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篇一
1、解某某属于未成年人且系初犯、从犯,建议贵院不予批准逮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号)第九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查明嫌疑人属于未成年人,其从事盗窃自称有三次但查实只有一次,涉案金额5000元数额不大,案发后积极供述全部盗窃事实且愿意退赃,而且属于从犯在盗窃中其次要作用,建议贵院从挽救与帮助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出发,对本案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2、解某某属于刚刚参加工作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对其从宽处理有利于未成年人自身健康成长。
解某某刚刚参加工作,涉世未深,对于工厂内的废旧物品误以为是废弃物品,帮助别人拉到厂外出售,本身就是一种误解产生的错误行为,完全可以通过批评教育予以挽救。解某某严重缺乏社会经验,又是远离家人从云南山区独自来到广东务工,其盗窃的主观恶意不大,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赔偿方式弥补工厂损失。解某某一旦因为盗窃被批准逮捕甚至被判有罪,不仅有损工厂的社会形象,而且不利于解某某自身的发展进步,不作刑事案件处理更是对其本人的挽救与对工厂的回护。法理无外乎人情,建议贵院从对嫌疑人的同情与爱护出发,对本案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综上所述,嫌疑人解某某是一位刚刚参加工作的未成年人,出于误解盗窃工厂废旧物品,主观恶性不大,请求贵院出于对未成年人的挽救与爱护出发,充分考虑到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精神,不予批准逮捕。
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篇二
审判长、审判员:
在今天公开审理被告人马、郑、范、王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的法庭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被告人马、郑、范、王分别就自己参与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向法庭作了供述,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物证。以上证据均当庭经被告人进行质证,已充分地证明被告人马、郑、范、王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下面,公诉人就被告人马、郑、范、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犯罪的根源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郑、范、王为了非法谋取他人财物,相互勾结在一起,事先预谋,分工明确。马、郑伙同范、王于20xx年4月17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实施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诈骗他人财务,危害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观上,该犯罪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最主要特征就在于被危害的权利主体的不特定性。行为人在侵害开始时就没有明确具体的人和物,而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或者是行为人的初衷是要针对具体的人和物进行侵害,但由于行为本身的高度危险性,在危害特定对象的同时,也随时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案中,四被告人虽然是事先选定了一个特定的被害人及所驾驶的车辆作为侵害对象,但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案件发生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多、车速快,这种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行为可能随时危及选定目标以外的其他多数车辆,使其发生追尾或其他车毁人亡等不确定的难以预测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主观上,被告人具有明知的犯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危险后果具有“明知”的认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肯定对造成所选定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事先有明确认识,属于直接故意;同时,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被告人也应该能够明确地认识到在高速公路上的这种行为,极其容易造成对选定目标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但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四、该犯罪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每年都造成相当多的人死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尤其如此。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刑法》已经列举出来的其他四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受损,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五、被告人马、郑、范、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源及量刑意见。
被告人马、郑、范、王四人于20xx年4月17日相互勾结,共同作案,除了四个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存在侥幸心理外,还与四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奉公守法、规矩做人,自私、狭隘的本性是分不开的。常言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四个被告人,你们想得到财物,不通过正常渠道如劳动、打工等方式取得,而是通过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来诈取他人财物,危害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你们是于心何忍?而且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的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要更严重。
