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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心理学 因果关系的重要性篇一
因果报应,是在佛家偈语中出现最多的话语,仿佛与现在快速发展的社会没有什么关系,人们都在乐此不疲的赚钱,忘记了还有比赚钱更重要的,仿佛终极人一生的意义就是赚了多少钱,住上了多么大的房子,开上了多贵的车,每天吃的是什么。
我们最早接触因果关系的时候就是小学时学的造句,因为···所以···,那时候就知道因为之前怎样,所以之后怎样,那时候的句子这样写,也只是最浅显的因果,当时也没有那种深层理解的能力,只是想着快点快速写完作业就好,因为我写完作业了,所以我就可以出去玩了,直至后来不用造句了,这些东西也就忘记了。
随着年龄的增长,对外界事物的认知开始有了变化,我真正认识到因果的时候就是高中时,那时候我在想,为什么我会这么平凡,世界为什么是现在这个样子,慢慢的我就明白了,因为我之前的不努力导致我现在的平凡,而这个世界是现在这个样子是因为之前是那个样子。
这一次的学习给了我新的震撼,新的认识,之前的因果只是在我的自身,只是想着通过现在改变以后,再怎么远,也逃不过自身的范围。看了《超越轮回》才知道,现在得到的果不仅仅是因为之前做了什么,而是不管有意无意不管什么时候做的事,甚至是上辈子做的事,都和现在有关系,我们是现在这个样子,不可能是无缘无故的,如果一味的抱怨,而不悔改,只会种下更恶的因,然后收到更恶的果,陷入到死循环之中。
在佛家因果轮回理论中,因:是主因;缘:是助缘;机:通“积”意;果:是结果。因无缘,则不果,机不投,因不果。因果,因机缘果之简称,时机不到,因缘不生,因不受缘,有缘无份,如此使然。“机”之源来:木应天地因缘感召,得天之气,积阳之温,化地之水,聚土之尘,累积木几,曲直向上,执著生“机",通天会地,修木高尚,至成机会。故曰: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即是如此。轮回;是流转之意。轮回的原因就存在于十二缘其中。佛教认为主要是因为十二缘中的无明引起的,无明就是对事物的本来面目的无知,由于无知就产生了“行”,各种不同的“行”会产生不同的业力,正是因为业力的存在,才为轮回的进行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由根本无明生起的贪、嗔、痴三毒导致了轮回,我们对事物的看法和分析所产生的心识就造下了下一个心识,一环影响下一环,前一个心识到下一个新的心识,让我们的生命没有开始也没有结束。要是人类除去了无明,知道造作恶业将来会遭受什么恶果的话,那么根本就不会有人人肯去造业,还有谁会去杀人、偷窃、耽溺于不正常的行为、说谎、搬弄是非、侮辱他人、或者是无意义的喋喋不休呢?
我们常常会说“我觉得”、“我认为”、等这样的话,这就是由痴愚、贪爱、瞠恚三毒构成的每时每刻的我执。我执是可以被“慈悲”和“智慧”所打败的。脱离轮回、超越轮回的工具是戒、定、慧三学。戒,指的就是防范和禁止身心的过失,断除一切让你轮回于业海的行为,包括起心动念。只要我们培养一颗善良的种子,有道德的基础和一定的持戒和自我规范的,改变每一个当下,放下当下的爱与执着,改变以往的生活态度,学会控制自己的习性。
种善因得善果,感恩善待我们看到的所有事物,如果不善待自己可以善待的,那谁知道下一世谁又不善待我们呢?
