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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保险公司排名篇一
2. 其失业保险的内容包括哪些?(把课本上列的五个点展开深入的分析和阐述)
3. 该国失业保险的运作状况及社会意义
4.(案例)关于该国大学生失业保险方面的调查或应用 5. 小结与评价
一、德国失业保险的组织机构 1.现行的失业保险机构
德国的失业保险机构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它负责失业保险、失业救济和其它各项资金(如破产补助金和缩短工时补贴)的发放、管理。这个机构的结构一般由五个单位组成。失业保险科。该科下设三个组,基本任务是负责管理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以及在职培训和转业培训资金。就业促进资金管理科。这个科主要负责冬季建筑补助金、破产补助金、老年提前退休金、缩短工时补贴、职业培训促进补贴等。儿童基金科。它受政府委托对儿童基金进行管理,负责审批和发放儿童基金。非法就业监督科。主要工作受理各种关于违法就业的投诉,检查各种违法就业行为。所谓非法就业主要是指,没有工作许可的就业、不纳税的就业、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在享受各种社会保险的同时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没有进行申报的就业。调节科。主要接受企业、劳动者反映的一些问题,处理一些违规的工作人员,代表劳动局到劳动法院处理法律纠纷。2.2000年以后的德国失业保险机构
在德国,失业保险工作和职业介绍工作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按照新的《就业促进法(草案)》,德国目前正在酝酿劳动机构改革,出台了一个名叫“2000年联邦劳动局”的计划。这一改革计划核心就是把失业保险合并到职业介绍部门,将职业介绍员和失业保险工作者组成一个工作队。这样可以方便失业者求职和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将使失业保险更多地发挥促进再就业的功能。
二、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德国的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上是作为一种法律的义务,由每个雇主和雇员缴纳。但也有例外,即有些人员是可以免交失业保险费的。《就业促进法》根据宪法和其他有关社会法律及失业保险工作的具体情况,对什么人应该交纳失业保险费和什么人无需交纳保险费都做明确的规定。根据《就业促进法》,以下人员必须交纳失业保险费:除法律有特殊规定之外的所有雇员、义务兵、学徒、在残疾人学校参加培训的年青人、家庭手工业者、海员、领取医疗保险金的人;按照法律规定,以下人员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政府官员、法官、职业军人、神职人员、短暂就业者、假期打工的大中学生、65岁以上的人、失去工作能力的人、长期不能被职业介绍的人、临时工作的人、进修的外国人。德国的《就业促进法》规定,雇主和雇员有义务向劳动局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是全部工作总额的6.5%,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标准不是固定不变的,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失业状况作相应调整,变化的趋势是逐年增加。德国的失业保险基金是通过雇主代交来筹集的。雇主每月将自己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和雇员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一并划拨给医疗保险机构,再由医疗保险机构划给劳动局。
2.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按照德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最基本条件有五项:(1)必须是失业人员。
(2)必须到劳动局进行失业登记。
(3)必须提出申请,要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4)必须接受职业介绍。
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失业者想得到失业保险金或失业救济金,那么他必须接受职业介绍员介绍的“合适的职业”。对什么是“合适的职业”,《就业促进法》授权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专项法规进行规定。概括地说,“合适的职业”就是失业者可以从事的、法律又允许、劳动力市场又需要的职业。也包括“合适的职业培训”。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失业救济金的失业者必须定期到负责他的职业介绍员那里去报到,去外地旅行前必须到职业介绍员那里去请假。(5)必须具有“候补资格”。
所谓候补资格就是说,失业者必须在失业前的一定时期内从事某项工作,并履行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即在失业前的3年内,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少于一年。由于德国劳动者的就业变动性较大,就业形式和类别比较复杂,德国《就业促进法》对就业时间的开始、中断、结束都做了一系列规定。如,第二次失业时以前曾计算过的年限不再计算等等。
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就业促进法》规定,如果失业者具备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就可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最少期限为78天,即13周(德国的失业保险金按周发放,每周发放时间为6天),最长时间为832天。德国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规定了两个参数,一是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的工作年限,二是年龄。就业时间长,年龄较大的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相对要多,因此享受待遇的期限理应长些。按照规定,当一个失业者在自己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之内重新就业,那么在今后7年之内一旦他再次失业,还可以将原来应享受而未享受的期限加上。但两次享受期限相加,不能超过按照规定所应享受的最多的天数。同时,在享受期限上,德国还做了相应的扣除期限的规定,即当失业者由于自身过失而被扣除失业保险金时,也要相应缩短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4.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德国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纯工资,二是有无孩子。纯工资的多少依据税收等级来计算。德国的就业者必须纳税,但纳税等级不同(依据其工资收入和赡养人口,共分6级)。有无孩子对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多少影响极大。如果有至少一个18岁以下的孩子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是纯工资的67%,没有孩子的待遇是60%。德国的《就业促进法》对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标准做了很多、很详细的规定,如怎样认定纳税等级、如何计算纯工资等等。德联邦劳动总局设计了一个详细的表格,失业前的收入与失业后应该得到多少失业保险金一目了然。5.额外收入的扣除。德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失业者在失业期间从事非全日制工作,仍可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每周18小时。同时规定,当失业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时,要从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中扣除一部分额外收入。所谓额外收入就是指失业期间从事非全日制工作而获得的收入。其扣除方法不是简单地从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中减去所有的额外收入,而是规定了一套非常严格的标准和操作程序。总原则是失业保险金加上额外收入不能超过原纯工资的80%。德国对申报额外收入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除了要求失业者必须自觉申报外,还要求企业必须对在本企业中非全日制就业情况进行申报,同时填写收入证明。
