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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催收管理篇一
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加快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高效率,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实施方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委托管委会指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
第四条 管理中心应规范公积金贷款的委托授权管理,加强对所辖分支机构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日常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五)办妥担保手续后,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
第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以及婚姻状况证明;
(二)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三)首期款支付凭证;
(四)收入证明;
(五)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六)管理中心规定的担保材料;
(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不同贷款用途分别提交管理中心规定的相应材料。
第十四条 各管理中心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及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各管理中心视申报备案楼盘的开发进度,适时受理开发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建立公积金贷款面签制度,借款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委托公证书。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加强公积金贷款审核审批管理,建立初审、审核、审批的三级贷款审批制度。通过审贷会方式进行审
第五章 贷前管理
批要加快审批进度。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借款合同的管理,规范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对借款合同填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开展日常性审查。
第十九条 公积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抵押担保方式,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质押、保证等其他担保方式。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除新购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外的抵押物均应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应加强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并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使用率超过75%时,管理中心应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负责贷后检查、风险监测、贷款回收、担保债权管理、借款合同变更、逾期贷款催收、不良贷款处臵、贷款档案管理等工作,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贷方式。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变更借款合同的,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经管理中心批准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生效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受托银行日常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托银行考评试行办法》开展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考评工作。
第三十条 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回收全部贷款,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骗贷的,管理中心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监察机关,同时5年内不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骗贷的,管理中心应提请当地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所在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三)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等造成骗贷的,管理中心应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四)管理中心应对骗贷的借款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并通过管理中心网站或当地媒体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条 凡缴交单位未办理正常缓缴手续,借款人在贷款手续完成后即恶意停止缴交住房公积金连续12个月或累计15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余额。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造成贷款风险或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受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委托贷款协议约定的,管理中心可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要求限期整改,并可依据《福建省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托银行考评办法》,采取下调委托业务手续费等处罚措施,直至撤销其承办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应参照《关于开展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金管„2011‟10号)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依照借款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第三十六条 各设区市应根据本规定修订本地区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并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积金贷款催收管理篇二
个人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8-08-26 12:00:00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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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控制贷款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特制定逾期贷款催收暂行规定。
一、逾期贷款的确定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归还贷款本息,都属于逾期贷款;
(二)逾期贷款金额的确定
1、连续逾期6个月以内(不含6个月)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累计未还金额为逾期金额。
2、连续逾期6个月(含6个月)以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其贷款余额为逾期金额。