李志睿
2014年10月29日
因果关系心理学 因果关系的重要性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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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因果关系
案例? 患者某甲因颅内异常住进某医院,诊断为左顶叶占位性病变,接受左顶叶肿瘤切除术,手术中因病理误导,没有完全切除病变脑组织。患者6个月后又在另一医院行脑脓肿切除术。
医疗鉴定结论为:手术指征明确,手术取到部分病变脑组织,术中病理误导,导致第二次手术,患者现存的功能障碍,不能完全认定由第一次手术所造成,尚存病变本身和第二次手术因素。
但患者只把第一次手术医院列为被告,要求医院承担医疗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医鉴定认为,患者目前的身体状况既有其病变本身的原因,也有第二次手术的原因,同时,患者脑手术后出现的有些损害后果属于术后并发症,第一家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失,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但只承担造成患者身体损害后果的部分责任。
评析? 一因一果关系属于最为简单明确的类型。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大都是多方面因素共同发挥作用形成的,也就是说更多的医疗事故是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在医疗事故中,无论出现什么情况,只要对患者造成了损害,其表现形式就不重要了,但原因的区分对医疗事故责任的承担至关重要。如果发生损害的原因是多样的,那么就可能出现《民法》中涉及到的共同承担责任问题。
该案属于多因一果的医疗损害案件,即患者本身的病变、第一次手术和第二次手术偶合在一起。这就是需要将医疗过失行为对损害后果的责任参与程度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在医疗损害案件中,如患者虽然病情非常严重,可能在数月之后死亡,但无论如何不会在1周之间死亡,由于医师诊断、治疗失误导致患者在1周之内死亡的,我们认为,此时医师诊断治疗失误的行为增加了患者现存的危险状态,因此其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任何一种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无论是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医疗活动中发生的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从而作出行政处理,还是人民法院对医疗损害诉讼进行审理,都必须确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和患者人身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也是判定医疗争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仅有过失行为,但过失行为
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仅存在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不是由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导致的,都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只有查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和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这种因果关系的判定,还关系到追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确定和对患者的具体赔偿数额等问题。
在一般的医疗案件中,这种因果关系并不难判断,例如外科医师在为患者做手术时,因为粗心大意将手术用的纱布遗忘在患者的腹腔内,导致患者腹腔感染出现腹膜炎,这属于简单的一因一果关系。但是在许多案件中,由于患者病情的复杂性、体质的差异性和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其他一些人为的原因,事故的发生多属于多因一果,要查明事故的因果关系就需要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确定主体的责任程度。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医疗活动中发生的损害事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与人民法院对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进行审理之时,都应当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判定因果关系的依据。
“相当因果关系说”是以德国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判断因果关系的主要学说。该学说认为,如果某项事件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则必须具备以下2个要件:其一,该事件是损害发生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即条件关系;其二,该事件实质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
