程序。纠纷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处结案;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及时处理;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应立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调处结案的纠纷案件,一律实行回访制度,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

(四)实行过错追究制。如调解人员违反纪律,由司法调解办公室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一)认真如实记录,不得参与调解;

(二)对达成的协议制做好《调解协议》;

(三)调解记录经当事人确认后双方签字;

(四)对调解过程和记录内容有保密义务;

(五)不得私自修改,损毁调解记录;

(六)调解记录要如实归档。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调解:

(一)酗酒的人;

(二)携带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

(三)赤膊、赤脚或穿背心、拖鞋的人;

(四)其他有可能妨碍调解庭秩序的人;

调解纠纷时,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随意走动;

(二)不得有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碍调解活动的行为;

(三)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五)对调解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司法所提出;

(六)对于违反调解室纪律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调解室。

(一)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二)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要求解决人员回避的权利;

(四)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

(五)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权利;

(六)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的权利;

(七)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八)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一)按时参加调解的义务;

(二)如实提供纠纷事实和证据的义务;

(三)遵守调解规则的义务;

(四)不得加剧纠纷、激发矛盾的义务;

(五)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义务;

(六)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企业委员会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篇二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人民调解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调解工作要领,熟练掌握调解过程当中应掌握的进展以及导向技巧,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熟练掌握和和运用依法调解的方法,在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前要熟悉案情,深入调解研究,进行实地考察,掌握事情真相,取证记录,对物证、书证及时收集、备案,以利于在调解中及时说服、劝导、教育有过错或过失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应当所负的责任。

(三)调解员调解前要宣布纪律和给当事人提出具体要求,以防止出现盲目现象和意想不到的情况。视情节宣布休庭和下次开庭的时间,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所达成的协议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四)调解员要公正、公平,以理服人、以法教人,不徇私枉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一)自觉接受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管理。

(二)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解决矛盾问题和调处纠纷。

(三)不德徇私舞弊。

(四)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五)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六)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七)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物和馈赠,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八)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做到以法教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禁止简单粗暴、压制当事人。

(九)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向所在长江社区管理处、社区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报告工作情况,遇特殊情况须及时报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如调解人员违反上述纪律,由人民调解员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坚持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依法调解矛盾纠纷,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

(二)实行统一的收案、结案运行程序。纠纷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处结案;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及时处理;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应立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调处结案的纠纷案件,一律实行回访制度,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

(四)实行过错追究制。如调解人员违反纪律,由司法调解办公室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一)认真如实记录,不得参与调解;

(二)对达成的协议制做好《调解协议》;

(三)调解记录经当事人确认后双方签字;

(四)对调解过程和记录内容有保密义务;

(五)不得私自修改,损毁调解记录;

(六)调解记录要如实归档。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调解:

(一)酗酒的人;

(二)携带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

(三)赤膊、赤脚或穿背心、拖鞋的人;

(四)其他有可能妨碍调解庭秩序的人;

调解纠纷时,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随意走动;

(二)不得有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碍调解活动的行为;

(三)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五)对调解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司法所提出;

(六)对于违反调解室纪律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调解室。

(一)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二)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要求解决人员回避的权利;

(四)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

(五)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权利;

(六)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的权利;

(七)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八)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一)按时参加调解的义务;

(二)如实提供纠纷事实和证据的义务;

(三)遵守调解规则的义务;

(四)不得加剧纠纷、激发矛盾的义务;

(五)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义务;

(六)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企业委员会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篇三

1、家长委员会是有学校德育处牵头,全校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发挥社会、家庭、学校三结合教育功能的组织。

2、家长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加强家庭与学校之间的联系,优化家庭教育环境,努力实现学校、社会、家庭教育一体化,促进少年儿童素质全面和谐发展。

3、家长委员会的成立应成为学校与学生、家长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热心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协助学校做好相关的工作,可代表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4、每个班可设3-5名家长委员会成员,并设一名家长委员会组长。年级组在家长委员会组长中再推选一名校级家长委员。

