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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篇一
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本人保证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在中国境内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承诺在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不再在中国境内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五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xx万元。
第九条股东姓名: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十条,以货币出资xxx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xxx万元,实缴出资xxx万元,占注册资本100%,于20xx年x月x日。
第十一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二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编制年终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
(二)、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三条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于20xx年x月x日订立,自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公司经营期限xx年。
公司章程篇二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三)。
(四)(五)。
(六)(七)。
(八)(九)。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是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
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
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的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
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为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指责时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
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
股东报告。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为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的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购买权。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清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
或法人单位股东加盖公章:
公司章程篇三
一、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二、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四、公司名称:xxxx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五、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公司注册资本。
六、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股东姓名(自然人独资)。
七、本公司的股东:xxxx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九、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十、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十一、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十二、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十四、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十五、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十六、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十七、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十八、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十九、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
二十、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l、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的。
4、破产。
二十二、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舌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十三、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万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十四、本公司营业期限为10年,从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须经股东会决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十五、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六、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监事委派的证明。
监事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
特此证明。
股东签字(盖章):
二0xx年x月x日。
公司章程篇四
第一条为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发展、保障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省市区路号。
第三条本公司是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依法设立后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其生产经营活动与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其行为受中国法律约束,接受国家机关监督。
第四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即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六条公司经营期限为二十年,从营业执照核发之日算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销售;物业管理,对房地产业的投资。
第八条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九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壹仟万元)。
第十条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
股东首期出资人民币500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位,第二期出资人民币500万元,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和住所。
第十一条本公司由四名自然人股东组成,自然人情况如下:
1.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
2.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
3.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
4、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
1.股东享有投资受益权,即红利分配权和剩余财产权;。
2.股东享有参加公司股东会和行使表决的权利;。
3.股东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股东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5.股东有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6.股东有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
7.转让出资权和转让出资优先认购权。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
1.股东有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义务;。
2.股东有按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限出资的义务;。
3.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
4.出资差额补偿的义务;。
5.依法转让出资的义务。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第十五条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34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4%,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170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17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32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2%,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160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16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17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7%,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85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85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17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7%,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85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85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转让部分出资或全部。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须经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八条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接受股东、监督机关审查验证。
第二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组织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公司的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有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六条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事项;。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实施公司年度经营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出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出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国家公务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三)具有管理公司的能力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四)从事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五)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条件。
第三十八条法定代表人职权:
(一)负责公司业务活动的指挥与管理;。
(二)对外代表公司对各项业务事项做出决策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检查股东会决议实施情况;。
(五)股东会决议授予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对公司破产清算。
第四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
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为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解散清算事宜。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具体的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总结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报送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由执行董事提出修改方案,经股东会表决通过,报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公司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公司章程篇五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明确公司各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相互义务,规范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成为独立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五条公司经营场所:
第六条公司宗旨:充分发挥农贸企业优势,面向省内外市场,积极进行稳健、高效的经营,努力追求最优经营业绩和利润最大化,为全体股东提供优厚的回报。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由全体股东设立登记时一次性缴足。
第九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自然人:
居住地:
2、自然人:
居住地:
3、自然人:
居住地:
4、自然人:
居住地:
第十条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额及比例如下:
第十一条全体股东必须在规定期间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的银行账户,或向公司转移非货币出资所有权。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优先购买公司所增的注册资本或其他股东依法转让的股份;。
(五)公司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六)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决议,复制公司章程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二)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六)任何时候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七)保守公司秘密。
(八)《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决定上述人员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对内、对外担保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改变经营范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公司每年元月、8月各召开一次定期股东会。
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其他股东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按时参加,在合理时间内经两次通知无故缺席的,视为弃权。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恶意或明显故意不通知部分股东而召开股东会,致使部分股东未能参加股东会时,该次股东会所作决议无效,应重新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决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一致同意时,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但事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除《公司法》规定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外,其它事项过半数即为通过。
第十七条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制作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应妥善保存。
第八章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公司仅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合同,行使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任免。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
执行董事缺任时,由监事代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配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应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任命和更换。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可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监事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事项提出整改建议;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聘用人员建议解聘。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经理职位,在执行董事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雇请人员;。
(七)提请股东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重要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执行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但可依法转让出资。