能性,即相当性原则。相当因果关系学说的重点在于注重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介入社会的既存状态,并对现存危险程度有所增加或改变,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增加了受害人现存状态的危险,或者行为人使受害人暴露在与原本的危险不相同的危险状态之中,那么我们就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作者介绍】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
来源:(医疗事故的因果关系http:///yl/)医疗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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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心理学 因果关系的重要性篇三
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xx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xxxx村。手机号码:xxxxx。
被申请人:xxxx,男,1xx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x村吴公巷x号。手机号码:xxxx。
申请事项: 申请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被申请人xxx在医院治疗疾病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被申请人老年性脑改变、急性肠炎、低钠低钾血症、高尿酸血症、高甘油三脂血症、慢性鼻窦炎、右侧硬化型乳突并少许炎症、癫痫等疾病到医院治疗,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治疗自身疾病非事故引起,所产生的费用不属申请人就本事故的理赔范围,理由如下:
1、本次事故导致被申请人脚部受皮外伤,并没有造成原告老年性脑改变、急性肠炎、低钠低钾血症、高尿酸血症、高甘油三脂血症、慢性鼻窦炎、右侧硬化型乳突并少许炎症、癫痫等疾病;
2、事故事发时间为2014年8月12日,急诊时明确现病史为三轮车压致左下肢麻木,无人事不醒、无大汗淋漓、无头晕头痛、无恶心呕吐、无胸闷气促、无腹胀腹痛、无二便失禁,左下肢活动受限并未记载有其他症状。体
格检查时也发现老年性脑改变、急性肠炎、低钠低钾血症、高尿酸血症、高甘油三脂血症、慢性鼻窦炎、右侧硬化型乳突并少许炎症、癫痫等疾病,而癫痫记载是在2014年12月份,相差多达4个月之久,完全可以推断被申请人伤情与原告无关,上述的其他疾病也与原告无关。被申请人只是借着本次交通事故一并进行治疗和检查。
综上,申请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被申请人的老年性脑改变、急性肠炎、低钠低钾血症、高尿酸血症、高甘油三脂血症、慢性鼻窦炎、右侧硬化型乳突并少许炎症、癫痫等疾病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因果关系心理学 因果关系的重要性篇四
【摘要】法律因果关系问题,目前依然是一道世界性的难题。围绕法律因果关系的争论至今没有停止的迹象,在世界范围内关于法律因果关系的各种理论层出不穷,学派林立。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多维多层系统分析方法广泛运用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关于法律因果关系的争论,有望在正确的道路上得到解决。
【关键词】法律;因果关系
【正文】
导致法律因果关系争论不休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人们法律因果关系的认识不一样。法律因果关系,从表面上看,似乎就是法律上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实际上,根据现代非线性系统科学分维分型理论,每一个质点依然可以多维度多层次的区分,而且每一个维度都具有自组织性。因此,就法律因果关系而言,要真正认识她,必须进行多维多层的解读。过去人们往往习惯于质点思维,对考察对象的细粒性把握不够,以致无法深入、准确的认识事物。从人们对法律因果关系的争论来看,各种理论从各自的立场、角度分析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符合某一个维度或层次的事实,但大家争论不休,很难统一意见。或许我们对法律因果关系的认识,正如古诗所言:“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或许我们正在犯类似“瞎子摸象”的错误。
四维统一理论——尝试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多维多层解读。我们探究法律因果关系,最终的落脚点是探究危害行为与法律责任后果之间的联系。法律归责理论要求: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追究法律责任。本文尝试以刑事法律因果关系为考察对象,从四个维度或层次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解读。
一、法律规范层面的因果关系
先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来分析,根据法理学相关教材,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从逻辑的角度看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来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假定条件属于规范事实范畴
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2)应为模式。(3)勿为模式。
行为模式属于规范价值范畴
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消、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法律后果属于规范实践范畴。
