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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篇一
为了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及加强学术交流,必须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人专发[2001]136号关于《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在修改原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立
1.申请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科研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2.凡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均有权申请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请时间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规定,并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
二、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国家人事部主管全国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博士后管理工作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国博管会下设中国博士后基金会负责全国博士后工作的具体业务及日常管理。
2.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博士后工作,校人事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校博管办受学校委托作为博士后日常工作的负责单位,具体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博士后的进站、在站、出站管理、博士后基金申报、博士后联谊会等工作,指导、协助各流动站单位搞好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的联系。
3.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我校各流动站,应以院、系(所为单位由一名系级领导为流动站负责人组成的博士后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本单位学术、学位委员会的成员。领导小组应全面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流动站的工作,包括招收面试、中期考核、出站评审等工作。各单位要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一般为人事干部作为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联系人,具体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申请博士后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和学历、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人员。2.申请者获得博士学位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3.申请者必须保证在站期间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我校博士毕业生一般不得申请进入我校相同一级学科的流动站。
四、博士后招收 1.招收条件
(1我校已设立的流动站(一级学科内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博士后合作导师要求如下: a、具备招收博士后研究条件(研究课题落实、经费充足的在职在岗教授、研究员均可招收博士后。
b、学术水平高、有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副教授,经本单位博士后领导小组审批同意也可以招收博士后。
(2非设站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若科研条件具备(如:有重大研究项目、学术水平高、研究经费充足等可以招收留学回国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还可以依托国
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但需先按《关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为依托招收博士后的报批及管理办法》向全国博管会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收工作。
2.招收类型
(1目前我校招收博士后的经费由国家、学校、合作导师共同筹资,博士后招收实行单轨制。
(2留学回国: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我校作博士后可以不受名额限制,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国家提供。个别留学博士也可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利用国外的研究条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
(3企业联合: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全国博管会于1997年10月制订了“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凡已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与各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企业博士后。
(4学校鼓励招收少量世界名牌大学毕业的、学术水平较高的外籍博士来校从事博士
后研究工作。
五、博士后申请、录用的程序
1.申请来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博士,向各流动站所在院、系(所提供如下1-4材料:(1清华大学博士后申请表;(2两位本领域专家的推荐信
(3表明其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成果证明(如:获奖、鉴定、专利证书、学术论 文等、学位论文、成绩单等材料;
(4在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函件。
2.每年年初校博管办根据学校住房等综合情况向各院、系(所下达当年招收博士后名额。
3.各院、系(所根据博管办下达的当年招收博士后名额对申请者的全面素质、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面试考核(可参考《清华大学博士后申请人考核办法》,择优录用。面试考核前,流动站应向申请人介绍本流动站单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以便双向选择。
4.录用名单确定后各院、系(所给初定进站的博士后申请人发介绍我校博士后简况的《信》及《回执》,由本人确认来我校做博士后的时间,各院、系(所将确定的名单填写《简表》与清华大学博士后申请表一起报校博管办。允许暂时空缺或中间调换人选(需书面说明。
5.招收留学、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作博士后,以及与企业联合招收博士后的程序如下:(1招收留学回国博士时院、系(所也需进行面试考核,将个人简历及院、系(所对其面试的结果报校博管办,审核同意后再办理递交申请材料等进站手续。若递交材料前没有机会面试,请各流动站在博士后回国办理进校手续前,对其进行包括业务水平、全面素质等方面的面试考核,并将全面考核结果报校博管办。
(2企业博士后的人选主要由工作站(或企业选拔,合作导师与流动站有责任对企业博士后人选进行面试考核,考核通过后草签三方《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报校博管办批准后,再办理递交申请材料等进站手续。
(3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申请作博士后,需经院、系(所考核,将考核意见及申请人简
历、博士后合作导师有关保密问题的说明报校博管办,校博管办同意后签订《外籍博士后协议书》并填写博士后申请表。相关院、系(所到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专家办公室联系并办理外籍博士后的入境、医疗保险及相关外事手续。
以上各种类型招收的博士后备齐材料后报校博管办审批,校博管办同意后报全国博管会。
六、进站
1.递交材料及进站时间
目前学校分批集中办理博士后进站手续。各院、系(所博士后工作主管老师必须在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12月20日之前,将申请人员所需递交的材料(详见第2—5条审核后交到校博管办,校博管办审批通过并报全国博管会批准后,于当年4月、7月、10月、次年1月办理进校手续。留学回国、外籍、企业联合博士后招收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可以随时办理。
2.申请人办理进站时应提供的材料(详见《进站需递交申请材料一览表》: ①《博士后申请表》
②《专家推荐信》(2封(留学博士或外籍博士至少提供一封国外的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教授、专家的推荐信
③身份证复印件
④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复印件及学位办公室的证明
⑤博士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办毕离校手续的证明 ⑥《培养单位对其本人的全面鉴定意见》 3.各院、系(所流动站管理部门相应提供的材料:
⑦《单位审批意见表》;⑧《流动站审批意见表》(企业博士后不需要;⑨《博士后协议书》(企业博士后交《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外籍申请者交《外籍博士后协议书》;4.申请做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另需企业提供①《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②《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详见《企业博士后进站需递交申请材料一览表》。
5.不同身份的申请人还需提供的材料:(1留学博士: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进站时不能及时提供者,在进校后半年内交博管办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均应对何时何校获博士学位有明确的说明;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者提供;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