6.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的取消。按照一般的条件,一些失业者是有资格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但他们又由于法律上规定的一些特定的条件,在一定的时间内,这种资格又被取消了。按照《就业促进法》,在下列情况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被取消:(1)享受工资或有权依法要求工资期间。
在德国,就业关系和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他们之间的区别对失业保险的影响很大。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失去了就业关系就等于失业,而按照劳资协议的规定,在一些情况下,失业者虽然失去了就业关系,但仍然与雇主存在着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失业者有权向雇主要求工资,直到劳动关系解除为止。因此这段时间内,失业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这就象我们的下岗职工,虽然他们失去了就业关系,但他们还与企业保持着劳动关系,企业还负责他们的基本生活,所以不能享受失业救济一样。(2)享受休假补助期间。
按照德国劳资协议的规定,劳动者是可以带薪休假的。如果失业者在失业前,由于各种原因而没有休成,那么在其失业后雇主必须为此进行补偿。雇主须按失业者失业前应享受的假期发给工资。在此期间,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是被取消的。(3)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期间。
德国的法律规定,一个人不能同时享受两种以上的,具有工资替代作用的社会保险待遇。当失业者享受以下社会保险待遇期间,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就要被取消:职业培训补助金、残废人职业培训救济金、医疗保险金、护理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按照孕产妇保护法所规定的特殊补助、提前退休金、其他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金。
7.失业保险的封锁期。在一定的时期内,由于失业者自身的过失,劳动局拒绝发给他所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这就叫“失业保险的封锁期”。按照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失业者进入“封锁期”。(1)因为违反劳动合同规定而被解雇。(2)没有充足的理由自己解除了劳动关系。
(3)为了达到被雇主解雇的目的,而明知故犯,导致被雇主解雇。(4)拒绝接受职业介绍员介绍的合适的工作。
(5)没有重要的理由而中断劳动局为其安排的职业培训,或由于自身过失被培训单位除名。德国的《就业促进法》规定,封锁期最少为6周,最长为12周。相应的如果某人进入了封锁期,他享受的失业保险期限就要缩短。在德国还有一种因报到延误,而被扣减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德国的《就业促进法》规定,凡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者,必须按照要求定期(一般3个月)到职业介绍员那里报到。如果失业者没有正当理由而延误报到,就进入“报到延误期”,按照法律规定将减少其两周的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和扣除两周的失业保险金。在“报道延误期”内,失业者还不到职业介绍员那儿报到,就要加重处罚,享受期限就要被减少6周。
三、失业救济
在德国,失业保险中有两种基金:失业保险金和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对失业保险起着补充作用,它也是一种工资的替代物。失业救济的目的在于使那些无权享受或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者得到失业保护。按照法律规定,失业救济是联邦政府的职责。因此,它的资金来源是联邦政府从税收收入中拨付。联邦政府将这项任务交给联邦劳动局,由联邦劳动局具体实施这项工作。德国的失业救济不同于社会救济。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失业救济是工资的替代物,而社会救济不是;失业救济由联邦政府出资,社会救济由城市政府出资;只有失业者才能享受失业救济,而所有的人都可以申请社会救济。在失业保险之外设立失业救济目的在于:一是出于政治考虑,通过失业救济来保护所有的失业者以保持社会稳定;二是从保护本国经济发展出发,通过失业救济使那些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者保持一定的购买力;三是通过保护失业者使人力资源得到保护。1.享受失业救济的条件。
一般条件:一个人如果想获得失业救济,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是失业者;在劳动局进行了失业登记;提出了失业救济申请;接受职业介绍。与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相比,这里少了一个前提,即失业前三年内累计从事一年以上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就业。特殊条件:除了上述四个条件外,符合以下条件,亦可享受失业救济。失业者无权享受失业保险;失业者没有维持生活的经济来源;在过去的一年里至少有一年的身份是雇员;在过去的一年内至少享受过一天的失业保险或类似的保险金;在过去的一年内至少从事过150天就业活动;过去是公务员、法官、军人、义务兵或警察;在过去的一年内因受伤或因病而致残。
2.失业救济金领取的期限。领取失业救济的期限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前享受过失业保险,现在享受期已满,但又没有重新就业。在这种情况下,失业者便可以享受连续性失业救济,这种失业救济没有时间限制。另一种情况是,以前没有缴纳过失业保险费,无权享受失业保险,现在由于各种原因(主要是因为受到法律制裁)而失业了,如公务员、法官等。这种情况下可以享受期限为312天的失业救济。3.失业救济的标准。失业救济金的标准低于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与失业保险一样失业救济的标准亦因有无孩子而有较大区别。有孩子标准为纯工资的57%,没有孩子为53%。
四、享受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待遇者的义务。
在德国,享受失业保险或失业救济待遇期间,失业者必须承担一些义务。主要有:
1.报到义务。德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在享受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期间,失业者必须亲自到职业介绍员或劳动局或心理咨询专家处报到。
2.接受就业咨询的义务。由于有些失业者再就业困难,需要通过就业咨询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并通过提供咨询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劳动局要求失业者在享受失业保险或失业救济期间,必须按照劳动局要求其参加就业咨询。
3.将社会保险证明和工资税卡交留劳动局的义务。按照德国有关法律规定,劳动局在接受失业者失业保险或失业救济申请时,申请者必须提供社会保险号码和工资税卡。以便劳动局掌握其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情况以及其纳税等级。德国的法律规定,一个人不能同时享受两种以上的社会保险,所以在享受一种保险时必须将他的有关证件留在相应的管理机构。另外,在德国必须有工资税卡,否则就意味着打黑工。税卡由劳动局保留主要是防止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又到其他地方打黑工。
