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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基本条件篇1
第十九条 社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全国代表大会的规模及代表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社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并决定本社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三)修改社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全国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社工作,其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社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五)决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他们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设监督委员会。中央监督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每届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
第二十六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同届中央委员会相同,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领导全社工作。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会议召集并主持,原则上应每季度举行一次。中央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实施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二)召集并主持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讨论并决定本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并决定社中央工作部门的设置及秘书长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中央主席会议,在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主持中央工作。中央委员会主席、专职副主席组成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问题并主持日常工作。中央主席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均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委托一位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八条 每届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社的日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九三学社基本条件篇2
第四十条 本社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建立健全民主推荐培养选拔干部制度,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察干部,不拘一格地选拔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社务工作中实绩突出的、社员信任的优秀干部。
第四十一条 社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社员的各项义务,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信念和较强的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努力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热爱社组织,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和领导水平。
(三)清正廉洁,谦虚谨慎,联系群众,有开拓进取和奉献精神。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顾大局,识大体,作风民主,公道正派,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第四十二条 社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各级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对同一职务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下,需连任的,不得超过三届。
第四十三条 建立对社的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和评议制度,健全社内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机制。
九三学社基本条件篇3
第二十九条 本社地方组织一般分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包括自治州、直辖市的区)、不设区的市(包括市辖区)三级。
社的各级地方组织的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组织代表大会的规模及代表产生办法,由地方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由主委会议决定。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社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同级委员会的工作;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由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提名应充分发扬民主,认真酝酿协商,并报请上级组织审批。
地方组织的委员会因故不能选举产生时,由上级组织指定适当人选组成临时领导机构。
筹建地方组织,其领导成员由上级组织指定。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区社的工作,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和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常务委员会或主委会议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地区重大社务;
(四)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一定规模的地方组织可选举常务委员组成同级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委会议,主持本级社组织的工作。主委会议由主委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委委托一位副主委召集并主持。
地方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时是该地方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
第三十五条 地方常务委员会在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地方委员会职权,领导本地区社的工作。讨论决定社地方组织工作部门的设置及秘书长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相应改变。地方常务委员会和地方领导人,在下届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社的日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和地方领导人产生为止。
九三学社基本条件篇4
第三十六条本社基层组织有:直属小组、支社和委员会。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每届任期五年。
在同一单位、系统或地区有社员三人以上,可建立直属小组;有社员七人以上,可建立支社;在社员人数较多的单位、系统或省辖市的区,有三个支社以上时,可设立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直属小组设组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组长一人;支社和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均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基层组织是社的工作的重要基础,其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二)组织社员结合实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有关方针、政策以及社章、社史,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提高社员的素质;
(三)努力发挥我社组织的特点和优势,在推动社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注重调查研究,围绕国家大政方针、社会重大问题开展议政活动,并按社的组织系统反映意见、建议;
(四)关心社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发现、培养并向上级组织推荐优秀人才;
(五)联系群众,协调关系,加强团结,认真开展组织生活;
(六)发展社员,收缴社费。
九三学社基本条件篇5
第三十九条本社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建立健全民主推荐培养选拔干部制度,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察干部,不拘一格地选拔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社务工作中实绩突出的、社员信任的优秀干部。
第四十条社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社员的各项义务,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信念和较强的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努力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热爱社组织,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和领导水平。
(三)清正廉洁,谦虚谨慎,联系群众,有开拓进取和奉献精神。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顾大局,识大体,作风民主,公道正派,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第四十一条社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各级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对同一职务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建立对社的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和评议制度,健全社内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机制。
九三学社基本条件篇6
第十九条社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
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的规模及代表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社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并决定本社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三)修改社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全国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社工作,其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社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五)决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中央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他们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
第二十五条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同届中央委员会相同,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领导全社工作。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会议召集并主持,原则上应每季度举行一次。中央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实施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二)召集并主持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讨论并决定本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并决定社中央工作部门的设置及秘书长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
第二十六条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中央主席会议,在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主持中央工作。
中央委员会主席、专职副主席组成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问题并主持日常工作。
中央主席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均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委托一位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七条每届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社的日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