(2在职人员(含已分配工作的统招统分博士、现役军人和委托、定向培养博士人员:需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做博士后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写明出站后“是否可双向选择工作”(签字盖章方可有效。
(3一站博士后人员:申请做二站博士后的人员需提供一站单位的《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4辞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的京外事业单位,可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
(5转业(复员军人:需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是原军队单位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处的转业(复员批函。
(6外籍人员:另需提供已经认证或确认的博士学位证书(需有中文译件。以上材料经各院、系(所流动站审核,校博管办审批后,报全国博管会审批。
七、在站管理 1.博士后的身份
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但不列入我校正式编制,属短期流动的正式教工,在站期间计算工龄。在站博士后必须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同时享受我校正式职工的待遇,博士后的日常管理主要由所在院、系(所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落短期常住户口。
2.博士后的工作期限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若因工作努力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报校博管办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不得少于21个月。若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校博管办批准可适当
延长,延长期间工资、津贴、医疗由合作导师负责,若住房安排有困难占该院、系(所下一批进站博士后的住房名额,并报全国博管会备案。
提前或延期的博士后填写《提前或延期出站报告》,提前出站申请应在拟出站前一个月提出,延期出站申请应在正常出站时间前两个月提出,将提前或延期的申请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交所在院、系(所博士后工作负责老师,转交校博管办审批并返回。
3.博士后中期考核
(1为了检查、督促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每年3月、9月对我校进站近一年的博士后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全面素质进行中期考核(要求详见《博士后中期考核参考标准》,各院、系(所要认真考核、评审,写出对其一年工作的评价,评出优、良、合格、不合格的等级,并从考核结果为优的博士后中推荐工作特别突出的人员(不超过本次中期考核总人数的10%报校博管办,考核结束后,各院、系(所要将考核结果与评价告之本人。
(2博管办根据全校考核结果对各院、系(所上报的工作特别突出的博士后进行评审,并给予晋升津贴的奖励,对于中期考核评价为合格的博士后要找其谈话,指出不足,督促改正,津贴也相应下调,对考核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
4.博士后进站两个月之内应进行开题并签订科研合同,交校博管办一份备案。在博士后进站两个月内,若博士后及合作导师双方对继续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有异议,经流动站单位协调无效,报校博管办审批后,可以按退站办理手续。
5.博士后进站半年之内必须向博管办提交博士学位证书和博士毕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否则以未获得博士学位处理(留学回国身份博士后补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八、博士后的待遇 1.工资待遇
统招统分毕业生或原单位停发工资的博士后其工资按学校统一标准发放,否则发补差(工资、津贴、奖励金等发放办法详见《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2.博士后住房
根据博士后进站时的房源及博士后本人的基本情况安排住房。我校为博士后提供配备基本家具、电话等设备的各类住房,具体事务由校房地产管理处办理,博士后出站后必须及时退出博士后住房。博士后在站期间不需要学校博士后公寓住房,学校将为其发放住房补贴
200元/月.人(需持学校房管处资料室开具的介绍信到人事处博管办办理手续。
3.博士后配偶、子女的随流
(1随博士后一起流动的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的未就业子女可在清华大学街道办事处城管科办理暂住户口。
(2在站期间,博士后可到校博管办开具随流证明,必要时可到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评估与服务处开具《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用于其所在单位协商办理借调、停薪留职、辞职等手续,也可凭此证明在应聘工作时享受北京市居民同等待遇。我校人才交流中心可协助博士后配偶寻找临时性工作。
(3博士后配偶的工作安置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予以解决。博士后配偶如以借调或停薪留职方式随博士后流动,在此期间的职称、调资、医疗等由原工作单位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否则,若将人事档案关系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在此期间的职称、调资等,由人才交流中心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博士后配偶为军队干部并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分居两地,可按照国务院军转办公室、公安部、人事部、总政治部[1993]政联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总政治部批准,将其调到设站单位所在地驻军单位工作。
(4按国家文件规定,博士后子女入学、入托享受我校正式教工的待遇。
九、出站
1.自博士后在人事处报到之月起满24个月即为出站时间,校博管办在每位博士后出站前4个月将离站通知单发至其所在院、系(所博士后工作主管科室老师并转交合作导师,再由合作导师转交博士后,以便博士后及其合作导师做好博士后出站准备工作。
2.工作期满的博士后(与原单位有“不同意出站后双向选择”协议的除外,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3.出站博士后应出具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的接收函或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工作审批表》中签署接收意见;分配到军队系统的,应出具师以上干
部部门的接收函或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调令;暂时无接收单位的博士后可将本人关系及户口落人才交流中心,也可与校博管办签订短期保留人事关系的协议。博士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出站手续,无故拖延者(包括不及时退房将不予办理离站的后续手续。
4.博士后出站时应提交研究工作报告、研究成果和发表论著清单。流动站负责组织博
士后科研工作的评审,科研工作的评审必须聘请3~5名校内外专家,其中必须有一名校外专家,还应有一名所在院、系(所博士后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有关专家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参考《清华大学离站科研评审试行办法》,做出评价,考核结果纳入其个人档案。
5.博士后完成出站报告后,办理出站的程序及递交的材料详见《清华大学博士后办理离站程序》和《博士后办理离站需递交材料一览表》。
6.与原单位有协议的博士后在办理完出站手续后应尽快回原单位报到。如出站前博士后原单位出具了可以双向选择工作的证明,亦可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7.博士后出站的一切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将本人离校通知单交至校博管办。校档案馆将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材料转到博士后出站后的单位。
十、出国
根据国家规定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不得出国,人事关系(档案及户口转来我校的博士后若特殊需要,按如下规定办理出国: 1.在站办理短期出国(进站后两个月和出站前两个月内一般不办理出国:(1根据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学术交流,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2博士后在站期间与国外进行合作研究或者研究课题需借助国外的研究条件进行,若出国期限超过3个月,需签订《博士后在站短期出国合作研究协议》,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以上出国相关手续同我校正式教工,由各院、系(所审批后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派出科办理,出国逾期一个月以上不归并未办理延期手续者,由各院、系(所博士后工作主管科室报校博管办,按自动退站处理。博士后出国期间起、停薪(或津贴由各院、系(所博士后工作主管科室报人事处劳资科。
(3博士后在站期间如需出国探配偶或旅游应尽量利用寒暑假,并需征得博士后合作导师和流动站负责人同意,相关手续在各院、系(所博士后工作主管科室办理。
2.出站后办理出国:博士后户口、人事档案需迁出学校后方可办理出国。
十一、退站
1.我校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站(1中期考核不合格;(2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3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4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6弄虚作假或未获得博士学位;(7违反《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规定;(8其他情况。
