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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评分标准篇一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的权利
1、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2、自由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核验其资质条件。
3、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推广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4、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招标人有权也应当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拒收。
6、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7、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估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的义务
1、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向其提供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
2、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4、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5、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6、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7、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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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中标人。
9、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1)招标代理机构是以自己的知识、智力为招标人提供服务的独立于任何行政机关的组织。不能是自然人,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等组织形式。
(2)依法登记设立,资格需有关行政机关审查认定。
(3)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即接收委托,组织招标活动。具体讲包括帮助招标人拟定招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投标人的资质,组织评标、定标等。提供与招标代理业务相关的服务即提供与招标活动有关的咨询、代书及其他服务性工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为加强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律规定对申请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进行审查,对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只有经过资格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才可以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活动。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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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适用于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招标代理活动。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是基于招标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人与受托人义务与责任:第一,委托人支付费用的义务;第二,受托人给付报酬义务;第三,受托人报告的义务;第四,委托人转移有关委托人的利益和权利;第五,受托人的责任。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公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义务
权利:
1、按照规定收取招标代理费;
2、按规定或者招标项目本身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按规定时间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按规定拒收投标文件;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评分标准篇二
附件3:
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书
我单位 郑重承诺:
1、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登记备案有关证件及资料详实,不弄虚作假;
2、在招标代理过程中,秉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各类书面文件均真实、有效;
3、我单位发出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等内容均遵循现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都是公平、公正的,不存在有倾向性的条件或歧视性条款;
4、将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遵守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管理和考核;
5、如我单位违反以上承诺条款,经查实后,愿意接受相关处罚,并承担因自身不良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招标代理机构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评分标准篇三
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 招 标 人: 二〇 年 月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邀请书 : 为更好地做好
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招标质量,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现决定采用比选的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1、招标代理项目概况与范围 1.1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
1.2项目总投资:亿元
1.3招标范围:
建设项目的工程实施性规划、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代理。
2、资格要求 2.1比选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2比选人应同时具备工程招标代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政府采购乙级及以上资质,中央投资招标代理预备级及以上资质。2.3拟派项目负责人应通过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2.4比选人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财产没有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2.5比选人2012年以来,; 具有3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招标代理业绩
2.6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名义参选的代理机构。2.7比选人不得借用资质。2.8比选人需有效证明拟派项目负责人及专职人员是参加比选公司的正式职工。
3、比选申请
文件的递交 3.1递交的截止时间:2015年4月24日上午
10:
00整。
3.2地点:
4、联系方式 招标人:联 系 人: 电 话: 比选须知 条款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招标人
建设项目 :
项目名称 3 招标范围 1.营业执照:比选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比选人应同时具备工程招标代理乙级及以上资质,2.资质要求:政府采购乙级及以上资质,中央投资招标代理预备级及以上资质。3.项目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应通过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并具有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4.财务要求:比选人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财产没有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 比选人资质条件 5.业绩要求:比选人2012年以来,具有3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招标代理业绩。6.其他要求: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名义参选的代理机构。比选人不得借用资质。比选人需提供职工半年内工资花名册原件等有效证明拟派项目负责人及专职人员是参加比选公司的正式职工,并在代理过程中始终不得更换。比选人应按照比选文件格式要求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位置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5 签字或盖章要求 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正本一份,副本一份。6 比选申请文件份数 采用胶装方式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7 装订要求
1、招标人名称; 8 封套上写明
2、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
2015 年 4月24日上午10:00整 9 时间 10 递交比选申请文件地点 11 是否退还比选申请文件 否 12 比选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出席并介绍比选人综合情况。评标办法: 参加比选招标公司得分= 参加比选的招标公司第一项的得分占65%+第二项的评委投票得分占 35%
