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行业增值税税负率表篇一
一般税负率过低往往会引起税务局的关注,可以掌握在不低于行业平均税负率1%左右(商业企业1.5%左右)。
理论税负率:销售毛利*17%除以销售收入
实际税负率:实际上交税款除以销售收入
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
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注1: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00% 房地产业4.00%
行业增值税税负率表篇二
;摘 要:2011年和2013年,国家关于企业资产重组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颁布,明确资产、债权、负债、劳动力作为资产重组不缴纳增值税的构成四要素且四要素之间需要是相关联。伴随燃气企业自身市场的需要和企业经营管理集中化、规模化和品牌化的需求,燃气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扩展市场,在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结合燃气企业资产、业务事项,从多角度分析资产定价、债权债务关系等因素和风险界定,对燃气企业是否缴纳增值税和相关资产负债权属进行讨论,以利于企业资产重组和整体税赋优惠。
关键词:燃气;资产重组;增值税
2005年国家主席习近平第一次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以绿色发展为先导,依托绿水青山生态优势,实现绿色化、循环化、低碳化,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即使发改委出台了规范城市燃气行业接驳费标准的文件等天然气价格改革、石油管道公司的成立,但其在主要应用领域的终端市场的竞争仍然激烈。中国燃气市场开放后,中国石油等国企及其下属公司不断发展整合,新奥燃气、中华煤气、港华燃气等民营和外资企业也紧随步伐参与燃气市场经营。在一系列燃气行业相关政策的出台下,燃气公司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突破原有特许经营区域的限制,扩展燃气经营区域、开发燃气市场,将分散的天然气资产按照地区特点及天然气管网布局情况进行整合,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发挥整体优势和降低管理成本,通过重组实现规模化和品牌化。
因特许经营权等限制因素,燃气企业会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来拓展市场。燃气行业的资产重组,涉及实物资产的管网资产一般在未来可使用年限较长,且往往金额较大,被收购公司仅针对管网资产的提出的收取对价较高。在资产重组中对被收购公司进行评估,多方面考虑投资成本和未来可收回投资收益等经济型指标衡量项目的收购的可行性,而税收筹划作为收购成本评估的重要一环,通过税收筹划,以期使得各个税种在整体上发挥最大的节税效果。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在资产重组中缴纳与否的规定,更是有利于企业的整体税收筹划。
总局2011年第13号文明确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随后,在2013年第66号文中再次明确对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2011年第13号文。通过解读税务总局文件,对于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明确了四个要素:资产、债权、负债、劳动力,且四个要素之间需要是相关联的。企业的四要素转移,也就是企业部分或者全部产权的转移,在转移后,企业是可以以原形式存着或者被整合为新的公司存在,通俗理解为被转移的部分作为一个实体,则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在实务中,如燃气企业,资产重组是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转移时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个模糊区间,包括对资产价格的界定、债权债务关联性的界定等。
河源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源燃气”)作为大型燃气集团公司,拟收购某省大华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分别在基准日和交接日收购高新区分公司区域的所有天然气管网设施、与燃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同时,在交接日高新区分公司在岗员工和高新区区域内的所有燃气用户移交河源燃气,由河源燃气与移交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移交后大华公司不再对高新片区享有经营和管理业务。
对于转让价格的依据,实务中有两方面的考虑:其一,不管计价依据是账面价值还是评估价值,只要满足2011年第13号文件要求的条件,则按文件执行。对于是否符合资产重组的大前提,因目前增值税征收无文件明确该口径,在针对个案进行判断时,更主要看经营实质是不是资产重组免税事项。比如,是股权支付对价还是非股权支付对价等其他条件,若符合资产重组的大前提且满足第13号文的要求,即符合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转让资产的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本身决定,而是资产组合决定,即包括相关联的四要素,区分资产组合还是单纯的资产交易,是区别资产重组与一般大宗资产交易的关键,也是判断是否归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关键。其二,因为资产重组的税收鼓励是基于纳税时间性差异的优惠鼓励。有观点认为,如果按照评估价值作为计价依据,那可能存在实物资产价格增值,即流转环节有增值,就应当归属于流转环节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所以,该观点认为只有是实物资产的价格是账面历史成本价格时,才符合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对于第二种观点,着力点在于对转让方提供的资产组合所对应的债权、债务或者劳动力的认定缺乏足够的依据,无法支撑完全的相关联的四要素转移说。两种税务方面的考虑,在实务中都有企业参照执行,根据不同的机构所在地等有不同的理解和操作执行,观点一仍是目前对13号文解读的主流观点。