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被告人犯多大的罪,就应当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被告人马、郑、范、王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马、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范、王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因四位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判处被告马、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范、王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
以上意见,建议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篇三
白水县公安局:
你检查组于x年9月27日对我行国庆节前安全进行了检查,并发出白公治[]第273号治安管理监督检查整改意见书。针对白水县支行营业部和白水县东风路支行两个网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整改情况如下:
1、关于无建立群众自愿的消防队的问题,在检查后已经建立了群众自愿的消防队。
2、关于电子显示屏没有安全提示的问题,现已在门楣led显示屏上增加安全提示内容。
3、在检查中报警器未响的问题,在9月27日下午下班后,测试安全警报按钮,均能正常使用;atm防震系统在布防后,重击atm机能发出安全警报提示。
通过此次检查,我行充分认识到自身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在今后的日常业务开展中,我行将金融安全工作摆放在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位置,建立严谨合规的人防队伍和安全可靠的物防设施,确保安全检查到位、隐患整改到位,从而保障我行各项金融业务安全有序开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白水县支行
x年九月二十九日
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篇四
自从陈上幼儿园以来,做为家长的我能感受到孩子每天都在成长,从不和其他小朋友交流、玩耍、游戏到认识很多朋友;从一做集体活动就哭到回家有模有样的学在学校里学的集体活动;从个人发展到有集体意识;从胆子小到能玩学校伦理的大型玩具等等。孩子的一点滴进步都和幼儿园和老师的细心的教育工作密不可分,做为家长的我,发自内心的感谢学校和老师。
不过,人无完人,再好的学校和管理体制都会有不足之处,本着把幼儿园越办越好,为了给孩子们一个更好的学期教育,我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
1、少一些形式主义,多做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最好是让老师把所有的精力都用在教学上,而不是为了迎接检查去做各种各样的表格,挖空心思去想怎么样让检查过关。
2、各种管理制度要落到实处而不是做做样子走走过场。
3、加强家园之间的联系,多与家长沟通,经常介绍孩子在幼儿园的情况及教育方法,形成一致教育。家校路路通是一个很好的平台,要充分利用,不应该只是发发通知,应该对每一个孩子在校一天的表现做出点评 ,好让家长及时了解孩子在校的表现。
4、希望定期举办家长会和家长讲座会,讲授或交流教育幼儿的经验和体会。
5、多举行一些活动,如家长开放日、幼儿运动会、节日文艺活动等。让孩子在各种各样的活动中得到锻炼和成长。
6、对幼儿多一些各种安全教育。
以上是我站在个人角度的部分不成熟观点,不妥之处请谅解。
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篇五
xx区检察院批捕科:
受苏某某的委托和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我们认为苏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不应对其批捕,理由如下:
一、苏某某保管的邵某某20xx年1月份交付的回款万和20xx年2月份王暂放苏某某丈夫处的xx万元,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一)苏某某没有挪用资金的客观表现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但邵某某20xx年1月份交付苏某某保管的回款万和20xx年2月份王海涛暂放苏某某丈夫处的xx万元,苏某某即未归个人使用也未借贷给他人。至于苏某某在保管期间将款项存入银行,只是保管款项的一种合适的方式;至于存为定期还是存为活期,也只是保管款项的一种基本方式的不同,是尽可能地保证保存款项期间的孳息。需要说明的是,孳息不同于经营利润,孳息的产生具有客观性,属于法律事件,利润的产生具有主观性,属于法律行为。将款项放在银行里以合适的方式保管所产生的孳息,是客观上必须产生的,不是进行经营活动产生的。
20xx年2月份王暂存在苏某某丈夫处的xx万元,除上述理由外,也仅是苏某某的丈夫给朋友帮忙而已,不能认定是苏某某所为。
(二)苏某某也没有挪用资金或者侵占上述款项的主观表现
由于苏某某提交给侦查机关的《经营部报备单》证明单位欠苏某某奖金拒不支付这一事实的存在,可以印证苏某某保管上述款项,是因为邵某某表示将以此为法码与公司谈判争取个人应得的合法利益,其目的非常明确,是为了在争取权益的谈判中争取主动,证明其有占为己有或者挪用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由于谈判时间不能确定,为最大限度地保证款项的孳息,存为定期也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邵某某20xx年1月份交付苏某某保管的回款万和20xx年2月份王海涛暂放苏某某丈夫处的xx万元,纯属双方民事纠纷,不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
二、苏某某没有将2.5万元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苏某某对案情的描述:20xx年1月邵某某交付给苏某某的2.5万元,当时几个人说得很明确:公司补发奖金时必须将钱还回公司,不能不认帐,苏某某提交给侦查机关的《经营部报备单》也印证单位欠苏某某奖金的事实。足以证明苏某某当时接受这2.5万元,是因为公司欠自己应得的奖金没有结算,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并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
20xx年12月份总公司派员来济跟苏某某谈交接及欠苏某某的款项的事时,同意将其垫付的两万多块钱先还给她,让其做交接工作。苏某某等人主动约他暂时把交接的工作放一放,抓紧谈工地回款的事,并告诉他从20xx.1的那2.5万开始每人共收回了多少钱情况,这是苏某某在未受到任何压力的情况下的主动所为,进一步印证苏某某没有将2.5万元占为己有的故意。
另,苏某某等四人合计所扣该笔10万元,与案发后苏某某根据财务资料整理的此前对其4人所欠款项8万4千余元是比较接近的,由此也印证其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
三、不对苏某某批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由于对于本案的发生,与苏某某所在单位拖欠苏某某等人款项有直接关系,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介入前,苏某某已经主动与公司交流;公安机关介入后,苏某某也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了情况,并在公司没有与其结清奖金和欠款的情况下,将公司钱款返给公司。故即使构成犯罪,也属于自首,且情节特别轻微。另苏某某的孩子只有一岁多一点,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根据苏某某的上述表现和具体情况,即使其构成犯罪,采取取保候审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综上所述,建议检察机关对苏某某依法不予批捕。