一、该项占总分权重为65%: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招标代理实施方案:30分 分值构成 企业业绩:28分 1(总分100分)企业实力:27分 服务承诺:15分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条款号 企业组织机构设置,质量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分工明确,有健全的质量控制及控制 管理办法。本项0-4分。针对本项目的代理实施方案合理、方案内容全面,重点突代理实施方案 出,可行性操作性强,减少质量事故,减少质疑、投诉。本项0-5分。论述在招比选的各个环节采取什么措施对陪标围标的行对陪标围标的有效控制 为进行有效控制。本项0-3分。论述如何减少流标和废标。本项0-2分。减少流标和废标措施 招标代理论述如何减少企业质疑和出现质疑后处理程序。本项0-3减少质疑、质疑后处理程实施分。序 方案 1.1 评分针对本项目提出如何控制招标服务周期的有效措施;本项招标服务周期的有效措施 标准 0-3分 30分 论述如何减少非实质性投诉,出现非实质性投诉或实质性配合监管部门处理非实质投诉后怎样配合监管部门搞好协调服务,本项0-3分 性投诉 针对本项目提出如何提高招标服务质量(如何最大限度优提高招标服务质量、节约选中标单位)、节约资金的有效措施;本项0-4分 资金的有效措施 整个招标过程中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及抵抗风险的措施,本项0-3分 案 注:1.依据招标代理实施方案编制的内容是否完整,各项的优劣程度进行打分。2.以上各分项若有缺项,该项为0分。比选人2012年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一份中标通知书有多家中标单位或多个标段的,则以每一个中标单位、每一个标段单独计算为一项。每代理一个500-1000万元(下限不含本数,上限含本数,下同)的施工项目得0.5分,代理一个1000-3000万元的施工项目得1分,代理一个企业业绩3000-5000万元的施工项目得1.5分,代理一个5000万元-1亿元的施工项业绩18分 目得2分,代理一个1亿元以上的施工项目得2.5分;每代理一个勘察、评分
1.2 设计或监理项目中标金额在70万元及以上的得0.5分;每代理一个200标准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得1分。(须同时具有招标代理合同28分 及中标通知书)。(超过18分按18分计)拟派项目负责人2012年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000万元(含)项目负责以上招标代理服务业绩,每一个得2分,最多得10分。(须同时具有招标人业绩10代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分 招标师8企业拟派本项目的人员中具有招标师资格证书的每1人得2分,最多得8分。分 实力 1.3 评分 注册造价 工程师6拟派本项目的人员中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每1人得2分,最多得6分。27分 分
招标代理拟派本项目的人员中具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岗位培训证书的人员数量达岗位证4到4人的,得4分,不足3人者该项不得分。分 资质证书企业同时具有政府采购资质、工程招标代理资质和乙级及以上中央投资资3分 质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企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达到200 ㎡(以比选方案公布时的为准)的得2办公场所分,每增加100 ㎡加0.5分,最多加3分。3分(注:提供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复印件)拟派驻本项目的人员2012年以来获得过“省级招标比选先进个人”荣誉荣誉2分 称号的,每一个得1分,最多得2分; 其他1分 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得1分,否则不得分。(1)保证在招标过程中由专人负责所代理项目的招标工作,能够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0-3分)(2)在招标代理过程中,能够接受招标人的合理化建议和安排,并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同时能够给招标人提出,对招标工作更有利的具有实质性内容的合理化建议,并能为业主带来实质性利益的。(0-3分)(3)在招标过程中当发生比选人的质疑和投诉出现时,能够积极解决问服务 1.4 题并不推卸责任;出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在第一时间作出解决方案的。(0-3承诺分)15分(4)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能正确履行第三方服务,廉洁自律不得损害招标人、比选人和国家的正当利益。(0-4分)(5)比选人应承诺拟派的招标代理人员在以后招标过程中不更换;若因特殊原因必须更换的,需要事先向招标人说明原因并征得其同意。(0-2分)。注:1.比选文件中应附“企业业绩、企业实力”中相关业绩、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2.以上相关业绩及证书等证明材料若有缺项,该项为0分。
二、评委投票: 参加比选的招标公司,每一位评委逐一按百分制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按35%折算。以上两项合计总分满分为100分。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比选申请文件 比选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15年 4月 23 日
目 录
一、比选函
二、比选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授权委托书
五、服务承诺书
六、比选人应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
七、技术标
八、其他
一、比选函 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 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建设
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2.我方承诺不修改、不撤销已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3.如我方中标:(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比选函递交的比选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保证按照合同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招标代理工作。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5.(其他补充说明)。
比选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201 年月日
二、比选函附录 项目名称 比选人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项目负责人 高级工程师 职 称 项目部人数 人 需要说明的问题
比选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比选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比选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比选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王(签字或盖章)
201 年 月 日
四、授权委托书 本人 系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
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比选申请文
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比选人:(盖单位章)
法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五、服务承诺书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比选人
比选人(盖章): 比选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六、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情况
拟派项目专职人员组成情况一览表 从事招标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 拟任职务
注
册
情
况
代
理
时
间
注:须提供项目专职人员注册资格证或上岗证或职称证的复印件。
比选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 期:
七、比选人应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
(一)比选人基本情况表
比选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联系方式 传真 网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 级 高级职称人员 营业执照号 其中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3 帐号 可承担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经营范围 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代
理业务及政府采购咨询服务业务备注 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三)近3年已完成的招标代理业绩 提供近3年(2012年以来)1000万元(含)以上招标代理情况一览表及相关证明(提供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的复印件)。
(四)项目负责人近3年已完成的招标代理业绩 提供近3年(2012年以来)项目负责人1000万元(含)以上招标代理情况一览表及相关证明(提供合同和中标通知的书复印件)。
八、招标代理方案
九、其他(1)企业信誉情况:企业各种体系认证等相关资料、各种奖项、信用等级证明等文件。(2)企业办公场所证明文件(3)招标文件要求的或比选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评分标准篇四
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
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
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
冀法审[2007]1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标人确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招标代理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较选择(以下简称比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采购、安装与养护工程。