5、家长委员会活动的次数根据每学期不同的内容而定。

6.家长委员会活动的内容:

(1)、学习教育心理理论。

(2)、听取学校有关部门的工汇报。

(3)、定期听取学校工作的介绍,发挥对学校工作的检查、督促和协调作用,协助学校全面贯彻教育发展,促进办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4)、商讨家庭、学校教育工作的配合、协调。

(5)、反映家长的意见、建议等,加强家庭与学校教育的同步发展,为建设好学校出谋划策。

(6)、积极参与班级、校级的各项家校互动活动。

(7)、每学期制定好家委会活动计划和小结,家委会活动的开展要有记录。

(8)、家委会原则上一学年一调整。家委会委员可连任,学生毕业离校后自动卸任。

学校家长委员会发言稿

家长委员会年度工作汇报

家长委员会校长讲话稿

实验小学家委会制度

加强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建设说明报告

企业委员会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篇四

为坚持服务业主、节俭办事的宗旨,防止因权力集中缺失监督、滋生腐败及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民警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财务收入范围

1、向各位业主收取的各项必须开支费用;

2、公共设施、场所的租赁费和出让金;

3、墙体、楼顶等小区内公共场所广告费、门面、地面收费中属业委会应提作经费的部分;

4、经业委会研究同意向业主公告后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财务开支范围

1、支付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

2、维持正常工作必须的工具、办公用品及有关费用;

3、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费用和业主委员会会议费用;

4、小区物业招标费用,包括宣传广告费、评估费、公告等费用;

5、小区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取证等费用;

6、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维修费用,须在资金充盈的情况下ь业主代表大会审批后有计划地安排;

7、其他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额外开支。

第三条账目管理

业委会财务专委须监督做好现金收支日记账以及收支单据的填制、审核、财务公开的工作。支出票据必须注明发生事项、时间、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做到手续齐全。所有财务收支账目由会计或负责财务工作的业委会成员保管登记,其他人员不得经手保管和干预财务账目管理工作。账目保管人更换的,须经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签名认可监督下进行交接,由三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资金管理

业委会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由专人负责银行现金存龋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保管、私存业委会的资金。除业委会共同议定的款项外业委会资金不得用于因私或挪作他用。超过xx元的大额备用现金必须存入业委会指定的银行账户。更换现金保管人或出纳,要在业委会指定的委员的监督下进行交接,三方必须签字确认。提取xx元以上的现金,必须提前一天通知出纳,提取2万元以上的现金ケ匦胩崆2天通知出纳,经主任委员及分管财务副主任同意出纳对现金金额确认并登记然后转交办理人或当事人。

第五条费用开支计划

1、业委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并于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账目在小区大院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监督。每年业委会根据上期财务开支情况,预期本期将要发生的费用,制定本期财务费用开支计划。财务费用开支计划可适当留有余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日常办公费用列入财务预算。

2、在小区维修基金保养期结束后,每年初根据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实际状况,在资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制定维修计划公示。

3、业委会必须每季度初将上季度的经费收支账目在小区大院进行公示,主动接受业主的质询和监督。

第六条审批权限及程序

1、正常开支以年度财务预算为准ヌ厥饪支须经业委会研究批准,具体开支费用由当事人书面申请。

2、在财务预算内的开支:500元以内的开支,由主任审批。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开支不含1000元由业委会主任委员和主管财务委员审查签字后方可开支,特殊开支须经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主任、主管财务副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xx元以下含xx元的须经业委会会议简易程序,半数以上的业委会委员签字同意后方可开支,xx元以上的开支已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由业委会会议研究同意,须有会议决议方可开支,为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由业委会会议研究并经半数以上委员表决同意须有会议决议后方可开支。

3、费用报销须经办人或当事人在合法报销单据上说明开支用途并签字,审查同意开支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或参于业委会会议简易程序的委员,签字证明后确定。无法办理合法凭证的ビ芍魅巍⒏敝魅喂餐审批。