以上意见请予考虑。
山东中威师事务所 律师
杨统河
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篇六
1、少一些形式主义,多做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最好是让老师把所有的精力都用在教学上,而不是为了迎接检查去做各种各样的表格,挖空心思去想怎么样让检查过关。
2、各种管理制度要落到实处而不是做做样子走走过场。
3、加强家园之间的联系,多与家长沟通,经常介绍孩子在幼儿园的情况及教育方法,形成一致教育。家校路路通是一个很好的平台,要充分利用,不应该只是发发通知,应该对每一个孩子在校一天的表现做出点评 ,好让家长及时了解孩子在校的表现。
4、希望定期举办家长会和家长讲座会,讲授或交流教育幼儿的经验和体会。
5、多举行一些活动,如家长开放日、幼儿运动会、节日文艺活动等。让孩子在各种各样的活动中得到锻炼和成长。
6、对幼儿多一些各种安全教育。
以上是我站在个人角度的部分不成熟观点,不妥之处请谅解。
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篇七
中国资产管理公司
成都办事处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处委托,并指派李渝生、喻开新律师为代理人,就四川省建设实业公司等三家企业对贵处的债务履行之可能性及诉讼、执行技巧问题,在专项调查取证及法律分析基础上,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一、债务人现时之基本情况:
1、三家公司。
(1)四川省建设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注册资金500万元。性质:集体所有制。住所:本市*环路**段80号。1993年12月设立,上级主管部门是省。工商最后年检时间:20xx年。
(2)四川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注册资金680万元。性质:有限责任。住所:本市*环路北**段一号六楼。由(403万元)、(153万元)、(25万元)和建设共同出资于1995年7月设立。工商最后年检时间:1999年。
(3)四川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注册资金380万元。性质:有限责任。住所:本市路西街8号。由(48万元)、(32万元)和实业共同出资于1995年11月设立。工商最后年检时间:1999年。
2、三家公司的关系。
(1)律师调查结果及三家公司自我说明:该三家公司系“三块牌子一套人马”、“法定代表人均是”。
(2)建设在实业参股3%,实业在投资300万元。
(3)实业和于1999年后未参加工商年检。
(4)法定代表人:,男,53岁,高中文化,汉族,四川**市人,住本市*33幢*单元5号,设立建设以前,曾在成都市配件厂、成都市**公司、中国经济中心工作。
3、三家公司的经营范围。
工商登记时,三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涵盖各个方面,但实际经营中主要是房地产,且在贵处的贷款亦主要是投入到“**大厦”的修建。
二、债务人的财产。
1、据现有资料显示,三家公司的注册资金均有虚假,或未到位,或已抽逃,或变相抽逃。其基本手法是:假发票,以前一公司贷款冲抵、股权多次转让等。
2、除正在修建的“**大厦”外,未发现有其他有价值的有形资产。当然,律师尚在进一步的调查中。
3、关于“**大厦”。**大厦位于本市环路号,由建设和成都**房地产开发公司合资兴建。后由于资金不足停建,占地11亩,土地属**区**局所有。大厦的土建工程已于19xx年完成(封顶),系框架结构,地下一层地面十四层。约18000平方米,1997以资金不足为由停建。
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篇八
xx市xx区检察院:
贵院审查起诉的何燕涉嫌介绍卖淫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何燕及其家属委托,担任何燕的辩护人,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现在我律师事务所及办案律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予以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何燕在本案中并没有直接打电话给卖淫女,何燕没有介绍卖淫的直接行为,何燕也没有任何牟利的行为。何燕到该旅店上班不到三个月,且有正式职业,不是专门以介绍卖淫为业。虽然她本人在过程中有一些不良言语和行为,但是还是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其主观恶性不大,还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和严重情节。
二、犯罪嫌疑人何燕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并真诚悔罪。考虑到该女孩涉世不深,误入歧途,且其是家中独女,上有年逾六旬且身患严重疾病的父母需要照顾,因此,本案如果对何燕从宽处理,更有利于挽救和教育犯罪嫌疑人,达到刑法中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根本目的。
三、本案公安侦查过程存在严重的违法情形,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
本案的发生是在公安机关所属的治安大队便衣警察冒充嫖客引诱相关人员作出了违法的言行,治安大队便衣警察在本案中的行为,也即俗话所说的“钓鱼”,这种侦查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存在着严重的程序违法。可以说,没有治安大队便衣警察的引诱和欺骗行为,即不会有本案的发生。虽然说公安机关所属的治安大队便衣警察的行为的动机和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是在违法犯罪行为还没有发生时,采取该种行为进行对违法犯罪进行引诱,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公安人员作为侦查机关的公务人员,该种行为也是职业道德所不允许的。因此,严格来讲,在本案中,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即所谓的“证人证言”,即治安大队便衣警察的陈述,由于是侦查机关内部人员的陈述,根据侦查回避的原则,其作为证据存在严重瑕疵。
综上所述,我们恳请检察机关在对本案审查起诉中,结合上述情节,对犯罪嫌疑人何燕作出不予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处理,敬请采纳。
此致
敬礼
广东××师事务所
××律师
10月19日
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篇九
x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胡哥哥之委托,指派沙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现就犯罪嫌疑人涉嫌一案,是否批准逮捕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犯罪嫌疑人应不予批准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胡辩解其与被害人系共同去宾馆开房后自愿发生的性关系,其未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本人不可能再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嫌疑人涉嫌罪系《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性。该案关联证据侦查机关业已调取、收集,基于该案的私密性无直接目击证人,嫌疑人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可能性。本案嫌疑人通过吃早点与被害人认识,对其详细住址、自然情况并不了解亦无从联系,无对被害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可能性。嫌疑人上有八旬母亲,下有妻室儿女,不会因为自已一时冲动行为而自杀或逃跑。