第二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第二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三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决议。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仅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三十五条公司依法建立财会制度。具体制度由执行董事提出方案,报股东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利润分配是指公司在支出各项费用,依法纳税并提取三金后的纯利润,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红,股东的投资逐年以利润分配的方式进行回收,股东不得随意撤回投资。
利润分配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一般为12月中旬,如公司经营亏损,则依法进行亏损弥补。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由财务负责人于每年12月20日之前送交各股东,如有亏损,应详细分析亏损原因。
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包括下列财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现金流量表。
(五)财务状况说明书。
(六)债权债务清单,包括发生时间、履行期限、数额、发生原因等项内容;。
(七)亏损原因说明书。
第三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三十九条公司营业期限为叁十年,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分立、被收购兼并、分立时解散。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六)其他法定事由。
公司解散时,应由股东组成清算组,根据《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一条股东之间出现争议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邀请其他股东调解,调解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因任何股东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外,守约股东都有权要求其依照本协议第九章的规定将股份转让。
第四十三条本协议经股东会表决通过的,股东均应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自送交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股东之前签署的公司章程以本章程文本不一致的,以本次签署的章程文本为准。
第四十五条修改本章程,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东会通过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解释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适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可由全体股东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对本协议作补充。
股东签名(章):
公司章程篇六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组成。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负责。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
其职务,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
第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股东签字、盖章:
公司章程篇七
第一条: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本章程是全球通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准则。
第二条:全球通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受中国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公司名称:全球通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公司地址:常州市武进区鸣新路11号。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
第六条:公司采取股本募集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经营宗旨:以优质的服务为社会各界提供旅游及其相关服务并以此为回报获得最好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经营范围:主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兼营:代办车、船、机票。经营方式:服务。
第九条:公司股本分等额股份,股票为记名股票,每股面值元,记股共计万元人民币。股东姓名:尹珍、黄康、李杰、佘东红、庞蓉蓉、万玲玲、靖玮、潘艳霞、刁鹏霞、卢佳佳。
第十一条:股东在供职期内不得撤股,但经董事会同意,可在职工和股东内部转让本人所持有股份。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分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议,股东年会每年举行一次。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召开临时会议。
1、董事会缺额1/32、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占股份总额10%以上股东提议时。
4、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每普通股应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由总经理签名,十年内不得销毁。
第十六条:企业实行经理负责制,企业设经理一名有主管部门任命,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领导董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3、签署公司重要合同和重要文件。
第十七条: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公司一切凭证、账本、报表用中文字体附则:
一: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二:本章程条款如有与法律和国家现行政策不符时,以法律和有关政策为准,并应按法律政策之规定,及时修改本章程。
三:本章程需经全体股东审阅、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投资人签字: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公司章程篇八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教育辅导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在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务大楼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十一条公司由2个自然人股东组成:
股东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货币方式出资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足额交纳。
股东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货币方式出资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足额交纳。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3、公司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自然人股东有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______月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6项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
(五)说明书。
(六)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九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三十五条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公司章程篇九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规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出资设立xxx(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名称:xxxxxx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1、针纺织品、棉纺织品、化纤布批零兼营(以工商局核定的为准)。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认缴):50万元人民币。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证明书遗失的,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执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
股东做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解聘。第十五条经理对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十七条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第十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十九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得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六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光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位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七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章程一式3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公司章程篇十
作为公司组织和活动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既是一种重要的权利约束机制,下面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公司章程范本,想了解更多内容请查看网。
作为公司组织和活动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既是一种重要的权利约束机制,也是一种重要的权利授予和救济机制。公司章程能否发挥作用以及发挥作用的程度,对公司的规范运作具有重大意义。公司法对公司组织和行为仅作出原则性规定,公司规范运作模式的形成以及对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均有赖于一个比较完备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司章程。
然而,实践中,公司章程往往是使用工商部门提供的填空式的标准文本,其内容千篇一律,导致公司内部的制度结构“千人一面”,公司章程几乎发挥不了作用。因此,公司如欲规范运作,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检视现行公司章程内容,予以增、删、修订,将公司章程全面改版,以期更有效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 本示范文本是依据2013年12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律师的执业经验,针对公司章程的常规事项进行起草,仅供参考。
2. 本示范文本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未作特别规定的、非国有独资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其常见组织机构(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进行规定,如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其他形式,应相应修改。
3. 本示范文本除了规定了公司章程的必备事项,还将公司法的部分重要规定列入其中,便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了解其权利义务,而无需另行查阅公司法。
4. 如公司有特殊需求,应委托法律专业人士进行修改与完善。
5. 最终成稿后,应当删除红色或者斜体字体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 和 (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为50人以下。)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
(注: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013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的限制,因此,注册资本最低可以为“1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 出资方式 | 出资额 | 出资时间 |
(注:2013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的限制,也取消对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因此,股权可以全部用非货币方式出资,出资期限可以为100年甚至更久。但是,在公司解散或者破产的情况下,股东认缴的出资仍需要实缴,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故认缴的出资额不可任性。此外,自2014年3月1日起,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要求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再要求提供验资证明,不再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注:可另行约定不同召开时间,如每季度/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另行约定不同期限,如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可以另行约定,如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如由甲乙丙丁按照50%:20%:20%:10%的比例。)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以另行约定,不得低于但可以高于此标准,如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否决权等)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以另行约定,如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否决权等)
(注:本条是公司章程最重要的条款,可直接决定公司的控制权,应特别慎重。)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注:也可以约定为:董事会)作出决定。(此处还可以补充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制)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注: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为3-13人,可自行确定具体人数),任期每届为三年(注:可另行约定,不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注:可另行约定,如:股东会选举、特定股东委派)
(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但是,本章程中涉及董事会的相关条款均需要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公司章程篇十一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公司名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工程作业分包;建筑施工材料销售。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
1.**。
住所:***。
2.**。
住所:***。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出资额为**万人民币,占总资本**%,**出资额为**万人民币,占总资本**%。
2.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签发由公事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3.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方针或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当每处元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5.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时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六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15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条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九条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第三十条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第三十二条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四条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6.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前条1、2、3、5项而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公司依前4、6项被撤消、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一条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自20xx年5月20日至20xx年5月20日止。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的决议及公司规章制度均视同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三条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后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劳务有限公司。
****年**月**日。
公司章程篇十二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在杭州工商局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
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十一条公司由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家庭地址:
身份证号码:
以现金方式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二: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现金方式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一月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