2.退站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的待遇,并须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十二、博士后经费
目前我校博士后招收实行单轨制。在博士后进站前合作导师应将经费交至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划拨,博士后经费管理详见《清华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
十三、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
1.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凡申请做第一站的博士后,经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站单位的学术机构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评审,被批准进站后,即认定其助理研究员(中级职称任职资格。
2.博士后在站期间不能参加我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出站科研评审时评审小组可根据其业绩和水平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建议。
3.出站留校的博士后参加学校统一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出站后分配到其它单位的博士后,由新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件也可参加我校的评审,具体工作由人事处师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四、博士后基金申请
1.“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是一种带有补助性质的科研工作经费,每年3月20日、9月10日当天博士后本人将基金申请表交校博管办,由校博管办统一组织申报。获得的资助只能用于所申请研究课题的工作,应根据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自由支配并合理使用,流动站单位对博士后科学基金要单独立帐,并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详见《中国博士
后科学基金申请办法和条例》。
2.“清华—中大博士后科学基金”是江苏省中大集团资助的博士后科学基金,本基金每年20万,主要用于一些相关专业的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具体办法详见该基金的“资助条例和办法”。
3.其它基金,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小额度自然科学基金(适合在站博士后、留学回国启动基金(适合留学回国博士后、校内基金等均在校科研院、院(系科研科办理。
4.流动站单位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所申请到的基金要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十五、优秀博士后的评选
凡在站博士后和出站两年之内的原清华大学博士后无论是否留校均有资格参加清华大学优秀博士后的评选(详见《清华大学优秀博士后评选条例和办法》。
十六、学校相关职能单位的职责
1.人事处相关科室负责博士后的工资、福利待遇、任职资格委托评审、协助安排配偶临时工作。
2.档案馆人事档案科负责博士后档案的保管和转送。
3.房管处负责博士后住房、配套家具及电话的管理。根据每年年底学校领导对第二年博士后招收名额的决议安排住房。
4.财务处负责各单位博士后经费的管理,应为博士后本人单独立帐,专款专用。5.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籍博士后有关涉外工作,并负责在站博士后的有关出国事宜。
6.科研院协助各院、系(所做好在站博士后的科研协调工作,各项科研基金的申请、专利、成果奖的申报等工作。
7.幼儿园、附中、附小负责安排在站博士后子女的入托、入学事宜 8.保卫处户籍科负责办理博士后的落户和户口迁移等手续。
9.图书馆负责办理博士后图书证和收博士论文、出站研究报告等事宜。
10.博士后其它有关事宜同正式教工在相关部门办理。
注:本实施细则从2003年4月1日起执行,并于2004年6月15日修改。上述所有规定、条例及表格见:学校综合服务信息系统中人事表格下载或清华主页招聘
信息中博士后流动站表格下载处下载。
清华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篇二
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博士后工作,根据《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设立
(一)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 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二)设立流动站的工作由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负责,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三)流动站的设立,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由拟设立流动站的院、系(所)提出申请,校博管办审核汇总后报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二、院、系(所)及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一)院、系(所)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学校已设立的流动站(一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经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
(二)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具备招收博士后研究条件(研究课题落实、经费充足)的在职在岗教授或研究员。学术水平高、有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招收博士后,须经本单位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三、博士后的类型
(一)一般博士后:经学校和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招收的博士后。具体包括:
1.留学回国博士后:指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企业博士后:学校流动站与已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博士后研究工作在企业开展。
3.在职博士后:指人事关系不转入学校并能够全时脱产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4.除以上三种类型以外学校自筹经费招收的一般博士后。
学校鼓励招收世界著名大学毕业的、学术水平较高的外籍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校内博士后:学校博士毕业生申请到学校相同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学校批准招收的博士后。
四、申请博士后应具备的条件和需要递交的材料
(一)申请博士后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人员;
2.申请者获得博士学位年限一般不能超过两年;
3.申请者能够保证在站期间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在职人员必须全时脱产到学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我校博士毕业生一般不能申请进入我校相同一级学科流动站作一般博士后(可申请作校内博士后)。
(二)申请者应向设立流动站的院、系(所)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申请清华大学博士后简况表》(网上申请报送);
2.两位本领域专家推荐信(留学回国或外籍博士至少提供一封国外教授专家推荐信)
3.表明其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成果证明(如:获奖、鉴定、专利证书、学术论文等)、学位论文等材料。
五、招收博士后的程序
(一)各院、系(所)公布招收博士后的信息,申请者网上申请。
(二)各院、系(所)将所收到的申请材料转送相关教研室或申请者选择的合作导师审阅,并提出意见。
(三)院、系(所)组织面试考核小组,统一对已确定的面试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进行考察(可参考《清华大学博士后申请人考核办法》),择优招收。
(四)院、系(所)为面试通过的待进站人员发放《给待进站人员的信》,院、系(所)根据待进站人员确认的进站时间,通知其准备进站审批材料。京外人员应到清华大学校医院进行体检。
(五)院、系(所)向校博管办报送申请材料如下:
1.《拟录用博士后登记表》
2.《申请清华大学博士后简况表》(网上申请和报送)
(六)院、系(所)招收不同身份申请人员的补充说明:
1.企业联合人员:与企业联合招收的人员主要由企业选拔,合作导师与院、系(所)有责任对其人选进行考查,并将商定的《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报校博管办审核。
2.在职人员:人事关系未转入学校的人员不能办理户口迁移。3.外籍及港澳台人员:院、系(所)必须到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的入境等手续,并应为外籍博士后缴纳医疗保险。
六、博士后进站审批程序
(一)学校每月集中办理博士后进站报批手续(寒暑假除外),各院、系(所)应在每月最后1个星期一将进站审批材料交博管办,进站报到时间一般在次月上旬。留学回国、企业联合、二站、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办理进站不受时间的限制。
(二)拟进站人员应提供的书面材料如下(详见《进站需递交申请材料一览表》):
1.《博士后申请表》 2.《专家推荐信》 3.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4.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复印件
5.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学位办公室证明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复印件
6.来校前单位对其本人的《全面鉴定意见》 7.《流动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8.《流动站审批意见表》
