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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篇一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工业设计中心建设,提升我省工业设计创新力,推动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综合运用现代设计理念和知识,对工业产品功能、结构、形态、包装等整合优化,或是对产业发展进行设计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认定,具有较强的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和鲜明的发展特色,水平领先、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业绩显著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或工业设计基地。
第四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省经信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经信 1 委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中央驻粤单位和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经信委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具体办法和程序参照各地级以上市执行。
第六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设计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占企业研发投入总经费的比例不低于30%,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1%。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全省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 2 员的能力。
(五)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从业人员3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3项以上。
(八)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八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 3 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从业人员3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全省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五)工业设计企业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3项以上。
(六)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 工业设计基地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以及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为地区经济和相关产业提供工业设计服务。
(二)须以我省现有工业集群为依托,服务工业生产,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明晰,配套功能完善,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在全省行业内有较强的影响力。
(三)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 4 标明确。
(四)已建成并投入运营1年以上,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入驻工业设计企业或企业设计中心20家以上,专职从事工业设计人员10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五)工业设计基地内工业设计企业和企业设计中心近两年内获得授权设计类专利(含版权)50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10项以上。工业设计基地设计服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六)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须按属地原则,向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近两年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采取材料评审与现 5 场考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自检。申报单位对照认定条件进行资格自检。
(二)申请。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广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按申报材料清单要求,向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初审。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上报。初审合格的,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公函,书面上报省经信委。
(五)评审。省经信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含现场考察评审),确定拟认定名单。
(六)公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评审结果,对拟认定名单进行5 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向社会公布认定名单。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对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年组织一次复核。
第十三条 复核程序如下:
(一)自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复核通知的要求,对照 6 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并撰写有关复核材料,报送至所在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审核。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填写评价意见后,上报省经信委。
(三)复核。省经信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相关行业组织进行复核,并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不符合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标准的。
第十五条 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因第十五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并暂停原推荐单位下一的申报推荐资格。
第十六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报省经信委。
第十七条 省经信委将通过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等方式,支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试点的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宝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篇二
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省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第四条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海关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管理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省内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收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 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以下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海关,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综合 评估,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省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海关,在受理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向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海关,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省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省发展改革委于评价下发评价通知。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对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并根据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海关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向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应于每年8月30日前,将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地方同级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海关,每年对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企业材料和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八条 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
(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省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第十九条 各地市所属海关对推荐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五)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
税务机关对推荐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省企业 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第(六)项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海关联合发文,向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省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支持省企业技术中心承担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鼓励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豫发改高技〔2011〕17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海关负责解释。
宝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篇三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国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负责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 5 月 31 日。
第六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 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15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150 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 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申请程序和要求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进口税收税式支出的总体原则及方案等综合评估,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国家发展改 革委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在受理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材料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国家发展改革委于评价下发评价通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并于评价的 5 月 31 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65 分至 90 分(不含 90 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 60 分至 65 分(不含 65 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 70 个工作日内,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进口 科技开发用品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经海关确认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可按有关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放置在其异地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使用。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高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国家支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于每年 8 月 30 日前,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地方同级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每年对地方政府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其中,对经确认取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之日起,停止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政策。
第二十条 自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之日起,该企业所属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进口的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经海关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可办理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更名情况确认后,根据确认结果办理已凭税款 担保放行的有关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税款征免手续。
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应予调整。其中,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其母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母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时,没有提出对其子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意见的,视同母公司与子公司业务领域相同。
第二十二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材料和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二十四条 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三)~
(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国家
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直属海关对推荐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
税务机关对推荐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国家企业技术 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三 条第
(六)项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税务总局另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后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 53 号令)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宝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篇四
云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云南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我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突出、创新管理规范、引领示范作用较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指导协调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相关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所辖范围内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5月31日。