且,嫌疑人此前并无前科,在单位工作努力,敬业爱岗,待人友善,深得同事好评,无社会危险性隐患,不会妨碍侦查工作继续进行。我方已为其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如申请获批,嫌疑人将谨遵法律规定,恪守取保候审期间各项法律义务,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工作,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确无逮捕必要。
为此,本律师建议请求贵院不予批准朝阳分局对嫌疑人的逮捕申请,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胡合法权益,彰显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辩护人:江苏律师事务所
沙律师
x月x日
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篇十
时间:x年×月×日
地点:××
主持人:支部书记或者党小组组长
参加人:张三 李四 王五 一一列举
记录人:××
今天召开支部会议室讨论关于××同学的入党问题,请大家积极客观发言,并表明自己的态度。
张三:我认为××同学有着较高的思想觉悟和理论知识,工作认真负责,组织能力强,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异;在生活中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得到班级同学的喜爱和好评。希望今后能够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提高效率出色的完成各项工作。(每个同学100字左右即可,然后将其余同学的评价也写出来,每个同学一段)
今天到会的所有同学对××同学入党问题抱着极其负责的态度,充分肯定了该生的优点,指出了存在的不足。大会一致认为他基本符合党员条件。
××党支部
年 月 日
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篇十一
世纪城g区地库施工队:
一 、事故经过:
1、20xx年7月18日下午15时,世纪城g区1#楼南侧面发生一起高处落物伤人事故。目前伤者情况未定,头部缝了5针,消炎治疗,待出院。
2、伤者杨系地库钢筋绑扎施工人员,在车库与主楼通道位置绑扎钢筋。
3、伤者杨垂直上方为装修单位职工在1#楼5层清理垃圾(张玉春、杜迎春;未经过安全培训教育、考核)9层剔凿、清理砼块、垃圾(于前兵未经过安全培训、考核,而且有身体残障)(附照片)。车库与主楼通道位置有大量的砼块和半截空心砖和小砖。(附照片)
4、项目安全部1#楼主管安全员:单恒龙在13点40分左右就打电话通知1#楼装修职工不要从楼上扔砼块和垃圾,也就是未发生事故的时候。包括在20xx年7月9日和7月11日下发给1#楼装修单位的工作联系单中均提到:“严禁从楼内乱扔杂土、垃圾”。包括项目安全部组织20xx年6月20日中午13点的职工进场会议中也有提到。
二、处理程序:
1、考虑到本次事故涉及到两家主体施工单位,故由项目安全部负责协调处理,处理按照法律、法规,现场实际情况及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做到公平、公正。
2、四不放过原则:⑴、现场隐患未排除的不放过;当即已经没有职工从楼内乱扔垃圾。⑵、事故原因未查清的不放过:根据项目安全部现场取证及了解情况, 初步认定为1#楼装修单位职工高处乱扔垃圾所致(事故经过内容与照片做解释)。⑶、责任人及群众未接受教育的不放过:当即项目安全员卢峰、单恒龙就对1#楼清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施工队长陈正权。⑷、责任人(单位)未接受处罚的不放过:根据1#楼装修队事故处理配合态度及事故影响情况待定。
三、责任划分及依据
一、1#楼装修施工队:
1、未按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设立专职安全员,故无人履行现场安全监督和检查管理。导致事故发生,1#楼装修队负管理责任。
2、楼层清理人员:张玉春、杜迎春、于前兵在进场作业前,1#楼装修队均未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和考核,无任何安全资料,作业前未见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安全活动书面纪录资料。新职工进场也未及时通知项目部。现场施工人员已达到30人左右,而上交职工的安全资料只有16份。属于严重管理失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1#楼装修队负主要责任。尤其是职工于前兵患有严重身体残障,必须立即清出本施工现场。
3、职工违章作业将垃圾从高空扔至楼下,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主要责任。
二、g区地库施工队:
1、钢筋绑扎作业人员杨接受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考核,但是在楼层临边作业时上方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违反项目安全部20xx年7月4日下发的《钢筋工安全技术交底》内容第五款规定要求:“所有作业人员施工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周围的安全状况,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严禁违章冒险作业。(节选)伤者杨负次要责任。
2、考虑到伤者系直接事故受害者,故给于批评、教育处理。
四、处理决定意见:
1、由责任单位1#楼装修队支付伤者杨医药、诊疗费元。 2、1#楼装修队必须对所有进场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和考核,再次重申未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人员一律不得安排施工作业。严禁安排残障进入本施工现场参加施工作业。
3、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
4、如若1#楼装修队或地库结构施工队对本处理意见书有疑义可向上级主管领导部门申诉。
5、逾期未申诉或者未提出疑义并拒绝按本意见书执行的,项目安全部将报请公司领导强制执行,从1#楼装修队工程款中扣除对应事故处理费用并按事故处理原则进行经济处罚。
年月日
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篇十二
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
依据《关于开展20xx年“两会”及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房建联字〔20xx〕2号)要求,20xx年1月23日,公司安全生产部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各部门相关人员对金阳花园,富雅名居、兴夏苑北区、金地花园、大厦施工现场、各售房部、金地花园料场和项目管理部临时办公用房等地的消防设施、给水、采暖、化粪池、天然气及配电设施等进行了现场督导排查,发现均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安全隐患,现将整改情况通报如下:
一、安全管理方面
1、各部门未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措施,领导带队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
2、各住宅小区庭院内杂草、杂物、易燃物过多,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容易点燃,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3、物业小区车辆管理混乱,车辆没有统一停放标准,进出车辆无专人疏导及登记管理工作。
二、消防、给水设备方面
1、各部门、各小区、施工现场、售楼部、施工项目部料场灭火器数量不足,摆放不到位,灭火器使用年限过期,需要立即更换。
2、小区二次供水泵房没有值班巡查记录,需加强管道系统防污染、防中毒、设备管网防冻及设备漏水维修的管理措施,以确保节日期间居民用水安全。
三、电气、设备方面
1、各小区高低压配电室没有值班巡查记录,高压配电室配电柜未上锁,未放置防鼠板,通风不畅,受潮现象较为突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2、小区有个别电梯五方通话设备失灵,没有及时修理,起不到报警作用。
3、富雅名居地下配电室(开闭所),内部受潮严重,顶部凝结大量水珠,跌落可能导致高压配电柜短路,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四、施工现场方面
1、大厦室内部分防火门没有封闭,地下车库防火卷帘没有全部上锁。
2、施工项目部料场无看护人员,电气线路连接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五、工作要求
1、要求各部门、单位及售楼部要高度重视,各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并带头组织相关人员制定管理方案,落实节日期间值班制度,制定二次供水系统设备巡检制度,高低压配电室巡检制度及设备管理制度。
2、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措施,加强用火、用气、用电、用水的管理,保持安全通道畅通,严禁堵塞遮挡,防止事故发生。以确保节日期间不发生危及内部安全和人民财产的责任事故。
3、各部门负责人要组织相关人员在节前对各小区、施工现场、售楼部、施工项目部料场、机关办公楼展开全面的安全大检查。要加强对料场、给水泵房、配电室、消防泵房、设备间、公司资料室、财务室等重点部位以及楼宇内外等责任区域的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4、各部门、单位对检查出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维修,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春节假日期间公司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5、要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要确保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对值班期间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要立即按规定请示报告,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妥善处理,不得延误。对因瞒报、迟报、漏报延误处置时机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宁夏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年1月24日
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篇十三
xx县公安局:
你检查组于20xx年9月27日对我行国庆节前安全进行了检查,并发出白公治[20xx]第273号治安管理监督检查整改意见书。针对xx县支行营业部和白水县东风路支行两个网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1、关于无建立群众自愿的消防队的问题,在检查后已经建立了群众自愿的消防队。
2、关于电子显示屏没有安全提示的问题,现已在门楣led显示屏上增加安全提示内容。
3、在检查中报警器未响的问题,在9月27日下午下班后,测试安全警报按钮,均能正常使用;atm防震系统在布防后,重击atm机能发出安全警报提示。
通过此次检查,我行充分认识到自身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在今后的日常业务开展中,我行将金融安全工作摆放在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位置,建立严谨合规的人防队伍和安全可靠的物防设施,确保安全检查到位、隐患整改到位,从而保障我行各项金融业务安全有序开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白水县支行
年九月二十九日
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篇十四
*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广东方典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一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作为辩护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经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认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应该批捕,特提出以下意见恳请贵院予以考虑。
一、 供述
本律师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其供述:……
二、就供述来看,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应该逮捕。
1、从主观方面来看,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所积极追求的,非法控制他人财产、并使该财产的原合法所有人失去对财产控制的目的。
就本案来讲,仅仅是把他本人的身份证件借给他的亲属在香港注册了一家公司,后又到香港为注册的这家公司开立了一个银行账户。平时在老家从事手机生意,公司注册时没有投入任何资金,公司成立后也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更没有从公司获得任何分红。公司平时与哪些客户有往来,通过什么样的形式合作,所有这些均不知晓。所以就主观方面来讲,没有任何作案的动机,更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
2、从客观方面来看,没有参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也没有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五种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分别是(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就本案来看,仅仅在20xx年8月4日应其亲属的要求到香港陪同其亲属到银行取钱。取钱的过程中,仅在银行门外等候其亲属,其亲属到银行取的什么钱、如何取的钱、取了多少钱,均不知晓。之后其亲属如何处理在香港所取的钱,也不知道,更没有分得任何钱款。对照《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五种行为来看,因为自始至终没有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和管理,公司是如何与被害人联系的业务、如何与被害人签订的合同、签订合同的内容如何以及签订合同后公司的履行情况等,均不知晓,所以,就客观方面来讲,没有实施任何关于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