在法律规则假定条件中,规范了适用法律规则的事实行为或者事实行为及其事实结果。虽然许多法律规范对适用法律的事实行为与事实结果及其因果关系都作了规定(即结果犯的情形),也有一些法律规范只对适用法律的事实行为作了规定(即危险犯的情形),这里没有对事实行为与事实结果的因果联系作出规范。
二、客观事实层面的因果关系
从事实的维度看,危害事实行为因素与危害事实结果之间的联系,是客观的,是确定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是无法改变的,但不是必然的。
危害事实行为因素与危害事实结果之间的联系是否为必然联系,一直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笔者以为危害事实行为因素与危害事实结果之间的联系不是必然联系,而是可能与现实的关系。这可以从哲学联系和发展的几个基本环节来论证:
基本环节
一、原因和结果。
在哲学上首先要把原因与因素区别开来。原因,从字面上解释就是原来的因素,可以理解为原来的某种或某些因素,也可以理解为原来的全部因素。如何理解哲学因果关系中的“因”。传统教科书认为:“每一种事物或现象都是由另外的事物或现象引起,它自己也必然引起另外的现象。事物、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联系或叫因果关系。原因,是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结果,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摘自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马克思主义哲学》71页)。这里传统教科书是将原因理解为某种因素。
随着现代系统科学与非线性科学的发展,人们认识到原因是一个巨大无比的系统,是一个多维多层统一的巨系统。原因是结果之前所有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总和。在这里原因是指原来的全部因素(包括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她不是仅仅用某种或者某些现象就能涵盖的。哲学因果联系并不仅仅是一种现象引起另一种现象的联系,即原来的某种或某些因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哲学因果关系还可以理解为原来的全部因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具有时序性的普遍联系。
区别原因与因素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有利于正确认识哲学因果性,有利于澄清因为原因与因素不分而造成对因果联系不同理解的种种争议。例如有利于认识因果关系的必然性问题,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哲学家们。对哲学因果关系中的“因”如何理解呢?如果我们接受“原因是结果之前所有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总和”这种观点,那么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就是一种必然联系,它们之间具有等当性。如果我们认为“结果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把某种或某些引起结果产生的现象,应称之为因素的现象而当作“原因”,那么这个应称之为“因素”的所谓“原因”与结果之间并无必然性联系,也不具有等当性。
我们探究法律因果关系,重点是探索危害事实行为与危害事实后果的关系,当一个损害事实后果产生,必须进行法律责任追究,这时人们就要寻找和分析产生损害事实后果的相关行为(作为、不作为)因素。
探究法律因果关系并不要求全面把握结果之前所有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总和,法律因果关系从事实层面上看是危害行为因素与危害事实结果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并不具有等当性,也不具有必然性。
基本环节
二、必然性与偶然性
必然性它是指客观事物变化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一定要发生的确定不移的趋向。必然性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居于支配的地位规定着事物发展的前途和方向。必然性的特点是确定性。
偶然性它是指客观事物变化发展中并非是不可避免地必定发生的而是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可以这样出现也可以那样出现的不确定的趋向。
必然性与偶然性揭示事物在联系和发展中两种不同的趋势。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是两种事物现象之间的联系,与事物在联系和发展中两种不同的趋势,分属两个不同的范畴。如果一定要在危害事实行为与危害事实后果之间找出必然性或偶然性,那么也只能找出偶然性。例如:从危害事实后果考察,一个年轻人被罪犯谋杀死亡,这个年轻人死亡具有偶然性,从正常情况看,一个人从出生,成长至壮年,最后衰老死亡,这是一个客观规律,具有必然性。年轻人被谋杀属于偶然事件,其死亡具有偶然性。
基本环节
三、可能与现实
危害事实行为与危害事实后果之间没有必然性,却与可能性有关。可能和现实揭示事物在联系和发展过程中所经历的两个不同阶段之间的关系。可能性是现实事物包含的预示事物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相对于现实性来说,可能性是潜在的尚未实现的东西。当某种事物或现象还没有成为现实之前,只是某种可能。现实是已经实现了的可能。
从危害行为考察,罪犯谋杀年轻人,年轻人可能死亡、可能幸存。危害行为导致的结果有种种可能性。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是可能与现实的关系。
三、评价认定层面的因果关系