二、逾期贷款管理的措施
(一)成立逾期贷款催收小组
为确保公积金贷款本息每月按时回收,管理中心成立贷款催收小组,归集贷款管理处负责具体逾期催收工作。
(二)贷款管理基础工作
1、基础信息登录—由业务受理处负责
贷前对借款人基础信息正确完整地录入、储存;加强还贷过程中基础信息的维护,及时做好变更的跟踪管理工作,完善系统逾期贷款信息管理。
2、建立催收台帐—由归集贷款管理处负责
对催收行动要予以完整记录。催收台帐应记录违约贷款的基本情况,并对催收台帐定期汇总分析,便于管理中心采取针对性措施保全债权。
3、报表—由归集贷款管理处负责
每月10日前向中心分管领导报送《福州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情况表》和《逾期贷款明细表》(附后)
三、逾期贷款的催收流程
(一)对于逾期1-3期的借款人--由受托银行负责催收
由受托银行告知债务人违约情况、违约责任,了解违约原因,并对催收情况进行记录。通过催收,对每笔贷款的风险形成初步判断,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逾期率。
(二)对逾期4期的借款人—由管理中心发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附后)
对经受托银行催收后仍未还贷的借款人,由受托银行实时跟踪,继续进行催收,并及时反馈名单和还款信息给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向借款人发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三)对于逾期5期的借款人—由管理中心会同受托银行上门催收
对于拖欠原因不清晰、还款来源不可靠的借款人,管理中心催收人员会同银行催收小组人员进行上门催讨。填写《贷款催收调查记录》(附后),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四)对于连续逾期6期以上(含6期)的借款人—由管理中心按照《逾期贷款纠纷的诉讼程序》(附后)催收。
管理中心在确认催收无效的情况下,成立贷款清收小组通过聘请律师发放律师催缴函,与借款人协商解决逾期贷款的回收工作,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对受托银行逾期贷款率的考核
(一)各受托银行应成立逾期贷款的催收小组,确定负责人和组成人员,明确职责,制定出具体的催收计划和方案,报管理中心备案。
(二)各受托银行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末《福州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情况表》、《逾期贷款明细表》报送管理中心归集贷款管理处。
(三)管理中心将分别与各受托银行签定目标责任书,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率纳入考核指标体系(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协议书》办)
公积金贷款催收管理篇三
催收心得浅谈
贷款催收是银行保全资产,降低风险的一项重要工作。多年来贷款催收手段可谓 “多姿多彩”,下面浅谈几点催收心得。
一、逾期贷款催收注意事项
对逾期未还的银行贷款可通过各种方式催收。目前我行主要有通过行内力量-业务部门和资产保全部,如短信催收、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等,也有通过第三方催收或公安机关、法院等机构的力量催收,来实现我行债权保全的过程。催收人员在电话催收贷款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牢记礼貌对待客户。礼貌是文明的体现,体现一个人的道德修养。催收人员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催收人员不应以不理性或不礼貌的方式来面对债务人,特别是电话催收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不要用过激的语言,一定要重视基本礼貌,用积极和信任的方式对话,尽量维护和保全客户面子,避免不必要的争执发生。
2.动态关注客户信息。电话催收,最主要和最有效的路径就是能联系到贷款客户。客户贷款时留的联系方式如手机号,可能会被其他人使用,诸如短信等影响到其正常生活,有部分客户的手机号不容易联系上。一旦联系上客户,要尽量让客户多提供几个人及公司和家里的联系方式如座机、手机号码,催收人员需要在个人催收系统中及时修改其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及时修改不仅关系到电话催收的效率和效果,还关系到银行的声誉。
3.坚持学习业务知识。银行催收人员要加强银行贷款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从某种角度上讲,掌握一定的银行贷款业务知识诸如金融知识、法律知识、经济管理知识、商业贸易知识、财政税收知识等对催款人来说相当于增加一种催款技巧。银行催收人员通过不断学习,及时掌握银行贷款相关业务知识,并能很好地运用到实际操作中,才能达到为客户提供更好贷后服务的目的。
4.培育自己的责任心。责任心是指对事情能敢于负责、主动负责的态度,是能力发展的催化剂。在催收过程中会遇到各种挑战和困难诸如客户态度傲慢、蛮横无礼、总找借口等,而催收人员对银行负责任的认识和信念,以及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态度对能否收回欠款起决定性作用。有责任心的催收人员一定会通过扮演多种角色,采取各种合法策略有效将每一笔贷款成功收回。
二、银行逾期贷款催收工作策略
银行逾期贷款催收工作是门技巧性很强的工作,是需要技巧和策略的。催收人员针对不同的逾期客户合理合法地运用各种技巧将会使催收工作得心应手做到事半功倍。在各种催收方式中电话催收具有保障催收人员安全、避免面对面尴尬、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效果明显等等优势。而今银行逾期低风险贷款催收的主要方式也是电话催收。催收人员除了要谨遵催收基本原则,如及时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等,还需要注意采取不同的催收技巧和策略,以达到最好的催收效果。
1.催收前要做好充分的事前准备。在进行电话催收贷款前,要查看资料完整性,核对债务人联络电话及地址,了解债务人的有关背景,如户籍地址、工作情况、学历水平、收入水平、性格脾气、信用能力、往期还款情况、可代偿款项亲属情况等有用信息和分析可能遇到的拖欠借口。根据催收目标、催收成本、偿付能力、是否影响今后关系等方面认真做出一个轻重缓急的货款催收计划和破解拖欠借口的相应策略,如客户态度傲慢、蛮横无礼,可避其锋芒,用沉默策略或软硬兼施策略;如客户自我意识强、好表现喜欢浮夸,可采取合适话题策略或适度恭维策略等。
2.催收谈话内容由催收人员主导。良好的沟通是说服贷款客户按时还款的有利武器。银行催收人员进行电话催收时请勿抽烟、吃东西等,沟通时一定要将你的注意力放在客户上,尽可能地接近客户的说话方式、速度以及音量,但要牢记你打电话的目的是什么,牢记打电话的重点是将贷款顺利收回。也就是说催收人员要引导客户沿着自己的思路向前发展,不要被客户引到不相关的话题上,以节省谈话的时间和提高每通电话的效率。
3.催收谈判施压阶段要多措并举。催收逾期贷款其实是一场心理战,任何欠款人都有其弱点,仔细揣摩就能找出其“软肋”,从而攻其薄弱之处,达到收款目的。催收人员在与客户的沟通交流中要通过一些问题及客户的回答了解客户目前资金状况、有无拖延思想和客户性格脾气等情况,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催收方式和措施。对有诚意还款的客户,主要为其还款提供帮助;对无诚意还款的客户要因势利导,巧妙施压,要从贷款协议、合作前景、商誉影响、法律后果等方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柔中有刚、软中带硬、客气婉转、诚恳友好的态度来感动客户,以技巧施压、精算细账、利弊得失等来开导客户,打消客户拖延思想。
公积金贷款催收管理篇四
目前,银行开办的住房贷款品种主要有企业类和个人类两大类。现只介绍与教职工关系比较密切的个人类贷款。