第七条业主有权对业委会的账目进行预约查询,分管的委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财务工作。

第八条业委会委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经业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研究过半数以上同意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终止其业委会委员资格。因个人行为造成损失及属业主公产共产流失的,由个人完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企业委员会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篇五

(一)根据当事人自愿申请,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及时调解。

(二)调解后,所达成协议双方必须自觉严格履行。

(三)对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四)调解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聘用合同、学校规章制度框架内进行……

(一)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一)当事人向工会调委会申请调解,应当提交申诉书,调委会收到申诉书后,由调委会机构负责审查,并在三天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不受理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调委会受理劳动争议事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在调查中当事人和有关方面应如实提供材料积极予以协助,需要时应出具证明。

(三)对于事实清楚,容易解决的案件可以采用简易方式处理,由工会调委会指定一名调解员通过电话或派调解员调查,掌握争议的事实,并马上提出调解意见促成双方和解或通知当事人与行政领导当面协商解决。对复杂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由调委会上报上级工会、三方共同参与调解。

(四)调解达成协议后,要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要制作调解意见书,并说明情况,调解协议书、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调委会一份、当事人双方各一份)。由调委会主任及当事人双方盖章或签名,

企业委员会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篇六

谢官营村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

(三)监督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

(四)检查、监督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和村民小组组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

(五)反映村民的合理意见、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时办理;

(六)主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聘用人员的民主评议,受理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有关事项。

谢官营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权利义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依法依规对村务活动进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的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二)质询权。对村务事项和村干部履职情况开展询问质询,要求村干部作出解释;

(三)审核权。对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四)建议权。围绕村务事项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对村民委员会的决定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可建议提请村党组织或乡协助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二)认真完成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事项;

(三)积极参加村党组织县、乡有关部门等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带头遵守村规民约。

谢官营村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内容和程序

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村务决策的监督。主要监督村务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及时纠正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对应当依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党组织、乡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二)村务公开的监督。对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事先审查,主要审查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公开内容上签署意见或盖章。对公开事项存有疑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处理。

(三)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支出事项,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按月或按季进行审查。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票据,乡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或“三资”服务中心不得入账。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矿产等资产、资源处置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

(四)村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工程从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主要监督项目立项是否科学、民主;是否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有无随意变更工程;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资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规范等。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若发现有村干部违规违纪的,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及时向村党组织、乡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

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集民意。根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根据村党组织、乡党委、政府和纪委的要求,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议事日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企业委员会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篇七

为了进一步拓展和完善省政府、省政协之间的联系与协商制度,在更高层次上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和支持,更好地发挥省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作用,促进省政府的科学决策,根据20xx年5月22日召开的.省政府省政协联席会议提议,决定建立陕西省人民政府和政协陕西省委员会领导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内容。

1、省政府、省政协相互通报一定时期的工作情况和下一阶段安排;

2、协商讨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加强省政府、省政协之间相互联系和协商的有关事项;

4、研究全省各级政协需要省政府帮助解决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5、其他需要共同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或事项。

二、出席人员。省政府方面: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省政协方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省政协办公厅、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根据需要,可请其他有关负责人列席。

三、会议主持。联席会议由省政府省长或省政协主席主持,必要时,也可委托省政府副省长或者政协副主席主持。

四、时间安排。联席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当年7月份,必要时也可提前或延期。

五、议题确定。联席会议具体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提出建议,报省政府、省政协主要领导审定。

六、会议纪要。联席会议形成纪要,由省政府省长、省政协主席联合签发,抄报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中共陕西省委,抄送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印发与会同志。必要时,印发各设区市政府、政协。

七、日常会务。联席会议会务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负责。

企业委员会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篇八

一、严格遵守伙食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办公室例会每周一次,办公室主任可依具体情况取消或临时召开会议

三、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必须遵守会议时间,有事者须提前向主任请假。迟到三次、请假三次均按旷会一次处理,旷会达三次者,取消其办公室职务。