4.与管理机构合作的义务。《就业促进法》规定,失业者在申请、享受失业保险或失业救济期间,一旦在享受条件方面发生了变化,就应立即向劳动局报告,否则,失业保险金或失业救济金就要部分或全部扣除。5.赔偿义务。法律规定,当失业不正当地获得了失业保险金或失业救济金,一经查实必须退回。
五、雇主在失业保险方面的义务
除了承担为雇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外,雇主在失业保险方面还有以下义务:
1.通报的义务。法律规定雇主必须向劳动局通告下列情况:雇员姓名、国籍的变化;雇员就业的起止日期、就业中断、劳动关系解除;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变化、雇员医疗保险方面的变化;雇员接受职业培训的起止日期;工作地域的变化、岗位变化;为雇员增加工资、一次性支付工资、工资支付中断情况。
2.每年的12月31日,雇主必须将雇员的下列情况向劳动局通报:雇员的姓名、国籍、出生日期、社会保险号码、企业号码、就业领域、经常性工作岗位、交纳社会保险费情况。雇主还必须把企业经营的变化情况和解雇雇员的情况及时向劳动局通报。2.填写工作证明的义务。法律规定,失业者在申请失业保险金时必须提交工作证明,工作证明由雇主填写。工作证明的主要内容有:工作的起始日期、工资收入情况、失业原因等等。
3.补偿的义务。法律规定雇主对拖交或少交的失业保险费必须进行补偿。
六、享受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待遇期间的医疗、护理、事故和养老保险问题
按照德国的法律规定,在享受失业保险或失业救济期间,便自动享受医疗和护理保险,但保险单位必须是公立的医疗保险机构、企业的医疗保险机构等,劳动局为其缴纳保险费用。
失业者在失业期间,如果出现了受伤事故,并到劳动局指定医生处检查治疗,所发生费用由劳动局承担。
如果失业者失业前是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失业期间劳动局要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关于德国青年就业情况的考察报告
2008年10月13日至20日,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组派中国青年代表团一行400人访问德国。代表团此访是落实中德两国总理关于“中德800名青年互访交流倡议”的框架内活动。访问期间,代表团分赴德国16个州,与德国各界青年开展丰富多彩的交流活动。以下将结合黑森州的考察情况介绍德国通过“双轨制”教育、就业过渡体系等措施,促进青年就业的做法,以及由此得到的一些体会。
一、德国青年就业受整体就业形势影响
受全球经济滑坡以及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困扰,德国劳动力市场面临较大压力。德国基尔世界经济研究所今年9月发布最新报告,认为德国经济从今年下半年起步入衰退,并将今明两年增长预期分别从2.1%和1.0%下调至1.9%和0.2%。报告指出,从今年下半年起,德国经济形势较2001-2002年时的衰退更为严峻,今年后两个季度和明年第一季度的经济将呈现负增长,衰退期将比原先预料的更长,同时已连续三年下降的失业率将从2009年起重新回升。
德联邦统计局()统计结果表明,今年7月,德国失业人数自1月份以来第一次出现回升。7月份失业人数为321万人,失业率达7.7%,其中西部失业率为6.4%,东部为12.8%。
在德国,失业的主要受害者为:没有接受过职业培训的人员、妇女、外国人、年龄较大的职工以及残疾人。近几年来,随着就业岗位的减少和企业内职业培训岗位的缺乏,失业危机也波及到青年群体。主要包括:1.有学习障碍的青少年,辍学、单亲家庭的孩子,吸毒者、有严重疾病的孩子、未婚妈妈等;2.从一般教育体制向职业培训过渡的青年;3.一部分已经完成了职业培训的青年;4.刚毕业的大学生。
在上述四类群体中,大学毕业生的问题相对较轻,一来德国青年主体是中学毕业生而不是大学生;二是大学生的失业率低于普通劳动者,大约为后者的一半。三是未来大学生雇用率会有所增加。
德联邦统计局对2007年的统计表明:在德国,只有一般教育水平的人特别容易失业。德国25至64岁的就业群体中,受教育水平低(只有义务教育且没有职业培训)的失业率为17.7%。有大学、技术高等专科学历或享受过更高的专业培训的这一年龄段的人只有3.7%的失业率。有职业培训或高中毕业证书的失业率为8.2%。
因此,德国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关注的主要群体是弱势青年、问题青年以及中学毕业后无法接受职业培训的青年。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奠定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20世纪20~30年代,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实行法西斯专制管理,另一方面仍有明显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并曾出现福利国家的趋势。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之间紧密相连、相互适应,其发展道路呈现出明显的统一化,并受到国家干预理论的显著影响,在发展中始终遵循着共同责任的基本原则。
德国失业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
王丽华 许春淑
摘要:两德统一后,德国陷入失业的泥潭,成为世界上失业率最高的国家之一。作为解决失业问题的安全网,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面对经济增长乏力、失业人口居高不下、社会福利支出不堪重负三大难题。施罗德上台后,加大了对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力度,收到较好的效果。中国近几年来的失业率也不断上升,两国都面临迫切解决失业的问题,而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至今还不成熟,不完善。通过分析德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吸收其合理成分,为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提供积极的借鉴。
关键词:德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1.德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特点
德国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发源地,社会保险制度一直走在世界各国的前列,但失业保险制度的出现比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晚了将近半个世纪。从失业保险制度本身来看,与人的生老病死这种自然状态不同,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愿望但无劳动机会者。由于劳动愿望的判断困难,使失业带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产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较大。加之失业受大量社会经济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失业率及变化规律很难预测,不能确定保险金的支付金额。因此,失业保险一般采取公积金的方式,即建立一个基金,以防不时之需。
德国在1927年颁布《失业介绍法和失业保险法》,开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69年颁布《劳动法》和《职业促进法》,工作的重心由单纯的保险救济转变为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为主,表明该制度进一步发展;1974年的《失业救济条件》则使失业保障更加完善;1994年8月实施的《就业支持法》允许建立私营的职业介绍所,这更有利于减少失业。德国目前使用的失业保险制度是2002年修改后的,它是德国社会相对稳定、经济发展较快的基础条件,在降低失业率和促进再就业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其主要特点有:
1.1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广
在德国,失业保险是强制性的义务险,每个雇员都必须参加,包括家政人员、学徒工和接受培训的人员,在某种情况下,也包括其他群体(如参加职业培训计划的人),其范围相当广。但各种自由职业者、不能被解聘的公务员、年满65岁的雇员、养老金领取者除外。
1.2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有保障
德国的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l)雇员缴纳的保险金;(2)雇主缴纳的保险金;(3)联邦政府财政贷款和补贴;(4)其他方面筹集到的资金。失业保险金由雇员和雇主各缴纳一半。雇员应当缴纳一半,由雇主从雇员的工资中扣除,连同雇主自己应当缴纳的一半,一起上交给失业保险机关。若缴纳的保险金和分摊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所需开支,那么联邦政府将给予补贴〔 1 〕。劳资双方缴纳的保险金,主要用于支付失业保险金。联邦政府用财政贷款和补贴来弥补赤字和失业救助的费用。
1.3失业保险金的用途广
失业保险金的使用体现在四个方面:保障就业岗位、支付失业救济金、给失业者支付失业保险金和职业促进费用。保障就业岗位主要包括短时工补偿、恶劣天气补贴、生活费用补贴和其他一些促进就业措施的费用。职业促进的费用主要用在劳动市场和就业政策研究、职业介绍和职业咨询等其他促进就业的措施方面。失业救济金主要是用于支付无权享有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失业保险金从失业者正式向劳动局申报之日起开始支付,领取时间的长短根据失业者失业前的工作时间长短和失业者的年龄确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是78一8犯天。其中,不满42岁的失业者可领取1年的失业保险金;42岁(包括42岁)以上失业者可领取长达3年的失业保险金。[ 2] 另外,在失业保险金的使用上,有一个显著特点,更加注重对职业培训的财政支出。据统计,有30%多的大工业企业和55%的手工企业自己办职业学校,有95%以上的青年受过免费的职业培训。[3 ]
1.4失业保险由联邦劳工局统一管理
失业保险与其他保险不同的是,它由政府机构—联邦劳工局承办。所有的失业保险金,包括雇员和雇主上交的部分,都由劳工局统一管理。劳工局负责失业保险金的收取和发放以及对失业者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除此之外劳工局还负责调查劳动市场情况,制定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联邦劳工局下设 10 个州(大区)一级劳工局;州劳工局下设181个市一级劳工局,主要负责就业替换、职业指导和管理当地的失业保险基金。这种垂直式的管理体制有利于形成高度统一,保证高效率运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功能。
2德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德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经过80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成为世界上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一。但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也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失业保险费率过高,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而且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雇主除了支付工人名义工资外,还必须支付工人保险费等工资附加费。德国劳动力成本、价格几乎是世界上最高的,劳动力价格昂贵不但使劳动力转业、流动困难,同时,劳动力成本在产品消耗成本中所占比重的上升,导致一了产品价格上涨,削弱了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目前,德国失业保险仍是实行现收现付制的基金筹集模式,高保险费不仅会使雇员实际收入减少,而且会加重企业负担,从而引起投资和消费的减少,而这又易导致经济发展更加缓慢、失业人数增加的恶性循环。
2.2失业保险基金出现严重缺口,威胁社会保险体系的运转,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德国作为“福利国家”其社会保障支出在gdp中所占的比例很高,从1960年的12.3%增长到1980年的23.3 [4]。而且,福利制度覆盖面很宽,90%以上公民能享受一项或多项福利,在仅仅依靠或主要依靠福利制度生活的社会保障核心保护群体的比重高达50%以上 [5]。随着德国失业人口的增加,失业保险金支出作为社会福利的一部分也不断增多,从1960年的12.06亿马克上升到1990年的 511 亿马克。
具体来说造成失业保险基金严重缺口的主要原因有:(1)德国失业保险金的用途不断扩大,但失业保险金的来源一直没变。像公务员等稳定就业人群排斥在法定失业保险行列之外,这部分收人颇丰的稳定就业人群没有被强制要求参保,导致了失业保险收人的流失。(2)东、西德统一后,德国成为西方发达国家中失业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而且社会老龄化现象日益严重,造成了适龄人员(主要是从业人员)交纳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减少,反过来又使保险金的需求增大,从而使财政补贴的数额不断增大,使财政赤字增大。缴费收人与就业率密切相关,近年来,德国失业率居高不下,全国平均失业率超过11%,部分原东德地区更是高达18%[ 6],而且从2000年起失业人员的缴费率降为就业人员的一半,导致缴费收人进一步减少。而造成德国失业率较高的原因是:一方面,德国的经济发展速度有所下降导致失业人口增加;其次,过高的失业保障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的惰性,抑制了工作的积极性。因失业保险金和失业救济金都是通过缴费和税收从在职人员收人中取得的,它助长了不劳而获的惰性,使一些失业的人不愿积极寻找就业途径。再者,过高的失业保险金支付和社会救济,促使少数失业者宁肯失业也不愿接受工资水平相对较低的就业职位。
3德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
由于德国实行社会市场经济模式,这一制度模式对社会保障理念不能不产生影响,从而左右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其倡导者认为:传统的自由市场经济模式加大了国民贫富差距,不能保证低收人或无收人公民的基本生活,不利于一个国家的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中央统制经济模式过分强调平均分配,仅仅保障了国民在普遍低收人水平下的基本生活,限制了有事业心、有才干人群的工作积极性。社会市场经济的内涵是既要让就业者自由工作并通过竞争来激励其工作热情,又要通过国家调节收人分配的权力保障失业者或其他弱者的基本生活能力,达到一种国民整体收人水平都能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的效果。自德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起,就随着经济发展和就业形势的变化不断做出调整。由于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面对经济增长乏力、失业人口居高不下、社会福利支出不堪重负的三大难题,施罗德上台后,加大了对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力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3.1 减少失业救济金,缩短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期限003 年,施罗德总理陆续推出了以削减福利和增加就业的“20 10 计划”为主的多项改革措施,包括降低税率、削减失业救济金。对失业者采取“促进加要求”的措施,减少失业救济金,将申领失业救济的时限缩短为12个月;对年满55岁的失业者申领失业救济的时限延长为18个月,该措施在2 006 年生效。2 004 年,合并失业救济与社会救济,称为第二失业金,长期失业者只能领取第二失业金。第二失业金标准比以前的救济金有明显下降,有27%的失业者不能享受失业救济,48%的失业者的收人较之以前有所下降。该项措施出台后,引起了德国劳动市场的强烈反应。