9.《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必须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者所在部队政治部开具的《同意全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函》。与企业联合招收人员的材料详见《企业联合人员进站需递交申请材料一览表》,外籍人员的材料详见《外籍及港澳台人员进站需递交的申请材料一览表》。
(三)各院、系(所)须认真审核进站审批材料,填写《博士后进站材料审核表》并与进站审批材料一起交到博管办。
(四)经博士后管理相关部门批准后,博管办为拟进站人员发放录用通知,拟进站人员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来校办理进站手续。
七、博士后在站管理
(一)博士后的工作期限
1.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即来校报到日期当月算起满24个月。特别需要可以申请提前、延期出站或作二期博士后。
2.申请提前出站:若确因博士后提前完成了研究工作,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同意,院、系(所)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博管办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应少于21个月。博士后须提前一个月将《提前出站申请报告》交博管办,对于批准提前出站的博士后,则从批准出站日期次月起,不能继续享受在站博士后待遇。博士后提前或延期限申请一次。
3.申请延期出站:若确因学校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和博士后共同申请,院、系(所)博士后领导小组审核,博管办批准,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至多三个月。博士后须提前两个月将《延期出站申请报告》交博管办,延期期间博士后子女上学问题按照清华附属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延长期间博士后不能继续享受学校的工资、医疗等博士后待遇,博士后的工资、住房等待遇依据延期报告审批意见解决。
4.申请二期博士后:若确实因为学校研究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和博士后共同申请,院、系(所)博士后领导小组审核,博管办批准,博士后可以在本流动站作二期博士后,博士后与合作导师须提前两个月将《二期博士后申请报告》交博管办,并重新签订《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二期博士后工作期限为一年至两年。合作导师须按照学校招收博士后需交经费标准交纳日常经费,博士后待遇不变。
(二)博士后中期考核
1、各院、系(所)每年对进站一年左右博士后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中期考核(具体要求参考《清华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办法(试行)》),评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考核结束后,各院、系(所)将《清华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表》交博管办,并入个人档案,同时,将考核结果与评价告之博士后本人。
2、各院、系(所)考核结果为“优”的博士后人数不超过当次中期考核总人数的10%;对于中期考核结果为“中”的博士后各院、系(所)要与其谈话,了解情况和分析原因,以促使其进一步提高等;对考核结果为“差”者予以退站。
3、中期考核结果为“差”等次的则为考核不合格;中期考核结果为“中”及以上等次的则为考核合格。对考核合格者将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次年的1月起执行。
(四)其它
1、博士后进站两个月之内应进行开题并签订科研合同(一式四份),院、系(所)保留一份用于博士后出站评审,交博管办一份备案,合作导师和博士后各一份。
2.进站前未发放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进站半年之内必须向博管办补交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否则以未获得博士学位按退站处理,在境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博士后应补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八、博士后的待遇
(一)工资待遇 博士后的工资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第九级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在第一站进站起薪执行16级薪级工资。具体详见《清华大学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清校发[2006]64号)。
(二)住房
博士后住房配备基本家具、电器、电话等设备,具体事务由校房地产管理处按照《清华大学博士后租借周转房管理办法》执行。
(三)医疗待遇
在站博士后的医疗待遇按照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配偶、子女的随流
1.在站期间博士后落短期常住户口。随博士后一起流动的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的未就业子女)可办理暂住证,博士后持院、系(所)介绍信到街道办事处城管科换取介绍信,去中关村派出所办理。
2.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博士后可到博管办开具配偶随流证明,必要时可到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评估与服务处开具《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博士后配偶与其所在单位协商办理借调、停薪留职、调动等手续。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可协助博士后配偶在校内寻找临时性工作。
3.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博士后配偶如以借调或停薪留职方式随博士后流动,在此期间其医疗、调资、职称等由其人事关系隶属单位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4.博士后子女入学、入园按照学校事业编制教工子女入学、入园的规定以及附属学校、幼儿园的其它有关规定执行。博士后持博管办介绍信等材料办理入学、入园手续。博士后子女为北京市户口,附属学校不再接收其入学。
5.博士后办理出站时,可凭国家人事部介绍信等有效证明材料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
(五)在职博士后待遇
在职博士后不享受学校的住房补贴待遇,其医疗待遇由其人事关系隶属单位负责。对于工资关系不转入我校并且不提供工资停发证明的,学校将不为其发放工资。对于人事关系隶属单位在北京市的在职博士后,学校不负责解决其子女入学或入园问题。
(六)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和深圳研究生院招收的博士后的工资、住房、医疗以及子女入学、入园等待遇由企业和深圳研究生院负责。
九、博士后出国
博士后在站期间,若确因博士后研究工作需要出国,须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办理短期出国(进站后两个月和出站前两个月内一般不能申请办理出国):
1.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同意,院、系(所)批准,博士后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2.若确因合作研究项目需要,出国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博士后,经合作导师同意,院、系(所)批准,需要签订《博士后在站短期出国合作研究协议》,并报博管办备案。
上述两种情况出国的相关手续同学校教职工,由院、系(所)审批后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对于出国逾期30天以上不归并未办理延期手续者,由院、系(所)报博管办,按自动退站处理。博士后出国期间起、停薪由院、系(所)报人事处劳资科。
3.博士后在站期间出国探望配偶或旅游应尽量利用假期,相关手续办理与教职工相同。
(二)出站后出国:博士后出站后出国,必须将本人的人事关系和户口转出学校,到当地办理出国手续。博士后本人的人事关系应转到家庭所在地人才流动中心,户口迁至家庭所在地派出所。
十、科研资助
(一)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博士后科学基金设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面上资助是对博士后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的资助。
博管办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通知确定递交申请表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和8月),博士后须按博管办通知的时间及时进行网上申请,并将书面申请表交院、系(所)。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和配套办法执行。
(二)清华—中大博士后科学基金是江苏省中大集团资助的博士后科学基金,主要用于相关专业的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具体办法见《清华-中大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按博管办通知时间申请。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博士后适合申请其中的小额度自然科学基金)、留学回国启动基金(适合留学回国博士后)、其它校内外基金均在院、系(所)和科研院办理。
(四)财务处对博士后所申请到的各种基金的使用,均应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但经费使用时应有博士后本人及其合作导师两人的签字,具体办法见《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十一、博士后出站
(一)自博士后在人事处报到当月计起满24个月即为应出站时间。经申请并获批准提前出站、延期出站或作二期博士后的人员,其应出站时间为被批准出站时间。博士后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出站手续。
(二)博管办在博士后应出站时间前两个月将《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离校通知单》发给院、系(所),由博士后合作导师转交博士后,以便博士后及其合作导师做好出站准备工作。
(三)博士后工作期满,须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和个人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院、系(所)负责组织博士后期满科研工作的评审,评审须聘请3~5名校内外专家,一般有一名校外专家,一名院、系(所)博士后领导小组成员,评审专家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参考《清华大学博士后出站科研工作评审试行办法》),并做出考评意见,考核结果记入其个人档案。