四、定期检查各部工作落实情况,针对各部办公室值班、清扫工作、参加会议情况及各部的定期工作总结进行考核。

五、办公室负责伙管会物品管理和维护,对物品的使用进行登记。

六、伙管会制度、通知、通报、比赛结果、获奖情况等文件和信息由办公室搜集整理和保管,非办公室人员不得擅自动用办公室文件。

七、坚决做好对伙管会办公室各类文件、信息的编号和立卷归档以及保密工作。

八、对各部评比、推荐的先进个人、优秀干部及违纪人员名单进行汇总公布。

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企业委员会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篇九

目前学校管理体制基本上是计划经济的模式,导致了学校管理存在着垂直的线性管理、封闭式的孤立性管理等弊端,缺乏真动力的基础。鉴于此,我们让办学主体进入学校管理的决策层,组建“学校管理委员会”,拟定章程如下:

学生与社会是学校的办学主体,他们是办学利益直接受益者,他们对办学最有发言权。由于中学生还比较小,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学生参与学校决策主要就应该由学生的监护人家长来体现。学校管理委员会应该参与学校管理决策的全过程。

一是要能代表学生家长的意见,二是担任了一定的社会工作,比如党政部门、司法机关等等,这样的家长,既有家长代表性,又有社会代表性,便于学校开展工作。

其次学校办学过程中,最有发言权的是教师,教师与家长的沟通和取得意见的一致是办好学校的关键。因此,学校管理决策层应该有教师代表参加,与家长共议办学管理中的大事。教师代表,主要由年级组长,年级分管主任组成,因为他们对教师教学过程中的愿望、要求了解得最透彻。

第三,学校管理也应听从广大社会中贤达、专家、领导的意见。这部分人代表了社会办学的大方向、大背景,身处旁系统、旁序列,丰厚的学识和深刻的见解,更能为学校提出有立竿见影效果的真知灼见。如果有他们的参与,对学校把握办学的大方向和提高办学层次会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这部分人主要是党政、律师、新闻单位等代表。

第四,学校管理必须由学校行政做好上情下达工作,去执行和组织实施。因此,学校行政领导是学校管理决策层的中坚力量。

学校管理决策层应该由四方面的代表组成:家长代表,如果一个年级2个人,就是6个人。教师代表,一个年级1人,是3人。其他代表,四人左右。学校行政领导,4人左右,总人数17人左右。为了便于表决,形成决议,人数以单数为好。

家长代表产生可以由学校推荐,因为全校学生家长情况如何,只有学校才有可能了解得最清楚。经学校推荐的家长代表,在全校家长会上,进行通报,然后产生正式代表。

学校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4人,由学校书记(或一副校级领导)一人,家长2人和教师代表1人担任,其它人员均为委员。

“学校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办学管理过程中,对涉及社会、涉及家长、涉及学生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和决定解决方案,形成决议的管理决策机构。具体职能:

一是讨论决定学生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比如到校时间、晚自习、节假日补课、平时的常规要求(不带手机、mp3、不进网吧、校服、在外吃东西等等)、奖励、处罚规定等等。

二是讨论决定学生重大的学习活动和社会活动。比如社会实践活动、参观访问活动、国内外交流活动,开展研究性学习活动等等。

三是讨论决定学生经费使用。比如晚自习和节假日的经费支出,社会实践交流活动的经费支出,学校代办费的支出等等。

由学校行政将要讨论的问题,预先做好梳理,在会上做好问题通报。

问题通报:一是要讲清问题的来龙去脉;二是要讲清问题解决的建议和利弊关系等等。

由“学校管理委员会”的与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决议。

对《决议》进行最后的表决。表决方式——无记名投票,并当场公布通过结果。

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果多数人通过就算《决议》通过了,如果多数人不通过,就算不通过,并要有会议记录,投票结果存档。