大华公司高新分公司的管网设施建成较早,对管网设施的施工费、材料费等均已結清,且大华公司母公司业务较好,现金流充足,暂无资金借款情况,即在本收购业务中,高新分公司甚至大华公司本身,是不存在因管网设施或者燃气相关资产而产生的负债。采用一般程序对应税局规定的四要素,高新分公司缺少了转让的实物资产相关联的负债这一项要素。
进一步分析燃气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首先,债权方面:在资产负债表上一般体现为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根据合同条款约定支付的工程施工费、材料费和天然气采购气费等计入预付账款,按供应商建立预付款台账进行管理;应收账款主要为应收接驳类工程款项和先用气后付费表产生的应收的天然气费,应收款项的单位往往数量较多,特别是应收天然气费金额大小不一,如居民用户欠费金额较非居民用户偏小且数量较多。其次,负债方面:包括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除了投资建设而产生的融资成本外,即除开施工成本、工程物资采购、监理费、设计费以外,燃气公司的应付账款,可以体现为采购天然气业务的应付账款,虽然在上游燃气供应商的合同规定天然气采购一般采用预付款的方式存在很少有应付账款,但从理论上是可以产生这一应付账款的,且应付单位较为固定、数量较少;预收账款方面,一般为用于预交的接驳费收款和天然气预存气费,预交用户数量较大,特别是对于大中型城市燃气用户和ic卡预存式表具用户而言,预收账款对应用户明细数据统计更是庞大。
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对燃气行业对于四要素的理解,我们了解到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按照字面上含义,仅仅指移交实物资产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即实物资产投资所产生的融资成本和对应管网设施终端产生的债权收益;另一种是以企业产权转让为出发点,对于部分转让资产所对应的企业所承担和享有的债权债务作为相关联的要素。若按照第1种方式理解,对于大华公司高新分公司,其账面是无资产建设相关的债务,对于无债务的公司,即便其对应的劳动力转移,也视同资产转移,无法直接套用第13号文的规定;而按照第2种方式理解,视同企业产权的整体转移,则大华公司高新分公司账面对应的燃气用户的应收气费和预收气费,则归属于第13号文所说的债权和债务,加上对应高新分公司的员工转移,四要素齐全,纳税人地位已发生变更,则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以不缴纳增值税。很显然,本转让中,大华公司高新分公司的主体业务已经伴随资产、人员转移而转移,对应的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均属于其相关联的业务产生的债权债务,完全符合四要素关联债权债务的理解。
与此同时,将河源公司收购大华公司高新分公司的资产、债权、负债、劳动力进行评估后转移,在法律层面上又存在一个难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按照前述规定,在债权转让方面,债权转让通知为债务关系债权人变更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而能出具转让通知的前提为需有符合法律送达要求的债务人联系信息;燃气公司作为公共事业类公司,按照“先气后款”形成的应收燃气费用为公司持有的合法债权(应收账款)。但燃气用户数量庞大,情况复杂,若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向每一个用户履行债权转让通知法律手续(否则即存在无法对债务人生效的法律瑕疵),要求公司有准确的用户档案管理和用户信息,但实际情况中,存在大量未办理用户信息变更登记等无法实际通知到欠费用户的情形,是否债权发生转移,后期涉及通知事项举证、用户欠费催收难等事项,不利于资产重组公司的业务整合;在债务转移方面,因用户预存气费属于公司对用户的债务(应付债务),燃气公司直接从预存气费中扣除当期发生的燃气费用(债权债务抵消)。资产重组办理债务转移时,若用户对债务转移事项存在异议或者不同意债务转移,则用户的预存气费难以直接抵扣后期使用的天然气费欠款。
大华公司高新分公司在资产交接日的同时移交了用户和员工,对于用户的气费应收气费和预收气费也伴随用户转移。河源公司分三步对债权、负债的转移进行以规避法律风险和管理风险。(1)河源公司和大华公司签订了用户、应收和预收气费的转让协议,且均在其公司官方网页、公众号等平台公告,对于大华公司高新分公司的用户及其应收、预收气费的同步转移。(2)在资产交接日后,河源公司组织人员,通过短信平台,将用户移交、债权债务转移的信息通知和重新签订供用气合同的信息发送到用户系统的每一个用户,并在资产交接日后的每个月末清理交接日的应收气费和预收气费的用户并发送相关短信信息。(3)清理用户信息,签订供用气合同时确认用户信息的准确性,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对于用户信息不完整的用户,在抄表、入户安检等业务活动中,与用户取得联系,获取完整的用户信息用以更新。河源公司通过多种方式梳理,重新与用户签订了供用气合同,梳理了应收账款,根据用户使用天然气情况抵扣了其预存气费,完成了用户及债权债务的顺利移交。
企业资产重组符合关联四要素转移的情况,适用于总局2011年第13号或者2013年第66號文的指导下,明确资产、债权、债务、劳动力四元素均存在且共同转移的基础上,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在收购支付对价时节约现金流的支出。此外,需强调的是上市公司在资产重组中,将四要素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了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13号文的范畴,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参考文献
