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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劳务派遣公司简介篇一
劳务派遣公司是为劳动力找企业,为企业找劳动力的服务性中介机构,利于企业,剩余就业,利于社会,利国利民。
无论在当前经济不景气还是今后经济发展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都大有可为。
经营范围:可搞国内劳务派遣,也可搞境外劳务派遣(需单独审批资质)。
主要收入来源:企业(用工单位)支付管理费,视企业情况一般在50-200元/人/月不等,甚至更多,在于与企业谈判。以年派遣1000人为例,年毛收入在50-200万元左右,多则更多。
主要开支:一般给企业重点管理人员20-30%费用,作为好处费,招工费,工作满1-3个月以上的每人支付一定的招工费用;日常费用包括人头费、办公费、车辆交通费、通讯费等,纯利润应在40%左右。主要人员:懂得相关法律业务的人员(可兼职,节约用人成本),会计、其他管理人员,视派遣规模而定。
主要设备:办公设备、车辆
主要工作任务:
1、寻找可作派遣的企业:通过各种关系,联系用工单位。此单位①用工人数不管多少,多的更好,积累成群。②待遇高、环境好、劳动强度小、工作时间不长为最佳选择,主要是保员工稳定率。
2、招工:主要有三条渠道
①大中专院校实习生、毕业生(由有关人员负责)
②社招
③与其他人力资源机构合作,利益共享,责任均摊。
3、员工管理:派遣员工,在企业的吃住管理及与企业的业务联系。
众合劳务派遣公司简介篇二
劳务派遣与人才派遣简介
烟台邦芒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劳务与人才派遣服务,可为客户提供按需选派、全程服务及灵活派遣等各种派遣模式,帮助客户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实现效益最大化。全面满足客户弹性用人需求,彻底解决流动性大、管理难度大的岗位以及大量临时性、项目性人员用工问题。劳务与人才派遣服务涵盖员工的招聘、培训、薪酬、绩效、入离职管理、人员的补充、员工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等,是全方位一体式的员工管理服务。客户无需承担员工在被派遣期间所有的人事风险,包括工伤、生育、医疗报销等。劳务与人才派遣服务能够简化客户的用工程序、减少人员管理成本、降低用工风险,使客户从烦琐的人员管理工作中解脱出来,更好地关注在核心业务上。
服务内容包括:
1、人员招聘
招聘简章制订、招聘渠道选择、招聘信息发布、应聘简历收集、应聘简历筛选、人员初试筛选、复试协助工作等。
2、入职手续
入职信息采集、入职体检安排、劳动合同签订、岗前培训教育、后勤服务安排、员工背景调查、工作档案建立等。
3、日常服务
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档案管理、法定社保管理、商业补充保险、员工薪酬发放、个税代扣代缴、后勤服务管理、人事档案托管、党团关系挂靠、员工户籍管理、员工职称评定、员工户籍调动、计划生育手续、员工卡证办理、员工节假慰问、员工生活关怀、员工活动举办、日常出勤管理、员工绩效考核、员工在岗培训、人事咨询服务、劳动争议调解、出国政审手续、失业退休手续、员工建议调查、员工职业指导等。
4、离职手续
员工离职面谈、物品资金结算、员工工作交接、劳动合同终止、社会保险停缴、商业保险停止、人事档案转出、开具离职证明等。
众合劳务派遣公司简介篇三
更换劳务派遣公司更换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法律咨询:我们单位现在想更换劳务派遣公司,就是说因为前年我们这只有一个劳务派遣公司,就选择从那里引进。现在我们想把派遣公司更换了,因为有很大一部分劳务工合同到期了,但是这个应该怎么操作呢?需要给劳务工赔偿吗?有没有相关规定?