《决议》通过后,就由学校行政组织实施,实施后的情况,要在下次“学校管理委员会”上进行通报。

召开会议的时间一般定在周六或周日。这样有利于大家参加会议。会议必须由四个方面均有三分之二人员参加才能有效。

会议由“学校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或由主任委托其他副主任主持召开。

会议一般一学期3次。开学的第一个月一次,学期中途一次,学期结束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每年九月份召开家长大会,宣传“学校管理委员会”的作用、职能、要求等等,由家长大会产生家长代表。

家长代表产生后就当即组建“学校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补充新入学年级的家长代表,在校未毕业年级的家长代表,无特殊情况不再重新产生。社会代表无特殊情况也不再重新产生。

“学校管理委员会”组建后,就召开“学校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研讨有关问题。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本章程经学校管理委员会和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委员会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篇十

进一步加强农村民主监督制度建设,推进我镇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特制定如下村务监督制度:

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完善村级民主监督机制,构建在村级党组织领导下,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议事会行使决策权,村民委员会行使执行权,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新型村级自治机制,切实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农村改革发展和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村务监督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设主任1名。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符合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群众信任、熟悉村情、具有监督意识和能力等条件。候选人采取回避制度,村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等不得列为候选人。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村“两委”任期相同

(一)监督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监督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议事会决议、决定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村务、财务等公开情况;

(四)监督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情况;

(五)监督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落实办理情况;

(六)监督对“两委”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七)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监督机制;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出席或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列席村党组织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会议。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走访收集民情,受理村民反映的问题,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村级组织应及时处理并公开办理结果。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可组织开展专项监督工作,开展专项监督工作前,村党组织提出监督事项,说明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完成时限。开展专项监督治理有2名以上成员同时参与。

(四)监督事项结束后,村务监督委员应将监督情况报村党组织,并在10内公开监督结果。如有必要,村党组织应及时上报乡党委。

(五)村务监督委员对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擅自作出的决定作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可提请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询问。

(六)村务监督委员在无法正常履行监督职责时,可向乡纪委反映情况,乡纪委要及时答复和协调处理。

(一)学习培训。每年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学习培训一次以上,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作风建设、政策法规制度等村务监督相关的财务审计知识等内容。通过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村务监督委员的工作水平。

(二)考核评价。村务监督委员每年年底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年工作,自觉接受村民监督。村务监督委员成员经常无故缺席会议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村党组织提请村民(代表)会议终止其职务,并及时增补。

镇党委政府将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纳入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规划,明确工作措施,落实具体责任,确保工作顺利推进。镇纪委负责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工作。

企业委员会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篇十一

1、成立“‘丝雨’志工联盟”。“联盟”由多个志工团组成,各志工团之间加强联合,开展工作,志工团成员从家长委员会成员及广大家长中间产生。

2、志工在每学期开学前根据调查表进行报名,在家委会的安排下轮流开展服务。

3、志工在开展服务前要进行必要的研习培训,以掌握科学的方式方法开展工作。

4、志工精神是奉献,可根据自身的特长选择服务的时间、服务的项目。在依法治校、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学生德育基地建设、学生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学生社团活动等方面,积极为学校和学生办实事、办好事。

5、志工服务是没有报酬的,开展工作本着“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有时间奉献时间的”原则。

6、学校家委会初步由四支家长志工团组成“‘丝雨’志工联盟”。

⑴“书香家长志工团”,协助学校管好用好学校图书馆,有效地开展亲子阅读活动;

⑵“家长‘路队’志工团”,协助学校管理好家长有序地接送学生,确保学生安全;

⑶“社会实践家长志工团”,协助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

⑷“家长教师志工团”,利用家长自身特长以及结合自身工作特点,走进校园,走进课堂,做“家长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与技能。

7、根据学校的发展和工作的 实际情况,志工团可以扩大或作必要的调整。(一般在每学年开学前)。

企业委员会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篇十二

第一条 建立和健全现代学校制度,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水平,构建和谐校园。根据学校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生发展委员会作为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家庭、社会参与学校管理,维护学生权益的有效途径,是现代学校制度下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