3.2加强职业培训,缩短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刺激就业增长
从 200 3年9月1日开始实施“促进长期失业者就业”的计划,促进10万名25岁以上的失业者重新就业。止沙卜,还实施为期一年半的促进青年就业和培训计划。但是这些改革措施遇到了强大的阻力,习惯了优厚福利待遇的德国人对政府的改革持有疑虑。从2 00 5年1月开始,失业保险金和社会救济金合为一体,领取者必须无条件接受劳动中介机构介绍的任何合法工作;从2 006 年起,缩短失业金的领取期限,以刺激重新找工作的欲望,失业金最长只能领取12个月,55岁以上领取18个月的失业金截至2 006 年初。同时,改革劳动局,劳动局将由原来以核发失业保险金和社会救济金为主,改为侧重为失业者介绍工作。对于长年失业者将加大促其就业的压力,这些人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劳动介绍机构介绍的任何合法工作,即使其报酬低于平均水平。这种强制性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失业人员依赖社会保险制度的惰性。
从改革的效果看,上述改革措施加上2006年德国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就业增长,缓和了政府的财政危机。
2006 年德国旺盛的出口最终导致基础广泛的国内增长,更为强劲的资本和机械投资以及建筑活动帮助了劳动力市场,共创造了25.8万人新就业,是6年来的最强劲增长。200 6年9月,德国失业人口为424万人,失业率为 10.1 %,较前月减少13万人,较上年同期减少41万人;10月德国失业人口较上月减少10万人,降至415万;ll月减少9.4万人;12月失业率意外大幅下降,失业人数减少10.8万人,自2002年11月以来首次降至10%以下。失业率的降低为德国调低失业保险费率创造了前提条件。由于2006年更少的薪资贡献于失业保险,劳工局预期2 00 7年会出现47亿欧元的赤字。德国政府将失业保险率由6.5%降至4.2%,为进一步创造就业提供激励。
4德国失业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德国失业保险制度调整的直接原因是减轻政府财政压力,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其调整趋势是降低失业保险的给付水平,缩短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和改变失业保险的给付方式,其目的是通过待遇水平调整和各种就业促进措施刺激失业者再就业,降低某些潜在的低收人者失业时的实有收人对就业实有收人的替代率,避免落人失业陷阱,失去寻找工作的刺激。这对于习惯了高福利的德国人来说是剂苦口良药。可见,失业保险制度的设计意图不是让失业者依赖失业保险而处于自愿的永久失业状态。如果失业保险的给付水平过高(以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费为上下限)、给付时间过长(以失业者愿意寻找工作的时间为参照)、给付方式不当(如先低后高),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就会遭到质疑。德国实行高水平的失业保险付出了沉重代价:不但会导致财政负担加重,同时也会引起失业者的消极思想,给失业者的再就业带来不利影响。特别在宏观经济不景气、失业率较高,寻找再就业机会困难的情况下,过高的失业保险对就业的负面作用就更加明显。德国的经验教训对我国有如下启示:
4.1失业保险给付水平要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低水平,广覆盖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水平必须严格控制在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如果起点过高,就会骑虎难下,最终给财政背上沉重的包袱。在德国,失业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只要收人在 400~5600 马克的雇员,都要参加法定义务失业保险。而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很窄,只在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相当一部分非国有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参保,许多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即使参保也只是为部分职工投保。就城镇而言,个体经营者和学生不在保险范围之列,私营企业、农民工基本上也没有失业保险,这就使失业保险缺乏普遍性。所以,我国应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让更多的人参与其中,使失业人员的基本的生活得到保障,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4.2失业保险费率要适中
德国一直享有很高的失业保障,所以相应的失业保险费缴费率高。近几年来,由于经济的缓慢发展,失业率居高不下,这种高的保险费率不仅给企业增加了成本,而且给政府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因此,我国应从中吸取教训,失业保险费率应与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相反,如果保险费率太低,就不能发挥失业保险的效力,对失业人员不能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
4.3失业保险应由国家统一管理,减少分散管理带来的混乱
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管理水平相对滞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也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现象,失业保险的监管机制尚未有效建立,挪用、挤占失业保险金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参保标准多个重要数据统计不准确,统计手段落后,也使得失业保险管理所处理的信息有误,妨碍了失业保险管理的有效性;另外,失业保险基金的运作效率低下,失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困难。为了使失业保障制度实现有效地运行,必须统一失业保障的管理机构和提高管理水平,具体地讲,就是要建立一个由国家统一协调,各级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利用先进的管理水平实施专业管理的分层次的失业保障体制。
4.4应提高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方面的功能加大职业培训方面的支出,提高劳动者的文化和技能水平。
德国政府对职业培训和就业工作十分重视,一方面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开拓就业门路,创造就业岗位;另一方面又以国家投人充足的资金为支撑,采取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雇用失业者,同时还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工作,为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条件。单纯的发放失业保险金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因为目前我国的失业人口中大部分是文化水平低和缺乏技术的人,面对激烈的人才竞争,他们显得束手无策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只有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才能提高他们的劳动素质,使其走上再就业的道路。所以,这就需要政府政策的合理引导,加大对下岗人员职业培训的财政投人,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和技术水平势在必行。
国际在线专稿:据德国《图片报》16日报道,德国著名经济学家表示,德国经济形式回暖,就业形势可观,失业人数和失业率同期下降,经济增长速度平缓向上。