个人类贷款可分为两大类: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商业贷款。个人商业贷款大致可分为六个品种:(1)个人购置住房贷款(包括期房和现房);(2)个人二手住房贷款;(3)个人住房装修贷款;(4)个人家居消费贷款;(5)个人商用房贷款;(6)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时向资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包括二手住房)时,以其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并由有担保能力的法人提供保证而向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该贷款可由资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利率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30年(其中购买二手住房贷款期限为1—10年),并不得长于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在考虑其贷款偿还能力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1—3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间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则贷款利率做相应调整。已发放的贷款,当年内不作调整,调整时间为下的元月一日。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贷款利率不作调整。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购买一级市场住房和自建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购、建住房总价的70%;购买二手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8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评估价值的50%。
1、贷款额度的确定,按照不得高于借款人(含配偶)还款能力的系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35%×贷款年限(如借款人配偶未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其公式中的工资月收入不包括配偶方)。
2、借款人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建房总价的50%;
3、每一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由贷款行及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按以上规定,结合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综合确定。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的全过程
1、咨询,领取表格;
2、提出申请;
3、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4、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6、办理房屋财产保险;
7、贷款转帐;
8、每月还款;
9、贷款结清注销
(四)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先应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盖章后,连同下列证明材料交贷款银行: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及婚姻状况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及《公积金缴交情况证明》;
3、购买住房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及首付款收据;自建住房的应提供批准建房的文件;
4、贷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借款人在申请个人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所购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2、所购房屋评估报告书
3、卖房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
4、购房合同
(五)借款人偿还贷款
根据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的次月按月还
款,具体方式有两种,由借款人自行选择:
1、每月1-20日到贷款银行用现金偿还贷款本息;
2、委托贷款银行代扣偿还。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代扣还款协议书》,并办理个人还款储蓄卡。借款人可以一次预存多个月份的还款金额,也可以在每月20日以前就近在银行储蓄所存入足额的还款金额,由银行直接从借款人储蓄帐户中扣划应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也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
1、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按照贷款实际占用的天数重新核定借款人剩余部分的贷款本息。
2、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息,贷款银行按剩余的贷款本金重新计算借款人的月还款金额或贷款期限。
二、个人购置住房贷款
个人购置住房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由银行发放的贷款,包括期房按揭贷款和现房按揭贷款。其中:期房是指在建住房或已竣工验收正在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现房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金额为购房金额的80%。
(一)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
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最长期限是30年。
(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间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则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已发放的贷款,当年内不作调整,调整时间为下的元月一日,按照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三)个人住房贷款操作的全过程
个人住房贷款整个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提出申请,银行调查、审批;
第二阶段,办妥抵押、保险等手续,银行放款;
第三阶段,按约每月还贷,直到还清贷款本息,撤销抵押。
(四)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借款人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首先应填写《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借款人资料:(1)借款人合法的身份证件;(2)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或职业证明;(3)有配偶借款人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4)有共同借款人的,需提供借款人各方签订的明确共同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5)有保证人的,必须提供保证人的有关资料。
2、所购房屋资料:(1)借款人与开发商签订的《购买商品房合同意向书》或《商品房销(预)售合同》;(2)首期付款的银行存款凭条和开发商开具的首期付款的收据复印件;(3)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五)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贷款批准后,购房人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持下列资料到房屋产权所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1)购房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各一份;(3)房地产抵押申请审核登记表;(4)全部购房合同;
(5)房地产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
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后,抵押人应将房产管理部门签发的《期房抵押证明书》或《房屋他项权证》交由贷款银行保管。
(六)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房屋财产保险手续