第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云南省境内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具有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定位与功能明确,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基本建立,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业绩和效益显著;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 万元;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六)已与一个以上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较稳定的合作关系,并能有效地开展产学研联合研究开发工作;
(七)已被认定为市(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1年以上。
第七条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四)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五)被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企业审计报告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推荐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将同级税务机关对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核查情况(有同级海关的州市,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推荐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将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核查情况上报)以及企业申请材料及推荐意见(一式二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推荐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同时,专家组建议实地核查的,省工业和信息委组织两名以上专家或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实地核查或者由相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提供企业实地核查情况(包括相关图片、视频资料)等。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初评结果、专家意见、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个工作日。
(五)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90 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向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及相关企业通报认定结果。
第十条 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三章
评价
第十一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两年评价一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于评价下发评价通知。
第十二条 评价程序:
(一)材料上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按属地管理原则于当年4月20日前将评价材料上报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评价材料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4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一式一份)。
(三)材料核查和评价:省工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州市工信委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 分至90 分(不含90 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 分至65 分(不含65 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 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在报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时,应将同级税务机关对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核查情况上报。
有同级海关的州市,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应将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第十七条第(五)项核查情况上报。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70 个工作日内,向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或公司合并、分立、股权转让、解散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连续两次被评价为基本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
(九)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八条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第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对调整与撤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复函或通知形式告之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相关企业,并抄送同级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上报上一企业技术中心快报,7月20日前上报当年上半年企业技术中心快报。
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应予调整。其中,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其母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一致的,取消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推荐母公司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没有提出对其子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意见的,视同母公司与子公司业务领域相同。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昆明海关、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在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中,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经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实施的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优先列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第二十四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与研究院所、大专院校共同实施的“产学研”技术创新项目,省科技计划优先给予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策,开展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并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商省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后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宝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篇五
关于印发《宝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1-10 11:18
各县区工信局(中小企业局)、高新技术开发区、蔡家坡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宝鸡加快建设关中—天水经济区副中心城市的意见》(陕政发[2011]53号)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宝鸡市科学技术局
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宝鸡市财政局
宝鸡市国家税务局宝鸡市地方税务局
宝鸡海关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宝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宝鸡创新型城市及关天副中心城市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的规定,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企业创建技术中心,对具备一定经济条件、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在全市主要行业或优势产业中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
第三条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宝鸡海关共同负责宝鸡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工信局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申报日期为4月至6月份。
第五条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宝鸡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且正常运行在两年以上。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报告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和创新意识,能够保障研发投入和稳固产学研关系。
(四)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最低不少于20人,报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应达到销售收入的2%以上。
(五)技术中心机构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阶段目标任务,有技术创新成果,有成果转化项目。
(六)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发人员队伍结构合理,技术中心大专及以上学历技术人员应达到50%以上,中级及以上职称技术人员应达到40%以上。
(七)技术中心有固定的研发场所,有能满足研发、检测、试验的专用设备。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200万元。
第六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自愿向各县区(含开发区)主管部门(中省直报市工信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宝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书》(附件1)和《宝鸡
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2)(材料均一式三份,附电子文档)。
(二)各县区(含开发区)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并连同企业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市工信局科技科。
(三)市工信局组织有关专家及相关部门按照《宝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审,形成初评意见。
(四)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宝鸡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初评意见,研究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经5—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发布和授牌。
第三章评价
第七条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依据评价指标体系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八条当年通过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参加下一年度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第九条评价程序:
(一)材料报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评价年4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各主管部门(中省企业直报市工信局)。评价材料包括:《宝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3)和《宝鸡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二)数据初审。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5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工信局科技科。
(三)材料核查。市工信局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会议核查和实地核查等。
(四)评价结果。市工信局对经核查的数据按照《宝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得出评价结果并联合市级相关部门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企业已破产或被兼并。
3、企业已全面停产半年以上。
4、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5、逾期一个月不上报技术中心的评价材料。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
第十一条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合并、分立、更名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和市工信局,由市工信局联合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保留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
(二)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三)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四)企业有税收违法行为和走私行为。
第十三条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宝鸡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与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公告形式一并公布。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
第十四条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坚持总量控制、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对评价为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通报表彰,对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以下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年1月31前要上报上年度技术中心快报。第十六条企业报送的认定申请材料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内容及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未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七条因第十二条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八条经认定或评价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可享受下列政策:
(一)对年度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给予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5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
中心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创新型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优先推荐争取国家和陕西省专项资金支持;对符合我市重点支持的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由市产业集群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三)对评价为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陕西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四)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及企业产品出口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宝鸡海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宝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宝鸡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宝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