[2]张起花.昆仑能源又添新翼[j].中国石油石化,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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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抵扣链条中断,推高社会融资成本。银行业一方面要承担较高的营业税,同时自身购进固定资产、设备等所含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导致抵扣链条中断; 而接受银行服务的下游企业承担的营业税也不能抵扣,由此导致社会纳税成本增加,推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不利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是重复征税问题突出,妨碍内部专业化分工协作。现行营业税制要求每发生一次对外交易都要征收营业税,分工越细税负越重,不利于银行内部互联网借贷、理财、信用卡等部门独立运作,因为银行与上述实体间的业务往来将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是出口不能实现零税率,金融服务贸易受制约。由于营业税依法不享受退税,增值税又不能抵扣,双重税负使金融服务出口税负较高,削弱国内银行的国际竞争力,不利于走出去。
四是部分计税规定不合理,银行业税负相对较重。例如营业税按权责发生制征收,银行对大量应收利息需用营运资金垫交税款,在近期银行业不良贷款率持续上升、利润增速急剧下降的背景下,此种负担正日益突出。同时,金融商品转让要求按差价收入征税,但对负差的抵扣有诸多限制。从国际比较看,多数国家对金融业务征收增值税但存贷款等核心金融业务免税,少数国家对银行征收营业税或类似税种,但税率一般在3%以下,而我国银行业营业税税率为5%,包含各种附加税后负担更重。
二、银行业实施增值税改革的意义
银行业实施增值税改革能从根本上解决税制障碍,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助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银行改征增值税后,客户可将支付贷款利息、各种服务收费缴纳的增值税在后续环节抵扣,减少重复征税。二是有助于增强企业竞争力。相当于为纳税人扣除了对银行服务缴纳的增值税,降低了融资成本,增大了盈利空间,增强了市场竞争力。三是有助于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社会分工。我国第三产业比重偏低,且内部结构不合理、效益不高,银行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有助于分离咨询、评估、研发等外包劳务,促进社会分工精细化、推动第三产业发展。
科学合理的增值税制度同样有利于银行业稳健发展。一是降低税负。银行外购设备等缴纳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额通过抵扣销项税额的方式收回,有助于降低运营成本。二是提升经营效率。抵扣机制能推动银行内部服务细分和非核心业务外包,提高专业化程度和经营效率。三是提高国际竞争力。银行服务出口环节可享受退税,能促进银行业走出去,增强国际竞争力。
三、银行业实施营改增的难点
客户数量大,服务种类多、业务环节复杂等特点导致银行业改征增值税要面对一系列特殊困难。
一是应税范围难界定。生产企业、贸易加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都有明确的经营对象,计算每笔业务收费及销项税额时有确定的计算范围。银行经营的主体是货币资金,收费项目多且盈利模式复杂,较难准确划分应税范围。
二是征税方法难确定。银行业务涵盖最终消费者和生产者,既有核心业务也有附属业务,既有传统业务也有创新业务,其收费和盈利模式也各不相同。传统存贷款业务、咨询等中间业务和投资业务的收入实现方式、成本构成、抵扣发票的获取方式均有不同,难以采用统一的征收方式。
三是进项税额难抵扣。银行服务群体包括大量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客户,向其支付利息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也很难逐笔计算服务价值,并确定其中包含的增值税。如果个人存款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将直接拉低银行利润上百亿元。
四是税制转换和实施成本高。由于银行业网点多、业务量大,系统改造难度和转换成本很高,业务对接和转换工作量很大。据农业银行初步估算,营改增后如果在全行2 万多个网点布放税控机,并相应增加税务专管员,一次性约需增加投入40 亿元左右。同时,银行业增值税发票开具成本高,管理难度大。只有有效解决增值税发票问题,才能满足银行业增值税征缴需要。
五是优惠政策难延续。在现行营业税税制下,对银行从事国家鼓励的金融业务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如助学贷款、小额涉农贷款、国债、同业往来等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按3%征收,营改增后面临着如何延续这些优惠政策的问题。
四、关注银行业营改增的潜在影响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是我国实体经济融资的主渠道,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独特地位,银行业实施营改增波及面大,需高度关注其潜在影响。
一是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从国际比较看,多数国家未将主要金融服务纳入增值税征收体系,或者针对不同金融服务实行低税率、零税率的优惠政策。如果我国也照方抓药大规模减免增值税,会造成国家税收数千亿元量级的急剧减少; 同时,增值税作为共享税,也将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分配关系产生影响。
二是对银行财务状况将造成负面影响。营改增后银行营业收入将实现价税分离,导致营业收入减少。银行外购商品或服务的上游企业实施营改增后,其销项税负会增加银行外购成本,压缩盈利空间,影响成本收入比等多项指标。
三是对配套制度的影响。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银行业要设计与行业经营实践相适应的增值税发票制度,还要考虑如何在增值税方案中体现并延续现有营业税优惠政策。银行业还可能出现因固定资产投入较少导致进项税额偏少、税负增加的情况,也需要相应的配套解决措施。
四是对纳税管理实务的影响。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发票管理、业务流程变化、系统改造、内控机制完善等将显著增加银行的运营成本,对银行税务管理提出严峻挑战。
五、对银行业实施营改增的政策建议