评价认定层面的因果联系,涉及到两个方面:对危害事实行为与危害事实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评价,和对客观事实层面的因果关系与法律规范层面的因果关系是否相符的认定与评价。评价认定层面的因果关系属于评价主体主观层面的因果关系,由于评价主体的立场、观点、角度不同,对客观事实对象的认定往往不同。如何科学正确评价认定危害事实行为与危害事实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法律因果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可能性风险因素与事实结果之间的关系。从现实的法律事实后果,分析行为因素是否有可能产生法律事实后果。可能性风险是归责的基础,没有增加危害风险的可能性不追责。法律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一是否增加产生损害后果风险的可能性,二是否具有直接相关性。这两个标准中第一个标准容易判断,但第二个标准却很难判断,与评价主体的主观性有密切的联系。因此,想在确定法律因果关系的活动中完全排除主观性,往往是不会成功的。
四、归责层面的法律因果关系
我们探究法律因果关系,最终的落脚点是探究危害行为与法律责任后果之间的联系。法律归责理论要求: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追究法律责任。归责层面的法律因果关系是规范、事实、评价三个层面因果关系的统一。
首先要正确理解法律规范层面的因果关系,在法律规则假定条件中,规范了适用法律规则的事实行为或者事实行为及其结果。虽然许多法律规范对适用法律的危害事实行为与危害事实结果及其因果关系都作了规定(即结果犯的情形),也有一些法律规范只对适用法律的危害事实行为作了规定(即危险犯的情形),这里没有对危害事实行为与危害事实结果的因果联系作出规范。
其次要正确认识客观事实层面的因果关系。危害事实行为因素与危害事实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是客观的,是确定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是无法改变的,但不是必然的。
第三要在主观上科学评价认定法律因果关系。涉及到违法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认定评价(风险性、直接相关性),和客观事实层面的因果关系与法律规范层面的因果关系是否相符的认定评价(违法性)。
最后在规范、事实、评价统一的基础上进行法律责任追究。
因果关系心理学 因果关系的重要性篇五
学习心得
通过上一次因果关系的学习,我明白了,因果并不是自己做过什么因就会得到什么果,现在的果还有可能是上辈子种下的因,而这辈子所积下的德或怨会延续到下辈子,甚至是子孙后代。
因果关系是超脱于神灵之上的,众所周知,释迦牟尼佛普度众生,无所不能,可是就连他也因为一条鱼而头疼三天。因果轮回,报应不爽,就连释迦牟尼佛也无可奈何。
这一次的学习是上一次学习的深入探索,从盘古开天辟地,到现今***古今中外对中国最有影响力的人物说起,以及他们对古今文化的贡献。这些人物对我们历史文化举足轻重,他们是我们为人处事的标杆,“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这句话是唐太宗对魏征的评价,说明了有人对照着自己,才有可能改正自己的行为。借鉴这些有影响力的人物,我们能更好的约束自己的行为,提升自己的高度,种下更好的因,得到更好的果。
董事长小结如往常一样精彩,通俗易懂,诙谐幽默,让我们知道因果并不是发生在史书上的,而是实实在在发生在我们身边,无所不在,不管是你的行为,甚至是一个想法,都是种下的因。
在学习的一开始播放了《祈福》,祈福和祈祸如此之近。所谓祈福就是奉献,供别人之所需,并不是伸手向神明要什么金钱,机会。而且并不是你把自己有的东西送给别人就是奉献,而是依据别人的需要进行赠予,急别人之所急,才是最好的奉献。
以小见大,既讲因果,便可知世事轮回。奉献即是种因,因无大小,好是无小事,所以想要种下好的因就要从眼下小事做起,“孝、悌、忠、信,礼、义、廉、耻”是最基本的,对于我们员工而言,我们就要严格按照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工作,尽量减小公司的损失。而作为子女的我们孝敬父母是我们最基本的,董事长说父母得病是因为子女不孝。做好了“孝、悌、忠、信,礼、义、廉、耻”才能种下更多的善因,积少成多,将会得到不可估量的正能量,得到更好的果,才有更多的幸福感。
万法皆空,因果不虚,秉承这个观念,为着以后的幸福生活,从现在开始为自己积聚善因,形成好的气场,便会吸引更多有才德的人,自己以后的路也会更加顺风顺水,得到更多的福报。
案例
一、近日3个福建人在浙江一祠堂内偷走古董香炉和两个牌匾,价值七万元。回福建的途中,疲倦的三人打算在服务区休息一下,结果刚进服务区路口就撞上了一辆大货车。摆在后面的香炉因惯性飞出,当场砸死一人,另一人受重伤,还有一个现场被拘留。
二、有一位姓黄的老士官,平常就喜欢吃狗肉,被他残杀的狗,不计其数。无论大小狗,都把它杀来吃,可说心狠手辣。自从他退伍后,在民国五十二年间,搬到屏东长治乡某间爆竹工厂,担任厂长。退伍后,杀狗的习惯仍然不改,朋友奉劝,也从不听。日子一天天过去,因为被杀的狗魂,不甘愿被杀,更不愿肉被人吃下腹。每当他入睡时,常梦见尖锐的狗叫声,环绕在他的身边,似要找他报仇。记得,在民国五十五年的冬天,有一日,他把邻家几只刚刚断奶的小狗抓来,放进已烧热的大锅水内,这几只刚出世不久的小狗就可怜的在锅内拼命挣扎,小小生灵,这样可怜的被烫死了,真是惨不忍睹。事过第二年的一天,这位黄某在爆竹工厂工作时,爆竹突然发起大火,正好把他烧个焦黑,痛苦呻吟,就像狗被杀那样的叫声。黄某就一命归阴了。以上所述,是一则真实的故事,就是杀狗所得的报应。奉劝喜欢杀狗的人士,赶紧放下屠刀吧!狗的灵性是与人类一样,它是人类忠实的朋友啊!——《圣德杂志》
三、民国五十一年余因病住院,此事是一位与余同室的病患叙说的。大约民国三十五六年的冬天,就在他们的同村(他是山东即墨县),有一个农夫去赶集,在牲口市看到一位卖母牛还附带一头小牛的人。相谈的结果他认为价钱还可以,就将母牛和小牛一起买回。农夫的打算是将母牛杀掉煮了卖肉留着小牛另有他用。可是当他买回来要杀母牛的时候,那小牛跑过来向他跪下了,他就先将小牛赶走,回来要杀的时候小牛又跑来向他跪下,他就将小牛拴住,回来将母牛杀死。可是他将母牛杀死后,那小牛一气之下上蹦下跳,结果没跳几下小牛也死了。可是母牛还是要煮了卖钱,当他夜晚用一个大锅在煮牛肉的时候,他有一个四五岁的小男孩在下面玩耍,锅水正在滚动的时候,那小男孩一头载进煮牛肉的锅里,被活活烫死了。这一锅的牛肉也不能卖了,伤心成疾,没过多久农夫也死了,而农夫家人,亦相继而亡。——《圣德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