房屋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以合法拥有的房屋产权作为贷款偿还的保证,只将其权利价值用于贷款偿还的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偿还义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便可将该房屋拍卖、变卖、折价后优先受偿。因此,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不占有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而由抵押人自行使用,并负有妥善保管之义务,包括为该房屋投保,以防该房屋因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毁损。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抵押房屋必须办理房屋财产保险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还规定在抵押期间,凡因借款人过错而导致的保险责任以外的房屋破坏及毁损所造成的抵押权人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房屋财产保险手续可由贷款银行代为办理,借款人可自行选择保险公司。目前保险费的计算方式有两种:
(1)以贷款金额保险的:保险费=贷款额度×0.5‰×贷款年限;
(2)以房屋价格保险的:保险费=房屋总价×0.5‰×贷款年限;
上述两种投保方式的赔偿,分别按不同赔偿范围计算赔偿金额。以房屋价格保险的,按实际损失金额全额赔偿;以贷款金额保险的,按“实际损失金额×(贷款金额÷抵押房产的重置价)”计算赔偿金额,其赔偿不足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七)借款人不按时偿还贷款应承担的后果
1、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以下两种,由贷款人和银行共同约定。
(1)等额本金还款法。在贷款期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其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数(按月计)+(贷款本金—累计已归还本金额)×月利率
2、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月偿还贷款,贷款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逾期贷款按每日计收万分之二点一的罚息。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贷款银行将依法处置抵押房屋。
(1)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合同》到期后三个月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八)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银行不受理个人住房贷款
1、年龄在18岁(不含)以下,或在65岁(不含)以上的申请人;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或职业证明、提供虚假证明的申请人;
4、已查知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
三、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自有住房装修的贷款。最高成数不超过五成,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借款人在申请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时,除需提供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中的借款人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装修的合同或意向书原件,装修概算书及相关资料;
2、如有指定划款商户,应提供商户银行账号;
3、如借款人房屋已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且未全部清偿,必须提供原个人住房贷款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和已设定抵押的《他项权证书》复印件;
4、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四、个人家居消费贷款
个人家居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家居支出的贷款。最高成数不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5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借款人办理个人家居组合贷款,除需提供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中的借款人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购置大件家居商品的合同或意向书原件;
2、如有指定划款商户,应提供商户银行账号;
3、借款人房屋已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且未全部清偿,必须提供原个人住房贷款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和已设定抵押的《他项权证书》复印件;
4、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五、个人商用房贷款
个人商用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自营商业用房和自用办公用房的贷款。所购商用房应是现房,最高成数不得超过六成,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六、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由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担保贷款组成的贷款,即当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所需时,其不足部分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的两种贷款之称。两笔贷款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商业贷款利率分别计息,贷款期限一致。借款人可向受理公积金贷款的银行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公积金贷款催收管理篇五
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逾期贷款管理办法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与化解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xx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二条 逾期贷款管理包括逾期贷款催收、逾期贷款分类与逾期贷款处置等事项。
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坚持“双重催收、专人负责、定期报告”的原则。
“双重催收”是指受托机构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管理,随时监控还款情况、催收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专人负责是指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分中心(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和公积金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指定专人负责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工作。
定期报告是指受托银行按月将逾期贷款人员名单、逾期金额及催收情况报告给市公积金中心。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实行专岗专人、按月报告的工作制度。受托银行应在每月7号前,将上月逾期贷款情况和逾期贷款催收情况报送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积金中心职能部门定期对受托银行催收工作进行分析、评估、考核,有效推动催收工作进展。
第四条 逾期贷款发生后,应根据逾期贷款情况进行逾期贷款分类。一是定量分类,即根据借款人连续违约次(期)数进行分类;二是定性分类,即根据借款人违约性质和贷款风险程度,对定量分类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调整。
第五条 逾期贷款分类标准。按逾期贷款违约次(期)数及违约原因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逾期贷款五类。