(一) 银行业增值税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是体现增值税基本计税原理。力求构建完整的抵扣链条,实现银行外购进项税款和下游企业金融服务支出准予抵扣。
二是尽量控制银行税务管理成本。税制设计要充分考虑银行业务特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尽可能少增加或不增加银行税务管理成本。
三是对国家财政收入不产生大的影响。银行业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营改增后缴纳的增值税与营改增前缴纳的营业税总额应大体持平,保证政府增收与企业发展相协调。
四是不简单照搬照抄国际做法。尽管目前多数国家对银行非直接收费服务采取免税或零税率,但其大都通过所得税等其他税种抵消增值税免税的影响。我国银行业利润高速增长期虽已结束,但目前盈利水平较高,实行免税或零税率不仅会对国家财政收入产生较大冲击,也会引起社会舆论指责。
五是不影响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因我国银行业实施营改增而影响银行业服务在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力。
六是体现国家政策导向。对三农和小微等普惠金融服务、金融业走出去、金融互联网业务、pos 机支付等应给予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二) 银行业不宜实行简易计税法
一是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会计核算相对薄弱的小规模纳税人,而银行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体系比较健全,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
二是换汤不换药,没有解决重复征税问题。银行外购商品或劳务的进项税额依然无法抵扣,企业支付给银行的利息也无法抵扣,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因此,简易计税法仅是在名义上实施而非实质实施增值税改革。
三是对不同业务类型实行一刀切。不同的银行业务具有不同性质,应采取有差异的计税方式。如银行直接收费服务与现代服务业收费没有本质区别,完全可以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但简易计税法没有对直接收费服务区别对待。四是简易计税法仅是过渡,一般计税方法才是银行业增值税未来的改革方向。考虑到银行税务处理系统改造难度大,如果计税方法一再变动将导致银行被迫多次实施系统改造,税务管理成本将显著提升,不如争取一步到位。
(三) 按照银行业务分类设计增值税制度
建议借鉴发达国家将银行业务分类征收增值税的理念和做法,对银行业务分别按照金融中介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间接盈利金融业务、一般商品买卖业务等4 个大类分别设计增值税计税方法。具体而言,金融商品转让、金融机构往来等间接盈利金融业务实质是银行的投资业务,不进入流通环节,相关税负也不会流转至下一纳税环节,建议不征收增值税。对于贵金属业务、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等一般商品买卖业务,可按照一般增值税业务( 税率17%) 征收增值税。顾问与咨询服务等直接收费服务可按照其他服务行业的税率( 6%) 征收增值税。
对金融中介服务应采取特殊的计税方法。一般认为,银行存贷业务等中介服务增值税销项为存贷利差而非利息收入,因为存款利息支出可视为存款人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进项范畴。由于实务中逐笔计算存贷款利差比较困难,建议按照贷款利息收入 收益率 税率的简易方法计算销项税额。
其中,贷款利息收入由银行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得出,在报表中以利息收入科目反映,收益率= 净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该收益率可由财税部门联合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定期确定发布;增值税税率由财税部门按照增值税税负与营业税税负大体持平的原则计算确定。
在分业务计征方法下,银行外购商品或劳务所含的进项增值税准予抵扣销项税款,下游的借款企业和接受银行服务的客户可将所支付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抵扣。
(四) 协调推进,做好银行业营改增准备工作
1. 财税部门应稳妥推进银行业增值税改革
一是深入听取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意见,研究出台适合国情的银行业增值税改革方案,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较充裕的实施准备时间,并明确过渡期安排。
二是实行特殊的发票管理制度。考虑到银行业务交易频繁、服务项目多、业务量大等特点,这将考验现行金税系统的持续运作,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制度造成冲击。鉴于银行系统健全、内控管理严格,银行单证社会认可度较高,为避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银行带来的高成本,建议借鉴国际做法,在提高防伪技术的前提下,以银行业务系统打印的传票单证( 可增加增值税等必要栏目) 代替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银行增值税计税凭证。换言之,征管思路由以票控税向以信息控税转变,同时加强增值税的电子审计,甄别处置税收欺诈行为。
三是延续营业税优惠政策。在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基础上,有必要结合效率原则继续对符合国家鼓励政策的银行业务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2.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做好营改增实施准备工作
一是提前做好营改增实施的培训准备工作,了解和掌握相关原理和征缴政策,力争实现税制无缝链接与平稳过渡。
二是完善税务管理组织架构。增值税需在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就地缴纳,因此难以实现集中统一管理,税务风险可能由总行分散至各级行。建议在各类法人机构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一级分行成立专门的税务管理团队或配备专业的税务管理人员,完善税务内控管理。或者向税务部门申请汇总申报,如采取省级就地预缴,总行汇总清算的方法,加强集中统一管理。