三、从侦查机关了解的情况来看,更不应该逮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律师依法向侦查机关了解了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件的基本情况,侦查机关之所以对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是因为不配合案件的调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不应该逮捕。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应当认定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应该批捕。本律师希望检察机关能够认真审核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呈捕材料,对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此致
*市*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靳海燕
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篇十五
1、希望幼儿园不要再用铝制餐具,送饭时要加盖。
2、在换季时应积极预防孩子感冒。
3、应多带三岁以下儿童晒太阳。
4、培养幼儿的安全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
5、严格门卫制度,特别是应加强夜间门卫管理。
6、注意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
7、在教育活动中应多鼓励少批评幼儿。
8、增加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切实提高幼儿体能。
9、要重视培养幼儿独立生活的能力。
10、要重视培养幼儿动手动脑的能力。
11、要有意识地培养幼儿语言表达能力。
12、幼儿园要强化普通话训练。
13、多带孩子们到大自然中去。
14、幼儿一日生活应丰富多彩。
15、应为孩子营造一个宽松、愉快的环境。
16、对于个性较强的幼儿要多加引导、关心、教育。
17、鼓励幼儿创新精神,提高幼儿参与意识。
18、要针对每个孩子的特点进行个别教育。
19、对孩子要加强品德教育,从小树立良好的道德意识。
20、幼儿园的教育要面对每一个孩子,不要有亲有疏
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篇十六
1、少一些形式主义,多做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最好是让老师把所有的精力都用在教学上,而不是为了迎接检查去做各种各样的表格,挖空心思去想怎么样让检查过关。
2、各种管理制度要落到实处而不是做做样子走走过场。
3、加强家园之间的联系,多与家长沟通,经常介绍孩子在幼儿园的情况及教育方法,形成一致教育。家校路路通是一个很好的平台,要充分利用,不应该只是发发通知,应该对每一个孩子在校一天的表现做出点评 ,好让家长及时了解孩子在校的表现。
4、希望定期举办家长会和家长讲座会,讲授或交流教育幼儿的经验和体会。
5、多举行一些活动,如家长开放日、幼儿运动会、节日文艺活动等。让孩子在各种各样的活动中得到锻炼和成长。
6、多家访。这么小的孩子一下子脱离父母亲人丢去幼儿园,面对陌生的环境和人士小孩定会有哭闹焦虑和不适应,老师多在业余时间家访亲近孩子父母家人,让孩子感觉老师与家长之间的友好,使孩子和家长老师彼此更了解熟悉,去到园就不那么认生了,老师也方便教学。
7、可以教这么小的孩子签名。孩子喜欢听老师的,让实际的家长开心一下。
8、带孩子熟识幼儿园各种墙报板画等宣传资料上那些中外天文地理动植物知识,还有园区操场上的每样东西包括花草等。让孩子有归属感,对所处环境增加亲切感就不认生了。早教嘛,无处不教材。
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篇十七
由xx市xx区规划国土资源局建设,我单位施工的xx市xx区规划国土资源局花庄中心所工程,位于xx区花庄镇。二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530m2。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
一、 工程的质量控制:
1、 组织保证:为保证该工程的顺利进行,我施工单位组织配备了技术力量雄厚,实践经验比较丰富,能吃苦,讲奉献的施工领导管理班子,以组织机构保证了施工工作正常,有序,高效的进行.在操作工人方面我施工队挑选了施工技术精益,操作水平高的木工,钢筋,瓦工和粉刷工班组,从而在实施操作层面上能确保工程质量万无一失.
2、 为了确保该工程的质量达到国家、地方、企业的要求,达到用户的满意,我方做到了一下几点:
⑴实施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运用八项质量管理原则,以顾客(业主)为关注焦点,领导重视,全体施工人员参与,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从定位放线到交工,保修,回访服务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
⑵成立了由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施工员、质检员、各班班组及相关人员为组员的质量管理小组,对施工中遇到的质量疑难问题,从”人、机、料、法、环”等方面入手对取进行专项课题研究,使质量难题消除在施工过程中,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3、 材料保证:
为了满足甲方要求的工作质量,项目部投入资金购置新的钢模板,从而保证设计结构尺寸,砼观感效果好,也外购了外防护架杆,密目网,安全带,安全绳等,达到了安全防护的要求,钢筋采用酒钢、陕钢等大厂的钢筋,砼采用现场搅拌,尤其对原材料进场严格执行报验,复试等检验和试化验程序,确保工程使用的是完全合格的材料.
4、 技术保证:
在每项分部工程实施前,熟悉图纸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法令,熟悉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和技术要求,再进行技术交底,然后进入实施阶段,每道工序均由各班组操作完成先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专职检等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返工处理达到要求才能进入下道工序.特别是钢筋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按图纸设计与规范要求做好隐蔽验收工作.为保证工程质量奠定了基础.
二、 主要分部实施过程控制:
1、 地基基础分部过程:
该工程采用井桩基础,强度等级为c35,基础梁采用c35,由业主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该工程地基基础分部一次通过.
2、 砼、模板工程
为了保证砼现浇质量,严格执行现场收料责任制,不合格的砂、石料杜绝进场使用,保证了混凝土的现浇质量,由于采用了新的模板支模,在支模的操作过程中,实行跟踪检查验收,在现浇结构的施工中采取了一次成活,地面采用一次性拉毛,减少了砂浆找平层传统做法,即减轻了自重,又节约了费用,杜绝了应找平层粘接不牢固而出现的质量问题.