律师解答:一般来讲,合同到期后,如果继续留用原劳务工,可以采取主体变更,需要劳务工主动与原派遣公司提出辞职,然后重新和新的劳务公司重新签订合同,不需要赔偿工人,但不好操作。有一点要注意,最初和劳务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中,是否对继续使用已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合同的员工有过相关约定。
如果不想留用,一定是要支付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作了具体规定。为了避免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要求,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务派遣对促进派遣员工就业、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技能和执业能力、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解决派遣员工的后顾之忧等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起新型的劳动关系,有助于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部门的就业平台和资源优势,为派遣员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为广阔的职业选择;重视派遣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有效提升派遣员工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选择能力。
2.劳务派遣不仅保证了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而且还可以利用内部的岗位空间和岗位调整,提高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可节省用工单位招聘员工的各项费用,如场地租用费、广告费等;同时也避免用工单位自行招进不符合要求人员造成的损失和处理的麻烦。
3.实行劳务派遣可以节省用工单位劳动力使用和海润达;用工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要求派遣机构增减派员,有利于用工单位用人的灵活性;也可使用工单位从繁杂的劳动保障事务中解脱出来,有利于用工单位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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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劳务派遣公司简介篇四
通常在工地上,存在建筑劳务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营改增以后,按照税法规定,建筑劳务公司按照11%征税,劳务派遣公司按照6%征税。
一、建筑劳务公司
营改增之前,建筑劳务公司是按照3%征税的,现在相当于多了8%,所以建筑劳务公司的税负相对来说是加重的。
1、签清包工合同更省税
税法规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所以建筑劳务公司,跟总包公司签合同,基本上都是签清包工合同。
这样一来,建筑劳务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实际上是按照3%/(1+3%)=2.91%来征税的。也就是说,营改增以后,建筑劳务公司的税率比营改增之前下降了0.09%。
2、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更合算
对于总包而言,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并签订清包工合同,总承包公司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
如果不跟建筑劳务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费必须要做成工资表的形式,这样一来就无法抵扣,人工费纯粹是按11个税点开给业主的。
总包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不需要再承担工人的社保费用。
营改增之前,工程项目的建安发票是在工程所在地代开的,地税局往往在开建安发票的时候,已经一次性综合扣除了工人工资里面的个人所得税了。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要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来申报了,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开发票给对方,已经扣不到工人工资的个税了。
依照劳动合同法来讲,建筑企业与工地民工构成雇用与被雇佣的关系。如果建筑企业以工资表形式发放工人工资(不采用建筑劳务),按照规定,还需要给所有的工人缴纳社保。
这样一来,施工企业将不堪重负。
因此,营改增以后,民工工资不能再走工资表形式,必须要“跟建筑劳务公司签清包工合同”。这样是互惠互利,双赢的。
所以,大型的建筑企业集团,可以考虑成立一家建筑劳务公司。
首先,跟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总包不需要买保险了,这叫劳务外包。直接建筑劳务公司开发票,总包公司直接进入工程施工,二级科目人工费就ok了,发票可以抵扣3%。
对于建筑劳务公司,按照2.91%计税,同时还要为民工购买保险、缴社保,建筑劳务公司是更加负担不起的。
3、建筑劳务公司如何规避社保问题
一般来说,民工按工作天数来算工资,在与工人签合同时应注明:(1)日工资里面包含“国家基本社会保险费”;
(2)工人自愿放弃在工程施工所在地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回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署交社保,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民工的社会保险费。(3)工人的工资与社会保险费,每月按时发放到工资卡中。✦ 建议:建筑劳务公司的法律部门,拟一个标准的法律确认函:
“关于xxx放弃公司所在地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回到户口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的确认函,注明:
(1)员工一致强烈要求,要回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署交社保,不愿在在工程施工所在地缴纳基本社会保险;
(2)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员工的基本社会保险费;
(3)每月将基本社会保险费与员工工资,共同实发给员工本人的工资卡。今后,有关基本社会保险事项,与本公司无关。
另外,财务做账时,做一个工资与保险的明细表。工资发放时,必须通过银行支付,不能发现金。
二、劳务派遣公司
1、差额征税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2规定,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按照6%征收增值税(建筑企业的人工费可以抵扣6%);
根据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16年47号文件规定,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也可以选择差额计税,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向用人单位拿到的所有的钱减去被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用,得到的差额部分采用简易计税,按照5%征税。差额征税税额=差额/(1+5%)*5% 税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一旦选择差额征税,只能抵扣差额部分的税,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职工的公司保险福利费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举例:劳务派遣公司收到用人单位支付的人工费1000万,其中800万用于支付工人的工资、福利费用。劳务派遣公司采用差额征税。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征税税额=(1000万-800万)/(1+5%)*5%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总支付1000万,只能收到800万的普通发票和20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来抵扣的,只有200万的发票按照5%抵扣。
2、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不能采用劳务派遣 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是不能采用劳务派遣的,只能采用建筑劳务公司。为什么这样说?