(四)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合作导师和院、系(所)应做好出站博士后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五)可以双向选择工作的博士后,应出具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的接收函或者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中签署接收意见,分配到军队系统的,应出具师级以上干部管理部门的接收函或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调令。人事关系隶属单位不同意双向选择的博士后, 如出站前博士后人事关系隶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了可以双向选择工作的证明,可自主择业。
(六)博士后完成出站报告后,按照《清华大学博士后办理出站程序》和《博士后办理出站需递交材料一览表》要求,办理出站手续。
(七)与人事关系隶属单位有“不同意出站后双向选择”协议的博士后,办理完期满出站手续后应及时回单位报到。
(八)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时,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为可以双向选择工作的博士后开具分配工作介绍信,并为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的未就业子女)开具迁落户口介绍信。
(九)博士后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应将本人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离校通知单》交到博管办,对评审合格的博士后,由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校内博士后由学校颁发博士后证书。档案馆将博士后的档案材料转到博士后出站后的单位。
(十)对于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超过规定时间三个月的博士后,按自动退站处理;对于批准提前或延期出站的博士后,`超过批准时间一个月,按自动退站处理。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博管办将其人事档案转出学校。
十二、校内博士后
经学校批准,我校博士毕业生到我校相同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称为校内博士后,校内博士后不到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注册。其本人及家属的户口按教工办理,在站期间按照一般博士后进行管理,但不享受国家关于博士后的相关政策,包括不能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出站时按教工调动办理出站手续。
十三、学校相关职能单位的职责
(一)人事处相关科室负责博士后的工作证、工资待遇等。
(二)档案馆人事档案部负责博士后档案的保管和转出。
(三)房管处负责博士后住房、配套家具、电器及电话的管理。
(四)财务处负责博士后经费的管理。
(五)校医院负责博士后的医疗。
(六)国际处负责外籍博士后有关涉外的工作,并负责在站博士后有关出国的事宜。
(七)科研院协调各院、系(所)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包括科研基金的申请、专利和成果奖的申报等。
(八)幼儿园、附小和附中负责在站博士后子女的入园和入学相关事宜,包括政策咨询、接收和转出手续的办理。
(九)保卫处户籍科负责办理博士后的落户和户口迁出等手续。
(十)图书馆负责接收博士论文、出站研究报告等事宜。
(十一)博士后其它有关事宜同事业编制教职工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十四、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清华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篇三
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博士后工作,根据《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设立
(一)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 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二)设立流动站的工作由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负责,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三)流动站的设立,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由拟设立流动站的院、系(所)提出申请,校博管办审核汇总后报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二、院、系(所)及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一)院、系(所)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学校已设立的流动站(一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经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
(二)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具备招收博士后研究条件(研究课题落实、经费充足)的在职在岗教授或研究员。学术水平高、有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招收博士后,须经本单位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三、博士后的类型
(一)一般博士后:经学校和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招收的博士后。具体包括: 1.留学回国博士后:指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四)院、系(所)为面试通过的待进站人员发放《给待进站人员的信》,院、系(所)根据待进站人员确认的进站时间,通知其准备进站审批材料。京外人员应到清华大学校医院进行体检。
(五)院、系(所)向校博管办报送申请材料如下:
1.《拟录用博士后登记表》
2.《申请清华大学博士后简况表》(网上申请和报送)
(六)院、系(所)招收不同身份申请人员的补充说明:
1.企业联合人员:与企业联合招收的人员主要由企业选拔,合作导师与院、系(所)有责任对其人选进行考查,并将商定的《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报校博管办审核。
2.在职人员:人事关系未转入学校的人员不能办理户口迁移。
3.外籍及港澳台人员:院、系(所)必须到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的入境等手续,并应为外籍博士后缴纳医疗保险。
六、博士后进站审批程序
(一)学校每月集中办理博士后进站报批手续(寒暑假除外),各院、系(所)应在每月最后1个星期一将进站审批材料交博管办,进站报到时间一般在次月上旬。留学回国、企业联合、二站、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办理进站不受时间的限制。
(二)拟进站人员应提供的书面材料如下(详见《进站需递交申请材料一览表》):
1.《博士后申请表》 2.《专家推荐信》 3.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4.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复印件
5.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学位办公室证明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复印件 6.来校前单位对其本人的《全面鉴定意见》 7.《流动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8.《流动站审批意见表》
9.《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1、各院、系(所)每年3月和9月对进站一年左右博士后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中期考核(具体要求参考《博士后中期考核参考标准》),评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考核结束后,各院、系(所)将《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交博管办,同时,将考核结果与评价告之博士后本人。
2、各院、系(所)考核结果为“优”的博士后人数不超过当次中期考核总人数的10%,并报博管办备案;对于中期考核结果为“中”的博士后各院、系(所)要与其谈话,了解情况和分析原因,以促使其进一步提高等;对考核结果为“差”者予以退站。
(三)博士后考核
在站博士后还应参加院、系(所)组织的教职工考核,填写考核表。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予以退站;对考核合格者将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四)其它
1、博士后进站两个月之内应进行开题并签订科研合同(一式四份),院、系(所)保留一份用于博士后出站评审,交博管办一份备案,合作导师和博士后各一份。
2.进站前未发放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进站半年之内必须向博管办补交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否则以未获得博士学位按退站处理,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博士后应补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八、博士后的待遇
(一)工资待遇
博士后的工资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第九级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在第一站进站起薪执行16级薪级工资。具体详见《清华大学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清校发[2006]64号)。
(二)住房
博士后住房配备基本家具、电器、电话等设备,具体事务由校房地产管理处按照《清华大学博士后租借周转房管理办法》执行。
(三)医疗待遇