根据砼试块强度实验报告显示,均达到设计强度要求,每次拆
模后的实体回弹检测也证明也这一点,主体砼实体质量,经我方对主体砼结构,构件抽查回弹,均满足设计强度要求,该工程主体结构部分各阶段验收评定,认为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要求.
3、 钢筋工程:钢筋工程是保证单位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项目部从材料的采购,复试,加工配置,运输,绑扎,安装的设置等环节中焊接保护层,采取了切实有效的办法,如浇筑砼时派专人看护钢筋,现浇砼时,工作面搭设有满堂操作平台,特殊构件的钢筋下料放实样加工等等,使钢筋符合、.
4、 墙体拉结筋砌筑工程
施工中坚决杜绝墙体拉结筋漏放,砌筑前报监理验收后再进行砌筑,后台砂浆派专人指挥监督,按配合比的要求每盘过秤,保证了砌体砂浆的内在质量.
在砌体砌筑过程中,洞口尺寸,灰缝平直度,砂浆饱满度,垂直度,平整度等,达不到要求的推倒重来,决不手软,根据砂浆试块强度报告显示,砌筑砂浆的强度全部达到设计要求。
5、 装饰部分坚持”方案在先、样板引路”的做法,不论内墙面抹灰还是涂料腻子等等,均先做样板间,各班组参照样板间才能大面积展开,工程专职质检员每天跟踪检查,监理监督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坚决返工,达不到要求不准进入下道工序,发现问题即使解决,经验评装饰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验收标准。
6、 屋面及防水工程:
屋面为不上人屋面,防水层为4mm厚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1:6水泥炉渣垫层找坡,保温层为120mm厚聚苯板。经实验一次性验收合格。
7、 安装分部首先严把了原材料的进场验收关,做好隐蔽验收记录,各项测试记录,按图纸设计及现行规范进行施工。
8、 建筑节能分部各项原材料进场经复检合格后方用于施工中,施工过程中,做好隐蔽验收记录,各项检测结果合格,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x年05月26日,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
⑴针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首先对各参建单位及人员资格进行了认证:
建设单位:xx市xx区规划国土资源局
人 员:
设计单位:轻纺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
人 员:
勘察单位: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公司
人 员:
监理单位:教育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人 员:
施工单位: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人 员:
监督单位:xx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xx区分站 人 员:张建才、赵宗斌、许英花、高涵美
经建设单位介绍各参建单位及人员,监督机构对各单位和人员资格进行了查验。
⑵施工单位根据竣工报告重点的介绍施工情况;
⑶监理单位根据质量评估报告介绍监理情况;
⑷勘察单位介绍地基基础勘察情况及施工验槽情况;
⑸设计单位介绍施工与设计相符情况,着重介绍设计变更情况;
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主持人对验收人员分组:
1、资料组组长: 桂小萍
组员: 赵玉玲、达朝荣
监督:许英花、高涵美
2、实体组组长:
组员:
监督:
⑺各验收小组进行实体抽查和资料检查,监督人员随组监督,对实体质量进行抽测,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通过对实体及资料的核查,提出以下问题:
1、 窗台有倒水现象;
2、 暖气片未加固;
3、 窗玻璃密封胶打胶不严密;
4、 消防验收证明无。
⑻监督人员对竣工验收进行评估,提出整改要求;
1、根据验收的情况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进行评估;对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评估;对工程质量检查以验收包括质量控制资料的抽查及工程实体的质量进行评估;
2、对各专业小组提出的需要整改的质量问题或其它需要补充完整的控制资料提出要求,并提出对整改结果的复查程序和需要出具文件的整改报告;
3、对重要分部验收证明及功能和观感检查检测资料的留档情况进行提示.