(一)正常类。借款人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不良因素;借款人累计违约2期(含)以下,并属于偶然情况。
(二)关注类。借款人累计违约3期;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还款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同一借款人出现收入下降、重大突发事件,新增其它贷款项目、还款意愿较差、其它贷款出现不良、抵(质)押贷款的抵(质)押品价值下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放的贷款等可能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应予以高度关注。
(三)次级类。借款人累计违约4-5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家庭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对外借款、变卖资产等才能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四)可疑类。借款人累计违约6期(含)或连续违约3期以上;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贷款人、担保人已要求借款人处理抵押物,预计贷款可能发生一定损失,但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
(五)损失类。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处理抵押物后仍不能清偿贷款;借款人死亡、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在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全额收回。
第六条 逾期贷款催收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电话、短信等通知;
(二)上门催收;
(三)约见借款人以及所有与该项贷款有关的责任主体;
(四)协调借款人单位配合;
(五)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六)发送《律师函》;
(七)法律诉讼;
(八)其他催收方式。
第七条 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监管和核销分别由受托银行、分支机构、职工贷款科及财务科负责。第八条
逾期贷款催收与处置程序
(一)逾期贷款发生后,受委托银行应在当月每次扣款后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未还款的借款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对于月结后仍未还款的,受委托银行、分支机构应每隔10天向借款人电话或短信催收一次。
(二)借款人累计违约3期(含)内的贷款,在次月15日前,分支机构及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通过电话、短信方式进行催收,同时必须告知借款人违约情况以及违约责任,了解违约原因,并对催收情况进行记录。
(三)对于逾期4—5期内的贷款,分支机构及受委托银行在电话、短信催收的同时,向借款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贷后管理人员调查借款人相关情况,认真分析逾期主要原因,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措施;组织相关人员和法律顾问约见借款人或上门催收或通知借款人所在单位协助催收、通知开发企业协助催收或回购,督促落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四)对累计违约6期(含)或连续违约3期以上的贷款,在以上催收方式无效的情况下,由分支机构、受委托银行和法律顾问配合,按照法律程序申请法律诉讼,进行开发企业回购、抵押物处置等方式依法收贷。
(五)对确实形成损失的贷款,由分支机构应按《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整理相关材料,起草呆账损失核销报告及《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报及审批表》上报职工贷款科。职工贷款科应及时对形成的损失类贷款进行审核并上报中心领导,属实的按财政部《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办理核销手续。
第九条 逾期贷款的催收对象包括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产权共有人、保证人、抵押人等所有与该项贷款有关的责任主体。
第十条 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贷款逾期的催收工作,于每月的8日前查询上月逾期贷款情况并上报职工贷款科;及时统计逾期借款人名单、逾期期数进行分析、分类;建立逾期贷款台账,详细记录所有催收措施及相应结果,保存催收的相关证据,对电话和上门催收的应进行录音备查;对可疑类贷款建立单笔逾期贷款催收台账,并进行实时跟踪催收。
第十一条 对可疑类逾期贷款,受委托银行、分支机构除继续催收外,应及时将借款人情况、逾期情况、催收记录及相关催收证据情况报送贷款科备案。
第十二条 经综合判断确认借款人无还款意愿的,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借款人出具《律师函》;无效的,依法采取扣划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方式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及损失;仍不足以弥补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手段追偿的条件。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借款人采取法律手段追偿,收回逾期贷款本息及罚息或提前收回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及罚息。
(一)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实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所低押房屋权属人发生变化且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
(三)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四)借款人涉及重大诉讼案件及其他法律纠纷的,足以影响其偿还贷款能力的;
(五)借款人个人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及其他足以对其偿还债务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六)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的。
第十四条 属开发商阶段性担保且在担保期内的公积金贷款,按照《开发商担保协议书》的约定执行;属单位集资建房性质发放的公积金贷款,按照《集资建房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保证担保暨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法律诉讼费、律师费垫付审批规定。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采取法律手段提前收回贷款过程中所需垫付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申请审批流程:分支机构贷款业务负责人申请→副主任初审→主任复审上报→中心办公室复核→分管领导审核→主任审批。垫付费用从机关办公经费中支出,垫付费用在逾期贷款本息回收时一并收回,并转入中心机关办公经费账户进行冲抵。
第十六条 受委托银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xx市住房公积金委托协议书》以及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催收的、提供的逾期人员数据信息不准确的,市公积金中心应按照相关考核办法条款规定予以相应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在办理贷款和处理逾期贷款过程中,滥用职权、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照规定程序催收,不积极、不主动,造成贷款逾期率高居不下或有重大贷款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分支机构考核一票否决、工作人员不得参于评先,同时对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情况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