本办法所称比选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比选文件、组织实施比选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比选申请人,是指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参加比选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条 比选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泄露保密资料、歧视和排斥比选申请人、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中选、转让或借用资质、转让中选业务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监督检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比选活动应当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六条 凡在本省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营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省、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由省、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费用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且招标组织形式核准为委托招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比选人编制比选文件,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发布比选公告,发售比选文件;
(三)召开比选申请文件开封会议,当场收取、开启比选申请文件;
(四)组建评比委员会比选;推荐中选人,向比选人提交评比报告;
(五)比选人依据评比报告确定中选人并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
(六)比选人与中选人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七)比选情况报告、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等有关资料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比选人应当根据比选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比选文件,并以书面形式向比选申请人发出。比选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比选公告;
(二)比选申请人须知;
(三)合同条款;
(四)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和格式;
(五)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格式;
(六)履约担保格式;
(七)其他事项。
第十条 进行比选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比选人应当在国家或本省指定的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比选公告。比选公告规定的购买比选文件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比选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比选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比选项目的名称、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情况、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比选文件的发售价格、时间和地点;
(四)对比选申请人要求的报名条件、报名办法等事项;
(五)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六)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比选人应当自发售比选文件截止日的三日后召开比选申请文件开封会议。
第十二条 比选活动可以根据项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但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比选。
第十三条 比选人如需对已发售的比选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改时,应当在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二十四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比选申请人。
第十四条 比选申请人应当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比选申请文件,并对比选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
(一)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申请书;
(二)申请人担保;
(三)授权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果比选人允许);
(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
(六)比选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
(七)招标代理初步方案,应包含工作计划、工期、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
(八)比选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比选申请文件应当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比选申请人公章。
比选申请文件应当密封,并按比选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比选人。
第十六条 比选申请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比选文件规定的比选截止时间前,比选申请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比选申请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对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比选申请文件开封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应当与比选文件中确定的送达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九条 比选申请文件开封会议应当公开举行。会议由比选人主持,邀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比选人对比选会议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比选工作由从《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和比选人代表组成的评比委员会负责。评比委员会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不得少于评比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评比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选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与比选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比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比选评比办法可采用双信封法、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和最低报价法等方法。
第二十二条 评比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比文件确定的评比标准和方法,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比选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比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评比委员会向比选人提交的评比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比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封比选申请文件记录情况;
(三)评比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四)对比选申请人的评价;
(五)推荐的中选人;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评比委员会发现所有比选申请人不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条件,应当出具终止评比的报告,比选人应当重新组织比选。
第二十四条 中选人确定后,比选人应当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将中选结果通知其他比选申请人。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第二十五条 比选人应当自确定中选人之日起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比选情况报告。
比选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比选项目概况;
(二)在媒介上发布的比选公告;
(三)评比委员会向比选人提交的评比报告;
(四)中选通知书;
(五)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比选:
(一)所有比选申请人不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条件;
(二)比选申请人少于3个。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比选再次失败的,由比选人直接确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但符合比选公告要求条件的并已报名参加比选的比选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八条 比选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比选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后十日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九条 其他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上一个记录: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个记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石家庄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