第三条 学生发展委员会侧重于协调学校内外部关系,要紧密联系学校和学生实际,结合家长、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变化,应对学校管理中的矛盾,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

第四条 学生发展委员会的性质是学校的学生协助管理机构,主要是在校长主持下对有关学生管理的各项的重大决策进行审议,并制定实施方案。

第五条 学生发展委员会的宗旨是提高学校领导机构的决策能力,发扬民主和集体智慧,建立科学决策的保证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

第六条 学生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的有关学生工作的工作计划。

(二)审议学校的有关学生工作的制度。

(三)审议学校的有关学生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实施方案。

第七条 学生发展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一)依法治校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学生发展委员会应当坚决依法执行。

(二)以生为本原则。以学生发展委员会为平台,密切学校、家庭、社会的联系,整合各方面教育资源和力量,服务于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民主集中原则。审议决定有关事项时要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通过委员会决议形式作出相应决定。

(四)沟通协调原则。要发挥委员的优势和特点,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与协调,争取社会对教育的支持,共同研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五)多元利益原则。在把握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大方向的同时,要尊重并充分考虑学校、社会、家长、学生等多方主体的利益。

第一节 委员

第八条 学生发展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财政管理部门、教师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等人员担任。委员人数根据学校规模和管理实际需要确定,应为单数,其中学校委员不应超过三分之一。

第九条 学生发展委员会委员中,学校领导指校长、分管校长等校级领导;教师代表由教职工推举产生;学生家长代表由各年级负责推选;上级部门代表由本部门委派。

第十条 学生发展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一般为三年。其中学校领导随职务变动、家长委员随学生毕业升学而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学校应为委员参与学生发展委员会工作创造条件,主动与校外委员所在单位联系。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委员给予表彰。

第二节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委员的权利:

(一)具有听取学校有关学生的工作报告,了解学校学生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发展规划、决策的知情权。

(二)具有应邀参加学校相关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参与权。

(三)具有提出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和涉及家长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的提案权。

(四)具有参加学生发展委员会工作例会,审议有关事项并作出决定的表决权。

(五)具有听取学生发展委员会工作汇报,对学生发展委员会审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四条 委员的义务:

(一)按时参加学生发展委员会工作例会,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履行请假手续。

(二)主动加强与所代表方的联系,收集和提出社会对学校教育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反馈。

(三)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家庭、社会的关系,以多种方式支持学校办学。

(四)根据学生发展委员会的安排进行专项调研,提出有代表性的议题,维护学生切身利益。

(五)完成学生发展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一节 学生发展委员会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发展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6名,委员30名,必要时设不超过5名的名誉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主持学生发展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学生发展委员会委员通过。学生发展委员会常设机构在学校学工处,依据学生发展委员会决议,统筹协调开展工作。每次开会前学校学工处要做好会务和组织工作,会议期间负责学生发展委员会会议的记录、决议的起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委员的联络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发展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每学期集中开会至少两次。会议除通报学校办学、管理和发展情况,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外,重点审议决定学生管理、学生发展和涉及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十八条 学生发展委员会非会议期间,校外委员应当主动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及社会影响。通过调查研究,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协调各方面关系,使学校学生教育教学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遇有特殊情况,经学生发展委员会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学生发展委员会建立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机制。审议有关议题,沟通相关情况。决议执行情况须在学生发展委员会工作例会上予以通报。每学年结束时,学生发展委员会主任应通过不同方式向学校、家长和社会汇报学生发展委员会工作。

第二节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学生发展委员会审议的议题由校长提交学生发展委员会,对拟审议的议题应当将文稿提前印发到全体委员。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发展委员会工作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必要时可以邀请议题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发展委员会例会在主任委员或者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下召开。一般先由议题提交人对议题作简要说明,然后委员展开讨论,在广泛听取意见后,由主持人集中各方面意见,经集体表决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发展委员会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方式。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出席会议的校务委员半数以上赞成,表决事项方为通过。校务委员有表决权,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发展委员会讨论议题发生严重分歧时,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本着充分协商的原则,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必要时可以提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协调。