在站博士后的医疗待遇按照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自动退站处理。博士后出国期间起、停薪由院、系(所)报人事处劳资科。
3.博士后在站期间出国探望配偶或旅游应尽量利用假期,相关手续办理与教职工相同。
(二)出站后出国:博士后出站后出国,必须将本人的人事关系和户口转出学校,到当地办理出国手续。博士后本人的人事关系应转到家庭所在地人才流动中心,户口迁至家庭所在地派出所。
十、科研资助
(一)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博士后科学基金设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面上资助是对博士后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的资助。
博管办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通知确定递交申请表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和8月),博士后须按博管办通知的时间及时进行网上申请,并将书面申请表交院、系(所)。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和配套办法执行。
(二)清华—中大博士后科学基金是江苏省中大集团资助的博士后科学基金,主要用于相关专业的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具体办法见《清华-中大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按博管办通知时间申请。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博士后适合申请其中的小额度自然科学基金)、留学回国启动基金(适合留学回国博士后)、其它校内外基金均在院、系(所)和科研院办理。
(四)财务处对博士后所申请到的各种基金的使用,均应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但经费使用时应有博士后本人及其合作导师两人的签字,具体办法见《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十一、博士后出站
(一)自博士后在人事处报到当月计起满24个月即为应出站时间。经申请并获批准提前出站、延期出站或作二期博士后的人员,其应出站时间为被批准出站时间。博士后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出站手续。
(二)博管办在博士后应出站时间前两个月将《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离校通知单》发给院、系(所),由博士后合作导师转交博士后,以便博士后及其合作导师做好出站准备工作。
(三)博士后工作期满,须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和个人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院、系(所)
(三)房管处负责博士后住房、配套家具、电器及电话的管理。
(四)财务处负责博士后经费的管理。
(五)校医院负责博士后的医疗。
(六)国际处负责外籍博士后有关涉外的工作,并负责在站博士后有关出国的事宜。
(七)科研院协调各院、系(所)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包括科研基金的申请、专利和成果奖的申报等。
(八)幼儿园、附小和附中负责在站博士后子女的入园和入学相关事宜,包括政策咨询、接收和转出手续的办理。
(九)保卫处户籍科负责办理博士后的落户和户口迁出等手续。
(十)图书馆负责接收博士论文、出站研究报告等事宜。
(十一)博士后其它有关事宜同事业编制教职工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十四、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清华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篇四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根据国人部发(2006)149号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站学科
一级学科:环境科学与工程
主要研究方向:
水环境研究
环境生态与生物地球化学
湿地变化与环境效应
环境变化与物质循环
污染物环境过程及其控制研究
环境生物学
农业生态环境
资源环境遥感信息
生态系统管理
环境与发展
二、博士后管委会
设立“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我所博士后流动站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博士后的招收、管理由人事教育处负责。
三、合作导师
1.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导师必须是科研项目多、经费充足、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研究员,或承担重大项目的研究员。
2.合作导师有下列责任和义务:
(1)协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制定和实施研究方案、进行开题报告、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
(2)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科研经费。
(3)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科研活动管理。
3.博士后合作导师有权决定合作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分配比例。有权辞退不执行工作协议的博士后人员。
4.博士后管委会要对合作导师进行考核,对不负责任者取消合作导师资格。
四、博士后研究岗位及申请资格
1.博士后研究岗位
博士后研究岗位是根据学科方向、承担的科研项目以及科研经费而确定。
2.申请资格
(1)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近三年至少已发表sci检索论文1篇或学报级刊物论文3篇。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必须全脱产,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非在职人员。
(2)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的学科,经批准可以依托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
五、博士后入站手续
1.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原单位同意推荐的信函;
(2)两位本学科领域教授的推荐信(其中至少一位是博士生导师);
(3)博士学位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4)博士学位论文及有关学术著作原件和复印件;
由人事教育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后,决定是否进行进站答辩。
2.审查和批准
(1)由人事教育处或合作导师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及博士后研究课题的具体设想等进行答辩并审查;
(2)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和综合素质进行审查;
(3)博士后进站前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如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传染病者不接收进站。
(4)由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上报吉林省人事厅。
六、博士后人员管理
1.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项目聘任制,根据学科方向和项目需求,聘任国内外优秀博士以博士后身份参加到科研项目中,作为项目聘任和科技队伍的重要力量。
2.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合同管理,以合同形式明确职责和待遇。
3.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4.根据研究项目需要,博士后研究人员经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5.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视同本所职工管理。
6.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应做开题报告。
7.博士后进站工作满一年要进行中期考核。
8.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或其他资助博士后研究项目基金。
9.博士后申请出站,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或ssci检索刊物上发表1篇或在ei检索刊物(ei非核心版刊物上的文章以被检索为有效)上发表2篇或在ispt(国际会议论文索引)发表2篇学术论文(出站答辩前收到刊用通知有效),并在研究所规定的学报级刊物上发表与本人研究内容相关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不包括增刊和专刊。
科研成果未达到出站要求的可允许先离站,待达到要求后办理出站手续,颁发博士后证书。
12.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研究成果、发明专利、发表论文或申请的研究项目,必须是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为第一单位。
13.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1)考核不合格者;
(2)受到警告以上行政处分者;
(3)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者;
(4)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者。要求在完成预定研究任务之前出站或不辞而别的按违约处理。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视为自动离站。同时收回提供的住房,追回出国费用。
(7)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待遇。将人事关系转往本人家庭所在地政府人才中心,其户口迁落手续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或人事部协助办理。
七、博士后出站管理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离站时,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进行全面的考核和评定(以答辩形式进行)。考核结果归入本人档案,由吉林省主管部门办理出站,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出站前一个月提交如下材料:
1.按照我所“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规则”撰写的“博士后出站报告”;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3.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审核表;
4.在站期间研究成果和发表论文清单及论文原件;
5.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正式接收函;
6.博士后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所手续的转签单。
八、博士后经费管理
1.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从财政拨付的博士后专项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和绩效津贴从合作导师项目经费中支出。
2.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经费实行课题组全成本核算,从合作导师科研经费中支付。
3.博士后本人申请到的科研经费,由博士后本人掌握使用,按我所有关规定管理。博士后出站时由财务管理处结算。
九、博士后的工资待遇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按照东地农字(2006)2号文件“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
十、博士后住房
1.根据现有条件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安排住房或发放一定的租房补贴。
2.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安排住房须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按公寓条件和研究所规定确定博士后公寓租金。公寓的水、电、煤气以及冬季采暖费由用户支付。
十一、博士后配偶和子女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
2007年7月12日
清华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篇五
暨南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根据《暨南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设立
(一)申请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对于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在设站评审中将优先考虑。
(二)申请设立流动站时间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规定,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组织申报。
第二条 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一)学位点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我校已设立的流动站(一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未设立流动站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若具备科研条件可以招收留学回国或项目博士后,但需按程序进行报批。(二)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在本学科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具有指导博士生的能力和条件;熟悉上级和暨南大学关于博士后的各项政策和管理要求;有省部级以上在研项目,有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充分的时间指导博士后在站人员开展科研工作。合 作导师的资格每年由流动站专家组负责审核,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第三条 招收博士后的类型
具体见《暨南大学博士后招收办法》。
第四条 博士后的基本特点
博士后是经全国博管会批准录取并注册,在国内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的近2年内博士学位获得者。博士后,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一)博士后既不是一种高于“博士”的学位,也不是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行政职务,而是代表博士毕业后的一种科研工作经历。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属国家正式工作人员,而不再是学生。
(三)对设站单位来讲,博士后是流动工作人员,不占用设站单位的正式编制,工作期满必须按期出站。在获得固定工作之前,处于流动状态。
(四)博士后在流动站主要是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而不是教学工作。但在保证完成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
第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资格
具体见《暨南大学博士后招收办法》。
第六条 申请进流动站工作的有关手续和审批权限 进站申请人员,必须向流动站提交申请资料,经流动站组织专家考核后,由博管办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再报广东省人事厅审批。具体操作见《暨南大学博士后招收办法》。
第七条 博士后在站管理(一)博士后工作期限
1.博士后的工作期限: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为2年,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应按时出站或转到下一站。2.申请提前出站:博士后在站期间,如提前完成研究计划,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同意,由学校博管办审 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1个月;
3.申请延期出站:若确实因科研工作需要,且中期考核为良以上(含良),经合作导师和博士后申请,流动站负责人核实同意,校博管办审批,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可适当延长,每次申请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半年,且应在规定出站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内的工资待遇和科研经费等开支由合作导师和博士后自行协商解决;延长期内的住房按《暨南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处理。
4.博士后退站:博士后在站期间,如发现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经学校同意并报广东省博士后办公室批准,作退站处理。退站者,不发“博士后证书”,其各项经费不得带走。(二)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和组织管理
1.博士后进站后,接受校、院、合作导师三级管理。各流动站按一级学科成立专家组,专家组负责指导流动站开展工作;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挂靠各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或教科办,并安排具体人员为流动站工作秘书,负责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的行为规范和科研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必须在合作导师协助下制订在站期间科研工作计划,进行开题,并与流动站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交流动站、博士后本人及学校博管办各一份;科研工作计划(开题报告书)经流动站批准后,报学校博管办备案。
3.博士后每半年必须在流动站教研组作一次学术报告,每年年底向流动站作一次书面总结汇报,总结报告交学校博管办备案。
4.博士后中期考核:各流动站须对进站1年的博士后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中期考核,评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考核结束后,各流动站将《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交校博管办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与评价通 知博士后本人。对于中期考核结果为“中”的博士后,流动站要与其谈话,了解情况、分析原因,促使其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对考核结果为“差”者予以退站。
5.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在国内外以任何形式,包括用博士后日常科研经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经费、其它各级纵向项目和横向课题经费,以及在国外进行科研合作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创造发明、获奖项目、新产品等,均需标明“中国·广州·暨南大学”字样。6.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虽不列入我校正式编制,但属于我校经国家批准短期内流动的正式科研人员,也是流动站所在院(系)的工作人员,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各类关系均在我校。
7.流动站应把博士后的管理纳入本单位教工的管理体系中。无论是规章制度、组织纪律、考勤记录,还是平时业务工作、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等,博士后都必须与其他教工一样严格遵守。对违反纪律、表现较差者,按有关规定处理。8.学校博管办每年不定期召开在站博士后人员工作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改进工作并提出要求。为拓宽博士后的社会视野,丰富博士后的文化生活,学校博管办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会活动。
第八条 博士后的经费管理及工资福利待遇
