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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制度汇编 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篇一
公用经费主要指财政拨付的办公资金。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教职工和学生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费、邮电、宽带、电话费、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发放人员福利、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及利息等方面的开支。
第二条
公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公用经费预算要体现“保运转、保安全、保质量”的原则,要体现向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倾斜的原则。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教学业务费(包括教学水电费、取暖费、教研教改费、教学差旅费、资料印刷费、宣传费、体育维持费等)支出比例不低于35%。
第三条
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安全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第四条
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凡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农村中小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区级财政部门、区教育局组织政府采购。
第五条
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六条
要严格控制租车费、接待费(按上级标准)等非业务性支出。要厉行节约,努力提高公用经费使用效益。
第七条
大型维修项目先报上级并批准。施完工后由教育局审计科进行审计后方可结账。
第八条
公用经费支出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要杜绝学校产生新增债务。定期对学校公用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教职工和上级的监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九条
严禁以任何名义或任何形式乱组织会议并发放津贴和礼品。
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制度汇编 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篇二
一、公用经费是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二、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师培训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
1、公务费:指学校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机动车使用费、清洁用品和其他开支。
2、业务费: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包括教学业务费(教师用教材、讲议、教学用文具、纸张、墨水、粉笔等消耗用品)、实验实习费(试验药品、试剂等消耗材料及校外实习费用)、文体维持费、宣传费(包括宣传资料、展览等)。
3、设备购置费:指因教学和管理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教学仪器、仪表、电器设备、机电设备、电教设备、标本、模型等)、文体设备(包括乐器、体育器材、文艺活动用品)、图书设备、一般设备(包括学生课桌凳、教师桌凳书柜、电讯设备、医疗器械、办公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炊具设备),按规定列入设备购置开支的修购基金。
4、修缮费:指教学和管理用房屋、建筑物和各类设备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及费用支出,以及不够基建立项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
5、教师培训费:指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各学校按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予以安排。
6、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指上述费用以外的有关事业支出。
三、公用经费用途
学校公用经费只能用于维持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经费开支,不能用于发放教师的津贴、补贴或奖金,也不得擅自改变公用经费的用途,用于教师的其他福利。
四、单个建设项目投资额度低于5万元的,不够基建立项的零星土建工程和校舍维修以及小型购置,都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制度汇编 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篇三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和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广西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用于公用支出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教学资料印刷、水电、公用取暖、交通、邮电;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学校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要求,对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以准确反映学校公支出状况
第四条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10%安排,用于教师年度培训所需的差旅费、资料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教师培训经费不准用于公款旅游、休假、疗养等与教学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 设备购置费:小学每年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不低于10%安排,中学按不低于15%安排主要用于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六条 班级公用经费:小学按每生每年6元,初中每生每年10元安排进行安排。班级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学校各班级学生开展与学习有关的教育教学活动支出。
第七条 公用经费是学校经费综合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生均标准列入年度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细化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年初要编制公用经费支出预算表(分“日”节科目)。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一般按下列支出顺序进行使用:
(一)开展教学业务与管理活动;
(二)维持学校运转必须的水电、邮电、印刷、交通差旅等日常费用;
(三)开展实践实习,文体活动;
(四)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
(五)其他学校公务活动所需要列支的支出。
第八条 公用经费不准开支的范围: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奖金等: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
第九条 中心校根据上级下拨的公用经费总额,按各村校在校学生人数,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公用经费标准进行分配,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村校频斜。中心校不准截留、用。
第十条 中心校执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管理体制。中心校按上级规定分配标准将公用经费分配到各所村校,各村校校长对实际支出凭证,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签批,并向中心校报账。
第十一条 中心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按预算采购时间编制购置计划,村校的设备采购报中心校审核、汇总,报县教育局审批。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由中心校根据采购需要填写采购申报单,报县教育局审批,送交县政府采购中心按有关程序办理采购。学校对购置的所有物品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必须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及教学设备等进行维修,要编制维修预算,并实行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学校所有维修项目报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所有维修项目要有合同或协议,达到规定数额的维修项目要经过政府采购。工程完工后应经过验收和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 中心学校与所辖村校,要建立备用金领取与发放、公用经费的支出与报账等会计业务发生所必须的备查账,及时准确登记账,所辖村校要定期与中心学校对账,做到帐帐相符。
第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对学校资产管理。中心校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帐,所辖村校登记固定资产备查账。中心校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会计法》规定,中心校及所辖村校在公用经费支出中,所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和编号;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填制单位的名称和财务(会计专用章经办人签章: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伪造涂改原始凭证等违法违纪行为,会计人员拒绝付款、报账或执行。情节严重的要及时间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中心校及所辖村校,要坚持民主理财依法理财制度,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度:要建立公用经费使用情况“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公开办理结果、公开办事程序,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并将公用支出每月上墙公示一次。
第十七条 学校接受县财政局、教育局对公用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如发现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公用经费,并造成截留、挪用、贪污公用经费行为的,将依据《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严厉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