三是改造业务和会计核算系统。与营业税不同,增值税会计核算需设置多个科目才能完整准确地核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金。营改增对银行部分财务指标及财务报告披露也会产生影响,需要及时修订会计核算办法,更新涉税信息披露,在现有会计和业务系统基础上开发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符合新税制要求的税务操作流程,降低税务合规风险。
3. 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推动银行业增值税改革
建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加强对营改增政策的前瞻性研究,及时充分反映行业呼声,积极协调财税部门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增值税政策。同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营改增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向财税部门反馈银行业增值税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努力确保银行业营改增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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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再保险业务本质和特点出发,从“营改增”政策后对再保险行业的税务基本情况介绍。深入分析并说明从业务角度解读现有增值税适用情况并举例。研究了增值税对财务信息的变动影响。
关键词:“营改增” 再保险行业征税模式;税负情况;ifrs17
“营改增”政策为处于增值税链条上关键环节的企业,在定价权上促进其处于竞争优势地位,再保险行业在“营改增”政策的推行中并未像原保险行业即传统原保险公司享受了即得税收优惠力度,而由于行业特性等原因对税负的影响上有不降反升升的趋势,由此间接未实现财政从减税减负角度出发鼓励金融行业发展的初衷。ifrs17准则的适用与推行,对再保险业务的影响及核算影响深远。
一、“营改增”前后再保险行业税负的基本情况
在营业税的相关政策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1997】45号文中对保险行业的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的征纳修订,从对于从原保险业务保费试行差额纳税,到为了简化手续,缓解由于双方确认保费的收入时间不止一致的问题。但对于征纳双方税收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采用商务谈判中对于摊回分保费的方式进行平衡。实践下来,平衡效果并不显著。
(二)在“营改增”的政策后,具备了增值税链条的连续性及完整性
来源与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均征收增值税,同时对于支出进项抵扣方面除了转分保费都允许抵扣外差异较大:(1)手续费支付方面:原保险公司的渠道开展手续费可以通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得以抵扣,而再保险公司对于支付的分报费用则无法取得进项发票从而进行抵扣。(2)赔款方面:原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支付赔款(现金赔款除外)通过获得有效抵扣憑证从而抵扣进项税。
二、“营改增”再保险行业面临的税负不降反升的问题
(一)背景介绍:从国际保险市场发展情况看,北美市场仍有涨价的空间,欧洲市场机遇和挑战并存且发展成熟。近年来再保险市场增长点多集中与亚洲等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但从2015年到2016年再保险资金流看,全行业累计分出保费高达1451亿元,从境外国际市场分入的保费收入仅不足为其的四分之一,如此显著的呈现出“风险保障服务进出口逆差。因此在再保险公司金额保费定价的同时,排除不可控的风险精算定价外。若从我国再保险行业保费定价中排除由于税费带来的不利影响,可以改善在国际保险市场中竞争力。
(二)为了鼓励境外服务贸易的发展,财政部发布财税【2016】68号文明确“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完全再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由于再保险本身具有国际分散风向的属性,有的相关地理上的属性分布。境内再保险公司因业务需要将保险业务再次转分报给境内或境外公司。因此对于境内再转分的接受人由于业务发生境内,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需要交纳增值税,并承担附加税额。由于分入保费时为免税业务,因此境内再保险公司接受境外分入时,为免税业务,因此对于境内再转分的接受人的保费收入增值税无法抵扣。从而使得境内再转分的接受人为增值税即附加的最终承当者,而从失去对保费定价的优势及国际市场商务竞价谈判权。
三、“营改增”后再保险行业增值税政策建议
(一)由于增值税具有税收中性的特点,因为其对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进行征税,企业无论选择何种经营形式均不会带来税后上的不同,然后要想充分发挥增值税税收中性的优势需要前提:尽量让增值税覆盖所有行业,实现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对于再保险业务中的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在国内增值税政策下免征增值税。但再做此笔相同业务的转分时,应缴纳增值税,不考虑国际税收的基础上,不符合增值税链条的环环相扣这里前提。建议可以对定义境外再保险征税险种及范围延伸,参考免税险种的征税规律,打通来源于境外再保险保费收入,但在境内转分业务的税收链条。
(二)适当将现适用于直报公司的对非现金支付赔款,可作为进行税额抵扣项考虑。
四、浅谈ifrs17对再保险增值税的影响