(一)博士后正式进站后,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或广东省人事厅将博士后日常经费按每人每年5万元人民币标准拨至我校,用于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科研启动经费等开支。
(二)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按国家和我校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严格遵守我校财务制度,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审核。由财务处给博士后建立各类经费卡,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博士后工资由我校人事处按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博士后工资从到我校人事处报到之月起,或根据原单位工资介 绍信指定的月份起发放,工资发放时限为24个月。未参加过工作的应届博士,其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岗位工资及薪级执行;原来有职务职称的人员,由学校重新确认后,按确认后的岗位工资及薪级执行,但每年的工资福利和科研启动费总额不超过6.5万元。提前出站的博士后从终止本站工作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及其它福利费。
(四)博士后科研经费的开支由合作导师或流动站负责人审核监督,科研经费不足部分由合作导师负责解决。
(五)博士后日常经费不能购买大型的仪器设备,但可购买属于研究工作必需的科研用品和图书资料等。(六)根据广东省人事厅粤人专[1999]63号文规定,学校可从每位博士后的日常经费中提取3%作为管理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费具体由学校博管办按学校财务制度掌握使用。
(七)每年年终,由财务处将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广东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列表汇报。第九条 博士后科研基金的申请
(一)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负责基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校博管办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通知确定递交博士后基金申请表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和9月),校博管办统一组织申报,博士后按校博管办通知的时间递交基金申请表和进行网上申报。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和配套办法执行。
(二)获得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只能用于所申请研究课题的工作,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自主支配并合理使用,校财务处对博士后科学基金单独立帐并对基金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凡是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购买的属研究工作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属于国家财产,各流动站管理部门应对上述物品分别登记,博士后出站时,不得将其据为己有。其中小件物品可以带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或新站,但须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由流动站将物品交接公函寄至博士后分配单位;大件物品必须留在流动站,不得带走;未用完的资助金不得带走,由学校收回并用于学校的博士后工作。
(三)除博士后科学基金外,博士后研究人员能够以我校正式在职科研人员的资格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和暨南大学基金等各类基金。各类基金的申报和管理按各自的管理办法执行,具体由学校科技处或社科处负责。
第十条 博士后住房
(一)博士后的住房由学校总务处负责安排。学校博管办在向博士后发出正式录取通知的同时,通知总务处房产科作好住房准备。博士后前来报到后,凭人事处介绍信和《暨南大学博士后住房通知单》到学校房产科办理住房手续。(二)博士后的住房及房间的配臵设备由总务处负责管理,具体见《暨南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博士后户口及配偶、子女的随迁
(一)博士后在流动站工作期间,落我校常住户口。博士后进站时凭广东省人事厅和我校的介绍信办理户口的迁移手续。
(二)博士后在流动站工作期间,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一起流动,但户口暂不随迁。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可由学校人事部门出具介绍信在我校幼儿园、附小、附中办理入学、入园手续,按我校单位职工子女同等待遇办理。博士后出站后,由人事部门通知上述单位,不再享受我校职工子女的同等待遇。
(四)博士后期满出站时,可凭广东省人事厅介绍信等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二条 博士后出国有关事宜
博士后在站2年期间,一般不得出国工作或进修,若确因科研工作需要,须按如下规定办理:(一)办理短期出国(进站后2个月和出站前2个月内一般不能申请办理出国)
1.需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以及进行与博士后研究课题直接相关的科研合作,须经合作导师同意,由流动站批准后,报博管办备案,但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出国费用自理,且一般不得延期。确需延长,须经学校批准,延长期内我校停发生活费。
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办理出国手续或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作自动退站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住房按《暨南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处理。(二)出站后出国
博士后出站后出国,须有人才交流中心或其它单位接收函,将人事档案和户口转出后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三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的考核与评审
(一)自博士后在人事处报到当月起,计满24个月即为出站时间。经申请并获批准提前或延期出站的博士后,其出站日期为被批准的日期;博士后应按规定日期及时办理出站手续。
(二)流动站在博士后出站时间前2个月通知博士后及其合作导师做好博士后的出站准备工作。
(三)博士后出站前,应根据进站时与流动站签订的协议书,完成在站科研工作计划所规定的研究课题和任务。(四)博士后必须对在站期间科研工作认真总结,向流动站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成果和论文发表情况(包括发表时间及刊物名称)的书面研究报告。根据全国博管会[1995]3号文件,博士后研究报告应依照北京图书馆学术学位论文收藏中心编制的《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规则》,按统一博士后研究报告格式书写。
(五)由各流动站负责组织博士后期满科研工作的评审,评审须聘请3~5名校内外专家(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1名流动站专家组成员),评审专家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 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做出考评意见(参考《暨南大学博士后出站科研工作评审试行办法》)。
(六)博士后期满出站前,根据有关规定可向我校提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请,具体由学校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与工作分配
(一)博士后完成出站报告后,按照《暨南大学博士后办理离站程序》和《博士后办理离站需递交材料一览表》要求,办理出站材料送审手续。
(二)工作期满的博士后办理出站手续时,应出具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的接收函或者由接收单位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中签署接收意见(包括回原单位);分配到军队系统的,应出具师以上干部部门的接收函或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调令;无接收单位或出站后出国者,须有人才交流中心接收档案和户口的函。
(三)与原单位有“不同意出站后双向选择”协议的博士后,在办理完期满出站手续后应及时回原单位报到。如出站前博士后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了可以双向选择工作的证明,可以重新自主择业。
(四)博士后出站的手续办理完毕,应将本人离校通知单交到校博管办,对评审合格的博士后经广东省人事厅批准,可领取分配工作介绍信和户口迁移证明等材料,校人事处将博士后人事档案材料转至其出站后的单位。
(五)对于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超过规定时间3个月的,按自动退站处理,学校将不受理其出站手续和职称评定申请,也不发给“博士后证书”,校人事处将其人事档案转至校外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协调
为切实做好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我校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成立了暨南大学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博管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学校博士后工作。博管会组成单位为: 人事处、发展规划处、研究生部、财务处、总务处、科学技术研究处和社会科学研究处等单位,博管会下设博管办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研究生部。校内各有关部门对博士后的管理职责按照《暨南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及职责》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博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