第二十五条 家庭和社会通过学生发展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是现代学校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应由学生发展委员会讨论决定,经学校教职工(或代表)大会通过,报镇江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发展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制定相关工作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委员会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篇十三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意见》(中发[20xx]15号)和中共××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意见>的意见》(发[20xx]33号)的文件精神,为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推进“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体制的贯彻实施,结合我市政法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共××市委政法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委员会会议实行集体领导制度。议事遵循平等、民主、少数服从多数,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集体决议和分工负责的原则。

1、委员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亦可提前或推后召开。

2、委员会由政法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在时,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委员会委员参加。

3、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向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通报。

4、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由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确定列席人员。

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文件、讲话、决定等有关精神;

2、研究贯彻市委及上级党组织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讨论决定涉及政法方面的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司法体制改革,以及政法工作等的指导思想及其重大问题;

4、研究决定加强政法工作、综治工作和维稳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5、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和组织、人事工作规定程序,讨论拟定政法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调配、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方案;

6、贯彻公正司法、为民司法原则,研究决定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和政法机关自身建设等问题;

7、讨论审定全市政法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决算、重大财务开支等重要事项;

8、讨论研究政法委的重大事项和决定。

1、议题确定。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政法部门(政法委机关科室)提出,政法委办公室汇总报书记审定,或由书记直接确定。正常情况下不搞临时动议。

2、会前准备。凡提交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要问题,会前要由有关部门(政法委机关科室)认真进行调查研究,考察论证,提出具体意见和初步方案,并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提交的有关材料,会前要认真审查。情况不清楚,准备不充分,不能提交会议讨论。

3、民主讨论。对于重大问题,要认真进行民主讨论,让各种意见充分发表,每个人把话说透,使大家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形成共识。不搞事先定调子、划框子和象征性的征求意见,也不搞用传阅签字的方式代替集体讨论。对于一时难以提出明确意见的重大问题,可采取召开务虚会的形式,只作讨论不作决策,待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4、正确集中。在会议充分讨论基础上,严格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表态,举手表决,必要时亦可采取记名推荐、无记名投票等形式集中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议。遇意见不一致时,在弄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求得共识。

5、明确责任。会议决议或决定一经形成,要按集体的意见做工作,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各自分工,落实责任。要有全局观念,尽职尽责,通力合作。

1、委员会议在有成员缺席的情况下讨论决定的问题,由书记或副书记通知缺席的委员,使其了解并贯彻执行会议决定或决议。

2、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经书记同意,在规定范围内通报,或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需要行文的,由各职能部门按照政法委员会议讨论的原则撰稿,由政法部门主要领导审阅签发。

3、遇有特殊情况,需紧急处理的重要问题,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负责解决,事后向委员会报告。

1、每次政法委员会议均作记录,会务工作由政法委办公室负责。

2、要严格遵守党的保密纪律,与会人员对会议需要保密的事项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漏。会议记录由政法委办公室严加保管。

3、委员会议决定的事项,明确由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分管的委员要随时督促检查。政法委办公室负责督促催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书记或副书记反馈,必要时还要写出专题办结报告。

本规则从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

中共××市委政法委员会

20xx年9月6日

企业委员会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篇十四

为规范医疗设备及医用耗材的管理,加强集体决策,防范和化解医疗设备和医用材料采购、管理中的风险,医院决定将原有的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更名为医疗设备与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并对原有人员进行调整,现就其组成、职能和工作规则做如下规定。

医疗设备与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是对我院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的采购、管理、维修、保修、更新等事项进行论证的医院决策机构,以定期和临时会议为主要工作形式,会议由设备科负责召集,并负责日常工作。

由院领导、设备科、医务科、物价医保科、财务科、护理部、院感科、医技科室及临床科室专家代表组成。具体名单由设备科拟定,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报医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公布。