⑼质量责任主体协商确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已通过,同意按
合格工程验收,并进行确认;
⑽监督小组对竣工验收备案条件作出说明,并提出要求; ⑾通过这次验收,我施工单位积极对这次验收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整改如下:
1、 窗台倒水情况已重新进行修补;
2、 暖气片已进行固定;
3、 窗玻璃密封胶重新进行打胶;
4、 消防验收证明已办理。
以上问题我施工单位已整改完毕,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建设单位: (章) 设计单位: (章)
勘察单位: (章) 监理单位: (章)
施工单位: (章)
x年六月三日
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篇十八
某某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
李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接受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20xx年12月29日,因证据不足未被批捕,同日贵局对李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现已三月有余。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根据以上规定,李某被取保候审期间,贵局也不得中断对该案的侦查,亦即不得拖延。
实体上分析,李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从辩护人的角度来看,不是证据不足的问题,而是是否构成该罪。批捕程序中,辩护人已向某某县检察院递交书面律师意见书,其中就详细阐述了本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从本罪的主客观要件上分析,本人还是坚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请贵局再仔细斟酌之。
从证据收集程序上,涉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已到案,先后被取保候审。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几天后即被取保。就是说,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均已获取。被害人(控告人)的陈述早已有之,也提交了相应的书证——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虽然未亲眼所见控告人提交的该书证,但推测缺少不了这一控告关键的证据;李某父亲处也保有一份《购车协议》)。关于涉案车辆的转让、过户信息,我想贵局也应已掌握。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主要证据应该说都已基本收集到位。凭此如仍不能确凿定案的话,时间恐也难以改变这一切。
实践中,有些案情并不复杂、取证并不困难、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的案件,往往会被拖延至取保候审期满后再结案:或移送,或撤案,甚或不了了之。甚至,取保候审结束后,再变更为监视居住措施,继续拖延。辩护人认为,这些都是违背法律精神的行为,既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威信,也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不能及早得到最终的司法处理结果,而使其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辩护人请求贵局依法尽快侦结此案,或移送,将李某交由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或撤案,还李某清白之身。以上意见,请贵局慎思,并期待尽快给予答复。
此致
李某辩护人:李军律师
3月11日
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篇十九
南粤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
东检捕审〔20xx〕00号
本院20xx年2月23日收到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东公刑提捕字(20xx)226号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刘小严涉嫌敲诈勒索罪、张小明涉嫌故意伤害罪、刘建平涉嫌窝藏、包庇罪的文书及案卷材料、证据后,承办人助理检察员张小玲审阅了案卷,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核实了有关证据,现依法对本案审查完毕。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张小明,曾用名:无,绰号:无,男,21岁,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住南粤市东湖区沿湖路123号。20xx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东湖区看守所。
父亲,张国成,母亲李秀梅。
二、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刘小严涉嫌敲诈勒索罪、张小明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胡广明、王大宝于20xx年1月22日报案至公安机关,受理后经审查,于20xx年1月23日立案侦查,后分别于20xx年1月22日、1月25日、2月11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张小明、刘小严、李刚,三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该案据此告破。
犯罪嫌疑人刘建平涉嫌窝藏、包庇罪一案,由侦查员再侦查李刚、张小明、刘小严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过程中,于20xx年1月25日发现,经审查,于20xx年1月25日立案,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不讳,且有刘小严的供述等证据佐证,该案据此告破。
三、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证据
(一)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
20xx年1月22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李刚发现其妻子张晓丽到南粤市恒丰宾馆办理入住手续后与一名男“网友”在一起,即打电话给朋友张小明,张小明叫上刘小严,一起赶到恒丰宾馆门口。三人见面经预谋后,一起闯入张晓丽入住的房间内,对王大宝进行殴打,经鉴定,王大宝的伤情为轻微伤。李刚则提出王大宝拿出十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后经商谈确定王大宝补偿八万元给李刚。李刚让王大宝即打电话先筹三万元现金,并强迫王大宝当场写下五万元的欠条。王大宝给朋友胡广明打电话,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让胡广
明送三万元到南粤市污水处理厂门口附近。经商定,由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去取钱,犯罪嫌疑人刘小严在宾馆看着王大宝。李刚、张小明到南粤市污水处理厂附近与胡广明见面后,胡广明将三万元钱交给李刚。胡广明给完钱后发现情况有异,即追上李刚、张小明并询问王大宝的情况。李刚、张小明与胡广明发生厮打,过程中张小明用刀将李刚刺伤,经鉴定为重伤。犯罪嫌疑人张小明随后逃跑,并给刘小严打电话让其快跑。
犯罪嫌疑人刘小严跑回家后将事情发生情况告诉其父亲刘建平,刘建平给了刘小严1000元现金,让其出逃躲避。公安机关向刘建平询问时,刘建平隐瞒事实真相。
(二)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审查,上述事实有证据证明:
1、物证
未见所扣押物证的照片,相关程序性证据有: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p73-74
从李刚处扣押五万元欠条一张和人民币三万元;从张小明处扣押折叠刀一把(沾有血迹);从刘建平处扣押雷管49枚、导火索45米。
2、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证明案件发案、受案情况,见“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2)立案决定书
证明案件立案情况,见“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3)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20xx年1月22日8时开始,我队民警根据市局统一部属在沧河桥路设卡盘查,在9时30分左右,收到市局指挥中心指令,要求抓捕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特征为20岁左右,男性,身高180cm左右,着淡黄色“t”恤衫,胸前印有很在的红色“adidas”,可能带有凶器。9时40分左右,我们在一辆被盘查的出租车内发现符合上述特征的犯罪嫌疑人,民警将该男子叫下车准备继续盘问时,其主动交待自己叫张小明,有用刀伤人的犯罪事实,并将随身携带的小刀交出,同时还供出同案犯刘小严的身份和住址。在审查张小明过程中,发现被伤害人李刚及另一人刘小严还涉嫌敲诈勒索和抢劫犯罪。1月25日在本市“逍遥网吧”刘小严抓获归案,同时抓获窝藏、包庇的犯罪嫌疑人刘建平。
(4)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侦查活动违法:张小明的刑事拘留期间至20xx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