据德国政府统计显示,德国目前人口约为8000万,德国失业人数从去年平均342.3万降至今年的338.2万,下降了4.1万,而据预计2011年该数据还将继续下降为331.3万人;2010年德国就业人员有4012万人,据目前的经济回暖趋势估计,该数据在2011年将扩大为4015万人;2009年的失业率是7.8%,该数据在2011年将下降为7.6%。
德国保险公司排名篇二
德国留学医疗保险不可少
在德国,投保人是可以自由选择私人保险公司和法定保险公司的,而且德国医疗保险是强制性的。保险证明无论在大学注册时或是申请居留许可证都是必须要提供的。所有学生到德国留学必须证明自己有足够的医疗保险,这意味着在整个学习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支付保险费用。否则,将会被取消学籍。
一、留学生保险规定
如果留学生在30岁以下,或者还没有学满14个学期,因为属于低收入者,将享受法定保险公司专为学生提供的优惠的保险。
大学预科生、客座研究员以及学习语言的学生还有超过30岁或者学满14个学期的留学生不能再享受法定保险,只能参加私人保险公司的保险。不过,德国学生服务组织和私人保险公司签订了协议,确保不能参加法定保险的学生可以享受低廉的保费。详情请点击这里。
二、如何办理保险
1、公立保险公司在每个城市都有办事处,有的在大学里专门设置机构,方便学生办理保险。签了合同以后就每个月自动从账户上扣钱,看病直接到医生那里刷卡就可以了。如果是买私立保险可以自己到保险公司去咨询,觉得合适就可以签合同。
2、留学生也可以到任何一家保险公司自己咨询并办理保险。如:allgemeine、ortskrankenkasse、techniker krankenkasse、barmer ts。比如德国tk保险这种大公司,都有中文服务,完全可以放心的用中文与之进行交流。详情请点击这里。
3、大学里的国际事务办公室可以给外国留学生提供一些保险的信息。
4、德国学生服务组织deutsches:也会给超过30岁或学满14个学期的留学生提供保险信息。
三、保险卡及保险证明
健康保险卡(versichertenkarte)是享受健康保险所包含的所有医疗服务和预防措施的凭证。一旦参加保险成为法定健康保险基金的成员,就会寄给你一张保险卡。凭卡看医生享受保险。所以每次去看医生,必须携带并出示保险卡,以便结算费用。
大学生在各高校注册时需要出具医疗保险证明。此医疗保险证明可在注册前向医疗保险公司索取。如果转学到另一所高校就读,也需要提供医疗保险证明。
四、医疗保险的范围
医疗保险的范围很广,主要包括: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及早期诊断;病愈后的身体康复;生病期间的护理;看牙医;妇女孕期及哺乳期待遇;病假工资:当病假超过6周时,投保者可以从医疗保险机构领取相当于基本工资80%的病假补贴,最长为78周等。
五、保费及缴纳
目前,学生的法定保险月费用大约为50欧元。保险费的缴纳可以分月缴纳并采用直接扣帐方式支付。这种缴纳方式给留学生提供了方便,保险费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从银行户头上划出。如果由于大学毕业或中途辍学而不再投保,对提前收取的保险费中的多出部分还可以退还。
六、支付医疗费
参加法定医疗保险后,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医生会直接向患者的医保基金结算,患者不必为结算做任何事情。
参加私人医疗保险的话,一般情况下,患者需要先自己交纳医药费,然后把保险证明,医疗费帐单以及处方原件寄到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协议,支付医疗费。
注意事项:
事先最好了解健康保险的报销范围和个人需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的不同,报销范围和自己需要支付的费用会是不同的,所以应事先了解自己从保险公司可以享受的权利和需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支付部分费用,如医疗和牙科治疗、药物治疗、辅助品、住院、物理治疗、康复治疗。有些辅助费用和一些治疗费必须由患者全额支付。依据自己的财务状况,患者可以免除个人支付的部分,但必须向保险公司申请免除。
七、保外费用:
1、咨询费:当患者第一次看医生时,需要支付10欧元咨询费。这个费用一个季度内有效。
2、值得注意的是在德国许多药品属于处方药,而且法定保险只支付处方药的费用。
aok法定学生医疗保险
aok studentenkrankenversicherung
-普通留学生及学者在所有德国法定医疗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投保金额均相同。德国国家立法规定,大学生医疗保险费用额为每月56.62欧元,其中包括47.53欧元的医疗保险,7.92欧元的护理保险,此外23岁以上无子女的留学生及学者还需多支付1.17欧元。
注:此费率适用于2006/07年冬季学期和2007年夏季学期。如有调整,您将从aok学生服务中心及时获得最新信息。
-每个月的保险费将在第二个月的15 日从您的银行账户中自动划账。
例如,10月份开始受保, 10月份的保险费于11 月15 日从您的银行账户中自动转账。-受保人在缔结大学生保险合同之后约14 天,将收到一张aok保险卡。用这张卡可在全德国及欧盟境内看医生。每次看医生时须出示此卡,治疗费用账单将直接由aok支付。原则上,您去药房取药之前,应先去看医生,由医生开具必要的药物处方。
-同时aok为您在投保期间提供免费的家庭成员保险。
-aok法定学生医疗保险适用于所有将在德国大学学习,年龄不超过30周岁的学生及学者。-您就医取药时,有几种必须支付的“附加费用”,例如:
-如看医生,每季度需付10 欧元挂号费
-如住院,每天需交纳10 欧元,每年度交费时间最长为28 天
-支付药品和包扎用品费用的10%,至少5 欧元,最多10 欧元。
每次所付费用不超过药品/包扎用品的价格。
若您在aok投保,一个日历年度内没有到药房取处方药或住院,每年将享有最高200欧元的返款优惠!但若您不幸生病,需要就医取药、住院,都仍完全享受法定学生医疗保险的所有服务。如果,您取药一次或住院一天,aok将从您200欧元预存返款中扣除20欧元,依此类推,直至扣完所有预存返款为止。
ersatzkasse techniker krankenkasse allgemeine ortskrankenkasse aok deutsche angestellten-krankenkasse 其中(据说)techniker krankenkasse 换假牙的自付费用较低◎被保险人约可分为下列几类:
1.年龄超过叁十可决定投保与否,但保费会调高。如决定仍加入保险则最好询问包括上述四以外之保险公司,并评估其费用、承保范围後再作决定
2.未超过叁十岁亦非学生 其中包括语言班学生,保费较高
3.未超过叁十岁之学携带护照、学生证、银行帐户资料。并记得跟保险公司索取免费拿药卡(ausweis der befreiung der zahlung zu arznei-,verband und heilmittel)
◎德国医疗、药物费用昂贵,建议加入保险比较妥当。如有疾病而欲寻医,最好先在同学间询问,或者自行查阅电话簿找专科医师。看病一般均须先预约时间,然而大部分之医师仍接受当天挂号,只是要等候非常久。同学可常利用保险卡作各项免费检查,如视力、牙齿等。如果是配眼镜,应先去找眼科医师,由医师开rezept 後再去眼镜店配镜会比较便宜。若没有每年定期检查牙齿的记录,一旦牙齿发生问题,保险公司多不愿给付,而必须自付庞大的医疗费用。故最好养成定期看牙医的习惯◎最好找一位allgemeine arzt 当家庭医师
目前aok有个优惠返款计划,就是跟aok签一个协议,如果一年时间不住院不看病,可以退款140欧。看一次,扣除20欧,看七次,就得不到这140欧了,依此类推。
德国保险公司排名篇三
一
德国在1927年颁布《失业介绍法和失业保险法》,开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69年颁布《劳动法》和《职业促进法》,工作的重心由单纯的保险救济转变为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为主,表明该制度进一步发展;1974年的《失业救济条件》则使失业保障更加完善;1994年8月实施的《就业支持法》允许建立私营的职业介绍所,这更有利于减少失业。
德国目前使用的失业保险制度是2002年修改后的,它是德国社会相对稳定、经济发展较快的基础条件,在降低失业率和促进再就业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
二
1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广
在德国,失业保险是强制性的义务险,每个雇员都必须参加 2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有保障
德国的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l)雇员缴纳的保险金;(2)雇主缴纳的保险金;(3)联邦政府财政贷款和补贴;(4)其他方面筹集到的资金。