第一点,选择劳务派遣依然要负担工人的社保费用。
第二点,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10%。(依照劳动合同法,用工比例是订立劳动合同文书里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总和来计算的。)
实际上,大部分情况下,工地上劳务派遣的民工往往超过10%,这是不合法的。第三点,依照劳动合同法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任职(临时性,指工作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这项规定也同样限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结 论
营改增以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限制或终止使用劳务派遣,最好采用建筑劳务公司,走清包工合同形式。
众合劳务派遣公司简介篇五
说到劳务派遣公司就不得不提人力资源公司了,很多人在来咨询办理的时候就说自己要办哪种哪种,了解下来会发现哟部分人是不清楚这个之间的区别的,但是对于自己的经营模式还是知道的。
劳务派遣公司也就是从事一些派遣工作,派遣工的工资是劳务派遣公司发的。今天就来给大家讲讲武汉的劳务派遣公司怎么注册,注册的流程有哪些。
核名是任何公司的第一步流程,劳务派遣公司要经营业务不仅是要办营业执照,还需要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且是必须先办许可证,再办营业执照的。
第二步就是验资,劳务派遣公司需要两百万的注册资金实缴,并且必须出具验资报告。等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出来,许可证领取前,公司必须开社保户才能领原件,先是领的复印件。
1、劳务派遣单位须依法设立,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既可以是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2、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5、许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件。
最后说下办理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法人监事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注意所有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切勿提交虚假材料,否则材料被打回来再去申请会很麻烦。
武汉瑞正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专业提供工商注册、代理记账、涉税鉴证、商务秘书、会计实训等服务。公司经过多年的不断发展,同时为了便于更好的服务客户,目前在武汉各区设立了分公司,公司目前拥有专业工商注册人员多达100多人,专业会计师和税务师多达60多人。武汉瑞正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合法、规范、诚信、正直为核心价值,为了更快捷服务于客户,在武汉多个行政区设立办事处,目前办公总面积1000平方,在专业人才方面,瑞正商务不但拥有注册会计师及注册税务师,还有多位员工被多所大学聘任为客座教授及讲师,我们在这里期待你的到来!
众合劳务派遣公司简介篇六
劳务务派遣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望江县天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望江县天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他经营项目,本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第五条
住
所:*******号。邮政编码:
条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付数额及期限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数额:2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100% 出资时间:****年**月**日。
第十条 股东承诺: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经理或监事;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部分出资。第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 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部分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表决权的股东全体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 会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监事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各处置 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年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二月十五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五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 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
****年**月**日
众合劳务派遣公司简介篇七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 洪波律师草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和劳务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订劳动合同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指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依据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 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1
第六条 经用工单位书面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
第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十条 派遣期间,公司或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因工受伤,应按有关规定申报工伤,依法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4、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公司与用工单位的相关用工信息错
误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为其进行二次派遣或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公司培训或者经用工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
5、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
6、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劳务派遣人员同意后下达加班通知书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单位应当安
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五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直接支付或由用工单位代为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次月的十五日之前,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六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假期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勤制度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工作由公司和用工单位实施。第二十三条 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单位将参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以上各项规定如与公司管理规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公司内全体劳务派遣人员。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3年7月开始执行。
二o一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