1、对我院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采购重点、更新换代原则等事项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对医院技术装备发展的策略、远景目标和实施方案提供咨询。

2、对拟购置的2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就其合理性和计划资金及其来源进行论证,确定购置方案,报医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3、对医院现有的“医用耗材目录”进行论证,提出修正和调整意见。

4、对各科室上报的在我院未使用过的医用高值耗材(未开展的新项目由医务科或护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先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就其引进的合理性及成本核算进行论证,确定是否需要引进。

5、对医疗设备的年度维修预算进行论证。

6、对设备科在设备、材料、维修、保修等购置、管理中发生的问题,经主管院长同意,提交医疗设备与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提出意见,供院领导决策时参考。

7、对正在运行的10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非急救科研)的使用状况、经济效益、存在的问题,进行年度考核,提出处理意见。

8、对本院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和重大决策,进行评价咨询。

9、院领导认为需要医疗设备及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进行论证的其他事项。

1、医疗设备与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每年不少于两次会议,开会前3个工作日,由设备科征询各位委员能否到会,确定到会人数,根据专家到会情况确定会议时间,并及时通知各位委员。

2、每次参加会议的专家不得少于医疗设备与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

3、根据会议的内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4、设备科应在会前向各位参会者提供会议议程和相关材料。

5、必要时,经主管院领导同意,设备科可以召集临时会议,且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有表决权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临时会议仅限于论证院领导认为必要的或临床急需项目。

6、会议一般由主管院长主持,首先由使用科室或设备科具体负责人汇报设备、医用材料采购、使用和管理的有关情况,然后由参会委员提问、讨论,使用科室负责人离席回避,最后由参会委员进行口头或书面无记名表决,已超过二分之一的多数为通过。会议记录中必须记录不同意见,供院领导参考。

1、论证委员所在科室的项目时、论证项目的供货方与委员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需回避。

2、本会委员不得接受相关商家的任何馈赠,不得向任何商家透漏任何会议信息。

3、本会委员不得将讨论、表决的任何信息向未参加会议的任何人员透漏。

4、对违反纪律的委员,经本管理委员会表决后取消委员资格,造成明显影响者,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企业委员会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篇十五

1、较全面地了解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

2、思想进步,作风正派,乐于为学校教育事业服务,乐于为学生服务。

3、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能为学校献计献策,肯办实事。

4、教育子女有方,重视家庭教育的研究,讲究家庭教育质量,能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5、家长委员会主要职责:

1、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督促学校的工作。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对学校、班级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参加一些学校的重大活动。

2、提高优化教育条件,促进学校德育工作。组织家长成立德育讲师团,对学生进行生动的思想品德教育,或是交流教育孩子的方法和经验,或是讲述自己的成长史等,以激励学生更好成长。协助教导处等部门,做好行为、心理偏差生的家庭工作和学生的思想转化工作。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3、提供教学资源,拓展教育途径。如利用家长的一技之长,为学生做一些讲座和指导,培养学生一技之长。利用家长开放日参加听课评课,并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4、整合各种力量,改善办学条件。对学校搞的艺术节、体育节、科技节,每学期评出的好苗苗、好少年、三好学生的奖励等,通过家长委员会有力出力,有智慧出智慧,有信息提供信息,为学校出主意,想办法,为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而做一点实事。

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关注孩子更好成长。家校要携手合作,共同担负起教育孩子的重任。学校将尽可能为各位家长提供教子育女的方法,途径和实例。

企业委员会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篇十六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及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业委会指定委员分别负责保管。

2、印章保管人员做好印章使用记录并妥善保存。

3、印章保管人员的委员资格终止的,应于资格终止日的次日将其保管的印章和印章使用记录移交给业委会。

4、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使用业主大会印章。

5、业委会作出的决定应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6、公共收益、维修资金的使用,物业管理圈。经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财务专用章。

7、业委会因故无法保管的,暂由居民区党组织代为保管。

8、业委会不得违反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或未经业主大会、业委会决定,擅自使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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