失业保险金由雇员和雇主各缴纳一半。雇员应当缴纳一半,由雇主从雇员的工资中扣除,连同雇主自己应当缴纳的一半,一起上交给失业保险机关。若缴纳的保险金和分摊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所需开支,那么联邦政府将给予补贴。劳资双方缴纳的保险金,主要用于支付失业保险金。联邦政府用财政贷款和补贴来弥补赤字和失业救助的费用。3失业保险金的用途广
失业保险金的使用体现在四个方面: 保障就业岗位 支付失业救济金 给失业者支付失业保险金 职业促进费用。
保障就业岗位主要包括短时工补偿、恶劣天气补贴、生活费用补贴和其他一些促进就业措施的费用。失业救济金主要是用于支付无权享有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
4失业保险由联邦劳工局统一管理
德国失业保险与其他保险不同的是,它由政府机构—联邦劳工局承办。所有的失业保险金,包括雇员和雇主上交的部分,都由劳工局统一管理。劳工局负责失业保险金的收取和发放以及对失业者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除此之外劳工局还负责调查劳动市场情况,制定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这种垂直式的管理体制有利于形成高度统一,保证高效率运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功能。
三
德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经过80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成为世界上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一。
但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也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失业保险费率过高,增加企业生产成本,不利于经济发展。
雇主除了支付工人名义工资外,还必须支付工人保险费等工资附加费。德国劳动力成本、价格几乎是世界上最高的,劳动力价格昂贵不但使劳动力转业、流动困难,同时,劳动力成本在产品消耗成本中所占比重的上升,导致了产品价格上涨,削弱了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另外,目前德国失业保险仍是实行现收现付制的基金筹集模式,高保险费不仅会使雇员实际收入减少,而且会加重企业负担,从而引起投资和消费的减少,而这又易导致经济发展更加缓慢、失业人数增加的恶性循环。
2.失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增加财政负担。
德国作为“福利国家”其社会保障支出在gdp中所占的比例很高,从1960年的12.3%增长到1980年的23.3%。而且,福利制度覆盖面很宽,90%以上公民能享受一项或多项福利,在仅仅依靠或主要依靠福利制度生活的社会保障核心保护群体的比重高达50%以上。
随着德国失业人口的增加,失业保险金支出作为社会福利的一部分也不断增多,从1960年的12.06亿马克上升到1990年的511亿马克。
具体来说造成失业保险基金严重缺口的主要原因有:(1)德国失业保险金的用途不断扩大,但失业保险金的来源一直没变。像公务员等稳定就业人群排斥在法定失业保险行列之外,这部分收人颇丰的稳定就业人群没有被强制要求参保,导致了失业保险收人的流失。
(2)东、西德统一后,德国成为西方发达国家中失业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而且社会老龄化现象日益严重,造成了适龄人员(主要是从业人员)交纳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减少,反过来又使保险金的需求增大,从而使财政补贴的数额不断增大,使财政赤字增大。
四
由于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面对经济增长乏力、失业人口居高不下、社会福利支出不堪重负的三大难题, 从改革的效果看,上述改革措施加上之后德国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就业增长,缓和了政府的财政危机。
五
(一)失业保障范围狭窄,覆盖面较小
目前,国内失业保障对象仅局限于国有企业中非自愿性失业人员,而合同制工人、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及私营企业不在失业保障范围之内。除此之外,事业单位人员、多数农村居民及机关干部未参与到失业保险。这种现象难以充分体现出失业保险制度的社会性特征,严重危及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系统不完善,统筹程度较低
国内现行社会保险格局混乱。此背景下,由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城镇失业职工的失业保险,由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同时,还有部分企业负责管理自身内部员工的失业保险,由此可见,国内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系统未形成统一,各自为政现象较突出,整体统筹程度较低,极易造成事业保险基金流失、浪费。
(三)失业保险基金短缺,管理不善
根据国内现行保险制度规定,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企 业缴纳,而国家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补贴。但实际上,企业仅按 职工基本工资的 1%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国家财政部门所 承诺的补贴从未发生。同时,对于效益不好的企业来说,其始终 以经营效益较差,无力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为由,拖欠或拒缴 失业保险费;对于效益较好的企业来说,其认为自身经营效益 好,职工不会发生失业现象,所以无需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再加上,国内缺乏健全的基金监督机制,以致私自挪用基金现象 频发发生,从而导致失业保险基金紧缺。
(四)失业保险立法层次较低,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
现阶段,我国主要以强制模式督促各企业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但由于该环节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予以提供保障,以至于未能够达到预期目标。总结而言,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引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失业保险基金筹资工作难以高效有序进行;(2)易发生失业保险基金私自挪用、挤占等诸多不合法行为。
(五)缴费比例统一,公平性差
费率没有根据用人单位失业人员的多少实施浮动,效益好的用人单位,失业人员少,缴费又多与失业人员多的单位相比,长期作贡献,享受不到,感觉吃亏多,都不愿或消极参保。
(六)失业保险待遇与城市低保待遇的差别不大,体现不了参保的优越性
条例只规定失业保险待遇要高于城镇低保待遇,究竟要高多少没有具体标准;其次,失业保险待遇没有考虑家庭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还不如低保。
(七)失业保险金用于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范围窄
仅能保证简单的职业培训,失业职工想学高级一点技术还得自己掏腰包。而且补贴标准是好几年工作调整,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影响了失业职工参加培训的信心。
(八)征缴措施不强硬
虽然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中规定,拒不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但强制征缴法院是要收执行费的,失业保险基金没有这项法定的开支,征收机关不可能自掏腰包私房钱来保障,导致申请强制征缴泡汤。
六