ifrs17是国际上首个真正意义上针对保险合同的国际性会计准则,它将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4年作为临时性准则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ifrs4。我国财政部发布征求意见稿,以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进一步规范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保持我国会计企业准则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ifrs17不仅对再保险业务保费、赔款、分保费用、经纪费等项目的会计核算和计量影响较大,同时也为再保险行业整体行业增值税政策的延伸和探讨提供了考虑依据。本文探讨的问题主要集中于:区分单一合同保障单一险种或保障不同险种,对保障单一险种的再保险合同可以按照险种划分合同组合。根据营利性、再保险合同起期所在业务年度、直保业务应免税情况确定再保险合同组。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一、再保险服务(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二)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免征或零税率增值税:一是,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二是,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适用零税率政策);三是,一年期及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以及其他年金保险(财税〔2016〕46号)。其中: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相邻两次给付的時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三)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65号)规定执行。
(四)ifrs17对再保险合同分组的规定。1.将具有相似风险,并且一起管理的保险合同确认为一个合同组合。2.在原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时将每个合同组合按照存在亏损、无显著可能会在之后变为亏损合同、其他合同分组(在分出再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时将每个合同组合按照存在净利得、无显著可能会在之后变为净利得合同、其他合同分组) 。同一组内的合同签发时间相隔不能超过一年。3.在报表披露方面,按合同组合列示资产、负债(2019年6月发布的ifrs17征求意见稿)。
小结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政策[j].金融会计,2016(06)
[2]孙永华,张洪涛.“营改增”对再保险市场税负均衡性的影响[j].中国保险,2017(05)
[3]李晓翾.国际保险新会计准则ifrs 17中的再保险问题探讨[j].保险理论与实践,2019(02)
作者简介:
张雨雨(1985.6- ),女,汉族,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2018级在职研究生,会计学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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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上海试点的相关政策,确定了增值税扩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税率。
根据方案,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技术研发、文化创意、物流等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在计税方式上,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等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而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即金融保险业在按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额时还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负责人表示,对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发现,目前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而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因此这次改革试点选择11%和6%两档低税率,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减税作用较大。
记者还注意到,原先未列入试点范围的建筑业,这次也进入了改征增值税范围。对此,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教授黄桦表示,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有利于增值税的进一步转型,即未来企业外购不动产支出有望进入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
对于增值税改革试点后对相关行业的影响,专家表示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由于改征增值税后可消除重复征税问题,因此减税作用较为明显,而文化创意、会展等行业由于自身可抵扣项较少,其税负水平受影响程度也较小。
财政部、国税总局还表示,将密切跟踪上海市试点运行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改革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刘元春测算,未来若增值税改革向全国推广后,全社会gdp能够相应提高4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