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分包合同的法律规定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变更后篇一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甲方)
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
第一条运输方式
甲方调__________吨位船舶一艘,按照乙方的要求由__________港运至______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装船时间
乙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将货物集中于出发港,由甲方负责装船(也可以由乙方装船,甲方指导)。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__日内装完货物。
第三条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船之______日起日运至到达港。逾期运到,甲方须向乙方支付______违约金。
第四条卸船时间
船舶到达后,乙方负责卸船。乙方应在______时内卸完货物。因乙方责任迟延卸货的,每迟______支付______违约金。
第五条运输质量
甲方应当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灭失的,由甲方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运输费用
双方约定,乙方按每吨______元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______元。港口装卸费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费用结算
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__元。在卸货后,双方据实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同意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
第九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分包合同的法律规定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变更后篇二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本合同所指标的为区号楼室
其中东北向卧室为出租给乙方房间。乙方如果要增加合租人数,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二条该房屋租赁期共_____个月。
租金为每月元(1人/2人),押金______元(押金会在合租关系正常中止时退还)。支付形式为:每三个月交付,水电燃气费每月一交。
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空调一台,床一张,大衣柜一个,床头柜2个,电视柜一个。
第三条共同使用区域为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及这些区域里面的相关设施。
第五条在租住期间,双方应本着“节约、爱惜”的原则,不得浪费水、电、煤气等。应共同维护设施的安全。
第六条乙方需退房的话,因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租住不满一月,租金按一个月收取。
第七条因为合租的特殊性质,如房屋出售等其他特殊情况出现本合租合同自动失效,甲方不负违约责任。但甲方也必须在与房东解除合约前半个月,知会乙方。
第八条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即告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年___月____日
签署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分包合同的法律规定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变更后篇三
格式合同有什么法律规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作了确切的定义。
究竟何谓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字体或载体格式化的条款吗?不,“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
由此可以看出,格式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要约对象的不特定性或重复性。
所谓的不特定性指的是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此时并不确定。
重复性是指,这种要约一般情况下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连续使用,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内容或策略以前,该要约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
2.格式合同承诺内容的确定性。
在受要约人对合同内容承诺时,其内容已经确定下来,受要约人也只能根据已经确定的内容作出选择承诺与否的表示,而不能对其内容再行讨价还价。
3.格式合同的效率性和低成本性。
格式合同在对方发出承诺之前往往已经拟定完成准备多次使用,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一笔交易单独进行谈判、协商,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社会原因。
4.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
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上有较大差距,提供合同的一方往往占有明显优势,在某一行业处于社会上或事实上的垄断地位。
合同法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1.体现和确立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法律的灵魂。
它要求当事人之间应公平地确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排斥制定格式合同一方凭借其优势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盘剥。
至此,若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违反这一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该条款无效或予以变更。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即规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方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
此义务是一项很重要的义务。
同时,法律在制定合同方履行此项义务时也设置了几个限制性规定:①在提请对方注意的方式上,应采取合理的方式。
此处合理指的是采取的方式必须能够达到对方完全明白此内容,如咨询、针对性的解释等;②该项义务的履行必须是在合同订立完成之前,因为只有订立之前提示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规定,会给对方很大选择余地,从而更能体现到法律的公平;③提请注意必须达到足以使相对人注意到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的存在,从而避免了制定者利用此条达到其某种目的,使另一方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3.制定者的说明义务即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
从而使对方更能完完全全地了解其格式条款的真正意义。
由于格式合同在订立的时候未与对方进行必要的协商,从而使制定者在制定时为了自身的利益尽量使自己的权利较多,责任更少,从而很容易产生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
合同法第四十条对存在此种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加以规定并确认其无效。
本条从以下三个方面确认:
1.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2.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即规定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无效。
3.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这一规定与合同法基本原则第五条相吻合。
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违反此原则,则该条无效。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
格式条款由于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并且由于其存在着弊端,这样在合同解释的问题上就出现了同一个问题或条款有着不同解释的情况。
为此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规定了一项特殊的解释原则。
上述法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有两个规则:①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②格式条款文本和非格式条款文本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这两种解释都是为了保证格式合同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同时应当注意:①合同法中有关合同解释的其他规定,也适合于格式合同。
②该条规定的两种解释规则都是无前提条件限制,即只要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就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格式合同制订者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相对人的利益保护,违反公平原则从而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此款即体现了格式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制订者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相对人与其之间的权利,不得利用自身有利地位,将意志强加于相对人,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对免除或限制相对人责任条款及以适当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的风险。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同时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所谓合理方式主要是指格式合同制订者以能引起相对人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方注意力的方式,通常可采取要求合同签字、个别告知或对这些条款以更醒目字体、字号标明注意事项、填写说明等。
提请相对人注意必须在合同签订前作出,否则,则对相对人不产生约束力。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合同如果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时,借款人可以依法要求确认其无效。