1.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水平必须严格控制在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如果起点过高,就会骑虎难下,最终给财政背上沉重的包袱。在德国,失业保险具有强制性,只要收人在400到5600马克的雇员,都要参加法定义务失业保险。而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很窄,只在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相当一部分非国有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参保,即使参保也只是为部分职工投保。就城镇而言,个体经营者和学生不在保险范围之列,私营企业、农民工基本上也没有失业保险,这就使失业保险缺乏普遍性。所以,我国应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让更多的人参与其中,使失业人员的基本的生活得到保障 2.德国一直享有很高的失业保障,所以相应的失业保险费缴费率高。近几年来,由于经济的缓慢发展,失业率居高不下,这种高的保险费率不仅给企业增加了成本,而且给政府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因此,我国应从中吸取教训,失业保险费率应与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因为太低就不能发挥失业保险的效力,对失业人员不能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
3.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管理水平相对滞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也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现象,失业保险的监管机制尚未有效建立,挪用、挤占失业保险金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参保标准多个重要数据统计不准确,统计手段落后,也使得失业保险管理所处理的信息有误,妨碍了失业保险管理的有效性;另外,失业保险基金的运作效率低下,失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困难。为了使失业保障制度实现有效地运行,必须统一失业保障的管理机构和提高管理水平,具体地讲,就是要建立一个由国家统一协调,各级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利用先进的管理水平实施专业管理的分层次的失业保障体制。4.加大职业培训方面的支出,提高劳动者的文化和技能水平。德国政府对职业培训和就业工作十分重视,一方面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开拓就业门路,创造就业岗位;另一方面又以国家投人充足的资金为支撑,采取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雇用失业者,同时还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工作,为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条件。单纯的发放失业保险金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因为目前我国的失业人口中大部分是文化水平低和缺乏技术的人,面对激烈的人才竞争,他们显得束手无策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只有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才能提高他们的劳动素质,使其走上再就业的道路。所以,这就需要政府政策的合理引导,加大对下岗人员职业培训的财政投人,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和技术水平势在必行。
德国保险公司排名篇四
1、理智时常纠正感情的过于匆促的判断。
2、勇敢是成功的儿子。
3、半真半假的谎言是最恶毒的谎言。
4、对真理的追求对真理的占有更为可贵。
5、生活之树常青的。
6、一两重的真诚,其值等于一吨重的聪明。
7、休息休息,脑子生锈。
8、懒惰是生活的死亡。
9、妇人有美没有德,犹如金环挂猪鼻。
10、壮志与毅力是事业的双翼。
11、一钱谨慎胜过一磅智慧。
12、好的忠告永远不会嫌晚。
13、要获得幸福必须付出代价。
14、智慧存在于真理之外。
15、友谊需要—-忠诚去播种,热情去灌溉,原则去培养,谅解去护理。
16、无事之徒会干缺德事。
17、德是烧身硝焰,色为割肉钢刀。
18、高尚的人重视荣誉胜过生命。
19、一到傍晚,懒惰的人就忙碌起来。
20、钱包空空如也比脑袋空空如也好。
21、不会干活怪工具。
22、一两重的真诚等于一吨重的聪明。
德国保险公司排名篇五
aok是德国最大法定医疗保险公司,全德境内拥有1700多处服务网点,61000多名员工,全德8000多万人口中有约3700多万保险客户,并直接参与与影响德国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商议和制定,也是服务体系最完善的保险企业。
根据德国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aok为首的法定医疗保险公司是不能直接提供境内外旅游保险服务的,因此我们aok china-projekt中国项目部审核了中德境内各大旅游保险提供保险公司的绝大多数保险产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且比较了保险费率、保险服务、理赔效率等各项指标,进行了综合评价打分,最终选择了德国境内的care concept保险公司和中国境内的平安保险公司分别作为我们的德方和中方官方合作伙伴,并选择了care europe、care student和平安新世界境外旅行保险计划系列产品结合aok法定医疗保险给广大学生学者朋友提供一站式咨询办理服务。目前这一办理模式得到德国驻中国大使馆和各领事馆、aps签证处完全认可,并且深受广大学生学者朋友欢迎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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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正式注册成为大学生进入专业学习投保aok法定医疗保险,全德境内统一收费详情见附件aok简介,注册后方可生效。学生学者朋友可在中国一站式咨询填写aok保险申请表mitgliedserklärung,并手写签名后回寄给我处.出国前或入境后一旦获取之当地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银行账号及德国住址后请第一时间发邮件告知,以便我处收到后,可由德国总直接将aok保险卡寄至您德国地址,当月保费下月15日之前从您已激活之德意志银行账号自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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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邮来电咨询,并获取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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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号亮马河大厦二座二层v-216aok中国项目部收邮编100004 •我处在收到客户用户信息表电子版和银行汇款凭证后2-3日内(特殊情况当日之内)出具所需有效签证保险证明至客户邮箱,客户收到后彩色打印一份黑白打印两份(条件不具备直
接打印三份黑白件),连同其它材料即可送交使领馆签证处或者aps递签或者面签
详细材料如下:
01需要扫描或者数码照相邮件发送的:
-用户信息表(填写完整并签名)
-aok保险合同样本(填写完整并签名)
-护照带照片首页
-入学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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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需要邮寄或者递交原件的:
-用户信息表(填写完整并签名)
-aok保险合同样本(填写完整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